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马克思 - 恩格斯 ->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 第十九卷

弗·恩格斯

法兰克时代[324]



墨洛温王朝和卡罗林王朝的土地关系的变革


  马尔克制度,直到中世纪末,依然是日耳曼民族几乎全部生活的基础。这种制度在存在了一千五百年之后,终于由于纯粹的经济原因而逐渐没落下去了。它之所以瓦解,是因为它再也不能继续适应经济上的进步。我们将在下面探讨它的衰败以及最终的灭亡。我们将会看到,这一制度的残余在今日还继续存在。
  但是,马尔克制度能够维持这么久,是靠了它的政治意义。它在数百年间曾经是体现各日耳曼部落的自由的形式。后来它却变成了上千年之久的人民受奴役的基础。怎么可能这样呢?
  最早的公社,我们知道,是包括整个民族的。全部占有的土地当初都属于整个民族。以后,彼此之间具有较近亲属关系的一个区的全体居民,成为他们所移住的地方的占有者,而民族本身就只有处置余下来的无主土地的权利了。区的居民又将他们的耕地马尔克和林地马尔克让给各个农村公社(这些农村公社同样是由近亲组成的),同时也把剩余的土地留给区支配。干村在从原始村的旧马尔克中分出土地、成立新的移民村时,情形也是一样。
  血统联盟在这里,也和在任何其他地方一样,是整个民族的生活制度的基础;而随着人口数目的增加和民族的继续发展,这种联盟愈来愈被人们忘却了。这种情形首先表现在整个民族上面。共同的世系愈来愈不认为是实际的血统亲属关系;关于这一方面的记忆愈来愈淡薄了,余下来的仅仅是共同的历史和共同的方言。相反,在一个区的居民内部,血统联盟的意识自然保存得较长久些。因此,民族便成为一种比较牢固的区联盟了。民族大迁徙时代的日耳曼人,大概就是处在这种状态之下的。阿米亚努斯·马尔塞利努斯曾经明白地讲到阿勒曼尼人的这种情形。这在“民族法”上,也可以到处看得出来。萨克森人在查理大帝时代还是处在这个发展阶段;而弗里西安人则一直延续到弗里西安的自由丧失的时候。
  但是,向罗马境内的迁徙把区内的血统联盟也破坏了,而且必然要破坏它。虽然原来打算以部落和氏族为单位进行迁移,但这也是做不到的。长期的远征,不仅把各个部落和氏族,而且把整个整个的民族混合了起来。而各个农村公社的血统联盟,也是费了很大力气才保存了下来。因此,这些农村公社便成为构成民族的实际政治单位了。罗马领土上的新区,一开始就成为多少是任意划定的(或者说,是由当地原有的关系所决定的)司法区,或者很快就变成这种司法区。
  这样,民族就溶化在小的农村公社的联盟之中,而在这些农村公社之间没有,或者几乎没有任何经济上的联系,因为每个马尔克都是自给自足的,它们自己的需要由自己生产来满足,并且邻近的各个马尔克的产品,差不多是完全相同的。因而它们之间的交换,便几乎不可能了。这些小的公社的经济利益诚然都是相同的,但正因为这样,彼此之间缺乏共同的经济利益。由于民族是纯粹由这样的公社组成的,因而,一个不是从公社内部产生、而是跟它们格格不入地对立着的、并且不断地剥削它们的国家政权,便成为民族继续生存的条件了。
  这种国家政权的形式,也是由公社当时所采取的形式决定的。在有的地方,如在亚洲雅利安民族和俄罗斯人那里,当国家政权出现的时候,公社的耕地还是共同耕种的,或者只是在一定时间内交给各个家庭使用,因而还没有产生土地私有制,在这样的地方,国家政权便以专制政体而出现。相反地,在日耳曼人侵占的罗马领土上,我们看到,耕地和草地的各个份地,已成为自主地,成为占有者的自由财产,即只对马尔克负担一定赋役的财产了。我们现在要研究一下,在这种自主地的基础上,一种社会国家制度是怎样产生的,这种社会国家制度又怎样——这是常见的历史的恶作剧——最终瓦解了国家,而且在古典的形态之下,消灭了一切的自主地。
  自主地使土地占有的原始平等不但可能而且必然转化为它的对立物。日耳曼人的自主地,在旧日罗马领土上一出现,就变成了跟它同时并存的罗马人的地产所早已变成的那种东西,即变成了商品。财产分配日益不均,贫富矛盾日益扩大,财产日益集中于少数人手中,这是一切以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为基础的社会的确定不移的规律;虽然这一规律在近代资本主义生产中得到了它的充分的发展,但并非一定要在资本主义生产中,才能起作用。所以,从自主地这一可以自由出让的地产,这一作为商品的地产产生的时候起,大地产的产生便仅仅是一个时间问题了。
  可是,在我们正在考察的这个时代,耕作和牧畜是具有决定性的生产部门。地产及其产品占当时财富的绝大部分。当时存在的各种动产,自然跟随地产之后,同地产一样地日益聚积在同一些人手里。工业和商业在罗马崩溃时期已经衰落了,日耳曼人的侵略几乎把它们全部摧毁。留下来的大半都由非自由人和外国人经营,并且仍然成为被人轻视的行业。在财产不均日益扩大的情况下在这里逐渐形成的统治阶级,只能是一个大土地占有主阶级,他们的政治统治形式也只能是一种贵族制度。因而,如果我们看到,在这一阶级产生和形成的过程中,起作用的往往是,而且仿佛主要是政治手段、暴力和欺诈,那末,我们就不要忘记,这种政治手段,只是在促进和加速一个必然的经济过程。不消说,我们也会常常看到,这种政治手段如何阻挠经济的发展;这样的事情是相当经常的,而且每次都发生在不同的当事人把这样的政治手段,朝着相反的方向、或者彼此交错的方向运用的地方。
  这一个大土地占有主阶级究竟是怎样产生的呢?
  首先我们知道,就是在法兰克人侵占高卢以后,那里仍然留下很多罗马的大土地占有主,他们的田地,大部分由缴纳地租(canon)的自由佃农或依附佃农耕种。
  其次,我们也看到了,王权如何通过侵略战争而在移居的日耳曼人中间成为一种经常的制度和实际的权力;它如何把旧日的民田变成王室领地,如何把罗马的国有土地也并入自己的领地。在分割帝国引起的多次内战期间,由于大量没收所谓造反者的土地,王室领地不断地增加。不过它增加得快,挥霍得也快。因为国王不断赠送土地给教会和私人,给法兰克人和罗曼人,给他的侍从(Antrustionen)和其他的宠幸者。邦君同样也赠送土地给豪族、巨室、地主、官吏和军事首领所组成的统治阶级(这个阶级是在内战中、由于内战的影响开始形成的),以贿买他们的支持。罗特[注:保·罗特“采邑制度史”1850年厄兰根版〔P.Roth.《Geschichte des Beneficialwesens》.Erlangen,1850〕[325]。这是在毛勒以前时期出版的最好著作之一,我在这一章中要多次引用。]无可辩驳地证明,所有这一切在绝大多数场合下,都是真正的馈赠,赠送的土地成为自由的、世袭的、可以出让的财产,直到查理·马尔泰尔,在这方面才有了转变。
  查理掌权的时候,国王的权力已经全部崩溃了,但是还远未因此而被宫相的权力所代替。在墨洛温王朝时由于牺牲王室而创造出来的豪绅显贵阶级,千方百计地促进了王权的毁灭,但绝不是为了屈从于宫相,屈从于和他们同一地位的人。恰恰相反。掌握着整个高卢的,正如爱因哈德所说的,是这些
  “暴君,他们到处都想进行统治”(《tyrannos per totam Galliam dominatum sibi vindicantes》)[326]。
  除去世俗的豪绅显贵以外,主教们也是这样做的;他们在许多地方,攫取了对于周围伯爵领地和公爵领地的统治权,并利用豁免权和教会的牢固组织作他们的护符。随着帝国内部的瓦解,外敌纷纷入侵;萨克森人侵入莱茵法兰克尼亚,阿瓦尔人打到巴伐利亚,阿拉伯人越过比利牛斯山脉而达到了阿奎丹尼亚。在这种情势之下,仅仅镇压内乱、驱逐外敌,不能达到长治久安的目的;必须找到一种方法,把已受贬抑的豪绅显贵或者把由查理委派去接替他们的后任,跟王室更紧密地联系起来。因为他们旧日的权力是以大土地占有制为依据的,所以,为了达到这个目的,首要的条件就是要根本改变土地占有关系。这一种变革是卡罗林王朝的重要事业。这一变革的特点还是在于:选择这一手段,是为了统一帝国,将豪绅显贵跟王室永久联系起来,从而加强王室,而结果却导致王室的彻底削弱、豪绅显贵的独立和帝国的瓦解。
  为了弄清查理为什么会选择这样的手段,我们必须先研究一下当时教会的财产状况,因为这是当时土地关系的本质因素,在这里,是不能忽略过去的。
  在罗马时代,教会在高卢就已经有了不少的地产,由于在捐税和其他赋役方面享有重大的特权,这些地产的收入就越加多了。不过,高卢教会的黄金时代,是在法兰克人信奉基督教以后才开始的。国王们彼此竞赛,看谁给教会捐献的土地、金钱、珠宝以及教堂用具等等最多。希耳佩里克就常常说(见图尔的格雷哥里):
  “看,我们的国库变得多么空虚!看,我们所有的财物,全都送给教会了!”[327]
  在贡特朗(他是教士们的宠儿和奴仆)在位的时候,捐献简直是漫无止境的。这样一来,被加上谋叛罪名的自由法兰克人的地产,在被没收以后,大部分变成了教会的财产。
  国王怎样,人民也怎样。不论贫富,都无节制地向教会捐献。
  “神奇地治好了一种真正的或臆想的病痛,实现了一种宿愿,例如生了一个儿子,避免了一种危险,都要给圣者发了慈悲的那个教堂进行捐献。在上下层居民中,流行着这样一种看法,认为向教会捐献可以赎罪,所以,经常的慷慨施舍,也就更加必要了。”(罗特,第250页)
  除此以外,还有豁免权,它在接连不断的内战、抢劫、没收的年月里,保护教会财产,免遭暴力的侵犯。许多小百姓们也都认为把他们的地产让给教会是合算的,只要在缴纳相当数量的租金的情况下能够保留土地使用权。
  但是,这一切对虔敬的教士来说,还是不够的。利用万劫不复的地狱刑罚作威胁,他们可以合法地勒索到愈来愈多的捐献。查理大帝早在811年的亚琛敕令[328]里,就已经责备他们这一点,并且责备他们
  “引诱人们发伪誓,造假证件,借以增加自己的〈主教和修道院院长的〉财富”。
  他们还诈取不合法的捐献,因为他们确信,教会除了法律上的特殊地位,还拥有充分的手段,对司法进行欺骗。在六、七世纪,高卢的宗教会议,对于一切反对捐献给教会的人,几乎没有哪一次会议,不是以逐出教会相威胁的。甚至手续上无效的捐献,也通过这一途径而变为有效的。有一些僧侣的私人债务,也能赖掉不还了。
  “为了继续唤起人们捐献的兴趣,我们看到,他们采用多么无耻的手段啊!描绘天堂之乐和地狱之苦已经不再见效的时候,他们就从遥远的地方搬来圣徒的遗骨,举行巡回展览,建造新的教堂;这在九世纪简直成为一种正式的营业部门了。”(罗特,第254页)“苏瓦松的圣梅达尔德修道院的使者,在罗马费了极多的周折,乞求到圣塞巴斯提安的遗体,并将格雷哥里的遗体也一同偷走。当这两具遗体放在修道院里的时候,跑来瞻仰新到的圣者的人是那么多,他们就像蝗虫一样布满了那个地区,对于求助者,不是一个一个治疗,而是成群结队一起治疗。结果是,修道士们只得用升子来量金钱,这样的升子就有85个,修道院的黄金储藏量达到900磅。”(第255页)
  欺骗、魔术、死者,特别是圣者的显灵,都被教会用作骗取财物的手段。最后但也是最重要的方法是假造证件。
