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马克思 - 恩格斯 ->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五卷

7月4日的妥协会议

(第二篇论文)



  科伦7月9日。任命一个全权调查委员会是公正地对待波兰人的一种十分必要而又刻不容缓的行动,这一点从3天以前我们便已登载的那些根据正式文件写出的报道[135]中可以看得出来。
  明目张胆地敌视波兰人的旧普鲁士官员们,把允许改组看成是对他们的生存的威胁。只要对波兰人稍微公正一点,他们就认为是一种危险。因此,他们就产生了一种莫名其妙的狂怒。他们在横行霸道的士兵的支持下,疯狂地攻击波兰人,撕毁条约,凌辱安分守己的公民,怂恿或认可最卑鄙的行动;这样做只会引起波兰人的发动,而由于力量太悬殊,这种发动无疑会遭到镇压。
  康普豪森内阁不仅是一个软弱无能、耳目闭塞的内阁,而且是一个存心毫无作为的内阁,它对于任何事情都听之任之。闻所未闻的野蛮行为不断发生,但康普豪森先生却不闻不问。
  关于波兹南内战我们有些什么样的报道呢?
  一方面是战争罪犯们(文武官员们)的偏私徇情的报道,以及内阁根据他们的话所提供的材料。在汉泽曼先生任期内,内阁本身也是当事人一方。这些材料是偏私的,但却是官方的
  另一方面是波兰人所搜集的事实,他们对内阁的控诉,特别是大主教普什鲁斯基给各位大臣的信件。这些材料在大部分场合下都不是官方的,但提供这些材料的人是力求揭示真相的。
  这两类报道根本是互相矛盾的。委员会的任务就是要查明真理在哪一方面。
  要做到这一点,委员会只有亲自出马(少数情况除外)到现场去,根据见证人的口供至少把最重要的事实弄清楚。如果有人禁止委员会这样做,那末它的全部活动就会带有空想的性质,因为,它也许能够进行一些历史文献的考查工作,辨别这些或那些报道的可靠程度,但是它什么问题也不能解决。
  委员会的全部作用取决于它是否有权讯问见证人,正因为这一点,议会里仇恨波兰人的人们都力图用种种周密考虑的诡辩来阻碍它这样做;这也说明了为什么在会议结束时发生了政变。
  议员布洛姆在7月4日辩论时说道:
  “如果象某些修正案所说的那样,真相要到政府的报告中去寻找,难道这能说是力求弄清真相吗?当然不能!政府报告的根据是什么呢?大部分是官员们的报道。这些官员又是从哪里来的呢?他们是旧制度的产物。难道旧官员已经消失了吗?难道代表人民意志的新县长的选举工作已经进行了吗?根本没有。官员们向我们报告过国内的实际情况吗?旧官员现在所提出来的报告仍然和过去一样。因此,毫无疑问,仅仅熟悉一下内阁的文件,会使我们一无所得。”
  议员李希特尔更进一步。他把波兹南官员们的行为看成仅仅是保存旧的管理制度和旧官员的一种最突出而必不可免的结果。旧官员的职务和利益之间的这种冲突,在别的省里也是会每天发生的。
  “自从革命以后,我们获得了新的内阁,现在,甚至也有了第二个内阁。但是内阁仅仅是灵魂,它应该在各处设立划一的机构。而在各个省里,到处都原封未动地保留着旧的管理制度。你们愿意让我用另一种方式来表达吗?比如说:新酒不能装入发霉的旧囊。这也就是在大公国里发出强烈的控诉的原因。难道我们不应该根据这一点任命一个委员会来查明,无论是在波兹南还是在别的省里,以更合乎时代和环境的新制度来代替旧制度是多么必要吗?”
