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马克思 - 恩格斯 ->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五卷

第二十三章 利息和企业主收入



  我们在上两章已经看到,利息最初表现为、最初是、并且实际上始终不外是利润即剩余价值的一部分,这部分是执行职能的资本家,即产业家或商人,在他不是使用自有的资本而是使用借入的资本时,必须支付给这个资本的所有者和贷出者的。如果他只使用自有的资本,利润的这种分割就不会发生;利润就会全部归他所有。事实上,如果资本的所有者亲自把资本用于再生产过程,他们也就不会参与决定利息率的竞争。这一点已经可以说明,利息的范畴(没有利息率的决定,就不可能有这个范畴)同产业资本本身的运动无关。
  “利息率的定义可以表述为:它是贷出者同意接受的、并且是借入者为在一年内或任何一个或长或短的期间内使用一定数额货币资本而支付的比例金额……如果资本的所有者亲自把资本用于再生产,他就不能算在这样一种资本家里面,这种资本家和借入者人数之间的比例决定利息率。”(托·图克《价格和流通状况的历史》1838年伦敦版第2卷第355、356页)
  事实上,只有资本家分为货币资本家和产业资本家,才使一部分利润转化为利息,一般地说,才创造出利息的范畴;并且,只有这两类资本家之间的竞争,才创造出利息率。
  只要资本还在再生产过程中执行职能,——甚至假定它为产业资本家自己所有,因而无须偿还给贷出者,——资本家以私人资格支配的,就不是资本本身,而只是他可以作为收入来花费的利润。只要他的资本还作为资本执行职能,这个资本就属于再生产过程,就固定在这个过程中。他虽然是它的所有者,但只要他把它用作资本来剥削劳动,这种所有权就使他不能按别种方式去支配它。货币资本家的情形也是这样。只要他的资本已经贷出去,从而作为货币资本发生作用,它就会为他带来利息,即利润的一部分,但他不能支配本金。例如,当他以一年或数年为期贷出资本,并按一定期间得到利息,但不收回资本的时候,情形就是这样。即使他收回资本,事情也不会有什么改变。如果他把资本收回,他也必须不断地重新把它贷出去,才能使资本对他发挥资本的作用,在这里也就是发挥货币资本的作用。当资本仍然留在他手中时,它就不会生出利息,并且不会作为资本起作用;当它生出利息,并且作为资本起作用时,它就不会留在他手中。资本永久贷出的可能性就是这样产生的。因此,图克反对博赞克特时所作的如下评注是完全错误的。他引用博赞克特的话(《硬币、纸币和信用货币》第73页):
  “如果利息率压低到1%,借入的资本就会和自有的资本几乎处于同等地位。”
  图克对这句话批评说:
  “按这样的利息率或更低的利息率借入的资本,会和自有的资本几乎处于同等地位,这
  是一种非常奇怪的主张,如果不是出自一个如此智慧的并如此熟悉问题的各个细节的著作家之口,简直不值得我们认真加以注意。难道他忽视了偿还是借贷资本的前提,或把这一点看成是没有多大意义的事?”(图克《对货币流通规律的研究》1844年伦敦第2版第80页)
  如果利息=0,用借入资本经营的产业资本家就会和用自有资本经营的资本家处于同等地位。二者将取得相同的平均利润;资本,不管是借入的还是自有的,只有在它生产利润的时候,才发挥资本的作用。资本必须偿还,这个条件在这个问题上不会引起任何变化。利息率越是接近于零,例如降低到1%,借入的资本就越是和自有的资本接近处于同等地位。货币资本要作为货币资本存在,它就必须不断地再被贷出,并且要按现行的利息率,比如说1%,不断地再被贷给同一个产业资本家和商业资本家阶级。只要产业资本家和商业资本家执行资本家的职能,用借入资本经营的资本家和用自有资本经营的资本家之间的区别,就不过是一个需要支付利息,另一个不需要支付利息;一个把利润p全部装进腰包,另一个只得到p—z,即利润减去利息;z越是接近于零,p—z就越是接近于p,这两种资本就越是接近处于同等地位。一个必须偿还资本,并重新借入资本;而另一个,只要他的资本要执行职能,就同样必须不断地重新把资本预付到生产过程中去,而不能在这个过程之外支配这个资本。此外,唯一剩下的不言而喻的区别是:一个是自己资本的所有者,另一个则不是。
  现在产生的问题是:利润分为纯利润和利息这种纯粹量的分割,怎么会转变为质的分割?换句话说,只使用自有资本,不使用借入资本的资本家,怎么也要把他的总利润的一部分,归入利息这个特殊的范畴,要特别把它作为利息来计算?从而进一步说,怎么一切资本,不管是不是借入的,都要作为生息的资本,和作为生出纯利润的资本的自身区别开来?
