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马克思 - 恩格斯 ->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 第二十六卷(I)

[第四章]关于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理论



  现在,我们转过来谈谈分析亚·斯密的观点时必须加以考察的最后一个争论点,即[300]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区分问题
  直到现在为止,我们看到,亚·斯密对一切问题的见解都具有二重性,他在区分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时给生产劳动所下的定义也是如此。我们发现,在他的著作中,他称为生产劳动的东西总有两种定义混淆在一起。我们先来考察第一种正确的定义。

[(1)资本主义制度下的生产劳动是创造剩余价值的劳动]


  从资本主义生产的意义上说,生产劳动是这样一种雇佣劳动,它同资本的可变部分(花在工资上的那部分资本)相交换,不仅把这部分资本(也就是自己劳动能力的价值)再生产出来,而且,除此之外,还为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仅仅由于这一点,商品或货币才转化为资本,才作为资本生产出来。只有生产资本的雇佣劳动才是生产劳动。(这就是说,雇佣劳动把花在它身上的价值额以增大了的数额再生产出来,换句话说,它归还的劳动大于它以工资形式取得的劳动。因而,只有创造的价值大于本身价值的劳动能力才是生产的。)
  资本家阶级的存在,从而资本的存在本身,是以劳动生产率为基础的,但不是以绝对的劳动生产率为基础,而是以相对的劳动生产率为基础。如果一个工作日只够维持一个劳动者的生活,也就是说,只够把他的劳动能力再生产出来,[301]那末,绝对地说,这一劳动是生产的,因为它能够再生产即不断补偿它所消费的价值(这个价值额等于它自己的劳动能力的价值)。但是,从资本主义意义上来说,这种劳动就不是生产的,因为它不生产任何剩余价值。(它实际上不生产任何新价值,而只补偿原有价值;它以一种形式消费价值,为的是以另一种形式把价值再生产出来。有人说,一个劳动者,如果他的产品等于他自己的消费,他就是生产劳动者,如果他消费的东西多于他再生产的东西,他就是非生产劳动者,也就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的。)
  这种生产率是以相对的生产率为基础的,即工人不仅补偿原有价值,而且创造新价值;他在自己的产品中物化的劳动时间,比维持他作为一个工人生存所需的产品中物化的劳动时间要多。这种生产的雇佣劳动也就是资本存在的基础。
  {但是,假定不存在任何资本,而工人自己占有自己的剩余劳动,即他创造的价值超过他消费的价值的余额。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可以说,这种工人的劳动是真正生产的,也就是说,它创造新价值。}

[(2)重农学派和重商学派对生产劳动问题的提法]


  对生产劳动的这种观点,是从亚·斯密对剩余价值的起源的看法,因而是从他对资本的实质的看法,自然而然地得出来的。只要他对生产劳动持有这种观点,他就沿着重农学派甚至重商学派走过的一个方向走,不过使这个方向摆脱了错误的表述方式,从而揭示出它的内核。重农学派错误地认为,只有农业劳动才是生产的,但是他们坚持了正确的见解,即从资本主义观点来看,只有创造剩余价值的劳动,并且不是为自己而是为生产条件所有者创造剩余价值的劳动,才是生产的;只有不是为自己而是为土地所有者创造“纯产品”的劳动,才是生产的。因为剩余价值或剩余劳动时间是物化在剩余产品或“纯产品”中的。(重农学派对“纯产品”又理解错误。他们所以把它当作纯产品,是因为例如收获的小麦比工人和租地农场主吃掉的要多;可是生产出来的呢绒也比呢绒生产者即工人和企业主的衣着所需的要多。)他们对剩余价值本身的理解是错误的,因为他们对价值有不正确的看法,他们把价值归结为劳动的使用价值,而不是归结为劳动时间,不是归结为没有质的差别的社会劳动。不过,尽管如此,他们还是有一个正确的定义:雇佣劳动只有当它所创造的价值大于它本身所花费的价值的时候才是生产的。亚·斯密使这个定义摆脱了错误的表述方式,而在重农学派那里,这个定义是同错误的表述方式联系在一起的。
  如果我们从重农学派追溯到重商学派,在重商学派那里也有对生产劳动的同样见解的一面,尽管他们对这一点是无意识的。重商学派的基本观点是:劳动只有在产品出口给国家带回的货币多于这些产品所值的货币(或者多于为换得这些产品而必须出口的货币)的那些生产部门,因而只有在使国家有可能在更大的程度上分沾当时新开采的金银矿的产品的那些生产部门,才是生产的。他们看到,在这些国家中已经出现了财富和中等阶级迅速增长的情况。金的这种影响事实上究竟是由什么原因造成的呢?工资的增长赶不上商品价格的上涨;因此工资下降了,从而相对剩余劳动增加了,利润率提高了,但这不是因为工人的生产能力更大了,而是因为绝对工资(即工人得到的生活资料总额)降低了,总之,因为工人的状况恶化了。这样一来,在这些国家里,对使用劳动的企业主来说,劳动的生产能力实际上更大了。这个事实和贵金属的流入有关,这也就是促使重商学派把这种生产部门使用的劳动称为唯一生产劳动的原因,虽然这个原因仅仅是隐约地被意识到的。
  [302]“最近五、六十年以来,几乎在整个欧洲都发生了人口的惊人增加,其主要原因也许是美洲矿山生产率的增长。贵金属的大大过剩〈这当然是它们的实际价值下降的结果〉,使商品的价格比劳动的价格提高得更多;它使工人的状况恶化,同时却使雇主的利润增加,因此雇主能使用更多的流动资本来雇用工人,这就促进了人口的增加……马尔萨斯指出,美洲矿山的发现,使谷物价格提高了两三倍,而使劳动的价格只提高了一倍……供国内消费的商品的价格(例如谷物价格)不是马上跟着货币的流入就提高的;但由于农业中的利润率同工业中的利润率相比下降了,资本就从农业转到工业。这样,一切资本都开始获得比以前更高的利润,而利润的提高总是等于工资的下降。”(约翰·巴顿《论影响社会上劳动阶级状况的环境》1817年伦敦版第29页及以下各页)
  因此,第一,按巴顿的说法,十六世纪最后三十多年和十七世纪曾推动重商主义体系的那个现象,在十八世纪下半叶重新出现了。第二,因为只有出口的商品才按金银的已经降低的价值衡量,而供国内消费的商品仍按金银的原有价值衡量(直到资本家之间的竞争把这种用两个不同尺度衡量的现象消除为止),所以在为出口服务的生产部门中,由于工资降到原有水平之下,劳动就表现为直接生产的劳动,即创造剩余价值的劳动。

[(3)斯密关于生产劳动的见解的二重性。
对问题的第一种解释:把生产劳动看成同资本交换的劳动]


  斯密对于生产劳动所阐述的第二种见解即错误的见解,同正确的见解完全交错在一起,以致这两种见解在同一段文字中接连交替出现。所以,为了说明第一种见解,我们不得不在有些地方把引文分割成许多段。
  “有一种劳动加到对象上,就能使这个对象的价值增加,另一种劳动则没有这种作用。前一种劳动因为它生产价值,可以称为生产劳动,后一种劳动可以称为非生产劳动。例如,制造业工人的劳动,通常把自己的生活费的价值和他的主人的利润,加到他所加工的材料的价值上。相反,家仆的劳动不能使价值有任何增加。虽然主人也向制造业工人预付工资,但后者实际上并没有使主人花费什么,因为由工人投入劳动的对象的价值增加了,通常通过这个增加了的价值,就把工资的价值连同利润一起偿还给主人了。相反,家仆的生活费永远得不到偿还。一个人,要是雇用许多制造业工人,就会变富;要是维持许多家仆,就会变穷。”(《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麦克库洛赫版,第2卷第2篇第3章第93和94页)
  在这段话中,——而在下面我们就要引用的紧接着的那段文字里,相互矛盾的定义更加穿插在一起,——生产劳动主要是指这样一种劳动,它除了再生产“自己的〈即雇佣工人的〉生活费”的价值之外,还生产剩余价值——“他的主人的利润”。如果制造业工人除了他自己的生活费的价值以外,不再创造剩余价值,工业家也就不能由于“雇用许多制造业工人”而变富
  但是,第二,亚·斯密在这里所说的生产劳动是指一般“生产价值”的劳动。我们暂且不谈这[303]后一种解释,先引证另外几段话,那里斯密的第一种见解一部分被重复了,一部分表述得更鲜明,并且主要是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挥。
  “如果把非生产劳动者……消费的那个数量的食物和衣服,分配给生产劳动者,后者就会把他们所消费的东西的全部价值连同利润一起再生产出来。”(同上,第109页;第2篇第3章)
  这里,生产劳动者十分明确是指这样的劳动者,他不仅把包含在工资中的生活资料的全部价值为资本家再生产出来,而且把这个价值“连同利润一起”为资本家再生产出来。
  只有生产资本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但是,商品或货币之所以变为资本,是因为它们直接同劳动能力交换,而且这种交换的目的,只是为了有一个比它们本身包含的劳动量更大的劳动量来补偿它们。因为劳动能力的使用价值对资本家本身来说,不在于它的实际使用价值,不在于某种具体劳动的效用,不在于这是纺纱者的劳动、织布者的劳动等等,正如这种劳动产品的使用价值本身并不使资本家感到兴趣一样,因为产品在他看来是商品(并且是第一形态变化之前的商品),而不是消费品。使资本家对商品感兴趣的仅仅是:商品具有的交换价值大于资本家为商品支付的交换价值。因此,劳动的使用价值在他看来就是:他收回的劳动时间量大于他以工资形式支付的劳动时间量。自然,所有以这种或那种方式参加商品生产的人,从真正的工人到(有别于资本家的)经理、工程师,都属于生产劳动者的范围。正因为如此,最近的英国官方工厂报告“十分明确地”把在工厂和工厂办事处就业的所有人员,除了工厂主本人以外,全都列入雇佣劳动者的范畴(见这个臭报告结尾部分以前的话)。
  这里,从资本主义生产的观点给生产劳动下了定义,亚·斯密在这里触及了问题的本质,抓住了要领。他的巨大科学功绩之一(如马尔萨斯正确指出的[62],斯密对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区分,仍然是全部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的基础)就在于,他下了生产劳动是直接同资本交换的劳动这样一个定义,也就是说,他根据这样一种交换来给生产劳动下定义,只有通过这种交换,劳动的生产条件和一般价值即货币或商品,才转化为资本(而劳动则转化为科学意义上的雇佣劳动)。
  什么是非生产劳动,因此也绝对地确定下来了。那就是不同资本交换,而直接同收入即工资或利润交换的劳动(当然也包括同那些靠资本家的利润存在的不同项目,如利息和地租交换的劳动)。凡是在劳动一部分还是自己支付自己(例如徭役农民的农业劳动),一部分直接同收入交换(例如亚洲城市中的制造业劳动)的地方,不存在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意义上的资本和雇佣劳动。因此,这些定义不是从劳动的物质规定性(不是从劳动产品的性质,不是从劳动作为具体劳动所固有的特性)得出来的,而是从一定的社会形式,从这个劳动借以实现的社会生产关系得出来的。例如一个演员,哪怕是丑角,只要他被资本家(剧院老板)雇用,他偿还给资本家的劳动,多于他以工资形式从资本家那里取得的劳动,那末,他就是生产劳动者;而一个缝补工,他来到资本家家里,给资本家缝补裤子,只为资本家创造使用价值,他就是非生产劳动者。前者的劳动同资本交换,后者的劳动同收入交换。前一种劳动创造剩余价值;后一种劳动消费收入。
  这里,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始终是从货币所有者、资本家的角度来区分的,不是从劳动者的角度来区分的,而加尼耳等人的荒谬论调正是从这里产生的,他们根本不懂问题的实质,竟然问道:妓女、仆役等等的劳动,或服务,或职能,会不会带来货币?[303]
  [304]作家所以是生产劳动者,并不是因为他生产出观念,而是因为他使出版他的著作的书商发财,也就是说,只有在他作为某一资本家的雇佣劳动者的时候,他才是生产的。
  体现生产工人的劳动的商品,其使用价值可能是最微不足道的。劳动的这种物质规定性同劳动作为生产劳动的特性毫无关系,相反,劳动作为生产劳动的特性只表现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我们在这里指的劳动的这种规定性,不是从劳动的内容或劳动的结果产生的,而是从劳动的一定的社会形式产生的。
  另一方面,假定资本已掌握了全部生产,也就是说,商品(必须把它同单纯的使用价值区别开来)已不再由拥有这个商品的生产条件的劳动者来生产,因而只有资本家才是商品(只有一种商品——劳动能力除外)的生产者,那末,在这种情况下,收入必须或者同完全由资本来生产和出卖的商品交换,或者同这样一种劳动交换,购买它和购买那些商品一样,是为了消费,换句话说,仅仅是由于这种劳动所固有的物质规定性,由于这种劳动的使用价值,由于这种劳动以自己的物质规定性给自己的买者和消费者提供服务。对于提供这些服务的生产者来说,服务就是商品。服务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想象的或现实的)和一定的交换价值。但是对买者来说,这些服务只是使用价值,只是[305]他借以消费自己收入的对象。这些非生产劳动者并不是不付代价地从收入(工资和利润)中取得自己的一份,从生产劳动创造的商品中取得自己的一份,他们必须购买这一份,但是,他们同这些商品的生产毫无关系。
  但在任何情况下,有一点是很清楚的:花在资本所生产的商品上的收入(工资和利润)愈多,能用来购买非生产劳动者的服务的收入就愈少,反过来也是一样。
  劳动的物质规定性,从而劳动产品的物质规定性本身,同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之间的这种区分毫无关系。例如,饭店里的厨师和侍者是生产劳动者,因为他们的劳动转化为饭店老板的资本。这些人作为家仆,就是非生产劳动者,因为我没有从他们的服务中创造出资本,而是把自己的收入花在这些服务上。但是,事实上,这些人,对我这个消费者来说,即使在饭店里也是非生产劳动者。
  “无论在哪一个国家,土地和劳动的年产品中补偿资本的那部分,始终只直接用来维持生产劳动者的生活。它只支付生产劳动的工资。而直接用来构成收入(不管作为利润还是作为地租)的那部分,则既可以用来维持生产劳动者的生活,也可以用来维持非生产劳动者的生活。一个人无论把自己的哪一部分基金用作资本,他总是希望这部分基金能得到补偿并带来利润。因此,他只用它来维持生产劳动者的生活;这部分基金为资本家执行了资本的职能之后,便成为生产劳动者的收入。每当资本家用他的一部分基金来维持任何一种非生产劳动者的生活,这部分基金便立即从他的资本中抽出,加入他用于直接消费的基金。”(同上[麦克库洛赫版第2卷],第98页)
  显然,随着资本日益掌握全部生产,从而随着家庭工业和小工业——总之,为本身消费进行生产而产品不是商品的那种工业——逐渐消失,非生产劳动者,即以服务直接同收入交换的劳动者,绝大部分就只提供个人服务,他们中间只有极小部分(例如厨师、女裁缝、缝补工等)生产物质的使用价值。他们不生产商品是理所当然的。因为商品本身从来不是直接的消费对象,而是交换价值的承担者。因此,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达的条件下,这些非生产劳动者只有极小部分能够直接参加物质生产。这一部分人只有用自己的服务同收入交换,才参加物质生产。正如亚·斯密所指出的,这不妨碍这些非生产劳动者的服务的价值,是由并且可以由决定生产劳动者的价值的同样方法(或类似方法)来决定。这就是说,由维持他们的生活或者说把他们生产出来所必需的生产费用来决定。这里还牵涉到别的一些不归这里考察的情况。
  [306]生产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对他本人来说是商品。非生产劳动者的劳动能力也是这样。但是,生产劳动者为他的劳动能力的买者生产商品。而非生产劳动者为买者生产的只是使用价值,想象的或现实的使用价值,而决不是商品。非生产劳动者的特点是,他不为自己的买者生产商品,却从买者那里获得商品。
  “某些最受尊敬的社会阶层的劳动,象家仆的劳动一样,不生产任何价值……例如,君主和他的全部文武官员、全体陆海军,都是非生产劳动者。他们是社会的公仆,靠别人劳动的一部分年产品生活……应当列入这一类的,还有……教士、律师、医生、各种文人;演员、丑角、音乐家、歌唱家、舞蹈家等等。”(同上,第94—95页)
  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这种区分本身,正如前面已经说过的,既同劳动独有的特殊性毫无关系,也同劳动的这种特殊性借以体现的特殊使用价值毫无关系。在一种情况下劳动同资本交换,在另一种情况下劳动同收入交换。在一种情况下,劳动转化为资本,并为资本家创造利润;在另一种情况下,它是一种支出,是花费收入的一个项目。例如,钢琴制造厂主的工人是生产劳动者。他的劳动不仅补偿他所消费的工资,而且在他的产品钢琴中,在厂主出售的商品中,除了工资的价值之外,还包含剩余价值。相反,假定我买到制造钢琴所必需的全部材料(或者甚至假定工人自己就有这种材料),我不是到商店去买钢琴,而是请工人到我家里来制造钢琴。在这种情况下,钢琴匠就是非生产劳动者,因为他的劳动直接同我的收入相交换。

[(4)斯密对问题的第二种解释:生产劳动是物化在商品中的劳动]


  然而,有一点是清楚的:随着资本掌握全部生产,——因而一切商品的生产都是为了出卖,而不是为了直接消费,劳动生产率也相应地增长,——生产劳动者和非生产劳动者之间的物质差别也就愈来愈明显地表现出来,因为前一种人,除极少数以外,将仅仅生产商品,而后一种人,也是除极少数以外,将仅仅从事个人服务。因此,第一种人将生产直接的、物质的、由商品构成的财富,生产一切不是由劳动能力本身构成的商品。这就是促使亚·斯密除了作为基本定义的第一种特征以外,又加上另一些特征的理由之一。
  这样,由于斯密的各种不同的想法交织在一起,就有了下面这一段话:
  “家仆的劳动〈与制造业工人的劳动不同〉……不能使价值有任何增加……家仆的生活费永远得不到偿还。一个人,要是雇用许多制造业工人,就会变富;要是维持许多家仆,就会变穷。然而后者的劳动也同前者的劳动一样,有它的价值,理应得到报酬。不过,制造业工人的劳动固定和物化在一个特定的对象或可以出卖的商品中,而这个对象或商品在劳动结束后,至少还存在若干时候。可以说,这是在其物化过程中积累并储藏起来,准备必要时在另一场合拿来利用的一定量劳动。这个对象,或者可以说,这个对象的价格,后来到必要时,能够把一个同原先生产它所花费的劳动相等的劳动量推动起来。相反,家仆的[307]劳动不固定或不物化在一个特定的对象或可以出卖的商品中。他的服务通常一经提供随即消失,很少留下某种痕迹或某种以后能够用来取得同量服务的价值。某些最受尊敬的社会阶层的劳动,象家仆的劳动一样,不生产任何价值,不固定或不物化在任何耐久的对象或可以出卖的商品中。”(同上,第93—94页)
  我们在这里看到,用来说明非生产劳动者的特点的有以下这些定义,这些定义同时显露了亚·斯密内在思想进程的各个环节:
  非生产劳动者的劳动“不生产任何价值”,“不能使价值有任何增加”,“〈非生产劳动者的〉生活费永远得不到偿还”,“它不固定或不物化在一个特定的对象或可以出卖的商品中”。相反,“他的服务通常一经提供随即消失,很少留下某种痕迹或某种以后能够用来取得同量服务的价值”。最后,“它不固定或不物化在任何耐久的对象或可以出卖的商品中”。
  这里,“生产的”和“非生产的”这些术语是在和原来不同的意义上说的。这里谈的已经不是剩余价值的生产——剩余价值的生产本身就意味着为已消费的价值再生产出一个等价。这里谈的是:一个劳动者,只要他用自己的劳动把他的工资所包含的那样多的价值量加到某种材料上,提供一个等价来代替已消费的价值,他的劳动就是生产劳动。这里就越出了和社会形式有关的那个定义的范围,越出了用劳动者对资本主义生产的关系来给生产劳动者和非生产劳动者下定义的范围。从第四篇第九章(亚·斯密在这里批判了重农学派的学说)可以看出,斯密走入这条歧途,是因为他在阐述自己的见解时一方面反对重农学派,另一方面又受到重农学派的影响。如果工人在一年内只补偿自己工资的等价,那末,他对资本家来说就不是生产劳动者。固然,他会给资本家补偿自己的工资即自己劳动的购买价格。但是这笔交易就好比资本家购买这个劳动者所生产的商品一样。资本家支付了用来生产这个商品的不变资本和工资所包含的劳动。他现在以商品形式占有的劳动和以前以货币形式占有的劳动是同一个量。他的货币没有因此而转化为资本。这种情况,就好比工人本人是自己的生产条件的占有者一样。他每年必须从自己年产品的价值中留出生产条件的价值,以便补偿它们。他一年内消费的,或者说,可以消费的,是他的产品中等于他当年加在自己不变资本上的新劳动的那部分价值。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也就不会有资本主义生产了。
  亚·斯密把这种劳动称为“生产的”,第一个理由是因为重农学派把它称为“不生产的”和“不结果实的”。
  斯密在这一章里对我们说:
  “第一,[重农学派]承认,这个阶级〈即不从事农业的那些工业阶级〉每年再生产出自己的年消费价值,并且至少保持使他们能够就业和生存的基金或资本……诚然,租地农场主和农业工人,除了使他们能够就业和生存的资本以外,每年还再生产出一个纯产品,即土地所有者的纯地租……租地农场主和农业工人的劳动,无疑要比商人、手工业者和制造业者的劳动具有更大的生产能力。但是,一个阶级的产品超过另一个阶级的产品,并不能使另一个阶级成为不生产的和不结果实的。”(同上,第3卷第530页[加尔涅的法译本])
  可见,亚·斯密在这里回到重农学派的[308]观点上去了。农业劳动是生产剩余价值,因而也是生产“纯产品”的真正的“生产劳动”。斯密放弃了自己的剩余价值观点,接受了重农学派的观点。同时他又反对重农学派,提出制造业劳动(他认为还有商业劳动)也还是生产的,尽管不是就这个词的最高意义来说的。因此,斯密越出了和社会形式有关的那个定义的范围,越出了从资本主义生产的观点来给“生产劳动者”下定义的范围;他提出这样一个论点来反对重农学派:不从事农业的阶级,工业阶级,会把自己的工资再生产出来,因而还是会把一个等于他的消费的价值生产出来,从而“至少保持使他们能够就业的基金或资本”。这样,在重农学派的影响下,同时在反对重农学派的情况下,便产生了他对“生产劳动”的第二个定义。
  亚·斯密说:“第二,因此,象看待家仆那样来看待手工业者、制造业者和商人,是根本不正确的。家仆的劳动不能保持使他能够就业和生存的基金。家仆完全是靠他主人的开支来就业和维持生活的,他所完成的劳动不是那种能补偿这些开支的劳动。这种劳动是服务,通常一经提供随即消失;它不固定和不物化在一个能够补偿他们的生活费和工资的价值的可以出卖的商品中。相反,手工业者、制造业者和商人的劳动却自然地固定和物化在可以出卖或交换的对象中。正因为如此,我在论生产劳动非生产劳动那一章中,把手工业者、制造业者和商人算作生产的劳动者,而把家仆算作不生产的不结果实的劳动者。”(同上,第531页)
  一旦资本掌握了全部生产,收入只要同劳动交换,它便不是直接同生产商品的劳动交换,而是同单纯的服务交换。收入的一部分同充当使用价值的商品交换,一部分同作为使用价值来消费的服务本身交换。
  商品和劳动能力本身不同,它是以物质形式同人对立着的物,它对人有一定的效用,在它身上固定了、物化了一定量的劳动。
  这样,我们就得出一个实质上已经包含在第一点中的定义:用自己的劳动生产商品的工人是生产的,并且这个工人消费的商品不多于他生产的东西,不多于他的劳动所值。他的劳动固定和物化在“可以出卖或交换的对象中”,“一个能够补偿他们〈即生产这些商品的工人〉的生活费和工资的价值的可以出卖的商品中”。生产工人生产商品,从而把他以工资形式不断消费的可变资本不断再生产出来。他把支付给他的“使他能够就业和生存的”基金不断生产出来。
  第一,亚·斯密自然把直接耗费在物质生产中的各类脑力劳动,算作“固定和物化在可以出卖或交换的商品中”的劳动。斯密在这里不仅指直接的手工工人或机器工人的劳动,而且指监工、工程师、经理、伙计等等的劳动,总之,指在一定物质生产领域内为生产某一商品所需要的一切人员的劳动,这些人员的共同劳动(协作)是制造商品所必需的。的确,他们把自己的全部劳动加到不变资本上,并使产品的价值提高这么多。(这在多大的程度上适用于银行家[63]等人呢?)
  [309]第二,亚·斯密说,非生产劳动者的劳动通常不是这样。亚·斯密非常清楚地知道,即使资本掌握了物质生产,因而家庭工业基本上消失了,直接到消费者家里为他创造使用价值的小手工业者的劳动消失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我叫到家里来缝制衬衣的女裁缝,或修理家具的工人,或清扫、收拾房子等等的仆人,或烹调肉食等等的女厨师,他们也完全和在工厂做工的女裁缝、修理机器的机械师、洗刷机器的工人以及作为资本家的雇佣工人在饭店干活的女厨师一样,把自己的劳动固定在某种物上,并且确实使这些物的价值提高了。他们所生产的使用价值,从可能性来讲,也是商品:衬衣可能拿到当铺去当掉,房子可能卖掉,家具可能拍卖等等。因此,上述人员从可能性来讲,也生产了商品,把价值加到了自己的劳动对象上。但他们是非生产劳动者中极少的一部分人,那些适用于他们的说法,对广大家仆、牧师、政府官吏、士兵、音乐家等等则是不适用的。
  然而,不管这些“非生产劳动者”人数有多少,有一点无论如何是清楚的(斯密也承认这一点,他说了一句有限制的话:“这些服务通常一经提供随即消失”),那就是:使劳动成为“生产的”或“非生产的”劳动的,既不一定是劳动的这种或那种特殊形式,也不是劳动产品的这种或那种表现形式。同一劳动可以是生产的,只要我作为资本家、作为生产者来购买它,为的是用它来为我增加价值;它也可以是非生产的,只要我作为消费者来购买它,只要我花费收入是为了消费它的(劳动的)使用价值,不管这个使用价值是随着劳动能力本身活动的停止而消失,还是物化、固定在某个物中。
  对于一个以资本家身分购买女厨师的劳动的人来说,即对于一个饭店老板来说,女厨师在饭店里是生产商品。羊肉饼的消费者应当对她的劳动付钱,而这个劳动为饭店老板补偿(撇开利润不谈)他用以继续支付女厨师的基金。相反,如果女厨师为我烹调肉食等等,我购买女厨师的劳动,不是为了把这个劳动当作一般劳动来获取剩余价值,而是为了把它当作这种特定的具体劳动来使用;那末,在这种情况下,她的劳动就是非生产的,虽然这种劳动也固定在物质产品中,而且同样可能成为(从结果来看)可以出卖的商品,就象它对饭店老板来说确实是商品一样。可是,这里仍然有重大的差别(实质上的差别):女厨师并不补偿我(私人)用以支付她的基金。因为我购买她的劳动,不是把它作为构成价值的要素,而完全是为了它的使用价值。她的劳动不补偿我用以支付她的基金,即不补偿我给她的工资,这就好比我在饭店里吃的一顿午餐本身,不能使我再购买和吃一顿相同的午餐一样。但这种差别在商品中间也是存在的。资本家为补偿自己的不变资本而购买的商品(例如棉布,假如他有一个棉布印花工厂的话),会以印花布形式为资本家补偿它的价值。相反,如果资本家购买这个商品是为了把印花布本身消费掉,那末,这个商品就不会补偿他的开支。
  其实,社会上人数最多的一部分人——工人阶级——都必须为自己进行这种非生产劳动;但是,他们只有先进行了“生产的”劳动,才能从事这种非生产劳动。工人只有生产了可以支付肉价的工资,才能给自己煮肉;他只有生产了家具、房租、靴子的价值,才能把自己的家具和住房收拾干净,把自己的靴子擦干净。因此,从这个生产工人阶级本身来说,他们为自己进行的劳动就是“非生产劳动”。如果他们不先进行生产劳动,这种非生产劳动是决不能使他们[310]重新进行同样的非生产劳动的。
  第三,另一方面,剧院、歌舞场、妓院等等的老板,购买对演员、音乐家、妓女等等的劳动能力的暂时支配权(事实上通过了曲折的途径,这个途径只有从经济形式的观点来看才有意义,它不影响过程的结果);他们购买这种所谓“非生产劳动”,它的“服务一经提供随即消失”,不固定或不物化在一个“耐久的〈换句话说,“特殊的”〉对象或可以出卖的商品中”(在这些服务本身以外)。把这些服务出卖给公众,就为老板补偿工资并提供利润。他这样买到的这些服务,使他能够重新去购买它们,也就是说,这些服务会自行更新用以支付它们的基金。同样的情况也适用于例如律师事务所的书记的劳动,所不同的只是,书记的服务大部分还体现在十分庞大的“特殊对象”上,即大堆的文件这个形式上。
  不错,对老板本身来说,这些服务是由公众的收入支付的。但同样不错的是,一切产品,只要它们用于个人消费,情况也完全是这样。固然,国家不能出口这些服务本身;但它能出口提供这些服务的人。例如,法国出口舞蹈教员、厨师等等,德国出口学校教师。当然,随着舞蹈教员和学校教师的出口,也出口了他们的收入,可是舞鞋和书本的出口,却给国家提供了一笔补偿它们的价值。
  因此,从一方面说,所谓非生产劳动有一部分体现在物质的使用价值中,这些使用价值同样可能成为商品(“可以出卖的商品”),从另一方面说,一部分纯粹的服务(它不采取实物的形式,不作为物而离开服务者独立存在,不作为价值组成部分加入某一商品),能够(由直接购买劳动的人)用资本来购买,能够补偿自己的工资并提供利润。总之,这些服务的生产有一部分从属于资本,就象体现在有用物品中的劳动有一部分直接用收入来购买,不从属于资本主义生产一样。
  第四,整个“商品”世界可以分为两大部分:第一,劳动能力;第二,不同于劳动能力本身的商品。有一些服务是训练、保持劳动能力,使劳动能力改变形态等等的,总之,是使劳动能力具有专门性,或者仅仅使劳动能力保持下去的,例如学校教师的服务(只要他是“产业上必要的”或有用的)、医生的服务(只要他能保护健康,保持一切价值的源泉即劳动能力本身)——购买这些服务,也就是购买提供“可以出卖的商品等等”,即提供劳动能力本身来代替自己的服务,这些服务应加入劳动能力的生产费用或再生产费用。不过,亚·斯密知道,“教育”费在工人群众的生产费用中是微不足道的。在任何情况下,医生的服务都属于生产上的非生产费用[注:不直接参加生产过程,但在一定条件下又非有不可的辅助费用。——编者注]。可以把它算入劳动能力的修理费。假定工资和利润由于某种原因同时下降,从总价值来看下降了(例如由于民族变懒),从使用价值来看也下降了(由于歉收等等,劳动的生产能力降低);总之,假定由于上一年新加劳动减少和新加劳动的生产能力降低,产品中价值等于收入的那一部分减少了。这时,如果资本家和工人还想以物质产品的形式消费原先那样大的价值量,他们就要少购买医生、教师等等的服务。如果他们对医生和教师必须继续花费以前那样大的开支,他们就要减少对其他物品的消费。因此,很明显,医生和教师的劳动不直接创造用来支付他们报酬的基金,尽管他们的劳动加入一般说来是创造一切价值的那个基金的生产费用,即加入劳动能力的生产费用。
  [311]亚·斯密继续写道:
  “第三,说手工业者、制造业者和商人的劳动不增加社会的实际收入,从任何角度来看都是不对的。例如,即使我们象这里考察的理论所假定的那样假定,这个阶级每日、每月、每年消费的价值,恰好等于它当日、当月、当年生产的价值,也决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他们的劳动丝毫没有增加社会的实际收入,没有增加社会的土地和劳动的年产品的实际价值。例如,一个手工业者在收获后6个月内完成了价值10镑的劳动,即使他在这段时间也消费了价值10镑的谷物和其他生存资料,他事实上也已给社会的土地和劳动的年产品增加了10镑价值。他把价值10镑的半年收入消费在谷物和其他生存资料上,同时又用自己的劳动生产了一个相等的价值,用这个价值可以为他本人或任何别人购买同样多的半年收入。因此,这6个月内所消费和生产的价值不等于10镑,而等于20镑。当然,完全可能,在任何时候现有的这个价值都不超过10镑。但是,如果手工业者消费的这价值10镑的谷物和其他生存资料,由士兵或家仆来消费,那末,到6个月末存在的这部分年产品的价值,就会比由于有手工业者的劳动而实际存在的少10镑。可见,即使假定手工业者生产的价值从来没有超过他消费的价值,但在任何时候市场上现有的商品的总价值,都会由于有他的劳动而比没有他的劳动时要大。”(同上,第4篇第9章第531—533页[加尔涅的法译本第3卷])
  难道任何时候市场上现有的商品的[总]价值,不是由于有“非生产劳动”而比没有这种劳动时要大吗?难道任何时候市场上除了小麦、肉类等等之外,不是还有妓女、律师、布道、歌舞场、剧院、士兵、政治家等等吗?这帮人得到谷物和其他生存资料或享乐并不是无代价的。为了得到这些东西,他们把自己的服务提供给或强加给别人,这些服务本身有使用价值,由于它们的生产费用,也有交换价值。任何时候,在消费品中,除了以商品形式存在的消费品以外,还包括一定量的以服务形式存在的消费品。因此,消费品的总额,任何时候都比没有可消费的服务存在时要大。其次,价值也大了,因为它等于维持这些服务的商品的价值和这些服务本身的价值。要知道,在这里就象每次商品和商品相交换一样,是等价物换等价物,因而同一价值具有二重的形式:一次在买者一方,另一次在卖者一方。
  {亚·斯密关于重农学派继续写道:
  “当这一体系的拥护者断言,手工业者、制造业者和商人的消费等于他们所生产的东西的价值时,他们大概仅仅是指这一情况:这些劳动者的收入,或者说,供他们消费的基金,等于这个价值〈即他们所生产的东西的价值〉。”(同上,第533页)
  如果把工人和企业主放在一起来看,重农学派在这一点上是对的;企业主的利润包括地租,地租只是企业主利润的一个特殊项目。}
  [312]{亚·斯密在同一个场合,即在批判重农学派的场合——第四篇第九章[加尔涅的译本第3卷]——指出:
  “一个社会的土地和劳动的年产品,只能用两种办法增加:第一,改善当时在这个社会发生作用的有用劳动的生产能力;或者第二,增加这种劳动的量。要使有用劳动的生产能力有所改善或增长,就必需改进工人的技能或改进他用来劳动的机器……当时在社会上使用的有用劳动的量的增加,完全取决于把这种劳动推动起来的资本的增加,而这种资本的增加,又必定恰好等于管理这一资本的人或把资本借给他们的另一些人从自己的收入中节约下来的数额。”(第534—535页)
  这里是双重的循环论证。第一,年产品的增加是由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一切手段(只要这种提高不是由自然的偶然情况,如特别有利的天气等等引起的)都要求增加资本。但是,要增加资本,又必需增加劳动的年产品。这是第一个循环论证。第二,年产品可以通过增加所使用的劳动量来增加。但是,只有先增加“把这种劳动推动起来”的资本,才能增加所使用的劳动量。这是第二个循环论证。斯密试图靠“节约”来摆脱这两个循环论证。节约一词,他指的是收入转化为资本。
  把全部利润看成资本家的“收入”,这种看法本身就是错误的。相反,资本主义生产的规律要求把工人完成的剩余劳动即无酬劳动的一部分转化为资本。当单个资本家作为资本家即作为资本职能的执行者行动的时候,利润转化为资本,当然,在他本人看来可能象是一种节约,但即使对他本人来说,这种转化也是以必需有准备金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然而劳动量的增加不仅取决于工人人数,而且取决于工作日的长度。因而,即使转化为工资的那部分资本不增加,劳动的量也可能增加。在这种情况下也不需增加机器等等的数量(虽然机器磨损得快一些,但并不会使这里的问题有所改变)。唯一必需增加的,是用作种子等等的那部分原料。同时,这一点仍然是对的:在一个国家里(如果把对外贸易撇开不谈),剩余劳动首先必须在农业中出现,然后才有可能在从农业取得原料的那些工业部门中出现。一部分原料——煤、铁、木材、鱼(例如,作为肥料)等等,一切非动物性的肥料,可以用单纯增加劳动(工人的人数不变)的办法取得。因此,这些原料是不会缺乏的。另一方面,前面已经指出,生产率的提高最初总是只以资本的积聚为前提,而不是以资本的积累为前提。[64]但以后这两个过程是相互补充的。}
  {斯密在下面一段话里正确地指出了促使重农学派宣传自由放任[19],即自由竞争的原因:
  “两个不同的居民集团〈城市和乡村〉之间的贸易,归根到底,是一定量的原产品同一定量的制造业产品交换。因此,后者愈贵,前者愈贱,凡是在一个国家里能提高制造业产品价格的东西,都会降低土地的原产品的价格,从而使农业发展缓慢。”但是,加在制造业和对外贸易上的一切约束和限制,都会使制造业产品等等变贵。因此,等等。(斯密,同上[加尔涅的法译本第3卷],第554—556页)}