  议员李希特尔是对的。革命以后撤换全部文武官员和一部分法官,特别是检察官,这是一件首要的事情。否则,中央政权的最好的创议都会因为下级官员的抗拒而破产。法国临时政府和康普豪森内阁的软弱,都在这方面带来了最可悲的后果。
  在普鲁士,无论是在军事方面还是在行政方面,组织得很好的官僚等级制度的绝对权力40年来一直占统治地位;在普鲁士,主要的敌人(这个敌人在3月19日已经败北)正是官僚制度。因此,普鲁士比其他任何地方都更需要彻底更换文武官员。但是,调停内阁的使命自然不是实现革命的要求。它所理解的使命就是无所事事,因此,直到现在为止,它还是把实际的权力置于自己的旧敌——官僚之手。在旧的官僚制度和新的秩序之间,它以“调停人”的身分出现。但是在它给官僚制度进行“调停”时,却面临着波兹南内战,它必须对三十年战争以来尚未见过的残酷行为负责。
  康普豪森内阁的继承人汉泽曼内阁,必须继承它的遗嘱人的全部资产和债务,也就是说,它不仅继承议会里的多数,而且继承波兹南的事件和波兹南的官员们。因此,内阁所迫切关心的是如何使调查委员会的工作尽量空虚一些。内阁多数派的发言人,首先是法学家们,竭尽诡辩和狡黠的能事来寻找一些周密考虑的重大理由,使委员会不能讯问见证人。如果我们在这里对赖辛施佩格之流的法律遁辞赞美一番,那未免扯得太远了。我们只需要研究一下屈韦特尔大臣先生的详细发言。
  屈韦特尔先生完全撇开问题的实质,一开始便声称,假如这类委员会能够以查明情况等等的方式使内阁减轻它所担负的复杂任务,内阁该多么高兴。是的,即使罗伊特先生不提出成立这种委员会的好主意,毫无疑问,屈韦特尔先生本人也会坚决主张这一点的。应当尽量给予委员会以更广泛的任务(为的是使它不能胜任!);在这个问题上表现畏缩和犹豫是不恰当的,他完全同意这一点。委员会的活动应当涉及波兹南省的过去、现在和将来;既然问题只在于查明情况,内阁就不要胆怯地限制委员会的权限。当然,这样一来,人们也许会把事情扯得太远,但他相信委员会会明智地解决这样一个问题,比如说,它应不应该把波兹南官员的免职问题也包括在它的活动范围以内。
  这就是大臣先生最初的让步,这些让步被相当分量的漂亮话所渲染,并且博得了热烈的“好啊”的喝采声。然而接着就是各种各样的“但是”。
  “但是,既然这里有人说,关于波兹南的报告丝毫不能阐明事情的真相,因为这些报告全是来自官员,而且还是来自旧时的官员,那末,我认为我有责任来维护这个值得尊敬的阶层。假使真的有某些官员没有忠于职守,那就应该惩罚玩忽职守的个别人员,而不应该因为个别人员的失职而贬低整个官员阶层。”
  屈韦特尔先生真勇敢!毫无疑问,失职的个别情况是有的,但是整个说来,官员们是光荣地尽了自己的职责的。
  事实上,波兹南的官员们绝大多数都尽了自己的“职责”,即“对就职誓言尽了职责”,对整个旧普鲁士的官僚制度尽了职责,对这个职责所带来的私人利益尽了职责。他们在尽自己的职责时根本不择手段,只要能在波兹南消灭3月19日的后果就行。正因为这样,屈韦特尔先生,您的“职责”就在于撤换所有这些官员!
  屈韦特尔先生所谈的是由革命以前的法律规定下来的那种职责,而现在所谈的完全是另一种职责,即每次革命后出现的那种职责,它的任务在于正确了解已经改变的情况并促进其发展。要求官员们改变陈旧的官僚主义的立场而转到新的立宪的立场上来,要求他们也象新任大臣一样站到革命的立场上来,照屈韦特尔先生的说法,这就是贬低这个值得尊敬的阶层!
