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马克思 - 恩格斯 ->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二卷

卡·马克思

普鲁士状况



1858年10月16日于柏林

  如果说一般人对普鲁士宪法一无所知或知道得极少,那末他们至少可以拿这样一件耐人寻味的事实来自慰:连普鲁士人民自己也同样茫然无知。就在这个时候,柏林、布勒斯劳、科尼斯堡、科伦以及自由派的所有其他大小城市的选举委员会,都在忙于翻查普鲁士宪章的发黄了的篇页,看看从这个神秘的武库中能找出什么适用于目前情况的合法的进攻武器或防御武器。在最近十年间,即当这个宪章要人家把它看做具有内在价值的东西,看做最终的结果,看做最后的决定的时候,大多数普鲁士人对它的态度非常冷淡,对它并不比对摩拏法典更感兴趣,但是,当一发现这个官方的废物由于时势关系而变成一把双刃利剑的时候,看来谁都急切地想认识一下这个“无名宝物”了。另一方面,官方感到非常恼火,唯恐知识之果在这一次也和在太古时代一样,竟是罪恶之果,并且对那突然席卷了普鲁士人民的宪法狂热,投以阴郁的、而且我不能不说是完全有根据的怀疑目光。恰好现在普鲁士亲王在考虑coupd’état〔政变〕可能是他不久将不得不采取的手段了。如果选举委员会真的实现了自己的计划——在选出的议院中,由1848年国民议会时代的自由派,即由瓦尔德克、雅科比、洛贝尔图斯、翁鲁、基尔希曼之类的人物构成多数,普鲁士亲王恐怕就不得不在那个1848年12月间王权似乎获胜的战场上再来一次决战。正在重新觉醒的人民大众,只要吐口气、哼一下、喊一声,都足以使他不知所措。如果他真的像自己手下的一部分宫廷奸党建议的那样,去组织一个俾斯麦-申豪森内阁,从而公然向革命挑战,粗暴地连根扼杀人们似乎因他执政而产生的些微希望,那末,选出的议院按照宪法第五十六条和他自己的诏书,就可以将他摄政的“有无必要”问题提出讨论。这样,在他的统治一开始时,就会对他的执政权是合法的还是篡夺的问题进行激烈而危险的辩论。另一方面,他哪怕是暂时地允许运动扩展开来,让它自由地采取明显的形式,那末他的困难就会更加严重,因为旧的保皇党会翻转来攻击他,说他又启开了革命的闸门;保皇党人认为,只要让他们在患疯病的老国王的旗帜下进行统治,他们凭着自己独有的经世治国之才,是能够把革命的闸门堵住的。君主国的历史表明,在社会革命的时代,对于一个坚决而果断的,但同时又粗暴而守旧的人说来,最危险不过的是做一个动摇、软弱而又不讲信义的统治者的继承人。同弗里德里希-威廉极其相似的詹姆斯一世,经受了将查理一世送上断头台的大风浪,而詹姆斯二世由于抱有那种甚至一度助长查理二世的奇特威望的关于神授王权的幻想,而遭到了没没无闻的流放。也许,威廉亲王正是由于本能地预感到他会遇到这类困难,才执拗地反对那位在1847年等级联合省议会的开幕式上曾口出狂言的国王颁布宪章。国王那时曾经说道:
  “我觉得有必要郑重声明,任何人世间的力量在任何时候都不能使我把国王和人民之间的天然的、牢固的关系变成条约的、宪法的关系;我永远也不允许在上帝和我的国家之间插进来一张写满字的纸片,或者说,插进来一个要用自己的条文来实行统治并且要用它们来代替过去的神圣信仰的第二天神。”
  我在前一篇通讯[注:见本卷第645—647页。——编者注]里已经说过,作为目前这部宪法的基础的,是那由康普豪森内阁起草并经1848年的革命的国民议会加工过的宪法草案,但是在它成为目前这部宪法的基础之前,coupd’état已经毁掉了它原来的样本,并且把它复制成钦定宪章这种歪曲形式;钦定宪章又由为审查它而召集的两院大删大改了一番,最后国王发出的无数敕令对这个业经修订过的宪章进行了修改。整个这一无休无止的过程,就是为了要把这块七拼八凑的东西所具备的那些令人想起它的革命渊源的特点彻底抹掉。然而这个目的并没有完全达到,因为所有现成的宪章都必须或多或少仿照法国的样式,不论你如何摆弄它们,也不能使它们取得任何鲜明的独创性。所以,如果粗略地读一读1850年一月宪法的第二篇,即论述“普鲁士人的权利”、论述这些普鲁士的所谓droitsdel’homme〔人权〕的那部分,那末乍看起来它那里的条文是相当动听的:
