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马克思 - 恩格斯 ->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二卷

卡·马克思

*坎宁的公告和印度的土地占有问题



  坎宁勋爵关于奥德的公告(我们曾就这事于上星期六发表了几个重要文件[359]),重新引起了关于印度土地占有问题的讨论。这个问题在过去曾经是引起大量争论和意见分歧的题目。有一种意见认为,对这个问题的不正确理解;使得在对印度那些归英国直接统治的地区[360]的治理工作中造成了很严重的实际错误。这场争论的主要问题是:所谓柴明达尔、塔鲁克达尔或谢尔达尔[361]在印度经济体系中究竟占什么地位?应当把他们看做土地所有者还是仅仅看做收税人?
  大家都同意:印度同亚洲大多数国家一样,土地的最高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但是争论的一方认为,应该把国家看做土地的所有者,它把土地按分成制租给农人;另一方则认为,实质上土地在印度就同在任何其他国家一样,是私人所有,而所谓国家所有不外是指土地由君主封赠——这种封赠在所有以封建权利为法律基础的国度中都得到理论上的承认,并且还毫无例外地在所有一切国度中被实际实行着,因为政府有权按自己的需要征收土地税,除政治上的考虑以外,丝毫不照顾占有者的方便。
  然而,如果假定在印度土地是私人所有,私人占有者对土地的权利也同在其他国家那样肯定无疑,那末应该认为谁是真正的所有者呢?可以获得这种地位的有两类人。其中的一类是通称为柴明达尔和塔鲁克达尔的阶级,他们曾被比做欧洲的有爵位的和无爵位的土地贵族。他们也就被认为是只须向国家缴纳一定捐税,并且作为所有者有权随意更换直接耕种者的土地真正所有者;而直接耕种者,从这种观点来看,则只是必须听任柴明达尔随意征收地租的无权的佃户。这一观点自然符合英国人关于无爵位的土地贵族作为社会制度主要支柱是重要和必需的这种概念,因此,在七十年以前,在康沃利斯勋爵担任总督时,这一观点就成了著名的孟加拉土地法[362]的基础。这一土地法目前仍然有效,但是许多人认为,它曾使政府和直接耕种者遭到了不少祸害。在对印度斯坦的习俗和孟加拉土地法所造成的社会与政治方面的困难做较为仔细的研究之后,使人产生了这样一种看法,即根据古印度教徒的习俗,土地所有权属于村社,村社有权把土地分配给个人耕种;柴明达尔和塔鲁克达尔当初只不过是政府委派去监收农村缴纳的税款并将其汇齐交给王公的官吏。
  这种观点对近几年在英国人直接管辖的那些印度省份里进行的土地所有权和税收的调整起了很大的影响。已认为塔鲁克达尔和柴明达尔所要求的绝对所有权是来源于对国家和耕种者的篡夺,因此曾竭尽全力要把他们当做窒息直接耕种者并且阻碍国家普遍进步的梦魔来消除掉。但是,既然这些中间人,不论其权利从何而来,能够援引惯例来维护自身的利益,就不能不承认他们的要求有一定程度的合法性,不管这些要求对人民是如何难堪、专横和沉重。在奥德,在土著王公的微弱统治下,这些封建土地占有者在削减政府的要求和耕种者的权利方面都做得很过分,因此,当不久前这个王国被兼并后,对这个问题又进行重新审查的时候,受委托实行新土地法的官吏很快就和这些封建土地占有者就其权利的实际范围发生了极其激烈的争论。因此也就在他们中间产生了不满,促使他们与起义的西帕依联合起来。
  拥护上述政策的人们(上述政策即村社土地整理制度的政策,它把直接耕种者看做土地所有权的拥有者,这种权利驾凌于国家赖以取得其一份农产品的中间人的权利之上),为坎宁勋爵的公告辩护,认为它成功地利用了大多数柴明达尔和塔鲁克达尔在奥德所处的地位;他们说这一公告的目的是为在其他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的更广泛得多的改革铺平道路;他们说,根据这一公告没收的所有权只是柴明达尔或塔鲁克达尔的权利,只涉及很小一部分居民,而且完全不包括直接耕种者。
  另一方面,得比内阁对坎宁勋爵的公告所持的立场(如果把关于正义和人道的各种议论撇开不谈),完全符合托利党即保守党所遵循的关于合法权利的不容侵犯和维护土地贵族利益的重要性的一般原则。托利党在说到英国的与土地有关的阶级时,总是与其说是指缴租人和直接耕种者,倒不如说是指土地所有者和收租人,因此他们要把柴明达尔和塔鲁克达尔(尽管他们的人数实际上很少)的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等量齐观,也就不足为怪了。
  然而,从英国来管理印度,最大的不便和困难之处也就在于:在考察印度问题时,很容易受到纯粹英国人的偏见和信念的影响,尽管这些偏见和信念在这里是被应用在与它们几乎毫无关系的社会状态和情况上。今天发表的消息中,坎宁勋爵不顾奥德专员詹姆斯·乌特勒姆爵士的反对,十分自信地坚持他在公告中提出的政策,虽然看上去好像他对专员的主张做了让步,而在自己的公告中加入了在已发往英国的、作为埃伦伯勒勋爵报告[363]的基本内容的原文中所没有的缓和词句。
  坎宁勋爵关于应从什么角度来看待参加起义的奥德土地占有者的行为的意见,看来同詹姆斯·乌特勒姆爵士和埃伦伯勒勋爵的意见没有重大分歧。坎宁勋爵认为,这些土地占有者的立场不仅与叛乱的西帕依的立场极不相同,而且与不列颠统治已久的那些起义地区的居民的立场也大有不同。他认为应当把他们当做胁从者看待;但是同时他坚持必须使他们认识到,发动叛乱就会给自己招来严重的后果。我们很快就会知道:这一公告的发表起了什么作用,在判断这一公告可能引起的后果方面谁更接近真理,是坎宁勋爵,还是詹姆斯·乌特勒姆爵士。


卡·马克思写于1858年5月25日
作为社论载于1858年6月7日“纽约每日论坛报”第5344号
原文是英文
俄文译自“纽约每日论坛报”



  注释:
  [359]马克思文章中的这一句话是“纽约每日论坛报”编辑部加的,编辑部指的是1858年6月5日该报所发表的印度总督坎宁和奥德首席专员乌特列姆之间就坎宁关于奥德的公告的来往信件。——第516页。
  [360]十九世纪中叶,几乎整个印度均处于英国统治之下。与东印度公司有从属关系的有克什米尔公国、拉吉普坦纳公国、海德拉巴公国一部分、迈索尔公国和其他一些较小的公国。——第516页。
  [361]柴明达尔——见注236。
  塔鲁克达尔——见注352。
  谢尔达尔——锡克大封建主。——第516页。
  [362]指1793年印度总督康沃利斯所公布的“永久柴明达尔”法。根据这一法律,孟加拉、比哈尔和奥里萨的几乎全部土地均被宣布为柴明达尔所有(见注236)。——第517页。
  [363]督察委员会主席埃伦伯勒勋爵在其1858年4月19日的电报中对印度总督坎宁勋爵关于奥德的公告持有不同意见(见注352)。
  埃伦伯勒勋爵由于他的电报没有取得英国政界的赞同,而被迫辞职。——第51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