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马克思 - 恩格斯 ->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 第二十一卷

三、易洛魁人的氏族



  我们现在来谈一谈摩尔根的另一发现,这一发现至少与他根据亲属制度把原始家庭形式恢复起来有着同等重要的意义。摩尔根证明:美洲印第安人部落内部用动物名称命名的血族团体,实质上是与希腊人的genea〔氏族〕和罗马人的gentes〔氏族〕相同的,美洲的形式是原始的形式,而希腊—罗马的形式是晚出的、派生的形式;上古时代希腊人和罗马人的氏族、胞族和部落的全部社会组织,跟美洲印第安人的组织极其相似;氏族,直到野蛮人进入文明时代为止,甚至再往后一点(就现有资料而言),是一切野蛮人所共有的制度。摩尔根证明了这一切以后,便一下子说明了希腊、罗马上古史中最困难的地方,同时,出乎意料地给我们阐明了国家产生以前原始时代社会制度的基本特征。虽然这个发现在人们知道它之后显得十分简单,但是,摩尔根只是最近才做到这一点的;在他于1871年出版的前一部著作[100]中,他还没有看透这个秘密,而这个秘密一揭开之后,就使一向那样自信的英国原始历史学家们暂时[注:“暂时”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加的。——编者注]沉默了下去。
  摩尔根到处用以表示这种血族团体的拉丁语gens〔氏族〕一词,像同意义的希腊语genos一词一样,来源于一般雅利安语的字根gan(德语为kan,因为在德语中,通例是用k代替雅利安语的g),gan的意思是“生育”。Gens,genos,梵语的dschanas,哥特语(依照上面所说的通例)的kuni,古代斯堪的那维亚语和盎格鲁撒克逊语的kyn,英语的kin,中古高地德意志语的künne,都同样表示血族、世系,不过拉丁语的gens和希腊语的genos,都是专用以表示这样的一种血族团体,这种团体自夸有共同的世系(这里指的是出自一个共同的男祖先),并且借某种社会的和宗教的制度而组成一个特殊的公社。但是这种公社的起源与本性,我们的一切历史家迄今为止却一直弄不清楚。
  我们在前面,在研究普那路亚家庭时,已经看到原始形式的氏族是怎样构成的。它所包括的成员,是一切由于普那路亚婚姻,并依照这种婚姻中必然占统治地位的观念,而构成一个确定的女祖先即氏族创立者的公认后代的人。由于在这种家庭形式下父系血统不能确定,所以只承认女系。又因为兄弟不得娶自己的姊妹为妻,只能同其他世系的妇女结婚,所以,根据母权制,同这些异族妇女所生的子女,便列在氏族以外。这样,留在血族团体内部的只有各代女儿的子孙;儿子的子孙则归入其母亲的氏族。当这种血缘亲属集团构成一个与同一部落内其他类似集团相对来说的特殊集团时,它又是什么样子呢?