  “一切普鲁士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保障个人自由。私人住宅不容侵犯。任何人应受的合法审判都不得予以剥夺。处刑除由司法官员按合法执行职务的程序进行外,不得用作威胁的手段。财产不容侵犯。褫夺公权和没收财产被排除于现行法律之外。除非涉及兵役问题,国家对迁徙自由不得侵犯。宗教信仰的自由、组织宗教社团和无论在私宅或教堂共同做礼拜的自由,均予以保障。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享有不依赖于宗教信仰。准许只按照民法履行结婚手续。科学和科学学说享有自由。开办国民学校以使青年教育有充分的保证。任何人都有教学和办学校的权利。国民学校的财务由各地基层单位负责管理。初等国民学校实行免费教育。每一个普鲁士人都有权利以口述、书写和印刷的方式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与行使此项权利有关的犯罪案件由普通法庭审理。一切普鲁士人都有权利举行集会,但只限于室内并且不得携带武器。他们有权利组织宗旨不与法律相抵触的社团和俱乐部。一切普鲁士人都有请愿的权利。通信秘密不受侵犯。一切普鲁士人都必须服兵役。武装力量只能用于法律规定的特殊场合。限嗣继承制由法律加以禁止,现存的封建财产制应改变为私有财产制。地产允许自由划分。”
  可是,如果你从这些写在纸上的“普鲁士人的权利”转过来看看它们体现在现实中的可怜样子,那末你就会充分认识到——如果你过去从未有过丝毫认识的话——理想和现实之间、理论和实践之间存在着何等惊人的矛盾。你每迈一步,甚至只是走动一下,都要受到万能的官僚制度这个纯粹普鲁士土生土长的第二天神的干涉,没有《obri gkeitli cheErl aubnis 》,即没有当局的许可,你不能生、不能死、不能结婚、不能写信、不能思想、不能出版、不能做买卖、不能教书、不能学习、不能集会、不能开工厂、不能迁徙,什么都不能做。至于科学和宗教的自由、取消领主裁判权、废除等级特权、消灭限嗣继承制和长子继承权,所有这一切都纯粹是瞎说。在所有这些方面,普鲁士在1847年要比现在自由。为什么会有这个矛盾呢?原来普鲁士宪章所恩准的这一切自由受到一个重大保留条件的限制。这些自由只是“在法律范围内”被恩准。但现行的法律恰好是专制独裁的法律,它是弗里德里希二世的时候制定下来的,而不是随着普鲁士宪法的诞生问世的。这样,在宪法的法律和法律的内容之间就存在着一个不可调和的矛盾,而事实上后者已使前者成为泡影。另一方面,宪章在一些最紧要的问题上要人去看构成法,它的含糊不清的原理应该由构成法加以详细发挥。但这些构成法本身是在反动势力的强大压力下制定的。它们取消了甚至在君主专制政体最反动时期都有的那些保证,例如法官不受行政权力干涉的独立性。宪章还不满足于这些搅混在一起的溶解剂——旧有的和新造的法律,它还给国王保留了在他认为必要的任何时候使宪章在任何政治问题上停止生效的权力。
  尽管如此,毕竟存在着两个普鲁士:宪章的普鲁士和霍亨索伦王朝的普鲁士。各选举委员会现在也就在忙于解决这个矛盾,尽管选举法给他们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卡·马克思写于1858年10月16日
载于1858年11月3日“纽约每日论坛报”第5471号
原文是英文
俄文译自“纽约每日论坛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