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马克思 - 恩格斯 ->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

评奥格斯堡《总汇报》第335号和第336号论普鲁士等级委员会的文章[150]



  科隆12月10日。在奥格斯堡《总汇报》第335号附刊上登载了一篇论普鲁士等级委员会[151]的并非无趣的文章[152]。因为我们打算对它进行批评,所以我们首先必须把一条简单的、但在一场激烈的党派论战中却往往被忽略的准则提到首位,这就是:对一种国家制度的论述,并不就是这一制度本身。因此,针对这种论述的论战,也绝不是针对这种国家制度的论战。保守的报刊经常提醒说,应当把持批判立场的报刊的观点仅仅当作个人的意见和对现实的歪曲来加以批驳,可是它经常忘记,它自己并不是事物本身,而只是关于事物的意见,因此,同保守报刊的斗争并不总是同它的对象的斗争。任何被报刊涉及的对象,不管是受到称赞还是受到斥责,都成为书刊对象,因此也就成为书刊上讨论的对象。
  正是由于报刊把物质斗争变成思想斗争,把血肉斗争变成精神斗争,把需要、欲望和经验的斗争变成理论、理智和形式的斗争,所以,报刊才成为文化和人民的精神教育的极其强大的杠杆。
  我们所探讨的这篇文章,把针对等级委员会制度的指摘归结为两个要点:对等级委员会的组成的指摘和对等级委员会宗旨的指摘。
  首先,我们必须把那种先讨论等级委员会的组成问题,而把等级委员会的宗旨问题搁到下一篇文章去探讨的做法,斥为逻辑上的基本缺陷。组成不可能是别的,它只是一种外部结构;它的起指导和支配作用的灵魂是宗旨。有谁会在研究和认识某种机器的用途之前,就去评论它的构造是否合理呢?可能等级委员会的组成正是因为它符合等级委员会的宗旨而受到批评,而这一宗旨本身却不能认为是真正的宗旨;也可能等级委员会的组成之所以值得承认,正是因为它不符合等级委员会的宗旨和超出了宗旨的范围。因此,这种论述次序是这篇文章的头一个错误,而这头一个错误却使整个论述成了有缺陷的论述。
  我们所探讨的这篇文章说,人们几乎到处都异常一致地发出了怨言:
  “等级代表制的权利大部分只赋予地产”。
  与此相反,人们一方面指出了工业的繁荣,另一方面“更着重地”指出了智力以及“它参加等级代表制的权利”。
  文章说,如果按照省等级会议组织法[153],地产被当作等级资格的一个条件(这项规定合乎逻辑地适用于从省等级会议代表中产生出来的等级委员会),那么地产虽然是享有等级代表权利的一般条件,但无论如何不是享有等级代表权利的唯一标准。但是,
  “大部分针对等级委员会的组成提出的强烈的反对意见”,
  正是由于混淆了这两个本质上不同的原则而产生的。
  地产代表着一切等级。这是文章作者承认的事实,但是,他补充说,不是单纯地产,不是抽象的地产,而是带有某些附加条件的地产,即具有一定特征的地产。地产是等级代表制的一般条件,但不是唯一的条件。
  我们完全同意作者的论点,即补充条件从本质上改变了由地产决定的代表制的一般原则。但是,我们必须同时指出,对那些认为这个一般原则已经限制过多的反对者来说,即使向他们指出,有人认为这个本身已有限制的原则还限制得不够,因而必须给它加上一些与其本质不相干的限制,他们也绝不会因此而承认自己已被驳倒。如果我们撇开品行端正的名声和30岁的年龄资格这两个非常一般的要求不谈(而且第一个要求一方面是不言而喻的,另一方面可以对它作出某种极其含糊的解释),那么也还有下面一些专门条件:
  “(1)连续十年占有土地;(2)隶属于某个基督教会;(3)占有以往直接属于王室的土地——属第一等级;(4)占有帝国骑士领地——属第二等级;(5)在市议会任职或从事某种市民职业——属城市等级;(6)以独立经营自有土地为其主要职业——属第四等级。”[154]
  这些条件决不是从地产的本质中产生出来的条件,而是从与地产无关的考虑出发,给它加上一些不相干的界线的条件,这些条件限制了地产的本质,而不是使它的本质普遍化。
