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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的社会主义[561]



  中世纪的世界观本质上是神学的世界观。事实上不存在内部统一的欧洲世界,为反对共同的外部敌人——萨拉秦人而通过基督教联合起来了。由一群在经常变化的相互关系中发展起来的民族组成的西欧世界,则是通过天主教联合起来的。这种神学上的联合不只是观念上的。它不仅实际体现在这种联合的君主制中心即教皇身上,而且首先体现在按封建和等级制原则组织起来的教会中。教会在每个国家大约占有三分之一的土地,它在封建组织内部拥有巨大的权势。拥有封建领地的教会是各国之间的真正的联系;封建的教会组织利用宗教把世俗的封建国家制度神圣化;而且,僧侣又是唯一的受过教育的阶级。因此,教会信条自然成了任何思想的出发点和基础。法学、自然科学、哲学,这一切都由其内容是否符合教会的教义来决定。
  但是,市民阶级的势力在封建制度内部发展起来了。一个新的阶级起而反抗大土地所有者。市民首先是而且仅仅是商品生产者和商人,而封建主义的生产方式的基础则本质上是狭小的范围内生产出来的产品的自身消费,即一部分由生产者自己消费,一部分由征收贡赋的封建主消费。按封建制度的尺度剪裁的天主教世界观不能再满足这个新的阶级及其生产和交换的条件了。但是,这个新的阶级仍然长期受到万能的神学的束缚。十三世纪至十七世纪发生的一切宗教改革运动,以及在宗教幌子下进行的与此有关的斗争,从它们的理论方面来看,都只是市民阶级、城市平民、以及同他们一起参加暴动的农民使旧的神学世界观适应于改变了的经济条件和新阶级的生活方式的反复尝试。但这种情况是不能继续很久的。到十七世纪时宗教的旗帜最后一次在英国飘扬,过了不到五十年,新的世界观就不带任何掩饰地在法国出现了,这就是法学世界观,它应当成为资产阶级的经典世界观。
  它是神学世界观的世俗化。代替教条和神权的是人权,代替教会的是国家。以前,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是由教会批准的,因此曾被认为是教会和教条所创造的,而现在这些关系则被认为是以权利为根据并由国家创造的。由于达到社会规模并且得到充分发展的商品交换产生了(尤其是由于预付和信贷制度)复杂的契约关系,从而要求只能由社会提供的公认的规章亦即国家规定的法律准则,于是人们以为,这些法律准则不是从经济事实中产生的,而是由国家正式规定的。由于竞争——这个自由商品生产者的基本交往形式——是平等化的最大创造者,因此法律面前的平等便成了资产阶级的决战口号。这个新的上升的阶级反对封建主和当时保护他们的君主专制的斗争,像一切阶级斗争那样,应当是政治斗争,是争取占有国家的斗争,应当为了法权要求而进行,——就是这一事实,促进了法学世界观的确立。
  但是资产阶级产生了自己的对立物——无产阶级,跟着又引起了新的阶级斗争,这个斗争在资产阶级最终夺得政权之前就已爆发了。正如资产阶级在反对贵族的斗争中一度按照传统抱有神学世界观一样,无产阶级起初也从敌人那里学会了法学的思维方式,并从中寻找反对资产阶级的武器。无产阶级的第一批政党组织,以及它们的理论代表都是完全站在法学的“权利基础”之上的,只不过他们为自己奠立的“权利基础”和资产阶级的“权利基础”不同而已。一方面,就法律平等必须用社会平等做补充这一点而言,平等的要求是扩大了;另一方面,从亚当·斯密的论点——劳动是一切财富的源泉,但劳动产品必须从劳动者手中分给地主和资本家共享——中得出了一个结论:这种分配是不正义的,必须彻底废除,或者至少把它改变得有利于劳动者。但是早期社会主义者中最杰出的思想家——圣西门、傅立叶和欧文——就已感觉到,在这个问题上如果单纯停留在法学的“权利基础”上,就不能消除资产阶级-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特别是现代大工业生产方式所造成的灾难,这就使他们完全抛开法学政治领域,并宣称一切政治斗争都是无益的。
  要适当表现和全面概括工人阶级因其经济状况而产生的求解放的愿望,上面两种见解都同样是不恰当的。平等的要求也好,十足劳动收入的要求也好,当需要从法学上来具体表述它们的时候,都会陷入无法解决的矛盾,而且问题的实质,即生产方式的改造,则多少没有被触及。伟大的空想主义者放弃了政治斗争同时就是放弃了阶级斗争,也就是放弃了他们捍卫其利益的那个阶级的唯一可能的活动方式。两种观点都脱离了它们赖以存在的历史背景;双方都诉诸感情;一方诉诸正义感,另一方诉诸人性感。双方都给自己的要求披上虔诚愿望的外衣,至于这些要求为什么恰恰应当在现在而不是在一千年以前或一千年以后实现,那是无法说的。
  工人阶级由于封建主义的生产方式转变为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而被剥夺了生产资料的任何所有权,由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机制而一代传一代地处于这种毫无财产的状态,他们是不能在资产阶级的法学幻影中充分表达自己生活状况的。只有当工人阶级不是带着有色的法学眼镜,而是如实地观察事物的时候,它才能亲自彻底认清自己的生活状况。在这方面马克思的唯物史观帮助了工人阶级,他证明:人们的一切法律、政治、哲学、宗教等等观念归根结蒂都是从他们的经济生活条件、从他们的生产方式和产品交换方式中引导出来的。由此便产生了适合于无产阶级的生活条件和斗争条件的世界观;和工人无财产相适应的只能是他们头脑中无幻想。现在这个无产阶级的世界观正在全球环行。