  摩尔根举出易洛魁人的氏族,特别是塞讷卡部落的氏族,作为这种原始氏族的古典形式。这个部落内有八个氏族,都以动物的名称命名:(1)狼,(2)熊,(3)龟,(4)海狸,(5)鹿,(6)鹬,(7)苍鹭,(8)鹰。每个氏族内都盛行以下的习俗:
  1.氏族推选一个酋长(平时的首脑)和一个首领(军事领袖)。酋长必须从本氏族成员中选出,他的职位在氏族内世袭,亦即一有空缺,必须立刻重新补上;军事首领,也可以从氏族以外的人中选出,有时他的职位可以暂缺。由于易洛魁人奉行母权制,因而酋长的儿子属于别一氏族,所以从不选举前一酋长的儿子做酋长,而是往往选举他的兄弟做酋长,或者选举他的姊妹的儿子做酋长。所有的人,无论男女,都参加选举。不过选举须经其余七个氏族确认,只有在这以后,当选为酋长的人才正式就职,就职仪式则由全易洛魁联盟的总议事会举行。这样做的意义,在后面就可以看出来。酋长在氏族内部的权力,是父亲般的、纯粹道德性质的;他手里没有强制的手段。此外,由于他的职位,他也是塞讷卡部落议事会以及全体易洛魁人联盟的议事会的成员。军事首领仅仅在出征时才能发布命令。
  2.氏族可以任意撤换酋长和军事首领。这仍是由男女共同决定的。被撤换的人,此后便成为和其他私人一样的普通战士。此外,部落议事会也可以甚至违反氏族的意志而撤换酋长。
  3.氏族的任何成员都不得在氏族内部通婚。这是氏族的根本规则,维系氏族的纽带;这是极其肯定的血缘亲属关系的否定表现,赖有这种血缘亲属关系,它所联合起来的个人才成为一个氏族。摩尔根由于发现了这个简单的事实,就第一次阐明了氏族的本质。从前关于蒙昧人和野蛮人的报告,把构成氏族制度的各种集团,糊里糊涂地、不加分别地混为一谈,统称为部落、克兰、宗族等等,而且往往说,在这种集团内部禁止通婚,这证明以前人们对于氏族的本质是多么不了解。这便造成了一种不可救药的混乱,麦克伦南先生就在这个混乱中得以充当拿破仑,用强力的判决建立了这样的秩序:一切部落分为部落内部禁止通婚的(外婚制的)和许可通婚的(内婚制的)两种。他这样把问题彻底混淆以后,便埋头于最深沉的研究中,去探讨在他的两个荒诞无稽的范畴中,究竟哪一种较古:是外婚还是内婚。自从发现了那以血缘亲属关系为基础的,因此其成员间不能通婚的氏族之后,这种荒谬的说法就不攻自破了。不言而喻,在我们所见到的易洛魁人所处的那种发展阶段上,氏族内部禁止通婚是被严格遵守着的。
  4.死者的财产转归其余的同氏族人所有,它必须留在氏族中。由于易洛魁人所能遗留的东西为数很少,所以他的遗产就由他最近的同氏族亲属分享;男子死时,由他的同胞兄弟、姊妹以及母亲的兄弟分享;妇女死时,由她的子女和同胞姊妹而不是由她的兄弟分享。根据同一理由,夫妇不能彼此继承,子女也不得继承父亲。
  5.同氏族人必须相互援助、保护,特别是在受到外族人伤害时,要帮助报仇。个人依靠氏族来保护自己的安全,而且也能作到这一点;凡伤害个人的,便是伤害了整个氏族。因而,从氏族的血族关系中便产生了那为易洛魁人所绝对承认的血族复仇的义务。假使一个氏族成员被外族人杀害了,那末被害者的全氏族必须实行血族复仇。起初是试行调解;行凶者的氏族议事会开会,大抵用道歉与赠送厚礼的方式,向被害者的氏族议事会提议和平了结事件。如果提议被接受,事情就算解决了。否则,受害的氏族就指定一个或几个复仇者,他们的义务就是去寻出行凶者,把他杀死。如果这样做了,行凶者的氏族也没有诉怨的权利,事情就算了结了。
  6.氏族有一定的名称或一套名称,在全部落内只有该氏族才能使用这些名称,因此,氏族个别成员的名字,也就表明了他属于哪一氏族。氏族的名称一开始就同氏族的权利密切联系在一起。