  我们还是让罗特说话吧:“许多宗教界人士大规模地干这种事……这一种营业老早便已开始了……这样的营业规模到底有多大,可以从我们所搜集的大量假造文件的数目中看出来。在布雷基尼所引用的360件墨洛温王朝文书中,约有130件绝对是假的……兰斯的欣克马尔就利用过莱米鸠斯的假遗嘱为他的教会侵占了许多财产,而这些在真的遗嘱里面根本没有提到过,虽然真遗嘱从未遗失,欣克马尔又清楚地知道前者是伪造的。”
  甚至教皇约翰八世也企图利用一张明知是伪造的文件霸占巴黎附近圣丹尼修道院的产业(罗特,第256页及以下各页)。
  采用捐献、勒索、欺骗、诈骗、假造证据以及其他带有刑事犯罪性质的勾当而巧取豪夺来的教会地产,在短短几世纪间竟然达到了极其庞大的数目,这是没有什么奇怪的。现在座落在巴黎境界内的圣热尔门-德-普雷修道院,在九世纪初共有地产8000芒斯或胡菲[注:芒斯或胡菲是中世纪农民的份地。——编者注],根据盖拉尔的计算,面积计达429987公顷,每年收益100万法郎=80万马克[329]。如果每胡菲面积平均以54公顷计算,收益以125法郎=100马克计算,那末,在同一时候,圣丹尼、吕克瑟伊和图尔的圣马丁诸修道院,每处有地产15000芒斯,面积81万公顷,收益达150万马克。而这还是矮子丕平没收教会土地以后的情形!据罗特(第249页)估计,在七世纪末,高卢教会的全部土地,不是少于而是多于土地总面积的三分之一。
  这些庞大的地产,一部分是交给教会的不自由的佃农耕种的,可是也有一部分是由教会的自由佃农耕种的。在不自由的人中间,奴隶(servi)必须向主人提供的赋役在当初是没有什么限制的,因为他们并非有权利的人;但是在这里,对于有固定住所的奴隶,似乎不久也在习惯上定出了赋役的标准。与此相反,其他两种不自由的阶级,隶农和半农奴(他们当时在法权地位上究竟有什么差别,我们没有这方面的材料),他们的赋役倒有明确的规定,内容包含一定数目的人工、畜工,还有一定数量的农产品。这是从很久以前保留下来的依附关系。相反,自由人不在公有地上或者他们的私有地上,而在他人的土地上耕作,这对日耳曼人来说,却是一件新事情。不待说,日耳曼人在高卢,或者一般地在实行罗马法的地区,相当经常地遇到作为佃农的自由的罗马人。但是,他们在占地时所关心的,是他们自己不要变做佃农,而能够在自有地上耕种。因而,在自由的法兰克人能够变做任何别人的佃农之前,一定是由于某种原因把占据土地时所获得的自主地丧失了,一个特殊的无地的自由法兰克人阶级一定已经形成了。
  这个阶级是由于地产开始集中而形成的,也是由于引起地产集中的那些原因而形成的;这一方面是由于内战和没收,另一方面多半是由于时势的逼迫,为了求得安全而把土地转让给教会。而教会很快又发现了一种特殊方法,来鼓励这样的转让:它不仅让捐献者在缴纳代役租的情况下保留他的土地使用权,而且在这以外还租给他一块教会土地。这种捐献采取两种形式。一种是捐献者在生前保有土地使用权,只在他死后土地才成为教会的财产(donatio post obitum);在这种情况下,一般都是,而且以后在国王教令里也明确规定,捐献者从教会得到比捐献的土地多一倍的纳租租种地。另一种情况是捐献立即生效(cessio a die praesente),捐献人根据教会颁发的文件,即所谓暂时租佃契约,得到教会的多两倍的租地(不包括他自己的土地),这些土地大多是交给他终身耕种的,但也往往只租给他一个较长或较短的时期。无地的自由人阶级一经形成,其中便有许多人也参加到这种关系中去。答应给他们的暂时租佃,大概在开头的时候多数是5年,可是不久也都变成终身的了。
  没有疑问,早在墨洛温王朝时代,在世俗豪绅显贵们的土地上,也发生了跟教会土地完全相同的关系;所以在那里,除了不自由的佃农以外,还移来了缴纳代役租的自由佃农。早在查理·马尔泰尔的时代,这类自由佃农的人数想必已经很多了,不然,查理·马尔泰尔所开始的、由他的儿子和孙子所完成的土地关系的改革,至少在一个方面,成为不可理解的了。
  这种变革是以两种新制度为基础的。第一、为了把帝国的豪绅显贵同王室密切联系起来,王室土地以后就不再赠送给他们了,而是仅仅作为“采邑”授予他们,终生使用;不过这是带有一定条件的,违反这些条件,就以收回采邑相处罚。这样一来,豪绅显贵本人也成了国王的佃农。第二、为了确保豪绅显贵的自由佃农服兵役,把区的伯爵对移居在他们领地上的自由人的管辖职权部分地转交给他们,任命他们当这些自由人的“领主”。这两种变革,我们暂时只来考察前一种。
  在征服了谋叛的小“暴君”以后,查理便按照旧日的惯例,没收他们的地产(关于这一点缺乏材料);但是,当他以后恢复了他们的职位和官爵的时候,便把这些地产的全部或一部,作为采邑重新授予他们。对于倔强的主教们的教会土地,他还不敢冒险这样做;他撤换他们,将他们的职位赐予对他恭顺的人;在这些人中,不消说,有许多人除去行过剃发式(sola tonsura clericus)以外,是毫无僧侣资格的。这些新的主教和修道院院长,现在开始遵照他的命令,将大块的教会土地,暂时出租给俗人。这在过去不是没有先例的,不过现在是大规模地进行罢了。他的儿子丕平做得彻底得多了。教会没落了,僧侣受人藐视了,教皇受到伦巴德人的压迫,除了依靠丕平的援助外,再没有其他的办法了。丕平帮助教皇,协助他扩大教会的统治,给予他种种支持。可是,他取得了报酬,他把绝大部分的教会土地都合并于王室土地,只给主教和修道院留下为维持生存所必需的一部分。这第一次大规模的教产还俗,教会是无抵抗地忍受了。勒斯廷的正教最高会议批准了这件事,虽然附有保留条件,可是从未执行。这些极其庞大的地产,使得已经涸竭的王室土地重新站稳了脚跟,并且大部用于以后的封赐,而这些封赐事实上不久都采取了一般的采邑形式。
  在这里,我们必须指出,教会很快便从这种打击之下恢复起来了。这些上帝的勇士们一清算了丕平,便马上重新开始旧日的那一套办法。捐献又从各个方面源源而来。自由的小农们还处在二百年以来的那种水深火热的境地。在查理大帝及其后继者们统治下,他们的境况变得更坏了,许多农民都带着自己的房屋土地,投靠主教的曲柄圭杖的庇护。国王们把一部分赃物退还给一些受到特别优待的修道院,把大量王室土地送给另外一些修道院,特别是在日耳曼尼亚的修道院。在虔诚者路易的统治下,教会的贡特朗幸运时代似乎又重新降临了。在修道院的档案里,关于九世纪的捐献的材料,是特别丰富的。
  采邑,也就是我们现在打算比较详细研究的这一种新制度,还不就是以后的封地,但已经是它的萌芽。采邑的授予,一开始就以封主和受封者双方共同的生存时间为限。双方有一方死亡,它便归还所有人或其继承人。旧有关系的更新,必须重新履行一次授予受封者或其继承人的手续。可见,按照以后的说法,采邑在封主死亡时,要归还封主[Thronfall],在受封者死亡时,也要归还封主[Heimfall]。封主死亡归还封主这一办法,不久便取消了;大的受采邑者甚至比国王还强大。至于受封者死亡归还封主这一办法,往往早已改为授予原受采邑者的继承人了。在奥顿附近的一个帕特里西阿克庄园(佩西),由查理·马尔泰尔作为采邑授予希尔德布兰,在他这一家里,父子相传,经过四代,直到839年,国王方才把这个庄园的全部所有权赐给第四代受采邑者的一个弟兄。像这样的例子,在八世纪中叶以后并不少。
  在凡是牵涉到没收财产的场合,封主都可以收回这些采邑。这样的事件,在卡罗林王朝之下也是非常非常之多的。例如,在矮子丕平时候的阿勒曼尼亚的暴动,绍林吉亚人的谋叛,萨克森人多次的起义,都不断引起没收;有的是没收自由农民的土地,有的是没收豪绅显贵的庄园和采邑。在虔诚者路易和他的几个儿子统治之下,虽然契约上有相反的规定,但在内战中间,这样的事情仍然不断地发生。还有一些非政治性的犯罪,也会招致财产的没收。
  除此以外,倘使受采邑者玩忽了他应尽的一般臣民职责,王室也可以收回采邑;例如,滥用豁免权,不交出盗匪,不带自己的甲胄上阵,不尊重国王的敕谕等等。其次,采邑的授予是附有特殊条件的,倘使违犯这些条件,采邑就可收回;当然,这并不牵涉受采邑者的其他的财产。例如,在旧有的教会土地授出后,受采邑者未向教会缴纳应付的租税(nonae et decimae〔九一税和什一税〕[注:即收获物和其他收入的九分之一或十分之一。——编者注])时,或者是使土地荒芜了,就要收回采邑;在后一种场合,通常先要给予一年的警告期,以便受采邑者在这个期间可以改进经营,避免没收的危险,等等。此外,地产的授予,可以附带一定的服役,而且事实上,当采邑愈益发展为真正的封地的时候,这样的事也就愈多了。不过,这在开头的时候,完全不是必要的;至少,就服兵役说是这样的。有许多采邑,是授予低级僧侣、修道士、教会的或世俗的妇女的。
  最后,也决不排斥这样的可能性:国王起初授予土地也保留了收回的权利,或者规定了一定的期限,即作为暂时租佃。从个别的材料和教会的做法看来,这似乎是很可能的。但是不管怎样,这种做法不久就停止了,因为采邑的授予,在九世纪已经普遍通行了。
  如上所述,教会过去多半是把土地作为暂时租佃的土地,在一定期间,交给它们的自由佃农耕种,现在得仿照王室的榜样了(我们应该假定,大土地占有主和受采邑者的情况也是如此)。它们不但也开始采用采邑,而且这种方式竟然达到这样的优势,以致使原有的暂时租佃也变成了终身租佃,不知不觉地带上了采邑的性质,到了九世纪,暂时租佃差不多全部都已变为采邑了。在九世纪后半期,教会的受采邑者以及世俗豪绅显贵的受采邑者,一定在国家中早已占到重要的地位;他们中间的许多人,一定成为占有庞大地产的人物,并且成为以后的下层贵族的始祖。否则,有些人的采邑被郎城的欣克马尔无理地夺回的时候,秃头查理也许就不会这样热心地关怀这些人了。
  我们看到,采邑已经具有在发展起来的封地里面可以重新看见的许多特征。封主死亡,归还封主;受封者死亡,也归还封主,这对采邑和封地都是一样的。和封地一样,采邑也是只有在特定的条件之下才能收回的。由采邑造成的社会等级制度,就是从国王起,经过大的受采邑者(帝国公爵的前身),到中等受采邑者(以后的贵族),并且从中等受采邑者起,下至绝大多数生活在马尔克内的自由的和不自由的农民,在这样一个社会等级制度中我们看到了以后的森严的封建等级制的基础。如果说,以后的封地在任何情形之下都是一种职田,而且对封地主负有服兵役的义务,那末,后一种情形在采邑上还未发生,前一种情形也根本不是非有不可的。可是,采邑转为职田的倾向已经不可否认地存在着,并且在九世纪,它的活动范围愈来愈大了。这种倾向愈发自由地发展,采邑也就愈益发展为封地了。
  不过,在这一发展过程中发生作用的还有另一种因素,那就是区制度和军事制度起初在大地产的影响下、以后在大采邑的影响下发生的变化;而以前的大地产,由于不断的内战和与之相连而来的地产的充公和再度的授予,愈来愈转化为采邑了。
  显然,这一章里谈的,只是纯粹的、古典形态的采邑;这种采邑当然不过是一种暂时的、并非到处同时出现的形态。可是,只有拿这种纯粹的形态来考察,才能了解这种经济关系的历史表现形态,而罗特的主要功绩之一就在于,他从一切混杂的附属物中拣出了采邑这种古典形态。