  不言而喻,两种世界观的斗争还在继续进行;不仅在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进行,而且也在自由思考的工人和仍然受旧传统支配的工人之间进行。整个说来,维护旧世界观的是通常的政治家,他们提出的是通常的论据。但是还有一种所谓的博学的法学家,他们把法学当成一种特有的职业。[注:关于这一点参看弗·恩格斯论“路德维希·费尔巴哈”的文章,载于“新时代”杂志第4卷第206页[见本卷第347—348页。——编者注]:“在职业政治家那里,在国家法理论家和研究民法的法律家那里,跟经济事实间的联系最终消失了。为了要取得法律的确认,经济事实在每一个别场合都得采取法律动机的形式。并且不用说要顾到全部现存法制体系。所以人们便觉得法律形式是一切,而经济内容则毫无意义了。国家法和民法被看做是两个独立的领域,两者各有其独立的历史发展,两者都可受到有系统的说明,并要求通过彻底根除一切内部矛盾而达到这种系统化。”]
  迄今为止,这班先生们都妄自尊大,不屑于研究工人运动的理论方面。因此,当终于有一位真正的法学教授安东·门格尔博士先生肯屈尊从“法哲学”的观点来“教条地详尽阐述”社会主义史[注:Dr.Anton Menger.《Das Recht auf den vollen Arbeitsertrag in geschi-chtlicher Darstellung》.Stuttgart,Cotta,1886,X,S.171〔安东·门格尔博士“十足劳动收入权的历史探讨”1886年斯图加特科塔出版社版第10卷第171页〕。]的时候,我们真应当感谢不尽。
  事实上,社会主义者在此以前都误入歧途了。他们恰恰忽略了最重要的东西。
  “只有当社会主义思想从关于人民经济和慈善事业的无尽无休的议论中净化出来……变成清醒的法权概念”(第111页)的时候,只有当一切“国民经济的装饰物”(第37页)都被抛弃的时候,才能着手解决“当代法哲学最重要的任务,即社会主义的法学改造”。
  然而,在“社会主义思想”中谈的恰好就是人民经济关系,首先是雇佣劳动与资本之间的关系,这里关于人民经济的议论显然不单单是应予抛弃的纯粹“装饰物”。况且,经济学还是一门所谓的科学,而且比法哲学还要科学一些,因为它研究的是事实,而不像法哲学那样,单纯研究观念。但是对于职业法学家说来,这完全无所谓。经济研究在他看来跟慈善演说的价值一样。Fiat justitia,pereat mundus.〔只要法律得胜,哪怕世界毁灭。〕
  其次,马克思的“国民经济的装饰物”——这是我们的法学家最厌恶的东西——不单纯是经济研究。它本质上是历史的。它表明了从中世纪的封建主义生产方式起到今天发达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止的社会发展进程,表明了旧有各阶级和阶级对立的消失,以及具有新的对立利益的新阶级的形成,这种对立的利益除了表现在其他方面外还表现在新的法权要求中。关于这一点我们的法学家似乎也有个模糊的概念,因为他在第37页上发现,现代的
  “法哲学……实际上不过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法律程序的反映”,可以把它“称为资产阶级的法哲学”,同它“并列在一起的,是以社会主义为表现形式的无产的人民阶级的法哲学”。
  然而,假定如此,那末原因何在呢?这些拥有特殊的、与各自的阶级地位相适应的法哲学的“资产者”和“无产的人民阶级”是从哪里来的呢?是从法中来的呢,还是从经济发展中来的呢?马克思曾告诉我们说,各大社会阶级的法的观点都是由它们当前的阶级状况来决定的,难道除此而外,他还说过别的什么吗?门格尔是怎样加入马克思主义者之列的呢?
  然而,这不过是一种疏忽,是这位严格的法学家言不由衷地说出的对新理论的力量的无可奈何的承认,因此,我们仅仅把它记录下来。相反地,当我们这位法学大师站在他自己的法权基础上的时候,他就流露出对经济史的蔑视。衰落的罗马帝国是他爱举的例子。
  他告诉我们说:“生产资料从来没有像半个阿非利加行省都归六人所有的时期那样集中过……,劳动阶级的苦难从来没有像几乎每个生产劳动者都是奴隶的时期那样深重过。当时也不乏——尤其在教父们那里——对当时社会状态的激烈批评,这些批评可以和现代最优秀的社会主义文献相媲美,然而在西罗马帝国灭亡后,继之而来的却不是社会主义,而是中世纪的法律程序。”(第108页)
  这为什么会发生呢?因为
  “在民族面前没有呈现出一幅鲜明的,不带任何夸张的关于未来状况的图画”。
  门格尔先生认为,在罗马帝国衰落时期现代社会主义的经济前提就已经存在了,缺少的只是对它的法学表述。因此封建主义便代替了社会主义,而唯物史观则被归结为ad absurdum!〔荒谬绝伦!〕
  衰落的罗马帝国的法学家们如此巧妙地搞出的一套东西,不是封建法,而是罗马法,即商品生产者的社会的法律。由于依照门格尔先生的假定,法学观念是历史的动力,因此他在这里向罗马的法学家们提出了一个不可思议的要求:他们不应提供当时的罗马社会的法权体系,而应提供恰恰相反的东西,即“鲜明的,不带任何夸张的”关于幻想的社会状况的“图画”。这就是应用于罗马法的门格尔法哲学!然而门格尔断言经济条件还从来没有像罗马历代皇帝时代那样对社会主义有利,这种说法简直荒诞极了。门格尔想驳倒的社会主义者认为,社会主义胜利的保证在于生产本身的发展中,一方面由于工农业中机械化大企业的发展,生产日益社会化,而劳动生产率也大大提高了。这就迫使人们要消灭阶级差别以及把私人企业的商品生产转化成直接由社会来进行并且为了社会而进行的生产。另一方面,现代生产方式产生了一个愈来愈有力量和愈来愈关心使这个发展变成现实的阶级,这个阶级就是自由的劳动无产阶级。
  现在试把帝政时期的罗马的情况和这比较一下,当时的罗马无论在工业中或农业中都谈不上有什么大机器生产。当然我们可以看到地产的集中,然而要把这种现象和大企业中的社会化的劳动的发展等同起来,那就只有法学家才能做到。我们可以向门格尔先生举出以下三个关于地产的例子:一,有一个爱尔兰大地主,他占有五万英亩土地,租给五千个租佃者耕种,每户平均耕种十英亩;二,有一个苏格兰大地主,他把五万英亩土地变成了狩猎场;第三,一个面积为一万英亩的美国大农场,那里的小麦是用大工业的方式来培育的,门格尔先生看过这三个例子后一定会说,前两例生产资料的集中高于后一例五倍。
