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马克思 - 恩格斯 ->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二版) -> 第三十卷

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手稿)

[货币的产生和本质]



  商品a=1先令(即= 1/x 银);商品b=2先令(即 2/x 银)。因此,商品b=商品a的价值的两倍。a和b之 1/x 一定量的第三种商品银相交换的比例得到表现的,而不是通过与一个价值比例相交换的比例得到表现的。
  每一个商品(产品或生产工具)都等于一定劳动时间的对象化。它的价值,即它与其他商品相交换或其他商品与它相交换的比例,等于在它身上实现的劳动时间量。例如,如果一个商品=1小时劳动时间,那么,它就可以同都是1小时劳动时间的产品的其他一切商品相交换。(整个这一论断的前提是,交换价值=市场价值;实际价值=价格。)
  商品的价值和商品本身不同。商品仅仅在交换(实际的或想象的)中才是价值(交换价值):价值不仅是这种商品的一般交换能力,而且是它的特有的可交换性。价值是这种商品与其他商品相交换的比例的指数,同时是这种商品在生产中已经与其他商品(物化劳动时间)相交换的比例的指数;价值是量上一定的[I—13]可交换性。例如,1码棉布和1升油,作为棉布和油来看,这些商品自然互不相同,具有不同的属性,要用不同的尺度来计量,是不可通约的。作为价值,一切商品在质上等同而只在量上不同,因此全都可以按一定的量的比例互相计量和互相替换(互相交换,可以互相兑换)。
  价值是商品的社会关系,是商品的经济上的质。一本有一定价值的书和一个有同一价值的面包相交换,它们是同一价值,只是材料不同罢了。作为价值,商品按一定的比例同时是其他一切商品的等价物。作为价值,商品是等价物;作为等价物,商品的一切自然属性都消失了;它不再和其他商品发生任何特殊的质的关系,它既是其他一切商品的一般尺度,也是其他一切商品的一般代表,一般交换手段。作为价值,商品是货币。
  但是,因为商品——或者确切地说,产品或生产工具——和作为价值的自身不同,所以,作为价值,它和作为产品的自身不同。它作为价值的属性不仅可能,而且必然同时取得一个和它的自然存在不同的存在。为什么呢?因为各种商品作为价值彼此只是在量上不同,所以每种商品必然在质上和自身的价值不同。因此,商品的价值也必然取得一个在质上可以和商品区别的存在,并且在实际交换中,这种可分离性必然变成实际的分离,这是因为商品的自然差别必然和商品的经济等价发生矛盾,两者所以能够并存,只是由于商品取得了二重存在,除了它的自然存在以外,它还取得了一个纯经济存在;在纯经济存在中,商品是生产关系的单纯符号,字母,是它自身价值的单纯符号。
  作为价值,每一种商品都可以等分;在它的自然存在中,它却不是这样。作为价值,商品无论经历多少形态变化和具有多少存在形式,都保持不变;在实际中,商品进行交换,只是因为它们不相同并且适合于各种不同的需要。作为价值,商品是一般的,作为实际的商品,商品是一种特殊性。作为价值,商品总是可交换的;在实际的交换中,只有当商品符合特殊的条件,商品才是可交换的。作为价值,商品的可交换性的尺度决定于商品本身,交换价值所表现的正是这个商品换成其他商品的比例;在实际的交换中,商品只有在和自己的自然属性相联系的并且和交换者的需要相适应的数量上,才是可交换的。
  (总之,当作货币的特殊属性列举的一切属性,都是商品作为交换价值的属性,是产品作为价值——不同于价值作为产品——的属性。)(商品的交换价值,作为同商品本身并列的特殊存在,是货币;是一切商品借以互相等同、比较和计量的那种形式;它是一切商品向之转化,而本身又转化为一切商品的那种形式;是一般等价物。)
  任何时候,在计算,记账等等时,我们都把商品转化为价值符号,把商品当作单纯交换价值固定下来,而把商品的物质和商品的一切自然属性抽象掉。在纸上,在头脑中,这种形态变化是通过单纯的抽象进行的;但是,在实际的交换中,必须有一种实际的中介,一种手段,来实现这种抽象。商品在其自然属性上,既不总是可交换的,也不是可同任何其他商品交换的;它可以和其他商品交换,并不是由于它和自身在自然上等同,而是由于它被设定56为和自身不等同,设定为和自身不同的东西,设定为交换价值。我们首先必须把商品转变为作为交换价值的自身,然后才能拿这个交换价值和其他交换价值进行比较和交换。
  在最原始的物物交换中,当两种商品互相交换时,每一种商品首先等于一个表现出它的交换价值的符号,例如,在西非海岸的某些黑人那里,等于x金属条块57。一种商品=1金属条块;另一种商品=2金属条块。它们按照这个比例交换。在商品互相交换之前,先在头脑中和在语言上把它们转化为金属条块。在商品相交换以前,就要对它们估价,而要对它们估价,就必须使它们彼此处于一定的数字比例中。要使它们处于这样的数字比例中,使它们可以通约,它们就必须具有同一名称(单位),(金属条块具有一个单纯想象的存在,正如一般说来,一种关系只有通过抽象,才能取得一个特殊的化身,才能使自身重新个体化。)为了抵偿在交换中一个价值超过另一个价值的余额,为了进行结算,在最原始的物物交换中,就像在现在的国际贸易中一样,要求用货币支付。
  产品(或者活动)只是作为商品相交换;在交换本身中,商品只是作为价值而存在;只有作为这样的东西,它们才进行比较。为了确定我用一码麻布能交换的面包的重量,我先使一码麻布=自己的交换价值,也就是= 1/x 劳动时间。同样,我使一磅面包=自己的交换价值= 1/x2/x 等等劳动时间。我使每一个商品=某个第三物;也就是说,[I—14]使它和自身不相同。这个第三物不同于这两种商品,因为它表现一种关系,所以它最初存在于头脑中,存在于想象中,正如一般说来,要确定不同于彼此发生关系的主体58的那些关系,就只能想象这些关系。
  当一种产品(或活动)成为交换价值时,它不仅转化为一定的量的比例,转化为比例数,——也就是说,转化为一个数字,这个数字表明若干量的其他商品和它相等,是它的等价物,或者说,它按什么比例是其他商品的等价物,——而且同时还必须在质上转化,变为另一种要素,以便两种商品变成具有同一单位的名数,也就是说,变成可以通约的。
  商品首先必须转化为劳动时间,也就是说,转化为某种在质上和它不同的东西(其所以在质上不同,(1)因为商品不是作为劳动时间的劳动时间,而是物化的劳动时间;劳动时间不是处于运动形式,而是处于静止形式;不是处于过程形式,而是处于结果形式;(2)因为商品不是只存在于想象之中的一般劳动时间的对象化(这种劳动时间本身只是和自身的质相分离的、仅仅在量上不同的劳动),而是一定的、自然规定的,在质上和其他劳动不同的劳动的一定结果),然后才能作为一定的劳动时间量即一定的劳动量,和其他的劳动时间量即其他的劳动量相比较。