区制度和军事制度


  上面叙述过的土地占有情况的变革,不能不影响到旧有的国家制度。它使国家制度发生了同样重大的变动,而这些变动又反过来影响土地占有关系。我们暂且不谈整个国家制度的改革,而在这里先考察一下,新的经济状况对于旧的人民制度在区和军事这两方面还保存着的残余发生了什么影响。
  在墨洛温王朝时代,我们已经看到,伯爵、公爵们往往充任王室土地的管理人。不过,只是到了九世纪,我们才确凿地看到,某些王室土地同伯爵官职有了这样的联系:在任的伯爵领取这些土地的收入了。从前的名誉官职,现在成了一种由可靠的收入中支付俸禄的官职了。此外,我们看到在当时的情况下自然发生的另一种现象,即伯爵们占有了授予他们个人的王室采邑。这样,伯爵在他的伯爵领地内,便成为一个有势力的地主了。
  首先,很明显,伯爵的权威一定受到了在他下面、与他并存的大土地占有主的损害;这些人在墨洛温王朝以及在卡罗林王朝初期,对国王的敕论都常常加以嘲笑,对于伯爵的号令,一定会更加不尊重。他们的自由佃农,仗着有势力的地主的庇护,往往同样忽视伯爵传唤他们出庭或征召入伍的命令。这正是以授予采邑代替授予自主地的一个原因,也是旧日自由的大地产后来多半逐渐转变为采邑的一个原因。
  单单这样,还不能保证吸引豪绅显贵土地上的自由人履行对于国家的义务。必须紧接着作进一步的变动。在国王看来,必须让大土地占有主们,对于他们的自由佃农在出席法庭、应征入伍以及执行其他传统的对国家的义务方面,负起责任,正如过去伯爵对其领地内的一切自由居民所负担的责任一样。而这只有当国王把伯爵对于他们的佃农的一部分权力转让给豪绅显贵时,方才能够做到。地主或受采邑者,必须把他自己的人提到法庭;就是说,他们必须经过他而被传唤到案。他必须使他们应征入伍;也就是说,必须要经过他来征集他们;为了能够经常负起对他们的责任,他必须具有领导他们并维持军事纪律的权力。但是,这以前是,当时还依然是佃农对于国王的服务;处罚抗命者的,不是土地占有者,而是国王的伯爵;罚款也应归入王室的国库。
  这种改革也要追溯到查理·马尔泰尔。至少是从他那时起,我们才看到教会显贵亲身上阵的习尚;而这一习尚,按照罗特的看法,只有从这里才能得到说明,即查理命令主教们带领他们的佃农出征,是为了保证后者能够上阵。毫无疑问,世俗的豪绅显贵及其佃农也发生了同样的事情。在查理大帝统治之下,这种新制度已经稳固地确立起来,而且已经普遍推行了。
  可是这样一来,自由佃农的政治地位,也起了重要的变化。他们过去不管在经济上怎样厉害地依附于地主,但在法律上是同他们的地主平等的,现在他们在法律上也成了地主的臣属了。经济上的屈从取得了政治上的认可。地主成为领主、老爷,佃农成为他的homines〔人〕;“主人”成了“人”的长官。自由人法权上的平等地位,一去不复返了;最下层的“人”的充分的自由,由于世袭地产的丧失早已受到了极大损害,现在他们同不自由人又接近了一步。同时,新的“主人”超出旧日的一般自由的水平也就更多了。新贵族在经济上已经打下的基础,为国家所承认,成为国家机器中经常起作用的一种飞轮。
  除了由自由佃农构成的这种《homines》以外,还有另外一种人。这就是自愿跟豪绅显贵们发生服役关系或侍从关系的贫穷的自由人。墨洛温王朝的国王们,都有他们的侍从人员,即所谓随从。当时的豪绅显贵们,也不会没有侍从人员的。在卡罗林王朝,国王的这些侍从们叫做《vassi》、《vasalli》或者《gasindi》;这些称呼,在古代“民族法”中还是使用于不自由人的,可是现在通例却含有自由的侍从的意义了。这同一的称呼,也适用于豪绅显贵们的侍从,这样的人,现在已经到处出现,而且在社会和国家中,成为一种人数日益众多、地位日益重要的成分了。
  豪绅显贵是怎样获得这些侍从的,这可以从当日的契约程式中看出来。例如,在一张这样的契约程式(西尔蒙契约程式集第43号)中说:
  “众所周知,我无衣无食,所以请求您(主人)开恩,我希望受您的庇护(mundeburdum——等于监护)并投靠于您,条件如下:您按照我为您服务的情况和应得的报酬负责供给我衣食;而我只要还活着,就要按照一个自由人(ingenuili ordine)的样子,听候您的使唤;并且,我终生都不脱离您的权力和保护,一辈子留在您的权力和保护之下。”[330]
  这一契约程式充分说明了单纯的、丝毫没有掺杂外来成分的侍从关系如何产生和具有怎样的性质,尤其是说明了一个完全破产的穷人贫困到了极点的情况。给领主当侍从的关系的产生,乃是出于双方自由的协议——所谓自由,乃是罗马的和现代的法学上的自由——它往往跟现代工人为工厂主服务的情况是一样的。“人”投靠主人,主人接受他的投靠。投靠的仪式用握手和宣誓效忠表示出来。协议是终身的,只有在缔约双方有一方死亡的时候,方能解除。仆从必须负责完成他主人交给他的任何一种与一个自由人地位不相违背的劳役。为此,主人必须维持他的生活,并酌情给予报酬。土地的转让并不一定要与此相联系,而且事实上也决不是在一切场合都有这种联系。
  这种关系,在卡罗林王朝,特别是在查理大帝以后,不但被容忍了,而且受到了直接的鼓励;最后,大概是在847年的一道敕令里,把这一点规定为一切普通的自由人的义务,而且由国家监督施行。这样一来,仆从对于主人的这种关系,只有在主人企图杀死他、用棍子打他、强奸他的妻女、或者夺取他的世袭地产的时候,仆从才能单方面地解除(813年的敕令)。只要仆从从主人那里接受1索里达金币的东西,他便被束缚于主人了;从这里可以再一次清楚地看出,当时的臣仆关系并不一定是跟土地的授予相联系的。这同样的规定也出现在816年的一道敕令里面,不过附加了一条规定,即当主人企图以非法的方法使仆从陷入不自由地位,或者能够履行答应给仆从的保护而不履行的时候,仆从可以解除这种关系。
  在国家面前,现在封君[Gefolgsherr]对他的侍从取得了跟地主或受采邑者对其佃农一样的权利和义务。他们对于国王依然负有服役的义务;只不过在这里,在国王同其伯爵之间,插进了封君。他叫他的臣仆出席法庭,他征集他们,带领他们参战,在他们中间维持军律;他为他们负责,并按照规定标准武装他们。因此,封君对于他的臣属也就取得了一定的处罚权,这就形成了以后日益发展起来的领主对其臣仆的审判权的起点。
  在这两种后来得到进一步发展的制度中,在臣仆制的形成中,在伯爵(也就是国家)对臣属,即对佃农和无地侍从(他后来不久称之为《Vassi》,《Vasalli》,《Homines》)的行政权力转交给地主、王室领地管理人、受采邑者和封君的这件事中,在国家这样确认并加强主人对臣仆的实际权力的这件事中,我们可以看出,在采邑中业已产生的封地的萌芽,已经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从国王起,经过大的受采邑者到他们的自由佃农,最后直到不自由人,这一种身分等级制度,已成为国家组织中被确认的、在行政上正式起作用的要素了。国家承认,没有它的帮助,就不能存在下去。这里当然要说明,事实上是怎样进行这种帮助的。
  侍从和佃农的区别,只是在开头为了证明自由人依附关系的双重起源,才有重要的意义。不久,这两种臣仆不但在名义上,而且在事实上也不可区分地合而为一了。大的受采邑者日益接受投靠国王的习尚,即不但成为国王的受采邑者,而且成为国王的臣仆。国王认为叫豪绅显贵、主教、修道院院长、伯爵和臣仆亲自对他举行效忠宣誓,对于他是有利的(“贝坦年鉴”[331],837年,九世纪较多)。在这里,一般的臣民宣誓与特殊的臣仆宣誓之间的差别,不久也就消失了。于是,所有的豪绅显贵都逐渐变为国王的臣仆了。但是,大土地占有主因此而逐渐发展成为一个特殊的等级,成为贵族,得到了国家的承认,包括于国家组织之中,成为行政上正式起作用的一种杠杆了。
  各个大土地占有主的侍从,也同样地慢慢变为佃农了。除了在老爷的庄园里直接供给膳食(而这也只能适用于极少数人)以外,想要保证侍从们的生活,只能将他们安置在土地上,将土地作为采邑,分给他们,别无其他办法。维持大量具有战斗力的侍从,这在战争连绵不断的时代是豪绅显贵生存的首要条件,而这些侍从只有通过授予土地的方法才能得到。于是,老爷的庄园内的无地仆从由于大批人居住在老爷的土地上而逐渐消失了。
  但是,这种新因素愈渗入旧制度,旧制度的基础愈动摇。以前由国王和伯爵直接行使国家权力的方法,日益让位于一种间接的方法;在普通的自由人和国家之间,出现了领主,自由人通过尽忠的宣誓在人身上愈来愈受领主的束缚。国家机器中最有力的发动机——伯爵,不得不日益退居次要地位,事实上也正是如此。查理大帝在这里的做法,也和他在其他方面例行的做法一样。像我们所看到的那样,他在开头的时候,极力鼓励臣仆关系的扩张,直至独立的小自由人几乎完全消灭为止;但当他看到因此而削弱了他的权力时,他便企图通过国家的干涉重新恢复自己的权力。这在一个如此有魄力、如此威严的统治者之下,在许多场合,是可能成功的,可是到了他的软弱无力的后继者统治的时候,在他帮助下造成的事实,以不可阻挡之势为自己开辟了道路。
  查理所喜爱的方法是派出王室特命全权大臣(missi domi-nici)。有的地方,普通的王室官吏——伯爵——无法控制愈来愈混乱的局面,特使就应当去加以控制(这要从历史上作更进一步的研究和发挥)。
  不过,也还有另一种办法,就是改变伯爵的地位,使他在行使权力的物质手段方面至少能与其伯爵领地内的豪绅显贵相等。这只有使伯爵同样加入大土地占有主的行列,才能做到,而这又需要通过两种方法。可以将各个区的若干土地,作为赠予地拨给伯爵官职,由在任的伯爵作为公务来管理这些土地,并取得土地的收入。这方面的例子,特别是在档案文件中是非常之多的,并且从八世纪末就已开始了;自九世纪起,这种关系已经很普遍了。这样的赠予地,不用说,大多数都是取之于王室国有土地;正如我们在墨洛温时期所早已看到的情形那样,伯爵和公爵往往成为他们辖境内王室国有土地的管理人。
  值得注意的是,还有许多这样的例子(甚至还有这样的契约程式):主教们也把教堂土地捐赠给伯爵官职,自然仍旧保留教堂土地的不可转让权,而采取某种采邑的形式。教会的慷慨是十分出名的,所以在这里,除了由于严重困难是不能用别的理由来说明的,在邻近的世俗豪绅显贵日益增长的压力之下,教会也只有跟国家权力的残余结为同盟了。
  这种同伯爵官职施在一起的附属物(res comitatus,pertinen-tiae comitatus〔伯爵财产,伯爵所属物〕),起初是同授予在任伯爵个人的采邑严格地划分开的。采邑的授予,通常也是很多的;所以,把赠予地和采邑加在一起,原来属于名誉官职的伯爵官职,现在却成为收入非常优厚的职位了,而自虔诚者路易以后,这种赠予地同王室其他慷慨的赠予一样,也是特意授予国王想争取或者想靠他们的支持来保住自己的人。所以,关于口吃者路易有这样的记载,《quos potuit conciliavit sibi,dans eis abbatias et comitatus ac villas》〔“凡是能够争取到的人,他都授予他们修道院、伯爵领地和庄园,把他们争取过来”〕(“贝坦年鉴”,877年)。《honor》〔“荣誉”〕这个名词,在过去本来是指跟一些名誉权利相联系的官职说的,到了九世纪却具有同采邑一词完全相同的意义了。于是,像罗特所正确地强调指出的那样(第408页),伯爵官职的性质,必然也要跟着发生一种本质的变化了。领主制就其获得公共性质这一点而言,起初是仿照伯爵的官职,被赋予了伯爵的权柄。现在——在九世纪后半期——领主制已经到处盛行,以致伯爵的官职有被压倒的危险,它本身只有日益接受领主制的性质,才能保持它的权力地位。伯爵愈来愈多地、并非没有成效地篡夺了领主对其所辖区内的居民(pagenses)的地位,而且侵入了他们的私人关系和公务关系。正如其他的“主人们”对待他们邻近的小百姓那样,伯爵也对区内的一些贫困的自由居民威胁利诱,使他们依附于他,充当他的臣仆。伯爵能够如此滥用他的职权这一简单的事实,最清楚不过地证明,当时残余下来的普通的自由人要想从王权及其机构那里期待保护,是怎样地不可能,这样一来,伯爵就更容易做到这一点了。受尽了各方面的暴力欺凌的这些小自由人,倘使能够找到一个保护人,纵使交出他们的自主地,然后再单单作为采邑收回来,那已经是很幸运了。早在811年的敕令里,查理大帝已经埋怨说,主教、修道院院长、伯爵、法官、百户长,不断地施展司法上的诡计或频繁地征募兵役,使小百姓们遭到破产,只好把自己的自主地奉送或出卖给他们,穷人们只得为自己的财产被掠夺而高声喊冤了,等等。在这种情形之下,在九世纪末的高卢,大部分的自由财产已经转入教堂、伯爵以及其他豪绅显贵的手中(兰斯的欣克马尔,869年)。稍后,在若干省份,小自由人的自由地产,甚至完全消灭了(毛勒“概论”第212页)。随着受采邑者权力的扩大和王权的衰落,采邑逐渐变为世袭,伯爵官职不久也按照习惯变为世袭的了。如果说,在大量的王室的受采邑者之中,我们看到了后来的豪族的萌芽,那末,在这里,我们就看到了从区的伯爵中产生出来的邦君的领土主权的胚胎。



  在社会和政治制度已经这样完全改变以后,以一切自由人服兵役——这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为基础的旧军事制度,在外表上还是照旧不变;只不过在有新的依附关系出现的地方,领主插在他的臣仆和伯爵的中间。可是,普通的自由人一年一年地愈来愈无力负起兵役的重担了。所谓兵役不单包括个人的服役;被征集的人还要负责自己的装备,而且在头半年里伙食也要自备;最后,查理大帝时代连绵不断的战争,使事情超过了极限。负担重到不堪忍受的地步,为了逃避这种负担,大群的小自由人宁愿将他们剩余的田产,甚至他们自身及其后代,都转让给豪绅显贵,尤其是转让给教会。查理把那些自由的尚武的法兰克人弄到了这种地步,以致他们宁愿做依附农民和农奴,只求不去打仗就行了。在大量的自由人已经全部或大部丧失了他们的地产以后,查理还要坚持实行建立在一切自由人的土地共同和平均占有上面的军事制度,而且推行到极端的地步,由此产生的结果就是如此。
  然而事实强于查理的执拗和野心。旧的军事制度是无法再维持下去了。以国家经费装备和供养军队,在那个几乎没有货币和商业的自然经济时代,也是无从谈起的。因此,查理不得不对兵役义务加以限制,以便能够保证兵员的装备和给养。这是在807年的亚琛敕令中提出的,当时战争还是限于国境上的战斗,帝国的处境整个来说大致还是安全的。首先,每个王室的受采邑者都要毫无例外地应征;其次,占有12胡菲(mansi〔芒斯〕)的人,必须以甲胄武装起来,因而也要骑马出征(《caballarius》〔“骑士”〕,这个词出现在这同一个敕令里)。占有3至5胡菲的人,都有出征的义务。每两个占有2胡菲的人,每3个占有1胡菲的人,每6个占有半胡菲的人,每次需出兵一人,由其余的人负责装备。完全没有土地但占有价值5索里达动产的自由人,也必须每6人出兵一人,其他5人每人出1索里达,以资助他。征发亦因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在邻近地区发生战争时,必须全部出征,如战地相离较远,则根据距离远近,将人员数目缩减到二分之一至六分之一。
  查理在这里的用意,显然是想使旧有的军事制度适应有服兵役义务的人的已经改变了的经济生活状况,想救出还能救出的东西。然而,这种让步也无济于事;不久之后,他不得不在“关于扩军的敕令”里,再度减免兵役的负担。一般认为,这一敕令早于亚琛敕令,但照它的全部内容看,毫无疑问,要晚于亚琛敕令许多年。它把每出兵一人所需的胡菲数,由3胡菲提高到4胡菲;占有半胡菲的人和没有土地的人是豁免了兵役,而受采邑者的兵役义务也限制到每4胡菲出兵一人。在查理的后继者的统治之下,似乎每出兵一人所需胡菲的最低限度,甚至提高到5胡菲。
  值得注意的是,征集必须身披甲胄入伍的拥有12胡菲的人入伍,像是遇到了极大的困难。至少是,身披甲胄出阵的命令在敕令里重复了无数次。
  于是,普通的自由人日渐消灭了。他们日益跟土地分离,早已驱使他们中间的一部分人沦为新兴大地主的臣仆,由于害怕兵役造成直接的破产,另一部分人甚至被迫当了农奴。这种陷于受奴役境地[Ergebung in die Knechtschaft]的过程发展十分迅速,这从当时还位于巴黎郊外的圣热尔门-德-普雷修道院的地产登记册中可以看出。这本地产登记册是由修道院院长伊尔米农在九世纪初编制出来的;从这里可以看出,在修道院的农民中间,有2080户是隶农,35户是半农奴,220户是奴隶(servi),只有8户是自由人。可是,隶农这个词,当时在高卢,断然是不自由人。一个女自由人同隶农或奴隶通婚,被认为是亵渎神明(deturpatam),她必须受主人的支配(817年的敕令)。虔诚者路易下令,要(普瓦提埃的一个修道院的)《colonus vel servus ad naturale servitium velit nolit redeat》〔“隶农或奴隶,不管他愿意与否,应当回到他的天然的依附地位”〕。他们往往受体罚(853年、861年、864年、873年的敕令),有时获得自由(见盖拉尔“修道院院长伊尔米农的地产登记册”)。这些农奴并不是什么罗曼人。按照研究过这些姓名的雅科布·格林自己的证明(“德意志语言史”第1卷),他们的姓名“几乎全是法兰克人的,法兰克人的数目大大超过了为数很少的罗曼人”。
  不自由的人口如此大量的增加,又打乱了法兰克社会的阶级关系。除了当时正在迅速形成为一个特殊等级的大土地占有主们以外,除了他们的自由臣仆以外,现在又出现了一个不自由人的阶级,这个阶级把残余的普通的自由人日益吸收进去。这些不自由的人,有一部分曾经是自由人,另一部分则是自由人的子女;从三代以前或更早的时候起就祖祖辈辈受奴役[erblicher Knecht-schaft]的,占极少数。他们大多数人还并不是从外面偷运来的萨克森人的、温德人等的战俘;相反地,他们大多数都是土生土长的法兰克人和罗曼人。对付这样的人,尤其是在他们已开始成为居民中的大多数的情况下,就不像对付世袭的或者外来的农奴那样容易了。他们还没有习惯于受奴役的地位[Knechtschaft];连隶农也不免要受到的体罚(853年、861年、873年的敕令),他们仍然认为是一种耻辱,而不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事。因此,不自由的人、甚至农民臣仆就发生了多次的叛乱和暴动。查理大帝曾经亲自以极端残暴的方法镇压过兰斯主教管区佃农的一次暴动。虔诚者路易曾在821年的敕令里,说到弗兰德及梅纳比地区(在利斯河上游)奴隶(servorum)的叛乱。848年和866年,曾经对美因兹主教管区的仆从(homines)的暴动进行了镇压。镇压这类叛乱的命令,在779年以后的敕令里一再地重复着。在萨克森的“斯特林加”暴动[332],一定也具有同样的性质。八世纪末和九世纪初以后,不自由人的赋役,甚至包括定住的奴隶们的赋役在内,都渐渐地规定出一定的、不许超过的限度。查理大帝在他的敕令里,对此曾作明文的规定。这显然是不自由的大众的这种带威胁性的行动的结果。
  在占领高卢时构成了全部法兰克人中的普通的自由人等级消灭了,人民分裂为大土地占有主、臣仆和农奴,——这就是查理为取得他的新罗马帝国所付出的代价。随着普通的自由人的消灭,旧的军事制度瓦解了,随着两者的消灭,王权也崩溃了。查理把他自身统治的唯一基础破坏了。他还能勉强支撑下去;可是一到了他的后继者们的手里,实际上由他亲手造成的东西,却明显地暴露出来了。