  帝政时期罗马农业的发展,一方面使牧场的面积大大扩展,使乡村人口减少,另一方面则把地产划分成许多小块租地,租给隶农耕种,也就是建立起了依附的小农——后来的农奴的先驱——的细小农户,确立了一种孕育着中世纪生产方式的萌芽的生产方式。最尊敬的门格尔先生,除了别的种种原因而外,单是由于这一点,“中世纪的法律程序”便代替了罗马世界。诚然,有时在个别行省也出现了大农业企业,但这不是靠自由劳动者进行的机器生产,而是使用奴隶,使用属于各个不同民族的、往往是彼此言语不通的野蛮人来耕种的种植园。和奴隶相对立的是自由无产者,然而这不是劳动无产者,而是流氓无产者。今天,社会在愈来愈大的程度上依靠着无产者的劳动,他们愈来愈成为社会的存在所不可或缺的;而罗马的流氓无产者则是寄生虫,他们对社会不仅无益,而且有害,因此,他们没有什么坚强的力量。
  但是,在门格尔先生看来,生产方式和人民还从来没有像在帝政时期那样成熟到适于社会主义!由此可见,同经济的“装饰物”离得尽可能远会得到多么大的优越性。
  至于教父们的事,我们还是留给他去管吧,因为他避而不谈,究竟在哪一点上他们“对现存社会状态的批评,可以和现代最优秀的社会主义文献相媲美”。关于衰落的罗马社会的许多有趣的描述确实应归功于这些教父,但是,他们照例都没有对这个社会进行批评,他们只是满足于对它进行痛骂,而且使用的词句如此激烈,以致现代社会主义者的最激烈的言辞,甚至无政府主义者的愤怒的吼叫和它们比较起来都显得太温和。门格尔先生指的是不是这种“优越性”呢?
  门格尔在第2页上同样用我们刚刚指出的那种对待历史事实的轻蔑态度说,特权阶级不向社会做出个人酬谢而获得自己的收入。可见,统治阶级在其发展的上升阶段行使非常确定的社会职能,并恰恰因此而成为统治阶级这一事实,他是全然不知道的。社会主义者承认这些阶级有暂时存在的历史权利,而门格尔则在这里宣称它们占有剩余产品是盗窃。因此,当他在第122、123页上看到这些阶级正越来越丧失捍卫它们获得这种收入的权利的力量时,这只能使他感到惊讶。至于这个力量就包含在行使社会职能中,它将在今后的发展进程中随着这些职能的消灭而消失,这对这位大思想家说来纯粹是一个谜。
  够了。教授先生是力求用法哲学的精神来解释社会主义,就是说,把社会主义归结为一些简短的法权公式,社会主义的“基本权利”,人权的十九世纪的新版。这种基本权利当然只有
  “微小的实际效果”,但是作为“口号”,“在科学领域中也不无益处”(第5、6页)。
  这样一来,我们已经降低到我们现在只有和口号打交道的地步了。先把一个强大运动的历史联系和历史内容取消,好单单给“法哲学”清出地方,然后,这个法哲学又被归结为实际上一钱不值的口号!这的确是费尽心机!
  这位教授先生发现,全部社会主义在法学上可以归结为三个这样的口号,三个基本权利,这就是:
  (1)十足劳动收入权,
  (2)生存权,
  (3)劳动权。
  劳动权只是临时性的要求,“初次概括无产阶级各种革命要求的笨拙公式”(马克思语)[562]。因此它与此无关。相反,统治着从巴贝夫起到卡贝和蒲鲁东止的整个法国革命社会主义的平等的要求却被遗忘了。不过门格尔先生未必能从法学上来表述这个要求,尽管或者可能正因为这个要求是以上所提到的一切中最具有法学性质的东西。于是剩下的精华就只有1和2两个贫瘠的命题了,而且它们还是互相矛盾的,关于这一点,门格尔终于在第27页上发现了,但这丝毫也不妨碍他断言,每种社会主义体系都必须在这些命题中运动(第6页)。然而很明显,把极不相同的国家和发展阶段的极不相同的社会主义学说硬塞到这两个“口号”中去定会歪曲整个叙述。每一种学说都有其特点,这正是该学说的历史意义之所在,但在这里这种特点不仅被当做无关紧要的东西弃置一旁,而且由于它偏离口号,和口号有矛盾,干脆被斥为虚伪的东西。
  这部著作研究的只是第一号基本权利,即十足劳动收入权。
  劳动者的十足劳动收入权,即每一个劳动者对他的个人劳动收入的权利,只有蒲鲁东的学说这样明确地谈过。生产资料和产品应当属于全体劳动者的要求和这完全不同。这个要求是共产主义的,正如门格尔在第48页上所发现的,它超过了第一号要求,这个发现使他颇为狼狈。因此他不得不时而把共产主义者归入第二号要求,时而千方百计地拉长和颠倒第一号基本权利,直到能把共产主义者纳入这一类。在第7页上就是这样做的。这里预先假定,在商品生产被消灭后,商品生产仍然继续存在。因此在门格尔先生看来,在社会主义社会也将生产交换价值,因而也将生产用来出卖的商品,劳动价格也将继续存在,因而劳动力也将和从前一样作为商品出卖,这一切完全是自然的。在此他向自己提出的唯一的问题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劳动价格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应当保存得高一点呢,还是应当产生一个“确定劳动价格的崭新原则”。
  在他看来,后者对社会的震动比社会主义社会制度的建立本身对社会的震动还要大!这种概念的混乱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我们的学者在第94页上谈到一种社会主义的价值理论,从而按照已知的范例设想马克思的价值理论应当成为未来社会的分配标准。而且在第56页上更谈到,十足劳动收入完全不是什么确定的东西,因为它至少可以按照三个不同的标准计算出来,最后我们在第161、162页上读到,十足劳动收入是“自然的分配原则”,而且只有在一个存在公共财产但归个人使用的社会中,因而只有在一个今天任何社会主义者都不会把它当做自己的最终目的的社会中才是可能的!多么高明的基本权利!多么高明的工人阶级的法哲学家!