  根据由地产决定的代表制的一般原则,在犹太人的地产和基督徒的地产之间,在律师的地产和商人的地产之间,在占有十年的地产和占有一年的地产之间,本来不可能发现什么差别。根据这个一般原则,所有上述差别都不存在。因而,如果我们要问,我们的作者究竟证明了什么,那我们只能回答说:他只是证明了,地产这个一般条件是受一些非地产本质所固有的特殊条件限制的,是受关于等级差别的考虑限制的。
  文章的作者承认:
  “同上述情况密切联系的是各方面都抱怨,在这些等级委员会中也有人把完全属于过去的等级差别重新搬出来,并把它们当作等级组织的原则加以运用,这种做法似乎同我们当前社会关系的状况和时代精神的要求相矛盾。”
  作者没有研究这样的问题:地产这个一般条件是不是同等级代表制相矛盾,它会不会使等级代表制甚至无法实行!否则他就很难忽略一个事实,即一个只是构成农民等级的本质的条件,在彻底实行等级原则的情况下,不可能成为其他根本不依赖地产而存在的等级的代表制的一般前提。等级代表制只能由等级之间的本质差别,而不能由任何与这种本质无关的东西来决定。因而,如果说地产代表制的原则会被特殊的等级考虑所取消,那么这种等级代表制的原则就会被地产的一般条件所取消,而且这些原则将没有一条能够实现。其次,文章的作者没有研究,即使等级差别被承认了,上述制度中所设想的那种等级差别所表现的是过去各个等级的特征,还是现在各个等级的特征。他没有这样做,他谈论的是一般的等级差别。照他的看法,这种差别是不能根除的,
  “正如不能消灭自然界中存在的各种元素的差别并返回混沌的统一体一样”。
  可以回答我们的作者:正如谁也不想去消灭自然界中的元素的差别并返回混沌的统一体一样,谁也不想去根除等级的差别;但是同时应当要求我们的作者对自然界作更深入的研究,把自己对各种元素的初步感性知觉提高到对自然界有机生命的理性知觉。在他面前出现的将不是混沌的统一体这个幽灵,而是有生命的统一体这个精灵。甚至元素也不是始终处在静止的分离状态。它们在不断地相互转化,单单这种转化就形成了地球的物理生命的第一阶段,即气象学过程,而在有生命的有机体中,各种元素作为元素本身的任何痕迹全都消失。在这里,差别已经不在于各种元素的彼此分离的存在,而在于受同一生命推动的不同职能的活生生的运动。所以,这些职能的差别本身不是现成地发生在该生命之前,而是相反,不断地从生命本身发生,同样不断地在生命中消失和失去作用。自然界没有在现成的元素上停步不前,而是还在自己生命的低级阶段就已证明,这种差别不过是一种无精神真实性的感性现象,同样,国家这一自然的精神王国,不应也不能在感性现象的事实中去寻找和发现自己的真实本质。因此,我们的作者硬把等级差别视为“神的世界秩序”的最后的、终极的结果而停步不前,只不过表明他对这种世界秩序的研究是肤浅的。
  但是,我们的作者说,
  “要注意不要把人民当作原生无机体来推动”。
  因此,
  “谈不上等级一般应不应当存在的问题,能说的只是,确定现存等级在多大程度上和按什么样的比例有资格参与政治活动”。
  当然,这里问题不在于等级在多大程度上存在,而在于各个等级应当在多大程度上把它们的存在延伸到国家生活的最高领域。如果说把人民当作原生无机体来推动是不合适的,那么,把人民机械地划分成几个固定的、抽象的组成部分,并且要求这些无机的、被强制确定的部分进行独立运动(这只能是抽搐运动),同样也不能实现有机运动。我们的作者所持的出发点是,离开某些被任意划出的等级差别,人民就作为原生无机体存在于现实的国家中。因而,他根本不知道国家生活的有机体本身,只知道国家表面地机械地包括着的那些不同部分的共存。但是,让我们开诚布公地说话吧。我们并不要求在人民代表制的问题上撇开现实地存在着的差别。相反,我们要求从由国家内部结构所造成和决定的那些现实差别出发,而不要从国家生活领域倒退到国家生活早就使其丧失意义的某些虚构的领域中去。现在,让我们来看一看众所周知的、有目共睹的普鲁士国家的现实吧!那些真实的领域,对国家进行统治、审判、管理、征税、训练、教育的领域,国家进行其全部活动的领域,就是县、乡镇、地方政府、省政府、军事部门。但是这些领域并不是四个等级,相反,四个等级以纷繁多样的形式在这些更高的统一体中彼此转化,它们之间的差别不在生活本身,而只在官方文件和登记表中。