注释:法兰克方言


  对于这种方言,语言学家们开了一个出奇的玩笑。格林认为它已经溶化在法兰西语和高地德意志语中,但新近的研究者们则认为自敦基尔欣和阿姆斯特丹起,至翁施特鲁特河、萨利河、雷察特河止,甚至一直到多瑙河,并且经过移民而直达理森山,都是法兰克方言流行的范围。甚至像库里茨·海奈那样的语文学家,竟也根据在韦尔登抄录的一篇古福音诗[334]手稿,编造出一种古代下法兰克语言,而这几乎是一种略带法兰克语色彩的纯粹的古代萨克森语,——而布劳涅则干脆把一切真正的下法兰克方言,一部划归萨克森语,一部划归尼德兰语[335]。最后,阿尔诺德是把里普利安人征服的地区,局限于阿尔和康塞尔两河分水岭以北的地方,而认为所有位于南方及西南方的地区,开头是由阿勒曼尼人占领,以后又是单独由卡滕人(他把卡滕人也划归法兰克人之中)占领的,因此,他们说的话也是阿勒曼尼—卡滕语。
  首先,让我们恢复法兰克语言区的实际界限。绍林吉亚、黑森和美因法兰克尼亚,在卡罗林王朝时代曾在《Francia》的名称下并入这个地区,此外就没有任何理由划入这个地区。在施佩萨尔特、福格耳贝克林山和卡累尔-阿斯坦山以东诸地所说的语言,绝对不是法兰克语。黑森和绍林吉亚是独立的部落居住的地方,有它们自己的独立的方言;在美因法兰克尼亚居住的是斯拉夫人、绍林吉亚人和黑森人的混血人口,其中还夹杂有巴伐利亚人和法兰克人的因素,并且形成了它的独特的方言。
  只有把高地德意志语的辅音音变侵入这些方言中的程度拿来作为主要区别标准,才能将这三个语言分支算做法兰克语。但是,我们将要看到,正是这种方法引起了非法兰克人在判断法兰克语言时的全部混乱。
  我们从最古的文物开始,并且首先对摩里茨·海奈[注:摩里茨·海奈“古代萨克森语及古代下法兰克语简明语法”1873年帕德波恩版(《Kleine altsächsische und altniederfränkische Grammatik von Moritz Heyne》.Paderborn,1873)。]的所谓古代下法兰克语作一个正确的说明。写于韦尔登而目前存放在牛津的所谓古福音诗的柯顿手稿,根据海奈的意见,应当是古代下法兰克语,因为这个手稿是在韦尔登的修道院写成的,这个修道院虽然仍然是在法兰克境内,但离萨克森边境极近。旧的部落边界,今日还是贝尔格区同马尔克区的边界;在处于两地之间的修道院中,韦尔登的修道院属于法兰克尼亚,埃森的修道院属于萨克森。韦尔登在东面和北面,都跟毫无疑问的萨克森的村庄紧紧相连;在鲁尔河同利珀河之间的平原上,萨克森语言在若干地方差不多侵入到莱茵河一带。有一部萨克森语的作品在韦尔登抄写出来,而且显然是由一个法兰克人抄写的,在这个法兰克人的笔下不时流露出法兰克语的字形——这种情形还远不足以说明抄本上的语言就是法兰克语。除了柯顿的这个古福音诗抄本以外,海奈还举出了一些具有同一性质的韦尔登的断简残篇以及他认为来自亚琛地方的一首赞美诗译文的残稿,他以为这些也是用下法兰克语写的;但凯伦(“‘萨利克法’注解”)[336]却直截了当地认定这篇译文是尼德兰语。事实上,这篇译文一方面带有完全的尼德兰语形,但是另一方面,也带有真正的莱茵—法兰克语形,甚至还有高地德意志语辅音音变的痕迹。它显然是在尼德兰语和莱茵—法兰克语之间的边境上,大约是在亚琛和马斯特里赫特之间的地方译出的。译文的语言要比那两个古福音诗抄本的语言年轻得多。
  但是,单单根据柯顿的古福音诗抄本,根据抄本中出现的少量法兰克语形,就足以肯定法兰克语和萨克森语的若干基本差别。
  一、在所有的印格伏南方言里,现在时直陈式复数的三种人称的结尾都是相同的,即同样是以一个前面带有元音的齿音字母为结尾;古代萨克森语结尾为d,盎格鲁撒克逊语为dh,古代弗里西安语为th(这大概也可以代替dh)。例如,在古代萨克森语中,hebbiad的意思是wir haben,ihr habt,sie haben,同样地,fallan,gawinnan的所有三种人称,都同样是fallad,winnad。在这里,第三人称使所有三种人称都从属于它自己,但应当注意的是,印格伏南语新特有的那种在d或dh之前省略了n的现象,也是所有上述这三种方言所共有的。在一切现存的方言之中,只有威斯特伐里亚语还保留这种特殊性;在那里,今天仍然说wi,ji,se hebbed等等。其他的萨克森方言同西弗里西安方言一样,已经没有这种特殊性了;它们的三种人称是有区别的[注:恩格斯在手稿中用铅笔添了这几个字:“和第三人称同第二人称的区别。”[337]——编者注]
  西莱茵的赞美诗,同中部高地德意志语一样,复数第一人称结尾为m,第二人称为t,第三人称为nt。相反地,柯顿的古福音诗抄本,除了萨克森语形以外,还曾好几次出现完全不同的另一种形式,例如:tholônd-sie dulden[他们容忍],gornônd-ihr klagt[你们诉苦],以及命令式marient-verkündigt[宣告],seggient-sagt[讲]。而这在萨克森语里,则要求tholôd,gornôt,mâriad,seggiad。这些形式,不单是法兰克的语形,它们甚至直到今日仍然是真正的韦如登方言,贝尔格的地区方言。在贝尔格语里,现在时复数三种人称也是相同的,不过不是像萨克森语那样以d结尾,而是像法兰克语那样以nt结尾。同马尔克福的wi hebbed相反,在这里,在边界线上,却说wi hant,并且与上面的命令式seggient相同,这里说seient ens-sagt einmal[讲一讲]。在这里,在贝尔格语里,所有的三种人称的语形完全相同;布劳涅等人根据这一简单的观察,就不加思索地宣称全部的贝尔格山区都属于萨克森语的范围。这种规则,诚然是从萨克森传到这里来的,但遗憾的是,它是由法兰克语输出的,因此,他们所证明的,恰恰是他们应当证明的反面。
  在齿音之前省去n,这在印格伏南方言里,并不限于上述的场合;这在古代弗里西安语中较为稀少,相反地,在古代萨克森语和盎格鲁撒克逊语中则流行颇广。例如:mudh-Mund,kudh-Kund,us-uns,odhar-ein anderer。那个法兰克人在韦尔登抄写古福音诗的时候,曾有两处把odhar写成法兰克语形andar。在韦尔登的赋税登记册上,法兰克语形的姓名Reinswind,Megin-swind同萨克森语形的姓名Reinswid,Meginswid,彼此交错着。相反地,在莱茵河左岸的赞美诗中,到处都写的是munt,kunt,uns,只有在所谓利普西乌斯[338]的注解(摘自这首赞美诗的一种已经失落的手抄本)中,有一处用farkutha abominabiles[可恨的]代替farkuntha。同样地,在古代萨利克人的文物上,姓名中的n也到处保存着,例如Gund,Segenand,Chlodosindis,Ansbertus等等;不过,这是无关紧要的。在现代的法兰克方言中,n到处都有(贝尔格语中唯一的例外是语形os-uns)。
  二、一般用来构成所谓古代萨克森语语法的语言文物,全部都出于西南威斯特伐里亚、闵斯德、弗雷肯霍斯特、埃森。这些文物上的语言,不但同一般的印格伏南语形有某些重大差别,而且同那些直到今天还作为真正古代萨克森语形而保持在恩格伦和奥斯特法利亚的专有名词中的语形也有某些重大差别。相反地,它同法兰克语和古代高地德意志语,却相似到了惊人的地步。因此,这种方言语法的新近研究者科瑟伊恩称它为古代西萨克森语[339]。
  因为我们在这种研究中所依据的,差不多只限于拉丁文文献中的专有名词,所以,西萨克森语和东萨克森语之间的可证实的语形差别,为数并不很多。这种语形差别只限于两种场合,但是都具有决定的意义。
  (1)在盎格鲁撒克逊语和古代弗里西安语里面,第二格复数的一切变化,都以a为词尾。相反地,在古代西萨克森语、古代法兰克语和古代高地德意志语中,则都以ô为词尾。但是,真正的古代萨克森语形究竟是怎样的呢?这种方言是否在这里真正地背离了印格伏南语的规则呢?
  恩格伦和奥斯特法利亚的文献,回答了这个问题。在Ste-dieraburg,Horsadal,Winethahûsen,Edingahûsun,Magathaburg和其他许多名称里面,复合词之前一部分是复数第二格,并以a为词尾。甚至在威斯特伐里亚,a也还没有完全消失:在弗雷肯霍斯特的登记册[340]中,就有Aningera lô和Wernerâ-Holthûson字样,而Osnabrück一词中的a,也正是古代的复数第二格。
  (2)法兰克语的阳性弱变化同古代高地德意志语一样,都是以o结尾,跟哥特—印格伏南语以a结尾是不同的。古代西萨克森语,照例也同样是以o结尾;可见,也是跟印格伏南语的习惯不同的。但古代萨克森语,却绝不是全部如此。甚至在威斯特伐里亚,o也并不是没有例外;在弗雷肯霍斯特的登记册上,除了o之外,还有一系列以a为词尾的名字(Sîboda,Uffa,Asica,Hassa,Wenda等等);在维干德[341]掌握的帕德波恩的文物中,几乎都是a,只有在极例外的情形下才有o;在奥斯特法利亚的文献里面,a差不多处于独占的地位;因此,雅·格林(“德意志语言史”)早已得出了这样的结论:不能不承认,a和an(间接格中的)是通行于民族各部分之间的原始的萨克森语形。a之被o排斥,也不单限于威斯特伐里亚。十五世纪初叶,编年史和其他文献中的东弗里西安语的阳性名词,几乎总是以o为词尾:例如Fokko,Occo,Enno,Smelo等等,而不是西弗里西安方言里个别场合依然保留着的早先的a。
  由此可以肯定,西萨克森语同印格伏南语语法规则上的上述两种差别,并不是萨克森语起初就有,而是由外来的影响所引起的。这种影响,可以很简单地由这样的事实来说明,即西萨克森以前本是法兰克的领土。直到法兰克人的主要部分退出以后,萨克森人才越过奥斯宁格山脉和埃格山脉,逐步地推进到直到今日还仍然是把马尔克和藻厄兰山同贝尔格和济克兰德划分开来的那条边界线。落在后面的现在已经跟萨克森人混合起来的法兰克人,他们的影响就表现在a被那两个o所代替;就是在今天的方言里,这种影响也是不能否认的。
  三、莱茵—法兰克语言有一种特点流行于鲁尔河到摩塞尔河这一带,那就是动词第一人称现在时直陈式的词尾为n;在后面是一个元音的情况下,这一点保持得最好[注:恩格斯用铅笔在页边上写着:奥特弗里德[342]。——编者注]。例如,(在贝尔格语里)dat don ek-das tue ich,ek han-ich habe。这种动词形式(don,han),通行于全部下莱茵和摩塞尔河流域,至少达到洛林的边境。这种特点在莱茵河左岸的赞美诗中,已经可以看到了,例如biddon-ich bitte[我恳求],wirthon-ich werde[我成为],虽然并不彻底。在萨利克方言里,没有这个n;在那里,在最古的文献[343]里,已经可以看到ec forsacho[我放弃],gelôbo[我允诺]。尼德兰语也没有这个n。古代西萨克森语,不同于法兰克语的只有一点,即这个n仅仅出现在一种动词变化(即所谓第二弱变化)上面;例如,skawôn-ich schaue[我看],thionôn-ich diene[我服务]等等。在盎格鲁撒克逊语和古代弗里西安语里,这个n是完全不存在的。我们因此不妨作这样的推测,即这个n也是法兰克语在古代西萨克森方言上面留下的遗迹。
  除去在文献和其他方面保留下来的许多专有名词以及字迹往往模糊到不能辨认的“萨利克法”注解之外,关于萨利克方言简直得不到任何其他的遗物了。但是,凯伦(“‘萨利克法’注解”)已经消除了相当多的模糊不清的地方,确定了在许多场合是正确的、在另一些场合是极为可能的原文,而且证明,用以书写这一法典的语言是中尼德兰语和新尼德兰语的直接的祖先。不过,这样恢复原状的材料,当然不能直接应用在语法上的。此外,我们还只有一张附录于743年查理曼敕令之后的简短宣誓书式;这大概是在勒斯廷的宗教会议上,即在比利时草拟的。在这里,我们一开头就碰见了两个典型的法兰克词:ec forsacho-ich entsage[我放弃]。在法兰克人中间说ec而不说ich,即在今日,也还是极其普遍的。在特利尔和卢森堡说eich,在科伦和亚琛说ech,贝尔格一带说êk。虽然书写的尼德兰语有ik,但在民间口语里,尤其在弗兰德,人们却经常可以听到ek。在古代的萨利克人名里,例如,Segenandus,Segemundus,Segefredus,一律是以e代i。
  在forsacho这个词里面,ch代替了两个元音之间的g;这也出现在文物上面和其他场合(例如,rachineburgius),而且直至今日,仍然是从普法尔茨到北海之间所有法兰克方言的特点。关于法兰克方言的这两个基本特征——即常常以e代替i和以ch代替元音之间的g——我们在分别研究各种方言时,再来分析。
  作为以上研究的结果,(人们还可以拿格林在“德意志语言史”第一卷末尾对于古代法兰克语所说的话和以上的研究结果作比较)我们打算提出这样一个现在未必还会有什么争议的论点:法兰克语早在六世纪和七世纪已经是一种独立的方言,它是高地德意志语(即首先是阿勒曼尼语)同印格伏南语(即首先是萨克森语和弗里西安语)之间的一个过渡环节,当时还完全处于哥特—低地德意志语的辅音音变阶段。要是这一论点可以成立,那就必须承认,法兰克人并非由于外部环境而结合起来的不同部落的混合物,而是一个独立的日耳曼基本部落,乃是易斯卡伏南人,他们虽然在不同的时代吸收了外来的分子,可是具有同化他们的力量。同样,我们还可以认为以下这点已经证实:法兰克部落的两个主要支派,每一个支派早就有了他们自己特有的方言,法兰克方言已分化为萨利克方言和里普利安方言,而且区别这些古代方言的许多特点在今天的民间口语中还继续存在。