※     ※     ※

  [313]这样,斯密对“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第二种见解(更确切地说,同上述他的另一种见解交错在一起的见解)可归结如下:生产劳动就是生产商品的劳动,非生产劳动就是不生产“任何商品”的劳动。斯密不否认,这两种劳动都是商品。请看前面讲的[注:见本册第152页。——编者注]:“后者的劳动也同前者的劳动一样,有它的价值,理应得到报酬”(就是说,从经济学来看;无论对这种劳动还是那种劳动,都谈不上从道德等等观点来看)。商品的概念本身包含着劳动体现、物化和实现在自己的产品中的意思。劳动本身,在它的直接存在上,在它的活生生的存在上,不能直接看作商品,只有劳动能力才能看作商品,劳动本身是劳动能力的暂时表现。只有这种观点才能使我们既弄清楚真正的雇佣劳动的概念,又弄清楚“非生产劳动”的概念,而亚·斯密到处都用生产“非生产劳动者”所必需的生产费用来给非生产劳动下定义。由此可见,商品必须看作一种和劳动本身不同的存在。这样,商品世界就分为两大类:
  一方面是劳动能力。
  另一方面是商品本身。
  但是,对劳动的物化等等,不应当象亚·斯密那样按苏格兰方式去理解。如果我们从商品的交换价值来看,说商品是劳动的化身,那仅仅是指商品的一个想象的即纯粹社会的存在形式,这种存在形式和商品的物体实在性毫无关系;商品代表一定量的社会劳动或货币。使商品产生出来的那种具体劳动,在商品上可能不留任何痕迹。从制造业商品来说,这个痕迹保留在原料所取得的外形上。而在农业等等部门,例如小麦、公牛等等商品所取得的形式,虽然也是人类劳动的产品,而且是一代一代传下来、一代一代补充的劳动的产品,但这一点在产品上是看不出来的。还有这样的产业劳动部门,在那里,劳动的目的决不是改变物的形式,而仅仅是改变物的位置。例如,把商品从中国运到英国等等,在物本身谁也看不出运输时花费的劳动所留下的痕迹(除非有人想起这种东西不是英国货)。因此,决不能象上面所说的那样去理解劳动在商品中的物化。(这里所以产生迷误,是因为社会关系表现为物的形式。)
  虽然如此,商品表现为过去的、物化的劳动这个说法还是对的,因而,如果它不表现为物的形式,它就只能表现为劳动能力本身的形式,但永远不能直接表现为活劳动本身(只有通过某种曲折的途径,才能表现为活劳动本身,这种途径在实践上似乎是无关紧要的,但在确定各种不同的工资的时候,则不然)。由此可见,斯密本应承认,生产劳动或者是生产商品的劳动,或者是直接把劳动能力本身生产、训练、发展、维持、再生产出来的劳动。亚·斯密把后一种劳动从他的生产劳动项目中除去了;他是任意这样做的,但他受某种正确的本能支配,意识到,如果他在这里把后一种劳动包括进去,那他就为各种冒充生产劳动的谬论敞开了大门。
  因此,如果我们把劳动能力本身撇开不谈,生产劳动就可以归结为生产商品、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而商品、物质产品的生产,要花费一定量的劳动或劳动时间。一切艺术和科学的产品,书籍、绘画、雕塑等等,只要它们表现为物,就都包括在这些物质产品中。但是,其次,劳动产品必须是这种意义上的商品:它是“可以出卖的商品”,也就是还需要通过形态变化的第一种形式的商品。(假定一个工厂主买不到一部现成的机器,他可以自己制造一部机器,不是为了出卖,而是为了把它当作使用价值来利用。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他把机器当作自己的不变资本的一部分来使用,因而他是通过由机器协助生产出来的产品的形式一部分一部分地把机器出卖的。)
  [314]可见,虽然家仆的某些劳动完全可能表现为商品(从可能性来讲),从物质方面来看,甚至可能表现为同样的使用价值,但这不是生产劳动,因为实际上他们生产的不是“商品”,而是直接“使用价值”。而有些劳动,对它们的买者或雇主来说是生产的,例如演员的劳动对剧院老板来说是生产的,但这些劳动看起来象是非生产劳动,因为它们的买者不能以商品的形式,而只能以活动本身的形式把它们卖给观众。
  如果把这一点撇开不谈,那末[按照斯密的第二个定义],生产劳动就是生产商品的劳动,非生产劳动就是生产个人服务的劳动。前一种劳动表现为某种可以出卖的物品;后一种劳动在它进行的时候就要被消费掉。前一种劳动(创造劳动能力本身的劳动除外)包括一切以物的形式存在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既包括肉,也包括书籍;后一种劳动包括一切满足个人某种想象的或实际的需要的劳动,甚至违背个人意志而强加给个人的劳动。
  商品是资产阶级财富的最基本的元素形式。因此,把“生产劳动”解释为生产“商品”的劳动,比起把生产劳动解释为生产资本的劳动来,符合更基本得多的观点。
  亚·斯密的反对者无视他的第一种解释即符合问题本质的解释,而抓住第二种解释,并强调这里不可避免的矛盾和不一贯的地方。而且他们把注意力集中在劳动的物质内容,特别是集中在劳动必须固定在一个比较耐久的产品中那个定义,用这个办法为自己的论战制造方便。我们马上就会看到,这场特别激烈的论战,究竟是由什么引起的。
  还要先指出一点。亚·斯密认为,提出下面这个论点,是重农主义体系的巨大功绩:
  “各国的财富不在于不可消费的金和银,而在于每年由社会劳动再生产出来的可消费的货物。”([加尔涅的法译本]第3卷第4篇第9章第538页)
  这里,我们看到了斯密关于生产劳动的第二个定义的来源。如何给剩余价值下定义,自然取决于所理解的价值本身具有什么形式。因此,剩余价值在货币主义和重商主义体系中,表现为货币;在重农学派那里,表现为土地的产品,农产品;最后,在亚·斯密那里,表现为一般商品。重农学派只要接触到价值实体,就把价值仅仅归结为使用价值(物质、实物),正如重商学派把价值仅仅归结为价值形式,归结为产品借以表现为一般社会劳动的那种形式即货币一样。在亚·斯密那里,商品的两个条件,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合并在一起,所以在他看来,凡是表现在一种使用价值即有用产品中的劳动,都是生产的。表现在有用产品中的劳动就是生产劳动这一观点,就已经包含着这样的意思:这个产品同时等于一定量的一般社会劳动。亚·斯密同重农学派相反,重新提出产品的价值是构成资产阶级财富的实质的东西;但是另一方面,又使价值摆脱了纯粹幻想的形式——金银的形式,即在重商学派看来价值借以表现的形式。任何商品从可能性来说就是货币。不可否认,亚·斯密在这里同时又或多或少地回到重商学派关于这些或那些劳动产品的“耐久性”(实际上是“非直接消费性”)的观点上去。这里使人想起配第的一段话(见我的第1分册第109页[65],那里引用了配第《政治算术》中的一段话),在这段话里,财富是按照它不会毁坏的程度、耐久的程度来估价的,归根结蒂,金银被当作“长久的财富”而放在高于一切的地位。
  阿·布朗基说:“斯密把财富的范围仅仅限于固定在物质实体中的那些价值,这样就把无限多的非物质价值,文明国家的精神资本之女,全都从生产的账本中勾销了”,等等。 (《欧洲政治经济学从古代到现代的历史》1839年布鲁塞尔版第152页)

[(5)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在生产劳动问题上的庸俗化过程]


  反对亚·斯密提出的关于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区分的论战,主要是由二流人物(其中施托尔希还算是最出名的人物)进行的;我们在任何一个重要的经济学家那里,[315]在任何一个可以说在政治经济学上有所发现的人那里,都没有看到这种论战;然而这种论战对于第二流人物,特别是对于充满学究气的编书家和纲要编写者,以及对于在这方面舞文弄墨的业余爱好者和庸俗化者来说,却是一种嗜好。反对亚·斯密的这场论战,主要是由以下几种情况引起的。
  有一大批所谓“高级”劳动者,如国家官吏、军人、艺术家、医生、牧师、法官、律师等等,他们的劳动有一部分不仅不是生产的,而且实质上是破坏性的,但他们善于依靠出卖自己的“非物质”商品或把这些商品强加于人,而占有很大部分的“物质”财富。对于这一批人来说,在经济学上被列入丑角、家仆一类,被说成靠真正的生产者(更确切地说,靠生产当事人)养活的食客、寄生者,决不是一件愉快的事。这对于那些向来显出灵光、备受膜拜的职务,恰恰是一种非同寻常的亵渎。政治经济学在其古典时期,就象资产阶级本身在其发家时期一样,曾以严格的批判态度对待国家机器等等。后来它理解到——这在它的实践中也表现出来——并且根据经验认识到,这种继承下来的所有这些在某种程度上完全非生产的阶级的社会结合的必要性,就是由资产阶级自己的组织中产生出来的。
  如果上述“非生产劳动者”不生产享受,因此对他们的服务的需求不完全取决于生产当事人想如何花掉自己的工资或利润;相反,如果他们成为必要,或自己使自己成为必要,部分地是因为存在肉体上的疾病(如医生)或精神上的虚弱(如牧师),部分地是因为个人利益的冲突和民族利益的冲突(如政治家、一切法学家、警察、士兵);如果这样,那末,在亚·斯密看来,就象在产业资本家本身和工人阶级看来一样,他们就表现为生产上的非生产费用,因此必须尽可能地把这种非生产费用缩减到最低限度,尽可能地使它便宜。资产阶级社会把它曾经反对过的一切具有封建形式或专制形式的东西,以它自己所特有的形式再生产出来。因此,对这个社会阿谀奉承的人,尤其是对这个社会的上层阶级阿谀奉承的人,他们的首要业务就是,在理论上甚至为这些“非生产劳动者”中纯粹寄生的部分恢复地位,或者为其中不可缺少的部分的过分要求提供根据。事实上这就宣告了意识形态阶级等等是依附于资本家的。
  但是,第二,有一部分生产当事人(物质生产本身的当事人),时而被这一些经济学家,时而被那一些经济学家称为“非生产的”。例如,代表工业资本利益的那部分经济学家(李嘉图)把土地所有者称为“非生产的”。另一些经济学家(例如凯里)把本来意义的商人称为“非生产的”劳动者。后来甚至又有一些人把“资本家”本人也称为非生产的,或者至少企图把资本家对物质财富的要求归结为“工资”,即归结为一个“生产劳动者”所取得的报酬。脑力劳动者中间的许多人,看来都倾向于对资本家的生产性持这种怀疑观点。因此,已经是作出妥协并且承认不直接包括在物质生产当事人范围内的一切阶级都具有“生产性”的时候了。大家互相帮忙,并且,象《蜜蜂的寓言》[66]中那样,必须证明,即使根据“生产的”、经济学的观点,资产阶级世界连同它的所有“非生产劳动者”一起,也是所有世界中最美好的世界;何况一些“非生产劳动者”从自己方面已经对那些根本是“为享受果实而生的”[注:贺雷西《书信集》。——编者注]阶级的生产性,或者对那些如土地所有者那样无所事事的生产当事人等等作出了批判的考察。无所事事的人也好,他们的寄生者也好,都必须在这个最美好的世界中找到自己的地位。
  第三,随着资本的统治的发展,随着那些和创造物质财富没有直接关系的生产领域实际上也日益依附于资本,——尤其是在实证科学(自然科学)被用来为物质生产服务的时候,——[316]政治经济学上的阿谀奉承的侍臣们便认为,对任何一个活动领域都必须加以推崇并给以辩护,说它是同物质财富的生产“联系着”的,说它是生产物质财富的手段;他们对每一个人都表示敬意,说他是“第一种”意义的“生产劳动者”,即为资本服务的、在这一或那一方面对资本家发财致富有用的劳动者,等等。
  这里,应当首先提出的是马尔萨斯之流,他们直接为“非生产劳动者”和明显的寄生者辩护,说这些人是必要的和有用的。

[(6)斯密关于生产劳动问题的见解的拥护者。有关这个问题的历史]


[(a)第一种解释的拥护者:李嘉图、西斯蒙第]

  不值得花时间来详细考察热·加尔涅(斯密著作的译者)、罗德戴尔伯爵、布鲁姆、萨伊、施托尔希以及后来的西尼耳、罗西等人关于这一点的庸俗见解。只要引用一些典型的话就够了。
  我们还要先举出李嘉图的一段话,他在其中证明,剩余价值(利润,地租)的所有者把剩余价值消费在“非生产劳动者”(例如家仆)身上,比他们把剩余价值花在“生产工人”所创造的奢侈品上,对于“生产工人”要有益得多。
  {西斯蒙第在《政治经济学新原理》(第1卷第148页)中,接受了斯密进行区分时的正确解释(这在李嘉图的著作中也是不言而喻的):生产阶级和非生产阶级的实际区别在于,
  “前者总是以自己的劳动同国民资本交换,后者总是以自己的劳动同一部分国民收入交换”。
  西斯蒙第也是按照亚·斯密的见解来看剩余价值的:
  “虽然工人通过自己每天的劳动所生产的东西,远远超过他每天的支出,但是在他同土地所有者和资本家进行分配以后,除了维持生活最必需的东西以外,很少有剩余。”(西斯蒙第《政治经济学新原理》第1卷第87页)}
  李嘉图说:
  “如果土地所有者或资本家象古代贵族那样,把自己的收入用来供养很多的侍从或家仆,而不把它花费在华丽的衣服或昂贵的家具、马车、马或其他奢侈品上,那末他雇用的劳动人数就会多得多。在这两种情况下,纯收入是相同的,总收入也是相同的,但是纯收入实现在不同的商品上。如果我的收入是1万镑,那末,无论这1万镑是实现在华丽的衣服、昂贵的家具等等上,还是实现在同一价值的一定量食物和一般衣着上,所使用的生产劳动的数量差不多相等。但是,如果我把收入实现在前一类商品上,那以后就不会有对劳动的新的需求了:我将享用我的家具和衣服,事情就到这里为止。相反,如果我把收入实现在食物和一般衣着上,而且希望雇用家仆,那末,除了原有对工人的需求之外,还会加上对我用1万镑收入(或以这笔收入购买到的食物和一般衣着)所能雇用的所有那些人的需求。而需求的这种增加,只是因为我选择了第二种花费我的收入的方式。工人都关心对劳动的需求,所以他们当然希望把用在购买奢侈品方面的收入尽量转用来维持家仆。”(李嘉图《原理》1821年第3版第475—476页)

[(b)区分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最初尝试(戴韦南特、配第)]

  戴韦南特引用了一位老统计学家格雷哥里·金的一个图表,题为《1688年英格兰不同家庭的收支表》。大学者金在表中把全体人民分成两个主要阶级:一个是“增加王国财富”的阶级,共计2675520人,一个是“减少王国财富”的阶级,共计2825000人;因此,前一个阶级是“生产的”,后一个阶级是“非生产的”。“生产的”阶级包括:勋爵、从男爵、骑士、乡绅、贵族、大小官吏、从事海上贸易的商人、法律家、教士、土地所有者、租地农场主、自由职业者、大小商人、手工业者、海陆军军官。相反,“非生产的”阶级包括:水手、农业工人和制造业短工、农民(在戴韦南特时代还占英格兰全部人口的1/5)、[317]士兵、赤贫者、茨冈人、盗贼、乞丐和一般流浪者。戴韦南特这样来解释大学者金的这个等级表:
  “他的意思是说,前一个阶级的人靠土地、手艺和勤劳来养活自己,并且每年都给国民资本增加一些东西,此外,每年还从自己的剩余中分出一定数额来养活别人。在后一个阶级中,有一部分人靠自己的劳动养活自己,而其余的人和他们的妻子儿女,都要靠别人来养活;这是社会的负担,因为不然的话,他们每年消费的东西就可加到国民总资本中去。”(戴韦南特《论使一国人民在贸易差额中成为得利者的可能的方法》1699年伦敦版第23和50页)
  此外,戴韦南特的下面这段话,最能说明重商学派对剩余价值的看法的特点:
  “出口我们本国的产品,必定会使英国富裕;为了有贸易顺差,我们必须出口本国的产品,用它们去购买本国消费所必需的外国出产的物品,这里我们会有一个余额,它或者采取贵金属的形式,或者采取我们可以用来卖给其他国家的商品的形式;这个余额就是一国从贸易中取得的利润。它的大小决定于出口国人民的自然节约〈荷兰人而不是英国人所特有的那种节约——同上,第46和47页〉,还决定于他们的劳动和制造业产品的低廉价格,这种低廉价格,使他们能在国外市场上比所有的竞争者都便宜地出售这些产品。”(戴韦南特,同上第45—46页)
  {“在国内消费产品时,一个人的赢利不过是另一个人的亏损,整个国家丝毫不会变富;但在国外消费的一切东西,却是明显的和可靠的利润。”(《论东印度贸易》1697年伦敦版[第31页])}
  {这本书是以戴韦南特的另一著作[67](它是为了给这本书辩护而写的)的附录形式刊印的,并不是麦克库洛赫引用过的那本《论东印度贸易》(1701年版)。}
  可是,不应当象后来的庸俗自由贸易论者那样,把这些重商主义者说得那么愚蠢。戴韦南特在他的《论公共收入和英国贸易》第二卷(1698年伦敦版)中曾说:
  “金和银实际上是贸易的尺度,但各国人民贸易的源泉和起源,却是一国自然的产物或人工的产物,即一国的土地或该国人民的劳动和勤勉所生产的东西。的确,一个民族由于某种情况可能完全丧失各种货币,但是只要它人口众多,热爱劳动,精于贸易,擅长航海,有良好的港湾,有生产各种产品的土地,它就仍然能够进行贸易,并且在短时间内拥有大量金银。所以,一国真正的实际的财富是它本国的产物。”(第15页)“金和银远不是能够称为一国的财宝或财富的唯一物品,因而货币实际上不过是人们在交易上习惯使用的计算筹码。”(第16页)“我们所说的财富,是指能使君主及其人民富裕、幸福、安全的东西;同样,财宝是指为了人们的需要用金银换来转化成建筑物和土壤改良的东西;还指可以换成这些金属的其他物品,如土地的果实和工业的产物,或外国的商品和商船……甚至那些不耐久的物品也能看成是国家的财富,只要它们能够换成金银——哪怕它们还没有进行交换;并且我们认为,它们不仅在个人和个人之间的关系上是财富,而且在一国和别国之间的关系上也是财富。”(第60—61页)“平民[注:“平民”一词在这里是指革命前的法国称为“第三等级”的人,即同僧侣和贵族相对立的所有居民。——编者注]是国家身体中的胃。在西班牙,这个胃没有恰当地消受货币,[318]没有消化货币……工商业是能够保障消化和分配金银的唯一手段,而这将供给国家身体以必要的营养物。”(第62—63页)
  其实,配第也已经有了生产劳动者的概念(不过他把士兵也包括在内):
  “土地耕种者、海员、士兵、手工业者和商人,是任何一个社会的真正的支柱。所有其他的大职业都是由于这些人的孱弱和过失而产生的;海员身兼上述四者中的三者〈航海者、商人和士兵〉。”(《政治算术》1699年伦敦版第177页)“海员的劳动和船只的运费,按其性质来说,始终是一种出口商品,出口超过进口的余额就给本国带回货币等等。”(同上,第179页)
  在这一点上,配第又证明分工的好处:
  “在海上贸易中占支配地位的人们,即使在运费较低廉的情况下,也能比别人在较高〈运费较贵〉的情况下获得更多的利润;这是因为,就象做衣服一样,如果一个人完成一道工序,另一个人完成另一道工序,等等,衣服的价钱 就比较便宜,在海上贸易中占支配地位的人们也是这样,他们可以建造各种不同用途的船只:海船、江船、商船、战船等等,这是荷兰人所以能够以低于他们邻国人的价格来运货的一个主要原因,因为他们能够为每个特定贸易部门提供特定种类的船只。”(同上,第179—180页)
  此外,从配第的下面这些话里可以听到完全是斯密的调子:
  “如果向工业家等人收税,以便把货币供给那些按其职业来说一般生产物质品即对社会有实际效用和价值的物品的人们,那末社会的财富就会减少。至于使精神得到消遣和恢复的活动,则又当别论,这些活动只要利用得当,就会使人能够并愿意去做本身具有更重要意义的事情。”(同上,第198页)“当计算好需要多少人从事生产劳动之后,剩下来的人就可以安全地、对社会无害地被用来从事娱乐和装饰方面的技艺和工作,而其中最重大的,就是增进自然知识。”(同上,第199页)“工业的收益比农业多,而商业的收益又比工业多。”(第172页)“一个海员相当于三个农民。”(第178页)