  我们知道,并不是利润的每一个偶然的量的分割,都会照这样转变为质的分割。例如,一些产业资本家合股经营企业,然后在他们中间按照合法的契约来分配利润;另一些资本家则不是合股,而是各自经营自己的企业。后者就用不着按两个范畴计算他们的利润,把其中一部分当作个人的利润,把另一部分当作并不存在的股东的利润。因此在这里,量的分割不会转变为质的分割。在所有者偶然地是由若干法人组成的场合,才会发生这种分割,否则是不会发生这种分割的。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更详细地谈一下利息形成的实际起点;也就是从这样的前提出发:货币资本家和生产资本家实际上互相对立,不仅在法律上有不同的身分,而且在再生产过程中起着完全不同的作用,或者说,在他们手中,同一资本实际上要通过双重的完全不同的运动。一个只是把资本贷出去,另一个则把资本用在生产上。
  对那种用借入的资本从事经营的生产资本家来说,总利润会分成两部分:利息和超过利息的余额。他必须把前者支付给贷出者,而后者则形成他自己所占的利润部分。如果一般利润率已定,这后一部分就由利息率决定;如果利息率已定,这后一部分就由一般利润率决定。其次,无论总利润即总利润的实际价值量,在每个具体场合可以怎样同平均利润发生偏离,其中属于执行职能的资本家的部分仍然要由利息决定,因为利息是由一般利息率(撇开特殊的合法协议不说)确定的,并且在生产过程开始以前,也就是在它的结果即总利润取得以前,已经当作预先确定的量了。我们已经知道,资本的真正的特有产物是剩余价值,进一步说,是利润。但对用借入的资本从事经营的资本家来说,那就不是利润,而是利润减去利息,是支付利息以后留给自己的那部分利润。因此,这部分利润,对他来说必然表现为执行职能的资本的产物;这对他来说确实也是这样,因为他所代表的资本只是执行职能的资本。他在资本执行职能的时候,才是资本的人格化,而资本在它投在产业或商业中带来利润,并由它的使用者用来从事本营业部门要求的各种活动的时候,才执行职能。因此,同他必须从总利润中付给贷出者的利息相反,剩下归他的那部分利润必然采取产业利润或商业利润的形式,或者用一个把二者包括在内的德语名词来表达,就是采取Unternehmergewinn〔企业主收入〕的形态。如果总利润等于平均利润,这个企业主收入的大小就只由利息率决定。如果总利润同平均利润相偏离,总利润和平均利润(在二者都扣除利息以后)的差额,就由一切会引起暂时偏离——不管这种偏离是一个特殊生产部门的利润率同一般利润率的偏离,还是某个资本家在一定生产部门获得的利润同这个特殊部门的平均利润的偏离——的市场行情决定。但是我们现在已经看到,利润率在生产过程本身中,不仅取决于剩余价值,而且取决于许多其他情况:生产资料的购买价格,效率高于平均水平的生产方法,不变资本的节约,等等。并且撇开生产价格不说,资本家是否高于或低于并且按什么程度高于或低于生产价格购买或出售,因而在流通过程中占有总剩余价值的一个较大的或较小的部分,取决于一些特殊的市场行情,而就每一笔交易来说,取决于资本家的狡猾程度和钻营能力。但是不管怎样,总利润的量的分割在这里都会转变为质的分割,由于这种量的分割本身还取决于供分割的东西是什么,取决于能动资本家怎样用资本来经营,取决于这个资本作为执行职能的资本,也就是说,资本家作为能动资本家执行职能,使他获得怎样的总利润,情况就更是如此。在这里,职能资本家被假定为资本的非所有者。对他来说,代表资本所有权的是贷出者即货币资本家。因此,他支付给贷出者的利息,表现为总利润中属于资本所有权本身的部分。与此相反,属于能动资本家的那部分利润,现在则表现为企业主收入,这一收入好象完全是从他用资本在再生产过程中所完成的活动或职能产生出来的,特别是从他作为产业或商业企业主所执行的职能产生出来的。因此,利息对他来说只是表现为资本所有权的果实,表现为抽掉了资本再生产过程的资本自身的果实,即不进行“劳动”,不执行职能的资本的果实;而企业主收入对他来说则只是表现为他用资本所执行的职能的果实,表现为资本的运动和过程的果实,这种过程对他来说现在表现为他自己的活动,而与货币资本家的不活动,不参加生产过程形成对照。总利润这两部分之间的这种质的区分,即利息是资本自身的果实,是与生产过程无关的资本所有权的果实,而企业主收入则是处在过程中的、在生产过程中发挥作用的资本的果实,因而是资本使用者在再生产过程中所起的能动作用的果实,——这种质的区分决不仅仅是货币资本家和产业资本家的主观见解。这种区分以客观事实为基础,因为利息归货币资本家所有,归资本的单纯所有者,也就是在生产过程之前和生产过程之外单纯代表资本所有权的贷出者所有;企业主收入则归单纯的职能资本家所有,归资本的非所有者所有。
  对于用借入的资本从事经营的产业资本家和不亲自使用自己的资本的货币资本家来说,总利润在两种不同的人,即在两种对同一资本,从而对由它产生的利润,享有不同合法权的人之间的单纯量的分割,都会因此变为质的分割。利润的一部分现在表现为一种规定上的资本应得的果实,表现为利息;利润的另一部分则表现为相反规定上的资本的特有的果实,表现为企业主收入。一个单纯表现为资本所有权的果实,另一个则表现为用资本单纯执行职能的果实,表现为处在过程中的资本的果实,或能动资本家所执行的职能的果实。总利润的这两部分硬化并且互相独立化了,好象它们是出自两个本质上不同的源泉。这种硬化和互相独立化,对全体资本家阶级和全部资本来说,现在必然会固定下来。而且,不管能动资本家所使用的资本是不是借入的,也不管属于货币资本家的资本是不是由他自己使用,情况都是一样。每个资本的利润,从而以资本互相平均化为基础的平均利润,都分成或被割裂成两个不同质的、互相独立的、互不依赖的部分,即利息和企业主收入,二者都由特殊的规律来决定。用自有的资本从事经营的资本家,同用借入的资本从事经营的资本家一样,把他的总利润分为利息和企业主收入。利息归他所有,因为他是资本的所有者,是把资本贷给自己的贷出者,企业主收入也归他所有,因为他是能动的、执行职能的资本家。因此,对于这种质的分割来说,资本家实际上是否应和另一个资本家共分,是没有意义的。资本的使用者,即使是用自有的资本从事经营,也具有双重身分,即资本的单纯所有者和资本的使用者;他的资本本身,就其提供的利润范畴来说,也分成资本所有权,即处在生产过程以外的、本身提供利息的资本,和处在生产过程以内的、由于在过程中活动而提供企业主收入的资本。