而那些由于自己的本质而时时刻刻正在统一的整体中消失的差别是普鲁士国家精神的自由创造物,而不是盲目的自然必然性和旧时代的瓦解过程强加给现时代的原料!这些差别是环节,不是部分,它们是运动,不是固定状态[注:德文“stand”既有“等级”的意思,又有“固定状态”的意思。——编者注],它们是统一体中的差别,不是具有差别的几个统一体。既然我们的作者不愿说,使普鲁士国家每天转化为常备军和后备军的强大运动是一种原生无机体的运动,那么同样,他也没有理由对建立在类似原则基础上的人民代表制说这种话。我们再重复一遍,我们只要求普鲁士国家不要在应当出现国家生活自觉繁荣的领域,中断自己现实的国家生活;我们只要求坚持不懈地、全面地健全普鲁士的基本机构,我们要求人们不要突然离开现实的、有机的国家生活,而重新陷入不现实的、机械的、从属的、非国家的生活领域。我们要求国家不要在应当成为它内部统一的最高行为的行为中解体。在下一篇文章中,我们将继续批评这篇文章。

  科隆12月19日。我们这位作者想按照他的观点来确定
  “现存等级在多大程度上有资格参与政治活动”。
  我们已经指出,我们的作者没有研究,选举法所设想的等级在多大程度上是现存的等级,以及目前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存在着等级;相反,他把他本来应当以其研究的主要精力加以证明的事实,当作他研究的基础,并且继续论证如下:
  “委员会的宗旨,不论在今年6月21日有关成立等级委员会的决定[注:见《普鲁士王国法令汇编》1842年柏林版第20号。——编者注]中,还是在8月19日有关召集等级委员会组成中央委员会的王室内阁指令[注:见《普鲁士王国内务管理内阁通报》第3年卷柏林版第13号。——编者注]中,都说得很清楚,对它不能有任何怀疑。根据上述内阁指令的规定,各省等级谘议机关应当增补统一的要素,根据这一点,等级委员会的一般宗旨首先和省等级会议的一般宗旨相同,因为等级委员会在公共事务中,特别是在立法问题上,也行使谘议的职能;等级委员会活动的特点只在于它的集权制。所以,那些对等级委员会的组成提出怀疑的人本来应当设法证明,在把等级委员会联合成为中央委员会的情况下,有多少根据说明等级委员会的构成要素不能符合等级委员会的中央一级的活动的宗旨。他们没有试图作这样的证明,却只简单地要人相信,等级委员会的组成(它的组成和省等级会议的组成依据的是同一个原则)看来对于商讨省范围的次要问题是足够的,但对于商讨全国范围的活动是不够的。与此相矛盾的是,人们却发出了上面那些怨言,这些怨言如果是有根据的话,也可以适用于省等级会议。”
  我们一开始就已提出,在评论等级委员会的宗旨以前,就想研究其组成是否合理的问题,是不合逻辑的。于是我们的作者只好悄悄地预先假定了“宗旨”的合理性,以便从中引伸出“组成”的合理性。他对我们说,委员会的宗旨是十分明确的!
  即使承认“宗旨”是明确的,也就是说在形式上是正确的,难道这就触及宗旨的内容和这个内容的真理性了吗?我们的作者说,委员会与“省等级会议”的不同之处,只是它的“集权制”。剩下来的只是证明,
  “在把等级委员会联合成为中央委员会的情况下,有多少根据说明等级委员会的构成要素不能符合等级委员会的中央一级活动的宗旨”。
  我们必须把这个要求作为不合逻辑的要求予以拒绝。问题不在于,在把省等级会议联合成为中央委员会的情况下,有多少根据说明省等级会议的构成要素不能符合中央一级的活动的宗旨。相反,问题在于,在这些省等级会议的构成要素[155]本身包含有多少根据,使它们不能真正联合成为真正的中央委员会,也就是不能进行真正的中央一级的活动。联合不会使构成要素成为不可能,而构成要素却会使联合成为不可能。但是,如果存在现实的联合,即真正的集权制,那么有关中央一级的活动的可能性的问题就失去任何意义,因为中央一级的活动只不过是真正集权制的表现、结果和生命活动。中央委员会本身就包含着中央一级的活动。我们的作者怎样来证明省等级会议的构成要素是适合于组成中央委员会的呢?因而他又是怎样来证明中央委员会是现实的而不是幻想的存在呢?