  7.氏族可以收养外人入族,并用这个办法吸收他们为整个部落的成员。这样,未杀死的俘虏,由于被一个氏族收养入族,就成为塞讷卡部落的成员,从而获得了氏族和部落的一切权利。收养外人入族的事情,是根据氏族的个别成员的提议而实行的:男子可以提议收养外人为兄弟或姊妹;女子可以提议收养外人为自己的孩子;为了确认这种收养,必须举行入族典礼。某些因特殊情形而人丁不旺的氏族,常常由于大批收养别一氏族(得到它的同意)的人入族而重新兴旺起来。在易洛魁人中间,入族典礼是在部落议事会的公共集会上举行的,实际上已经把它变为一种宗教仪式。
  8.印第安人的氏族有无特殊的宗教节日,很难确定;不过印第安人的宗教仪式多少都是和氏族联系在一起的。在易洛魁人的每年六个宗教节日期间,各个氏族的酋长和军事首领,由于他们的职位,都被列在“信仰守护人”以内,而执行祭司的职能。
  9.氏族有着共同的墓地。纽约州境内四周都为白种人包围的易洛魁人,他们的墓地现在已经绝迹了,但从前是存在过的。在其他印第安人中间,这种墓地还保存着;例如,和易洛魁人有近亲关系的吐斯卡罗腊人,他们虽然是基督徒,但在墓地上,每一氏族都独成一排,所以,总是把母亲而不是把父亲和孩子埋在一排。而在易洛魁人中间,死者的全氏族都要参加葬仪,安排坟墓,宣读悼词等等。
  10.氏族有议事会,它是氏族的一切成年男女享有平等表决权的民主集会。这种议事会选举、撤换酋长和军事首领,以及其余的“信仰守护人”;它作出为被杀害的氏族成员接受赎金(Wergeld)或实行血族复仇的决定;它收养外人加入氏族。总之,它是氏族的最高权力机关。
  典型的印第安人氏族的职能就是这样。
  “它的全体成员都是自由人,都有相互保卫自由的义务;在个人权利方面平等,不论酋长或军事首领都不能要求任何优越权;他们是由血族关系结合起来的同胞。自由、平等、博爱,虽然从来没有表述为公式,但却是氏族的根本原则,而氏族又是整个社会制度的单位,是有组织的印第安人社会的基础。这就可以说明,为什么印第安人具有那种受到普遍承认的强烈的独立感和自尊心。”[101]
  到发现美洲的时候,全北美洲的印第安人都已依照母权制而组成为氏族。仅在某几个部落如达科塔人中间,氏族才衰落下去了;在另外几个部落中间,如在奥季布瓦,奥马哈等部落中间,氏族已经是依照父权制而组成的了。
  在许多有五六个以上氏族的印第安人部落中间,我们可以遇到一种特殊的集团,每个集团有三、四个或更多的氏族;摩尔根用希腊语确切地表达了印第安语的名称,把这种集团叫做“夫拉特里”(胞族)。例如,塞讷卡部落有两个胞族;第一个胞族包括1—4四个氏族,第二个胞族包括5—8四个氏族。更详细地研究起来便可发现,这种胞族大抵是当初由部落分裂成的最初的氏族;因为在氏族内部禁止通婚的情况下,每个部落必须至少包括两个氏族才能独立存在。随着部落的增殖,每个氏族又分裂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氏族,这些氏族如今也作为单个的氏族而存在;而包括一切女儿氏族的最初的氏族,则作为胞族而继续存在。在塞讷卡人和大多数其他印第安人中间,一个胞族内的各氏族被认为是兄弟氏族,而别个胞族的各氏族则被认为是它们的从兄弟氏族,——这种称呼,在美洲亲属制度中,像我们在前边所看到的,都具有极现实而明确的意义。塞讷卡人起初也不能在胞族内通婚,但是这种习俗久已废除了,如今只限于氏族。塞讷卡部落有一种传说,“熊”和“鹿”两个氏族是最初的氏族,其他氏族都是从这两个氏族派生的。这个新组织建立以后,便根据需要而加以改变;要是某一胞族的一些氏族灭亡了,那末为平均起见,有时就从别的胞族中拨几个氏族去补充它。因此,我们在不同的部落中间,可以看到名称相同的氏族以不同的方式集结在各胞族中。