  现在让我们来研究这些现在仍然生存着的方言。
  一、萨利克语还继续生存于两种尼德兰方言,即佛来米语和荷兰语之中,而保持得最纯粹的,是在从六世纪起即已成为法兰克领土的那些地方。关于这点,现在已经不再有任何疑问了。自从十二、十三和十四世纪发生的大海啸,差不多毁灭了整个西兰省,形成了须德海海湾、多拉尔特湾和亚德湾,从而使弗里西安人之间的政治联系,随同地理上的联系一起中断,从此以后,古代弗里西安残存的自由,在附近的封建诸侯压迫之下,也都化为乌有了,弗里西安语言跟着也几乎到处都消灭了。弗里西安语言在西部被尼德兰语,在东部和北部被萨克森语和丹麦语所限制,或者完全被排斥;但在这两种情况下,它都在侵入的语言中留下了显明的痕迹。古代弗里西安的西兰省和荷兰,在十六和十七世纪,成了尼德兰人独立斗争的核心和支柱,正如它们在这以前早已成为国内各主要商业城市的所在地一样。因此,主要是在这里,形成了标准新尼德兰语,而且采用了弗里西安语的因素、单词和字形,而这是应该跟法兰克语的基础区别开来的。另一方面,萨克森语言又从东面侵入了以前的弗里西安领土和法兰克领土。如果想要划出准确的界线,那就要作详细的研究;但是,纯粹的萨利克语,只限于比利时说佛来米语的那些地区——北布拉班特、乌得勒支、赫耳德兰和欧佛赖塞耳,但要除去东面的萨克森语地带。
  在以麦士河为界的法兰西语区和莱茵河以北的萨克森语区之间,萨利克人同里普利安人碰了头。双方的分界线,在这里还要详细地确定,关于这点,我们到下面再说。现在,我们首先研究尼德兰语的语法特点。
  在元音上,首先令人注意的是像真正的法兰克语那样,i为e所代替,例如,brengen-bringen,Kreb-Krippe,hemel-Himmel,geweten-Gewissen,ben-bin,stem-Stimme。这在中尼德兰语里出现得更频繁:gewes-gewiss,es-ist,selber-Silber,blent-blind。而这在新尼德兰语则为gewis,is,zilver,blind。同样地,我在根特附近又找到了两个地方,名叫Destelbergen和Desteld-onck;在那里,就是现在也依然把Distel叫做Destel。在这一点上,完全在法兰克土地上成长起来的中尼德兰语,和里普利安语是完全一致的;但是受到了弗里西安语影响的标准新尼德兰语,跟它就不是那样地一致了。
  其次,还有一点跟里普利安语一致的地方,就是在后面带有辅音的m或n之前,以o代替u,然而并不像中尼德兰语和里普利安语那样彻底。在新尼德兰语中,有konst,gonst,kond,同时也有kunst,gunst,kund。另一方面,也有两者完全一致的地方;例如,mond-Mund,hond-Hund,jong-jung,ons-uns。
  跟里普利安语不同,长音i(ij)在发音上变作ei,这在中尼德兰语上似乎还没有这样的情形。但是,这个ei在发音上不是像在高地德意志语里那样ei=ai,而是实际上像e+i,虽然也不像丹麦人和斯拉夫人的ej发音那样的窄。书写出来不是ij,而是ei的二合元音,发音与此稍有不同。与此相应,代替高地德意志语的au的,是ou,ouw。
  元音交替从语形变化中消失了。在变格上,有单数和复数,在动词变化上,直陈式和虚拟式具有同一的词根元音。相反地,在词的构成上,元音交替则表现为双重形式:(1)一切哥特后期的方言所共有的形式,即a经i而变为e;(2)尼德兰语所特有而在以后才发达起来的形式。中尼德兰语,正如里普利安语一样,依然有hus-Haus[家],brun-braun[褐色的],rum-geräumig[广阔],tun-Zaun[垣篱];复数则为huse,brune。新尼德兰语则只有中尼德兰语和里普利安语向所未见的语形,例如,huis,bruin,ruim,tuin(ui=高地德意志语的eu)。相反地,以eu代替短音o(高地德意志语的u),则已经侵入中尼德兰语了。例如,jeughet与joghet同时并存,新尼德兰语有jeugd-Jugend[青年];doghet-Tugend[道德],dor-Tür[门],kor-Wahl[选择],而同时还有带eu的语形;在新尼德兰语则只有deugd,keur,deur。这同十二世纪起在法兰西北部发展起来的语形--以eu代替重读的拉丁语o--,是完全一致的。凯伦注意到了元音交替的第三种情形:在新尼德兰语里,ei是由ê(ee)的元音交替变成的。所有这三种元音交替形态,都是里普利安语以及其他方言所没有的,是尼德兰语的一种特殊的标志。
  Ald,alt,old,olt,uld,ult变为oud,out。这种变化,在中尼德兰语里就已经可以看到了,不过,在那里,既有goudin,houde,scoude(sollte),同时也有guldin,hulde,sculde,因此,这种转变发生于什么时候,是可以大致确定的。这也同样是尼德兰语的特点,至少它同所有大陆的日耳曼方言是相反的;它在英格兰的郎卡郡方言里反而还存在着;例如,gold,hold,old,在那里是gowd,howd,owd。
  说到辅音,尼德兰语没有纯粹的g(即意大利语、法语或英语的后舌音g)。这个辅音的发音像强烈的送气音gh,在若干音结合中,它和深后舌音(瑞士语、现代希腊语或俄语的)ch是没有分别的。我们已经看到,从g到ch的这种转变,在古代萨利克语中就已经出现了。它也出现在一部分的里普利安语和在以前法兰克土地上形成的萨克森方言里,例如,在闵斯德,也跟在贝尔格语里一样,甚至单词的开头的j,特别是在外来语里,在某些场合发音也和ch一样,人们在那里可以听到Choseph,甚至可以听到Chahr(Jahr)。倘使摩·海奈注意到这一点,那末,在古福音诗中j,g和ch的常常彼此换用和互押头韵,就不致于使他感到困惑了。
  在单词的开头,尼德兰语有时还保留着wr,例如wringen-ringen[扭夺],wreed-grausam[残忍的],wreken-rächen[复仇]。在里普利安语里,也有这一方面的残迹。
  从弗里西安语里,采纳了将指小词词尾ken软化为tje,je的办法,例如,mannetje-Männchen[小人儿],bietje-Bienchen[蜜蜂儿],halsje-Hälschen[围脖儿],等等。不过,也有保留k的,例如,vrouken-Frauchen[爱妻],hoeteken-Hüttchen[小屋]。在佛来米语里,至少在民间语言里,k却保留得更好:布鲁塞尔的著名的小人儿叫做manneken-pis[344]。可见法国人的mannequin,英国人的mannikin,都是从佛来米语那里借来的。两者词尾的复数为vroukens,mannetjes。这个s,我们在里普利安语里还会看到。
  尼德兰语同萨克森诸方言,甚至同斯堪的那维亚诸方言共同的地方,是元音之间的d的脱落,特别是两个e之间的d,例如,leder和leer,weder和weer,neder和neer,vader和vaer,moeder和moer-Mutter[母]。
  尼德兰语的变格显示着强变化和弱变化语形的完全的混合,而因为在复数时无元音交替,所以尼德兰语复数的形成,只有在极少的场合,才是与里普利安语或萨克森语一致的,在这里,也可以看出这种语言的一种极其显著的特点。
  萨利克语和里普利安语同一切印格伏南方言共同的地方,是er,der,wer等主格标志的脱落,即在尼德兰语里是hij,de(冠词)和die(指示代词),wie。
  动词变位的分析,会使我们跑得过远。上面讲过的,已经足够使我们在任何地方将现代的萨利克语言跟其他邻接的各种方言区别开来。对尼德兰的民间方言进行更精密的研究,一定还能获得许多重要的东西。
  二、莱茵法兰克语。我拿这个名称表示其余一切的法兰克方言。我在这里不照旧的办法把里普利安语跟萨利克语对立起来,是有充分理由的。
  阿尔诺德[345]就已经注意到:真正的里普利安人是住在一块比较狭小的地区,其南面境界大体可用两个同名为莱夫费尔舍伊德的村落(在阿得瑙和什莱登附近)作标志。这一点正确之处在于:这样一来,就能在语言方面也把纯粹的里普利安人的地区,同真正的里普利安人在其他日耳曼部落之后或者和他们同时占据的地区划分开来。但是,由于“下法兰克语”这一名称已经获得了另外的意义,而且这一名称还包括了萨利克语,所以,我只好把在萨利克语区和这条界线之间的地区通用的相近的方言语族,统称为里普利安语——狭义的里普利安语。
  1.里普利安语 这一方言语族同萨利克语的分界线,是同荷兰—德意志的边境线决不相符的。相反地,在莱茵河右岸,还有雷斯区的大部分属于萨利克语的范围,而在这里的威塞尔地区,则为萨利克语、里普利安语和萨克森语接触之外。在莱茵河左岸,属于萨利克语的,则有克列维和格耳德恩,并且大约延伸到下面这条线:从莱茵河起,经过克散滕和威塞尔之间,南到符律恩村(在默尔斯之西),并从那里起,西南到文洛为止;要想划出更精确的界线,只有到当地去才行,因为经过了荷兰多年的管辖,不单在格耳德恩,而且在默尔斯伯爵领地,都有许多带有萨利克—尼德兰语形的里普利安的名称保留在地图上面。
  从文洛地区往上去,麦士河右岸的大部地区大概都讲里普利安语,因此在这里,政治上的界线并未在任何地方穿过萨利克语地区,却总是穿过里普利安语地区,而后者几乎伸展到马斯特里赫特附近。带heim(不是hem)的地名以及带里普利安语所特有的语形ich的地名,在这里,大量地出现在荷兰领土上。再往南去,便有了带broich(荷兰的broek)并有辅音音变的地名,例如鲁尔蒙特附近的Dallenbroich,以及带rade的地名(锡塔特附近的Bingelrade,以及那里的Amstenrade、Hobbelrade和六、七个这一类的地名);那已落入比利时之手的麦士河右岸的一小片德意志土地,则完全属于里普利安语范围以内(拿距离麦士河9公里的Krützenberg同文洛北面的Kruisberg相比)。甚至在麦士河左岸,在比利时境内名叫灵堡的地方,我也发现,马宰克附近有Ke-ssenich,麦士河畔有Stockheim和Reckheim,马斯特里赫特附近有Gellik,这就证明这里居住的并非纯粹的萨利克居民。
  里普利安同萨克森的界线,自威塞尔附近向东南延伸,愈往前离莱茵河愈远,在法兰克方面的鲁尔河畔缪尔海姆、韦尔登和萨克森方面的埃森之间穿过,直达贝尔格同马尔克的边界,这条边界线直至今日,仍然是莱茵省同威斯特伐里亚的边界。这条线直到奥耳珀以南,才同那条边界分离,由此向东,将法兰克语的济克兰德同萨克森语的藻厄兰山分开了。再向东去,很快就到了黑森方言区。
  同我称为中法兰克语的那种方言为邻的上述南面边界,是和旧日的阿瓦耳高、崩高和埃弗利亚等区的南面边界大体相符的,并由此西去,稍稍偏南,进入瓦龙语的领域。这样划定的领域,包含古代的里普利安大区及其北面和西面邻接的区的一部分。
  如上所述,里普利安语在许多方面是和尼德兰语一致的,不过,中尼德兰语却较新尼德兰语跟它更为接近。在里普利安语的发音中,与新尼德兰语相一致的地方是ei=e+i,以ou代替au;以及i到e的转变,这种转变在里普利安语和中尼德兰语里比新尼德兰语更为彻底:中尼德兰语的gewes,es,blend,selver(Silber[银]),即在今日也还完全按照里普利安语发音。与此相同而且更为彻底的是,在后面紧跟着辅音的m或n之前的u,变为o。例如jong,lomp,domm,konst。如果后面紧跟的辅音是d或t,则这个d或t在某些方言中就变为g或k;例如honk-Hund[狗],复数为höng;在这里,k变为浊音g,是受到脱落掉的结尾元音e的影响。
  相反地,里普利安语的元音交替的情形同尼德兰语有显明的差别,一般地说,它同高地德意志语是一致的,而在个别的例外场合之下(例如以hanen代替Hähne[雄鸡]),则同萨克森语一致。
  词首的wr变为清音fr,这保存在fringen(将布等等中的水拧干)和frêd(即荷兰语的wreed,意为锻炼)中。
  以hê,dê,wê代替er,der,wer。
  变格处于高地德意志语和萨克森语间的中间地位。以s构成复数是常见的,但几乎从来不与尼德兰语相同;这个s,在当地的高地德意志语上,完全符合于语言发展的过程而变成了r。指小词词尾ken,chen,在n之后变成了schen,如männschen,复数与尼德兰语相同,也有s(männsches)。这两种语形,我们可以一直追溯到洛林。
  在s,st,d,t和z前的r被省略了;r之前的元音,在某些方言中仍然是短音,在另一些方言中则为长音。例如,hart变为hatt(贝尔格语)和haad(科伦语)。在这里,由于南德意志语的影响,st变作scht,例如Durst,在贝尔格语里为doascht,在科伦语里为dôscht。
  同样,由于高地德意志语的影响,词首的sl,sw,st和sp都变成了schl,等等。
  像尼德兰语一样,里普利安语也没有纯粹的g。位于萨利克语边界线上的一部分方言,譬如贝尔格方言,词首和词中间的g也变成了送气音gh,但比尼德兰语要软些。其余的方言都有j。在词尾上,g到处都像ch那样发音,但不像硬的尼德兰语的ch,而像软的莱茵—法兰克语的ch,发音类似硬化了的j。里普利安语在实质上所具有的低地德意志语的性质,可由以boven代替oben这样一些词语而得到证明。
  大部分的清辅音,到处都还处于辅音音变的第一阶段。只有南方方言中的t以及词中和词尾的k,有时还有p,才具有高地德意志语的辅音音变。在这些方言中,lôten-lassen[放置]变做lôsze,holt[树木]变做holz,rîk-reich[富]变做rîch,ek-ich[我]变做êch,pîpe-Pfeife[笛]变做pief。但et,dat,wat和另外一些词,却依然未变。
  正是这种并未彻底实现的高地德意志语辅音音变在三种场合下的侵入,成为通常划分中法兰克语和下法兰克语的依据。但是这样一来,原来是一种由一定的声音关系——如上所指明的——而相互联系在一起的整个方言语族(并且这在民众意识中现在还认为是相互连在一起的),现在却任意地、根据一种完全偶然的标志把它们分开了。
  我说,这完全是偶然的。其他的中德意志方言,如黑森、绍林吉亚、上萨克森等方言,每一种方言自身,总的说来,都是处于高地德意志语辅音音变的一定阶段上。自然,它们所表现出的辅音音变,可能在低地萨克森的边界上略少些,而在南德意志的边界上较多一些,但这顶多不过形成地方的差别。相反地,在北海沿岸、麦士河畔以及下莱茵的法兰克方言,却绝无任何的辅音音变,而在阿勒曼尼亚的边界上则差不多只有阿勒曼尼亚的音变;在这两种类型之间,至少还有三个过渡阶段。由此可见,辅音音变已经侵入独立发展了的莱茵—法兰克语之中,而将其分裂为若干部分。这种辅音音变的最后痕迹,不一定是消灭在一个过去存在过的特殊的方言语族的边界上;它也可能死亡在这一方言语族的内部,而实际上也正是这样的。相反地,实际构成方言的辅音音变的影响,像下面所要指出的那样,一定是停止在两个原来就有区别的方言语族的边界上。schl,schw等等和词尾的scht,不也是同样地,而且在更晚得多的时候,从高地德意志语侵入到我们这里来的吗?而这些——至少是其中的第一批——甚至深入到了威斯特伐里亚。
  早在部分里普利安方言中的t和词中、词尾的k以及p发生音变以前,里普利安诸方言已形成了一种稳固的语族。此种变化究竟在多大的程度上侵入于该语族的内部,对于这一语族来说,过去和现在都是一种纯粹偶然的现象。诺伊斯的方言,同克雷弗尔德方言和明兴—格拉特巴赫的方言,甚至在外地人完全听不出来的细微之点上也是一致的。虽然如此,其中一种却被称为中法兰克语,一种被称为下法兰克语。贝尔格工业地区的方言,在不易觉察之中,一步步地转变成了西南莱茵平原的方言。可是,它们却似乎是属于两个根本不同的方言语族。每一个熟悉这些地区的人都很容易看出来,在这里,书斋里的博学者是把他们很少知道或完全不知道的活生生的民间方言,硬套在他们削足适履地a priori〔预先〕虚构出来的特征的框框里去。