  他说:
  “这些怨言<对委员会组成的怨言>如果是有根据的话,也可以适用于省等级会议。”
  当然,因为前面刚刚指出,这些要素并不是适合于构成中央整体的要素。我们的作者总不能认为,只要他自己弄清并表述了论敌的反对意见,就算驳倒了自己的论敌吧?
  文章的作者不应满足于指出,对等级委员会组成的怨言就是对省等级会议组成的怨言,相反,他应当证明,对省等级会议的反对意见,在多大程度上不再是对等级委员会的反对意见。他不应当问自己,等级委员会为什么不适应中央一级的活动,而应当问自己,等级委员会为什么有能力进行中央一级的活动。本报已用一些具体例子详细指出,省等级会议没有资格参与立法工作(不管这种参与是采取谘议还是协助的形式,都构成这些等级会议权力上的,而不是能力上的差别)。其次,还要补充一点,委员会不是从作为法人的各省议会中产生,而是从分成若干机械部分的各省议会中产生。不是由省议会选出参加委员会的代表,而是由省议会的各个不同的单独的部分各自选出参加委员会的代表。[155]因此,这种选举是在把省议会的机体机械地分成各个组成部分的基础上,也就是在分割成几个部分的基础上进行的。这样一来,就有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即参加委员会的不是省议会的多数的代表,而是它的少数的代表。例如,骑士等级的某一个代表可能得到本等级多数代表的支持,但不是整个省议会多数的支持,因为大概要由骑士等级这个少数同城市等级或农民等级联合起来,才会构成省议会的多数。因此,对省议会组成的反对意见,不是简单地适用于委员会,而是加倍地适用于委员会,因为在这里各个等级已经摆脱了整体的影响,而且被重新纳入自己的特殊框框。不过,我们且把这一点放在一边。
  我们现在从我们的作者无疑也会承认的事实出发。我们假定,省等级会议的组成完全符合它的宗旨,即从自己特殊的等级利益观点出发代表自己特殊的省的利益这个宗旨。省议会的这种性质就会成为它的每个行动的性质,也就是说,会成为它进行的委员会选举的性质,成为委员会代表本身的性质,因为一个符合本身宗旨的省议会,在它自行选举代表这一最重要的行动中当然是始终忠于它的宗旨的。但是,有哪种新要素能使省的利益的代表突然变成全国利益的代表,并且使他们的特殊活动具有普遍活动的本质呢?显然,只有集会的共同地点这种要素。但是,难道抽象的空间本身能够给具有性格的人以新的性格,并且使他的精神本质发生化学分解吗?如果我们指望空间本身具有这种起组织作用的灵魂,特别是因为各等级现存的分离状态在委员会会议上也从空间上得到承认和表现,那么,我们就是推崇极端唯物的机械论。
  经过以上阐述以后,我们只能把我们的作者想用来为委员会的组成辩护的进一步论据,看作是为省等级会议的组成辩护的企图。

  科隆12月30日。我们在前一篇文章中已经指出,在奥格斯堡《总汇报》上吹捧等级委员会的那个人所为之辩护的,不是等级委员会的组成,而是省议会的组成。
  他觉得
  “奇怪的是,有人把智力作为需要等级代表制的特殊要素,同工业和地产相提并论”。
  我们很高兴,这一次竟然同我们的作者意见一致,并且能够对他的话不是加以驳斥,而是只限于进行解释。对智力的渴求,他有什么感到奇怪的呢?是认为根本不是等级代表制的一个要素呢,还是我们所考察的这篇文章的意思只是说,智力不是一个特殊要素?可是,等级代表制只承认那些彼此并存的特殊要素。因此,凡不是特殊要素的,也就不是等级代表制的要素。我们所考察的这篇文章完全正确地把智力参加等级代表制的方式说成是“有智力的人的共同属性”,也就是说,不是等级代表的特殊属性,因为我和大家共有的、我和大家在同样程度上具备的属性,既不构成我的性格,又不构成我的特长,也不构成我的特殊本质。参加自然科学家会议,具有一个有智力的人的“共同属性”是不够的,但是参加等级会议,具有作为共同属性的智力就足够了,属于自然历史类的“有智力的人”就足够了。