  为了对产品进行单纯的比较一估价,为了在观念上决定产品的价值,只要在头脑中进行这种形态变化就够了(在这种形态变化中,产品单纯作为量的生产关系的表现而存在)。在对商品进行比较时,这种抽象就够了;而在实际交换中,这种抽象又必须对象化,象征化,通过一种符号来实现。这种必然性的出现是由于:(1)正如我们已经说过,两个待交换的商品,是在头脑中转化为共同的量的比例即交换价值,从而互相进行估价的。但是,它们要在实际中进行交换,它们的自然属性就同它们作为交换价值和单纯名数的规定发生矛盾。它们是不能够随意分割的,等等。(2)在实际交换中,总是特殊的商品和特殊的商品相交换,每一个商品是否可交换,以及它可交换的比例怎样,要取决于地点和时间等条件。
  但是,商品转化为交换价值,并不是使这个商品和一定的其他商品相等,而是表明这个商品是等价物,表明这个商品可以和其他一切商品相交换的比例。在头脑中一下子就作出的这种比较,在实际中只是在一定的、由需要决定的范围以内实现的,并且只是相继实现的。(例如,我用100塔勒的收入,按照我的需要的顺序交换总共等于100塔勒交换价值的一系列商品。)
  可见,要使商品一下子作为交换价值而实现,并使它具有交换价值的一般作用,它只和一种特殊的商品相交换是不够的。商品必须和一个第三物相交换,而这第三物本身不再是一种特殊的商品,而是作为商品的商品的象征,是商品的交换价值本身的象征;因而,可以说,它代表劳动时间本身,例如,一张纸或一张皮代表劳动时间的一个可除部分。(这样一种象征是以得到公认为前提的;它只能是一种社会象征;事实上,它只表现一种社会关系。)
  这种象征代表劳动时间的一些可除部分,代表这样一些可除部分的交换价值:它们通过简单的算术组合,能够表现出各交换价值互相间的一切比例。这种象征,这种交换价值的物质符号,是交换本身的产物,而不是一种先验地形成的观念的实现。(事实上,被用作交换中介的商品,只是逐渐地转化为货币,转化为一个象征;一旦出现这种情况,这种商品的一个象征又可能代替这种商品本身。这种商品现在成了交换价值的被人承认的符号。)
  因此,过程简单地说是这样:产品成为商品,也就是说,成为单纯的交换要素。商品转化为交换价值。为了使商品同作为交换价值的自身相等,商品换成一种符号,这种符号代表作为交换价值本身的商品。然后,作为这种象征化的交换价值,商品又能够按一定的比例同任何其他商品相交换。由于产品成为商品,商品成为交换价值,产品开始在头脑中取得了二重存在。这种观念上的二重化造成(并且必然造成)的结果是,商品在实际交换中二重地出现:一方面作为自然的产品,另—方面作为交换价值。也就是说,商品的交换价值取得了一个在物质上和商品相分离的存在。
  [I—15]可见,产品作为交换价值的规定,必然造成这样的结果:交换价值取得一个和产品相分离即相脱离的存在。同各种商品本身相脱离并且自身作为一种商品又同这些商品并存的交换价值,就是货币。商品作为交换价值的一切属性,在货币上表现为和商品不同的对象,表现为和商品的自然存在形式相脱离的社会存在形式。(在列举货币的通常的属性时,还要进一步论证这一点。)(表现这种象征的材料决不是无关紧要的,虽然在历史上曾出现过各种各样的材料。社会的发展,在产生出这种象征的同时,也产生出越来越适合于这种象征的材料,而以后社会又竭力摆脱这种材料;一种象征如果不是任意的,它就要求那种表现它的材料具有某些条件。例如,文字符号有自己的历史,拼音文字等等。)
  这样,产品的交换价值产生出同产品并存的货币。因此,货币同特殊商品的并存所引起的混乱和矛盾,是不可能通过改变货币的形式而消除的(尽管可以用较高级的货币形式来避免较低级的货币形式所具有的困难),同样,只要交换价值仍然是产品的社会形式,废除货币本身也是不可能的。必须清楚地了解这一点,才不致给自己提出无法解决的任务,才能认识到货币改革和流通革新可能改造生产关系和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关系的界限。
  货币的属性是:(1)商品交换的尺度;(2)交换手段;(3)商品的代表(因此是契约的对象);(4)同特殊商品并存的一般商品。所有这些属性都单纯来自货币是同商品本身相分离的和对象化的交换价值这一规定。(货币是和其他一切商品相对立的一般商品,是其他一切商品的交换价值的化身,——货币的这种属性,使货币同时成为资本的已实现的和始终可以实现的形式,成为资本的始终有效的表现形式。这个属性在金银外流时表现得特别明显;这个属性使资本在历史上最初只以货币的形式出现;最后,这个属性说明了货币和利息率的关系以及货币对利息率的影响。)
  生产越是发展到使每一个生产者依赖于自己的商品的交换价值,也就是说,产品越是在实际上成为交换价值,而交换价值越是成为生产的直接对象,那么,货币关系以及货币关系的内在矛盾,即产品同作为货币的自身的关系的内在矛盾就必然越是发展。交换的需要和产品向纯交换价值的转化,是同分工按同一程度发展的,也就是随着生产的社会性而发展的。但是,随着生产的社会性的增长,货币的权力也按同一程度增长,也就是说,交换关系固定为一种对生产者来说是外在的、不依赖于生产者的权力。最初作为促进生产的手段出现的东西,成了一种对生产者来说是异己的关系。生产者在什么程度上依赖于交换,看来,交换也在什么程度上不依赖于生产者,作为产品的产品和作为交换价值的产品之间的鸿沟也在什么程度上加深。货币没有造成这些对立和矛盾;而是这些矛盾和对立的发展造成了货币的似乎先验的权力。
  (要详细说明一切关系转化为货币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实物税转化为货币税,实物地租转化为货币地租,义务兵制转化为雇佣兵制,总之,一切人身的义务转化为货币的义务,家长制的、奴隶制的,农奴制的、行会制的劳动转化为纯粹的雇佣劳动。)
  产品成为商品;商品成为交换价值;商品的交换价值是商品内在的货币属性;商品的这个货币属性作为货币同商品相脱离,取得了一个同一切特殊商品及其自然存在形式相分离的一般社会存在;产品对作为交换价值的自身的关系,成为产品对同它并存的货币的关系,或者说,成为一切产品对在它们全体之外存在的货币的关系。正像产品的实际交换产生产品的交换价值一样,产品的交换价值产生货币。
  现在面临的下一个问题是:货币同商品并存,是否从一开始就掩盖了随着这种关系本身而产生的矛盾?