※     ※     ※

  [Ⅷ—346]配第。剩余价值。从配第著作的一段话中,可以看到对剩余价值的性质的猜测,尽管他只是从地租的形式来考察剩余价值的。尤其是把这段话同下面几段话作一对比,就更清楚了。在下面几段话里,他用花费同样多劳动时间生产的银和谷物的相对量,来决定银和谷物的相对价值:
  “假定有人从秘鲁地下获得1盎斯银并带到伦敦来,他所用的时间和他生产1蒲式耳谷物所需要的时间相等,那末,前者就是后者的自然价格;假定现在由于开采更富的新矿,获得2盎斯银象以前获得1盎斯银花费一样多,那末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现在1蒲式耳谷物值10先令的价格,就和它以前值5先令的价格一样便宜。”
  “假定让100个人在10年内生产谷物,又让同样数目的人在同一时间内开采银;我认为,银的纯产量将是谷物全部纯收获量的价格,前者的同样部分就是后者的同样部分的价格。”“100个土地耕种者所能做的工作,如果由200个土地耕种者来做,谷物就会贵1倍。”(《赋税论》1662年版)(1679年版第32、24、67页)
  我上面指的[关于剩余价值的性质的]一段话是这样说的:
  “如果商业和工艺发展了,那末,农业将要衰落,或者土地耕种者工资必将提高,因而地租就会下降……如果英格兰的商业和工业发展了,也就是说,如果从事工商业的人口比过去多了,而且现在谷物的价格不比以前有较多的人从事农业而较少的人从事工商业的时候高,那末仅仅由于这一个原因……地租就必定会下跌。例如,假定1蒲式耳小麦的价格为5先令或60便士;如果生长小麦的土地的地租为三分之一捆〈即收成的三分之一〉,那末在60便士中,就要有20便士归土地,40便士归土地耕种者;但是,如果后者的工资提高1/8,也就是从每天8便士提高到9便士,那末,在1蒲式耳小麦中,土地耕种者分得的份额就会由40便士增加到45便士,结果地租就要由20便士下降到15便士,因为我们假定小麦价格仍然不变;更何况我们不能够把小麦价格提高,因为如果我们试图把小麦价格提高,谷物就会从农业状况没有发生变化的外国输入我国[347](就象输入荷兰那样)。”(《政治算术》1699年伦敦版第193—194页)[Ⅷ—347]

※     ※     ※

  [Ⅷ—364]{配第。应当把上面引证的配第的一段话同下面这段话对比一下,在下面这段话里,地租表现为一般剩余价值,即表现为“纯产品”:
  “假定一个人用自己的双手在一块土地上种植谷物,耕地、播种、耙地、收割、搬运、脱粒,总之,干了农业上所需要的一切。我认为,这个人从他的收成中扣除自己的种子,并扣除自己食用的部分以及为换取衣服和其他必需品而给别人的部分之后,剩下的谷物就是当年真正的地租;而7年的平均数,或者更确切地说,形成歉收和丰收循环周期的若干年的平均数,就是种植谷物的这块土地的通常的地租。但是,这里可能发生一个尽管是附带的、但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这种谷物或这种地租值多少货币呢?我的回答是,值多少货币,要看另一个把自己的全部时间花在下述活动的人手中剩下多少货币:前往产银地区,在那里开采这种金属,把它提炼、铸成硬币,并把它运到第一个人播种和收获自己谷物的地方来。第二个人扣除他的全部费用之后手中剩下的货币量,将同土地耕种者手中剩下的那些谷物在价值上完全相等。”(《赋税论》[68]第23页)}[Ⅷ—364]

[(c)斯密对生产劳动的第二种解释的拥护者——约翰·斯图亚特·穆勒]

  [Ⅶ—318]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先生在《略论政治经济学的某些有待解决的问题》(1844年伦敦版)一书中,也苦心研究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问题;但事实上他除了断言把劳动能力本身生产出来的那种劳动也是生产的以外,对斯密的(第二种)解释没有增添什么东西。
  “享受的源泉可以积累和积蓄,享受本身却不能这样。一国的财富由该国拥有的物质的或非物质的耐久的享受源泉的总和构成。用来增加或保存这些耐久的源泉的劳动或开支,都应称为生产的。”(同上,第82页)“机械师或纺纱者在学习手艺时所消费的东西,是用于生产消费,换句话说,他们消费的目的,不是减少而是增加国内耐久的享受源泉,因为他们新创造的享受源泉,在数量上超过消费掉的数额。”(同上,第83页)

※     ※     ※

  现在,我们简略地考察一下反对亚·斯密的那些关于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胡说八道。

[(7)]热尔门·加尔涅[把斯密和重农学派的理论庸俗化]


  [319]在热尔门·加尔涅翻译的斯密《国富论》第五卷(1802年巴黎版)中,载有译者的注释:
  关于最高意义上的“生产劳动”问题,加尔涅是同意重农学派的观点的,只不过把这种观点略为缓和了。他反对斯密下面的观点:
  “生产劳动是这样的劳动,它物化在某种对象中,把自己活动的痕迹留下来,它的产品能够出卖或交换。”(同上,第5卷第169页)[69][Ⅶ—319]

[(a)把同资本交换的劳动和同收入交换的 劳动混淆起来。关于全部资本由消费者的收入补偿的错误见解]

  [Ⅷ—347]加尔涅提出了反对亚·斯密的各种理由(其中一部分为后来的著作家们一再重复)。
  第一
  “这种区分是错误的,因为它所根据的是不存在的差别。从作者所理解的生产劳动来看,任何一种劳动都是生产劳动。从劳动对支付其代价的人提供某种享受、某种方便或某种效用来看,一种劳动和另一种劳动一样,都是生产劳动。否则任何劳动都不会有报酬了。”
  {可见,劳动所以是生产的,是因为它生产某种使用价值,它可以出卖,它具有交换价值,也就是说,它本身就是商品。}
  但是,在发挥这个意思时,加尔涅举了许多例子来说明,在这些例子中,“非生产劳动者”和“生产劳动者”一样,做同样的事情,生产同样的或同类的使用价值。例如:
  “服侍我的仆役,为我生火,为我卷发,为我洗衣服和整理家具,为我做饭等等。这个仆役和下面这些人提供的是完全同类的服务:如洗衣女工或缝纫女工为顾客洗濯和修补衬衣……如小饭馆主人或小酒馆主人为愿意光临的顾客烹调食物;如理发师、美容师等等
  (但在亚·斯密看来,这种人大部分象家仆一样,都不属于生产劳动者的范畴)
  提供直接的服务;最后,如泥瓦匠、屋顶匠、木匠、玻璃匠、火炉匠等等,以及被人请去修缮房屋的大量建筑工人,后者从简单的修缮劳动中获得的年收入,同从新建房屋的劳动中获得的一样多。”
  (亚·斯密在任何地方都没有说,修理劳动不能象生产新物品的劳动那样固定在比较耐久的物品上。)
  “这种劳动与其说是生产物品,不如说是保存物品;它的目的与其说是增加它所加工的物品的价值,不如说是防止这些物品的损坏。所有这些劳动者,包括家仆在内,都能使付给他们报酬的人节约维护自己财物的劳动。”
  (因此,可以把他们看成是保存价值的机器,或者确切些说,保存使用价值的机器。这种“节约”劳动的观点被德斯杜特·德·特拉西进一步发挥了。这一点以后再谈。一个人的非生产劳动,决不能由于使另一个人省去非生产劳动而变成生产劳动。这种非生产劳动总得由其中的一个人来完成。斯密所说的非生产劳动,有一部分由于分工而成为必要,这只是指消费物品时绝对必要的并且可以说是属于消费费用的那一部分,而且它只有在使生产劳动者节约这部分时间的时候,才成为必要的。不过,亚·斯密并不否认这种“分工”。如果每个人本来不得不既完成生产劳动,又完成非生产劳动,而由于两个人之间实行这种分工,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都能完成得更好,那末,按照斯密的说法,这丝毫也不会改变一种劳动是生产劳动,而另一种劳动是非生产劳动这个事实。)
  “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都是由于这一点,并且仅仅是由于这一点而被雇用的
  (为使一个人节约自己服侍自己的劳动,必须有10个人来服侍他,这真是一种奇特的“节约”劳动的方法;而且,这种“非生产劳动”大部分又恰恰是由那些无所事事的人来使用的);
  因此,或者他们都是生产的,或者他们都不是生产的。”(同上,第171—172页)
  [348]第二,法国人不会忘掉“桥梁和公路”[注:在法国,这是指交通主管部门。——编者注]。他说:
  为什么“一个私人工商业企业的监督人或经理的劳动”,应当称为生产的,“而一个负责维持公路、运河、港口、货币制度和其他活跃商业的重要机构的秩序,保障交通运输的安全,监督契约的执行等等,并完全有权被认为是大社会工厂监督人的政府官吏的劳动,就应当称为非生产的呢?这完全是同类的劳动,只不过规模更大罢了”。(第172—173页)
  只要这个小伙子参加物质品的生产(或保存和再生产),并且这些物质品不是掌握在国家手里而是可以出卖的,斯密就会把他的劳动称为“生产的”。“大社会工厂监督人”——这纯粹是法国的创造。
  第三,在这里,加尔涅热衷于“道德”。为什么“诱惑我的嗅觉的香水制造者”应当认为是生产劳动者,而“陶醉我的听觉”的音乐家应当是非生产劳动者呢?(第173页)斯密会回答说,因为一个提供物质产品,另一个不提供物质产品。道德和这两个人的“功绩”一样,同这里的区分毫无关系。
  第四,认为“提琴制造者、风琴制造者、乐器商人、布景师等等”是生产的,而以他们的劳动为“准备阶段”的那些职业则是非生产的,难道这不是矛盾吗?
  “这两种人劳动的最终目的是提供同一种消费。如果一种人劳动的最终结果不应当算作社会劳动的产品,那末,为什么偏要对不过是达到这种结果的手段另眼看待呢?”(同上,第173页)
  如果这样来谈问题,那就会得出结论说:吃粮食的人和生产粮食的人一样,也是生产的。因为,为什么生产粮食呢?就是为了吃。因此,如果吃粮食是非生产劳动,那末,为什么种粮食这种不过是达到这个目的的手段,却是生产的呢?而且,吃粮食的人会生产脑子、肌肉等等,难道这不是象大麦或小麦一样贵重的产品吗?——某位被激怒的人类之友,也许会这样质问亚·斯密。
  第一,亚·斯密并不否认非生产劳动者会生产某种产品。否则,他根本就不是劳动者了。第二,开药方的医生不是生产劳动者,而配药的药剂师却是生产劳动者,这看起来好象是奇怪的。同样,制造提琴的乐器制造者是生产劳动者,而演奏提琴的提琴师却不是。这只能证明,某些“生产劳动者”提供的产品,其唯一的目的是充当非生产劳动者的生产资料。但这并不比这样的事实更奇怪:归根到底,一切生产劳动者,第一,提供支付非生产劳动者的资金,第二,提供产品,让不从事任何劳动的人消费。
  在这些批评意见中,第二点完全符合怎么也忘不了“桥梁和公路”的法国人的精神;第三点归结为道德;第四点,或者是包含一种胡说,即认为消费和生产一样是生产的(这对于资产阶级社会来说是错误的,因为在这个社会里,一种人生产而另一种人消费),或者是说明,生产劳动的一部分只为非生产劳动提供材料,而这一点,亚·斯密从来没有否认过。只有第一点包含着正确的意思,即亚·斯密在他的第二个定义中,把同一种劳动既称为生产劳动又称为非生产劳动,[349]或者确切些说,按照他自己的定义,他本来应该把他的“非生产”劳动中的某一个较小的部分称为生产的。——可见,这并不是反对区分本身,而是反对这种区分包括的范围,或者说,反对这种区分适用的范围
  提了所有这些批评意见之后,大学者加尔涅终于谈到本题:
  “看来在斯密所想象出来的两个阶级之间,能够找到的唯一的总的区别就是:就他所谓的生产阶级来说,物品制造者和物品消费者之间有或者总会有一个中介人存在;而就他所谓的非生产阶级来说,不会有任何中介人存在,这里劳动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必然是直接的、没有中介的。很明显,那些享受医生的经验、外科医师的手术、律师的知识、音乐家或演员的天才以及家仆的服务的人,在所有这些不同的劳动者从事这种劳动时,必然同他们发生一种直接的没有中介的关系;相反,在另一个阶级的职业中,供消费的物品是物质的、可以感觉的,因此,在它们从制造者手里转到消费者手里之前,就能够成为一系列中间性交换行为的对象。”(第174页)
  加尔涅无意中用后面几句话表明,在斯密的第一种区分(同资本交换的劳动和同收入交换的劳动)和第二种区分(固定在物质的可以出卖的商品上的劳动和不固定在这种商品上的劳动)之间,存在着多么隐蔽的思想联系。不固定在商品上的种种劳动,按其性质来说,大多数不能从属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其他各种劳动,则可能从属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更不用说,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大部分物质商品,即“物质的、可以感觉的物品”,是在资本的支配下由雇佣工人生产的,那些[非生产]劳动(或服务,无论是妓女的服务,还是罗马教皇的服务),只能由生产工人的工资或他们的雇主(和分享利润的人)的利润来支付;也不必谈这样一个事实,即这些生产工人创造着养活非生产劳动者,因而使他们得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但这条饶舌的法国狗有一个特点,他自认为是政治经济学家,即资本主义生产的研究者,却把那种使生产成为资本主义生产的东西(即资本同雇佣劳动相交换,而不是收入同雇佣劳动直接交换,或劳动者自己直接把收入支付给自己)看成是非本质的东西。因此,在加尔涅看来,资本主义生产本身是一种非本质的形式,而不是一种发展社会劳动生产力,并使劳动变为社会劳动的必然形式,尽管只是历史的也就是暂时的必然形式。
  “此外,还应当从他的生产阶级中除掉所有这样的工人,他们的劳动只是洗刷、保存或修理成品,而不是使任何新产品进入流通。”(第175页)
  (斯密从来没有认为,劳动或劳动产品必须加入流动资本。劳动能够直接加入固定资本,例如在工厂中修理机器的机械师的劳动就是如此。但在这种情况下,这种劳动的价值会加入产品即商品的流通。如果从事修理等等的劳动者是在主顾家里干活,那他们[350]的劳动就不是同资本交换,而是同收入交换。)
  “正是由于这种区别,非生产阶级,象斯密所指出的,只是靠收入而生存。事实上,因为对于这个阶级来说,在他们和他们产品的消费者即他们劳动的享受者之间,不可能有中介人存在,所以这个阶级直接由消费者支付;而这种消费者只能用自己的收入来支付。相反,生产阶级的劳动者通常由中介人支付,中介人的目的是从他们的劳动中吸取利润;因此,他们大多由资本支付。但是,这个资本归根到底总要由消费者的收入来补偿;否则它就不能流通,因而也就不能给它的所有者带来利润。”[第175页]
  最后这个“但是”十分幼稚。第一,资本的一部分就由资本补偿,而不是由收入补偿——不管资本的这一部分进入流通还是不进入流通(例如种子的补偿就是后一种情况)。

[(b)在资本同资本交换的过程中不变资本的补偿问题]

  如果煤矿向制铁厂供应煤炭,并从制铁厂得到铁,铁作为生产资料加入煤矿的生产过程,那末煤炭就按照铁的价值额同资本交换,反过来说,铁也按照自己的价值额作为资本同煤炭交换。煤炭和铁(作为使用价值)都是新劳动的产品,虽然这种新劳动是用已有的生产资料来进行的。但是,年劳动产品的价值,并不就是这一年新加劳动的产品。它还要补偿已经物化在生产资料中的过去劳动的价值。因而,总产品中和过去劳动的价值相等的那一部分,并不是当年劳动产品的一部分,而是过去劳动的再生产。
  我们举煤矿、制铁厂、木材厂和机器制造厂的日劳动产品为例。假设这些企业的不变资本都等于产品价值所有组成部分的1/3,即过去劳动和活劳动之比等于1∶2。假定这些企业的日产品是X、X′、X″、X′″。这些产品是一定量的煤炭、铁、木材和机器。作为这样的产品,它们都是日劳动的产品(但同样是协助当日生产而在一日内消费的原料、燃料、机器设备等等的产品)。假定它们的价值是Z、Z′、Z″、Z′″。这些价值并不是当日劳动的产品,因为Z/3、Z′/3、Z″/3、Z′″/3只不过等于Z、Z′、Z″、Z′″的不变要素在加入当日劳动过程以前具有的价值。所以X/3、X′/3、X″/3、X′″/3,即生产出来的使用价值的1/3,也只是代表过去劳动的价值,并且不断补偿这个价值。{这里发生的过去劳动和活劳动产品之间的交换,按其性质来说,完全不同于劳动能力和作为资本存在的劳动条件之间的交换。}
  X=Z;但是这个Z是整个X的价值,[70]而(1/3)Z是整个X中包含的原料等等的价值。因此,X/3是劳动的日产品的一部分{但决不是日劳动的产品,而是和日劳动相结合的往日劳动的产品,总之,是过去劳动的产品},和日劳动相结合的过去劳动,就在这一部分中得到再现和补偿。不过,只表示实在产品(铁、煤炭等等)的量的这个X,它的任何一部分按其价值来说都是1/3代表过去劳动,2/3代表当日完成和加进的劳动。过去劳动和当日劳动以什么比例加入产品总额,也就以什么比例加入作为总额组成部分的每一个产品。但如果我把全部产品分成两部分,一边是1/3,另一边是2/3,那就等于说,前1/3只代表过去劳动,其余的2/3只代表当日劳动。事实上,前1/3代表加入总产品的全部过去劳动,即代表消费掉的生产资料的全部价值。因而,扣除这1/3之后,剩下的2/3就可以只代表日劳动的产品。它们事实上也代表一日内加到生产资料上的全部劳动量。
  因此,后2/3等于生产者的收入(工资和利润)。生产者可以消费它们,即把它们花在个人消费品上。假设一日内采掘的这2/3煤炭由消费者或者说由买者购买,不是用货币来购买,而是用商品来交换,他们为了购买煤炭,预先把这些商限品转化为货币。在这2/3中,有一部分煤炭加入煤炭生产者本人的个人消费,用于家庭取暖等等,因而这一部分不进入流通,即使它已经进入流通,[351]也会被它的生产者从流通中取回来。从2/3煤炭中扣除煤炭生产者本人消费的这部分之后,其余所有的量(如果生产者想把它消费掉)必须拿去同个人消费品交换。
  在进行这种交换时,煤炭生产者根本不问消费品的卖者究竟用什么来同煤炭交换,用他们的资本还是用他们的收入;换句话说,根本不问:例如,是毛织厂主为了自己的住宅取暖而用自己的呢绒来同煤炭交换(在这种情况下,煤炭对于他也是消费品,他用他的收入,用代表利润的一定量的呢绒,来支付煤炭),还是毛织厂主的仆役詹姆斯,用他作为工资得到的呢绒来同煤炭交换(在这种情况下,煤炭也是消费品,并且是同毛织厂主的收入交换,不过毛织厂主已经把自己的收入同仆役的非生产劳动交换过了),还是毛织厂主为了补偿它的工厂所必需的、已经消费掉的煤炭,而用呢绒来同煤炭交换。(在最后这种情况下,毛织厂主用来交换的呢绒,对他来说代表不变资本,代表他的一种生产资料的价值;煤炭对他来说不只是价值,而且是一定的、实物形式的生产资料。而呢绒对于煤炭业者来说是消费品,呢绒和煤炭对他来说都代表收入:煤炭是他的未实现形式的收入,呢绒是他的已实现形式的收入。)
  至于最后的1/3煤炭,煤炭业者不能把它花在他的个人消费品上,不能把它当作收入来花费。它属于生产过程(或再生产过程),它必须转化为铁、木材、机器,转化为构成他的不变资本各组成部分的那些物品,没有这些物品,煤炭的生产就不能更新或继续下去。当然,他也可以用这1/3同消费品交换(或者同样可以说,同这些消费品的生产者的货币交换),但这只是为了再用这些消费品去换回铁、木材、机器,这样它们既不加入他本人的消费,也不加入他的收入的支出,而是加入木材、铁、机器生产者的收入的消费和支出,而所有这些木材、铁等等的生产者自己又处于这样的情况:他们不能把他们产品的1/3花在个人消费品上。
  现在假设,煤炭加入铁生产者、木材生产者、机器制造业者的不变资本。另一方面,铁、木材、机器加入煤炭业者的不变资本。这样一来,既然他们的这些产品以相同的价值额彼此加入[他们的不变资本],那它们就是以实物形式互相补偿,交易的一方只须将买进的东西超过卖出的东西的差额支付给对方就行了。实际上,货币在这里的实践中(通过期票等等)也只是作为支付手段出现,而不是作为铸币,不是作为流通手段出现,它们只是用来支付差额。煤炭生产者需要用这1/3煤炭中的某一部分来进行他自己的再生产,正象他在2/3中留下某一部分来供他自己消费一样。
  通过不变资本同不变资本的交换,即通过一种实物形式的不变资本同另一种实物形式的不变资本的交换来互相补偿的这全部数量的煤炭、铁、木材和机器,既与收入同不变资本的交换毫无关系,也与收入同收入的交换毫无关系。这一部分产品所起的作用,完全象农业中的种子或畜牧业中的种畜所起的作用一样。这是劳动的年产品(不是当年新加劳动的产品,而是新加劳动和过去劳动的产品)的一部分,是(在生产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每年作为生产资料,作为不变资本来自我补偿的那一部分。它除了加入一些“实业家”和另一些“实业家”之间的流通以外,不加入任何别的流通,也不影响加入“实业家”和“消费者”之间流通的那部分产品的价值[注:见本册第111、130—131页。——编者注]
  假定这全部1/3煤炭按上述方式以实物形式同自己的生产要素即铁、木材、机器相交换。{也可能是这样:例如它直接只同机器交换,但机器制造业者又把它作为不变资本,不仅同自己的不变资本交换,而且同铁生产者和木材业者的不变资本交换。}在这种情况下,煤炭业者[352]用来同消费品交换的,即作为收入去交换的那2/3产品中的每担煤炭,固然也象全部产品一样,按其价值来说由两部分组成:1/3担等于生产1担煤炭时消费的生产资料的价值,2/3担等于煤炭生产者新加到这1/3上的劳动。但是,如果煤炭业者的全部产品,比如说,是3万担,那末他只把2万担作为收入去交换,其余1万担,根据假定,由铁、木材、机器等等补偿;一句话,3万担中包含的生产资料的全部价值,由同样种类和同等价值的生产资料以实物形式补偿。
  这样,2万担的买者事实上对于2万担中包含的过去劳动的价值没有支付一文钱;因为2万担只代表总产品价值中体现新加劳动的那2/3。同样可以说,这2万担只代表(例如一年的)新加劳动,完全不代表过去劳动。这样,买者虽然支付每担的全部价值,即过去劳动加新加劳动,但他又是只支付新加劳动;这正是因为他只购买2万担,即只购买全部产品中等于全部新加劳动价值的那一部分。这就好比买者除了支付他吃的小麦以外,不支付土地耕种者的种子一样。铁、木材、机器等等的生产者互相补偿了这一部分产品,所以不必再由买者补偿它。生产者用自己产品的一部分补偿了它,这一部分固然是他们劳动的年产品,但决不是他们当年新加劳动的产品,而是他们的年产品中代表过去劳动的那一部分。没有新劳动就不会有产品;但是没有物化在生产资料中的劳动也不会有产品。如果它只是新劳动的产品,那末它的价值就会比现在小,而产品的任何一部分就不需要归还给生产了。但是,如果另一种劳动方式[即以使用生产资料为基础的劳动方式]没有更大的生产能力,不会提供更多的产品,——虽然一部分产品必须归还给生产,——那就没有人会采用它了。
  虽然这1/3煤炭中没有一个价值组成部分会加入当作收入来出卖的2万担煤炭,但是这1/3即1万担所代表的不变资本的任何价值变动,都会引起当作收入来出卖的其余2/3的价值变动。假定铁、木材、机器等等的生产,一句话,上述1/3产品所分解成的那些生产要素的生产变贵了。而开采煤炭的劳动生产率仍然不变。花费同量的铁、木材、煤炭、机器和劳动,仍然生产出3万担煤炭。但是因为铁、木材和机器贵了,要比以前花更多的劳动时间,所以为换取它们就必须付出比以前更多的煤炭。
  [353]假定产品仍然是3万担煤炭。煤矿的劳动生产率保持不变。用同量的活劳动和同量的木材、铁、机器等等,仍然生产出3万担煤炭。活劳动仍然表现为同一个价值,例如2万镑(用货币表现)。相反,木材、铁等等,一句话,不变资本,现在值16000镑,而不是1万镑,就是说,它们包含的劳动时间增加了6/10或60%。
  这样,全部产品的价值现在等于36000镑,而不是以前的3万镑了;因而价值增加了1/5或20%。因此,产品的每一个部分现在也比以前多值1/5或20%。以前每1担煤炭值1镑,现在每1担值1镑+1/5镑=1镑4先令。以前总产品中1/3或3/9等于不变资本,2/3等于新加劳动。现在不变资本和总产品价值之比等于16000∶36000=4/9。因此,现在不变资本比以前多占了[总产品价值的]1/9。等于新加劳动价值的那部分产品,以前占产品的2/3或6/9,现在占5/9。
  这样,我们就有