  屈韦特尔先生也拒绝了一般的谴责,例如说祸首们受到庇护,罪行没有受到惩罚。他要求拿出确凿的事实来。
  难道屈韦特尔先生真敢断定,普鲁士军阀在官员们的支持和同意下,在波兰的德国人和犹太人的赞许下所犯下的任何一件暴行和残酷行为都已受到惩罚了吗?屈韦特尔先生说,现在他还未能全面地熟悉大量的资料。实际上,他显然是极端片面地熟悉了它们的。
  现在,屈韦特尔先生接触到了“最棘手和最复杂的问题”,即委员会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活动方式的问题。屈韦特尔先生希望比较详细地讨论这个问题,因为“正象所指出的,它的基础是一个原则性的问题,即关于droit d’enquête〔调查权〕的问题”。
  使我们感到幸运的是,后来屈韦特尔先生详尽地阐述了国家中的分权问题,这对于出席议会的上西里西亚和波美拉尼亚的农民来说,大概有许多新的东西吧。听来令人可笑的是,普鲁士大臣(而且还是“办事大臣”)竟在公元1848年的夏天庄重而严肃地在讲台上阐述孟德斯鸠的观点。
  屈韦特尔先生和国家法的其他大哲学家们以极其虔敬的心情把这种分权看做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事实上这种分权只不过是为了简化和监督国家机构而实行的日常事务上的分工罢了。也象其他一切永久性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一样,这个原则只是在它符合于现存的种种关系的时候才被采用。例如,在君主立宪政体中,立法权和行政权都交错在国王身上;其次,在议院里,立法权是和对行政权的监督交错在一起的等等。关于在一个国家里分工方面的这些必要的限制,在我们的“办事大臣”这样的政治人物的口中得到了如下的说明:
  “既然立法权是由人民代议制行使的,那末它就有自己的机构;行政权也象审判权一样,也有自己的机构。因此(!),假如没有专门法律的授权,一种权力直接利用另一种权力的机构是不可容忍的。”
  “假如”没有“专门法律”的指示,抛弃分权原则是不可容忍的!反之,“假如”没有“专门法律”的指示,使用分权原则同样是不可容忍的!多么周密的考虑!多么了不起的发现!
  至于在革命时期不经任何“专门法律”就停止分权的问题,屈韦特尔先生却只字未提。
  接着,屈韦特尔先生又不厌其烦地说,如果赋予委员会以在见证人发誓下讯问见证人的权利,如果委员会有权要求官员们提供情报以及其他等等,一句话,如果赋予委员会以亲眼看到一切的权利,那就是破坏分权原则,因而必须由专门的法律来决定。他举出比利时的宪法做例子,该宪法第40条特别赋予议院以droit d’enquête〔调查权〕。
  但是,屈韦特尔先生,根据法律规定,难道普鲁士真的存在着您所理解的那种意义上的、也就是宪法意义上的分权吗?现存的分权难道不是有限的、残缺不全的、适应绝对的官僚君主政体的分权吗?所以,当这种分权还没有用宪法的精神加以改造的时候,怎么能够把宪法的概念运用到这种分权上去呢?当宪法本身都还不存在的时候,普鲁士怎么能有这种宪法的第40条呢?
  我们来总结一下。照屈韦特尔先生的说法,任命一个全权委员会就是破坏宪法的分权。然而,在普鲁士还根本没有宪法的分机,所以也就谈不上什么破坏。
  但是,这种分权也必须在我们所处的这个暂时的革命秩序里实行,因而照屈韦特尔先生的看法,它应当算是已经存在的。如果屈韦特尔先生是对的,那末宪法上的例外也应该被认为是存在的了。而立法机关进行调查的权利恰恰也属于这种宪法上的例外!
  但是屈韦特尔先生完全错了。恰恰相反,暂时的革命秩序正是在于,分权暂时被废除了,立法机关暂时攫取了行政权或者行政机关攫取了立法权。革命的专政(不管它是通过怎样软弱的形式体现出来的,它仍然是专政)是掌握在国王的手里,还是掌握在议会的手里,或是掌握在这两者的手里,——这都无关紧要。如果屈韦特尔先生对这三种实例都感兴趣的话,那末这样的例子在1789年以来的法国历史上是很多的。
  屈韦特尔先生所求助的那个暂时的秩序,恰巧证明是反对他的。这个秩序承认议会除了有调查权以外,还有其他性质完全不同的权力。它甚至授权议会在必要的时候变为审判庭,不经任何法律就可以做出判决!