  因此,利息这样固定下来,以致现在它不是表现为总利润的一种同生产无关的、仅仅在产业家用别人的资本从事经营时才偶然发生的分割。即使产业家用自有的资本从事经营,他的利润也会分为利息和企业主收入。因此,单纯量的分割变为质的分割;这种分割的发生,与产业家是不是自己的资本的所有者这个偶然情况无关。这不仅是利润被分配给不同人的不同部分,而且还是利润的两种不同范畴。它们和资本有不同的关系,也就是说,和资本的不同规定性有关。
  为什么总利润分为利息和企业主收入这种分割,一旦转变为质的分割,就会对整个资本和整个资本家阶级保持这个质的分割的性质,现在原因变得很清楚了。
  第一,这是由于下面这种简单的由经验提供的情况:大多数产业资本家都按照不同的比例兼用自有资本和借入资本来从事经营,并且自有资本和借入资本之间的比例在不同的时期会发生变动。
  第二,总利润的一部分转化为利息形式,就会使它的另一部分转化为企业主收入。一旦利息作为独特的范畴存在,企业主收入事实上就只是总利润超过利息的余额所采取的对立形式。对总利润怎样分化为利息和企业主收入的全部研究,可以简单地归结为对总利润的一部分怎样一般地硬化为并且独立化为利息的研究。不过,从历史上说,生息资本是作为一种现成的、遗留下来的形式存在的,因而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资本观念和利润观念存在以前很久,利息就作为资本所生产的剩余价值的现成的派生形式存在了。因此,在一般人的观念中,货币资本,生息资本,至今仍被看作是资本本身,看作是真正的资本。因此,另一方面就产生了直到马西那个时候仍然占统治地位的看法,即认为货币本身是用利息支付报酬的东西。借贷资本不管是否实际作为资本使用,甚至在它只为消费而借的时候都会提供利息这个事实,使这个资本形式具有独立性这种看法固定下来。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初期,利息对利润来说是独立的,生息资本对产业资本来说是独立的,这一点的最好证明是:直到十八世纪中叶,利息只是总利润的一部分这个事实,才(被马西,在他之后又被休谟[107])发现,而且竟然需要有这样一种发现。
  第三,不管产业资本家是用自有的资本还是用借入的资本从事经营,都不会改变这样的情况,即货币资本家阶级是作为一种特殊的资本家,货币资本是作为一种独立的资本,利息是作为一个与这种特别资本相适应的独立的剩余价值形式,来同产业资本家相对立的。
  从的方面来看,利息是资本的单纯所有权所提供的剩余价值,是资本自身提供的剩余价值,虽然资本的所有者一直处在再生产过程之外;因此,是资本在和自己的过程相分离的情况下提供的剩余价值。
  从的方面来看,形成利息的那部分利润,表现为不是同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本身有关,而是同货币资本有关,并且剩余价值的这一部分的比率,即利息率,又把这种关系固定下来。因为第一,利息率——尽管它取决于一般利润率——是独立地决定的;第二,利息率象商品的市场价格一样,同不可捉摸的利润率相反,表现为在任何变动中都是固定的、一致的、明白的、总是既定的比率。如果全部资本都处在产业资本家手中,那就不会有利息和利息率。总利润的量的分割所采取的独立形式,产生了质的分割。如果产业资本家同货币资本家进行比较,那末,使前者区别于后者的只是企业主收入,即总利润超过平均利息而形成的余额,而平均利息则由于利息率而表现为经验上既定的量。另一方面,如果这个产业资本家同用自有资本而不是用借入资本来经营的产业资本家进行比较,那末,后者和前者的区别只在于:后者是把利息装进自己腰包而不必支付出去的货币资本家。在这两个场合,对他来说,总利润中和利息不同的那一部分都表现为企业主收入,利息本身则表现为资本自身提供的剩余价值,因而表现为资本不在生产中使用也会提供的剩余价值。
  对单个资本家来说,这种看法实际上是正确的。不管他的资本在起点上已经作为货币资本存在,还是先要转化为货币资本,他总可以进行如下的选择:或是把他的资本作为生息资本贷出去,或是把他的资本作为生产资本来亲自使它增殖。但如果象某些庸俗经济学家那样,把货币资本看作普遍现象,也就是说,把它应用于全部社会资本,甚至把它当作利润的原因,那当然是荒谬的。全部资本都转化为货币资本,而没有人购买和使用生产资料即全部资本(除了其中以货币形式存在的相对小的部分以外)借以存在的形式来增殖价值,这当然是荒唐的。说什么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资本不作为生产资本执行职能,即不创造剩余价值(利息不过是其中的一部分),也会提供利息;说什么没有资本主义生产,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也会照样进行下去,那就更加荒唐了。假如大部分的资本家愿意把他们的资本转化为货币资本,那末,结果就会是货币资本大大贬值和利息率惊人下降;许多人马上就会不可能靠利息来生活,因而会被迫再变为产业资本家。但是,正如我们已经说过的,对单个资本家来说,这是事实。因此,甚至在他是用自有资本经营的场合,他也必然把他的平均利润中与平均利息相等的部分,看成是他的资本本身在生产过程之外生出的果实;同这个独立化为利息的部分相反,他把总利润超过这个利息而形成的余额,看成是单纯的企业主收入。