 不变资本新加劳动
价值=36000镑 16000镑(占产品的4/9) 20000镑(价值和以前一样;占产品的5/9)
产品=30000担13333 1/3担16666 2/3担

  采煤工人的劳动生产能力并没有降低,但是花在采煤上的总劳动(采煤工人的劳动加过去劳动)的生产能力却降低了;就是说,为了补偿[354]不变资本所占的价值组成部分,现在需要比以前多1/9的总产品,而新加劳动的价值在产品中则少占了1/9。铁、木材等等的生产者现在也象以前一样只支付1万担煤炭。这个数量的煤炭,以前要花他们1万镑,现在要花他们12000镑。这样,由于他们必须按照提高了的价格支付他们用铁等等来交换的那部分煤炭,不变资本费用的一部分也就会得到补偿。但是,煤炭生产者必须向他们购买16000镑的原料等等。因而煤炭生产者必须支付4000镑的差额,即3333+(1/3)担煤炭。这样,他仍然向消费者提供16666+(2/3)+3333+(1/3)=20000担煤炭,即2/3产品;但消费者现在为这2万担必须支付24000镑,而不是2万镑。消费者用这个数额为煤炭生产者不仅补偿新加劳动,而且还补偿不变资本的一部分。
  对于消费者来说,问题很简单。如果他们要想消费以前那样多的煤炭量,他们就必须多支付1/5,因此,在每一个生产部门的生产费用都照旧不变的前提下,他们就必须在自己的收入中少用1/5购买别的产品。困难只是在于:如果铁、木材等等的生产者不再需要煤炭,那末煤炭生产者怎样才能支付这4000镑的铁、木材等等呢?他把他的等于这4000镑的3333+(1/3)担煤炭卖给了煤炭消费者,并由此取得各种各样的商品。但是这些商品既不能加入他个人的消费,也不能加入他的工人的消费,而必须由铁、木材等等的生产者消费,因为他必须以这些物品的形式来补偿他的3333+(1/3)担煤炭的价值。人们会说:问题很简单。现在所有的煤炭消费者必须少消费1/5的所有其他商品,或者说,必须从每个人自己的商品中多拿出1/5来支付煤炭。正是这1/5用来增加木材、铁等等生产者的消费。但是,制铁厂、机器制造业、木材业等等生产率的减低,究竟怎样使铁、机器、木材的生产者能够消费比以前更大的收入,这一点乍看起来是不明白的;因为我们假设,他们产品的价格等于产品的价值,因而产品价格的提高,只同他们劳动生产率的减低成比例。
  我们曾假设,铁、木材、机器的价值提高了3/5即60%。这只能由两个原因引起。或者,铁、木材等等的生产部门的生产能力减低是由于这些生产部门中使用的活劳动的生产能力减低,以致生产同一产品必须使用更多的劳动。在这种情况下,铁、木材、机器的生产者必须比以前多使用3/5劳动。因为劳动生产率的降低只是暂时涉及个别的产品,所以工资率保持不变。因而,剩余价值率也保持不变。生产者以前需要15个工作日的地方,现在需要24个工作日,但是在这24个工作日中,他照旧每天只支付工人10劳动小时,照旧迫使工人每天无偿地劳动2小时。这样,以前15个工人为自己劳动150小时,为企业主劳动30小时,而现在24个工人则为自己劳动240小时,为企业主劳动48小时。(在这里我们不问利润率如何。)只有当工资花在铁、木材、机器设备等等上面的时候,工资才会降低,而这种情况实际上是没有的。现在24个工人会比以前15个工人多消费3/5。因而煤炭生产者现在能够把3333+(1/3)担的相应加大的那部分价值销售给这些工人(也就是说,销售给向他们支付工资的老板)。
  或者,制铁业、木材业等等生产率的减低是由于它们的一部分不变资本即生产资料变贵了。这时[其他生产部门]又会面临同样的抉择,而归根到底,生产率的减低必定会造成使用的活劳动量的增加,因而也会造成工资的增加,煤炭消费者会以上述4000镑的形式,把这些工资部分地支付给煤炭业者。
  在那些使用追加劳动量的生产部门中,由于雇用的工人人数增加,剩余价值量也会增加。另一方面,随着这些部门本身的产品加入这些部门不变资本的各个要素(不管这些部门自己是把本身的一部分产品当作生产资料使用,还是象煤炭的情形那样,把自己的产品传为生产资料加入这些部门本身的生产资料中)[的价值的增加],利润率会相应地降低。但是,如果它们花在工资上的流动资本比需要补偿的那部分不变资本增加得更多,那末它们的利润率也会提高,它们[355]也会参加上述4000镑某些部分的消费。
  不变资本价值的提高(由供应这种不变资本的劳动部门生产率的减低引起),会使包含这种不变资本的产品的价值提高,会使补偿新加劳动的那部分产品(在实物形式上)减少,因而就会使这种劳动的生产能力降低,如果这种劳动是用它本身的产品来表示的话。对于以实物形式自行交换的那部分不变资本来说,一切照旧不变。照旧是同量的铁、木材、煤炭以实物形式自行交换,以补偿用掉的铁、木材、煤炭;价格的上涨在这里会互相抵销。但是,现在形成煤炭业者的一部分不变资本并且不加入这种实物交换的那一煤炭余额,照旧要同收入交换(在上面谈到的情况下,它的一部分不仅同工资交换,而且同利润交换),区别只是在于,这种收入已经不属于以前的消费者,而属于那些在使用更多劳动量,也就是工人人数增加了的生产领域中工作的生产者。
  如果某个生产部门生产的产品只加入个人消费,既不作为生产资料加入任何别的生产部门(在这里生产资料始终是指不变资本),也不加入自己的再生产(例如在农业、畜牧业、煤炭业中就有这种情形,在煤炭业中,煤炭本身作为辅助材料加入生产),那末这个部门的年产品{超过年产品的可能的余额对这里的问题没有意义}就始终要由收入支付,即由工资或利润支付。
  我们拿前面举过的麻布的例子[注:见本册第92页及以下各页。——编者注]来看。在3码麻布中,2/3是不变资本,1/3是新加劳动。因而1码麻布代表新加劳动。如果剩余价值等于25%,那末1码的1/5就代表利润。其余的4/5码代表再生产出来的工资。1/5由工厂主本人消费,或者由其他人消费,——这些人把它的价值支付给工厂主,工厂主又以这些人的商品或其他商品的形式来消费这个价值,——结果是一样的。{为简单起见,这里不正确地把全部利润看作收入。}其余的4/5码由工厂主再以工资的形式支付出去;他的工人把这些当作自己的收入来消费——或者直接消费,或者交换其他消费品,而这些消费品的所有者则消费麻布。
  这两部分加在一起,就是3码麻布中生产者自己能当作收入来消费的全部份额——1码麻布。其余的2码代表工厂主的不变资本;它们必须再转化为麻布的生产条件——纱、机器等等。从工厂主的角度来看,2码麻布的交换是不变资本的交换,但是他可以把这些麻布只同别人的收入交换。例如,他用2码的4/5,即8/5码,支付纱,用2/5码支付机器。纺纱业者和机器制造业者又可以在这些麻布量中各自消费1/3,就是说,一个人可以在8/5码中消费8/15码,另一个人可以在2/5码中消费2/15码。共计10/15或2/3码。其余的20/15或4/3码必须补偿他们的原料——亚麻、铁、煤炭等等,而这些物品中的每一种,又都分解为代表收入(新加劳动)的部分和代表不变资本(原料和固定资本等等)的部分。
  但是,这最后的4/3码麻布可以只当作收入来消费。因而,那种最终以纱和机器的形式表现为不变资本并由纺纱业者和机器制造业者用来补偿亚麻、铁、煤炭等等的东西(我们把机器制造业者用机器补偿的那部分铁、煤炭等等撇开不谈),可以只代表形成亚麻、铁、煤炭生产者的收入,因而不需补偿不变资本的那部分亚麻、铁、煤炭;换句话说,以纱和机器的形式表现为不变资本的东西,必须属于亚麻、铁、煤炭等等生产者的产品中如上面所说的不包含任何不变资本份额的那一部分。但是,铁、煤炭等等的生产者会把他们的表现为铁、煤炭、亚麻等等的收入,以麻布的形式或其他消费品的形式来消费,因为他们自己的产品本身完全不加入或只有极小部分加入他们的个人消费。这样,铁、亚麻等等的一部分就可以同只加入个人消费的产品——麻布——交换,而由于同这种产品交换,对纺纱业者来说,全部补偿了他们的不变资本,对机器制造业者来说,部分地补偿了他们的不变资本,同时,纺纱业者和机器制造业者又是拿出代表他们收入的那部分纱和机器换取麻布来消费的,从而就补偿了织布业者的不变资本。
  这样,实际上全部麻布都归结为织布业者、纺纱业者、机器制造业者、亚麻种植业者、煤炭生产者和铁生产者的利润和工资;同时他们又给麻织厂主和纺纱业者补偿全部不变资本。如果后面这些原料生产者必须通过同麻布交换来补偿自己的不变资本,那末计算就完结不了,因为麻布是个人消费品,不能作为生产资料、作为[356]不变资本的一部分,加入任何生产领域。计算所以会完结,是因为亚麻种植业者、煤炭业者、制铁业者、机器制造业者等等用他们的产品购买的麻布,只补偿他们的产品中对于他们是收入而对于他们的买者是不变资本的那一部分。这种情况所以可能,只是因为他们的产品中不归结为收入、因而不能同消费品交换的那一部分,由他们以实物形式补偿,也就是通过不变资本同不变资本相交换来补偿。
  在前面举的例子中,曾假设一个生产部门的劳动生产率保持不变,但用这个部门本身的产品来表示该部门所使用的活劳动的生产率时,劳动生产率却降低了;这个假设可能使人感到奇怪。但是事情解释起来却很简单。
  假设纺纱业者的劳动产品是5磅棉纱。假定纺纱业者为了生产这些产品只需要5磅棉花(就是说没有一点飞花);假定1磅棉纱值1先令(我们不谈机器设备,也就是说,假设它的价值没有下降,也没有上涨,因而它对于我们考察的情况来说等于零)。1磅棉花值8便士。在表示5磅棉纱价值的5先令当中,棉花占40便士(5×8便士)或3先令4便士,新加劳动占5×4便士,即20便士或1先令8便士。因而在全部产品中,3+(1/3)磅棉纱(价值为3先令4便士)是不变资本所占的部分,1+(2/3)磅棉纱是劳动所占的部分。所以,5磅棉纱的2/3补偿不变资本,5磅棉纱的1/3,即1+(2/3)磅,是支付劳动的那部分产品。
  现在假定1磅棉花的价格上涨了50%,从8便士上涨到12便士,即上涨到1先令。那末5磅棉纱就值:5磅棉花所值的5先令和新加劳动所值的1先令8便士(新加劳动的量,因而用货币表现的价值,保持不变)。这样,5磅棉纱现在值5先令+1先令8便士=6先令8便士。在这6先令8便士中,现在原料占5先令,劳动占1先令8便士。
  6先令8便士=80便士,其中60便士为原料,20便士为劳动。在5磅棉纱的总价值(80便士)中劳动现在只占20便士,或1/4即25%;而以前是占[33+(1/3)]%。另一方面,原料占60便士,即3/4或75%,而以前只占[66+(2/3)]%。因为5磅棉纱现在值80便士,所以1磅值80/5即16便士。这样,在5磅棉纱中,代表[新加]劳动创造的价值的20便士占1+(1/4)磅棉纱;其余的3+(3/4)磅棉纱是原料所占的部分。以前[新加]劳动(利润和工资)占1+(2/3)磅,不变资本占3+(1/3)磅。因而,用劳动本身的产品来估计,劳动的生产能力降低了,虽然劳动生产率没有变,而只是原料涨价了。劳动仍然保持自己原来的生产率,因为同一劳动在同一时间内把5磅棉花变成5磅棉纱,因为这种劳动的真正产品(从使用价值来看),只不过是棉花所获得的棉纱形式。5磅棉花象以前一样由于同一劳动而获得棉纱形式。但是构成实在产品的不只是这种棉纱形式,而且还有棉花,即获得这种形式的物质,这种物质的价值现在和赋予这种形式的劳动相比,在总产品中占了更大的部分。因此,纺纱工人的同量劳动现在是由较少量的棉纱来支付了,换句话说,补偿这种劳动的那部分产品减少了。
  这个问题就是如此。

[(c)加尔涅反驳斯密时的庸俗前提。加尔涅回到重农学派的见解。
比重农学派后退一步:把非生产劳动者的消费看成生产的源泉]

  因此,第一,加尔涅断言全部资本归根到底总要由消费者的收入来补偿,是错误的;因为资本的一部分只能由资本补偿,不能由收入补偿。第二,这种说法本身也是荒谬的,因为收入本身,只要不是工资(或由工资支付的工资,即由工资派生的收入),就是资本的利润(或由资本的利润派生的收入)。最后,加尔涅断言[注:见本册第182页。——编者注]那一部分不流通(意即不由消费者的收入补偿)的资本,“不能给它的所有者带来利润”,也是荒谬的。这一部分——在生产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事实上不带来利润(确切些说,不带来剩余价值)。但是没有这一部分,资本就根本不可能生产自己的利润。
  [357]“从这种区别中只能得出这样的结论:为了雇用生产劳动者,不仅需要享用他们劳动的人的收入,而且还需要给中介人带来利润的资本;而为了雇用非生产劳动者,在大多数情况下只要有支付他们报酬的人的收入就够了。”(同上,第175页)
  单单这一段话就已经是一派胡言乱语,从中可以看出,亚·斯密著作的译者加尔涅,实质上对亚·斯密是一无所知,甚至一点也没有看出《国富论》中最本质的东西,那就是:认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最生产的(同以前的那些形式比较起来,它无疑是这样的)。
  首先,为反驳斯密所说的直接由收入支付的劳动是非生产劳动这一点,而提出什么“为了雇用非生产劳动者,在大多数情况下只要有支付他们报酬的人的收入就够了”,这是愚蠢到了极点。其次,还有相对的命题:“为了雇用生产劳动者,不仅需要享用他们劳动的人的收入,而且还需要给中介人带来利润的资本”!(那末,加尔涅先生的农业劳动该具有多么大的生产能力,对这种劳动来说,除了消费土地产品的人的收入之外,还需要一个不仅给中介人带来利润,而且给土地所有者带来地租的资本!)
  说“为了雇用生产劳动者”,需有第一,使用他们的资本,第二,消费他们的劳动的收入,这是不对的;为此,只需有创造收入来消费他们的劳动成果的资本就够了。如果我以缝纫业资本家的身分把100镑花在工资上,这100镑会给我带来譬如说120镑。它为我创造出20镑的收入。只要我愿意,我现在也可以用这20镑来消费把衣料做成“上衣”的裁缝的劳动。如果相反,我用20镑买一件衣服穿,那就十分明显,并不是这件衣服为我创造了用来购买它的20镑。如果我把一个裁缝叫到家里,要他为我缝一件价值20镑的衣服,情形也是一样。在第一种情况下,我会比原有的多得20镑,在第二种情况下,我在交易后会比交易前少20镑。而且,我还会很快发现,直接用我的收入支付给裁缝来做上衣,不如我从“中介人”那里购买上衣便宜。
  加尔涅以为,利润是由消费者支付的。消费者支付商品的“价值”;虽然商品中也包含资本家的利润,但是这种商品对于消费者来说,比起他直接花费自己的收入去购买劳动,让受雇的劳动者小规模地生产物品,以满足雇主的个人需要,是便宜的。这里显然暴露出加尔涅对什么是资本一窍不通。
  他接着说:
  “其次,不是有许多非生产劳动者,例如演员、音乐家等等,在大多数情况下通过经理来取得自己的工资吗?而这些经理是从投入这类企业的资本中吸取利润的。”(同上,第175—176页)
  这个意见是对的。但这不过表明,有一部分劳动者,即亚·斯密按照他的第二个定义称为非生产劳动者的,按照他的第一个定义却应当是生产劳动者。
  “由此应当承认,在生产阶级人数众多的社会里,中介人或企业主手里有大量的资本积累。”(同上,第176页)
  的确,雇佣劳动的大量存在,只是资本的大量存在的另一种表现。
  “因此,并不是象斯密所认为的那样,资本量和收入量之间的比例决定生产阶级和非生产阶级之间的比例。后面这种比例看来在极大程度上取决于国民的风俗习惯,取决于该国工业发展水平的高低。”(第177页)
  如果生产劳动者是由资本支付的劳动者,非生产劳动者是由收入支付的劳动者,那末十分明显,生产阶级和非生产阶级之比等于资本和收入之比。但是这两个阶级的比例的增加,不仅仅取决于资本量和收入量之间的现有比例。它还取决于增长着的收入(利润)以怎样的比例转化为资本,并以怎样的比例当作收入来花费。虽然资产阶级起初很节约,但是随着资本的生产率即劳动者的生产率的增长,它就开始仿效[358]封建主豢养大批侍从。根据最近的(1861或1862年)工厂报告,联合王国真正在工厂工作的总人数(包括管理人员)只有775534人[注:《答可尊敬的下院1861年4月24日的质问》(1862年2月11日刊印)。],而女仆单是英格兰一处就有100万。让工厂女工每天在工厂流汗12小时,以便工厂主可以拿她的无酬劳动的一部分雇她的姊妹当佣人,雇她的兄弟当马夫,雇她的堂兄弟当士兵或警察,来为他个人服务,这真是一种绝妙的安排!
  加尔涅最后加的一句话是庸俗的同义反复。他说生产阶级和非生产阶级之间的比例不取决于资本和收入之间的比例,或者更确切地说,不取决于以资本形式支出的现有商品量和以收入形式支出的商品量之间的比例,而(!?)取决于国民的风俗习惯,取决于该国的工业发展水平。事实上,资本主义生产只有在工业发展的一定阶段才出现。
  加尔涅作为波拿巴的参议员,当然热衷于有侍从和一般仆人。
  “在人数相等的情况下,没有一个阶级象家仆那样促使来自收入的金额转化为资本。”(第181页)
  事实上,没有一个阶级会给小资产阶级提供更为卑贱的分子。加尔涅不懂,斯密这个“具有如此洞察力的人”,怎么不能较高地评价
  “这种依附于富人、捡拾被富人挥霍浪费的收入的残余的中介人”等等。(同上,第183页)
  但是,加尔涅自己在这里也说,中介人只是“捡拾”“收入”的残余。这种收入由什么构成呢?由生产工人的无酬劳动构成。
  加尔涅在对斯密作了所有这些毫无用处的反驳之后,就滚回到重农主义去了,他宣布农业劳动是唯一的生产劳动!为什么呢?因为它
  “还创造一个新价值,这个价值在这种劳动开始活动时在社会上并不存在,甚至作为等价物也不存在,正是这个价值为土地所有者提供地租”。(同上,第184页)
  那末,什么是生产劳动呢?就是创造剩余价值的劳动,即除了它以工资形式取得的等价之外还创造新价值的劳动。资本同劳动相交换,只不过是具有和一定量劳动相等的一定价值的商品同比这个商品本身包含的更大的劳动量相交换,因此“创造一个新价值,这个价值在这种劳动开始活动时在社会上并不存在,甚至作为等价物也不存在”。如果加尔涅不了解这一点,那末,这并不是斯密的过错。[Ⅷ—358]

※     ※     ※

  [Ⅸ—400]热·加尔涅先生于1796年在巴黎出版了《政治经济学原理概论》。书中除了认为只有农业是生产的这种重农主义观点以外,我们还看到另一个观点(这个观点很能说明他对亚·斯密的反驳),那就是,认为消费(由“非生产劳动者”出色地代表的消费)是生产的源泉,生产的大小由消费的大小来衡量。非生产劳动者满足“人为的需要”并消费物质产品,所以据说他们在各方面都是有用的。因此,加尔涅也反驳节省(节约)。在他的序言第ⅩⅢ页上可以读到这样的话:
  “个人的财富由于节约而增加,相反,社会的财富则由于消费增加而增长。”
  在第240页,论国债这一章中,加尔涅说:
  “农业的改进和扩大,因而工商业的进步,除了人为的需要扩大之外,没有别的原因。”
  他由此得出结论说,国债是好事情,因为它会使这种需要增加。[71][Ⅸ—400]

※     ※     ※

  [Ⅸ—421]施马尔茨。这个德国的重农主义余孽,批评斯密对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区分说(他的书德文版在1818年出版):
  “我只指出……斯密对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所作的区分,不应当看成是重要的和十分准确的,如果考虑到别人的劳动始终只是使我们节省时间,而这种时间的节省就是构成劳动价值劳动价格的一切。”
  {这里他搞乱了。事情并不是由分工引起的时间的节省决定物的价值和价格,而是我用同一价值得到更多的使用价值,劳动的生产能力更大了,因为在同一时间内创造出更多的产品;但是,作为重农学派的余波,他当然不能在劳动时间本身找到价值。}
  “例如,为我做桌子的木匠,和把我的信送到邮局、给我洗衣服和张罗我所需要的物品的仆人,他们两者对我的服务在性质上是完全一样的:他们既节约我亲自干这些事情所必须花费的时间,又节约我为获得做这些事情的技能和本领所必须花费的时间。”(施马尔茨《政治经济学》,昂利·茹弗鲁瓦译自德文,1826年版第1卷第304页)
  在这个粗制滥造者施马尔茨的作品中,我们还发现,下面这种意见对于了解加尔涅——例如他的消费主义(以及浪费的经济效用)——同重农主义之间的联系,是很重要的:
  “这个主义〈魁奈主义〉认为,手工业者,甚至纯粹消费的人,消费有功,理由是他们的消费可以促进(虽然是间接地促进)国民收入的增加,因为没有这种消费,被消费的物品就不会由土地生产出来,也不能加到土地所有者的收入中去。”(同上,第321页)[72][Ⅸ—421]

[(8)]沙尔·加尼耳[关于交换和交换价值的重商主义观点。
把一切得到报酬的劳动都纳入生产劳动的概念]