  第一,商品二重地存在这个简单的事实,即一方面商品作为一定的产品存在,而这个产品在自己的自然存在形式中观念地包含着(潜在地包含着)自己的交换价值;另一方面商品作为表现出来的交换价值(货币)存在,而这个交换价值又拋弃了同产品的自然存在形式的一切联系,——这种二重的、不同的存在必然发展为差别,差别必然发展为对立和[I—16]矛盾。商品作为产品的特殊性同商品作为交换价值的一般性之间的这个矛盾,产生了二重设定商品的必要性,即一方面表现为这种一定的商品,另方面表现为货币——商品的特殊的自然属性同商品的一般的社会属性之间的这个矛盾,从一开始就包含着商品的这两个分离的存在形式不能互相转换的可能性。商品的可交换性作为同商品并存的物存在于货币上,作为某种和商品不同的东西,不再和商品直接同一的东西而存在。一旦货币成为同商品并存的外在的物,商品同货币的可交换性马上就和可能出现或可能不出现的外部条件联系在一起;受外部条件的支配。
  在交换中要得到商品,是由于商品的自然属性,是由于需要(商品是需要的对象)。相反,要得到货币只是由于它的交换价值,只是由于它是交换价值。因此,商品是否能够转化为货币,是否能够同货币相交换,它的交换价值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本来和作为交换价值的商品毫不相干的、不以它为转移的各种情况。商品转化的可能性取决于产品的自然属性;货币转化的可能性是和货币作为象征化的交换价值的存在结合在一起的。因此,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商品在它作为产品的一定形式上,不再能同它的一般形式即货币相交换和相等同。
  因为商品的可交换性是作为货币存在于商品之外,所以它就成为某种和商品不同的东西,对商品来说是异己的东西;商品还必须和这种东西等同,可见,商品最初是和这种东西不等同的;而等同本身取决于外部条件,也就是说,是偶然的。
  第二,正像商品的交换价值二重地存在,即作为一定的商品和作为货币而存在,同样,交换行为也分为两个互相独立的行为:商品交换货币,货币交换商品;买和卖。因为买和卖取得了一个在空间上和时间上彼此分离的、互不相干的存在形式,所以它们的直接同一性就终止了。它们可能互相适应和不适应;它们可能彼此相一致或不一致;它们可能出现彼此不协调。固然,它们不断力求达到平衡;但是,现在代替过去的直接相等的,是不断的平衡的运动,而这种运动正是以不断的不相等为前提的。现在完全有可能只有通过极端的不协调,才能达到协调。
  第三,随着买和卖的分离,随着交换分裂为两个在空间上和时间上互相独立的行为,又出现了另一种新的关系。
  正像交换本身分裂为两个互相独立的行为一样,交换的总运动本身也同交换者,商品生产者相分离。为交换而交换同为商品而交换相分离。在生产者之间出现了一个商人阶层,这个阶层只是为卖而买,只是为再买而卖,这种活动的目的,不是占有作为产品的商品,而只是取得交换价值本身,取得货币。(在单纯的物物交换中,也可能形成一个商人阶层。但是,因为他们支配的只是双方生产的剩余物,所以他们对生产本身的影响以及他们总的来说所起的作用,仍然是完全次要的。)
  交换价值脱离产品而在货币形式上独立化,与此相适应,交换(商业)则作为脱离交换者的职能而独立化。过去,交换价值是商品交换的尺度,但是,商品交换的目的是直接占有所交换的商品,是消费这种商品(不论这种消费是把商品当作产品来直接满足需要,还是又把商品本身当作生产工具)。
  现在,商业的目的不是直接消费,而是谋取货币,谋取交换价值。由于交换的这种二重化——为消费而交换和为交换而交换,产生了一种新的不协调。商人在交换中只受商品的买和卖之间的羞额支配;而消费者则必须最终补偿他所购买的商品的交换价值。流通即商人阶层内部的交换,与流通的结局即商人阶层和消费者之间的交换,尽管归根到底必然是互相制约的,但它们是由完全不同的规律和动机决定的,彼此可能发生最大的矛盾。在这种分离中已经包含了商业危机的可能性。但是,因为生产是直接为了商业,只是间接为了[I—17]消费,所以生产既造成了商业同为消费而交换之间的不一致,同样又受这种不一致的影响。(供求关系完全颠倒。)(从真正的商业中义分离出货币经营业。)
  警句。(一切商品都是暂时的货币;货币是永久的商品59。分工越发达,直接产品就越不再是交换手段。必须有一种一般交换手段,也就是说,必须有一种不依赖于每一个人的特定生产的交换手段。在货币上,物的价值同物的实体分离开。货币本来是一切价值的代表;在实践中情况却颠倒过来,一切实在的产品和劳动竟成为货币的代表。在直接的物物交换中,不是每一种物品都能和任何一种物品相交换,一定的活动只能和一定的产品相交换。货币所以能够克服物物交换中包含的困难,只是由于它使这种困难一般化,普遍化了。被强制分离的而本质上是同属一体的各要素,绝对必须通过暴力的爆发,来证明自己是一种本质上同属一体的东西的分离。统一是通过暴力恢复的。一旦敌对的分裂导致了爆发,经济学家就指出本质上的统一,而把异化抽象掉。他们的辩护才智就在于,在一切紧要关头忘记他们自己的规定。作为直接的交换手段的产品,(1)和自己的自然的质还直接联系在一起,因而受这种质的各种方式的限制;例如,它可能变坏,等等;(2)和别人对这种产品或我对别人的产品有没有直接需要联系在一起。一旦劳动产品和劳动本身受交换的支配,它们同自己的占有者分离的时刻也就来临。它们是否会在另一种形式下从这种分离重新回到它们自己的占有者手中,这是偶然的。因为货币加入交换,我不得不用我的产品交换一般交换价值或一般交换能力,所以我的产品依赖于整个商业,并且摆脱了产品的地方的、自然的和个体的界限。正因为如此,它可以不再是产品。)
  第四,正像交换价值在货币上作为一般商品与一切特殊商品并列出现一样,交换价值因此也作为特殊商品在货币上(因为货币具有一个特殊的存在)与其他一切商品并列出现。问题不仅在于,货币由于只存在于交换之中,因而作为一般交换能力同商品的特殊交换能力相对立,并且直接使后者消失,尽管如此,它同商品又应当始终是可以互相转换的,这样便产生了不一致;问题还在于,货币由于以下原因而同它本身以及它的规定发生矛盾:它本身是一种特殊商品(即使只是符号),因此在它同其他商品的交换中又受特殊交换条件的支配,这些条件是同它的绝对的一般可交换性相矛盾的。(这里还完全没有说到货币固定在一定产品的实体上,等等。)
  交换价值除了在商品上的存在以外,还在货币上取得自身的存在,它之所以同自身的实体分离,正是因为这个实体的自然规定性同交换价值作为交换价值的一般规定发生了矛盾。作为交换价值,每一种商品都和其他商品等同(或可以相比较)(在质上:每一种商品只代表量上或多或少的交换价值)。因此,商品的这种等同,它们的这种统一,不同于它们的自然差别,从而在货币上,既表现为商品共同的要素,又表现为与商品相对立的第三物。但是,一方面,交换价值自然仍旧是商品固有的质,然而它同时却存在于商品之外;另一方面,货币不再作为商品的属性,不再作为商品的一般性质存在,而是与商品并列而个体化了,因此它本身成为一种与其他商品并列的特殊商品(可以通过供求来决定;分为各种特殊的货币,等等)。
  货币成了和其他商品一样的商品,同时又不是和其他商品一样的商品。货币虽然有它的一般规定,它仍然是一种与其他可交换物并列的可交换物。货币不仅是一般交换价值,同时还是一种与其他特殊交换价值并列的特殊交换价值。这里就是在实践中表现出来的矛盾的新的根源。(在货币经营业从真正的商业分离出来时,货币的特殊性质再次显现出来。)
  由此可见,货币内在的特点是:通过否定自己的目的同时来实现自己的目的;与商品相对立而独立;由手段变成目的;通过使商品同交换价值分离来实现商品的交换价值;通过使交换分裂,来使交换易于进行;通过[I—18]使直接商品交换的困难普遍化,来克服这些困难;生产者在多大程度上依赖于交换,就使交换在多大程度上与生产者相对立而独立。