  易洛魁人的胞族的职能,部分地是社会性质的,部分地是宗教性质的。(1)胞族间互作球戏;每一胞族选出自己的优秀球员,其余的人按胞族旁立观看,并以本胞族球员的获胜打赌。(2)在部落议事会上,每个胞族的酋长和军事首领坐在一起,两个胞族彼此相对,每个演说者在讲话时,都把各胞族的代表当作特别的团体。(3)如果部落内发生杀人事件,而行凶者与被害者不属于同一个胞族时,被害者的氏族往往诉诸自己的兄弟氏族;于是这些氏族就举行胞族议事会,把对方胞族作为一个团体进行交涉,使对方胞族也召集自己的议事会,以谋求事件的解决。因此,在这里,胞族又以最初的氏族的资格出现,并且比它派生的较微弱的单个氏族更有获胜的希望。(4)在重要人物死亡时,对方胞族办理安葬和丧礼,而死者胞族的成员则以死者的近亲服丧人资格参与葬仪。酋长死时,对方胞族将缺位一事通知易洛魁人的联盟议事会。(5)在选举酋长时,胞族议事会也出面参预。兄弟氏族对选举的确认,被认为是一种当然的事情;但另一个胞族的氏族则可能提出异议。在这种情况下,这个胞族的议事会即召开会议;如果议事会认为异议是正当的,选举就算无效。(6)从前,易洛魁人有一种特殊的宗教神秘仪式,白种人把它称为medicine-lodges〔巫术集会〕。这种神秘仪式在塞讷卡人那里,是由两个宗教团体举行的;新会员入会时还举行正式的入会的仪式;两个胞族中各有一个这样的团体。(7)在征服时期[102],住在特拉斯卡拉四个区的四个lineages(血族),如果是——而这差不多是肯定的——四个胞族的话,那末这证明,像希腊人的胞族以及德意志人的类似的血族团体一样,这种胞族也都有军事单位的意义;这四个lineages在作战时各成一队,各穿自己的制服,有自己的旗帜和自己的首领。
  正如几个氏族组成一个胞族一样,几个胞族就古典形式来说则组成一个部落;而那些大大衰微的部落则往往没有胞族这种中间环节。那末,美洲印第安人部落有什么特征呢?
  1.有自己的地区和自己的名称。每一部落除自己实际居住的地方以外,还占有广大的地区供打猎和捕鱼之用。在这个地区之外,还有一块广阔的中立地带,一直延伸到邻近部落的地区边上;在语言接近的各部落中间,这种中立地带比较狭小,在语言不接近的各部落中间,中立地带比较大。这种地带跟德意志人的边境森林、凯撒的苏维汇人在他们地区四周所设的荒地相同;这也跟丹麦人和德意志人之间的îsarnholt(丹麦语为jarnved,limes Danicus)、德意志人和斯拉夫人之间的萨克森森林和branibor(斯拉夫语,意即“防卫林”,勃兰登堡这一名称即由此而来)相同。由这种不确定的疆界所隔开的地区,乃是部落的公有土地,而为相邻部落所承认,并由部落自己来防卫,以免他人侵占。疆界的不确定,多半仅在人口巨量增加的时候,才会在实际上感到不方便。部落的名称,看来多半是偶然发生的,而不是有意选择的。随着时间的进展,往往一个部落被邻近各部落取了另外的名称,与该部落给自己取的名称不同,像德意志人的最初的历史的总称为“日耳曼人”是由克尔特人给他们取的一样。
  2.有独特的、仅为这个部落所有的方言。事实上,部落和方言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因分裂而形成新部落与新方言的事情,不久以前还在美洲发生,即至今日,也未必完全停止。在两个衰落的部落合而为一的地方,有时例外地在同一个部落内说着两种极为相近的方言。美洲各部落的平均人数在2000人以下;但是彻罗基部落却有26000人,这是在合众国说同一方言的数目最多的印第安人。
  3.有宣布氏族所选出的酋长和军事首领正式就职的权利。
  4.有撤换他们的权利,甚至可以违反他们氏族的愿望而撤换他们。由于这些酋长和军事首领都是部落议事会的成员,所以部落对待他们有这种权利乃是当然的。凡已经组成部落联盟以及加入该联盟的一切部落都有代表参加联盟议事会的地方,上述权利便转归联盟议事会了。
  5.有共同的宗教观念(神话)和崇拜仪式。
  “印第安人,是一个按照野蛮人方式信教的民族。”[103]