  [ⅤⅢ—358]沙·加尼耳的《论政治经济学的各种体系》是一本很糟糕、很肤浅的拙劣作品。第一版于1809年在巴黎出版;第二版于1821年出版(我引用的是第二版)。他的胡诌是同他所反驳的加尔涅直接衔接的。
  {卡纳尔在《政治经济学原理》中下定义说:“财富是多余劳动的积累。”[73]如果他说,财富是超过工人维持他作为工人的生活而多余下来的劳动,那末这个定义就对了。}
  加尼耳先生的出发点是这样一个基本的论点:商品是资产阶级财富的元素,也就是说,为了生产财富,劳动必须生产商品,必须出卖它自己或自己的产品。加尼耳说:
  “在现代文明状态下,劳动只有通过交换才能为我们认识。”(同上,第1卷第79页)“没有交换,劳动就不能生产任何财富。”(第81页)
  加尼耳先生从这里一下子就跳到重商主义体系上去了。因为没有交换,劳动就不会创造资产阶级财富,所以“财富完全是来源于商业”(第84页)。或者象他在后面所说的:
  “只有交换或商业才使物具有价值。”(第98页)这个“价值和财富等同的原则……是关于一般劳动的生产性的学说的基础”。(同上,第93页)
  加尼耳自己解释说:
  [359]“商业主义”——他把它叫做货币主义的纯粹“变态”——“从劳动的交换价值中引出私人的和公共的财富,不管这种价值是否固定在耐久的和不变的物质对象上。”(第95页)
  由此可见,就象加尔涅回到重农主义体系的见解上去一样,加尼耳回到重商主义体系的见解上去了。因此,他的毫无用处的废话,对于说明重商主义体系及其“剩余价值”观点的特征,却是非常有用的,特别是因为他提出这些观点来反对斯密、李嘉图等等。
  财富是交换价值;因此,凡是生产交换价值或本身具有交换价值的劳动,都生产财富。表明加尼耳看问题比别的重商主义者略深一些的唯一的说法,就是“一般劳动”这个术语。个人的劳动,或者更确切地说,个人劳动的产品,必须采取一般劳动的形式。只有这样,劳动的产品才变成交换价值,变成货币。实际上,加尼耳回到财富就是货币这个观点上去了;不过在加尼耳看来,财富不仅是金银,而且是商品本身,因为商品就是货币。加尼耳说:
  “商业主义,或者说,一般劳动的价值的交换。”(第98页)
  后一说法是荒谬的。产品所以是价值,因为它是一般劳动的存在,是这种劳动的化身,而不是“一般劳动的价值”,否则就等于说价值的价值了。但是假定商品已经被确认为价值,如果愿意,还可以假定它甚至已经具有货币形式,已经完成自己的形态变化。现在商品是交换价值。但是这个商品的价值量有多大呢?一切商品都是交换价值,它们在这方面彼此没有区别。但是什么东西决定这个商品的交换价值呢?这里加尼耳停留在最表面的现象上。商品A如果同大量的商品B、C、D等等相交换,它就是大的交换价值。
  加尼耳反对李嘉图和大多数政治经济学家时说,虽然他们的体系和一切资产阶级的体系一样,以交换价值为基础,可是他们在考察劳动时,却把交换置之不顾;这个意见是完全正确的。但是,他们所以这样做,唯一的原因在于,他们认为产品的商品形式是不言而喻的事情,因此他们只考察价值量。在交换中,个人的产品所以表现为一般劳动的产品,仅仅是因为它们表现为货币。而这种相对性的根源已经在于:它们必须表现为一般劳动的存在,并且只有作为相对的、仅仅在量上不同的社会劳动的表现,才能归结为这种存在。不过,交换本身不会使它们具有价值量。在交换中,它们表现为一般社会劳动,而它们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这样表现,要看它们本身能在多大程度上表现为社会劳动,也就是说,要看它们能够交换的商品的数量,因而要看市场的规模、贸易的规模,要看它们借以表现为交换价值的商品系列。例如,如果只有四个不同的生产部门,那末,这四个生产者中的每一个人都会有很大一部分产品是为自己生产。如果有几千个生产部门,那末,每一个人就可以把他的全部产品都当作商品来生产。他的全部产品都可以加入交换。
  但是,加尼耳同重商学派一道认为,价值量本身是交换的产物,其实,产品通过交换得到的只不过是价值形式或商品形式。
  “交换使具有价值;没有交换,物就没有价值。”(第102页)
  如果这是说,,使用价值,只有作为社会劳动的相对表现,才变成价值,才获得这种形式,那是同义反复。如果这是说,它们通过交换,比没有交换前取得更大的价值,那显然是胡说,因为交换要提高商品A的价值量,就只有降低商品B的价值量。它使商品A的价值比交换前增加多少,它也就使商品B的价值减少多少。因此,A+B无论在交换前还是在交换后都具有同样的价值
  “最有用的产品可能没有价值,如果交换不使它们具有价值……”
  (首先,如果这些物是“产品”,那末它们一开始就是劳动的产品,而不象空气等等那样是一般的自然赐予。如果它们是“最有用的”,那末它们就是最高意义上的使用价值,是所有的人都需要的使用价值。如果交换使它们具有价值,那末,这只有在每个人都为自己生产这些东西的条件下才是可能的;但这同[360]它们是为交换而生产出来的这个前提相矛盾;因此,整个前提就是荒谬的。)
  ……“而最无用的产品可能有很大的价值,如果交换对它们有利。”(第104页)
  在加尼耳先生看来,“交换”是一个神秘人物。如果“最无用的产品”没有一点用处,如果它们没有任何使用价值,谁还会购买它们呢?可见,对于买者来说,它们无论如何必须有某种“有用性”,哪怕只是想象的“有用性”。如果买者不是傻子,他又何必要为它们支付较高的价钱呢?可见,造成它们昂贵的原因,无论如何不会是它们的“无用性”。也许是它们的“稀有性”吧?可是加尼耳把它们叫做“最无用的产品”。既然它们是产品,那末,为什么它们有大的“交换价值”,人们却不以更大的规模生产它们呢?如果说前面那个用许多货币去购买对他本人既没有实际的使用价值,又没有想象的使用价值的东西的买者,是傻子;那末这里,生产交换价值小的有用品,而不生产交换价值大的无用品的卖者,也是傻子。由此看来,如果它们的使用价值很小(假定使用价值由人们的自然需要决定),但交换价值很大,那末,这必定不是由交换先生的情况造成的,而是由产品本身的情况造成的。可见,产品的高的交换价值并不是交换的产物,它不过是在交换中表现出来而已
  “物的已交换价值[Valeur échangée],而不是物的可交换价值[Valeur échangeable],构成真正价值,即和财富等同的那种真正价值。”(同上,第104页)
  但是,可交换价值是一种物同它所能交换的另一种物的比例。{这里有正确的一点作为基础:商品之所以不得不转化为货币,是由于商品必须作为可交换价值,作为交换价值进入交换,而商品之所以是交换价值,只是交换的结果。}相反,A的已交换价值是一定量的产品B、C、D等等。因此,这已经不是价值(按照加尼耳先生的说法),而是“没有交换的物”。B、C、D等等在同A交换以前都不是“价值”。A变成价值是由于这些非价值取代了它的位置(作为已交换价值)。于是,由于单纯的换位,这些“物”突然变成价值,而在换位以后,它们就退出交换,处于和以前一样的状况。
  “可见,既不是物的实际效用,也不是物的内在价值,使物成为财富;是交换确定和决定它们的价值,就是这种价值使它们成为和财富等同的东西。”(同上,第105页)
  交换先生确定和决定的或者是某种已经存在的东西,或者是某种不存在的东西。如果是交换首先创造物的价值,那末,交换本身一停止,这个价值,这个交换的产物,也就会消失。因此,它创造什么,它也就消灭什么。我用A同B+C+D相交换。A就在这个交换行为中得到价值。这个行为一结束,B+C+D就站在A方面,A则站在B+C+D方面。它们各站一方,都站在交换(只不过换位)先生的范围以外。B+C+D现在是“物”,但不是价值。A也是这样。或者,交换就是名副其实地“确定和决定”,就象测力计确定和决定我们的肌肉力,而不是创造我们的肌肉力一样。但如果是这样,价值就不是由交换创造的了。
  “对于个人和对于各国人民来说,事实上只有在下面的情况下才会有财富:每人为大家劳动
  (就是说,每人的劳动表现为一般社会劳动。如果不这样解释,这句话就是荒谬的;因为要是撇开这种一般社会劳动形式,那就应该说,制铁业者不是为大家劳动,而只是为铁的消费者劳动),
  大家为每人劳动”
  (如果这里谈的是使用价值,那又是荒谬的;因为大家的产品全都是特殊的产品,每人需要的也只是某种特殊的产品;因此,这里的意思又只能是:每种特殊的产品都采取为每人而存在的形式,而它以这样的形式存在,并不是由于它作为特殊的产品和“每人”的产品不同,而只是由于它和这些产品等同;我们在这里看到的,又是在商品生产基础上表现出来的那种社会劳动形式)。(同上,第108页)
  [361]加尼耳从这个规定——交换价值是孤立的个人的劳动作为一般社会劳动的表现,又滚到最粗俗的看法上去了:交换价值是商品A同商品B、C、D等等相交换的比例,如果用许多B、C、D来交换A,那末商品A的交换价值就大;但在这种情况下,也就是用少量的A来交换B、C、D。财富由交换价值构成。交换价值是产品相互交换的比例。这样,全部产品的总和也就没有任何交换价值了,因为这个总和不同任何东西交换。因此,财富由交换价值构成的社会,也就没有任何财富了。由此不仅可以得出加尼耳本人所做的结论:“由劳动的交换价值构成的国民财富”(第108页)按其交换价值来说,永远不会增加,也不会减少(因此,也就没有任何剩余价值);而且还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这个财富根本没有交换价值,从而不是财富,因为财富只由交换价值构成。
  “如果谷物极为丰裕,因而谷物价值下降,那末土地耕种者的财富就会减少,因为现在他们只有较少的交换价值可以用来获取生活上必需的、有用的或喜爱的物品;不过,土地耕种者亏损多少,谷物消费者就恰好得利多少;一些人的亏损为另一些人的得利所补偿,总财富不会有任何变化。”(第108—109页)
  对不起!谷物消费者消费的是谷物,而不是谷物的交换价值。他们是在食物上,而不是在交换价值上变得更富了。他们用自己少量的产品交换谷物,而这些产品,由于同它们所交换的谷物比起来数量较少,所以具有高的交换价值。土地耕种者现在得到了高的交换价值,而消费者得到了具有较低交换价值的许多谷物,因而现在消费者是穷人,土地耕种者是富人。
  其次,总和(交换价值的社会总和)愈变为交换价值的总和,就愈丧失它作为交换价值的性质。A、B、C、D、E、F只有互相交换,才有交换价值。一旦它们已经交换,它们对于它们的消费者,买者来说,就都是产品了。它们经过转手,就不再是交换价值了。这样一来,“由交换价值构成的”社会财富也就消失了。商品A的价值是相对的;这个价值是A对B、C等等的交换比例。A+B具有较少的交换价值,因为它们的交换价值只不过是它们对C、D、E、F的比例。而A、B、C、D、E、F的总和根本没有任何交换价值,因为这个总和不表示任何比例。商品的总和不同别的商品交换。因此,由交换价值构成的社会财富没有任何交换价值,因而也不是财富。
  “由此可见,一国要靠国内贸易来致富是困难的,也许是不可能的。进行对外贸易的各国人民的情况就有所不同了。”(同上,第109页)
  这是老重商主义。据说价值就在于,我得到的不单单是等价,而是多于等价。可是加尼耳同时又认为根本没有等价,因为等价的前提是:商品A的价值和商品B的价值,不是由A对B的比例或B对A的比例决定,而是由一个第三者决定,在这个第三者身上,A和B是等同的。如果没有等价,也就没有超过等价的余额。我用铁换得的金比用金换得的铁少。现在我有较多的铁,我又用这些铁换得较少的金。因而,如果说起初由于较少的金等于较多的铁,我得利了,那末,现在因为较多的铁等于较少的金,我同样亏损了。

※     ※     ※

  “任何劳动,不管其性质如何,只要它具有交换价值,就是生产劳动,就是生产财富的劳动。”(同上,第119页)“交换既不考虑产品的量,也不考虑产品的物质性,也不考虑产品的耐久性。”(同上,第121页)“所有的〈劳动〉从它们生产出它们本身已经与之交换的总额这一点来说,同样都是生产的。”(第121—122页)
  起先,说这些劳动同样都是生产的,是从它们补偿上述总额,即补偿支付它们的价格(它们工资的价值)这一点来说的。但是,加尼耳马上又进一步。他宣称,非物质劳动生产出它本身与之交换的物质产品,以致看起来象是物质劳动生产出非物质劳动的产品。
  [362]“一个是制造柜子的工人,用这个柜子换得1舍费耳谷物,另一个是流浪音乐家,用他的劳动也换得1舍费耳谷物;这两个人的劳动没有任何区别。在这两种情况下都是生产出了1舍费耳谷物,在一种情况下,生产出1舍费耳谷物是为了支付柜子,在另一种情况下,生产出1舍费耳谷物是为了支付流浪音乐家提供的娱乐。诚然,木匠把1舍费耳谷物消费以后,留下一个柜子,而音乐家把1舍费耳谷物消费以后,什么也没有留下。可是,有多少被认为是生产劳动的劳动都是这样的情况啊!……判断一种劳动是生产的还是不生产的,不能根据消费以后究竟留下什么,而应当根据交换或根据这种劳动所引起的生产。因为音乐家的劳动同木匠的劳动一样,都是生产1舍费耳谷物的原因,所以他们两人劳动的生产性同样由1舍费耳谷物来衡量,虽然一个人的劳动在干完以后不固定、不物化在某种耐久的对象上,而另一个人的劳动则固定、物化在某种耐久的对象上。”(同上,第122—123页)
  “亚·斯密想减少从事无用劳动的劳动者人数,以便增加从事有用劳动的劳动者人数;但是持这种观点的人没有看到,如果这种愿望能够实现,那就不可能有任何财富了,因为生产者将会缺乏消费者,而没有消费掉的剩余物也就不会再生产出来。生产阶级把自己劳动的产品供给那些不创造物质产品的阶级并不是无代价的。”
  (可见,在这里他自己还是把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和不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区分开来了。)
  “生产阶级把自己的产品供给他们,从他们那里换得方便、娱乐、享受,而为了能够把自己的产品供给他们,生产阶级就不得不生产这些产品。如果劳动的物质产品不用来支付那些不创造物质产品的劳动,那它们就找不到消费者,它们的再生产就要停止。因此,生产娱乐的劳动,也象那种被认为是最生产的劳动一样有效地参加生产。”(同上,第123—124页)
  “他们〈各国人民〉所追求的方便、娱乐或享受,几乎总是跟在必须用来支付它们的产品后面,而不是走在这些产品前面。”(同上,第125页)
  (可见,它们看来与其说是“必须用来支付它们的”那些产品的原因,不如说是那些产品的结果。)
  “如果生产阶级不需要为娱乐、奢侈或豪华服务的劳动〈可见,在这里加尼耳本人也做了这样的区分〉,而又不得不支付这种劳动,并把自己的需求削减相应的数额,那末情况就不同了。在这种情况下,这样的被迫支付就不会引起产品量的增加。”(第125页)“除了这种情况之外……任何劳动都必然是生产的,并在不同程度上有助于整个财富的形成和增长,因为任何劳动都必然会引起用以支付它的那些产品的生产。”(同上,第126页)
  {可见,按照这种说法,“各种非生产劳动”所以是生产的,既不是因为它们有所值,就是说,不是由于它们的交换价值;也不是因为它们生产某种娱乐,就是说,不是由于它们的使用价值;而是因为它们生产生产劳动。}
  {如果按照亚·斯密的说法,直接同资本交换的劳动是生产的,那末,同劳动交换的资本,除了它的形式之外,它的物质组成部分也应加以考虑。这个资本归结为必要的生存资料,因而大部分归结为商品,归结为物质品。工人不得不从这种工资中支付给国家和教会的东西,则是为支付那强加于他的服务而作的一种扣除;工人支出在教育上的东西是微不足道的;凡是工人有这种支出的时候,这种支出都是生产的,因为教育会生产劳动能力;工人在医生、律师、牧师的服务上支出,算是他倒霉;还有一些别的非生产劳动或服务也花费工人的工资,不过那是很少的,特别是因为同消费有关的工作(做饭,打扫房屋,甚至在大部分情况下各种各样的修理工作)都是工人自己干的。}
  加尼耳的下面这段话是最典型的:
  “如果交换使仆人的劳动具有1000法郎的价值,而使土地耕种者或工业工人的劳动只具有500法郎的价值,那末由此就应该得出结论说,仆人的劳动对于财富生产的贡献,比土地耕种者或工业工人的劳动大一倍;只要仆人的劳动得到的物质产品报酬比土地耕种者或工业工人的劳动得到的大一倍,就不可能是另外的情况。怎么能够说财富是来源于交换价值最少、因而得到的报酬最低的劳动呢!”(同上,第293—294页)
  [363]如果工业工人或农业工人的工资等于500法郎,他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利润和地租)等于40%,那末这种工人的“纯产品”就等于200法郎,必须有5个这种工人的劳动才能生产出仆人的1000法郎工资。如果交换先生一年中不愿购买仆人,而愿意用1万法郎去购买一个姘妇,那就需要50个这种生产工人的“纯产品”了。既然姘妇的非生产劳动给她带来的交换价值即报酬,比生产工人的工资大19倍,那末,按照加尼耳的看法,这个女人对于“财富生产”的贡献就大19倍,而且一国向仆人和姘妇支付的东西愈多,它生产的财富也就愈多。加尼耳先生忘记了,只有工业劳动和农业劳动的生产性,总之,只有生产工人创造的、但没有被支付过代价的那个余额,才提供支付非生产劳动者的基金。但加尼耳是这样计算的:1000法郎工资加上它的以仆人或姘妇的劳动形式存在的等价,一共是2000法郎。而实际上,仆人和姘妇的价值,即他们的生产费用,完全取决于生产工人的“纯产品”。甚至仆人和姘妇作为特殊的一类人存在本身,也取决于这种“纯产品”。他们的价格和他们的价值之间极少共同之处。
  即使假定,仆人的价值(生产费用)比生产工人的价值或生产费用大一倍。那也应当看到,工人的生产率(象机器的生产率一样)和他的价值是完全不同的东西,它们两者甚至是成反比的。机器所费的价值,对于它的生产率始终是一个负数。
  “有人徒劳地反驳说:如果仆人的劳动,也象土地耕种者的劳动和工业工人的劳动一样,是生产的,那我们就不明白,为什么不能把一国的一般积蓄拿来养活仆人,这样不但不会把这些积蓄浪费掉,而且还会不断地增加它们的价值。这种反驳之所以看来好象是正确的,只不过因为它假设任何劳动的生产性都是它参与物质品生产的结果,物质生产创造财富,生产和财富完全是等同的东西。他们忘记了,任何产品的生产都只是由于这些产品被消费,才成为财富[注:{因此,这个家伙在下一页上说:“任何劳动生产财富,都同自己的由供求决定的交换价值成比例〈这样一来,劳动生产财富,不是同它生产多少交换价值成比例,而是同它本身的交换价值是多少成比例,也就是说,不是同它生产多少成比例,而是同它值多少成比例〉,而且只有把劳动的价值使劳动有权从产品总额中取得的那些产品节约下来不消费,劳动的价值才会有助于资本的积累。”}]并且是交换决定生产究竟在什么程度上有助于财富的形成。如果我们记住:在任何国家,各种劳动都直接或间接有助于整个生产;交换既然确定每种劳动的价值,也就决定每种劳动参加生产的份额;产品的消费实现着交换使它具有的价值;生产同消费相比出现的剩余或不足,决定着各国人民富裕或贫穷的程度;——那末,我们就会明白,孤立地看每种劳动,根据它参加物质生产的程度来衡量它的效果性和生产性,而不考虑[364]这种劳动的消费,该是多么不彻底。只有消费才使劳动具有价值,没有这种价值,财富就不能存在。”(同上,第294—295页)
  这个家伙,一方面认为财富取决于生产超过消费的余额,另一方面又认为只有消费才使劳动具有价值。而且,根据这种看法,一个消费1000法郎的仆人对于创造价值的贡献,比消费500法郎的农民大一倍。
  加尼耳一方面承认这种非生产劳动不直接参加物质财富的形成,而斯密的主张也无非是这样;另一方面,他又力图证明,这些非生产劳动,同他自己承认的不创造物质财富相反,是创造物质财富的。
  在所有这些反驳亚·斯密的人那里,我们一方面看到他们对物质生产采取高傲态度,另一方面又看到他们力图为非物质生产——甚至根本不是生产,如象仆役的劳动——辩护,把它冒充物质生产。无论“纯收入”的所有者把这种收入花在仆役身上,花在姘妇身上,还是花在油炸馅饼上,那是完全无关紧要的。但是认为为了不使产品的价值去见鬼,余额就必须由仆人来消费,而不能由生产工人本人来消费,这种想法是可笑的。马尔萨斯也就是这样宣扬非生产的消费者存在的必要——一旦余额掌握在“有闲者”手里,实际上也就有这种必要。[364]

[(9)加尼耳和李嘉图论“纯收入”。加尼耳主张减少生产人口;
李嘉图主张资本积累和提高生产力]


  [364]加尼耳断言,他在他的《政治经济学理论》一书(我不知道这本书)中提出了一个理论,这个理论在他之后被李嘉图复制了。[74]这个理论就是:财富不取决于总产品,而取决于纯产品,即取决于利润和地租的高低。(这决不是加尼耳的发现;但他表述这一点的方式确实有独特之处。)
  剩余价值表现在(实际存在于)剩余产品中,表现在产品超过仅仅补偿产品原有要素、因而加入产品生产费用的那部分产品(如果把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合起来计算,这部分产品就等于预付在生产中的资本)的余额中。资本主义生产的目的是剩余价值,而不是产品。工人的必要劳动时间——以及产品中用来支付这个时间的等价物——只有在提供剩余劳动的情况下,才是必要的。否则,这个时间对于资本家就是非生产的
  剩余价值等于剩余价值率m/v乘同时使用的工作日数或所使用的工人人数n。因而,M=m/v×n。这样,就有两种方法可以使这个剩余价值增加或减少。例如,[m/v/2]×n等于2m/v×n,即2M。这里M增加了[365]1倍,因为剩余价值率增加了1倍,[m/v/2]就是2m/v,而这比m/v大1倍。另一方面,m/v×2n也同样等于2mn/v,因而也是2M。可变资本V等于1工作日的价格乘所使用的工人人数。如果雇用800工人,每个工人花费1镑,那末,V=800镑,即1镑×800,这里n=800。如果剩余价值是160,那末,剩余价值率=160/1镑×800=160/800=16/80=1/5=20%。但剩余价值本身是[160/1镑×800]×800,即[M镑/1镑×n]×n。
  如果工作日的长度已定,这个剩余价值就只有靠提高生产率才能增加;如果生产率已定,这个剩余价值就只有靠延长劳动时间才能增加。
  但是,这里重要的是:2M=[m/v/2]×n,和2M=(m/v)×2n。如果工人人数减少一半(不是2n而是n),而工人每日的剩余劳动比以前增加一倍,剩余价值(它的总额)就仍然不变。在这样的假设下,有两个东西不变:第一,生产出来的产品总量不变;第二,剩余产品或“纯产品”的总量不变。但发生变化的是:第一,可变资本额或花在工资上的那部分流动资本减少了一半。由原料构成的那部分不变资本也不变,因为虽然工人人数少了一半,但加工的原料数量照旧。相反,由固定资本构成的那部分增加了。
  如果原来花在工资上的资本为300镑(1个工人1镑),那末现在是150镑。原来花在原料上的资本是310镑,现在仍然是310镑。假定机器的价值比资本的其余部分大3倍,那末现在,它就是1600镑。[75]这样,如果机器在10年内磨损完,那末,每年加入产品的机器价值就是160镑。假定原来每年花在生产工具上的资本是40镑,即只是现在的1/4。
  在这种条件下,得出如下的计算:

             旧资本     新资本
  机器…………………………40       160
  原料…………………………310      310
  工资…………………………300      150
  共计…………………………650      620
  剩余价值……………………150,即50%   150,即100%
  利润率………………………[23+(1/13)]%   [24+(6/31)]%
  全部产品……………………800      770

  在这种情况下,利润率提高了,因为总资本减少了:花在工资上的资本减少了150,而固定资本价值额只增加了120,即总共比原来少花了30镑。
  如果把剩下的30镑也按照同样的方式花掉,即把这个数额的31/62(或1/2)花在原料上,16/62花在机器上,15/62花在工资上,那就得出:

  机器………………………………7镑14先令6便士
  原料………………………………15镑
  工资………………………………7镑5先令6便士
  剩余价值…………………………7镑5先令6便士
  因而,合计起来是:
          新资本:
  机器……………………………167镑14先令6便士
  原料……………………………325镑
  工资……………………………157镑5先令6便士
  剩余价值………………………157镑5先令6便士
  利润率…………………………[24+(6/31)]%

  所花费的资本总额是650镑,和以前一样。全部产品是807镑5先令6便士。
  产品的总价值增加了,所花费的资本总价值仍然不变;这里,不仅全部产品的价值增加了,而且全部产品的数量也增加了,因为比原来多15镑的原料转化成了产品。
  [366]在加尼耳的书中我们读到:
  “当一国没有机器的帮助,它的劳动只靠手的力量进行时,劳动阶级几乎把自己的全部产品都消费掉。随着工业取得成就,随着工业由于分工、工人熟练和机器的发明而日臻完善,生产费用就减少,换句话说,需要较少的工人就获得较多的产品。”(同上[《论政治经济学的各种体系》1821年第2版],第1卷第211—212页)
  这就是说,随着劳动的生产能力愈来愈大,用于工资的生产费用就减少。同产品相比,工人人数就减少;因而在该产品中他们吃掉的部分就更小。
  如果没有机器,一个工人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需要10小时,而有了机器只需要6小时;那末,在前一种场合,他(在工作日为12小时的情况下)为自己劳动10小时,为资本家劳动2小时,资本家从12小时劳动的全部产品中获得1/6。在前一种场合,10个工人为自己劳动100小时(为10个工人生产产品),为资本家劳动20小时。资本家从120单位的价值中获得1/6,即20单位。在后一种场合,5个工人为自己劳动30小时(为5个工人生产产品),为资本家劳动30小时。现在资本家从60小时中获得30小时即1/2,比以前多2倍。剩余价值量也增加了,从20增加到30,即增加1/3。60日(我在其中占有1/2)所提供的剩余价值,比120日(我在其中占有1/6)所提供的剩余价值,多1/3。
  其次,资本家获得的总产品的一半,在数量上也比他以前获得的多了。因为现在6小时提供的产品同以前10小时提供的一样多;就是说,1小时提供以前的10/6,或1+(4/6)=1+(2/3)。因此,现在30剩余小时所表现的产品量,就是以前30(1+2/3)=30+60/3=50小时所表现的产品量。6小时提供的产品同以前10小时提供的一样多;因此,30(或5×6)小时提供的产品,同以前5×10小时提供的一样多。
  因此,资本家的剩余价值增加了,他的剩余产品(如果他自己以实物形式消费这种产品,或者就他以实物形式消费的那部分产品来说)也增加了。即使总产品量不增加,剩余价值也可能增加。事实上,剩余价值的增加意味着:工人能在比以前少的时间内,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因此,工人所消费的商品的价值就减少,就代表较少的劳动时间;这样,一定的价值,例如等于6小时,就代表比以前多的使用价值。工人得到的产品量同以前一样,但这个量是总产品的较小部分,这个量的价值则表现工作日产品的较小部分。在产品既不直接加入也不间接加入工人消费品生产的那些生产部门,由于生产率的增减不会改变必要劳动同剩余劳动的比例,生产力的任何增长都不能产生这样的结果,——尽管如此,对这些生产部门来说,结果也会是一样的,不过这种结果不是由它们本身的生产率的变化引起。它们产品的相对价值的提高(如果它们的生产率保持不变)同别的商品的相对价值的降低恰成同一比例;因此,这些产品的相应的较小部分,或者说,物化在这些产品中的、工人所花费的劳动时间的较小部分,就会给工人提供同以前一样多的生活资料。就是说,在这些部门剩余价值的提高,也会完全象在其他部门一样。
  但5个被解雇的工人将怎样呢?人们会说,有一笔资本也游离出来了,这就是原先用来支付那5个被解雇工人的资本(被解雇的工人每天劳动12小时,各自得到10小时报酬),即游离出来了50小时的资本;用这笔资本以前能够支付5个工人,而现在工资降低到6小时,就可以支付50/6即8+(1/3)工作日。这样看来,用游离出来的50劳动小时的资本,现在能够雇用的工人人数,多于被解雇的工人人数。
  但是,并不是全部50劳动小时的资本都游离出来。因为,即使假定材料也是按它现在在同一劳动时间内多加工多少而便宜多少,就是说,即使假定这个生产部门的生产力有了同样的增长,毕竟还要留下一笔费用来购买新机器。假定新机器正好值50劳动小时;那末,生产新机器所能使用的人数,决不会同被解雇的人数一样多。这50劳动小时原来是完全花在工资上的,是用来雇5个工人的。而等于50劳动小时的机器价值中,则包括利润和工资,包括有酬劳动时间和无酬劳动时间。此外,机器的价值中还包括不变资本。而且,被雇来制造新机器的那些机器制造工人(人数比被解雇的工人少),也并不就是那些被解雇的[367]工人。机器制造业对工人的需求的增加,最多只能影响到后来一批工人的分配,即让刚开始劳动的那一代工人比上一代工人更大量地进到这个部门中来。这对被解雇的工人不会发生影响。除此之外,对机器制造工人的年需求的增加,也决不会和投在机器上的新资本相等。例如,机器可以使用10年。这就是说,由机器造成的经常需求,每年只等于机器中包含的工资的1/10。除这1/10之外,还要加上10年内的修理劳动和煤炭、机油、各种辅助材料的日常消费;这一切加在一起,也许又占2/10。
  {如果游离出来的资本等于60小时,那末,这60小时现在就代表10小时剩余劳动和仅仅50小时的必要劳动。因此,这60小时以前都花在工资上,用来雇6个工人,而现在就只雇5个工人了。}
  {在某一单个生产部门,由于采用机器等等使生产力增长从而引起劳动和资本的转移,总是在以后才能发生。这就是说,增加的人数,即新涌现的一批工人,将以另外的方式分配;这批人也许是被抛上街头的工人的子女,但不是他们自己。他们自己长时期靠旧职业糊口,在最不利的条件下干活,因为他们的必要劳动时间大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他们或者成为赤贫者,或者在使用比较低级的劳动的部门中找到工作。}
  {赤贫者也象资本家(食利者)一样,靠国家的收入过活,不加入产品的生产费用。因此,照加尼耳先生看来,这种人和监狱中养活的犯人完全一样,是交换价值的代表。有很大一部分“非生产劳动者”——领干薪的挂名官员等等,不过是高贵的赤贫者。}
  {假定劳动生产率大大提高,以前是2/3人口直接参加物质生产,现在只要1/3人口参加就行了。以前是2/3人口为3/3人口提供生活资料;现在是1/3人口为3/3人口提供生活资料。以前“纯收入”(和劳动者的收入不同)是1/3;现在是2/3。现在国民——撇开[阶级]对立不谈——应该用在直接生产上的时间,不再是以前的2/3,而是1/3。如果平均分配,所有的人就都会有更多的(即2/3的)非生产劳动时间和余暇。但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一切看来都是对抗的,而事实上也是这样。我们的假定并不意味着人口始终是停滞的。因为3/3在增长,1/3也会增长,所以按照数量来说,从事生产劳动的人数可能不断增加。但是相对地,按照同总人口的比例来说,他们还是比以前少50%。现在2/3的人口中一部分是利润和地租的所有者,一部分是非生产劳动者(由于竞争,非生产劳动者的报酬也差了),这些非生产劳动者帮助前者把收入吃掉,并且把服务作为等价提供给前者或者(例如政治的非生产劳动者)强加给前者。我们可以设想:除了家仆、士兵、水手、警察、下级官吏等等、姘妇、马夫、小丑和丑角之外,这些非生产劳动者一般会有比以前高的教育程度;并且,特别是报酬菲薄的艺术家、音乐家、律师、医生、学者、教师、发明家等等的人数将会增加。
  而在生产阶级本身,商业中介人的人数会增加,特别是在机器制造业、铁路修建业、采矿工业中就业的人数会增加;其次,在农业中从事畜牧业,制造化肥、矿肥等等的工人人数会增加。再其次,生产工业原料的土地耕种者同生产食物的土地耕种者相比会增加;为家畜生产饲料的人数同为人生产粮食的人数相比会增加。不变资本不断增加,从事不变资本再生产的总劳动的相对量也就不断增加。直接生产生活资料的那部分工人,虽然人数减少了,可是现在生产出来[368]的产品比以前多。他们的劳动的生产能力更大了。在个别资本中,同资本不变部分相比资本可变部分的减少,直接表现为花在工资上的那部分资本的减少,同样,从资本的总量来说,——在资本再生产时,——可变资本所占份额的减少,必定表现为所使用的工人总数中相对地有更大的部分从事生产资料的再生产,也就是说,从事机器设备(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以及建筑物)、辅助材料(煤炭、煤气、机油、传动皮带等)和充当工业品原料的植物的再生产,而不从事产品本身的再生产。农业工人的人数同工业工人的人数相比会减少。最后,从事奢侈品生产的工人人数会增加,因为收入已经提高,现在会消费更多的奢侈品。}