  这样一来,门格尔就轻易地完成了“批判地”阐述社会主义史的任务。我向你们说出三个意味深长的词,即使它们在人们的口中没有辗转传诵[注:这句话是根据席勒的“信仰的话”一诗中的诗句改写而成的。——编者注],但对社会主义者在这里所应的中学毕业考试来说,仍然完全够用了。就这样,来吧,圣西门,来吧,蒲鲁东,来吧,马克思,不管你们是谁,你们发誓信第一号呢,还是信第二号,或者是信第三号呢?来吧,到我的普罗克拉斯提斯之床来吧,凡是比床长的,我都当做国民经济的装饰物和慈善事业的装饰物砍掉!
  这里重要的只是,谁最先提到门格尔钦赐给社会主义的这三个基本权利;谁最先提出这三个公式中的一个,谁就是大人物。自然,在这样做的时候不犯可笑的错误是办不到的,尽管参考了全部学术资料。例如,他认为,在圣西门主义者看来,oisifs意味着有产阶级,而travailleurs意味着劳动阶级(第67页),而且是圣西门主义的著作的标题:《Les oisifs et les travailleurs.--Fer-mages,loyers,intérêts,salaires》(“寄生虫和劳动者——地租,租金,利息,工资”)[563],在这个标题中不提利润,这已经应当使他醒悟了。在这一页上门格尔本人引用了圣西门主义的机关报“地球报”上的一个决定性的地方,这个地方把industriels即工厂主与oisifs相对立,把工厂主与学者和艺术家一起誉为人类的恩人;仅仅要求取消向oisifs即收地租、房租、利息的食利者的纳贡。利润在这个单子上又没有了。工厂主在圣西门主义体系中作为力量大待遇高的社会代理人而占有卓越的地位,所以门格尔先生今后从法哲学上对这一地位进行加工之前,应该更仔细地研究这一地位。
  在第73页上我们听说蒲鲁东在他的“经济矛盾”[564]中“诚然是相当隐晦地”预示了一种在保存商品生产和竞争的条件下“解决社会问题的新方法”。教授先生在1886年还感到相当隐晦的东西,马克思早在1847年就看透了,证明它不过是一种陈腐的东西,并且能够预言蒲鲁东在1849年所遭到的破产。[565]
  然而已经够了。我们在此以前所说的一切对于门格尔先生以及他的听众说来都是无关宏旨的。如果门格尔只写了第一号权利的历史,他的著作会无声无臭地消逝。这个历史不过是该书的一个借口,该书的目的是要诋毁马克思。而人们之所以读它,只是因为它议论的是马克思。自从马克思的体系深入人心,批评家再也不能投公众无知之机以来,要批评马克思早已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了。只剩下一个办法:为了诋毁马克思,把他的功绩归之于那些谁也不注意、已经退出舞台、政治上和学术上再也没有什么意义的社会主义者。他们希望用这种办法来清算无产阶级世界观的创立者以及这种世界观本身。门格尔先生所干的就是这种事情。要知道他只要不是一个空头教授,总应该搞出一点东西来。
  问题解决得很简单。
  现今的社会制度赋与地主和资本家取得劳动者所生产的产品的一部分——最大的一部分——的“权利”。第一号基本权利说,这个权利是不公平的,全部劳动收入都应当属于劳动者。如果撇开第二号基本权利不谈,这也就是社会主义的全部内容。因而,谁最先说出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者取得一部分劳动收入的现有权利是不公平的,谁就是大人物,谁就是“科学”社会主义的创始人!而葛德文,霍尔和汤普逊就是这样的人物。门格尔抛掉所有无穷无尽的人民经济的装饰物以后,在马克思那里发现的法学残余就只是这种同样的见解。这样一来,马克思便剽窃了早先的英国人,尤其是汤普逊,同时又小心翼翼地秘而不宣自己的来源。证据俱在。
  我们丝毫无意于使固执己见的法学家明白,马克思无论在什么地方都没有提出过“十足劳动收入权”的要求,他在他的理论著作中根本没有提出过任何形式的法权要求。连我们的法学家在责难马克思无论在什么地方都没有“彻底论述十足劳动收入权”(第98页)的时候,也逐渐模糊地意识到了这一点。
  在马克思的理论研究中,对法权(它始终只是某一特定社会的经济条件的反映)的考察是完全次要的;相反地,对特定时代的一定制度、占有方式、社会阶级产生的历史正当性的探讨占着首要地位。任何一个人,只要把历史看做一个有联系的,尽管常常有矛盾的发展过程,而不是看做仅仅是愚蠢和残暴的杂乱堆积,像十八世纪人们所做的那样,首先会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感到兴趣。马克思了解古代奴隶主,中世纪封建主等等的历史必然性,因而了解他们的历史正当性,承认他们在一定限度的历史时期内是人类发展的杠杆;因而马克思也承认剥削,即占有他人劳动产品的暂时的历史正当性;但他同时证明,这种历史的正当性现在不仅消失了,而且剥削不论以什么形式继续保存下去,已经日益愈来愈妨碍而不是促进社会的发展,并使之卷入愈来愈激烈的冲突中。而门格尔把这些有划时代意义的历史研究拖上他的狭小的法学的普罗克拉斯提斯之床的企图,仅仅证明他自己完全不能理解超出狭隘的法学眼界以外的事物。他这样表述的第一号基本权利在马克思那里是绝对不存在的。
  但是从现在起才谈到主题!