  第四,{手稿这里是空白。}
  上面已经指出,执行职能的资本家必须对借入资本的单纯所有者支付的那部分利润,转化成一部分利润的独立形式,这部分利润是由全部资本本身,不管是借入的还是非借入的,在利息的名称下提供的。这个部分的大小,取决于平均利息率的高低。它的起源只是在下面这一点上还表示出来:执行职能的资本家,在他是自己资本的所有者时,不会参加——至少不会积极地参加——决定利息率的竞争。利润在两种对它有不同合法权的人中间进行的纯粹的量的分割,已经转变为质的分割,这种质的分割好象是从资本和利润本身的性质产生的。因为,正如我们已经说过的,只要利润的一部分一般采取利息的形式,平均利润和利息之间的差额或利润超过利息的部分,就会转化为一种同利息相对立的形式,即企业主收入的形式。利息和企业主收入这两个形式,只存在于它们的对立之中。因此,它们二者不是与剩余价值发生关系,它们只是剩余价值固定在不同范畴,不同项目或名称下的部分;相反,它们是互相发生关系。因为利润的一部分转化为利息,所以它的另一部分表现为企业主收入。
  我们这里所说的利润,始终是指平均利润,因为个别利润的偏离或不同生产部门的利润的偏离,——即平均利润或剩余价值分配上随竞争和其他情况而发生的忽上忽下的变动,——在这里完全与我们无关。这一点,总的说来适用于我们当前的全部研究。
  用拉姆赛的话来说,利息就是资本所有权本身提供的纯利润,不管它是提供给处在再生产过程之外的单纯贷出者,还是提供给亲自把自己的资本用于生产的所有者。它所以也为后者提供纯利润,并不是因为后者是执行职能的资本家,而是因为他是货币资本家,他把自有资本作为生息资本贷给作为执行职能的资本家的他自己。就象货币或一般地说价值转化为资本,是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不断产生的结果一样,它作为资本而存在,也是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不断需要的前提。由于它有转化为生产资料的能力,它就不断支配着无酬劳动,并因而把商品的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转化为为它的所有者进行的剩余价值的生产。因此,利息不过是这样一个事实的表现:一般价值,——一般社会形式上的物化劳动,——在现实生产过程中采取生产资料形态的价值,会作为独立的权力与活的劳动力相对立,并且是占有无酬劳动的手段;它所以是这样一种权力,因为它是作为别人的财产与工人相对立。但是另一方面,在利息的形式上,这种与雇佣劳动的对立却消失了;因为生息资本就它本身来说,不是以雇佣劳动为自己的对立面,而是以执行职能的资本为自己的对立面;借贷资本家就他本身来说,直接与在再生产过程中实际执行职能的资本家相对立,而不是与正是在资本主义生产基础上被剥夺了生产资料的雇佣工人相对立。生息资本是作为所有权的资本与作为职能的资本相对立的。但是,资本在它不执行职能的时候,不剥削工人,也不是同劳动处于对立之中。
  另一方面,企业主收入也不与雇佣劳动形成对立,而只与利息形成对立。
  第一,假定平均利润已定,企业主收入率就不是由工资决定,而是由利息率决定。企业主收入率的高低与利息率成反比。[注:“企业主收入取决于资本的纯利润,而不是后者取决于前者。”(拉姆赛《论财富的分配》1836年爱丁堡版第214页。在拉姆赛的著作中,纯利润总是=利息。)]
  第二,执行职能的资本家不是从他对资本的所有权中,而是从资本同它只是作为无所作为的所有权而存在的规定性相对立的职能中,得出他对企业主收入的要求权,从而得出企业主收入本身。一旦他用借入的资本来经营,因而利息和企业主收入归两种不同的人所得,这种情形就会表现为直接存在的对立。企业主收入来自资本在再生产过程中的职能,也就是说,是由于执行职能的资本家执行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的这些职能而从事活动或行动得来的。但作为执行职能的资本的代表,就不象生息资本的代表那样领干薪。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资本家指挥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对生产劳动的剥削也要花费气力,不管是他自己花费气力,还是让别人替他花费气力。因此,在他看来,与利息相反,他的企业主收入是某种同资本的所有权无关的东西,不如说是他作为非所有者,作为劳动者执行职能的结果。
  因此,在资本家的脑袋里必然产生这样的观念:他的企业主收入远不是同雇佣劳动形成某种对立,不仅不是别人的无酬劳动,相反,它本身就是一种工资,是监督工资,wages of superintendence of labour,是高于普通雇佣工人工资的工资,1.因为这是较复杂的劳动,2.因为资本家支付给自己工资。利息归资本家所有,即使他不执行资本家的任何职能,而只是资本的所有者;相反,企业主收入归执行职能的资本家所有,即使他不是他用来执行职能的资本的所有者。由于这种对立,人们完全忘记了:资本家作为资本家,他的职能是生产剩余价值即无酬劳动,而且是在最经济的条件下进行这种生产。由于利润即剩余价值所分成的两个部分的对立形式,人们忘记了,二者不过是剩余价值的不同部分,并且它的分割丝毫不能改变剩余价值的性质、它的起源和它的存在条件。