  他们的神话迄今还远没有批判地加以研究;他们已经给自己的宗教观念——各种精灵——赋予人的形象,但是他们还处在野蛮时代低级阶段,所以还不知道具体的造像,即所谓偶像。这是一种正向多神教发展的对大自然与自然力的崇拜。各部落各有其正规的节日和一定的崇拜形式,即舞蹈和竞技;舞蹈尤其是一切宗教祭典的主要组成部分;每一部落各自庆祝自己的节日。
  6.有讨论公共事务的部落议事会。它是由各个氏族的酋长和军事首领组成的——这些人是氏族的真正代表,因为他们是随时都可以撤换的;议事会公开开会,四周围着部落的其余成员,这些成员有权加入讨论和发表自己的意见;决议则由议事会作出。按照通例,每个出席的人都可以随意发表意见,妇女也可以通过她们所选定的发言人陈述自己的意见。在易洛魁人中间,最后的决定需要一致通过,跟德意志人的马尔克公社在解决某些问题时一样。特别是,调整同其他部落的关系也包括在部落议事会的权限之内;部落议事会接受和派遣使者,宣战及媾和。要是发生战争,大半都出志愿兵来进行。在原则上,每一个部落只要没有同其他部落订立明确的和平条约,它同这些部落便都算是处在战争状态中。反对这种敌人的军事行动,多半由一些优秀的战士来组织;这些战士发起一个战争舞蹈,凡参加舞蹈的人,就等于宣告加入了出征队,队伍便立刻组织起来,即时出动。部落的领土若被侵犯,其防卫也多半由志愿兵来担任。这种队伍的出发和归来,总要举行公共的典礼。这种出征并不需要得到部落议事会的同意,没有人去征求这种同意,也没有人给予这种同意。这正和塔西佗所记述的德意志人扈从队伍的私人出征一样[104],不过德意志人的扈从队伍,已具有比较经常的性质,而成为一种在平时也有组织,在战时团结其他志愿兵的强固核心了。这种武装队伍的人数一般不多;印第安人的最重要的出征,即使到距离很远的地方去,也是由不大的战斗力量来进行的。假如有几支这样的队伍为了一次大规模战事而联合起来时,其中每支队伍只服从它自己的首领;作战计划的统一,则有这些首领的议事会作一定程度的保证。据阿米亚努斯·马尔塞利努斯的记载,四世纪阿勒曼尼人在上莱茵的作战方法,就是如此。
  7.在有些部落中间,有一个最高的首领,但他的权力并不大。他是酋长之一,当需要紧急行动时,他应当在议事会召集会议作出最后决定之前采取临时的措施。在这里我们看到了一种具有执行权力的官员的微弱萌芽,不过它在进一步发展方面多半都没有结果;这种官员,如我们在后面将要看到的,虽不是到处,但在多数场合,都是由最高军事首长发展来的。
  绝大多数的美洲印第安人,都没有超过联合为部落的阶段。他们的人数不多的部落,彼此由广大的边境地带隔离开来,而且为不绝的战争所削弱,这样他们就以少数的人口占有辽阔的地面。亲属部落间的联盟,常因暂时的紧急需要而结成,随着这一需要的消失即告解散。但在个别地方,最初本是亲属部落的一些部落从分散状态中又重新团结为永久的联盟,这样就跨出了形成民族〔Nation〕的第一步。在合众国,我们在易洛魁人中间,便可以见到这种联盟的最发达的形式。他们从密西西比河以西的地方(在这里,他们大概是巨大的达科塔族的一个分支)迁移出来,经过长期漂泊才定居在今日的纽约州,而分成了五个部落:塞讷卡,卡尤加,奥嫩多加,欧奈达及摩霍克。他们以捕鱼、打猎及原始园艺为业;住在大半用栏栅防卫起来的村落中。他们的人数从未超过二万;五个部落中有几个共同的氏族;他们说着同一种语言的非常近似的方言,占有互相连结的、为五个部落所瓜分的地区。由于这个地区是他们不久以前才征服得来的,所以这些部落便惯于团结起来,以对付被他们所驱逐的部落,这是自然而然的事。这样至迟到十五世纪初,就发展成为一种真正的“永世联盟”,这种联盟,一经意识到它所具有的力量,便立刻具有了进攻的性质,在1675年前后,当它达到了强盛的顶峰的时候,便征服了它四周的广大土地,把这些地方上的居民一部分驱逐出境,一部分使之纳贡。易洛魁人联盟是尚未越过野蛮时代低级阶段的印第安人(因而,墨西哥人、新墨西哥人[105]和秘鲁人除外)所曾达到的最进步的社会组织。联盟的基本特点如下:
  1.五个血缘亲属部落,以在部落的一切内部事务上完全平等和独立为基础,结成永世联盟。这种血缘亲属关系是联盟的真实基础。五个部落中有三个称为父亲部落,互为兄弟部落;其余两个称为儿子部落,也互为兄弟部落。有三个氏族——最老的——在五个部落中都还存在着,另外有三个氏族在三个部落中都还存在着;这些氏族中的每一个氏族,其成员在所有五个部落中都被认为是兄弟。仅在方言上有差异的共同语言,便是共同世系的表现和证明。
  2.联盟的机关是联盟议事会,由五十个地位和权限平等的酋长组成;这个议事会对联盟的一切事务作最后的决定。
  3.这五十个酋长,在联盟成立时,被分配在各部落和氏族中,担任专为联盟目的而设立的新的公职。当出现缺位时,有关的氏族便重新进行选举,同时有关的氏族也可以随时把他们撤换下来;不过委任权则属于联盟议事会。
  4.联盟的这些酋长们,在他们各自的部落中也是酋长,享有参加部落议事会和表决的权利。
  5.联盟议事会的一切决议,须经全体一致通过。
  6.表决是按部落举行的,这样,每个部落以及每个部落内的议事会全体成员,都必须一致赞成,决议才算有效。
  7.五个部落议事会中每一个都可以召集联盟议事会,但联盟议事会本身不得自行召集。
  8.会议在聚集起来的民众面前公开举行,每个易洛魁人都可以发言;但只有议事会才能作决定。
  9.联盟没有一长制首长,即没有主掌执行权的首脑。
  10.但联盟有两个具有平等职能和平等权力的最高军事首长(类似斯巴达人的两“王”,罗马的两执政官)。
  易洛魁人在其中生活了四百余年、而且直至今日还生活于其中的社会制度,就是如此。我依据摩尔根,详细地叙述了这种制度,因为我们在这里有可能去研究还不知有国家的社会组织。国家是以一种与全体经常有关的成员相脱离的特殊的公共权力为前提的,所以毛勒凭其正确的直觉,确认德意志的马尔克制度是一种纯粹社会的制度,虽然它以后大部分成了国家的基础,但在本质上它是和国家不同的。因此,毛勒在他的一切著作中所研究的,是公共权力逐渐从马尔克、村落、田庄、城市等最初的组织中产生,并与之并行而产生的情形。[106]我们从北美印第安人那里可以看出,一个原来统一的部落怎样逐渐散布于广阔的大陆;各部落怎样通过分裂而转化为各氏族〔Völker〕,转化为整个的部落集团;语言怎样改变,以致不仅成了互相不懂的东西,而且差不多消失了原来统一性的任何痕迹;与此同时,在部落内部,个别氏族怎样分裂为好几个氏族,老的母亲氏族以胞族的形式保存下来,但是这些最老的氏族的名称,在彼此相距极远的、老早就分离了的部落中间仍是一样的——“狼”和“熊”在大多数印第安部落中仍然是氏族的名称。一般说来,上述的社会制度适用于印第安人的一切部落,只是有许多部落没有达到亲属部落联盟的程度罢了。
  我们也看到,氏族一旦成为社会单位,那末差不多以不可克服的必然性(因为这是极其自然的)要从这种单位中发展出氏族、胞族及部落的全部组织。这三种集团代表着不同程度的血缘亲属关系,并且它们之中每个都是闭关自守,各管各的事情,但是又互相补充。归它们管辖的事情,包括低级阶段上的野蛮人的全部公共事务。所以,我们凡遇见某一民族是把氏族作为社会单位时,我们也就可以去找出类似前面所讲的那种部落组织;凡有充足资料的地方,如在希腊人和罗马人那里,我们不仅能找出这种组织,而且会确信,即使在没有这种资料的场合,只要与美洲社会制度作一比较,也有助于我们解决最困难的争论与疑难。