  门格尔先生在汤普逊那里发现了“剩余价值”这个名词,sur-plus value。因此,毫无疑问,汤普逊是剩余价值的发现者,马克思只是一个可怜的剽窃者:
  “从汤普逊的这些论述中一下子就可以看出后来在许多社会主义者那里,其中也包括在马克思洛贝尔图斯那里见到的那种思想进程,甚至表达方式。”(第53页)
  可见,汤普逊无可争辩地是“科学社会主义的最杰出的创始人”(第49页)。但这种科学社会主义是什么呢?
  “地租和资本利润是土地和资本所有者从十足劳动收入中所做的扣除”,这个观点“绝非社会主义所仅有,因为资产阶级国民经济学的许多代表,例如,亚当·斯密,所持的观点都与此相同。汤普逊及其信徒的独到之处仅仅在于,他们把地租和资本利润看做是和工人的十足劳动收入权相矛盾的不公平的扣除”(第53、54页)。
  由此可见,科学社会主义不在于发现经济事实,在门格尔看来,在他以前的经济学家已经为此操劳了,而简单地在于宣布这个经济事实是不公平的。这就是门格尔先生的观点。如果社会主义者真的如此轻易地看待自己的任务,那他们早就可以休矣,而门格尔先生也就免得因自己的法哲学而丢丑了。但是谁如果企图把世界历史性的运动归结为装在坎肩口袋里的法学口号,谁就会遭到这样的命运。
  然而,从汤普逊那里盗窃来的剩余价值又是怎么回事呢?问题是这样的:
  汤普逊在他的“为人类谋取最大福祉的财富分配原则”[566]一书第1章第15节中研究
  “劳动者为了被称为资本的东西应当〈《ought》——直译是“有义务”,因而是“依法应当”〉把自己劳动产品的多大部分付给被称为资本家的资本所有者?”资本家断言,“没有这个资本,没有机器,没有原料等等,劳动本身不会生产出任何东西,因此劳动者为使用资本而付出某种东西完全是合理的”。汤普逊继续说道:“毫无疑问,劳动者如果他自己不幸没有占有资本的话,应当为使用资本而付出某种东西。问题在于,为了这种使用应当〈ought〉从他的劳动产品中扣除多大部分?”(1850年由佩尔整理出版的版本第128页)
  这看起来已经完全不像“十足劳动收入权”。相反地,汤普逊认为劳动者由于使用了赈济他的资本而让出自己的一部分劳动收入,是理所当然的。对他说来,问题只在于,多少呢?这里有“两个标准,劳动者的标准和资本家的标准”。劳动者的标准是什么呢?
  “付出的总额要能补偿资本的损耗,如果全部资本都消耗了的话则能补偿它的价值;此外,还包括付给资本的所有者和管理人(superintendent)的追加报酬,保证他们能够与真正从事(more actively employed)生产劳动的劳动者同样舒适。”
  在汤普逊看来,这就是劳动者的要求。这里谁如果不能“一下子看出马克思的思想进程,甚至表达方式”,谁就将在门格尔先生的法哲学考试中落第而得不到怜悯。
  然而剩余价值——剩余价值在哪里呢?亲爱的读者,请忍耐一下,我们马上就来谈这个问题。
  “资本家的标准是同一数量的劳动由于利用机器或其他资本而生产出来追加价值;因此这全部剩余价值都将为资本家所得,因为他有超人的才智和技能,依靠这些才智和技能他积累了自己的资本,把它提供供给劳动者,或者交给他们使用。”(汤普逊,第128页)
  这一段逐字逐句的摘录是完全不可理解的。没有生产资料任何生产都是不可能的。但是在这里生产资料被置于资本的形式之下,亦即归资本家所占有。这样一来,如果劳动者不“使用机器或其他资本”而进行生产,那他就是企图做不可能的事情,他自然什么也生产不出来。但是如果他使用资本来进行生产,那末他的全部产品就将是这里被称为剩余价值的那种东西。因此我们继续往下看。在第130页上汤普逊让同一个资本家说了下面这段话:
  “在机器发明以前,在作坊和工厂建立以前,那时劳动者不用辅助手段单靠自己的力量生产的产品的量有多大呢?不管这个量的大小如何,他今后还是应当得到这个量……而生产出来的商品的全部剩余价值则应当作为报酬属于那些建造了房屋或机器的人,或者那些通过自愿交换而获得这些东西的人”等等。
  汤普逊的资本家在这里只是说出了工厂主的一个通常的错觉,似乎一个用机器等进行生产的劳动者的劳动时间所创造的价值大于在机器发明以前一个普通的手工劳动者的劳动时间所创造的价值。产生这种幻想的依据,是说这个资本家带着他或者可能还有几个别的资本家所独占的新发明的机器闯进在此以前属于手工劳动的部门而取得了一种特殊的“剩余价值”。这里手工业品的价格决定这一工业部门的全部产品的市场价格;而机器产品可能只值手工劳动产品的四分之一,因而给工厂主带来等于这个产品的成本价格的百分之三百的“剩余价值”。
  当然新机器的普遍采用很快就结束这样一种“剩余价值”;可是那时候资本家会看出,当机器产品决定市场价格,并且这个价格愈来愈降低到机器产品的真正价值的情况下,手工业品的价格也同样要下降,并且降低到它的原来的价值以下,这样一来,机器劳动同手工劳动相比,仍然生产一定的“剩余价值”。汤普逊在这里把这种极其常见的自我欺骗暗示给他的工厂主了。但是汤普逊自己是怎样不大赞同这种自我欺骗的,可以从他在前面紧挨着的第127页上所说的话中清楚地看出来:
  “原料,建筑物,工资——所有这一切都不能给自身的价值增添任何东西:追加价值只是由劳动产生的。”