  (往后,在结束这个问题之前,有必要对唯心主义的叙述方式作一纠正,这种叙述方式造成一种假象,似乎探讨的只是一些概念规定和这些概念的辩证法。因此,首先是弄清这样的说法:产品(或活动)成为商品;商品成为交换价值;交换价值成为货币。)

  (1857年1月24日《经济学家》。在研究银行时,要考虑下面这段话
  “既然商业阶段现在通常参与银行利润的分配,——他们由于股份银行更广泛地发展,废除一切社团特权,把完全的自由扩展到银行业,而能够在更大的程度上参与银行利润的分配,——所以这些阶级由于利息率提高而发财致富了。的确,按存款量来看,商业阶级事实上是他们自己的银行家;既然如此,贴现率对这些人来说必然也就没有什么重要意义。当然,所有银行的和其他的准备金,都必然是不断勤劳和把利润储蓄起来的结果;因此,把商业阶级和工业阶级当作一个整体来看,他们必然是他们自己的银行家,而这只需要把自由贸易的原则推广到一切行业,使它们在货币市场的一切波动中损益均衡或抵销。”)
  货币制度的和货币制度下产品交换的一切矛盾,是产品作为交换价值的关系的发展,是产品作为交换价值价值本身的规定的发展。
  (1857年2月12日《晨星报》:“去年的货币荒和因此而实行的高贴现率,对法兰西银行获取利润,是非常有利的。该行的股息一直在提高:1852年为118法郎,1853年为154法郎,1854年为194法郎,1855年为200法郎,1856年为272法郎。”)
  还必须注意下面这些论述:英国银币发行时的价格,高于它所含银的价值。1磅银的内在价值为60—62先令(平均合3金镑),铸成银币后为66先令。造币局支付是按照
  “目前的市场价格,即每盎司5先令至5先令2便士,而发行则按照每盎司5先令6便士。有两个原因防止了这种措施###〈$$$以银符号为依据而不是以内在价值为依据###〉$$$所造成的一切实际不便:第一,这种铸币只能从造币局获得,而且是按照上述价格获得;因此,作为国内通货,它不能贬值,并且由于它在国内流通时高于它的内在价值,也不能运往国外;第二,作为法定货币,它仅以40先令为限,因此,它决不会和金币发生冲突,也不会影响金币的价值”。建议法国“以银符号为依据而不是以内在价值为依据发行银辅币,并限定其作为法定货币的数额”。但同时:“确定铸币的成色,使内在价值和名义价值之间的差额比我们英国的更大,因为同金相比,银的价值不断提高,很可能不久以后就会上升到目前我们的造币局价格,到那时我们小得不又改变造币局价格。现在,我们的银币比内在价值低5%,而在不久前比内在价值低10%。”(1857年1月24日《经济学家》)



  可能有人认为,发行小时券就能克服这一切困难。(当然,小时券的存在要以公共信用、银行等等这样一些条件为前提,这些条件在研究交换价值和货币的关系时还没有直接提供出来,而且没有这些条件,交换价值和货币也能存在并且存在着;不过,在这里不必更多地谈论这一切;因为主张实行小时券的人自然把小时券看作“一定系列”60的最后的产物,当这个产物最符合货币的“纯粹”概念时,便最后“出现”在现实中。)
  首先,如果假定商品的价格=商品的交换价值这个前提已经实现,如果供求平衡,生产和消费平衡,归根到底是按比例的生产61(所谓的分配关系本身就是生产关系),那么,货币问题就成为完全次要的了,特别是这样的问题:是发行票券(不管是蓝色的还是绿色的,是金属的还是纸的),还是以另外一种什么形式进行社会簿记。在这样的情况下,还坚持必须对现实的货币关系进行研究这样的借口,就是极端荒谬的了。
  [I—19]银行(任何银行)发行小时券。等于交换价值x即等于x劳动时间的商品a,同代表x劳动时间的货币相交换。银行也必须购买商品,即把这个商品换成它的货币代表,例如,正像现在英格兰银行必须发行银行券去换取黄金一样。商品,即交换价值的实体的因而偶然的存在,同作为交换价值的交换价值的象征性存在相交换。因此,使商品由商品形式转化为货币形式并不困难。只需要确切地证实商品中包含的劳动时间(顺便说一下,这并不像检验金银的成色和重量那样容易),马上就会得出商品的对等价值,商品的货币存在。
  不论我们怎样谈论问题,它最后总是归结为:发行小时券的银行,按商品的生产费用购买商品,购买一切商品,它除了生产纸券以外,没有为这种购买花费分文,它给予卖者的,不是卖者在某种特定的实体形式上占有的交换价值,而是商品的象征性的交换价值,换句话说,是领取具有等量交换价值的其他一切商品的凭证。当然,交换价值本身只能象征地存在,虽然这个象征——为了能够把它当作物,而不是只当作观念形式来使用——具有物的存在;它不仅是想象的观念,而且通过某种对象的方式实际表现出来。尺度可以保留在手中;交换价值充当尺度,但是只有当这种尺度从一个人手中转到另一个人手中,交换价值才进行交换。62)
  可见,银行为了商品而付出货币;货币确实是商品的交换价值的凭证,也就是说,是领取等量价值的一切商品的凭证;银行进行购买。银行是总的买者,不仅是这种或那种商品的买者,而且是一切商品的买者。因为银行正是必须使每一种商品都转化为它的作为交换价值的象征性存在。但是,既然银行是总的买者,它也必然是总的卖者,不仅是储存一切商品的堆栈,不仅是总的商店,而且也是商品的占有者,正像每个其他商人都是商品的占有者一样。
  我用我的商品a换成代表它的交换价值的小时券b;但这只是为了使我能够再把这个b任意变为一切实在商品c、d、e等等。这种货币能不能在银行之外流通呢?能不能不只在小时券的所有者和银行之间流通呢?用什么来保证这种券可以兑现呢?只可能有两种情况。或者是,商品(产品或劳动)的全体所有者都想按商品的交换价值出售他们的商品,或者是,有的商品所有者想这样做,有的商品所有者不想这样做。如果他们全都想按商品的交换价值出售,那么他们就不会等着看是否会有买者,而是马上到银行去,把商品出让给银行,换取商品的交换价值符号,货币:用商品兑换银行本身的货币。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一身二任,同时是总的买者和卖者。
  或者情况与此相反。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券是纯粹的纸票,它只不过声称是交换价值的公认的象征,而没有任何价值;因为这个象征的特点是,它不仅代表交换价值,而且在实际交换中交换价值。在这后一种情况下,银行券就不是货币,或者,只是银行及其顾客之间的习惯的货币,而不是一般市场上的习惯的货币。这就和我在一个餐厅老板那里预订的十二张餐券或和十二张戏票一样;这两者都代表货币,但是,前者只是在这一定的餐厅里代表货币,后者只是在这一定的剧场里代表货币。这种银行券不再适应货币的要求了,因为它不是在全体公众之中流通,而是在银行及其顾客之间流通。因此,我们必须抛弃后一种假定。
  这样,银行会是总的买者和卖者。它也可以不发行银行券,而开支票,可以不开支票,而记简单的银行往来账。x根据他出让给银行的商品价值额,要求银行给予他别种商品形式的同等价值额。银行的第二个职能是必须确切地确定一切商品的交换价值,即物化在一切商品中的劳动时间。但是,银行的职能不止于此。它必须规定能够用平均的产业手段生产出商品的劳动时间,即必须生产出商品的时间。
  但这还不够。银行不仅要规定必须生产出一定量产品的时间,不仅要使生产青处于这样的条件下,即他们劳动的生产率相同(可见,也要使劳动资料的分配得到平衡和调整),而且银行还要规定不同生产部门所要使用的[I—20]劳动时间量。后面这一点是必要的,因为要使交换价值得到实现,要使银行的货币真正可以兑现,就必须使整个生产得到保证,并且按照使各交换者的需要得到满足的那种比例进行。
  不仅如此。最大的交换,不是商品的交换,而是劳动同商品的交换。(接着马上来详谈这一点。)工人不是把他们的劳动卖给银行,而是得到他们劳动的全部产品的交换价值等等。这样,仔细考察就可看到,银行不仅是总的兴者和卖荷,而且也是总的生产者。或者,银行事实上是生产的专制统治机构和分配的管理者,或者,银行事实上无非是一个为共同劳动的社会进行记账和计算的部门。生产资料的共有是前提条件,等等。圣西门主义者把他们的银行变成了统治生产的教皇政权。