  这种纯粹表面上的区别会发生怎样的结果呢?结果是,人们把各种南里普利安方言在所谓中法兰克语的名称之下,跟其他的方言混杂在一起,而如我们就要看到的那样,南里普利安方言同这些方言的关系,比同所谓下法兰克方言是更为疏远的。可是,另一方面,结果却留下一条狭长的地带,人们不知如何去对付它,最后,只得将其中的一片宣称为萨克森语地区,而将另一片宣称为尼德兰语地区,这跟这些方言的实际情形是很不符合的。
  我们试举贝尔格方言为例来看看吧,这一方言是布劳涅毫不迟疑地肯定地称为萨克森语的。这种方言,我们知道,它的直陈式现在时复数三种人称都是完全相同的,而法兰克语的古代形式则为nt。在贝尔格方言里,凡是m和n后面紧跟着辅音时,m和n前的u一律以o去代替,按照同一布劳涅的意见,这绝非萨克森语所具有的情况,而是下法兰克语所特有的现象。上述里普利安语的这一切特征,乃是其他里普利安方言所共有的。它在不易察觉之间,从一个村到另一个村,从一个农户到另一个农户,变成了莱茵平原的方言,而在威斯特伐里亚的边境上同萨克森方言截然地分开了。在日耳曼尼亚全境,恐怕没有任何其他地方能找到像这里所看见的这样突出的语言界线。语言上的差别是多么大啊!全部的元音发音法就像是彻底改变了;开口度最宽的ai直接地与开口度窄的下法兰克语的ei对立,正如au同ou相对立一样;在为数甚多的二合元音和半元音之中,没有一个是相同的;这里的sch跟日耳曼尼亚其他各处是一样的,而那边的s+ch则与荷兰相同;这里是wi hant,那边是wi hebbed;这里的复数使用双重的形式get和enk,ihr和euch;那边则只有ji,i和Jü,ü。这里把麻雀[Sperling]用普通的里普利安语称为Môsche,那边则用普通的威斯特伐里亚语叫Lüning。至于其他为贝尔格方言所独有的特征就不必谈了,这些特征一到边界上,也都同样地突然消失了。
  一个外国人最能体会到一种方言的特质,是当他所遇到的人们不说方言,而说他懂得的高地德意志语的时候,这种高地德意志语,在我们德国人这里,在大多数场合之下,是受到了方言的强烈影响的。可是贝尔格工业地区的所谓萨克森居民和莱茵平原的居民(他们可能是说中法兰克语),除去一方稍强的送气音gh,在另一方作j的发音而外,如非本地土生土长的人,是绝对听不出他们说话的差别的。但是,贝尔格的赫金豪斯人(来自上巴门,在乌培河左岸),跟住在东面不到一公里远的马尔克的兰格斐特人,他们在日常讲话上所用的本地高地德意志语,其差别之大,远远超过赫金豪斯人同科布伦茨人之间的差别,至于亚琛人或波恩人,那就更不消说了。
  对于莱茵法兰克人来说,甚至t和词尾k的音变的侵入,并未造成一种语言分界的印象;甚至在他们极其熟悉的地方,他们也不得不先想想t同z,k同ch之间的分界线在哪里,而当他们越过这个界线的时候,两者的发音,对于他们都是一样地顺嘴。由于许多带有发生音变的sz,z,ch和f的高地德意志单词侵入于方言之中,这就显得更容易了。十四世纪的古贝尔格诉讼法典(拉康布累“档案”第一卷第79页及以下各页[346])提供了一种显明例证。在这里,我们看到了zo,uiss(aus[自]),zween[两个],bezahlen[支付];与此相并,同一文句中还有setten[使坐下],dat nutteste(nützeste[最有用的]);与reicket(reicht[他达到])相并,还有Dache[屋顶],redelich[诚实];与verkouffen[出售]相并,还有upladen[装上],upheven[举起],hulper(Helfer[助手])。在第85页上的另一段里,甚至交错地出现了zo与tho(zu[到])。简单地说,山岳地带的方言跟平原的方言经常地交错在一起,甚至一点也没有引起书写人的困惑。像往常一样,波及法兰克领土的高地德意志语辅音音变最后的波浪,是最弱最小的。指出它所达到的界线,的确是饶有趣味。但是,这不会是一条方言的界线;它不可能将一个自古就具有近亲关系的独立的方言语族彼此分开,也不能作为借口,来违反一切语言上的事实,把那硬用强力撕开的破片划入关系较为疏远的语族中去。
  2.中法兰克语 从上面所讲的可以明显地看出,我认为中法兰克语的北面边界比通常所划定的边界要偏南得多。
  由于莱茵河左岸中法兰克地带在克洛维时代看来曾经被阿勒曼尼人所占据,这就使得阿尔诺德有了理由在当地的地名中去寻找阿勒曼尼人移居的痕迹;并得出结论说:直至科伦—亚琛这一条线上,可以确定在法兰克人之前曾有过阿勒曼尼人的居民;不消说,这样的痕迹,在南方最常见,往北则愈来愈少。他说,这些地名表明,阿勒曼尼人曾经短期推进到科布伦茨和亚琛的境界以外,并在较长时期之内,占领了韦特劳和南部拿骚的地方。因为带有纯粹阿勒曼尼语词尾的名称,如ach,brunen,felden,hofen,ingen,schwand,stetten,wangen和weiler,这些都是在纯粹的法兰克土地上所绝对看不到的,而从亚尔萨斯起,在全部普法尔茨、莱茵黑森和莱茵普鲁士,却到处散布着,只是愈向北愈少,愈来愈让位于主要为法兰克语词尾的名称,如bach,berg,dorf,born,feld,hausen,heim,scheid等(“德意志的古代”[347])。
  我们首先研究中法兰克土地上的所谓阿勒曼尼的名称。bru-nen,stetten,felden,wangen等词尾,我在莱曼的地图[348](应当指出,这就是我在这里所用的地图)上,在这个地区内,任何地方也未找到过。Schwand这个词尾曾见于文威累尔附近的Metzelsch-wand庄园,再见于兰德施土尔北面的Schwanden。因此,两处都是在南法兰克的普法尔茨,而这和我们眼下研究的问题是没有关系的。至于词尾ach——我们沿着莱茵河可以看到圣哥阿尔附近的Kreuznach,Bacharach,Hirzenach,科布伦茨附近的Rübenach(在施普鲁奈尔—门克的分区图[349]上则为Ribiniacus)。Andernach(即罗马的Antunnacum),以及Wassenach。因为在整个莱茵河左岸,在罗马时代到处都出现有罗曼语化的克尔特语词尾acum;例如,Tolbiacum-Zülpich,Juliacum-Jülich,贝克海姆附近的Ti-beriacum-Ziewerich,Mederiacum;因此,在大多数场合下,顶多也不过是在语形的选择上,即以ach代ich,才显示出阿勒曼尼人的影响。只有Hirzenach(=Hirschenbach)这一个词毫无疑问是德意志语,而以前在分区图上,却写的是Hirzenowe=Hirschenau[鹿的草场],而不是Hirschenbach[鹿的溪]。但是,位于比德里赫和莱茵贝尔格之间、紧邻萨利克边境的Wallach,却如何去解释呢?这总可以肯定地说它不是阿勒曼尼人的村落吧。
  摩塞尔河流域也还有一些ach;例如别恩堡东面的Irmenach,特利尔附近的Waldrach,Crettnach,萨尔河畔的Mettlach。在卢森堡有Echternach,Medernach,Kanach;在洛林,只有在摩塞尔河右岸有Montenach,Rodlach,Brettnach。纵然我们可以承认,所有这些名称都意味着阿勒曼尼人的移住地,它们为数也是很少的,而且其分布地点也并未超出中法兰克领土的最南部。
  剩下的还有weiler,hofen和ingen,需要进行比较详细的研究。
  首先,词尾weiler并不能无保留地算做阿勒曼尼语,而是外省拉丁语的villarium,villare,而且在罗马帝国旧的疆界以外,只有在极例外的情形之下才能遇到。villare之德语化为weiler,并非阿勒曼尼人的特权,只不过是他们的偏爱,把这种词尾大量地使用于新的移住地而已。仅仅在罗马的villaria出现的地方,法兰克人才被迫把这个词尾德语化为wilare,其后又变做weiler,或者完全把它丢掉不用。大概他们有时采用这种方法,有时又采用另一种方法,同样地,他们也时而在这里时而在那里以weiler称呼新的移住地,不过比阿勒曼尼人要少得多。从亚琛附近的Esch-weiler以及从Ahrweiler往北去,阿尔诺德连一个以weiler为词尾的比较重要的地名也找不到。不过,地点的现代的意义,是和问题全然无关的;事实是,在莱茵河左岸,以weiler为词尾的地名一直向北几乎延伸到萨利克边界(Garzweiler和Holzweiler,距离说尼德兰语的最近的格耳德恩地方还不到5英里);在Eschweiler和Ahrweiler这一线之北,带有此种词尾的地名至少也有二十个。这样的地名,自然,最常见于由马斯特里赫特经幽里希而抵科伦这一条旧日罗马大道的近处;其中有两处,即Walwiller和Nyswiller,甚至位于荷兰领土上;这也是阿勒曼尼人的移住地吗?
  更向南去,在艾费耳高原,这样的地名几乎一个也没有,在马尔美提地段(莱曼地图,第159图)连一个也见不到。在卢森堡,这样的名称也很少,在摩塞尔河下游直到洪斯吕克出的脊背上,也同样地不多见。相反地,在摩塞尔上游,这种名字在河的两岸都很多,向东去更多,从萨尔鲁伊向东去,这个词尾愈来愈占支配地位。不过,从这里起,已经开始出现了南法兰克语言,而且,在这里,任何人也不会否认,阿勒曼尼人曾在法兰克人之前占领过这一带土地。
  因此,在中法兰克和里普利安领土上,这些weiler,跟法兰西为数极多的villers一样,并不能证明这些地方是阿勒曼尼人的移住地。
  现在我们来研究hofen。这个词尾更加不是阿勒曼尼人所专有的。它出现在整个法兰克,其中包括后来由萨克森人占领的今天的威斯特伐里亚。在莱茵河右岸只有几个例子:在鲁罗尔特附近的Wehofen,杜斯堡附近的Mellinghofen和Eppinghofen,梅特曼附近的Benninghofen,丁斯拉肯附近的另一个Eppinghofen,在威斯特伐里亚的多尔斯滕附近的Kellinghofen,卡斯特罗普附近的Westhofen,还有Wellinghofen,Wichlinghofen,Niederhofen,两个Benninghofen,Berghofen,Westhofen,Wandhofen——所有这些都在赫耳韦格,等等。直至异教时代,在阿格尔河岸还有Ereshofen,即Martis villa[玛尔斯城],单从战神在这里被称为Eru这一件事,就足以证明,说这里有阿勒曼尼人是不可思议的;他们自称为Tiuwari,因之,不称他们的神为Eru,而称为Tiu,以后经过辅音音变,成为Ziu。
  在莱茵河左岸,说hofen是起源于阿勒曼尼语,就更不行了。在这里,又有一个Eppinghofen在克散滕的东南方,因而,也许这里已经是属于萨利克人的了,从这里向南去,在全部的里普利安领土上,除了个别庄园以hof为词尾以外,到处都麇集着hofen的地名。我们一经踏上萨利克的领土,那就更糟糕。沿麦士河的两岸,从法兰西语言的界线起,到处都是hofen。为了简便起见,我们可看看西岸。在那里,我们在荷兰和比利时至少可以找到7个Op-hoven,在荷兰有Kinckhoven等等;在比利时,我们首先看看勒文地段(莱曼地图,第139图)吧。这里有汤格恩附近的Ruykhoven,Schalkhoven,Bommershoven,Wintershoven,Mettecoven,Hels-hoven,Engelmanshoven,哈塞耳特附近的Zonhoven,Reekhoven,Konings-Hoven;更往西去,有Bogenhoven,Schuerhoven,Nieu-wenhoven,Gippershoven;圣特罗伊登附近的Baulershoven;极西处,在提耳蒙(提楠)的东面和东北面,有Gussenhoven和Droen-hoven。在特瑙特地段(第120图)至少有33个hoven,大多数都在比利时领土以内。再向西南去,hove(第三格词尾n在这里一律省略了)分布于全部法兰西语言的边界线上:从尼诺夫(它自己就是一个罗曼语化了的hove)附近的Heerlinkhove和Nieuwenhove起(这中间,大约还有10个,我都略去了),到迪克斯莫伊德附近的Ghyverinckhove和Pollinchove以及法属弗兰德的圣奥梅尔附近的Volkerinckhoveo。Nieuwenhove出现了三次;这就证明这一词尾仍然活在人民之中。除此以外,还有许多以hof为词尾的个别的庄园。由此可见,所谓hofen专属于阿勒曼尼语的说法,是值得商榷的。
  最后,谈谈ingen。用ing,ung来表示同一的起源,这对整个的日耳曼民族都是共同的。因为移住是以氏族为单位进行的,所以这一词尾,在各处地名上都起着重要的作用。有时这个词尾,用第二格复数同一个地方的词尾结合起来;例如,明登附近的Wolvaradingahusun,英格兰的Snotingaham(诺定昂)。有时,这一词尾的复数即可单独构成地名;例如,荷兰弗里斯兰省的Flissi-nghe(符利辛根),Phladirtinga(符拉尔丁根),Crastlingi和古代萨克森的Grupilinga,Britlinga,Otlinga。这些名称,现在大多数都已还原为第三格,并且以ingen为词尾,而ing则很少见。大多数的部落都熟悉并使用这两种语形;阿勒曼尼人似乎偏爱后一种,至少就目前说是这样。寥拉赫近处的Rümmingen,从前(764年)叫做Romaninchova,所以,士瓦本的ingen,许多都是出于较近的起源的(蒙奈“巴登地方古代史”第1卷第213页[350])。瑞士的kon和kofen,差不多都是由inghofen缩写而成的;例如,Zollinchovon-Zollikofen,Smarinchowa-Schmerikon,等等。参看弗·博伊斯特:“苏黎世州的历史地图集”[351]。在这本书里面,这样的地名,在那代表阿勒曼尼人时代的第三图上,整打整打地出现。但是这样的名称也同样出现在法兰克人、萨克森人和弗里西安人中间,因此,一看到有些地名带有ingen的词尾,马上便断定那是阿勒曼尼人的移住地,就未免太大胆了。
  上面举出的名称证明,ingas(复数第一格)和ingum,ingon(复数第三格)这样的名称,从些耳德河到易北河,不论在弗里西安人或萨克森人那里,都不是什么不平常的事情。即在今日,在全部下萨克森ingen也依然不稀罕。在威斯特伐里亚,单是在鲁尔河两岸,翁纳—左斯特一线以南,除开ingsen和inghausen不算,至少可以找到12个ingen。只要是在法兰克领土上面,我们到处都可以找到以ingen为词尾的地名。
  在莱茵河右岸,我们可以看到,首先在荷兰,莱茵河畔有Wageningen,艾塞耳河畔有Genderingen(在这里,我们将一切可能是弗里西安的名称除去);在贝尔格地区有Huckingen,Ratingen,Ehingen(紧接着,在萨克森的领土上,有Hattingen,Sodingen,Ummingen),韦尔登附近有Heisingen(格林认为这来自塔西佗的Silva Caesia[凯西亚森林],可见已很古远),Solingen,Husingen,Leichlingen(在分区图上则为Leigelingon,可见已有上千年之久),Quettingen以及济克河畔的Bödingen和Röcklingen,另有两个以ing为词尾的地名尚未计算在内。莱茵布罗耳的Hönningen以及维德河一带的Ellingen,构成了同莱茵河、兰河、迪耳河各地之间的联系,在这里,至少也有12个ingen。再往南去找就没有意义了,因为阿勒曼尼人确曾移住过一个时刻的地方,已经从这里开始了。
  在莱茵河左岸,在荷兰的奈梅根的上面有Millingen,克散滕下面有Lüttingen,莱茵贝尔格下面还有一个Millingen,其次还有Kippingen,Rödingen,Höningen,Worringen,Fühlingen,都在科伦的北面,在布吕耳近处有Wesselingen和Köttingen。从这里起,以ingen为词尾的地名,分两个方向向前伸展。在上艾费耳高原,这样的地名很少;在法兰西语言边界线上的马尔美提,我们看到有Büllingen,Hünningen,Mürringen,Iveldingen,Eibertingen,它们成了在卢森堡以及在普鲁士和洛林境内的摩塞尔河上游为数极多的ingen的过渡。另一条连结线,则顺着莱茵河及其沿岸谷地(阿尔河地区——7到8),最后又沿着摩塞尔谷地走向特利尔上面一带去;在这里ingen占到支配的地位,不过,首先是结尾为weiler的名称,然后是结尾为heim的名称把它跟大多数的阿勒曼尼—士瓦本的ingen分开了。因此,如果我们按照阿尔诺德的要求,“在情况的相互联系上去考虑一切情况”[352],我们就要做出这样的结论:德意志境内摩塞尔河上游地带的ingen,是法兰克人的,不是阿勒曼尼人的。