  如果屈韦特尔先生早就预见到这样的后果,他在“承认革命”的时候或许会慎重一些。然而请他放心吧:
  德国是个安静的育儿所,
  它不是凶手的巢穴,[136]
  妥协派先生们尽可以随意开会,他们的议会决不会成为“长期国会”。
  不过,如果把这位办事内阁的空谈家官员拿来和他的空谈方面的先驱康普豪森先生比较一下,我们仍然可以在他们之间找到重大的差别。康普豪森先生无论如何有更多的独特性,他身上有些东西是从基佐那里承受过来的;而屈韦特尔先生甚至还不能够超过矮小的约翰·罗素勋爵。
  我们对屈韦特尔先生演说中的国家哲学的深奥已经颂扬得够多了。现在我们来探讨一下这个发霉的智慧,即孟德斯鸠关于分权的整套理论的目的,探讨一下它的真正的实际基础。
  现在,屈韦特尔先生恰好要从他自己的理论中得出结论。内阁以例外的形式同意命令官员们去完成委员会所需要的东西。但内阁不能同意直接由委员会来指示官员。
  换句话说,和官员们没有直接联系的委员会没有任何高出官员们的权力,因而不能迫使官员们提供他们所不愿赐与的情报。加以处理公文非常迟缓,无止境的逐级旅行!在分权的幌子下把委员会变成一付不折不扣的空架子,好高明的手段!
  “把政府所承担的全部任务委托给委员会来解决,这根本就谈不上。”
  似乎有人曾建议授予委员会以管理权
  “政府同委员会一样,应该继续设法查明,究竟是什么原因引起了波兹南的纠纷(正是由于政府长期在查明而什么也没有查明,所以现在有足够的理由根本不要它参与此事)[注:括弧里的话是恩格斯的。——译者注],因为同一个目的可以通过两条道路来达到,所以往往难免要白费时间和精力,而且也很难避免发生冲突。”
  根据过去的例子判断,如果委员会接受屈韦特尔先生的建议,走上无止境地逐级旅行的道路,那末它无疑是“要白费许多时间和精力的”。如果委员会能直接和官员们联系,而且就地查明误会并克服官僚主义的阻碍,那末就不会象走前一条道路那样容易发生冲突。
  “所以(!)很自然,委员会力求在内阁的赞同经常参与下达到目的。”
  更妙!委员会必须在内阁的赞同和经常参与下来监督内阁!屈韦特尔先生毫不羞耻地暴露了他是如何指望把委员会置于他的监督之下,而不是把他置于委员会的监督之下。
  “如果委员会希望居于一个独特的地位,那就发生了一个疑问:在这种情形下,它是不是能够而且愿意担当内阁所承担的责任。这里已经如此公正如此聪明地指出,议员们的不可侵犯性是和这种责任不能相容的。”
  但是,这里所说的不是管理,而仅仅是查明事实。委员会必须得到为了达到这个目的而使用必要手段的权利。仅此而已。当然,无论是这种手段运用得不足或是运用得过于广泛,委员会都必须对议会负责。
  所有这一切既和内阁的责任与议员的不可侵犯性很少关系,也和“公正”与“聪明”很少关系。
  总之,在分权的借口下:屈韦特尔先生坚持请求妥协派接受这些建议来解决冲突,但他本人在这时连一个明确的建议也没有提出来。办事内阁感到自己的根基不稳固了。
  以后的辩论我们不能再作详尽的阐述了。投票的结果已经揭晓:政府在记名投票时遭到失败,右派实行了政变,后来他们通过了一个已被否决的提案。关于这一切我们都已报道过了。我们只补充一点:在投票反对委员会拥有无限权能的莱茵省议员之中,引起我们注意的是下面这些名字:
  阿伦茨(法学博士):鲍尔班特,弗伦肯,伦辛,冯·洛埃,赖辛施佩格第二,西蒙斯,以及按次序而不是按重要性排在最后一位的、我们的最高检察官茨魏费尔


弗·恩格斯写于1848年7月9日
载于1848年7月11日“新莱茵报”第41号
原文是德文
俄文译自“新莱茵报”



  注释:

  [135]这里指的是刊载于1848年7月“新莱茵报”上的恩·德朗克的几篇连载文章:“普鲁士的镇压和波兹南的改组”(《Die preuβische Pacificirung und Reorganisation Posens》)。——第220页。
  [136]引自海涅的诗“安心”(参看冯至译“海涅诗选”1956年人民文学出版社版第107页。——译者注)。——第22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