  在再生产过程中,执行职能的资本家作为别人所有的资本的代表,同雇佣工人相对立;货币资本家则由执行职能的资本家来代表,参与对劳动的剥削。由于在再生产过程中的资本职能同在再生产过程外的资本的单纯所有权的对立,人们忘记了:能动资本家只有作为生产资料的代表同工人相对立,才能执行职能,才能使工人为他的利益而劳动,或者说,使生产资料发挥资本的作用。
  事实上,利润即剩余价值的这两个部分作为利息和企业主收入所采取的形式,并不表示对劳动的关系,因为这种关系只存在于劳动和作为这两个部分的总和、整体、统一体的利润,或更确切些说,剩余价值之间。利润分割的比率和作为根据来实行这种分割的不同的合法权,都以利润是现成的,以利润已经存在为前提。因此,如果资本家就是他用来执行职能的资本的所有者,他就会把全部利润或剩余价值装进自己的腰包;对工人来说,资本家把全部利润装进自己的腰包,还是把利润的一部分付给某个第三者,即法律上的所有者,是完全没有关系的事情。因此,利润要在两种资本家中间实行分割的理由,就不知不觉地变成有待分割的利润即剩余价值——不管以后如何分割,资本本身总会从再生产过程中把这个剩余价值取出来——存在的理由了。既然利息同企业主收入相对立,企业主收入同利息相对立,二者互相对立,而不是同劳动相对立,由此就会产生一个问题:企业主收入加上利息,即利润,进一步说也就是剩余价值,是以什么为基础呢?是以这两个部分的互相对立的形式为基础!但是,在利润进行这种分割以前,在能够谈得上这种分割以前,利润已经生产出来了。
  生息资本只有在借贷货币实际转化为资本并生产一个余额(利息是其中的一部分)时,才成为生息资本。但这一点并不能排除:生息这种属性,不管有没有生产过程,都同生息资本长在一起。劳动力也只有当它在劳动过程中被使用,被实现的时候,才表明它有创造价值的能力;但这一点并不能排除:劳动力自身,在可能性上,作为一种能力,是创造价值的活动,并且作为这样的活动,它不是从过程中才产生的,而相反地是过程的前提。它是作为创造价值的能力被人购买的。购买它的人也可以不让它去从事生产劳动,例如,把它用于纯粹私人的目的,用于服务等等。资本也是这样。借入者是不是把它作为资本来用,也就是说,是不是实际上使它所固有的生产剩余价值的属性发挥作用,那是借入者自己的事情。在这两种场合,他为之支付的,是那个就自身来说,在可能性上已经包含在资本商品中的剩余价值。



  现在,我们来更详细地考察企业主收入。
  因为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资本的独特的社会规定性的因素——具有支配别人劳动的属性的资本所有权——已经固定下来,利息又因此表现为资本在这种条件下生出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所以剩余价值的另一部分——企业主收入——就必然表现为:它并不是由资本本身生出的,而是由同它的、已经以资本利息这个名称取得特殊存在方式的独特社会规定性相分离的生产过程生出的。但是,生产过程同资本相分离,就是一般的劳动过程。因此,同资本所有者相区别的产业资本家,就不是表现为执行职能的资本,而是表现为甚至与资本无关的管理人员,表现为一般劳动过程的简单承担者,表现为劳动者,而且是表现为雇佣劳动者。
  利息本身正好表现出,劳动条件作为资本而存在,同劳动处于社会对立中,并且转化为同劳动相对立并且支配着劳动的私人权力。利息把单纯的资本所有权表现为占有别人劳动产品的手段。但是,它是把资本的这种性质表现为某种在生产过程之外属于资本的东西,而不是表现为这个生产过程本身的独特的资本主义规定性的结果。它不是把资本的这种性质表现为同劳动直接对立,而是相反地同劳动无关,只是表现为一个资本家对另一个资本家的关系,也就是说,表现为一种存在于资本对劳动本身的关系之外的、与这种关系无关的规定。因此,在利息上,在利润的这个特殊形态上,资本的对立性质固然得到了独立的表现,但是表现成这样:这种对立在其中已经完全消失,完全抽掉。利息是两个资本家之间的关系,不是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关系。
  另一方面,这个利息形式又使利润的另一部分取得企业主收入,以至监督工资这种质的形式。资本家作为资本家所要完成的、恰好使他同工人相区别、相对立的特殊职能,被表现为单纯的劳动职能。他创造剩余价值,不是因为他作为资本家进行劳动,而是因为除了他作为资本家的性质之外,他进行劳动。因此,剩余价值的这一部分也就不再是剩余价值,而是一种和剩余价值相反的东西,是所完成的劳动的等价物。因为资本的异化性质,它同劳动的对立,转移到现实剥削过程之外,即转移到生息资本上,所以这个剥削过程本身也就表现为单纯的劳动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执行职能的资本家与工人相比,不过是在进行另一种劳动。因此,剥削的劳动和被剥削的劳动,二者作为劳动成了同一的东西。剥削的劳动,象被剥削的劳动一样,是劳动。利息成了资本的社会形式,不过表现在一种中立的、没有差别的形式上;企业主收入成了资本的经济职能,不过这个职能的一定的、资本主义的性质被抽掉了。
  在资本家的意识中,这里所说的情况是和本卷第二篇论述利润平均化为平均利润时指出的各种补偿理由一样的。这些在剩余价值分配上有决定作用的补偿理由,在资本家的观念中,已被歪曲成为利润本身产生的理由和为利润本身辩护的(主观的)理由。