  当我们从亚琛附近的法兰西—里普利安语的语言界线开始,在萨利克语的领域探寻ingen的时候,我们立即就会更加明白,我们在这里是无须借助于阿勒曼尼人的。在麦士河西岸的马宰克近处有Geystingen,再向西去,在布雷附近有Gerdingen。其次,倘使我们再拿第139图勒文地段来看,我们就会看到在汤格恩、圣特罗伊登及哈塞耳特,有Mopertingen,Vlytingen,Rixingen,Aerdel-ingen,Grimmersingen,Gravelingen,Ordange(而不是Ordingen),Bevingen,Hatingen,Buvingen,Hundelingen,Bovelingen,Curange,Raepertingen,Boswinningen和Wimmertingen,等等。最西部,离勒文不远的地方有Willebringen,Redingen,Grinningen。在这里,联系似乎中断了。可是,当我们走进那个目前在讲法兰西语、而在六到九世纪之间两种语言在进行斗争的地区,我们就可以发现,从麦士河起有整整一个法兰西语化了的ange的地带;这一语形,在洛林和卢森堡同ingen相对应;自东向西走,有Ballenge,Roclenge,Ortrange,Lantremange,Roclange,Libertange,Noderange,Her-dange,Oderinge,Odange,Gobertang,Wahenges;再稍向西去有伐佛尔附近的Louvrenge和滑铁卢附近的Revelinge,它们跟Huysinghen和Buisinghen,也就是跟散布在布鲁塞尔西南、自哈耳到格腊蒙这条语言分界线上的二十多个ingen之群的前哨联系起来了。最后,在法属弗兰德有Gravelingen,Wulverdinghe(就是古代萨克森的Wolvaradinges-hûsun),Leubringhen,Leulinghen,Bonninghen,Peuplingue,Hardinghen,Hermelinghen;在圣奥梅尔附近直到布伦后面,有Herbinghen,Hocquinghen,Velinghen,Lottinghen,Ardinghen,所有这些,同在这一地区为数极多的以inghem(-ingheim)为词尾的地名,是有显著的区别的。
  由此可见,阿尔诺德认为是阿勒曼尼人所专有的3个词尾,已经证明也同样是法兰克人的词尾,因此,想根据这些地名来证明在中法兰克领土上,在法兰克人移住之前曾经有过一次阿勒曼尼人的移住,这种企图必须认为已经失败了。不过,在这一地带的东南部,曾经存在过一种不甚强大的阿勒曼尼人的因素,这种可能性还是可以承认的。
  阿尔诺德从阿勒曼尼人转而谈到卡滕人。除开真正的里普利安人以外,这些卡滕人在阿勒曼尼人之后和与之同时,占据了Ripuaria(里普利安)区以南的领土,也就是我们称为中法兰克和南法兰克的地方。这一点的根据也在于这个地方除去阿勒曼尼亚的地名以外,还有黑森的地名:
  “直至阿勒曼尼亚的境界,莱茵河两岸地名的相同是这样地惊人而惹人注意,如果说这是偶然的,那倒是真正的奇迹了;相反地,只要我们假定一下,移住者把他们故乡的地名也带往新的移住地,就像目前美洲天天都在发生的那样,那末,这便显得极其自然了。”[353]
  要反对这个论点,理由是很少的。而说真正的里普利安人同在整个的中法兰克和南法兰克地方的移住毫无关系,并且认为我们在这里所见到的只有阿勒曼尼人和卡滕人,这样的结论,就更少有理由来反对了。大部分离开故乡向西迁移的卡滕人(如像过去巴达维人、塔尼内伐特人和哈图阿里人那样),大概早就跟易斯卡伏南人结合在一起了。那末,他们究竟移向何处去了呢?在公元最初两世纪之间,卡滕人只是在背后通过绍林吉亚人,才同其余的赫米诺南人联系起来的;一方面有印格伏南族的凯鲁斯奇人,另一方面有易斯卡伏南人,而在前面还有罗马人。后来统一成为阿勒曼尼人的赫米诺南各部落,是从日耳曼尼亚内部出来的;这些部落同卡滕人在数世纪之间被绍林吉亚人及其他的民族所隔断,因此同他们的关系要比他们同易斯卡伏南族的法兰克人疏远得多,因为他们和法兰克人有数百年之久的战友情谊,将他们结合在一起了。因此,卡滕人的参加该地的占领,是没有怀疑的余地的。而不把里普利安人算在里面,这一点倒是可疑的。这只有在这里没有出现里普利安所特有的地名时,才能认为是被证实了的。但事实却正相反。
  在阿尔诺德举出的那些作为法兰克语所特有的词尾之中,hausen是法兰克人、萨克森人、黑森人和绍林吉亚人所共有的;heim在萨利克语里读做ham;bach在萨利克语和下里普利安语里读做beek;在其他词尾之中,只有scheid在实际上是特殊的。它是里普利安语所特有的,正如ich,rath或rade和siepen那样。其次,两种法兰克方言所共有的还有loo(loh),donk和bruch或broich(萨利克语--broek)。
  Scheid只出现在山上,而且照例都是在分水岭的地方。法兰克人在整个威斯特伐里亚的藻厄兰山,都留下了这个词尾,一直达到黑森的边境,在这里,它只作为山地的名称出现,东面直到科尔巴赫。在鲁尔河,与古代法兰克语的scheid相对应的是经过萨克森语改造的词尾schede,例如,Melschede,Selschede,Meschede;在这里,同时还有Langscheid,Ramscheid,Bremscheid。在贝尔格地区常见的这种词尾,在莱茵河右岸直至韦斯特林山都可以看到,再往南就没有了。相反地,在莱茵河左岸,不消说,只有到了艾费耳高原才开始出现scheid[注:在平原上,我只有在比利时灵堡的哈塞耳特东面找到了Waterscheid,而在这里,如上所述,我们已经看到有显著的里普利安语的混合物了。[见本卷第575—576页。——编者注]];在卢森堡,这种地名至少有21个;在霍赫瓦尔特山脉和洪斯吕克山里,它经常出现。但是,正如在兰河以南那样,在这里,在洪斯吕克山和臧林山的东面和南面,与之并列地又出现了一个似乎是黑森语化的语尾schied。这两种语形并列向南,越过纳埃河直达佛日山脉,在这里,我们看到,在顿奈斯山西面有Bisterscheid,在凯则尔斯劳顿附近有Langenscheid,在霍赫施派耶尔南方有Breitscheid高原,在比奇附近有Haspelscheid,吕特策耳施泰因北面有Scheidwald;最后,作为最南面的前哨是在多农山北坡的Walscheid,这比阿尔诺德认为是卡滕人最远的前哨的萨尔堡附近的黑森村,更要偏南些。
  其次,里普利安语所专有的语形还有ich,它跟ach一样,都是从同一个哥特萨词根ahva-Wasser[水]来的;正如Tiberiacum所表明的那样,两者也都把比利时—罗马语的acum德语化了,在分区地图上写做Civiraha,现在则为Ziewerich。在莱茵河右岸,这样的词尾不太多;鲁罗尔特附近的Meiderich和Lirich是最靠北面的;从那里起,这一词尾沿莱茵河前进,直达Biebrich。在莱茵河左岸的平原上,从威塞尔河对岸的Büderich起,到处有这个词尾;经过艾费耳高原,伸展到霍赫瓦尔特山脉和洪斯吕克山,但在scheid和roth尚未停止出现以前,它就在臧林山和纳埃河地方消失了。相反地,在这个地方的西部,这一词尾却继续前进,直达法兰西语言的界线,并且更向前去。在特利尔地方,这一词尾为数甚多,我们不去管它;在荷兰的卢森堡,这样的词尾我找到了12个;还是在那一边,在比利时,有Törnich和Merzig(Messancy-ig的写法毫未改变,词源和发音是相同的)。在洛林,摩塞尔河以西有Soetrich,Sentzich,Marspich,Daspich;以东有Kintzich,Penserich,Kemplich,Destrich,两个Kerprich,Hibrich,Helsprich。
  词尾rade、rad、莱茵河左岸的rath,也远远超出了它们古代里普利安故乡的境界。它布满了全部的艾费耳高原和摩塞尔河中下游的谷地及其旁边的谷地。在scheid和schied混合起来的同一地方,在莱茵河两岸,除rad和rath之外,也同样出现了rod和roth,这也同样起源于黑森语。只有在莱茵河右岸,在韦斯特林山,rod向北走得更远。在霍赫瓦尔特山脉,山北面为rath,山南面则通例为roth。
  向前推进得最少的是siepen,音变为seifen。这个词的词义是指有急流的小谷,现在也到处都是依然用在这样的意义上。在莱茵河左岸,它越过古代里普利安的境界并不远,在右岸,它出现在尼斯特尔河的韦斯特林山,还出现在兰根施瓦耳巴赫(兰根泽芬)附近。
  研究其他的词尾,会使我们跑得太远了。但是,不管怎样,自宾根沿莱茵河溯流而上,深入阿勒曼尼人的领土,并且在凡有法兰克人定居的地方到处都有的那无数的heim,我们都可以宣称,那不是卡滕人的,而是里普利安人的。它们的故乡不是黑森,因为在那里,它们很少出现,似乎是以后才侵入的,而是萨利克和科伦周围的莱茵平原,因为它们在这里出现的次数,跟其他里普利安语所特有的名称差不多相等。
  因而,这一研究的结果是说明,里普利安人绝对没有因黑森人迁徙的浪潮而被阻止于韦斯特林山和艾费耳高原附近,恰恰相反,甚至整个中法兰克领土都为他们所占据了。而且,他们向西南方发展到摩塞尔河上游地区去的势力,比向东南方到陶努斯山脉和纳埃河流域的势力更大。这也可由语言获得证明。西南方的方言,直至卢森堡和西部洛林,同里普利安语的关系,远比东方——特别是莱茵河右岸——的方言跟它的关系要接近得多。前者可以认为是受到更多高地德意志语音变影响的里普利安语的继续。
  中法兰克方言的特征,首先表现在高地德意志语音变的侵入。不单是若干清辅音音变为送气音(这只牵涉到比较少数的单词,而不涉及方言的性质),而是浊辅音[Medien]开始音变,这种音变造成中德意志语和南德意志语中的b和p,g和k,d和t的一种特殊的混合。只有在字首的b和p,d和t,g和k不能严格地辨别,也就是在法兰西人主要地理解为accent allemand〔德意志音调〕的地方,才会使低地日耳曼人开始感觉到第二个辅音音变在德意志语言中所撕开的巨大的裂口。这一裂口穿过济克河同兰河之间,阿尔河同摩塞尔河之间。与此相应,中法兰克方言在词首有一个g,这是更靠北方的方言所缺少的,而在词中和词尾,则g的发音等于软化的ch。此外,北方方言的ei和ou,则又转变为ai和au。
  几个真正的法兰克语的特征:在所有萨利克方言和里普利安方言中,Bach[小溪]——即未经辅音音变的Beek——是阴性的。这也至少适用于中法兰克方言西部的绝大部分。正如尼德兰和下莱茵无数的其他同名的Böche[小溪,复数]一样,卢森堡的Gla-bach(Gladbach,尼德兰语--Glabeek)也是阴性。相反地,少女的名字却被当做中性名词:从巴门起,经过特利尔,人们不但说das Mädchen,das Mariechen,das Lisbethchen,而且还说das Marie,das Lisbeth。在当初由法兰西人绘制的地图上,在洛林的福尔巴赫附近标着一个《Karninschesberg》(Kaninchenberg)[兔儿山]。可见,也就是我们在上面确定为里普利安语的那个指小词词尾——schen,复数为sches。
  从摩塞尔河同纳埃河的分水岭以及莱茵河右面,兰河以南的丘陵地带起,一种新的方言语族开始了。
  3.南法兰克语 这一片地带,毫无疑问最初是阿勒曼尼人占领的地区(我们不谈更早一些时候它被梵乡人等等占据过,关于这些部落的亲属关系和语言,我们是一无所知的),而在这片地带内,也有较强烈的卡滕人的混血种,这是我们所乐于承认的。但是我们无须重述,在这里,地名上也显示出存在有并非不重要的里普利安因素,特别是在莱茵平原上。语言本身尤其证明是如此。现在让我们看一看最南部的可确定的方言普法尔茨方言吧,这是同时还有文献存在的方言。在这里,我们又遇到了这样一件事实,即所有法兰克人在发音上,除将词中间和词尾的g读做浊音ch外,简直没有其他办法[注:所有的引文都是摘自卡·哥·纳德勒“快乐的帕耳茨,上帝保佑你!普法尔茨方言诗”1851年美因河畔法兰克福版(《Frö hlich Palz,Gott erhalt's!Gedichte in Pfälzer Mundart》,von K.G.Nadler.Frankfurt a.M.,1851)。]。在那里,人们说Vöchel[鸟],Flechel[连枷],geleche(gelegen[便利]),gsacht-gesagt[说过],licht-liegt[躺下]等等。跟一般的法兰克语一样,单词中间的b由w代替。例如,Bûwe-Buben[小孩],glâwe-glauben[相信](但说i glab),bleiwe[停留],selwer-selbst[自己],halwe-halbe[一半]。辅音的音变,远不如看来那样彻底。特别是在外来语中,甚至发生辅音的逆辅音变,即词首的清辅音的音变,不是向前推进了一个阶段,而是向后倒退了一个阶段;如下面所指出的t变d,p变b。词首的d和p还停留在低地德意志语的阶段,如dûn-tun[做],dag[白天],danze[跳舞],dür[门],dodt[死的]。但在r之前,则不发生这样的音变,例如trinke[饮],trage[携带],paff-Pfaff[教士],peife[烟斗],palz-Pfalz[行宫],parre-Pfarrer[神甫]。但是因为d和p代替了高地德意志语中的t和pf,所以在外来语上,词首的t逆转为d,词首的p逆转为b。例如derke-Türke[土耳其人],dafel-Tafel[宴席],babeer-Papier[纸],borzlan-Porzellan[磁器],bulwer-Pulver[火药]。其次,普法尔茨方言不许元音之间有清辅音;在这一点上,只有丹麦语同它是一致的。例如,ebbes-etwas[少许],labbe-Lappen[布片],schlubbe-schl-upfen[滑入],schobbe-Schoppen[酒杯],Peder-Peter,dridde-dritte[第三],rodhe-raten[劝告]。只有k是一个例外:brocke,backe;但在外来语上则有g,例如musigande-Musikanten[音乐家]。这也是后来由于辅音的逆转音变而传播起来的一种低地德意志语语音阶段上的遗迹[注:恩格斯用铅笔在页边上写着:“同奥特弗里德相符”。——编者注];仅仅是由于dridde,hadde没有发生辅音音变,Peter才能够变为Peder。因而,与此相对应的高地德意志语的t也受到了同样公平的待遇。halde-halten[握],alde-alte[老]等词中的d,也同样停留在低地德意志语的阶段上。
  虽然普法尔茨方言在低地德意志语上面已经印上了确定的高地德意志语的全部痕迹,但它所接受的高地德意志语的辅音音变,却远未达到那怕是我们的标准语上所保持的那种程度。恰恰相反,普法尔茨方言,却借它的辅音逆转音变来抗拒高地德意志语的音变的程度,高地德意志音变是从外面侵入普法尔茨方言的,直至今日,在这种方言之中,依然显示出它是一种外来的因素。
  在这里,指出一个常被误解的现象是适当的,这就是,方言中的浊辅音发生了高地德意志语音变的那些日耳曼人,常把d和t,b和p,甚至g和k的发音混同了。这种混同,只要在每人说他自己的方言时,是不会发生的。相反地,如刚才所述,例如普法尔茨人,他在这一点上的区分是那样严格,以致当他说外来语的时候,为了使它们适应自己方言的要求,甚至对外来语实行辅音的逆转音变。仅仅因为标准德意志语的t同他的d相对应,他就把外来语词首的t变成d,因为标准德意志语的pf同他的p相对应,于是就把外来语的p变成b。在其他的南德意志方言中,只要人们说他们自己方言的时候,清辅音也是很少发生混淆的现象。其中每种方言都有它自己特有的、严格实行的辅音音变规则。但是,一讲标准语或外国话,情形便不同了。想对这种语言运用当地方言辅音音变规则的企图(这种企图是无意识的),跟想正确地讲出这种新语言的企图,发生冲突了。在这种情况下,写出来的b和p,d和t,丧失了一切确定的意义;因而,也就可能发生了这样的事情,例如,白尔尼在他的巴黎来信[354]中抱怨说,法兰西人不能区别b和p的发音,因为他们顽固地认为,他的姓(他自己的发音为Perne)头一个字母是p。
  不过,还是回头来谈普法尔茨方言吧。高地德意志语的音变可说是从外面强加于它的,而在直至今日依然不过是一种外来的因素,而且绝未达到标准语的语音阶段(而阿勒曼尼人和巴伐利亚人则远远超过了它,一般都保持着古代高地德意志语的某种阶段)——仅这一点就完全足以确定普法尔茨方言所具有的主要是法兰克语的性质了。因为甚至在更靠北方的黑森,一般地说,音变是更加彻底的,因而就把普法尔茨方言的所谓主要是黑森语的性质,缩小到了微不足道的地步。在紧靠阿勒曼尼人的境界上,在留居下来的阿勒曼尼人中间,如果要以这样大的力量来抗拒高地德意志语的音变,除去本身基本上就是高地德意志人的黑森人以外,至少还需要同样为数甚多的里普利安人也停留在当地。除去地名以外,还有两种一般法兰克语的特征可以证明他们的存在,这就是在单词中间,以法兰克语的w代替b,单词中间和末尾的g发音为ch。除此以外,个别相符的情况还有许多。普法尔茨方言中的Gundach-guten Tag[您好],一直通行到敦基尔欣和阿姆斯特丹。正如在普法尔茨,把《ein gewisser Mann》[某一个人]说成ein sichrer Mann[可靠的人],在整个尼德兰则说成een zekeren man。把Handschuh[手套]叫做Handsching,这是和里普利安语的Händschen一致的。甚至在Ghannisnacht(Johannisnacht)中,以g代j,也是里普利安语的现象,而且像我们所看到的,一直通行到闵斯德。并且,为全部法兰克人(连尼德兰人也在内)所共有的baten(bessern,nützen[改善,有用],从bat-besser来),也通行于普法尔茨。例如,'s badd alles nix-es hilft alles nichts[那全没用处];在这里,甚至t并不像高地德意志语那样音变做tz,而是像普法尔茨语那样,变为在元音之间的浊辅音d。