  等级会议代表一定要具有作为人的共同属性的智力,但是人并不一定具有作为等级的特殊属性的智力;换句话说,智力并不使人成为等级会议代表,它只是使等级会议代表成为人。我们的作者也会承认,智力不会因此在省议会中占有特殊的地位。任何报纸广告都是智力的表现。但是,谁会因此说广告就代表出版物呢?土地不会说话,会说话的只是土地占有者。因此,土地必须以智力的形式出现,才能表达自己的要求;愿望、利益本身是不会说话的,会说话的只是人;但是,难道土地、利益、愿望通过人,通过有智力的人表达了自己的要求,就会失去其局限性吗?问题不在于智力的单纯形式,而在于智力的内容,如果说智力不仅根本不需要——在这一点上我们乐于同意我们作者的观点——等级代表制,而且甚至需要非等级代表制,那么相反,等级代表制倒需要智力,不过是非常有限的智力,——正如每个人需要具有为实现他的意图和利益所需要的那么多的理智一样,然而,这绝不是说,人的意图和利益就成了“理智”的意图和利益。
  为自己的家园而奋斗的讲求功利的智力,跟不顾自己的家园为正义事业而斗争的自由的智力当然是不同的。服务于某个特定目的、某种特定事物的智力同支配一切事物和只为自己服务的智力是有根本区别的。
  总之,我们的作者只想说:智力决不是等级的属性;他没有问,等级是不是智力的属性!他拿智力是等级的共同属性来安慰自己。但是拒绝向我们作出令人安慰的证明:等级是智力的特殊属性!
  当我们的作者把省议会中“智力”的代表权问题,变成那些有学问的等级,即那些垄断智力的等级的代表权问题,变成已属于某个等级的知识界的代表权问题时,他这样做是完全合乎逻辑的,不仅从他的原则来看,而且从等级代表制的原则来看都是如此。我们的作者是对的,因为在等级代表制存在的情况下,说得上的也只是已属于某个等级的知识界,但是,他不承认那些有学问的等级的权利,这就不对了,因为在等级原则占支配地位的地方,一切等级都应当有自己的代表。他的错误在于,把教士、教师以及没有正式编制的学者排除在外,甚至根本没有把律师、医生等等作为与此有关的人提出来;同样,他把政府属下的“公务人员”同上述已属于某个等级的学者混为一谈,这就说明他完全不理解等级代表制的实质。在等级制的国家中,政府官员是国家利益本身的代表,因而,是与等级的私人利益的代表敌对的。如果说在人民代表制中有政府官员参加不是一个矛盾,那么在等级代表制中这就是一个矛盾了。
  我们所考察的这篇文章继而试图证实,在法国和英国的宪法中地产的代表权,即使不比普鲁士等级制度中规定的多,也决不比它规定的少。如果这是确实的话,那么,一种缺点,因为它在英国和法国也存在,所以在普鲁士就不再是缺点了吗?我们不想详细说明,仅仅由于下述理由,作这种对比就是完全不容许的,即法国和英国的代表不是作为地产的代表,而是作为人民的代表当选的;至于说到特殊的利益,那么,譬如说,有个富尔德尽管在法国某个偏僻地方交纳相当微不足道的土地税,但他仍然是工业的代表。我们不打算重复我们已经在第一篇文章中指出的观点,即等级代表制原则会取消地产代表制原则,反过来,等级代表制原则本身也会被地产代表制原则所取消,因而既没有真正的地产代表制,也没有真正的等级代表制,只有这两种原则的不彻底的混合物。我们不准备继续考察这种对比本身的根本错误:给英国、法国和普鲁士引用了各种各样的数字,而不考虑这些数字同这些国家中的各种情况的必要联系。我们只强调指出一点,在法国和英国考虑的是,国家从地产中得到了什么东西,地产的占有者负有哪些义务,相反,在普鲁士,例如对大多数骑士领地和降为间接附庸的贵族[156]来说,考虑的是如何摆脱国家的义务,如何在其私人收益方面实现自主。在法国和英国,——其实这两个国家的制度我们是决不赞成的,——获得代表权的根据不是某人拥有什么,而是他对国家有什么用处;不是占有权,而似乎是占有权对国家所起的作用。