  而这种十分单纯质朴的氏族制度是一种多么美妙的制度呵!没有军队、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而一切都是有条有理的。一切争端和纠纷,都由当事人的全体即氏族或部落来解决,或者由各个氏族相互解决;血族复仇仅仅当作一种极端的、很少应用的手段;我们今日的死刑,只是这种复仇的文明形式,而带有文明的一切好处与弊害。虽然当时的公共事务比今日更多,——家庭经济都是由若干个家庭按照共产制共同经营的,土地乃是全部落的财产,仅有小小的园圃归家庭经济暂时使用,——可是,丝毫没有今日这样臃肿复杂的管理机关。一切问题,都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调整好了。不会有贫穷困苦的人,因为共产制的家庭经济和氏族都知道它们对于老年人、病人和战争残废者所负的义务。大家都是平等、自由的,包括妇女在内。他们还不曾有奴隶;奴役异族部落的事情,照例也是没有的。当易洛魁人在1651年前后征服伊利部落和“中立民族”[107]的时候,他们曾建议这两个部落作为完全的平等的成员加入他们的联盟;只是在被征服者拒绝了这个建议之后,才被驱逐出自己所居住的地区。凡与未被腐化的印第安人接触过的白种人,都称赞这种野蛮人的自尊心、公正、刚强和勇敢,这些称赞证明了,这样的社会能够产生怎样的男子、怎样的妇女。
  不久以前,我们在非洲看到了这种勇敢的榜样。卡弗尔人-祖鲁人,在数年前,也像努比亚人在数月前一样,——两者都是至今还保存着氏族制度的部落——曾做出了任何欧洲军队都不能做的事情。[108]他们没有枪炮,仅仅用长矛和投枪武装起来,在英国步兵——在密集队形战斗上被公认为世界第一——的后装枪的弹雨之下,竟然一直向前冲到刺刀跟前,不止一次打散英军队伍,甚至使英军溃退,尽管在武器上非常悬殊,尽管他们没有受过任何军职训练,也不知道什么是队列动作。英国人诉苦说,卡弗尔人比马走得还快,一昼夜比马走得还远,这就可以证明这种野蛮人的能力和毅力。“他们的最小的一条筋都暴栗起来,坚硬如钢,像鞭条一样。”——一位英国的画家这样说。
  在没有分化为不同的阶级以前,人类和人类社会就是如此。要是我们把他们的状况和现代绝大多数文明人的状况作一比较,那末就可以看出,在今日的无产者或小农同古代自由的氏族成员之间,差别是极其巨大的。
  这是一个方面。但我们不要忘记,这种组织是注定要灭亡的。它没有超出部落的范围;如我们在后面将要看到的,部落联盟的建立就已经意味着这种组织开始崩溃,易洛魁人征服其他部落的企图也表明了这一点。凡是部落以外的,便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在没有明确的和平条约的地方,部落与部落之间便存在着战争,而且这种战争进行得很残酷,使别的动物无法和人类相比,只是到后来,才因物质利益的影响而稍微缓和一些。全盛时期的氏族制度,如我们在美洲所见的,其前提是生产极不发达,因此广大地区内人口极度稀少;因此,人类差不多完全受着陌生的、对立的、不可理解的外部大自然的支配,这也就反映在幼稚的宗教观念中。部落始终是人们的界限,无论对别一部落的人来说或者对他们自己来说都是如此:部落、氏族及其制度,都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都是自然所赋予的最高权力,个人在感情、思想和行动上始终是无条件服从的。这个时代的人们,不管在我们看来多么值得赞叹,但他们彼此并没有什么差别,用马克思的话说,他们还没有脱掉自然发生的共同体的脐带[注:参看马克思“资本论”1963年人民出版社版第1卷第55页。——译者注]。这种自然发生的共同体的权力一定要被打破,而且也确实被打破了。不过它是被那种在我们看来简直是一种堕落,一种离开古代氏族社会的纯朴道德高峰的堕落的势力所打破的。最卑下的利益——庸俗的贪欲、粗暴的情欲、卑下的物欲、对公共财产的自私自利的掠夺——揭开了新的、文明的阶级社会;最卑鄙的手段——偷窃、暴力、欺诈、背信——毁坏了古老的没有阶级的氏族制度,把它引向崩溃。而这一新社会自身,在其整整两千五百余年的存在期间,只不过是一幅区区少数人靠牺牲被剥削和被压迫的绝大多数人的利益而求得发展的图画罢了,而这种情形,现在比从前更加厉害了。