弗·恩格斯写于1881—1882年
第一次用俄文全文发表于“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937年第1版第16卷第1部
“法兰克方言”1935年第一次以单行本出版
原文是德文
俄文是按手稿译的



  注释:
  [324]“法兰克时代”是弗·恩格斯在1881—1882年写的手稿;在恩格斯生前没有发表过。同“论日耳曼人的古代历史”的手稿一样,本文也是研究日耳曼尼亚历史的专门著作的一部分(见注288)。——第539页。

  [325]保·罗特“从上古到十世纪的采邑制度史”1850年厄兰根版(P.Roth.《Geschichte des Beneficialwesens von den ältesten Zeiten bis ins zehnte Jahrhundert》.Erlangen,1850)。——第543页。

  [326]爱因哈德“查理大帝生平”第2章。——第543页。

  [327]恩格斯引用的是图尔的格雷哥里的著作“法兰克人史”第6册第46章(《Historia Francorum》)。——第544页。
  [328]敕令——中世纪早期(八到九世纪)国王的立法诏书和命令。亚琛敕令指出了教会封建主和世俗封建主大规模夺取农民土地的事实,它是关于法兰克王国历史的最重要资料之一。——第545页。
  [329]恩格斯列举的这些数目字摘自九世纪编制的圣热尔门M德M普雷修道院地产登记册(地产、人口、收入登记册)。这个登记册第一次是由法国历史学家盖拉尔做了一些注释出版的,名为:“修道院院长伊尔米农的地产登记册”1844年巴黎版第1—2卷(《Polyptyque de l'abbé Ir-minon》,t.Ⅰ-Ⅱ,Paris,1844)。——第546页。
  [330]契约程式——是把各种各样有关财产和其他性质的契约和协定在法律上固定下来的具体文书的标准样式。流传到现在的几本契约程式集,使我们能够了解六世纪末至九世纪末法兰克王国各地区的社会经济关系。

  恩格斯引用的这个契约程式是收在名为“西尔蒙通俗叙述的图尔契约程式集”(《Formulae Turonenses vulgo Sirmondicae dictae》)这个集里的。恩格斯显然是从上述罗特的书中第379页上引来的。——第555页。

  [331]指关于卡罗林帝国历史的重要文字资料之一——“贝坦年鉴”(《An-nales Bertiniani》)。这个年鉴因法国圣贝坦修道院而得名。它包括了830—882年这段时期,分为三部分,都是不同的作者所写。贝坦年鉴是列在著名的“德意志历史文献”(《Monumenta Germaniae historica》)从书中出版的。——第557页。
  [332]斯特林加(直译是:“古法之子”)是841—842年在萨克森发生的自由农民和半自由的萨克森人(半农奴)反对法兰克贵族和萨克森贵族的暴动,暴动者力求恢复封建社会以前的旧习俗。——第563页。
  [333]“法兰克方言”——恩格斯写于1881—1882年;在关于法兰克时代的手稿和“论日耳曼人的古代历史”提纲的草稿中,恩格斯把这研究著作叫做“注释”。但是,“法兰克方言”有完全独立的科学意义,是把历史唯物主义运用于语言学的范例。

  “法兰克时代”没有写完,在恩格斯生前没发表过。1935年第一次由马克思列宁主义研究院用俄文发表。文章用德文和俄文两种文字并列刊印。——第564页。
  [334]古福音诗是古代萨克森语言文学的文献(属九世纪);是把福音书大大压缩了和日耳曼化了的转叙本;古福音诗的作者,据推测是鲁尔河岸韦尔登的修道院的一个修道士。
  古福音诗的手抄本保存下来的有两个,一个是慕尼黑手稿(属九世纪),一个是柯顿手稿(因古代文物搜集者英国人柯顿而得名),属十到十一世纪。手稿的名称是德国语言学家施梅里尔在1830年加的,直译是:“救主”。古福音诗第一次是在1866年由摩里茨·海奈出版。——第564页。

  [335]威·布劳涅“法兰克方言和高地德意志辅音音变的研究”,载于“德意志语言文学史资料”杂志,1874年萨利河岸哈雷版第1卷(W.Braune.《Zur kenntnis des fränkischen und zur hochdeutschen lautverschiebung》.In:《Beiträge zur geschichte der deut-schen sprache und literatur》,Bd.Ⅰ,Halle a/S.,1874)。——第564页。

  [336]亨·凯伦“‘萨利克法’注解和萨利克法兰克人的语言。德意志语言史”1869年海牙版(H.Kern.《Die Glossen in der Lex Salica und die Sprache der salischen Franken.Beitrag zur Ge-schichte der deutschen Sprachen》.Haag,1869)。——第565页。
  [337]恩格斯在这里指的是,在盎格鲁—弗里西安方言和萨克森方言中,第三人称复数直陈式由于第三人称词尾中齿音的《n》脱落,而同第二人称相同。这种相同大概就是述两种方言中所有三种人称现在时直陈式复数之间的差别消失的起点。——第566页。
  [338]指对尼德兰语文学家尤斯图新·利普西乌斯从赞美诗逸稿(九世纪)中抄下的不清楚的词的注解。利普西乌斯注解由摩里茨·海奈发表在1867年帕德波恩出版的“古代低地德意志小文献”(《Kleinere altnie-derdeutsche Denkmäler》.Paderborn,1867)中。——第567页。

  [339]P.J.科瑟伊恩“古代西萨克森语语法”1883年海牙版(P.Cosijn.《Altwestsächsische Grammatik》.Haag,1883)。——第568页。

  [340]指弗雷肯霍斯特修道院赋税登记册(九到十一世纪初)。——第568页。
  [341]指十到十一世纪的帕德波恩文件,——德国历史学家保尔·维干德在1831—1832年出版的地方法文献,载于他所出版的第5卷“威斯特伐里亚历史和考古学档案”(《Archiv für Geschichte und Alter-thumskunde Westphalens》)和第2第3两卷“威斯特伐里亚的帕德波恩和克尔佛两个公爵领地地方法”(《Die Provinzialrechte der Fürstenthümer Paderborn und Corvey in Westphalen》)。——第569页。
  [342]指魏森堡的修道士奥特弗里德在863和871年之间做的对福音书的转述。奥特弗里德的“福音书”是古代德意志文字的最初文献之一。奥特弗里德的“福音书”的语言被认为是莱茵—法兰克方言的南部土语之一。——第569页。

  [343]指八世纪末或九世纪初的手稿,是洗礼誓(《Taufgelöbnis》)的程式。——第570页。

  [344]指布鲁塞尔的古老喷泉中的小孩雕像,是十七世纪佛来米的雕塑家杜肯努阿的作品。——第575页。

  [345]威·阿尔诺德“德意志的古代”1879年哥达版第153页(W.Arnold.《Deutsche Urzeit》.Gotha,1879,S.153)。——第576页。

  [346]“下莱茵历史档案”1831年杜塞尔多夫德·约·拉康布累出版社版第1卷第1分册第1篇(《Archiv für die Geschichte des Nie-derrheins》.Hrsg.von T.J.Lacomblet,Abt.Ⅰ,Bd.Ⅰ,Heft Ⅰ,Düsseldorf,1831)。——第582页。

  [347]威·阿尔诺德“德意志的古代”1879年哥达版第140—141页(W.Arnold.《Deutsche Urzeit》.Gotha,1879,S.140—141)。——第583页。
  [348]指起初为丹·哥·莱曼后来为其他一些人出版的地图,名为“莱曼所编日耳曼尼亚、瑞士、东法兰西、比利时、尼德兰和波兰的地形特别图”格洛高版(《Reymann's topographische Spezial-Karte von Deutschland,Schweiz,Ostfrankreich,Belgien,Niederlande und Polen》.Glogau)。地图分为若干正方形(地段),以主要居民点为名,因此,恩格斯在往下的引证中,提到了地段的名称和号码。——第584页。

  [349]“中古史和近代史常用地图集”,经过泰·门克博士重新修改的卡·冯·施普鲁奈尔博士的常用地图的第3版。1880年哥达版(《Hand-Atlas für die Geschichte des Mittelalters und der neueren Zeit》,3.Aufl.von Dr.K.v.Spruner's Hand- Atlas,neu bearbeitet von Dr.Th.Menke,Gotha,1880)。

  恩格斯在自己这一研究著作中各处引用地理资料,主要是摘自三十二图(Deutschland'sGaue.Ⅱ[德意志区Ⅱ])。——第584页。

  [350]弗·约·蒙奈“七世纪末以前的巴登地方古代史”。第1卷:“上莱茵边区的罗马人”1845年卡尔斯卢厄版(F.J.Mone.《Urgeschichte des badischen Landes bis zu Ende des siebenten Jahrhunderts》.Bd.Ⅰ:《Die Römer im oberrheinischen Gränzland》,Karlsru-he,1845)。——第588页。

  [351]弗·博伊斯特“苏黎世州小历史地图集”1873年苏黎世版(F.Beust.《Kleiner historischer Atlas des Kanton Zürich》.Zürich,1873)。——第588页。

  [352]威·阿尔诺德“德意志的古代”1879年哥达版第141页(W.Arnold.《Deutsche Urzeit》.Gotha,1879,S.141)。——第589页。

  [353]威·阿尔诺德“德意志的古代”1879年哥达版第156页(W.Arnold.《Deutsche Urzeit》.Gotha,1879,S.156)。——第591页。

  [354]路·白尔尼“巴黎去信”1832年汉堡版第1—2分册;1833—1834年巴黎版第3—6分册(L.Börne.《Briefe aus Paris》.1.-2.Theile,Hamburg,1832;3.-6.Theile,Paris,1833—1834)。——第59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