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手册
  第一条  每一个工人都必须
无条件服从所有身兼
警官的市监工的指示和命令。
凡不服管教或拒不从命者,应立即开除。
  第二条  
未经建筑工程监工的特许,任何工人不得从一工段转到另一工段,或擅离工地。
  第三条  凡窃取他工段的大车、独轮车或其他用具用于自己工段工作的工人,应予以开除。
  第四条  凡酗酒、喧哗、吵架、争辩或殴斗者,应立即予以开除。此外,在
必要情况下,肇事人应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五条  
凡迟到工地十分钟以上者,于半日内不予分配任何工作;迟到三次即可开除。
  第六条  请求辞工或被开除的工人,应在所规定的下一个发工资的日子,按本人所完成的工作量领取工资。
  第七条  工人被解雇,应载入工人手册。如工人系被开除,
得视情况禁止其再在原建筑工地或一切城市建筑工地就业。
  第八条  开除工人及开除的原因,每次都应报知
警察当局。
  第九条  如工人欲对
工地监工提出控诉,则应推举由三名工人组成之代表团将控诉书呈交
负责城市建筑工程的首长。该首长应就地调查控诉内容,并
自行裁夺。
  第十条  工作时间定为早六时半至十二时,午后一时至傍晚天黑。〈真是妙笔!〉
  第十一条  工人必须同意上述条件,才能获得工作。
  第十二条  工资于每星期六下午在建筑工地发给。
  具有绝对支配权的建筑工程总监工
于科伦
| 工人 | { | 签 字 或画押
 | { 
 
 | 分配于某工段,担任某项 工作等等
 建筑工程监工签字
 | 
 
  全俄专制君主对他的臣民所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