  这里我们请我们的读者原谅:我们认为仅仅为了门格尔先生的利益也有必要在这里特别强调指出,汤普逊的这个“追加价值”也绝对不是马克思的剩余价值,而是劳动附加于原料的全部价值,因而也就是劳动力的价值和马克思所说的剩余价值的总和。
  只有现在,在这些不可避免的“人民经济的装饰物”之后,我们才能充分评价门格尔先生的勇敢精神,他以这种勇敢精神在第53页上说:
  “按照汤普逊的观点……资本家把劳动者的生活必需品同他们由于机器和别的资本消耗而变得更有效果的劳动的实际收入之间的那种差别……看做是应当属于土地所有者和资本所有者的剩余价值(surplus value,ad-ditional value)。”
  这段话应当是我们在上面引用过的汤普逊的著作第128页上那个地方的德文的“自由”转述。但是汤普逊的资本家所说的只是同量劳动(the same quantity of labour)在利用资本或不利用资本的条件下所生产的产品的差别,即等量的手工劳动和机器劳动之间的差别。门格尔先生只能把“劳动者的生活必需品”偷运进来,其实他是在直接伪造汤普逊的话。
  由此我们可以断定,汤普逊的资本家的“剩余价值”不是汤普逊的“剩余价值”或“追加价值”;这两种价值中的任何一种更不是门格尔先生的“剩余价值”;所有这三种价值中的任何一种尤其不是马克思的“剩余价值”。
  但是这丝毫也没有使门格尔先生感到难为情。他在第53页上继续写道:
  “因此,地租和资本利润不是别的,而是土地和资本所有者由于他们法定的权力地位而从十足劳动收入中所作的不利于劳动者的扣除”——这个论点从它的全部内容来看早在亚当·斯密那里就有了——然后他洋洋得意地大声疾呼道:“从汤普逊的这些论述中一下子就可以看出后来在许多社会主义者那里,其中也包括在马克思和洛贝尔图斯那里见到的那种思想进程,甚至表达方式。”
  换句话说:门格尔先生在汤普逊那里发现了surplus value(以及additional value)即“剩余价值”这个名词,不过他只有用直接篡改的手法才能掩盖,汤普逊所说的surplus value或additional value有两种完全不同的意义,而这两种意义又都和马克思所使用的“剩余价值”这个名词的意义完全不同。
  这就是他的伟大发现的全部内容!这同他在序言中所做的冠冕堂皇的广告比较起来是多么可怜的结果:
  “我将在本书中证明马克思洛贝尔图斯的最重要的社会主义理论是从较早的英国和法国的理论家那里剽窃来的,而没有指出他们的观点的来源。”
  在这句话之前所作的比喻现在看起来是多么可悲:
  “如果有人在亚当·斯密关于国民财富的著作出版之后过了三十年又‘发现了’分工的学说,或者,如果某个作家在今天想把达尔文的发展论说成是自己的精神财产,他一定会被当成一个傻瓜骗子。只有在几乎还完全没有历史传统的社会科学领域内,这样一种有成效的尝试才是可能的。”
  这里我们且不谈门格尔仍然相信亚当·斯密“发现了”分工,其实配第早在斯密之前八十年就已经全面发挥了这一点。至于门格尔关于达尔文所说的话,现在在某种程度上倒是反转过来了。伊奥尼亚哲学家阿那克西曼德还在公元前六世纪就提出了人是从鱼发展而来的观点,大家知道,现代进化论自然科学的观点也是如此,如果现在有人想出来声明说,在这里已经可以看出达尔文的思想进程,甚至表达方式,达尔文只是阿那克西曼德的剽窃者,不过小心翼翼地把自己的来源隐蔽起来罢了,那么他对待达尔文和阿那克西曼德,恰恰就像门格尔先生实际上对待马克思和汤普逊一样。教授先生说得对:“只有在社会科学领域内”才有希望看到那种使“这样一种有成效的尝试”成为可能的无知。
  既然我们这位精通社会主义文献和经济学文献的大师如此重视“剩余价值”一词,而不管它的含义究竟如何,那末我们就向他揭示一个秘密,不仅李嘉图已经用过surplus produce〔剩余产品〕一词(在论工资那一章中)[567],而且,除了西斯蒙第使用的mieux-value〔剩余价值〕一词而外,plus-value这个用以表示商品占有者不付任何代价的价值增长的用语,从很久远的时代起就在法国日常的商业生活中通用了。因此,门格尔所做的关于汤普逊发现了,或者更确切些说,汤普逊的资本家发现了剩余价值这一发现,对法哲学说来究竟有多大价值,看来也是很成问题的。
  但是,门格尔先生对马克思还远远没有清算完毕。请听:
  “非常明显,马克思和恩格斯错误地引证英国社会主义的〈其实就是汤普逊的〉这一基本著作已经有四十年了。”(第50页)
  马克思不但四十年来对他的这个秘密的埃吉丽亚守口如瓶,他还必须错误地引用它!不止是一次,四十年来都是如此。这样做的不仅有马克思,而且还有恩格斯!一堆多么卑鄙的预谋!
  可怜的路约·布伦坦诺,你徒劳无功地在马克思那里寻找哪怕仅仅是一段错误的引文已经二十年了,你在这场狩猎中不仅烧伤了自己的手指,而且也使你的轻信的朋友,剑桥的塞德莱·泰勒遭到了不幸[568],——你上吊吧,路约,这不是你发明得了的。而那种可怕的,四十年来一直在顽强进行的,而且还是“非常明显的”伪造——这种伪造由于恩格斯同样达四十年之久的罪恶的合作,已经具有居心叵测的阴谋的性质——究竟何在呢?
  “……在错误地引证的同时,还指明该书的初版年代是1827年!
而这本书在1824年就已经出版了!