  一切产品和活动转化为交换价值,既要以生产中人的(历史的)一切固定的依赖关系的解体为前提,又要以生产者互相间的全面的依赖为前提。每个个人的生产,依赖于其他一切人的生产;同样,他的产品转化为他本人的生活资料,也要依赖于其他一切人的消费。价格古已有之,交换也一样;但是,价格越来越由生产费用决定,交换延及一切生产关系,这些只有在资产阶级社会里,自由竞争的社会里,才得到充分发展,并且发展得越来越充分。亚当·斯密按照真正的18世纪的方式列为史前时期的东西,先于历史的东西63,倒是历史的产物。
  这种互相依赖,表现在不断交换的必要性上和作为全面中介的交换价值上。经济学家是这样来表述这一点的:每个人追求自己的私人利益,而且仅仅是自己的私人利益;这样,也就不知不觉地为一切人的私人利益服务,为普遍利益服务。关键并不在于,当每个人追求自己私人利益的时候,也就达到私人利益的总体即普遍利益。从这种抽象的说法反而可以得出结论:每个人都互相妨碍别人利益的实现,这种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64所造成的结果,不是普遍的肯定,而是普遍的否定。关键倒是在于:私人利益本身已经是社会所决定的利益,而且只有在社会所设定的条件下并使用社会所提供的手段,才能达到;也就是说,私人利益是与这些条件和手段的再生产相联系的。这是私人利益;但它的内容以及实现的形式和手段则是由不以任何人为转移的社会条件决定的。
  毫不相干的个人之间的互相的和全面的依赖,构成他们的社会联系。这种社会联系表现在交换价值上,因为对于每个个人来说,只有通过交换价值,他自己的活动或产品才成为他的活动或产品;他必须生产一般产品——交换价值,或本身孤立化的,个体化的交换价值,即货币。另一方面,每个个人行使支配别人的活动或支配社会财富的权力,就在于他是交换价值的或货币的所有者。他在衣袋里装着自己的社会权力和自己同社会的联系。
  不管活动采取怎样的个人表现形式,也不管活动的产品具有怎样的特性,活动和活动的产品都是交换价值,即一切个性,一切特性都已被否定和消灭的一种一般的东西。这种情况实际上同下述情况截然不同:个人或者自然地或历史地扩大为家庭和氏族14(以后是共同体)的个人,直接地从自然界再生产自己,或者他的生产活动和他对生产的参与依赖于劳动和产品的一定形式,而他和别人的关系也是这样决定的。
  活动的社会性质,正如产品的社会形式和个人对生产的参与,在这里表现为对于个人是异己的东西,物的东西;不是表现为个人的相互关系,而是表现为他们从属于这样一些关系,这些关系是不以个人为转移而存在的,并且是由毫不相干的个人互相的利害冲突而产生的。活动和产品的普遍交换已成为每一单个人的生存条件,这种普遍交换,他们的相互联系,表现为对他们本身来说是异己的,独立的东西,表现为一种物。在交换价值上,人的社会关系转化为物的社会[I—21]关系;人的能力转化为物的能力。交换手段拥有的社会力量越小,交换手段同直接的劳动产品的性质之间以及同交换者的直接需要之间的联系越是密切,把个人互相联结起来的共同体的力量就必定越大——家长制的关系,古代共同体,封建制度和行会制度(见我的笔记本第XII本第34b页65)。
  每个个人以物的形式占有社会权力。如果从物那里夺去这种社会权力,那么你们就必然赋予人以支配人的这种权力。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式,在这种形式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小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式,在这种形式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要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的生产能力成为从属于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个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因此,家长制的,古代的(以及封建的)状态随着商业、奢侈、货币、交换价值的发展而没落下去,现代社会则随着这些东西同步发展起来。
  交换和分工互为条件。因为每个人为自己劳动,而他的产品并不是为他自己使用,所以他自然要进行交换,这不仅是为了参加总的生产能力,而且是为了把自己的产品变成自己的生活资料(见我的《经济学评论》第V(13、14)页)66。以交换价值和货币为中介的交换,诚然以生产者互相间的全面依赖为前提,但同时又以生产者的私人利益完全隔离和社会分工为前提,而这种社会分工的统一和互相补充,仿佛是一种自然关系,存在于个人之外并且不以个人为转移。普遍的需求和供给互相产生的压力,作为中介使漠不关心的人们发生联系。
  个人的产品或活动必须先转化为交换价值的形式,转化为货币,并且个人通过这种物的形式才取得和证明自己的社会权力,这种必然性本身证明了两点:(1)个人还只能为社会和在社会中进行生产;(2)他们的生产不是直接的社会的生产,不是本身实行分工的联合体的产物。个人从属于像命运一样存在于他们之外的社会生产;但社会生产并不从属于把这种生产当作共同财富来对待的个人。因此,正像前面谈到发行小时券的银行时看到的那样,设想在交换价值,在货币的基础上,由联合起来的个人对他们的总生产实行控制,那是再错误再荒谬不过的了。
  一切劳动产品、能力和活动进行私人交换,既同以个人相互之间的统治和从属关系(自然发生的或政治性的)为基础的分配相对立(不管这种统治和从属的性质是家长制的,古代的或是封建的)(在这种情况下,真正的交换只是附带进行的,或者大体说来,并未触及整个共同体的生活,不如说只发生在不同共同体之间,决没有征服全部生产关系和交往关系),又同在共同占有和共同控制生产资料的基础上联合起来的个人所进行的自由交换相对立。(这种联合不是任意的事情,它以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的发展为前提,这一点在这里就不进一步论述了。)
  分工产生出密集、结合、协作、私人利益的对立、阶级利益的对立、竞争、资本积聚、垄断、股份公司,——全都是对立的统一形式,而统一又引起对立本身,——同样,私人交换产生出世界贸易,私人的独立性产生出对所谓世界市场的完全的依赖性,分散的交换行为产生出银行制度和信用制度,这些制度的簿记[I—22]至少可以使私人交换进行结算。虽然每个民族的私人利益把每个民族有多少成年人就分成多少个民族,并且同一民族的输出者和输入者之间的利益在这里是互相对立的;可是在汇率中,民族商业却获得了存在的假象,等等。谁也不会因此认为,通过交易所改革就可以铲除对内或对外的私人商业的基础。但是,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资产阶级社会内部,产生出一些交往关系和生产关系,它们同时又是炸毁这个社会的地雷。(有大量对立的社会统一形式,而这些形式的对立性质决不是通过平静的形态变化就能炸毁的。另一方面,如果我们在现在这样的社会中没有发现隐蔽地存在着无阶级社会所必需的物质生产条件和与之相适应的交往关系,那么一切炸毁的尝试都是唐·吉诃德的荒唐行为。)
  我们已经看到,虽然交换价值=物化在产品中的相对劳动时间,而货币又=同商品实体相分离的商品的交换价值;在这种交换价值或货币关系中,包含着商品同它的交换价值之间的矛盾,包含着作为交换价值的商品同货币之间的矛盾。我们已经看到,通过劳动货币形式直接创造商品的摹本的银行,是一种空想。因此,虽然货币仅仅是同商品实体相分离的交换价值,而且只是由于这种交换价值要使自身在纯粹形式上确定下来的趋势,货币才得以产生出来,但商品却不能直接转化为货币;也就是说,实现在商品中的劳动时间量的真凭实据,并不能在交换价值世界中充当商品的价格。怎么会是这样的呢?