  其次,作者试图证明,同小地产的代表数额相比,大地产的代表数额并不是不相称的。关于这个问题和上面所提及的一点,我们请读者参阅《论普鲁士的等级制度》[157](斯图加特—蒂宾根科塔出版社版)和路德维希·布尔论普鲁士省等级会议的著作[158]。但是,撇开大小地产的差别不谈,从下述例子可以明显地看出,恰当地分配代表名额的事情是多么罕见。柏林市的地产值1亿塔勒,而勃兰登堡边区的骑士领地只值9000万塔勒,然而,柏林只派三名代表,而上述领地占有者却选出二十名代表。即使城市之间代表名额的分配,也没有始终如一地坚持地产标准。波茨坦向省议会派出一名代表,但波茨坦土地的价值大概还不到柏林土地价值的十分之一。在波茨坦,每三万居民就有一名代表,而在柏林,则要十万居民才有一名代表。如果拿一些由于历史原因享有单独选举权[159]的小城市来同首都相比,那么对比还会更加尖锐。
  除此之外,为了确定智力的代表权同地产的等级代表权之间的正确比例,我们还得再次回过来谈那个经典式的基本论点,回过来谈上面曾经提到的作者正当地感到奇怪的现象:
  “有人把智力作为需要等级代表制的特殊要素,同工业和地产相提并论。”
  作者做得对,他不是到国家的必然性中去寻找省等级会议的根源,他不是把省等级会议看作国家的需要,而是把它看作同国家相对立的特殊利益的需要。不是国家的有机理性,而是私人利益的切身需要,才是等级制度的建筑师;而智力当然不是寻求满足的自私的利益,它是普遍的利益。因此,智力在等级会议中的代表权,是一个矛盾,是一个荒谬的要求。此外,我们要请我们的作者注意由于把需要当作人民代表制的原则而造成的后果。这些后果是不可避免的,以致连作者自己也一度对它们感到害怕,他不仅拒绝来自特殊利益的代表权方面的特定要求,而且拒绝这种代表权本身的要求。
  或者需要是现实的,那样一来国家就是不现实的,因为国家还保留着这样一些特殊要素,这些要素的利益在国家中得不到正当的满足,因此不得不另外把自己组织成为同国家发生契约关系的特殊机体;或者这种需要在国家中实际上得到了满足,因此,同国家相对立的这种需要的代表权是幻想的或危险的。作者一度站到幻想的观点上去了。至于谈到工业,他认为,即使工业在省议会中没有足够数量的代表,它仍然还有足够的途径可以使它的利益得到国家和政府的重视。因此,他断言,等级代表制,即根据需要的原则产生的代表制,是一种幻想,因为这种需要本身就是幻想的。的确,关于工业等级所说的话适用于所有等级;而这些话对地产等级比对工业更适用,因为这个等级有例如县长、县等级会议等等,因而有完备的国家机关作为自己的代表。
  根据上面所述显然可以看出,我们不仅不同意对委员会的议事规程[160]受限制不满的意见;相反,我们坚决反对任何扩大这种议事规程的做法,因为这是违背国家利益的。还有那种要求在省议会中有智力的代表的自由主义也是错误的。智力不仅不是代表制的特殊要素,而且根本不是一个要素;智力是一个不能参加任何由各种要素组成的机构的原则,它只能从自身进行划分。不能把智力作为一个不可缺少的部分,只能把它作为一个起组织作用的灵魂来谈论。这里涉及的不是补充,而是对立。问题在于:到底是“智力的代表制”,还是“等级的代表制”?到底是特殊利益应当代表政治智力,还是政治智力应当代表特殊利益?例如,政治智力将按照国家的准则来调节地产,而不是按照地产来调节国家的准则;政治智力不是根据地产的私人利己主义来考虑地产,而是根据地产的国家性质来考虑地产;政治智力不是根据这一特殊本质来确定普遍本质,而是根据普遍本质确定这个特殊本质。相反,享有代表权的地产不是去适应智力,而是使智力适应它,正像一个钟表匠,不是根据太阳来校正他的钟表,而是想根据他的钟表来校正太阳一样。问题可以归结为两句话:究竟是地产应当评价并支配政治智力呢,还是政治智力应当评价并支配地产?