  企业主收入是劳动的监督工资这种看法,是从企业主收入同利息的对立中产生的,并由于下面这个事实而得到进一步加强:利润的一部分事实上能够作为工资分离出来,并且确实也作为工资分离出来,或者不如反过来说,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一部分工资表现为利润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正如亚·斯密已经正确地发现的那样,在那些生产规模等等允许有充分的分工,以致可以对一个经理支付特别工资的营业部门中,这个利润部分会以经理的薪水的形式纯粹地表现出来,一方面同利润(利息和企业主收入的总和),另一方面同扣除利息以后作为所谓企业主收入留下的那部分利润相独立并且完全分离出来。
  凡是直接生产过程具有社会结合过程的形态,而不是表现为独立生产者的孤立劳动的地方,都必然会产生监督劳动和指挥劳动。[注:“在这里〈在农民是土地所有者的地方〉,监督是完全不必要的。”(约·埃·凯尔恩斯《奴隶劳力》1862年伦敦版第48、49页)]不过它具有二重性。
  一方面,凡是有许多个人进行协作的劳动,过程的联系和统一都必然要表现在一个指挥的意志上,表现在各种与局部劳动无关而与工场全部活动有关的职能上,就象一个乐队要有一个指挥一样。这是一种生产劳动,是每一种结合的生产方式中必须进行的劳动。
  另一方面,——完全撇开商业部门不说,——凡是建立在作为直接生产者的劳动者和生产资料所有者之间的对立上的生产方式中,都必然会产生这种监督劳动。这种对立越严重,这种监督劳动所起的作用也就越大。因此,它在奴隶制度下所起的作用达到了最大限度。[注:“如果劳动的性质要求劳动者〈即奴隶〉在一个广阔的地面上分散劳动,监工的人数以及这种监督所需的劳动的费用就会相应地增加。”(凯尔恩斯《奴隶劳力》1862年伦敦版第44页)]但它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也是不可缺少的,因为在这里,生产过程同时就是资本家消费劳动力的过程。这完全同在专制国家中一样,在那里,政府的监督劳动和全面干涉包括两方面:既包括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相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
  在那些生活在奴隶制度下的古代著作家的著作中,象在那些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看作绝对生产方式的现代经济学家的著作中一样,监督劳动的这两个方面在理论上是和在实践上一样不可分地联系在一起的。另一方面,我马上就要举一个例子来说明,现代奴隶制度的辩护士也懂得怎样把监督劳动用作替奴隶制度辩护的理由,就象其他一些经济学家懂得怎样把这种监督劳动用作替雇佣劳动制度辩护的理由一样。
  关于卡托时代的斐力卡斯[注:斐力卡斯(villicus)即管事。——译者注]
  “庄园管事(villicus von villa)居于庄园奴隶(familia rustica)之首,他掌管收支、买卖,执行主人的命令,当主人不在的时候,还发布命令,执行惩罚……管事自然比别的奴隶较为自由;马贡农书[108]建议允许管事结婚,生育子女,有自己的钱财;卡托也建议让男管事和女管事结婚。也只有这种管事可以指望在品行端正的情况下,从主人那里获得自由。除此以外,他们的地位与奴隶一样……每一个奴隶,包括管事本身在内,每隔一段时间,按照规定的标准,从主人那里取得自己赖以维持生活的必需品……所得的数量以劳动为准,例如,管事的劳动比奴隶的劳动轻,所得的数量也比奴隶少。”(蒙森《罗马史》1856年第2版第1卷第809、810页)
  亚里士多德:
  “因为主人〈资本家〉不是通过获得奴隶〈通过使他有权购买劳动的资本所有权〉,而是通过使用奴隶〈通过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劳动者,在今天是使用雇佣工人〉,来证明他自己是主人。这种学问并没有什么博大高深的地方;那不过是,凡是奴隶必须会做的事情,主人应当会命令。在主人不必自己操心的地方,这种荣誉就由管家来承受,而主人自己则从事政务或研究哲学。”(亚里士多德《政治学》,贝克尔编,第1册第7章)
  亚里士多德直率地说,在经济领域内和在政治领域内,统治权把各种统治的职能加在掌权者身上,这就是说,在经济领域内,他们必须善于消费劳动力。他还说,这种监督劳动没有什么了不起的地方,因此,主人一旦有了足够的财富,他就会把干这种操心事的“荣誉”交给一个管家。
  指挥和监督的劳动,只要它不是由一切结合的社会劳动的性质引起的特殊职能,而是由生产资料所有者和单纯的劳动力所有者之间的对立所引起的职能,——不管这种劳动力是象奴隶制度下那样同劳动者本身一道被人买去,还是由工人自己出卖劳动力,以致生产过程同时表现为资本消费工人劳动的过程,——这种由奴役直接生产者而产生的职能,经常地被人们用作替这种关系本身进行辩护的理由,而对别人的无酬劳动的剥削即占有,也同样经常地被人们说成是资本所有者应得的工资。但最妙不过的,是美国奴隶制度的一个维护者奥康瑙尔律师,1859年12月19日在纽约的一次集会上,打着“为南方说几句公道话”的旗号所发表的高论。他在热烈的掌声中说道:
  “是呀,各位先生,自然本身已经决定黑人要处于这种奴隶状态。他身体强壮,干活有劲,但是,给他以这种强壮身体的自然,却既没有给他以统治的智慧,也没有给他以劳动的意志。(鼓掌)这两样东西他都没有!而没有给他以劳动意志的同一个自然,却给了他一个主人,把这个意志强加于他,使他在适合于他生存的那种气候条件下,成为一个既对他自己又对统治他的主人有用的仆人。我认为,使黑人处于自然安排他所处的那种状态,给他一个主人来统治他,这并没有什么不公平。如果人们强迫黑人再去劳动,并为他的主人提供正当的报酬,来报答他的主人为统治他,为使他成为一个对自己和对社会有用的人而花费的劳动和才能,这并没有剥夺他的任何权利。”[109]
  现在,雇佣工人也和奴隶一样,必须有一个主人叫他去劳动,并且统治他。既然这种统治和奴役的关系成为前提,那末,雇佣工人被迫生产他自己的工资,并且在这个工资之外再生产监督工资,作为对统治和监督他而花费的劳动的补偿,“并为他的主人提供正当的报酬,来报答他的主人为统治他,为使他成为一个对自己和对社会有用的人而花费的劳动和才能”,就是理所当然的了。
  监督和指挥的劳动,只要由对立的性质,由资本对劳动的统治产生,因而为一切以阶级对立为基础的生产方式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共有,那末,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这种劳动也是直接地和不可分离地同由一切结合的社会劳动交给单个人作为特殊劳动去完成的生产职能,结合在一起的。一个Epitropos〔古希腊的监督人〕或封建法国所称的régisseur〔管家〕的工资,只要企业达到相当大的规模,足以为这样一个经理(manager)支付报酬,就会完全同利润分离而采取熟练劳动的工资的形式,虽然我们的产业资本家远没有因此去“从事政务或研究哲学”。
  尤尔先生早已指出,“我们的工业制度的灵魂”不是产业资本家,而是产业经理。[注:安·尤尔《工厂哲学》,法译本,1836年版第1卷第67、68页。在这本书中,工厂主的这位品得同时还证明,大多数工厂主对于他们所使用的机器一窍不通。]关于企业的商业部分,我们已经在上一篇中说了我们必须说的一切。[注:见本卷第323—324页。——编者注]
  资本主义生产本身已经使那种完全同资本所有权分离的指挥劳动比比皆是。因此,这种指挥劳动就无须资本家亲自担任了。一个乐队指挥完全不必就是乐队的乐器的所有者;如何处理其他演奏者的“工资”问题,也不是他这个乐队指挥职能范围以内的事情。合作工厂提供了一个实例,证明资本家作为生产上的管理人员已经成为多余的了,就象资本家本人发展到最高阶段,认为大地主是多余的一样。只要资本家的劳动不是由单纯作为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那种生产过程引起,因而这种劳动并不随着资本的消失而自行消失;只要这种劳动不只限于剥削别人劳动这个职能;从而,只要这种劳动是由作为社会劳动的劳动的形式引起,由许多人为达到共同结果而形成的结合和协作引起,它就同资本完全无关,就象这个形式本身一旦把资本主义的外壳炸毁,就同资本完全无关一样。说这种劳动作为资本主义的劳动,作为资本家的职能是必要的,这无非就是说,庸俗经济学家不能设想各种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部发展起来的形式,能够离开并且摆脱它们的对立的、资本主义的性质。同货币资本家相对来说,产业资本家是劳动者,不过是作为资本家的劳动者,即作为对别人劳动的剥削者的劳动者。他为这种劳动所要求和所取得的工资,恰好等于他所占有的别人劳动的量,并且当他为进行剥削而亲自花费必要气力的时候,还直接取决于对这种劳动的剥削程度,而不是取决于他进行这种剥削所作出的并且在他支付适当的报酬时可以让一个经理去作出的那种努力的程度。每一次危机以后,我们都可以在英国工厂区看到许多以前的工厂主,他们现在作为经理,为了低微的工资,替那些往往就是他们自己的债权人的新工厂主,去管理他们自己从前所有的工厂。[注:我知道这样一件事,在1868年危机以后,有一个破产的工厂主,变成了他自己以前的工人的领取工资的雇佣劳动者。也就是说,在破产以后,工厂已经改组成工人的合作工厂,而由以前的工厂主担任经理。——弗·恩·]
  商业经理和产业经理的管理工资,在工人的合作工厂和资本主义的股份企业中,都是完全同企业主收入分开的。在其他场合偶然出现的管理工资同企业主收入的分离,在这里则是经常的现象。在合作工厂中,监督劳动的对立性质消失了,因为经理由工人支付报酬,他不再代表资本而同工人相对立。与信用事业一起发展的股份企业,一般地说也有一种趋势,就是使这种管理劳动作为一种职能越来越同自有资本或借入资本的所有权相分离,这完全象司法职能和行政职能随着资产阶级社会的发展,同土地所有权相分离一样,而在封建时代,这些职能却是土地所有权的属性。但是一方面,因为执行职能的资本家同资本的单纯所有者即货币资本家相对立,并且随着信用的发展,这种货币资本本身取得了一种社会的性质,集中于银行,并且由银行贷出而不再是由它的直接所有者贷出;另一方面,又因为那些不能在任何名义下,即不能用借贷也不能用别的方式占有资本的单纯的经理,执行着一切应由执行职能的资本家自己担任的现实职能,所以,留下来的只有管理人员,资本家则作为多余的人从生产过程中消失了。
  根据英国各合作工厂公布的账目[注:这里引用的账目最多是到1864年为止,因为上文是1865年写成的。——弗·恩·],我们可以看到,在扣除经理的工资——这种工资形成所投可变资本的一部分,同其他工人的工资完全一样——以后,利润大于平均利润,虽然这些工厂有时比私营工厂主支付更高得多的利息。在所有这些场合,利润高的原因是由于不变资本的使用更为节约。但这里使我们感兴趣的是:在这里,平均利润(=利息+企业主收入)实际地并且明显地表现为一个同管理工资完全无关的量。因为在这里利润大于平均利润,所以企业主收入也大于通常的企业主收入。