  (对于货币的一种形式——指货币充当交换手段(而不是交换价值的尺度)——经济学家们都清楚,货币存在的前提是社会联系的物化;这里指的是货币表现为抵押品,一个人为了从别人那里获得商品,就必须把这种抵押品留在别人手里。在这种场合,经济学家自己就说,人们信赖的是物(货币),而不是作为人的自身。但为什么人们信赖物呢?显然,仅仅是因为这种物是人们互相间的物化的关系,是物化的交换价值,而交换价值无非是人们互相间生产活动的关系。每一种别的抵押品对抵押品持有者可以直接作为抵押品来用,而货币对于他只作为“社会的抵押品”67来用,但货币所以是这种抵押品,只是由于它具有社会的(象征性的)属性;货币所以能拥有社会的属性,只是因为各个人让他们自己的社会关系作为对象同他们自己相异化。)
  在一切价值都用货币来计量的行情表中,一方面显示出,物的社会性离开人而独立,另一方面显示出,在整个生产关系和交往关系对于个人,对于所有个人表现出来的异己性的这种基础上,商业的活动又使这些物从属于个人。因为世界市场(其中包括每一单个人的活动)的独立化(如果可以这样说的话)随着货币关系(交换价值)的发展而增长,以及后者随着前者的发展而增长,所以生产和消费的普遍联系和全面依赖随着消费者和生产者的相互独立和漠不关心而一同增长;因为这种矛盾导致危机等等,所以随着这种芹化的发展,在它本身的基础上,人们试图消除它;行情表、汇率、商业经营者间的通信和电报联系等等(交通工具山然同时发展下,通过这些东西,每‘单个人可以获知其他一切人的活动情况,并力求使本身的活动与之相适应。(就是说,虽然每个人的需求和供给都与一切其他人无关,但每个人总是力求了解普遍的供求情况;而这种了解又对供求产生实际影响。虽然这一切在现有基地上并不会消除异己性,但会带来一些关系和联系,这些关系和联系本身包含着消除旧基地的可能性。)(普遍的统计等等的可能性。)
  (此外,这应当在考察“价格、需求和供给”这些范畴时加以阐述。这里只须指出一点,在行情表上实际呈现出来的整个商业和整个生产的概况,事实上提供了最好的证据,表明单个人本身的交换和他们本身的生产是作为独立于他们之外的物的关系而与他们相对立。在世界市场上,单个人与一切人发生联系,但同时这种联系又不以[I—23]单个人为转移,这种情况甚至发展到这样的高度,以致这种联系的形成同时已经包含着超越它自身的条件。)
  比较代替了实际的共同性和普遍性。
  (人们说过并且还会说,美好和伟大之处,正是建立在这种自发的、不以个人的知识和意志为转移的、恰恰以个人互相独立和漠不关心为前提的联系即物质的和精神的新陈代谢这种基础上。毫无疑问,这种物的联系比单个人之间没有联系要好,或者比只是以自然血缘关系和统治从属关系为基础的地方性联系要好。同样毫无疑问,在个人创造出他们自己的社会联系之前,他们不可能把这种社会联系置于自己支配之下。如果把这种单纯物的联系理解为自然发生的、同个性的自然(与反思的知识和意志相反)不可分割的、而且是个性内在的联系,那是荒谬的。这种联系是各个人的产物。它是历史的产物。它属于个人发展的一定阶段。这种联系借以同个人相对立而存在的异己性和独立性只是证明,个人还处于创造自己的社会生活条件的过程中,而不是从这种条件出发去开始他们的社会生活。这是各个人在一定的狭隘的生产关系内的自发的联系。
  全面发展的个人——他们的社会关系作为他们自己的共同的关系,也是服从于他们自己的共同的控制的——不是自然的产物,而是历史的产物。要使这种个性成为可能,能力的发展就要达到一定的程度和全面性,这正是以建立在交换价值基础上的生产为前提的,这种生产才在产生出个人同自己和同别人相异化的普遍性的同时,也产生出个人关系和个人能力的普遍性和全面性。在发展的早期阶段,单个人显得比较全面,那正是因为他还没有造成自己丰富的关系,并且还没有使这种关系作为独立于他自身之外的社会权力和社会关系同他自己相对立。留恋那种原始的丰富,是可笑的,相信必须停留在那种完全的空虚化之中,也是可笑的。资产阶级的观点从来没有超出同这种浪漫主义观点68的对立,因此这种浪漫主义观点将作为合理的对立面伴随资产阶级观点一同升入天堂。)
  (这里可以用单个人对科学的关系作例子。)
  (把货币比作血液——“流通”一词为这种比喻提供了理由——这大体上就像梅涅尼·阿格利巴把贵族比作胃69一样不正确。)
  (把货币比作语言70同样不正确。观念不是这样转化为语言:观念的特性消失了,而观念的社会性同观念并存于语言中,就像价格同商品并存一样。观念不能离开语言而存在。观念必须先从本族语言翻译成别族语言才能流通,才能进行交流,这种场合的观念才可作较多的类比;但是这种类比不在于语言,而在于语言的异族性。)
  (一切产品、活动、关系可以同第三者,同物的东西相交换,而这第三者又可以无差别地同一切相交换,就是说,交换价值(以及货币关系)的发展,同普遍的贿赂,普遍的收买是一回事。普遍的卖淫现象,表现为人的素质、能力、才能、活动的社会性质发展的一个必然阶段。说得文雅一点就是:普遍的效用关系和适用关系。使不同的东西等同起来,——莎士比亚对货币就有过这样中肯的理解71。没有货币,就不可能有致富欲本身;其他的一切积累和积累欲,表现为自然发生的、有限的、一方面受需要、另一方面受产品的有限本性制约的东西(万恶的求金欲72)。)
  (货币制度的发展,显然已经以其他的一般发展为前提。)
  如果考察的是产生出不发达的交换、交换价值和货币的制度的那种社会关系,或者有它们的不发达程度与自身相适应的那种社会关系,那么一开始就很清楚,虽然个人之间的关系表现为较明显的人的关系,但他们只是作为具有某种规定性的个人而互相发生关系,如作为封建主和臣仆、地主和农奴等等,或作为种姓成员等等,或属于某个等级等等。在货币关系中,在发达的交换制度中(而这种表面现象使民主主义受到迷惑),人的依赖纽带,血统差别、教养差别等等事实上都被打破了,被粉碎了(一切人身纽带至少都表现为人的关系);各个人看起来似乎独立地(这种独立一般只不过是错觉,确切些说,可叫作——在彼此关系冷漠的意义上——彼此漠不关心)自由地互相接触并在这种自由中互相交换;但是,只有在那些不考虑个人互相接触的条件生存条件的人看来(而这些条件又不依赖于个人而存在,它们尽管由社会产生出来,却表现为似乎是自然条件,即不受个人控制的条件),各个人才显得是这样的。
  [I—24]在前一场合表现为人的限制即个人受他人限制的那种规定性,在后一场合则在发达的形态上表现为物的限制即个人受不以他为转移并独立存在的关系的限制。(因为单个人不能摆脱自己的人的规定性,但可以克服和控制外部关系,所以在第二个场合他的自由看起来比较大。但是,对这种外部关系或这些条件的进一步考察表明,属于一个阶级等等的各个人作为全体来说如果不消灭这些关系或条件,就不能克服它们。个别人偶尔能战胜它们;受它们控制的大量人却不能,因为它们的存在本身就表明,各个人从属于而且必然从属于它们。)
  这些外部关系并未排除“依赖关系”,它们只是使这些关系变成普遍的形式;不如说它们为人的依赖关系造成普遍的基础。个人在这里也只是作为一定的个人互相发生关系。这种与人的依赖关系相对立的物的依赖关系也表现出这样的情形(物的依赖关系无非是与外表上独立的个人相对立的独立的社会关系,也就是与这些个人本身相对立而独立化的、他们互相间的生产关系):个人现在受抽象统治,而他们以前是互相依赖的。但是,抽象或观念,无非是那些统治个人的物质关系的理论表现。
  关系当然只能表现在观念中,图此哲学家们认为新时代的特征就是新时代受观念统治,从而把推翻这种观念统治同创造自由个性看成一回事。从意识形态角度来看更容易犯这种错误,因为上述关系的统治(上述物的依赖关系,不用说,又会转变为一定的,只不过除掉一切错觉的人的依赖关系)在个人本身的意识中表现为观念的统治,而关于这种观念的永恒性即上述物的依赖关系的永恒性的信念,统治阶级自然会千方百计地来加强、扶植和灌输。