  对智力来说,没有任何外在的东西,因为它是一切事物的内在的起决定作用的灵魂,相反,对某个特定要素(例如地产)来说,除了它本身以外,一切都是外在的东西。所以,不仅省议会的组成,而且它的行动都是机械的,因为它必须把一切普遍利益,甚至跟它不同的特殊利益当作一种与它无关的、异己的东西来对待。一切特殊的事物(例如地产)本身都是受限制的。因此,必须把它当作一种受限制的东西来对待,也就是说,受一种凌驾于它的普遍力量的限制,但是,它不能按照自己的需要来支配这个普遍力量。
  省议会由于其特殊组成,无非是各种特殊利益的联合,这些特殊利益享有一种能够用自己的特殊界限去对抗国家的特权;所以,省议会无非是国家中一些非国家要素自己组成的合法机构。因而,省议会按其本质对国家抱有敌对情绪,因为特殊东西在其单独活动中总是整体的敌人,因为正是这个整体使特殊东西感到它自身的界限,因而也就使它感到自己是微不足道的。
  如果特殊利益在政治上的这种独立化是国家必然性,那么这只是国家内部疾病的表现,正如不健康的机体,按照自然规律,必然会长出肿瘤一样。必须决定在下述两种观点中选择一种:或者承认特殊利益由于妄自尊大并同国家的政治精神相异化,力图限制国家;或者承认国家只是集中体现为政府,并且作为一种补偿,只是给受限制的人民精神提供一个疏导其特殊利益的领域。最后,有可能把两种观点统一起来。因此,要使对智力的代表权的要求具有意义,我们就必须把它解释为对人民智力的自觉代表权的要求,这种人民智力不会拿个别需要去同国家相对抗,而它的最高需要就是使国家本身得到实现,而且把国家看作是自己的事业、自己的国家。被人所代表,一般说来是受动的东西;只有物质的、无生气的、不独立的、受到危害的东西才需要代表权;但是,国家的任何要素都不应是物质的、无生气的、不独立的、受到危害的。不应当把代表权理解为某种并非人民本身的事物的代表权,而只应理解为人民自身的代表权,理解为一种国务活动,这种国务活动不是人民唯一的、独特的国务活动,它跟人民的国家生活的其他表现不同的只是它的内容的普遍性。不应当把代表权看作是对无保护的软弱、对无能为力所作的让步,而是相反,应当把它看作最高力量的一种自信的生命活动。在真正的国家中,没有任何地产、工业和物质领域会作为这种粗陋的要素同国家达成协议;在这种国家中只有精神力量;自然力只有在自己的国家复活中,在自己的政治再生中,才能获得在国家中的发言权。国家用一些精神的神经贯穿整个自然,并在每一点上都必然表现出,占主导地位的不是物质,而是形式,不是没有国家的自然,而是国家的自然,不是不自由的对象,而是自由的人。


卡·马克思写于1842年12月10、19和30日
载于1842年12月11、20和31日《莱茵报》第345、354和365号
原文是德文
中文根据《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975年历史考证版第1部分第1卷翻译



  注释:

  [150]《评奥格斯堡<总汇报>第335号和第336号论普鲁士等级委员会的文章》是马克思针对1842年12月1日和2日奥格斯堡《总汇报》第335和336号刊登的《论普鲁士的等级委员会的组成》一文而写的。1842年6月,根据普鲁士国王的命令,等级委员会在各省相继成立,并于10月和11月第一次在柏林召开会议。等级委员会的成立和会议的召开导致了人们更加尖锐地批评历史上已经过时的普鲁士封建等级代表制。资产阶级反对派认为,等级委员会不能成为全国性的代表机构,扩大等级机构的权力就意味着加强贵族统治。他们要求在整个普鲁士实行立宪代表制,而资产阶级激进人士和资产阶级知识分子则要求实行以全体公民的政治平等为基础的人民代表制。公众的批评促使政界人士在《总汇报》上撰文为等级委员会的组成和使命辩护。马克思在当时严格的书报检查制度下,出于策略上的考虑,说《莱茵报》只是反对保守报刊对普鲁士国家制度的观点,而不是反对这种制度本身。实际上,马克思对普鲁士封建等级制度进行了尖锐的批评。——329。
  [151]普鲁士等级委员会是根据弗里德里希-威廉四世1842年6月21日发布的命令建立起来的,等级委员会委员由各省议会按照等级划分从自己的议员中选举产生,并由国王召集各等级委员会组成谘议性机构——联合委员会。建立等级委员会的目的在于加强封建等级代表制,抵制自由主义反对派提出的在全普鲁士实行立宪代表制的要求。——329、407。