  注释:

  [100]见注56。——第98页。
  [101]路·亨·摩尔根“古代社会”1877年伦敦版第85—86页;恩格斯是根据马克思的“路易斯·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来叙述这段引文的(见“马克思恩格斯文库”俄文版第9卷第71页)。——第103页。
  [102]指1519—1521年西班牙侵略者征服墨西哥。——第105页。
  [103]路·亨·摩尔根“古代社会”1877年伦敦版第115页。——第106页。
  [104]恩格斯在这里和后面指的是塔西佗的著作“日耳曼尼亚志”。——第107页。
  [105]新墨西哥人——见注33。——第108页。
  [106]指格·路·毛勒的著作:“马尔克制度、农户制度、乡村制度、城市制度和公共政权的历史概论”1854年慕尼黑版(《Einleitung zur Geschichteder Mark-,Hof-,Dorf-und Stadt-Verfassung und der öffentlichen Gewalt》.München,1854);“德国马尔克制度史”1856年厄兰根版(《Geschichte der Markenverfassung in Deutschland》.Erlangen,1856);“德国地主家庭、农民家庭和农户制度史”1862—1863年厄兰根版第1—4卷(《Geschichte der Fronhöfe,der Bauernhöfe und der Hofverfassung in Deutschland》.Bd.Ⅰ-Ⅳ,Erlangen,1862—1863);“德国乡村制度史”1865—1866年厄兰根版第1—2卷(《Geschichte der orfverfassung in Deutschland》.Bd.Ⅰ-Ⅱ,Erlangen,1865—1866);“德国城市制度史”1869—1871年厄世根版第1—4卷(《Geschichte der Städteverfassung in Deutschland》.Bd.Ⅰ-Ⅳ,Erlangen,1869—1871)。——第110页。
  [107]“中立民族”——指十七世纪时居住在伊里湖北岸的几个与易洛魁人血缘相近的印第安部落所组成的军事联盟。这个名称是法国殖民者加给这个联盟的,因为它在易洛魁人和古朗人的战争中保持了中立。——第111页。
  [108]指祖鲁人和努比安人反对英国殖民者的民族解放斗争。1879年1月英国人向祖鲁人进攻,祖鲁人在自己的领袖开芝瓦约的领导下非常顽强地抵抗了英国殖民军达半年之久。后者只是由于在武器装备方面占巨大优势而在经过一系列战斗之后才取得胜利的。直到1887年,英国人由于利用了他们在祖鲁人中间挑起的连续几年的部落混战,才得以最后征服祖鲁人。
  以伊斯兰教传教士穆罕默德-阿罕默德(他自称“马赫迪”,意即“救世主”)为首的苏丹的努比亚人、阿拉伯人和其他民族的民族解放起义,爆发于1881年,1883—1884年获得卓越的胜利,几乎全部国土都从七十年代开始侵入苏丹的英国殖民军队手中解放了出来。在起义的过程中成立了独立的统一的马赫迪国家。只是到1899年,英国殖民军利用这个国家由于不断打仗和发生部落纷争而造成的内部削弱,同时依靠武器的绝对优势,才征服了苏丹。——第1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