※     ※     ※

  {可变资本转化为收入:第一,转化为工资;第二,转化为利润。因此,如果把资本同收入对立起来理解,不变资本就表现为本来意义上的资本,表现为总产品中属于生产并加入生产费用,而不被任何个人消费的部分(役畜例外)。即使在个别场合这一部分完全是从利润和工资产生的。归根到底,这一部分决不可能只从这个源泉产生;它是劳动的产品,但它是这样一种劳动的产品,这种劳动把生产工具本身当作收入,就象野蛮人把自己的弓当作收入一样。但是,产品的这一部分一经转化为不变资本,就不再归结为工资和利润,虽然它的再生产也会提供工资和利润。产品中有一定份额属于这一部分。任何后来的产品都是这种过去劳动和现在劳动的产品。现在劳动只有把总产品的某一部分归还给生产,才能继续下去。它必须以实物形式补偿不变资本。如果劳动的生产能力变大了,那末它所补偿的就是相应的产品,而不是产品的价值,因为产品的价值已因此减少。如果劳动的生产能力变小了,那末产品的价值就会提高。在前一种情况下,总产品中需要用来补偿过去劳动的那个相应部分就减少,在后一种情况下,这个部分就增加。在前一种情况下,活劳动的生产能力变大了,在后一种情况下,活劳动的生产能力变小了。}
  {原料的改进,也是使不变资本费用降低的一个条件。例如,在同一时间内,用好棉纺纱和用次棉纺纱,纺出的数量就不可能一样,更不用说飞花等等的相对量了。种子等等的质量也具有同样的意义。}
  {联合化的例子,即工厂主自己把他原先的不变资本的一部分生产出来,或者他自己使原先作为不变资本从他的生产领域转到别的生产领域去的那些原产品具有进一步的形式(前面已经指出[注:见本册第128—129页,以及本卷第3册第20章第7节(马克思手稿第332—334页)。——编者注],这一切始终只归结为利润的积聚)。前者的例子是纺和织的联合。后者的例子是北明翰市郊的矿主,他们自己承担生产铁的全部过程,而在以前这是由不同的企业主和所有者分别承担的。}

※     ※     ※

  加尼耳接着说:
  “当分工还没有在一切部门中实行时,当构成劳动的、有手艺的人口的一切阶级还没有达到充分发展时,某些工业部门中机器的发明和应用,只会使那些被机器游离出来的资本和工人流向能够利用它们的其他劳动部门。但是十分明显,当一切劳动部门都拥有它们所必需的资本和工人时,能够缩短劳动的任何进一步的改良,任何新的机器,都必定会使劳动人口减少;而因为劳动人口的减少决不会使生产缩减,所以在此之后,社会仍然拥有的那部分产品,就会或者使资本的利润增加,或者使地租增加;因此,采用机器所造成的自然的和必然的结果,就是靠总产品过活的那些雇佣阶级人数减少,靠纯产品过活的那些阶级人数增加。”(同上,第212页)
  [369]“由工业进步必然引起的一国人口成分的变化,是现代各国人民繁荣、强大和文明的真正原因。社会下层阶级的人数愈减少,社会就愈不必为这些不幸阶级的贫困、无知、轻信和迷信所不断造成的危险担心;上层阶级的人数愈多,国家所能支配的臣民的人数也就愈多,国家也就愈强盛,开化、理智和文明也就愈能遍于整个人口。”(同上,第213页)
  {萨伊以下述方式把产品的总价值归结为收入。萨伊在他给李嘉图的《原理》(康斯坦西奥的法译本)第二十六章所加的一个注释中这样说:
  “私人的纯收入,是由他参加生产的……那个产品的价值减去他的费用构成的。但因为他的全部费用是他支付给另一些人的收入的各个部分,所以产品的总价值是用来支付各项收入的。一国的总收入是由一国的总产品构成的,也就是由各个生产者之间分配的一国全部产品的总价值构成的。”[76]
  后面这个论点如果这样表述就对了:一国的总收入是由一国的总产品中作为收入在各个生产者之间分配的那一部分构成的,也就是由全部产品中作为收入在各个生产者之间分配的那一部分的总价值构成的,换句话说,它等于扣除了全部产品中补偿每个生产部门的生产资料的那一部分之外的总产品。但是,如果这样表述,萨伊的论点也就自己把自己推翻了。
  萨伊接着说:
  “这个价值经过一系列的交换行为之后,可能在它产生的一年内就被完全消费掉,但它仍然是一国的收入,就象一个私人拥有年收入2万法郎,即使他在一年内把这些收入全部吃掉,他也仍然拥有2万法郎的年收入一样。他的收入不是单单由他的节约构成的。”
  他的收入从来不由他的节约构成,虽然这种节约始终由他的收入构成。为了证明一个国家在一年内既可以吃掉自己的资本,又可以吃掉自己的收入,萨伊就拿一个国家和一个不动用自己的资本而在一年内只消费自己收入的私人作比较。如果这个私人在一年内既吃掉自己的资本20万法郎,又吃掉自己的收入2万法郎,那末,下一年他就没有什么东西可吃了。如果一国的全部资本,从而一国产品的全部总价值,都分解为各项收入,那末萨伊就对了。私人吃掉自己的2万法郎收入。他所没有吃掉的他的20万法郎资本,由其他私人的收入构成,其中每人都吃掉自己的部分,结果到年终这全部资本就会被吃光。萨伊也许会反驳说:难道这个资本不会在它被消费的同时再生产出来,这样不是就得到补偿了吗?但是,这个私人所以每年能够再生产出自己的2万法郎收入,正是因为他不吃掉自己的20万法郎资本。如果别人把这笔资本消费掉,他们也就没有资本来再生产收入了。}
  加尼耳说:“只有纯产品和消费纯产品的人,才构成它的〈国家的〉财富和力量,对它的繁荣、荣誉和强大做出贡献。”(同上,第218页)
  接着,加尼耳引证萨伊给李嘉图《原理》(康斯坦西奥的译本)第二十六章所加的注释。李嘉图在这里说,如果一国有1200万居民,那末,500万生产工人为1200万人劳动,比700万生产工人为1200万人劳动,对一国的财富更为有利。在前一种情况下,“纯产品”由700万非生产人口赖以生活的剩余产品构成,在后一种情况下,“纯产品”由500万人赖以生活的剩余产品构成。关于这一点,萨伊指出:
  “这使我们清楚地想起十八世纪经济学家[22]的学说,他们认为,制造业对于国家的财富毫无贡献,因为雇佣阶级生产多少价值,就消费[370]多少价值,不会为他们的〈经济学家的〉著名的纯产品增添任何东西。”
  关于这一点,加尼耳指出(第219—220页):
  “经济学家认为,工业阶级生产多少价值就消费多少价值,李嘉图先生认为,工人的工资不能计算在国家的收入中,很难发现经济学家的看法和李嘉图的理论之间的联系。”
  加尼耳在这里也没有抓住问题的实质。经济学家的错误在于,他们把工业劳动者只看作“雇佣阶级”。这是他们和李嘉图不同之处。其次,他们的错误是,认为“雇佣阶级”所生产的只是他们所消费的。和他们相反,李嘉图正确地指出,“纯产品”正是由雇佣工人生产的,而所以会生产纯产品,恰恰是因为他们的消费(即他们的工资)不等于他们的全部劳动时间,只等于他们为生产自己的工资所花的劳动时间;换句话说,因为他们从自己的产品中得到的,只是和他们的必要消费相等的部分,即从他们自己的产品中得到的,只是他们本身的必要消费的等价。经济学家认为,整个工业阶级(业主和工人)都处于他们所说的这种情况。在他们看来,只有地租才是生产出来的产品超过工资的余额。因此他们认为,地租是唯一的财富。而李嘉图说,利润和地租构成这个余额,因而也构成唯一的财富,因此,他尽管同重农学派有分歧,但仍赞同他们的这种见解:只有“纯产品”,即体现剩余价值的那个产品,才构成一国的财富(虽然李嘉图比重农学派更清楚地理解这种剩余价值的性质)。而且他还认为,只有作为超过工资的余额的那部分收入才是财富。他和经济学家不同之处,不是对“纯产品”的解释,而是对工资的解释,经济学家错误地把利润也归入工资的范畴。
  萨伊接着反驳李嘉图说:
  “700万完全就业的工人比500万人会有更大的节约。”
  针对这一点,加尼耳正确地指出:
  “这就是认为,从工资中节约比通过停止支付工资来节约可取”……“说什么给不生产任何纯产品的工人支付4亿法郎工资,只是为了使他们得到从自己的工资中节约的机会和手段,这真是太荒谬了。”(同上,第221页)
  “随着文明的每一进步,劳动变得比较不繁重,而它的生产能力变大了;注定要从事生产和消费的各阶级的人数在减少,而管理劳动,安抚(!)、宽慰(!)和开导全体居民的各阶级的人数在增加,而且愈来愈多,他们占有因劳动费用减少、商品丰富和消费品价格低廉而产生的全部利益。人类沿着这个方向正在升入……由于社会下层阶级的人数不断减少和上层阶级的人数不断增加的这种趋势……市民社会会变得更幸福、更强大”等等。(同上,第224页)“如果……在业工人人数是700万,那末他们的工资就是14亿法郎;但如果这14亿法郎……不能比500万工人得到的10亿法郎提供更多的纯产品,那末真正的节约,就在于停止向那些不提供任何纯产品的200万工人支付4亿法郎工资,而决不在于这200万工人能够从自己的4亿法郎工资中节约。”(第221页)
  李嘉图在第二十六章中指出:
  “亚当·斯密经常夸大一个国家从大量总收入中得到的利益,而不是从大量纯收入中得到的利益……如果一个国家无论使用多少劳动量,它的纯地租和纯利润加在一起始终是那么多,那末,使用大量生产劳动对于该国又有什么好处呢?……一个国家无论是使用500万还是700万生产工人[371]来生产其余500万人赖以生活的纯收入……纯收入仍然是500万人的食物和衣着。使用更多的人既不能使我们的陆海军增加一名士兵,也不能使赋税多收一个基尼。”(同上,第215页)[77]
  这使我们想起了古日耳曼人,他们轮换着由一部分居民去打仗,另一部分居民种地。需要留下来种地的人愈少,能够去打仗的人就愈多。如果以前种地需要500人,现在需要1000人,那末,人口即使增加1/3,例如从1000人增加到1500人,对这些日耳曼人也毫无好处。他们所能拥有的军队人数仍然只有500人。相反,如果他们的劳动生产力增长了,耕地只需要250人就够了,那末,在1000人中就有750人可以去打仗,而在劳动生产率减低时,1500人中也只有500人可以去打仗。
  这里首先应当指出,李嘉图所说的“纯收入”或“纯产品”,并不是指全部产品中超过必须作为生产资料(原料或工具)归还给生产的那一部分的余额。相反,他赞同把总产品归结为总收入的这种错误见解。他所说的“纯产品”或“纯收入”,是指剩余价值,指总收入中超过由工资即由工人收入构成的那一部分的余额。而这种工人收入等于可变资本,等于流动资本中由工人不断消费和不断再生产出来的那一部分,即工人的产品中由工人本身消费的部分。
  既然李嘉图并不认为资本家是完全无用的人,就是说,既然他把资本家本人也看作生产当事人,因而把他们的一部分利润归结为工资,那末,他必定把他们的一部分收入从“纯收入”中扣除,并且宣布,所有这些人,只有当他们的工资在他们的利润中构成尽量小的部分时,才会促进财富的增加。但无论如何,这些人作为生产当事人,他们的时间至少有一部分是生产本身不可分割的部分。在他们的时间属于生产的情况下,他们不可能被用于社会或国家的其他目的。他们除了从事生产领导者的业务以外剩下的空闲时间愈多,他们的利润就愈不取决于他们的工资。和他们相反,那些只靠利息过活的资本家,还有那些靠地租过活的人,却完全可能被用于社会和国家的目的,而且他们的收入除了用来再生产他们贵体的那一部分之外,任何一部分也不加入生产费用。这样看来,为了国家的利益,李嘉图必定也希望靠减少利润来增加地租(最纯粹的“纯收入”)了;但李嘉图的观点决不是这样。为什么呢?因为这有害于资本的积累,或者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因为这是靠损害生产劳动者的利益来增加非生产劳动者。
  李嘉图完全赞同斯密对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下面这种区分,即生产劳动直接同资本交换,而[非生产劳动]直接同收入交换。但李嘉图已经没有斯密那种对生产工人的温情和幻想了。成为生产工人,这是一种不幸。生产工人是生产别人的财富的工人。只有在他充当生产别人财富的生产工具时,他的生存才有意义。因此,如果同量的别人财富能够由较少的生产工人创造出来,那末把多余的生产工人解雇,是完全恰当的。你们,不是为了你们。[78]不过,李嘉图对这种解雇的理解,并不象加尼耳那样;他并不认为单是解雇这些工人就可以增加收入,就可以把以前当作可变资本(即以工资的形式)消费的东西当作收入来消费。随着生产工人人数的减少,这些被排挤的工人本身所消费的和本身所生产的产品量也会消失,这些工人的等价也会消失。李嘉图并不象加尼耳那样认为仍然会有同量的产品生产出来。不过“纯产品”的量会依然不变。如果工人消费200,他们所生产的剩余产品是100,那末总产品就是300,而剩余产品等于总产品的1/3。如果工人消费100,他们所生产的剩余产品照旧等于100,那末总产品就是200,而剩余产品就等于总产品的1/2。这样,总产品就会减少1/3,即100个被解雇的工人过去所消费的那个产品量,而“纯[372]产品”仍然不变,因为200/2等于300/3。因此,李嘉图对于总产品的量是漠不关心的,只要总产品中构成“纯产品”的那部分保持不变或者增加了,至少不减少就行。
  他这样说:[79]
  “对于一个拥有2万镑资本,每年获得利润2000镑的人来说,只要他的利润不低于2000镑,不管他的资本是雇100个工人还是雇1000个工人,不管生产的商品是卖1万镑还是卖2万镑,都是一样的。一个国家的实际利益不也是这样吗?”[80][Ⅷ—372]

※     ※     ※

  [Ⅸ—377]前面从李嘉图的《原理》第二十六章引证的一段话是:
  “亚当·斯密经常夸大一个国家从大量总收入中得到的利益,而不是从大量纯收入中得到的利益〈因为亚当说:“资本所推动的生产劳动量就愈大”〉……如果一个国家无论使用多少劳动量,它的纯地租和纯利润加在一起始终是那么多,那末,使用大量生产劳动对于该国又有什么好处呢?”……
  {可见,这只不过是说,较大量劳动所生产的剩余价值和较少量劳动所生产的剩余价值一样多。这又只不过是说,在剩余价值率较小时使用大量工人,或者在剩余价值率较大时使用较少量工人,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是一样的。n×1/2等于2n×1/4,这里n表示工人人数,1/2和1/4表示剩余劳动。“生产工人”本身只不过是创造剩余价值的生产工具,只要结果一样,这种“生产工人”较多就只会是一个累赘。}
  ……“对于一个拥有2万镑资本,每年获得利润2000镑的人来说,只要他的利润不低于2000镑,不管他的资本是雇100个工人还是雇1000个工人,不管生产的商品是卖1万镑还是卖2万镑,都是一样的。”
  {这句话同下面一段话所表明的一样,具有十分庸俗的意味。例如,一个酒商投资2万镑,每年把价值12000镑的酒放在酒窖里,把价值8000镑的酒拿去卖得1万镑,这个酒商使用少量的人而得到10%的利润。如此等等。还有银行家呢!}
  “一个国家的实际利益不也是这样吗?只要这个国家的实际纯收入,它的地租和利润不变,这个国家的人口有1000万还是有1200万,都是无关紧要的。一国维持海陆军以及各种非生产劳动的能力
  (这段话表明,李嘉图赞同亚·斯密关于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见解,尽管他已经不赞同后者对生产工人的那种基于幻想的温情了),
  必须同它的纯收入成比例,而不同它的总收入成比例。如果500万人能够生产1000万人所必需的食物和衣着,那末500万人的食物和衣着便是纯收入。假如生产同量的纯收入需要700万人,也就是说,要用700万人来生产足够1200万人用的食物和衣着,那对于国家又有什么好处呢?纯收入仍然是500万人的食物和衣着。使用更多的人既不能使我们的陆海军增加一名士兵,也不能使赋税多收一个基尼。”(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和赋税原理》1821年伦敦第3版第415—417页)
  同总产品相比,一个国家的生产人口愈少,国家就愈富;对于单个资本家来说也完全是这样,为了生产同量的剩余价值,他必须使用的工人愈少愈好。在产品量相同的情况下,同非生产人口相比,一个国家的生产人口愈少,国家就愈富。因为生产人口相对的少,不过是劳动生产率相对的高的另一种表现。
  一方面,资本的趋势是把生产商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因而也就是把同产品量相比的生产人口的人数,减到愈来愈小的最低限度。另一方面则相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趋势是积累,把利润转化为资本,尽量占有更多的别人劳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力求降低必要劳动的比率,但在这个比率已定时,就要尽量使用更多的生产劳动。在这方面,产品同人口之比是无关紧要的。谷物和棉花可以同酒、钻石等等相交换,[378]或者,工人可以被使用来进行不直接往消费品上添加任何东西的那种生产劳动(例如修建铁路等等)。
  如果由于某项发明,资本家向自己企业投资可以不是原来的2万镑,而只是1万镑(因为有这1万镑已经足够了),如果这1万镑提供的利润不是以前的10%,而是20%,也就是说,和以前2万镑提供的利润一样多;那末,这并不能使资本家因此就把1万镑当作收入来花费,而不象以前那样把它当作资本来使用。(只有讲到国债,才谈得上资本直接转化为收入。)他会把它投入别的企业;此外,他还会把自己的一部分利润化为资本。
  在政治经济学家们(从某方面说,李嘉图也包括在内)的著作中,我们看到了现实本身存在的二律背反。机器排挤劳动和增加“纯收入”(特别是,它们始终会增加李嘉图在这里称为“纯收入”的东西,即收入借以被消费的那些产品的量);机器减少工人人数和增加产品量(这些产品现在一部分由非生产劳动者消费,一部分在国外交换等等)。这种情况似乎是合乎心愿了。然而,不。应当证明,它们,这些机器,不会使工人找不到饭吃。怎样证明这一点呢?这样证明:机器经过某种动荡之后(对于这种动荡,恰受其害的那个阶层的居民也许无力反抗),又会比采用机器前使用更多的人,结果“生产工人”的数量又增加起来,以前的不合比例的现象重新出现。
  实际上也有这样的情况。因此,尽管劳动生产率不断增长,工人人口还是会不断增加,这不是同产品相比来说的增加(产品是和人口一道增加的,而且比人口增加得更快),而是同全部人口相比来说的增加,例如,如果同时发生资本积聚,从而生产阶级原来的一些组成部分沦为无产阶级。无产阶级的一小部分上升为中等阶级。但是非生产阶级所注意的是不使无产阶级得到过多的生存资料。利润的不断再转化为资本,会在愈来愈广泛的基础上使同样的循环不断再现。
  但在李嘉图那里,对积累的关心,比对纯利润的关心更多,他热心地把纯利润称颂为积累的手段。由此也就产生了一面告诫工人,一面又安慰工人的矛盾现象。说什么资本积累对工人的利害关系最大,因为对工人的需求取决于资本积累。如果对工人的需求增加了,劳动的价格也就会提高。因而,他们自己应当愿意降低工资,以便从他们那里夺去的剩余价值,经过资本过滤,再被用来购买他们的新劳动,并提高他们的工资。不过,提高工资是有害的,因为这会阻碍积累。一方面,工人们不应当生育子女。这样,劳动的供给就会减少,也就是说,劳动的价格会提高。但是,劳动价格的提高又会减低积累率,从而减少对工人的需求,并降低劳动的价格。随着劳动的供给的减少,资本[积累]会更迅速地减少。如果工人生育子女,那末他们就会使劳动的供给增加,并使劳动的价格降低,结果利润率就提高,资本积累也随之增加。但工人人口应当和资本积累步调一致;也就是说,必须使工人人口正好同资本家所要求的一样多,——实际上本来也就是这样的。
  加尼耳先生在崇拜“纯产品”方面,并不是始终一贯的。他引用萨伊的话:
  “我毫不怀疑,在奴隶劳动的条件下,产品超过消费的余额,比在自由人劳动的条件下更大……奴隶的劳动除了奴隶的体力耗尽之外,没有别的界限……奴隶〈自由工人也是一样〉为满足无限的需要即主人的贪欲而劳动。”(萨伊的著作第1版第215—216页)
  [379]关于这一点,加尼耳指出:
  “自由工人不可能比奴隶花费多,而生产少……任何一项费用都必须有一个为支付这项费用而生产出来的等价。如果自由工人比奴隶花费多,那末,他的劳动产品也一定会比奴隶的劳动产品多。”(加尼耳的著作第1卷第234页)
  仿佛工资的大小取决于劳动者的生产率,而不取决于一定的生产率条件下产品在劳动者和雇主之间的分配。
  加尼耳接着说:“我知道,人们有某些理由可以说,主人在奴隶的费用方面实行节约〈可见,这里仍是“在奴隶的报酬方面的节约”〉,可以增加他个人的费用”等等。……“但是对总财富来说,社会的一切阶级普遍富裕,比少数的个人拥有过多的财富更有利。”(第234—235页)
  这种话怎么能同“纯产品”协调起来呢?而且,加尼耳先生马上就收回了他的自由主义言论(同上,第236—237页)。他赞同殖民地的黑奴制度。他持自由主义见解,就只限于不主张在欧洲恢复奴隶制度,因为他已经明白,这里的自由工人就是奴隶,他们之所以存在,只是为了给资本家、土地所有者和他们的仆人生产“纯产品”。
  “他〈魁奈〉坚决反驳雇佣阶级的节约能够增加资本这一点;他的理由是,这些阶级不会有节约的可能,如果他们有了剩余,有了余额,那也只能是由社会经济中的错误或紊乱造成的。”(同上,第274页)
  为了证实这一点,加尼耳从魁奈那里引用了下面一段话:
  “如果不生产阶级为了增加自己的现金而实行节约……那末,他们的劳动和他们的报酬就会按同一比例减少,这个阶级就会没落下去。”(《重农主义》第321页)
  蠢驴!他不懂魁奈的意思。
  加尼耳先生用下面这句话作为结尾:
  “它〈工资〉愈多,社会的收入就愈少
  (雇佣工人是“社会”立足的基础,但他们本身竟不包括在“社会”之中),
  政府的全部艺术都应当用来减少工资的数额……我们所生活的文明世纪应该担负的……一项任务。”(同上,第2卷第24页)

※     ※     ※

  关于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问题,还要简略地考察一下罗德戴尔(在这之后,布鲁姆平淡无味的玩笑就不值得考察了)、(费里埃?)、托克维尔、施托尔希、西尼耳罗西的观点。

[(10)]收入和资本的交换[简单再生产条件下年产品总量的补偿:
(a)收入同收入的交换;(b)收入同资本的交换;(c)资本同资本的交换]


  {应当区分:(1)转化为新资本的那部分收入;也就是重新资本化的那部分利润。这一部分我们在这里完全不去考虑。这是论积累那一篇要谈的问题。(2)同生产中消费了的资本相交换的收入;通过这种交换,不会形成新资本,只会补偿旧资本,一句话,保存旧资本。因此,在这里的研究中,我们可以把转化为新资本的那部分收入看作等于零,情况就好比所有的收入不是抵补了收入,就是抵补了已消费的资本。
  这样,年产品总量就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作为收入被消费,另一部分以实物形式补偿已消费的不变资本。
  收入同收入交换,例如,麻布生产者从代表他们的利润和工资,即代表他们的收入的那部分产品麻布中,拿出一部分来同代表土地耕种者的一部分利润和[380]工资的谷物交换。因此,这里是麻布同谷物的交换,是加入个人消费的两种商品的交换,是麻布形式的收入同谷物形式的收入的交换。这里没有任何困难。只要可供个人消费的产品按照符合需要的比例生产出来,因而,只要生产这些产品所必需的社会劳动的相应量也按比例分配{当然,决不会丝毫不差地按比例;总会有偏离,有不合比例的情况,这种情况本身会得到平衡;但不断的平衡运动本身是以不断的不合比例现象为前提的},那末收入,比如说以麻布形式存在的数量,恰好就是它作为消费品所需要的数量,也就是说,恰好就是它被其他生产者的消费品所补偿的数量。麻布生产者以谷物等等形式消费的东西,由农民等等以麻布形式消费掉。因此,他用来换取其他商品(消费品)的、代表他的收入的那部分产品,被其他商品的生产者作为消费品换去。他以其他产品形式消费的东西,由别人以他的产品形式消费掉。
  顺便指出:在一个单位产品上花费的劳动时间不超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不超过生产这个商品平均所需要的时间,这是资本主义生产的结果,资本主义生产甚至不断降低必要劳动时间的最低额。但为此资本主义生产必须在不断扩大的规模上进行。
  如果1码麻布的价值只等于1小时,并且这就是社会为满足自己对1码麻布的需要所必须花费的必要劳动时间,那末,由此还决不能得出结论说:如果生产1200万码麻布,从而花费1200万劳动小时,或者同样可以说,花费100万工作日,使用100万工人来织麻布,那末,社会“必须”花费在麻布织造业上的,就正好是社会劳动时间的这样一个部分。如果必要劳动时间已知,就是说,一日内所能生产的麻布量已知,那还要问,究竟有多少这样的日数必须花费在麻布生产上。例如一年内花费在一定产品总量上的劳动时间等于:这种使用价值的一定量,例如1码麻布(假定这个量=1工作日),乘所花费的总工作日数。虽然产品每一部分包含的只是生产这一部分所必要的劳动时间,或者说,虽然所花费的劳动时间的每一部分都是创造总产品的相应部分所必要的,但是,一定生产部门所花费的劳动时间总量对社会所拥有的全部劳动时间的百分比,仍然可能低于或高于应有的比例。
  从这个观点来看,必要劳动时间就有了另外的意义。现在要问:必要劳动时间究竟按怎样的量在不同的生产领域中分配?竞争不断地调节这种分配,正象它不断地打乱这种分配一样。如果某个部门花费的社会劳动时间量过大,那末,就只能按照应该花费的社会劳动时间量来支付等价。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总产品——即总产品的价值——就不等于它本身所包含的劳动时间,而等于这个领域的总产品同其他领域的产品保持应有的比例时按比例应当花费的劳动时间。但是,这个领域总产品的价格比它的价值降低多少,总产品的每一部分的价格也降低多少。如果原来生产4000码麻布,现在生产6000码,而6000码的价值是12000先令,那末它们还会按8000先令出卖。每码的价格将是1+(1/3)先令,而不是2先令,即比价值低1/3。可见,这就好比在每码的生产上比必须花费的劳动时间多花费了1/3。因此,在商品的使用价值已定时,商品价格降低到商品价值以下的事实证明,虽然花费在产品的每一部分上的只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里假定生产条件不变},但花费在整个这一生产部门中的社会劳动总量过多了,超过必要量了。
  由生产条件的变化[381]引起的商品相对价值的降低,完全是另外一回事。已经在市场上的这块麻布,过去值2先令,假定等于1工作日。但是现在,每天能用1先令把它再生产出来。因为价值决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不决定于个别生产者要用的劳动时间,所以,生产者生产1码要用的1日,只等于1个社会规定日的一半。他的1码麻布的价格从2先令降低到1先令,即1码麻布的价格降低到他在这块麻布上花费的价值以下,这不过表明生产条件发生了变化,也就是表明必要劳动时间本身发生了变化。另一方面,如果麻布的生产费用不变,而所有其他物品,除了金即货币材料以外,生产费用都提高了,或者,只有某些物品如小麦、铜等等,一句话,不加入麻布组成部分的物品的生产费用提高了,那末1码麻布就仍然会等于2先令。它的价格不会降低,但是它以小麦、铜等等表示的相对价值降低了。