  [152]指1842年12月1日和2日奥格斯堡《总汇报》第335和336号附刊上刊登的《论普鲁士的等级委员会的组成》一文。这篇文章是泰·亨·冯·罗霍提供给《总汇报》发表的。此人是普鲁士驻斯图加特的特使、1842年夏天去职的普鲁士内务大臣古·阿·冯·罗霍的兄弟,他本人亲自为《总汇报》撰稿,但更多的是为《总汇报》介绍来自官方的文章。本文显然是属于后一种情况,因为从1842年11月23日他给约·格·科塔的信中得知,他曾按照普鲁士内务大臣冯·阿尔宁的意愿,要求《总汇报》发行人准许在该报附刊上刊登这篇文章。——329。
  [153]指1823年6月5日在普鲁士颁布的《省等级会议一般组织法》。该法第十一条规定,地产是享有等级代表资格的条件(见《普鲁士王国法令汇编》1823年柏林版第13号第129页)。根据该法1824年3月27日颁布了《莱茵省等级会议(省议会)组织法》。——330。
  [154]这里马克思摘引的是《莱茵省等级会议(省议会)组织法。1824年3月27日》第五、八、十一和十二条(见《普鲁士王国法令汇编》1842年柏林版第9号)。1823年7月1日和1824年3月27日颁布的普鲁士其他各省的省等级会议(省议会)组织法中也有类似的条款。——331。
  [155]根据等级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委员会委员应由“每个等级本身”选举产生。尽管1841年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多数代表提议,委员会委员应由省议会选举产生,但这项规定仍被遵照执行。这种把省议会分成几个部分的做法,从1647年起就已成为普鲁士等级代表制的一项特殊规定。对省议会来说,它意味着各个等级可自行召开会议,而且还可以单独向国王呈递意见书或决议。如果国王提出要求,或者某个等级中三分之二的成员反对省议会以多数票通过的决议,这项特殊的规定就可生效。从原则上讲,这项规定是加强贵族影响的一种手段。——337。
  [156]降为间接附庸的贵族指以前直属于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后来根据1806年莱茵联邦条例和1815年维也纳会议决议从属于大的邦君的侯爵和伯爵。1815年维也纳会议联邦条例和最后决议,以及1815年6月21日《关于普鲁士国家从前直属德意志帝国等级关系的规定》都为他们保留了许多特权,这保证了他们享有由于自己的财产及其不受阻碍的享用而产生的一切权利和优惠。此外,他们还可以自主征收直接税,不必缴纳私人地产税。省议会组织法保证了他们在省议会中占有席位。——341。
  [157]《论普鲁士的等级制度》一书于1842年9月出版。作者在书中维护君主制,拒绝把法国的资产阶级关系作为普鲁士的榜样,然而,他又反对在反抗拿破仑的解放战争时期开始的改革在后来几十年陷入停滞状态,有些方面甚至走向倒退的事实,他首先抨击了封建地产对国家割据状况和政治关系的形成的决定性影响在法律上得到确认。他把工业在创造国民财富和税收中所起的作用同大地产在经济上的意义加以对比,从中得出结论说,必须改变政治关系,以利于工业的发展并加强资产阶级的政治影响。——341。
  [158]指1842年9月出版的路·布尔《普鲁士省等级会议的意义》一书。这部著作出版的原因是联合等级委员会的召开。布尔是青年黑格尔派成员和“自由人”小组的拥护者,他宣称“时代精神”和“人民意识”是取消等级代表制和实现全体公民的自由与平等的客观前提。他指出,省议会是封建贵族用来维护和重新恢复他们1808年以来已受到限制的特权的工具,因而是违背历史发展的。——341。
  [159]单独选举权是国王授予的、多半以起源于中世纪的特权为依据的出席普鲁士省议会的特殊权利,有许多侯爵曾经享有这种权利,他们不经选举便可成为省议会的代表,在本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派一名家族成员到会。有一些城市也享有这种权利,它们可以从有表决权的市民中直接选出自己的出席省议会的代表,而在其他城市和乡镇则由选民选出选举人,再由选举人远举产生省议会代表。——341。
  [160]1842年6月21日的命令和8月19日的王室内阁指令明确规定,等级委员会只有谘询和评议的职能。《1842年8月10日各省联合等级委员会会议议事规程》规定,委员会委员无权讨论已确定的议事日程和政府提出的备忘录以外的问题,也无权就其他进行辩论的问题提出建议。——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