  “非常明显”,实际上——是对门格尔先生而言。然而这远远不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唯一的——路约,注意!——唯一的伪造的引文,看来他们是靠经营伪造的引文为业的(甚至可能是江湖小贩?)。在1847年出版的“哲学的贫困”一书中马克思把霍吉斯金误写成霍普金斯,过了四十年(四十年好像是这两个居心不良的人命中注定的日期),恩格斯在“哲学的贫困”德译本序言中又犯了同样的罪行。[569]由于这位教授先生对一切刊误和笔误有敏锐的感觉,他没有在一家印刷厂当校对这确实是人类的一大损失。然而,不,我们必须收回这句恭维话。门格尔先生也不适宜于当校对,因为他也有抄错因而也就引错的时候。他这种情形,不仅发生在英文标题上,而且发生在德文标题上。例如,他对“这部著作”即“哲学的贫困”“的恩格斯的译文”的引证就是如此。从扉页上就可以看出,这不是恩格斯的译文。马克思提到霍普金斯的那个地方恩格斯在上述序言中是逐字援引的,因而,他有义务援引这个不确切的地方,如果他不想错误地引证马克思的话。但是这两个人从来也不能使门格尔先生感到满意。
  然而我们的法哲学家如此津津乐道的细微末节已经谈得够多了。对于这个人和他这一类人说来,“非常明显”,他一般只是从马克思的著作中才看到所有这些文献——他所引证的英国作家,没有一个不是马克思已经引证过的,或许除了霍尔和举世闻名的作家雪莱的岳父葛德文而外,——他居然认为必须显示一下他比马克思“在四十年前”,即在1847年要多知道两三本书。口袋里装有马克思引用过的全部书目,又拥有不列颠博物馆的现代参考书和便利条件,在这方面除了发现汤普逊的“分配”一书出版于1824年而不是1827年之外不能作出更重要的发现的人,的确用不着吹嘘图书学的渊博。
  对当代许多其他社会改革家说来是合适的,对门格尔先生说来也合适,那就是说大话而实际结果(如果一般有实际结果的话)微不足道。本来说要证明马克思是剽窃者,而证明的却是,“剩余价值”这个名词在马克思之前已经有人使用了,虽然含义有所不同!
  门格尔先生的法学家的社会主义也是这样。门格尔先生在序言中宣称,他认为
  “社会主义的法学改造,是当代法哲学最重要的任务。这一任务的正确解决,将对通过和平改革来实现我们的法律程序的不可避免的变更做出重大贡献。只有当社会主义思想变成清醒的法学概念的时候,实际政治家才能认识到,可以在多大程度上改革现行法律程序以利于苦难的人民大众”[570]。
  他想通过把社会主义作为法权体系来阐述的办法实现这个改革。
  而社会主义的这种法学改造究竟是怎么回事呢?在“结论”中说:
  “毫无疑问,制定一个完全受这些基本法权观念〈基本权利第一号和第二号〉支配的法权体系是遥远将来的事情。”(第163页)
  在序言中看来是“当代”最重要的任务的东西,在结尾却被推延到“遥远的将来”。
  “〈现存法律程序的〉必然变革,将在长期的历史发展途程中实现,就像我们今天的社会制度数世纪以来把封建制度瓦解和摧毁到要彻底消灭它,终于只需一击即可的情况一样。”(第164页)
  说得很好,但是,如果社会的“历史发展”将引起必然的变革,那末还要法哲学干什么呢?在序言中说,正是法学家应该指明社会发展的途径;可是现在当法学家开始履行自己的诺言的时候,他就失掉了勇气,而嘟嘟哝哝地说起一切都能自动造得出来的历史发展来了。
  “然而,我们的社会发展是朝着实现十足劳动收入权的方向前进呢,还是朝着实现劳动权的方向前进呢?”
  门格尔先生声明说,他不知道。他现在如此卑劣地牺牲了他的社会主义的“基本权利”。可是,如果这些基本权利连一条狗也不能引诱过来,如果它们既不决定也不实现社会发展,而是相反,它们本身要由社会发展来决定和实现,那为什么要竭力把全部社会主义归结为基本权利呢?为什么要竭力把社会主义的经济和历史的“装饰物”剥掉呢,如果我们在这之后不得不体验到,正是这些“装饰物”构成社会主义的实际内容?既然社会主义运动的目的只有通过对社会发展及其动因的研究才能认识,而不是通过把社会主义思想变成清醒的法学概念才能认识,这全部研究就完全没有意义了,为什么只是在最后才告诉我们呢?