※     ※     ※

  某一生产部门(生产可供个人消费的商品的生产部门)的一部分收入以另一生产部门的收入的形式被消费,关于这一部分收入,可以说,需求同它本身的供给相等(在生产按照应有的比例进行的情况下)。这就好比这些生产部门各自消费了自己的这一部分收入。这里只有形式上的商品形态变化:W—G—W′。麻布—货币—小麦。
  这里互相交换的两种商品,只代表一年内新加劳动的一部分。但是,第一,很明显,这种交换——两个生产者各自以对方的商品形式消费自己产品中代表收入的那一部分——只能在生产消费品,即生产直接加入个人消费因而收入能够借以作为收入来花费的物品的那些生产部门中发生。第二,同样很明显,只有就这一部分产品交换来说,生产者的供给等于他对他想要消费的其他产品的需求这种说法,才是正确的。这里涉及的实际上不过是简单商品交换。生产者不是为自己生产生活资料,而是为别人生产生活资料,而别人又为他生产生活资料。这里不包括收入同资本的任何关系。一种消费品形式的收入同另一种消费品形式的收入交换,事实上也就是消费品同消费品交换。它们的交换过程不决定于它们两者都是收入,而决定于它们两者都是消费品。从形式来说它们都是收入,这种情况在这里是毫无关系的。诚然,这种情况在相互交换的商品的使用价值上,在它们两者都加入个人消费这一点上会显露出来,但这也无非是说明,一部分消费品同另一部分消费品交换。
  收入的形式只有在资本的形式同它对立的地方,才能表现出来或显露出来。但即使在我们所考察的情况下,萨伊[81]和其他庸俗经济学家们的主张也是错误的。他们断言,如果A不能把自己的麻布即他自己想要作为收入来消费的那部分麻布卖掉,或者说,如果他只能低于麻布的价格把麻布卖掉,那末,这是由于B、C等等生产的小麦、肉等等太少。这可能是由于他们生产的这些东西数量不够。但这也可能是由于A生产的麻布太多;因为即使假定B、C等等有足够的小麦等等可以用来购买A的全部麻布,他们也还是不会把全部麻布买来,因为他们消费的仅仅是一定量的麻布。或者,这还可能是由于A生产的麻布在数量上比他们的收入中一般说来能够用在衣料上的那部分还多,因而总的说来是由于每个人都只能把自己的一定量的产品作为收入来花费,而A的麻布生产却以一个比实有额大的收入为前提。但可笑的是,在只牵涉到收入同收入交换的地方,就假定需求的对象不是产品的使用价值,而是这个使用价值的量,也就是说,又忘记了在这种交换中涉及的只是需要的满足,而不象在谈交换价值时那样涉及的是量。
  然而每个人有某种产品都宁愿多些,而不愿少些!如果这种说法能够解决困难,那[382]就绝对不能理解,为什么麻布生产者不是采取更简单的过程,以多余的麻布形式消费自己的一部分收入,而是用他的麻布交换其他消费品,并把这些东西大量堆积起来。为什么他总是把自己的收入由麻布形式转化为其他形式呢?因为他除了需要麻布以外,还有别的需要必须满足。为什么他自己只是消费一定部分的麻布呢?因为只有一定数量的麻布对他有使用价值。不过,这种说法也适用于B、C等等。如果B卖酒,C卖书,D卖镜子,那末他们每一个人也许都宁愿以自己的产品形式,即以酒、书、镜子的形式,而不以麻布形式消费自己多余的收入。所以不能说,如果A完全不能(或不能按照价值)把自己的由麻布构成的收入转化为酒、书、镜子,那末这就绝对必然地意味着酒、书、镜子生产得太少。然而更加可笑的是,把这种收入同收入的交换 ——只是商品交换的一部分——说成是全部的商品交换。
  这样,我们就已经把产品的一部分处理了。消费品的一部分在这些消费品的生产者本身之间转手。这些生产者每人都不以自己的产品形式,而以别人的产品形式消费自己收入(利润和工资)的一部分。他所以能够这样做,只是因为别人也不消费自己的产品,而消费他人的可消费的产品。这就好比每个人都把自己的可消费的产品中代表自己收入的那部分消费掉一样。
  至于说到产品的所有其余部分,却出现了更为复杂的关系,只有在这里,互相交换的商品才作为收入同资本彼此对立,因而不只是作为收入彼此对立。
  首先必须作如下的区分。在一切生产部门中,总产品的一部分代表收入,即(一年内的)新加劳动:利润和工资。{地租、利息等等都是利润的一部分;混蛋官吏的收入是利润和工资的一部分;其他非生产劳动者的收入,是他们用自己的非生产劳动购买的利润和工资的一部分,因此,这种收入不增加以利润和工资的形式存在的产品,它只决定这种产品中有多大一部分由这些非生产劳动者消费,有多大一部分由工人和资本家自己消费。}但是,只有在某些生产领域,代表收入的那部分产品才能够直接以实物形式成为收入的组成部分,就是说,才能够按其使用价值作为收入来消费。所有只代表生产资料的产品都不能以实物形式,以直接的形式,作为收入来消费,而只能按其价值作为收入来消费。但是这个价值必须在那些生产直接消费品的生产部门中消费。有一部分生产资料,根据用途可以充当这种或那种直接消费品,例如马、大车等等。有一部分直接消费品可以充当生产资料,例如用来酿酒的谷物、用作种子的小麦等等。几乎所有消费品本身都可以作为消费的废料重新加入生产过程,例如,用坏了的破烂麻布可以用来造纸。但是,无论谁生产麻布,也不是为了把它作为破布充当造纸的原料。它只有在麻布织造业的产品本身已经加入消费之后,才取得这种形式。它只有作为这个消费的废料,作为消费过程的残余和产品,才能作为生产资料重新加入其他生产领域。因此,这种情况不是这里要讨论的问题。
  总之,有一些产品,它们的生产者只能按其价值而不能按其使用价值消费其中代表收入的部分。因而这些生产者为了消费他们的代表工资和利润的那部分产品,例如机器,就必须把这些产品卖掉,因为他们不能用这些机器本身来直接满足任何的个人需要。同样,这些产品也不能由其他产品的生产者消费,不能加入他们的个人消费,从而不能属于他们借以花费自己收入的那些产品之列,因为这同这些商品的使用价值相矛盾,这些商品的使用价值按其性质来说是排斥个人消费的。所以,这些不可直接消费的产品的生产者只能消费产品的交换价值;也就是说,他们必须先把产品转化为货币,然后把货币再转化为可直接消费的商品。但他们应当[383]把这些产品卖给谁呢?卖给其他非个人消费的产品的生产者吗?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不过是得到一种不可直接消费的产品来代替另一种不可直接消费的产品而已。然而我们曾假定,这部分产品构成他们的收入,他们卖掉这些产品,是为了以消费品的形式消费这些产品的价值。因而他们只能把这些产品卖给可供个人消费的产品的生产者。
  这一部分商品交换代表一个人的资本同另一个人的收入的交换,或一个人的收入同另一个人的资本的交换。消费品生产者的总产品中,只有一部分代表收入;另一部分代表不变资本。后面这一部分,他既不能自己消费,也不能用来同其他生产者的可直接消费的产品交换。他既不能以实物形式消费自己这部分产品的使用价值,也不能把这部分产品换成其他消费品而消费其价值。相反,他必须把这部分产品再转化为他的不变资本的实物要素。他必须把自己的这部分产品用于生产消费,即作为生产资料来消费。但是他的产品按其使用价值来说只能加入个人消费;因此这种产品的生产者不能以实物形式把它再转化为他自己的生产要素。这种产品的使用价值的性质排斥生产消费。因此,这种产品的生产者只能把自己产品的价值用于生产消费,办法是把这种产品卖给它的上述各生产要素的生产者。他不能以实物形式消费自己的这部分产品;他也不能通过同其他个人消费品的交换,来消费这部分产品的价值。他的这部分产品不能加入他自己的收入,同样不能由其他个人消费品的生产者的收入来补偿,因为要能进行这种补偿,只有他用自己的产品去同这些生产者的产品交换,就是说,只有他把自己产品的价值吃掉,而按照假定,这样的事情是不会发生的。但是,因为他的这部分产品象他的另一部分作为收入消费的产品一样,按其使用价值来说只能作为收入来消费,必须加入个人消费,而不能补偿不变资本,所以,这部分产品必须加入不可直接消费的产品的生产者的收入,必须用来同这些生产者的产品中能够由他们消费产品价值的或代表他们收入的那一部分相交换。
  如果从交换双方分别来考察这种交换,那末,对A这个消费品生产者来说,这种交换表现从资本到资本的转化。通过这种交换,生产者A把他的总产品中等于它所包含的不变资本价值的那一部分,再转化为能够执行不变资本的职能的实物形式。无论在交换以前,还是在交换以后,这部分产品按其价值来说都只代表不变资本。相反,对B这个不可直接消费的产品的生产者来说,这种交换只表现收入从一种形式到另一种形式的转化。在这里,生产者B首先把他的总产品中构成他的收入的那一部分,即总产品中代表这个生产领域的新加劳动(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那一部分,转化为能够作为收入来消费的实物形式。无论在交换以前,还是在交换以后,这部分产品按其价值来说都只代表他的收入。
  如果从交换双方同时来考察这种关系,那就是A用他的不变资本去交换B的收入,而B用他的收入去交换A的不变资本。B的收入补偿A的不变资本,而A的不变资本补偿B的收入。
  在这种交换中{交换双方所追求的目的撇开不谈},相互对立的只是商品,发生的是简单的商品交换,这些商品只是作为商品彼此发生关系,对于它们来说,“收入”和“资本”的标志是无关紧要的。只有这些商品的使用价值的不同性质表明,一些商品只能用于和加入生产消费,另一些商品只能用于和加入个人消费。但是,各种商品的各种使用价值在用途上的不同,是属于消费范围内的问题,同它们作为商品进行的交换过程毫无关系。当资本家的资本转化为工资,而劳动转化为资本时,情形就完全不同了。这里商品不是作为简单的商品相互对立,而是资本作为资本出现。在刚才考察的交换中,卖者和买者只是作为卖者和买者,只是作为简单的商品所有者相互对立。
  其次,很明显:凡是只用于个人消费的产品,或者说,凡是加入个人消费的产品,在它加入这种消费的范围内,都只能同收入交换。它不能用于生产消费,这一点正好说明,它只能作为收入来消费,即只能用于个人消费。{前面已经指出,我们在这里撇开利润转化为资本的情况不谈。}
  假定A是某种只用于个人消费的产品的生产者,他的收入等于他的总产品的1/3,他的不变资本等于总产品的2/3。按照假定,前1/3由他自己消费,不管他[384]是全部还是部分以实物形式消费它,还是完全不以实物形式消费它,而以其他消费品形式消费它的价值;在后面这种情况下,其他消费品的卖者就是以A的产品形式消费自己的收入。由此可见,各种消费品中代表自己的生产者的收入的那一部分,或者直接地由生产者消费,或者间接地,通过生产者所需要的消费品的相互交换,由生产者消费。所以,就这一部分来说,发生的是收入同收入的交换。这里的情形就好比A代表所有消费品的生产者一样。这些产品总量的1/3,即代表他的收入的那部分,由他自己消费。但是,这一部分正好代表A部类在一年内加到自己的不变资本上的劳动量,而这个量等于A部类在一年内生产的工资和利润的总额。
  A部类总产品的其余2/3等于不变资本的价值;因而它们必须由B部类的年劳动产品来补偿,B部类提供的是非个人消费的、只加入生产消费、作为生产资料加入生产过程的产品。但是,因为A的总产品的这2/3,象前面那1/3一样,必须加入个人消费,所以它们要由B部类的生产者用代表他们收入的那部分产品来交换。这样,A部类就用自己总产品的不变部分换得具有这个不变部分的原来实物形式的产品,即把这个不变部分再转化为B部类新创造的产品;而B部类用来支付的,只是代表它的收入的那部分产品,但它自己又只能以A部类的产品形式消费这一部分产品。因而,B部类事实上用来支付的是它的新加劳动,这种新加劳动全部表现为B用来同产品A的后2/3交换的那部分产品。这样,全部产品A就同收入交换,或者说,全部加入个人消费。另一方面(因为按照假定,对于收入转化为资本在这里不加考察,可以把它看作等于零),社会的全部收入都花费在A的产品上;因为A的生产者以产品A形式消费自己的收入,B部类的生产者也以产品A形式消费自己的收入。而除了这两个部类之外,再也没有别的部类了。
  A的产品全部被消费,虽然这种产品的2/3包含不变资本,不能由A的生产者消费,而必须再转化为这种产品的各生产要素的实物形式。A的总产品等于社会的总收入。而社会的总收入代表社会在一年内加到现有不变资本上的劳动时间的总和。这样,虽然A的总产品只有1/3由新加劳动构成,2/3则由过去的待补偿的劳动构成,但它仍然能够全部用新加劳动来购买,因为这全部年劳动的2/3不能以它本身的产品形式来消费,必须以产品A形式来消费。用来补偿产品A的新加劳动,比产品A本身包含的新加劳动多2/3,因为这2/3是B的新加劳动,而B只能把这2/3用于个人消费,即以产品A形式消费,正如A只能把这2/3用于生产消费,即以产品B形式消费一样。可见,第一,A的总产品能够全部作为收入消费掉,同时,它的不变资本也能够得到补偿。或者更确切地说,A的总产品所以能够全部作为收入来消费,只是因为它的2/3由不变资本的生产者补偿,这些生产者不能以实物形式消费他们那部分代表他们收入的产品,而必须以产品A形式,就是说,通过同A的2/3交换来消费它。
  这样,我们就把A的后2/3处理了。
  很明显,如果有第三部类C,它的产品既能用于生产消费,又能用于个人消费,例如谷物可以充当人的食物或牲畜的饲料,也可以用来做种子或烤面包,又如大车、马、牲畜等等;那末,这丝毫也不会使问题有所改变。就这些产品加入个人消费的那部分来说,它们必须由它们自己的生产者,或者由它们所包含的那部分不变资本的(直接或间接的)生产者,作为收入直接或间接地消费掉。因而在这种情况下,它们属于A部类。就这些产品不加入个人消费的那部分来说,它们属于B部类。
  在这第二种交换过程中,不是收入同收入交换,而是资本同收入交换;在这里,全部不变资本归根到底必须归结为收入,因而归结为新加劳动。这种交换过程可以从两方面来看。假定A的产品是麻布。和A的不变资本相等的2/3麻布(或这些麻布的价值)用来支付纱、机器、辅助材料。但纺纱厂主和机器厂主[385]只能消费这一产品中代表他们自己收入的那一部分。麻织厂主用自己的2/3产品支付纱和机器的全部价格。这样他就补偿了纺纱业者和机器制造业者作为不变资本加入麻布的全部产品。但纺纱业者和机器制造业者的这个总产品本身,又等于不变资本和收入,等于这样两部分的总和:一部分是纺纱业者和机器制造业者的新加劳动,另一部分代表他们自己的生产资料的价值,即从纺纱业者来说是亚麻、机油、机器、煤炭等等的价值,从机器制造业者来说是煤炭、铁、机器等等的价值。这样,和A的不变资本相等的2/3麻布,就补偿了纺纱业者和机器制造业者的总产品,补偿了他们的不变资本加他们的新加劳动,他们的资本加他们的收入。但纺纱业者和机器制造业者只能以产品A形式消费自己的收入。他们从A的2/3中扣除等于他们的收入的那部分之后,便用余额来支付自己的原料和机器。但是按照假定,这些原料和机器的生产者已经不必再补偿任何不变资本了。他们的产品中能够加入产品A的数量,即加入充当A的生产资料的产品的数量,只是同A所能支付的数量一样多。但是,A用自己产品的2/3能够支付的数量,只是同B用自己的收入能够购买的数量一样多,也就是说,同B换来的产品所代表的收入,所代表的新加劳动一样多。如果A的最后一些生产要素的生产者必须卖给纺纱业者[和机器制造业者]的那个产品数量,还代表着他们自己的一部分不变资本,即代表着比他们加到自己的不变资本上的劳动更多的东西,那末,他们就不能以产品A形式得到支付,因为这一部分产品是他们不能消费的。因而这里发生的是相反的情况。
  现在我们按反过来的顺序来看一看。假定全部麻布等于12日。亚麻种植业者、制铁业者等等的产品等于4日;这个产品卖给纺纱业者和机器制造业者,他们又给这个产品加上4日;然后他们把产品卖给织布业者,织布业者又加上4日。麻布织造业者可以自己消费自己产品的1/3;8日用来补偿他的不变资本,支付纺纱业者和机器制造业者的产品;纺纱业者和机器制造业者在8日中可以消费4日,把其余的4日支付给亚麻种植业者等等,以此来补偿自己的不变资本;亚麻种植业者、制铁业者等等应当用物化在麻布中的最后4日只补偿自己的劳动。
  虽然收入在这三种场合假定都是一样的(等于4日),但它在参与生产产品A的三类生产者的产品中,却占不同的比例。在织布业者那里,它占产品的1/3(12的1/3),在纺纱业者和机器制造业者那里,它占产品的1/2(8的1/2),在亚麻种植业者那里,它和产品相等,等于4日。对总产品来说,所有这些生产者的收入都是完全一样的:都等于12的1/3,即4日。但是在织布业者那里,纺纱业者、机器制造业者和亚麻种植业者的新加劳动表现为不变资本;在纺纱业者和机器制造业者那里,他们自己的和亚麻种植业者的新加劳动表现为总产品,而亚麻种植业者的劳动时间表现为不变资本。在亚麻种植业者那里,不变资本的现象就不存在了。因此,例如纺纱业者,能够同织布业者按一样的比例使用机器,使用不变资本。例如,比例都是1/3∶2/3。但是第一,纺纱业使用的资本量(总额)必定比织布业使用的资本量小,因为纺纱业的全部产品都作为不变资本加入织布业。第二,如果在纺纱业者那里,比例正好也是1/3∶2/3,那末,他的不变资本就将等于16/3,他的新加劳动将等于8/3;不变资本将等于5+(1/3)工作日,新加劳动将等于2+(2/3)工作日。这样,向他提供亚麻等等的那个部门就将包含相对地更多的工作日。因此,在这里他就要用5+(1/3)日,而不是用4日来支付新加劳动时间了。
  不言而喻,A部类的不变资本中,只有在A那里加入价值形成过程的那部分,即在这个A的劳动过程中被消费的那部分,才必须由新劳动来补偿。原料、辅助材料和固定资本的损耗全部加入价值形成过程。固定资本的其余部分不加入这个过程,因此不需要补偿。
  可见,现有不变资本的很大一部分(其大小决定于固定资本同总资本之比),不需要每年由新劳动补偿。因此,虽然[每年被补偿的固定资本价值]量可能很大(绝对数字),但同总产品(年产品)相比,仍然是不大的。A部类和B部类中不变资本的上述整个部分(在剩余价值已知时)都参加决定利润率,但不参加决定固定资本的实际再生产。同总资本相比,这个部分愈大,即在生产中使用现有的已存在的固定资本的规模愈大,则用来补偿损耗的固定资本的再生产的实际也就愈大;但总资本相比,这种再生产的量可能相对地愈小。
  假设各种固定资本的再生产时间(平均)等于10年。[386]假定各种固定资本周转一次各需20、17、15、12、11、10、8、6、4、3、2、1、4/6和2/6年(共14种),那末,固定资本就平均10年[82]周转一次。
  因此,固定资本平均应当在10年内得到补偿。如果全部固定资本占总资本的1/10,每年要补偿的1/10固定资本,就只占总资本的1/100。
  如果固定资本占总资本的1/3,每年就要补偿总资本的1/30。
  但我们现在拿再生产时期不同的两个固定资本加以比较,例如一个固定资本的再生产需要20年,另一个资本需要1/3年。
  那个在20年内再生产出来的固定资本,每年只要补偿1/20。因此,如果它占总资本的1/2,每年就只要补偿总资本的1/40,即使它占总资本的4/5,每年要补偿的也只是总资本的4/100,即1/25。相反,那个需要2/6年再生产出来即一年周转三次的固定资本,如果只占资本的1/10,那末固定资本每年就要补偿三次;因而每年就要补偿总资本的3/10,即几乎是1/3。平均说来,同总资本相比,固定资本愈大,它的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再生产时间就愈长,固定资本愈小,它的相对的再生产时间就愈短。在手工生产条件下工具占资本的部分,比在机器生产条件下机器占资本的部分小得多。但是手工业工具的损耗,比机器的损耗快得多。
  虽然随着固定资本的绝对量的增加,它的再生产的绝对量或它的损耗也会增加,但是它的再生产的相对量在大多数情况下会减少,因为固定资本的周转时间,它的存在时间,在大多数情况下会同它的规模成比例地增加。这也就证明,再生产机器即固定资本的劳动量,决不会同原先生产这些机器的劳动量(在生产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成比例,因为需要补偿的只是每年的损耗。如果象这个部门常常发生的那样,劳动生产率增长了,那末,再生产这部分不变资本所必需的劳动量就减少得更多。诚然,这里还应当算上充当机器每日消费资料的那些东西(不过这些东西同机器制造本身所花费的劳动毫无直接关系)。但机器只消费煤炭和少量的机油或油脂,它的维持费比工人——不但比它所代替的工人,而且比把它本身制造出来的工人——的生活费不知要低多少。

※     ※     ※

  这样,我们就把整个A部类的产品和B部类的一部分产品处理了。产品A全部被消费:1/3由它自己的生产者消费;2/3由B的生产者消费,B的生产者不能以自己的产品形式消费自己的收入。B的生产者以2/3的产品A形式消费自己产品中代表收入的那部分价值,这2/3同时以实物形式补偿A的生产者的不变资本,即为他们提供用于生产消费的那些商品。但是,随着产品A全部被吃掉以及A的2/3由产品B作为不变资本补偿,全部年产品中代表一年内新加劳动的那一部分,也就全部处理了。因而这个劳动不能购买总产品的任何其他部分了。事实上,一年内全部新加劳动(撇开利润的资本化不谈)就等于A包含的劳动。因为A的1/3,即由它自己的生产者消费的部分,代表他们在一年内加到A的2/3上,即加到构成A部类不变资本的那部分产品上的新加劳动。除了他们以自己的产品形式消费的这种劳动以外,他们没有进行任何其他的劳动。A的其余2/3,即由B部类的产品补偿并由产品B的生产者消费的部分,代表B的生产者加到自己的不变资本上的全部劳动时间。他们没有加入任何更多的劳动,他们也没有更多的东西可消费。[387]
  产品A按其使用价值来说,代表全部年产品中每年加入个人消费的整个部分。按其交换价值来说,它代表生产者在一年内新加的劳动总量。
  但是除了这一切之外,我们还剩下作为余额的总产品的第三部分,它的组成部分在交换时既不能代表收入同收入的交换,也不能代表资本同收入或收入同资本的交换。这就是产品B中代表B的不变资本的那一部分。这部分不加入B的收入;所以它不能由产品A补偿,或者说,不能同产品A交换,因而也不能作为组成部分加入A的不变资本。既然这一部分在B部类中不但加入劳动过程,而且加入价值形成过程,那末这一部分也要被消费掉,被用于生产消费。因此,这一部分也完全象总产品的所有其他部分一样,必须按照它形成总产品组成部分的比例得到补偿,而且必须由同类的产品以实物形式补偿。另一方面,它又不是由任何新劳动补偿。因为新加劳动的总量等于产品A所包含的劳动时间,并且这种劳动时间所以全部得到补偿,只是因为B以2/3的产品A形式消费自己的收入,并在交换过程中给A提供生产资料,来代替A领域中消费了的、待补偿的一切东西。而产品A的前1/3,即由它自己的生产者消费的部分,按其交换价值来说,只由他们本身的新加劳动构成,不包含任何不变资本。
  我们就来看看这个余额。
  它由以下不变资本构成:第一,加入原料的不变资本;第二,加入固定资本形成过程的不变资本,第三,加入辅助材料的不变资本。
  第一,原料。首先,花费在原料生产上的不变资本,归结为固定资本,如机器、工具、建筑物,以及作为机器的消费资料的那些辅助材料。对于可直接消费的那部分原料(如牲畜、谷物、葡萄等等)来说,不会发生上述困难。从这方面来说,它们属于A类。它们所包含的那部分不变资本加入A的2/3即不变部分,这个部分作为资本同不可直接消费的产品B交换,或者说,B以这个部分的形式消费自己的收入。一些不管在生产过程中通过多少中间阶段,都以实物形式加入消费品的不可直接消费的原料,一般也是这样的情况。先转化为纱、然后转化为麻布的那部分亚麻,就全部加入消费品。
  但是一部分这样的有机原料,如木材、亚麻、大麻、皮革等,它们一部分直接加入固定资本的构成要素,一部分加入固定资本的辅助材料。例如以机油、油脂等等形式。
  其次,种子也属于花费在原料生产上的不变资本。植物性的物质和动物性的物质自己再生产自己:植物蕃殖和动物生殖。种子应当是指本来意义上的种子,其次是指作为厩肥再投到土地中去的牲畜饲料,以及种畜等等。年产品中——或年产品的不变部分中——这很大的一部分,直接充当再生自己的材料,它们自己再生产自己。
  无机原料——金属、石头等等。这种原料的价值只由两部分构成,因为这里没有在农业中代表原料的种子。无机原料的价值,只由新加的劳动和消费掉的机器(包括机器的消费资料)构成。因此,除了代表新加劳动、因而加入B和2/3A之间的交换的那部分产品之外,需要补偿的只是固定资本的损耗和固定资本的消费资料(如煤炭、机油等等)。但是这种无机原料构成不变资本的主要组成部分——固定资本(机器、劳动工具、建筑物等等)。所以,无机原料通过[资本同资本的]交换以实物形式补偿自己的不变资本。
  [388]第二,固定资本(机器、建筑物、劳动工具、各种器皿)
  它们的不变资本由以下各部分构成:(1)它们的原料,金属、石头、有机原料(如木材、皮带、绳索等等)。它们的这些原料形成它们(机器、工具、建筑物等等)的原料,而它们自己又作为劳动工具加入这种原料的采制过程。因此,它们以实物形式彼此补偿。制铁业者必须补偿机器,机器制造业者必须补偿铁。在采石场中有机器的损耗,而在工厂建筑物中有建筑石材的损耗,等等。(2)机器制造机的损耗。这些机器制造机必须在一定时期内由同种新产品补偿。同种产品自然可以自己补偿自己。(3)机器的消费资料(辅助材料)。机器消费煤炭,但煤炭也消费机器,等等。各种机器以器皿、管筒、软管等等形式加入机器的消费资料的生产,例如加入油脂、肥皂、煤气{用于照明}的生产。可见,甚至在这里,这些领域的产品也都彼此加入对方的不变资本,因而以实物形式互相补偿。
  如果把役畜也算作机器,那末,对役畜就需要补偿饲料,并且在一定条件下需要补偿厩舍(建筑物)。但是,饲料加入牲畜的生产,牲畜也加入饲料的生产。
  第三,辅助材料。其中一部分,如机油、肥皂、油脂、煤气等等需要原料。另一方面,它们一部分会以肥料等等形式重新加入这种原料的形成过程。制造煤气需要煤炭,而生产煤炭又使用煤气照明,等等。另一些辅助材料只由新加劳动和固定资本(机器、器皿等等)构成。煤炭必须补偿生产煤炭时使用的蒸汽机的损耗。但蒸汽机也消费煤炭。煤炭本身加入煤炭的生产资料。因此,在这里煤炭以实物形式自己补偿自己。煤炭的铁路运输加入煤炭的生产费用,但煤炭又加入机车的生产费用。
  以后关于化学工厂还要专门补充一下,所有这些工厂在不同程度上制造辅助材料、器皿的原料(例如玻璃、瓷),以及直接加入消费的物品。
  一切染料都是辅助材料。但它们不仅按其价值来说会加入产品,例如象工厂中消费的煤炭加入棉布那样,而且会在产品取得的形式上(产品的色彩上)再现出来。
  辅助材料可以是机器的消费资料,——在这里,它们或者充当发动机的燃料,或者用作减轻工作机摩擦的手段等等,如油脂、肥皂、机油等等,——它们也可以是建筑用的辅助材料,如水泥等等,最后,它们还可以是实现生产过程一般所必需的辅助材料,如照明、取暖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它们就是工人本身为了能够劳动所必需的辅助材料)。
  或者,这是一些加入原料形成过程的辅助材料,如各种肥料以及原料所消费的一切化学产品。
  或者,这是一些加入成品的辅助材料,如颜料、漆等等。