  (当然,对于封建时代的“纯粹人的关系”等等的错觉,一刻也不能忘记:(1)这种关系本身在自己的范围内,在一定的阶段上具有物的性质,例如,从纯粹军事隶属关系到地产关系的发展就表明这一点;但是(2)由这些关系没落而转变成的物的关系,其本身具有狭隘的、为自然所决定的性质,因而表现为人的关系,而在现代世界中,人的关系则表现为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的纯粹产物。)
  产品成为商品。商品成为交换价值。商品的交换价值与商品并列获得特殊的存在,即商品采取这样一种形式,通过这种形式(1)它可以同其他一切商品相交换;(2)因而成为一般商品,它的自然特性消失了;(3)它的交换能力的尺度已经确定,即它与其他一切商品赖以相等的一定比例已经确定,它是作为货币的商品,而且不是作为货币一般,而是作为一定数量的货币的商品,因为,要表现交换价值的一切差别,货币必须是可以计数的,在量上是可分的。
  货币,一切商品作为交换价值转化成的共同形式,一般商品,其本身必须作为特殊商品与其他商品并存,因为商品不仅在人的头脑中必须用货币来计量,而且在实际交换中必须与货币相交换和相兑换。由此而产生的矛盾,留待其他地方去阐述。正像国家一样,货币也不是通过协定产生的。货币是从交换中和在交换中自然产生的,是交換的产物。
  最初充当货币的商品——不是作为需要和消费的对象,而是为着用它再去交换其他商品而换进来的商品——是最经常地作为需要的对象换进来的,即进行流通的商品;因而能够最可靠地用来再去交换其他特殊商品;因而在当时社会组织下最能代表财富,是最普遍的供求的对象,并且具有特殊的使用价值。如盐、毛皮、牲畜、奴隶。这样的商品在其作为商品的特殊形态上,实际上比其他商品更符合于作为交换价值的自身(遗憾的是,德语中没有合适的词来表达denrée和marchandise的区别[7])。
  商品的特殊有用性,不管是作为特殊的消费品(毛皮),还是作为直接的生产工具(奴隶),在这罩给商品打上货币的烙印。但在发展的过程中恰好会发生相反的情况,就是说,那种最不容易直接成为消费品或生产工具的商品反而最适于代表这一方面:它为交换本身的需要服务。在前一种[I—25]情况下,商品由于自己的特殊使用价值而成为货币;在后一种情况下,商品由于充当货币而获得自己的特殊使用价值。耐久性、不变性、易于分割和重新合并、因较小的体积包含着较大的交换价值而便于运送,——这一切使得贵金属在较后阶段特别适于充当货币。同时,它们构成从货币的最初形式开始的自然过渡。在生产和交换的略高一些的阶段上,生产工具产品重要;而金属(起初是石块)是最初的和最不可缺少的生产工具。就在古代人的货币中扮演了重大角色的铜来说,充当生产工具的特殊使用价值,和不是来自商品的使用价值而是与商品作为交换价值(包括交换手段)的规定相适应的其他属性,在它身上还是结合在一起的。
  以后,金属又从其他金属中分离出来,因为它不氧化等等,质地均匀等等,其次,贵金属更适于较高的发展阶段,因为它们对消费和生产的直接有用性降低了,而它们由于稀少却能更好地代表纯粹以交换为基础的价值。它们一开始就表示剩余,即财富最初表现的形式。而且人们更乐意用金属换金属,而不是换其他商品。
  货币的最初形式是与交换和物物交换的低级阶段相适应的,那时货币更多地还是出现在它作为尺度而不是作为实际的交换工具的规定上。在这个阶段上,尺度还能够纯粹是想象的(不过在黑人那里,金属条块57指的是铁)。(但贝壳等等更适于以金银为末端的那个系列。)
  由于商品成为一般交换价值,结果交换价值成为一种特殊商品:交换价值之所以能够如此,只是因为一种特殊商品与其他一切商品相对立而获得代表或象征它们的交换价值的特权,即成为货币的特权。一种特殊商品与一切商品的货币属性相对立,作为货币主体而出现——这是由交换价值自身的本质产生的。在发展的过程中,货币的交换价值又能够获得一个脱离货币材料,脱离货币实体的存在,如纸币,但这种特殊商品的特权并没有消失,因为这种特殊的存在必须继续从这种特殊商品那里得到自己的名称。
  因为商品是交换价值,所以它可以同货币交换,同货币相等。它同货币相等的关系,即它的交换价值的规定性,是它转化为货币的前提。特殊商品同货币相交换的比例,即一定的商品量可以转化成的货币量,决定于对象化在商品中的劳动时间。作为一定的劳动时间的体现,商品是交换价值;在货币上,商品所代表的劳动时间份额,不仅被计量,而且包含在它的一般的、符合概念的、可以交换的形式中。货币是这样一种物质中介:交换价值隐藏在其中,从而取得了一种符合自己一般规定的形态。亚当·斯密说,劳动(劳动时间)是用来购买一切商品的最初的货币73。如果考察的是生产行为,那么这始终是正确的(就相对价值的规定来说,也始终是正确的)。在生产中,每个商品总是不断地同劳动时间相交换。
  与劳动时间不同的货币的必然性,正是由于下述原因产生的:一定份额的劳动时间不应当表现在自己直接的和特殊的产品上,而应当表现在某种间接的和一般的产品上,即表现在与含有同一劳动时间的其他一切产品相等和可以相兑换的那种特殊产品上;这种劳动时间不是包含在一种商品中,而是同时包含在一切商品中,因而包含在代表其他一切商品的一种特殊商品中。
  劳动时间本身不能直接成为货币(换句话说,这等于要求每个商品直接成为它自己的货币),正是因为劳动时间(作为对象)实际上始终只是存在于特殊产品中:作为一般对象,劳动时间只能象征性地存在,它恰好又存在于被设定为货币的那种特殊商品中。劳动时间并不是作为一般的、与商品的自然特殊性相脱离和相分离(相隔绝)的交换对象而存在。然而,要直接实现货币的条件,劳动时间又必须作为这样的交换对象而存在。正是劳动(从而交换价值中所包含的劳动时间)的一般性即社会性的对象化,使劳动的产品成为交换价值,赋予商品以货币的属性,而这种属性又意味着有一个独立存在于商品之外的货币主体。
  一定的劳动时间对象化在具有特殊属性并与需要发生特殊关系的一定的特殊商品中;而作为交换价值,劳动时间必须对象化在这样一种商品中,这种商品只表现劳动时间的份额或量而同劳动时间的自然属性无关,因而可以变形为——即交换成——对象化着同一劳动时间的其他任何商品。作为对象,它们必须具有这种一般性质,[I—26]而这种性质是与它们的自然特殊性相矛盾的。这种矛盾只有通过矛盾本身的对象化才能解决,即只有使商品成为双重的东西才行:一方面处于自己自然的直接形式中,另一方面处于作为货币的间接形式中。这后一种情况要成为可能,只有某种特殊商品成为比如说交换价值的一般实体才行,或者说,只有把商品的交换价值跟某—区别于其他一切商品的特殊实体,跟某一特殊商品视为同一个东西才行。也就是说,商品必须先同这种一般商品,同劳动时间的象征性的一般产品或化身相交换,然后才能作为交换价值随便同任何其他商品相交换,变形为任何其他商品。
  货币是作为一般对象的劳动时间,或者说,是一般劳动时间的对象化,是作为一般商品的劳动时间。劳动时间由于调节交换价值,它实际上就不仅是交换价值内在的尺度,而且是交换价值的实体本身(因为作为交换价值,商品没有任何其他实体,没有自然属性),并且还能直接充当交换价值的货币,即提供使交换价值本身得以实现的因素;如果说这一切看来十分简单,那么,这种简单的外表是骗人的。实际情况正相反,交换价值关系——商品作为彼此相同和彼此可以相等的劳动时间化身的关系——包含着矛盾,这种矛盾在与劳动时间不同的货币上取得了自己的物的表现。