  在某些资本主义股份企业如股份银行中,也可以看到同样的情况。1863年伦敦韦斯明斯特银行支付30%的常年股息,伦敦联合银行等等支付15%的常年股息。在这里,从总利润中除了扣除经理的薪水以外,还扣除了对存款支付的利息。这里的高额利润是由于实收资本同存款相比只占很小的比例。例如,1863年伦敦韦斯明斯特银行实收资本为1000000镑,存款为14540275镑。1863年伦敦联合银行实收资本为600000镑,存款为12384173镑。
  混淆企业主收入和监督工资或管理工资,最初是由于利润超过利息的余额所采取的同利息相对立的形式造成的。由于一种辩护的意图,即不把利润解释为剩余价值即无酬劳动,而把它解释为资本家自己所做的劳动取得的工资,这种混淆就进一步发展了。针对这种情况,从社会主义者方面提出了要求:要把利润实际地缩减为它在理论上伪装成的那种东西,即单纯的监督工资。不过,一方面,这种监督工资象所有其他工资一样,会随着一个人数众多的产业经理和商业经理阶级的形成,越来越具有确定的水平和确定的市场价格[注:“师傅和他们的帮工一样是工人。在这一点上,他们的利益和他们帮工的利益完全相同。但除此以外,他们还是资本家或是资本家的代理人,在这方面,他们的利益和工人的利益则截然相反。”(霍吉斯金《保护劳动反对资本的要求》1825年伦敦版第27页)“这个国家的产业工人的教育已广为普及,这就使得几乎所有师傅和老板的劳动和技艺的价值日益降低,因为教育的广为普及,使拥有这种专门知识的人数增加了。”(同上,第30页)],另一方面,这种工资又象所有熟练劳动的工资一样,会随着使特种熟练劳动力的生产费用下降的一般发展,越来越降低[注:“习惯限制的普遍削弱和受教育机会的增加,不是使不熟练工人的工资趋于提高,而是使熟练工人的工资趋于降低。”(约·斯·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1849年伦敦第2版第1卷第479页)],这样一来,上述这个要求就越来越不为理论上的粉饰所欢迎。随着工人方面的合作事业和资产阶级方面的股份企业的发展,混淆企业主收入和管理工资的最后口实再也站不住脚了,利润在实践上也就表现为它在理论上无可辩驳的那种东西,即表现为单纯的剩余价值,没有支付等价物的价值,已经实现的无酬劳动;因此,执行职能的资本家实际上是在剥削劳动,并且在他是用借入资本从事经营的时候,他的剥削的结果就分为利息和企业主收入,即利润超过利息的余额。
  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一种关于管理工资的新的欺诈勾当在股份企业中发展起来,这就是:在实际的经理之外并在他们之上,出现了一批董事和监事。对这些董事和监事来说,管理和监督实际上不过是掠夺股东、发财致富的一个借口而已。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在《西蒂区,或伦敦营业生理学;附交易所和咖啡馆概述》(1845年伦敦版)一书中,看到极为有趣的详细记载。
  “从下面这个例子我们可以知道,银行家和商人参加八个或九个不同公司董事会得到了什么:蒂莫西·亚伯拉罕·柯蒂斯先生在他破产后提交破产法庭的私人账目表明,他在董事项目下每年的收入为800—900镑。因为柯蒂斯先生曾经是英格兰银行和东印度公司的董事,所以每个股份公司都以能够争取他担任董事为荣。”(第81、82页)
  这一类公司的董事每周出席一次会议,至少可得一个基尼(21马克)的报酬。破产法庭进行的审理表明,这种监督工资照例和这种挂名董事实际担任的监督成反比。



  注释:

  [107]见[约·马西]《论决定自然利息率的原因。对威廉·配第爵士和洛克先生关于这个问题的见解的考察》1750年伦敦版;大·休谟《论利息》(1752年)。载于大卫·休谟《若干问题论丛》,两卷集,第1卷包括道德、政治和文学概论,1764年伦敦新版(D.Hume.《Of interest》(1752).In:Hume,David.《Essays and Treatises on several Subjects》.A new edition.In two volumes.Vol.I,containing Essays,moral,political,and literary.London,1764)(关于这一点,并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6卷第1册第400-404页)。——第423页。
  [108]马贡农书是迦太基作家马贡论述农业,特别是论述在迦太基很发达的以奴隶制为基础的种植业的著作。写作年月不详。该著作在迦太基灭亡以后经罗马元老院批准译成拉丁文,并被官方推荐为合理组织罗马农业的模范著作。——第432页。
  [109]见1859年12月20日《纽约每日论坛报》。
  《纽约每日论坛报》(《New-York Daily Tribune》)是美国报纸,1841年至1924年出版。在四十至五十年代,该报站在进步的立场上反对奴隶占有制。马克思从1851年8月至1862年3月为该报撰稿。为该报写的文章,很大一部分是马克思约恩格斯写的。在1848年至1849年革命后的欧洲反动时期里,马克思和恩格斯利用当时这个发行很广的美国报纸,以具体材料来揭露资本主义社会的种种病态。到美国南北战争开始时,马克思停止了撰稿。马克思所以和《纽约每日论坛报》断绝关系,很大的一个原因是编辑部内主张同各蓄奴州妥协的人的势力加强和该报离开了进步立场。后来该报的方向越来越右倾。——第43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