  门格尔先生的智慧归根到底就是声明,社会发展将朝着哪个方向进行,他无法断定,但有一点是无疑的,这就是不应人为地加深“我们今天的社会制度的弊病”(第166页),并且他建议为了使这些“弊病”能继续保存而实行自由贸易,避免继续发行国家和地方公债
  这些建议是门格尔先生的如此大叫大嚷和自我吹嘘的法哲学的全部具体结果!遗憾的是,教授先生没有向我们透露一个秘密:现代的国家和市镇不发行“国家公债和地方公债”如何能办好自己的事务。如果他掌握这个秘密,那就最好不要保守这个秘密。这将会比他在“法哲学”方面的成就更快地给他铺平“向上”攀登大臣位置的道路。
  然而,不管这些东西在“有权势的人物”当中受到怎样的欢迎,无论如何我们相信可以担保,现在的和未来的社会主义者都会把门格尔先生的全部基本权利奉还给他,或者放弃同他争他的这个“十足劳动收入权”的任何企图。
  当然这并不是说,社会主义者拒绝提出一定的法权要求。一个积极的社会主义政党,如同一般任何政党那样,不提出这样的要求是不可能的。从某一阶级的共同利益中产生的要求,只有通过下述办法才能实现,即由这一阶级夺取政权,并用法律的形式赋予这些要求以普遍的效力。因此每个正在进行斗争的阶级都必须在纲领中用法权要求的形式来表述自己的要求。但是每个阶级的要求在社会和政治的改造进程中不断变化,在每个国家中,由于各自的特点和社会发展的水平,这些要求是不同的。因此,各个政党提出的法权要求,尽管最终目的完全一致,但在各个时代和各个民族中并不完全相同。它们是可变因素,并且有时重新修改,这种情况在不同国家的社会主义政党那里可以看到。在进行这种修改时考虑到的是实际关系;相反,在现存的社会主义政党中还没有一个政党想到要从自己的纲领中造出一个新的法哲学来,就是在将来也不会想到要这样做。至少门格尔先生在这方面的所作所为可以作为前车之鉴。
  这是他的小册子的唯一有用的方面。


写于1886年11月—12月初
载于1887年“新时代”杂志第2期
原文是德文
俄文译自“新时代”杂志



  注释:
  [561]“法学家的社会主义”一文是恩格斯在1886年10月间计划写的,起因是当时出版了一本奥地利资产阶级社会学家和法学家安·门格尔的著作“十足劳动收入权的历史探讨”,该书企图证明马克思的经济理论“没有独创性”,他的结论似乎是从英国李嘉图学派空想社会主义者(汤普逊等人)那里抄袭来的。恩格斯认为不能对门格尔的这些诽谤谰言,以及他对马克思学说本身的实质的伪造置之不理,因此,决定在报刊上予以反击。但是,恩格斯考虑到,亲自出面反对门格尔,可能在某种程度上被人利用来替这个在资产阶级科学界也只属三流的人物吹嘘,所以他认为用“新时代”杂志编辑部文章的形式,或者用该杂志编辑卡·考茨基的名义发表书评的形式回击门格尔是恰当的。因此恩格斯要后者写反对门格尔的文章。他本人起初打算写文章的基本部分,但是疾病中断了他已经开始的工作,文章也就由考茨基根据恩格斯的指示写成了。该文发表在1887年“新时代”杂志第2期上,没有署名,后来在1905年出版的“新时代”杂志索引中指出了文章作者是恩格斯和考茨基。1904年该文被译成法文作为恩格斯的文章发表在“社会主义运动”(《Mouvement socialiste》)杂志第132期上。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版中只发表了文章的开头,把它同文章的基本部分人为地分开了。由于不能可靠地判明文章的哪一部分是恩格斯写的,哪一部分是考茨基写的(文章的手稿没有保存下来),所以在本版中文章全文发表在“附录”部分。——第545页。
  [562]引自卡·马克思“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一文(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7卷第47页)。——第553页。
  [563]1831年3月7日在“地球报”上以这个名称发表了巴·普·安凡丹写的一系列文章中的一篇。这些文章从1830年11月28日至1831年6月18日陆续刊载在“地球报”上,然后于1831年又在巴黎出版单行本,总标题是:“政治经济学和政治”(《économie politique et poli-tique》)。
  “地球报”(《Le Globe》)是1824—1882年在巴黎出版的日报,从1831年1月18日起成为圣西门学派的机关报。——第556页。
  [564]指比·约·蒲鲁东“经济矛盾的体系,或贫困的哲学”1846年巴黎版第1—2卷(《Système des contradictions économiques,ou Philosophie de la misère》.T.Ⅰ-Ⅱ,Paris,1846)一书。——第556页。
  [565]卡·马克思“哲学的贫困。答蒲鲁东先生的‘贫困的哲学’”(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4卷第71—198页)
  1849年1月蒲鲁东企图根据他所发挥的“无息”贷款的空想原则建立“人民银行”。蒲鲁东打算通过这种银行在生产者获得自己劳动收入的全部等价物的基础上消灭利息和实行无货币交换,从而用和平的办法来实现他的社会改革。这种银行建起来后过了两个月就破产了。——第556页。
  [566]见威·汤普逊“为人类谋取最大福祉的财富分配原则”。威廉·配尔准备的新版本。1850年伦敦版(W.Thompson.《An Inquiry into the Principles of the Distribution of Wealth Most Conducive to Human Happiness》.A New Edition by William Pare.London,1850);本书的第一版于1824年发行。——第559页。
  [567]见大卫·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和赋税原理”1817年伦敦版第90—115页(D.Ricardo.《On the Principles of Political Economy,and Taxation》.London,1817,p.90—115)。——第563页。
  [568]指德国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布伦坦诺在十九世纪七十年代进行的反对马克思的敌视运动。布伦坦诺指责马克思有意伪造格莱斯顿1863年4月16日的演说中的一句话。格莱斯顿的这句几乎在1863年4月17日伦敦各家报纸(“泰晤士报”、“晨星报”、“每日电讯”等等)关于这次议会会议的所有报道中都引用了的话,在汉萨德出版的半官方议会议事录中被删掉了,因为议事录中收入的全文均由演讲者本人作了修改。这就给予布伦坦诺一个指责马克思在科学上不老实的借口。马克思在1872年5月23日和7月28日写给“人民国家报”编辑部的信中对这一诽谤提出了回答(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8卷第97—100、118—127页)。马克思逝世后,在1883年11月英国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泰勒又重复了这一指责。关于马克思伪造引文的说法,由爱琳娜·马克思1884年2月和3月在写给“今日”杂志的信中,其后,由恩格斯1890年6月在“资本论”德文第四版序言(参看“资本论”1963年人民出版社版第1卷)中,以及在1891年写的一本小册子“布伦坦诺contra马克思。关于所谓捏造引文问题。事情的经过和文件”(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2卷第107—154页)中揭穿了。——第564页。
  [569]马克思的书的原文中这个不确切的地方,恩格斯在1892年出版的“哲学的贫困”德文第二版中已经更正了。恩格斯为德文第一版写的序中引证的话在第二版中也作了相应的订正(见本卷第209页),同时汤普逊的书的出版日期也订正了。——第564页。
  [570]见安·门格尔“十足劳动收入权”1886年斯图加特版第Ⅲ页(A.Menger.《Das Recht auf den vollen Aribeitsertrag》.Stuttgart,1886,S.Ⅲ)。——第56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