  在亚当·斯密那里,这种矛盾还是表现为同时并存的东西。除了特殊的劳动产品(作为特殊对象的劳动时间)以外,劳动者还必须生产某些数量的一般商品(作为一般对象的劳动时间)。斯密认为,交换价值的两种规定是在外部同时并存的74。整个商品的内在实质显得尚未被矛盾所贯穿和浸透。这是与他所处的生产阶段相适应的,那时劳动者还直接在自己的产品中取得一部分自己的生存资料;无论是劳动者的全部活动还是他的全部产品,都不依赖于交换,也就是说,维持生活的农业(或斯图砸特的类似说法75,还在很大程度上占优势,而且家长制的工业(与农业结合在一起的家庭手工织布和纺纱)也是这样。只有剩余物才在国内大范围内进行交换。交换价值及由劳动时间来决定,还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充分发展起来。
  (附带说明:如果认为商品的消费只能随着它们的生产费用的减少而增加,这种看法对金银来说比对任何其他商品来说更不正确。不如说,金银的消费随着一般财富的增加而增加,因为金银的使用专门代表财富、富裕、奢侈,因为它们本身代表一般财富。撇开作为货币使用不谈,金银的消费随着一般财富的增加而增加。因此,如果它们的供给突然增加,即使生产费用或它们的价值并没有相应降低,它们也会找到迅速扩大的市场,从而会阻碍它们的贬值。由于澳大利亚加利福尼亚76而发生的许多问题,对于那些认为金银的消费完全取决于它们生产费用的降低的经济学家来说,是无法理解的,他们在这些问题上总是兜圈子,现在这些问题得到说明了。这正好是同金银代表财富相联系的,即同它们充当货币的属性相联系的。)
  (我们在配第的著作[8]中看到的作为永久商品的金银同其他商品的对立,早在色诺芬的著作《雅典国家的收入》第一章谈到大理石和银时就已有论述:
  “这块国土不仅就每年成长和凋谢的作物来说是上等的,而且还有长久的利益。它丰产石头(即大理石)……有这样的土地,播种后毫无收成,但如深挖下去,却比生产五谷能养活更多的人……”77)
  (应当指出,不同的部落14或民族之间的交换——交换的最初形态正是这种交换,而不是私人交换——起初是开始于从未开化部落那里购买(骗取)剩余物,这不是它的劳动产品,而是它所占领的土地和自然界的自然产物。)
  (由于货币必须通过一定的商品而象征性地表现出来,于是就要说明这种商品本身(金等等),说明由此产生的通常的经济矛盾。这是第二。其次,一切商品为要作为价格确定下来,必须与货币相交换,而不管这种交换是实际地进行还是仅仅想象地进行,因此就要确定金或银的虽同商品价格的比例。这是第三。很明显,单是用金或银来计量,金银的量并不会影响商品价格;然而,只要货币真正充当流通工具,由于实际的交换,困难就产生了;供求关系等等。但是,凡是影响作为流通工具的货币的价值的因素,显然也会影响作为尺度的货币。)
  [I—27]劳动时间本身只是作为主体存在着,只是以活动的形式存在着。从劳动时间本身可以交换(本身是商品)来说,它不仅在量上被规定了,而且在质上也被规定了,并且,不仅在量上不相同,而且在质上也不相同;它决不是一般的、自我等同的劳动时间;作为主体的劳动时间同决定交换价值的一般劳动时间不相符合,正像特殊的商品和产品同作为客体的劳动时间不相符合一样。
  亚·斯密认为,劳动者除了自己的特殊商品以外,还必须生产一般商品,换句话说,还必须赋予自己的一部分产品以货币形式,总之,只要他的商品对于他自己不是充当使用价值,而是充当交换价值,就要赋予它们以货币形式,74——这种论点从主体方面来表达无非是说:劳动者的特殊劳动时间不能直接同任何其他特殊劳动时间相交换,它的这种一般交换能力还需要通过中介而取得,它必须采取与本身不同的、对象的形式,才能获得这种一般交换能力,
  从生产行为本身来考察,单个人的劳动就是他用来直接购买产品即购买自己特殊活动的对象的货币;但这是一种只能用来购买这种特定产品的特殊货币。为了直接成为一般货币,单个人的劳动必须一开始就不是特殊劳动,而是一般劳动,也就是说,必须一开始就成为一般生产的环节。但在这种前提下,不是交换最先赋予单个人的劳动以一般性质,而是单个人的劳动预先具有的共同性决定着对产品的参与。生产的共同性一开始就使产品成为共同的、一般的产品。最初在生产中发生的交换——这不是交换价值的交换,而是由共同需要,共同目的所决定的活动的交换——一开始就意味着单个人参与共同的产品界。在交换价值的基础上,劳动只有通过交换才能被设定为一般劳动。而在共同生产的基础上,劳动在交换以前就会被设定为一般劳动;也就是说,产品的交换决不会是促使单个人参与一般生产的中介。当然,中介必定是有的。
  在以单个人的独立生产为出发点的第一种情况下,——不管这些独立生产通过自己的互相联系而在事后怎样确立和发电形态变化,——中介作用来自商品交换,交换价值,货币,它们是同一关系的表现。在第二种情况下,前提本身起中介作用;也就是说,共同生产,作为生产的基础的共同性是前提。单个人的劳动一开始就被设定为社会劳动。因此,不管他所创造的或协助创造的产品的特殊物质的形态如何,他用自己的劳动所购买的不是一定的特殊产品,而是共同生产中的一定份额。因此,他也不需要去交换特殊产品。他的产品不是交换价值。这种产品无须先变成一种特殊形式,才对单个人具有一般性质。在这里,不存在交换价值的交换中必然产生的分工,而是某种以单个人参与共同消费为结果的劳动组织。
  在第一种情况下,生产的社会性,只是由于产品变成交换价值和这些交换价值的交换,才在事后成立。在第二种情况下,生产的社会性是前提,并且参与产品界,参与消费,并不是以互相独立的劳动或劳动产品之间的交换为中介。它是以个人在其中活动的社会生产条件为中介的。
  因此,要想使单个人的劳动(就是说,也使他的产品)直接成为货币,成为已经实现的交换价值,那就等于把它直接规定为一般劳动,这就恰好否定了使劳动必须成为货币和交换价值并依赖于私人交换的那些条件。使单个人的劳动直接成为货币的要求,只有在不再能提出这种要求的条件下,才能得到满足。因为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劳动的前提恰好是:不论是单个人的劳动还是他的产品,都不直接具有一般性;他的产品只有通过对象的中介作用,通过与它不同的货币,才能获得这种形式。
  如果共同生产已成为前提,时间的规定当然仍有重要意义。社会为生产小麦、牲畜等等所需要的时间越少,它所赢得的从事其他生产,物质的或精神的生产的时间就越多。正像在单个人的场合一样,社会发展、社会享用和社会活动的全面性,都取决于时间的节省。一切节约归根到底都归结为时间的节约。正像单个人必须正确地分配自己的时间,才能以适当的比例获得知识或满足对他的活动所提出的各种要求一样,社会必须合乎目的地分配自己的时间,才能实现符合社会全部需要的生产。因此,时间的节约,以及劳动时间在不同的生产部门之间有计划的分配,在共同生产的基础上仍然是首要的经济规律。这甚至在更加高得多的程度上成为规律。然而,这同用劳动时间计吊交换价值(劳动或劳动产品)有本质[I—28]区别。同一劳动部门的各单个人劳动,以及不同种类的劳动,不仅在量上不同,而且在质上也不同。物只在量上不同的前提是什么呢?是它们的质的同一性。因此,从量上计量劳动,其前提是它们的质的同类性,同一性。

  (斯特拉本,第11卷,高加索阿尔巴尼亚人78:
  “居民长得漂亮,身材魁梧,他们纯朴,无商人习气;他们通常不使用钱币,不知道一百以上的数目,但进行物物交换。”接着还说:“他们既不知道精确的尺度,也不知道重量。”[(斯特拉本《地理学》(十七卷集)1829年莱比锡铅印版第2卷第11篇第4章第415—416页)])
  货币充当尺度(例如,在荷马著作中充当这种尺度的是公牛),先于充当交换手段,因为在物物交换时,每个商品本身还是它自己的交换手段。但商品不能成为自己的尺度或本身的比较标准。




[7] 法语“denrée”和“marchandise”不同,前者指作为消费品的商品,后者指作为贸易品的商品。——编者注
[8] 见本卷第185页。——编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