※     ※     ※

  因而,结果是
  通过同非个人消费的产品B中代表B的收入的那部分相交换,即通过同B部类一年内的新加劳动相交换,A补偿了自己的不变资本,即产品的2/3。但是A不补偿B的不变资本。B部类必须用同类新产品以实物形式自己补偿这个不变资本。但B部类已经没有任何劳动时间来补偿它们了。因为B部类的全部新加劳动时间构成它的收入,因而已经由产品B中作为不变资本加入A的那一部分来代表了。那末,B的不变资本怎样补偿呢?
  B的不变资本部分地通过本身的(植物性的或动物性的)再生产来补偿,农业和畜牧业的所有部门的情形,就是如此;部分地通过一种不变资本的一部分同另一种不变资本的一部分以实物形式交换来补偿,这里,一个领域的产品作为原料或生产资料加入另一个领域,反过来也是如此。可见,这里不同生产领域的产品,[389]不同种类的不变资本,彼此作为生产条件以实物形式加入对方。
  非个人消费品的生产者为个人消费品的生产者生产不变资本。但同时,他们的产品还相互充当彼此的不变资本的要素或因素。这就是说,他们相互把彼此的产品用于生产消费。
  产品A全部由个人消费。因而其中包含的全部不变资本也都由个人消费。(1/3)A由A的生产者消费,(2/3)A由非个人消费的产品B的生产者消费。A的不变资本由构成B的收入的B的产品来补偿。事实上,这是不变资本中由新加劳动来补偿的唯一部分,这一部分所以由这种劳动来补偿,是因为代表B部类新加劳动的B的那个产品量,不由B部类消费,相反地由A部类用于生产消费,而B部类则把(2/3)A用于个人消费。
  如果A等于3工作日;那末,按照假定,它的不变资本等于2工作日。B补偿产品A的2/3,也就是提供等于2工作日的非个人消费品。现在3工作日已经被吃掉,还剩下2工作日。换句话说,A的过去的2工作日由B的新加的2工作日补偿,但这只是因为,B的新加的2工作日按价值来说是以产品A的形式,而不是以产品B本身的形式消费的。
  B部类的不变资本,由于它加入B的总产品,也必须由同类的新产品,也就是由B部类的生产消费所必需的产品以实物形式补偿。它虽然也是由一年内新花费的劳动时间的产品补偿,但不是由的劳动时间补偿。
  假定在B的总产品中,全部不变资本占2/3。那末,如果新加劳动(等于工资和利润的总额)等于1,则充当其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的过去劳动就等于2。这个2是怎样补偿的呢?在B部类的不同生产领域中,可变资本同不变资本之比,可能是极不相同的。但是按照假定,平均比例等于1/3∶2/3,或1∶2。B部类的每个生产者都有2/3的产品——如煤炭、铁、亚麻、机器、牲畜、小麦(指不加入个人消费的那部分牲畜和小麦)等等——需要补偿它们的生产要素,或者说,这2/3的产品必须再转化为自己生产要素的实物形式。但所有这些产品本身都重新加入生产消费。小麦(作为种子)同时又成了它自己的原料,养大的一部分牲畜补偿消费掉的牲畜,也就是自己补偿自己。这样,在B部类的这些生产领域(农业和畜牧业)中,它们的一部分产品就是以自己的实物形式补偿自己的不变资本。可见,这种产品的一部分不进入流通(至少它不一定要进入流通,它可能只是在形式上进入流通)。这些产品中的其他产品,如亚麻、大麻等等,煤炭、铁、木材、机器,都部分地作为生产资料加入自己的生产。就象农业中的种子一样,煤炭加入煤炭的生产,机器加入机器的生产。可见,由机器和煤炭构成的产品的一部分,并且是这一产品中代表它的不变资本的那个份额中的一部分,是自己补偿自己的,它在生产过程中只是改变自己的位置。它不再是产品,而变成了自己的生产资料。
  这些和那些产品的其余部分,则彼此作为生产要素相互加入对方:机器加入铁和木材,木材和铁加入机器;机油加入机器,机器加入机油;煤炭加入铁,铁(作为铁轨等等)加入煤炭,等等。这样,B部类的这些产品的2/3,就其不是自己补偿自己,即不以自己的实物形式再加入自己的生产这部分(因此,产品B的一部分由自己的生产者直接用于生产消费,就象产品A的一部分由自己的生产者直接用于个人消费一样)来说,B部类各生产者的产品是彼此作为生产资料相互补偿的。生产者a的产品加入生产者b的生产消费,而生产者b的产品加入生产者a的生产消费,或者通过间接的方式:生产者a的产品加入生产者b的生产消费,生产者b的产品加入生产者c的生产消费,而生产者c的产品加入生产者a的生产消费。这样,在B部类的一个生产领域中作为不变资本消费的东西,就在另一个生产领域中重新生产出来,而在后一个生产领域中消费的东西,又在前一个生产领域中生产出来。在一个领域中从机器和煤炭的形式变为铁的形式的东西,在另一个领域中则从铁和煤炭的形式变为机器的形式,等等。
  [390]必须使B部类的不变资本以实物形式得到补偿。如果考察一下B部类的总产品,那末它正好代表各种实物形式的全部不变资本。当B部类的某个特殊领域的产品不能以实物形式补偿自己的不变资本时,买和卖,相互转手,在这里会使一切重新就序。
  总之,这里发生的是不变资本由不变资本补偿;只要这种补偿不是直接的,不是不经过交换的,那就是资本同资本相交换,按使用价值来说就是产品同产品相交换,这些产品彼此加入对方相应的生产过程,因而每个这样的产品都由相应的其他产品的生产者用于生产消费。
  这部分资本既不归结为利润,也不归结为工资。它不包含任何新加劳动。它不同收入交换。它既不直接也不间接由消费者支付。资本的这种相互补偿不论有没有商人(即商人资本)作中介,都丝毫不会使问题有所改变。
  但是,既然这些产品(彼此相互补偿的机器、铁、煤炭、木材等等)是新的产品,既然它们是当年劳动的产品,例如用作种子的小麦,完全象加入个人消费的小麦一样,是新劳动的产品,等等,那又怎么能够说,这些产品中不包含任何新加劳动呢?此外,它们的形式不是十分令人信服地表明情况恰好相反吗?如果说在小麦或牲畜身上还看不出这一点,那末机器,机器的形式,却直接证明了把它从铁等等变成机器的那种劳动。如此等等。
  这个问题在前面已经解决了。[注:见本册第89—140、182—195页和第220—221页。——编者注]这里不需要回过头去再谈了。
  {可见,亚·斯密认为“实业家”和“实业家”之间的贸易规模同“实业家”和消费者(消费者是指直接消费者,不是指生产消费者,因为斯密本人把生产消费者列入“实业家”的范畴)之间的贸易规模相等,这个命题是错误的。这个命题建立在他的一个错误的论点上,按照这个论点,全部产品都归结为收入,而事实上这不过是说,由资本和收入的交换构成的那部分商品交换,等于全部商品交换。因此,图克根据这个命题对于货币流通(特别是对于“实业家”之间流通的货币量同“实业家”和消费者之间流通的货币量之比)所做出的实际结论,和这个命题一样,也是错误的。
  如果我们把购买产品A的商人当作同消费者对立的最后一个“实业家”,那末,这些产品在他手里,就会由生产者A的收入(等于(1/3)A)和生产者B的收入(等于(2/3)A)买去。这些收入补偿他的商人资本。这些收入的总和必定抵补他的资本。(这个家伙赚到的利润必定是这样得来的:他把一部分A留给自己,把较小量的A按照全部A的价值来出卖。无论是把这个家伙看作必要的生产当事人,还是把他看作寄生的中间人,都完全不会使问题有所改变。)经营产品A的“实业家”和产品A的消费者之间的交换,按其价值来说,则抵补经营产品A的人和所有参加产品A生产的人之间的交换,因而抵补这些生产者相互之间的全部交易。
  商人购买麻布。这是“实业家”和“实业家”之间的最后一次交易。麻布织造业者购买纱、机器、煤炭等等。这是“实业家”和“实业家”之间的倒数第二次交易。纺纱业者购买亚麻、机器、煤炭等等。这是“实业家”和“实业家”之间的倒数第三次交易。亚麻种植业者和机器制造业者购买机器、铁等等,依此类推。但是亚麻、机器、铁、煤炭的生产者之间为补偿他们的不变资本而进行的交易以及这些交易的价值,都不加入产品A所经过的那些交易(不管这是收入和收入之间的交换,还是收入和不变资本之间的交换)。这些交易,——不是B的生产者和A的生产者之间的交易,而只是B的生产者们相互之间的交易,——就象产品B的这一部分的价值完全不加入产品A的价值一样,完全不需要由产品A的买者对产品A的卖者进行补偿。这些交易也需要货币,也要以商人为中介。但专门属于这个领域的那部分货币流通同“实业家”和消费者之间的货币流通是完全分开的。}
  [391]剩下要解决的还有两个问题:
  (1)在以上的论述中,我们把工资看作收入,没有把它同利润区分开来。现在要问,工资同时表现为资本家的流动资本的一部分这种情况,在这里会有多大的意义?
  (2)直到现在我们假定,全部收入都作为收入花掉。因此,应当考察收入即利润的一部分化为资本时发生的变化。这事实上同对积累过程的考察——但不是从它的形式上考察——是一致的。代表剩余价值的那部分产品一部分再转化为工资,一部分再转化为不变资本,这是很简单的。但这里必须研究,这种情况怎样影响前面所分析的各个项目的商品交换,——在这些项目下,商品交换可以从它的承担者方面来考察,——即:收入同收入的交换,收入同资本的交换,以及资本同资本的交换。}
  {这样,这一幕间曲就必须穿插在这个历史批判部分,一直演奏到结束。[83]}

[(11)]费里埃[费里埃对斯密的生产劳动和资本积累理论的反驳的保护关税性质。斯密在积累问题上的混乱。斯密关于“生产劳动者”的见解中的庸俗成分]


  弗·路·奥·费里埃(海关副督察)著有《论政府和贸易的相互关系》(1805年巴黎版)一书。(这本书是弗·李斯特论据的主要来源。)此人是波拿巴王室的禁止性关税制度等等的赞颂者。实际上,他认为政府(因而国家官吏这些非生产劳动者)具有重要意义,说政府是直接干预生产的领导者。所以,这个海关官吏对亚·斯密把国家官吏叫做非生产劳动者这一点非常恼火。
  “斯密确定的国家节约的原则,是以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之间的区分为根据的……”
  {这正是因为斯密希望,将产品中尽可能大的部分当作资本花费,即用来同生产劳动交换,而将尽可能小的部分当作收入花费,用来同非生产劳动交换。}
  “这一区分实质上是错误的。根本就没有非生产劳动。”(第141页)“因此,国家有节约和浪费之别;但国家是浪费还是节约,只能从该国同国的关系来看,问题也正是必须这样来看。”(同上,第143页)
  现在我们把费里埃所憎恨的亚·斯密的论断拿来与此对照一下。
  费里埃说:“国家的节约是有的,但跟斯密所说的完全不同。国家的节约在于,购买外国产品的数量不超过能用本国产品支付的限度。有时这种节约在于完全不要外国产品。”(同上,第174—175页)
  {亚·斯密在第一篇第六章(加尔涅的译本,第1卷第108—109页)《论商品价格的构成部分》的结尾说:
  “因为在一个文明国家里,只有极少数商品的交换价值仅由劳动产生,绝大多数商品的交换价值中有大量地租和利润加入,所以,这个国家的劳动的年产品所能购买和支配的劳动量,比这个产品的制造、加工和运到市场所必须使用的劳动量总要大得多。如果社会每年使用了它每年所能购买的全部劳动,那末,由于这个劳动量逐年会有很大的增加,每一年的产品就会比上一年的产品具有大得多的价值。但是,没有一个国家会把全部年产品都用于工人的生活费。在任何地方,产品很大一部分都是归有闲者消费的。年产品的一般的或平均的价值,究竟是增加,减少还是年年不变,就必然要看这个产品按怎样的比例在这两个不同的阶级之间分配。”
  在斯密实际上想解开积累之谜的这段话里,各式各样的混乱看法是不少的。
  首先,我们在这里又看到那个错误的前提:劳动的年产品的“交换价值”,也就是“劳动的年产品”,全部分解为工资和利润(地租也包括在内)。我们不想回过头来谈这个荒谬的观点。我们只想指出下面一点。年产品总量——或构成劳动的年产品的商品总额、商品储备,——按其实物形式来说,很大一部分[392]是由只能作为不变资本的要素{各种原料、种子、机器等等}加入不变资本的,即只能用于生产消费的商品构成的。关于这些商品(而这是加入不变资本的大部分商品),它们的使用价值本身就已经表明,它们不能用于个人消费,因而收入——无论是工资,利润还是地租——不能花在它们身上。固然,一部分原料(只要不是这些原料本身的再生产所必需的,或者不是作为辅助材料或作为直接组成部分加入固定资本的)在以后会取得可消费的形式,但这只是由于加上了当年劳动。作为去年劳动的产品,甚至这些原料也不能成为收入的任何一部分。只有产品的可消费部分才能被消费,才能加入个人消费,从而才能构成收入;但是,甚至可消费的产品也有某一部分不能被消费,否则就会使再生产成为不可能。因此,就连商品的可消费部分中,也要拿出一部分来,这一部分必须用于生产消费,即必须成为劳动材料、种子等等,不能成为生活资料——不管是工人的还是资本家的生活资料。因而这部分产品一开始就必须从亚·斯密的计算中扣除,或者更确切地说,必须加入这个计算。只要劳动生产率保持不变,产品中不分解为收入的那个部分也每年不变,也就是说,只要劳动生产率保持不变,花费在生产上的劳动时间量也和以前一样。
  如果假定每年使用比以前更大的劳动,那就必须考察在这种情况下不变资本的状况。有一点是无疑的:为了能够使用更大的劳动量,单单支配更大的劳动量支付这个更大的量,即把更多的资金用在工资上,是不够的,还必须拥有可以吸收这个更大劳动量的劳动资料(原料和固定资本)。因此,在阐明亚·斯密考察的各点之后,还必须把这一点分析一下。
  这样,让我们再一次看看他的第一句话:
  “因为在一个文明国家里,只有极少数商品的交换价值仅由劳动产生,绝大多数商品的交换价值中有大量地租和利润加入,所以,这个国家的劳动的年产品所能购买和支配的劳动量,比这个产品的制造、加工和运到市场〈换句话说,产品的生产〉所必须使用的劳动量总要大得多。”
  这里,显然是把各种不同的东西混杂在一起了。加入全部年产品的交换价值的不仅有活劳动,即当年耗费的活劳动,而且还有过去劳动,即往年劳动的产品。不仅有活的形式的劳动,而且有物化形式的劳动。产品的交换价值等于产品所包含的劳动时间的总和,其中一部分由活劳动构成,一部分由物化劳动构成。
  假定活劳动和物化劳动之比是1/3∶2/3,即1∶2。那末,全部产品的价值就等于3,其中2是物化劳动时间,1是活劳动时间。因此,如果只从物化劳动和活劳动作为等价物相互交换,一定量的物化劳动只能支配等量的活劳动这个前提出发,那末,全部产品的价值所能购买的活劳动,就比它本身包含的活劳动多。因为产品等于3工作日,而它包含的活劳动时间等于1工作日。为了生产产品(实际上不过是为了使产品的要素具有最终形式),只要1日的活劳动就够了。但是,产品中包含3工作日。可见,如果把这个产品全部用来同活劳动时间交换,如果只把它用来“购买和支配”活劳动量,那末它就能支配、购买3工作日。
  然而亚·斯密指的显然不是这个意思;在他看来,这是一个完全无用的前提。他想说的是:产品的交换价值有很大一部分不分解为工资,而分解为利润和地租,或者为了简单起见,我们可以说分解为利润(斯密不用“分解”这个词,他用的是另一种错误的说法,这是由我们在前面已经指出过的概念的混淆[注:见本册第75—78页。——编者注]造成的)。换句话说:产品中和当年加进的劳动量相等的那部分价值——实际上就是真正由当年劳动生产的那部分产品——第一,支付工人,第二,加入资本家的收入,加入资本家的消费基金。总产品的这部分全部由劳动产生,并且仅仅由劳动产生;但它包括有酬劳动和无酬劳动。工资等于有酬劳动的总和,利润[393]等于无酬劳动的总和。因此,如果把这全部产品都花在工资上,它所能推动的劳动量,自然就会比生产这个产品的劳动量大;而且,产品所能推动的更大的劳动时间量和产品本身包含的劳动时间量的比例,恰好决定于工作日分为有酬劳动时间和无酬劳动时间的比例。
  假定有酬劳动时间和无酬劳动时间的比例是:工人在6小时即半个工作日内生产或再生产自己的工资。其余6小时即半个工作日,形成剩余时间。因此,有一个产品例如包含100工作日[新加劳动],这100工作日等于50镑(如果1工作日等于10先令,那末100工作日就等于1000先令,即50镑)。其中25镑为工资,25镑为利润(地租)。用这笔等于50工作日的25镑,可以支付100工人,这100工人有一半劳动时间是进行无代价的劳动,换句话说,就是为自己的老板劳动。因此,如果把这全部产品(100工作日)都花在工资上,那末50镑就能推动200工人,他们每一个人都象以前一样,得到工资5先令,即自己劳动产品的一半。这些工人的产品是100镑(也就是说,200工作日等于2000先令,即100镑),用这100镑又能推动400工人(每个工人得到5先令,400工人得到2000先令),他们的产品等于200镑,依此类推。
  亚·斯密说“劳动的年产品所能购买和支配的劳动量”,比产品的生产所使用的劳动量总要“大得多”,就是指这个意思。(如果把工人劳动的全部产品都支付给工人,也就是说,如果是100工作日,就支付给他50镑,那末这50镑也就只能推动100工作日。)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亚·斯密接着说:
  “如果社会每年使用了它每年所能购买的全部劳动,那末,由于这个劳动量逐年会有很大的增加,每一年的产品就会比上一年的产品具有大得多的价值。”
  但是,这个产品的一部分被利润和地租的所有者吃掉,另一部分被他们的食客吃掉。因此,能够重新用在劳动(生产劳动)上的那部分产品究竟有多少,就取决于产品中没有被资本家、租金所得者和他们的食客(同时也是非生产劳动者)吃掉的那部分究竟有多少。
  然而,这样一来,这里总还有一笔新的基金(新的工资基金),以便用去年劳动的产品在本年推动更多的工人。因为年产品的价值决定于所花费的劳动时间量,所以年产品的价值将会逐年增长。
  不言而喻,如果市场上没有更大量的劳动,即使有一笔基金,它能够“购买和支配的劳动量”比去年“大得多”,也是没有用处的。即使我有更多的货币可以购买某种商品,如果市场上没有更多的这种商品,对我也是没有什么用处的。假定从50镑中拿出一个数目,这个数目不是推动200工人以代替原先的100工人(他们得到25镑),而是只推动150工人,这时,资本家自己吃掉的是12+(1/2)镑,而不是25镑。在这种情况下,150工人(他们得到37+(1/2)镑)就会提供150工作日,即等于1500先令或75镑。但是,如果可使用的工人人数照旧只有100人,那末,这100人现在得到的工资就会是37+(1/2)镑,而不是原先的25镑,可是他们的产品仍然只有50镑。这样一来,资本家的收入就会从25镑降到12+(1/2)镑,因为工资增加了50%。但是亚·斯密知道,要增加的劳动量是会有的。一方面是由于人口每年增长(诚然,按照斯密的意见,原有的工资总额是这种增长的前提)。另一方面是由于存在着失业的赤贫者、半失业的工人等等。其次,大量非生产劳动者中间有一部分人因剩余产品使用上的改变而能够变成生产工人。最后,同样数量的工人可以提供更大的劳动。因为我雇用125工人来代替100工人,或者让100工人每天劳动15小时而不是劳动12小时,是完全一样的。
  此外,说随着生产资本的增加,——或者说随着用于再生产的那部分年产品的增加,——所使用的劳动(活劳动,花费在工资上的那部分资本)也会按同样的比例增加,这是亚·斯密的错误,这个错误同他认为全部产品分解为各种收入的观点有着最密切的联系。
  [394]总之,斯密首先肯定说,有可供个人消费的生活资料基金,这个基金在本年内能够“购买和支配”的劳动量比去年大。有更多的劳动,同时又有供这个劳动用的更多的生活资料。现在应当考察一下,这个追加的劳动量如何实现。}
  如果亚·斯密完全自觉地、始终一贯地坚持他实质上已有的那种对剩余价值的分析,即认为剩余价值只有在资本同雇佣劳动的交换中才会创造出来,那末,他就会发现,只有同资本交换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而同收入本身交换的劳动决不是生产劳动。为了同生产劳动交换,收入必须先转化为资本。
  但斯密同时又从片面的传统观点出发,认为生产劳动就是一般直接生产物质财富的劳动;并且把自己的区分(根据资本同劳动交换还是收入同劳动交换作出的区分)同这种观点结合起来,所以在他看来,下面这样的定义是可能的:同资本交换的那种劳动始终是生产劳动(始终创造物质财富等等);而同收入交换的那种劳动既可能是生产劳动,也可能是非生产劳动,但是,花费自己收入的人,在大多数情况下,都宁愿使用某种直接的非生产劳动,而不愿使用生产劳动。这里可以看出,亚·斯密由于把自己的两种区分混在一起,就把主要的区分大大削弱并冲淡了。
  下面这段引文表明,亚·斯密并没有把劳动的固定化完全归结为纯粹的表面的固定化;在这段引文中,有他列举的固定资本各个组成部分中的一条:
  “(4)居民或社会成员所获得的有用才能。要获得这种才能,总得支出一笔实在的费用,供获得才能的人在他受教育、实习或学习期间维持生活,而这笔费用可以说就是固定和物化在他个人身上的资本。这种才能是他的财产的一部分,也是他所在的那个社会的财产的一部分。可以把工人的提高了的技能,同减轻和缩短劳动的机器或工具一样看待,在这些东西上虽然要支出一笔费用,但它们会偿还这笔费用,并提供利润。”(加尔涅的译本,第2卷第204—205页)
  奇怪的积累来源和积累的必要性
  “在社会的原始状态中,没有任何分工,几乎不发生交换,每一个人都用自己的手去谋得他所需要的一切东西。在这种状态中,没有必要为了维持社会经济生活而把资财预先积累或储存起来
  (其实这里一开始就假定不存在任何社会)。
  “每一个人都努力以自己的活动来获得满足自身随时产生的需要的手段。他饿了,便到森林去打猎”等等。(同上,第2卷第191—192页)(第2篇序论)“但是,一旦分工普遍实行,一个人用他个人的劳动就只能满足他当时产生的需要的极小部分。他的需要的绝大部分都要靠别人劳动的产品来满足,他用自己劳动的产品,或者说用自己产品的价格去购买别人劳动的产品。但是,在实行这种购买之前,他必须有时间不仅完全制成并且还要卖掉他的劳动产品。”
  (即使在前一种场合,他不先打到兔子,也吃不到兔肉,而他不先制成古“弓”或类似的东西,就不可能打到兔子。所以在后一种场合,唯一的新条件并不是必须有什么“储存”,而是必须“有时间……卖掉他的劳动产品”。)
  “因此,至少在他能够完成这两件事以前,必须在某个地方预先储存各种物品,以维持他的生活,并供给他劳动所必需的原料和工具。一个织布业者,在他把麻布织成并且卖掉以前,如果在他手里或别人手里没有预先储存的物品,以维持他的生活,并供给他劳动所需的工具和材料,他是不能全力从事自己的专业的。十分明显,在他能够从事这项工作并把它完成以前,必须有积累……按照事物的本性,资本的积累是分工的必要的先决条件。”(同上,第192—193页)
  (另一方面,按照斯密在序论中的第一句话,好象在分工以前没有任何资本积累,而现在他却完全相反,断言在资本积累以前没有任何分工。)
  斯密继续说道:
  “只有预先积累的资本愈来愈多,分工才会愈来愈细。分工愈细,同样数目的人所能加工的原料数量就会大大增加;因为这时每一个工人的操作愈来愈简单,所以减轻和[395]缩短劳动的新机器就大量发明出来。因此,随着分工的发展,为了经常雇用同样数目的工人,就必须预先积累同样多的生活资料,以及比分工不发达时更多的原料和劳动工具。”(同上,第193—194页)“劳动生产力的大大提高,非有预先的资本积累不可,同样,资本的积累也自然会引起劳动生产力的大大提高。凡是使用自己的资本来雇用工人的人当然希望,他这样做会使工人完成尽可能多的工作。因此,他力求在自己的工人中间最恰当地进行分工,并把他所能发明或购买的最好的机器供给工人使用。他在这两方面成功的可能性如何,通常要看他有多少资本,或者说,要看这个资本能够雇用多少工人。因此,在一个国家里,不仅劳动量随着推动劳动的资本的扩大而增加,而且同一劳动量所生产的产品,也由于资本的扩大而大大增加。”(同上,第194—195页)
  亚·斯密完全象他论述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那样,论述已经加入消费基金的物品。例如,他说:
  “住房不会给居住者带来任何收入;虽然这所住房无疑对他说来是非常有用的,但这不过是象他的衣服和家具一样,衣服和家具对他说来也是十分有用的,但这不过是他的开支的一部分,不是收入的一部分。”(同上,第2卷第201—202页)相反,属于固定资本的有“一切有用的建筑物,它们不仅对收取租金的建筑物所有者来说,是获得收入的手段,甚至对支付租金的建筑物承租人来说,也是获得收入的手段;例如店铺、仓库、工场以及有各种必要的设备、厩舍、粮仓等等的租地农场,就是如此。这种建筑物和纯粹的住房大不相同;它们是一种生产工具”。(同上,第203—204页)(第2篇第1章)
  “一切技术成就,使得同一数量的工人能够用比以前更简单、更便宜的机器来完成同样的工作量,这始终被认为是对社会很有利的。以前用来维持较复杂、较昂贵的机器的一定数量的原料和一定数量的工人,现在就可以用来增大工作量,而这些或那些机器是为了进行这种工作而制造出来的。”(同上,第2卷第216—217页)(第2篇第2章)
  “固定资本的维持费……要从社会纯收入中排除掉。”(同上,第2卷第218页)“不减低劳动生产力的固定资本的维持费的任何节约,就必定会增加推动企业的基金,因而必定会增加土地和劳动的年产品,增加每个社会的实际收入。”(同上,第2卷第226—227页)
  被银行券(一般说,纸币)排挤到国外的金银币,——如果花在“购买供国内消费的外国货”上,——或者用来购买奢侈品,如外国葡萄酒、丝织品等等,一句话,购买“供什么也不生产的……有闲者消费的商品……或者……用来购买追加的原料、劳动工具和生活资料,以维持和雇用追加的勤劳者,这些勤劳者会把他们每年消费的价值再生产出来,并提供一笔利润”。(同上,第2卷第231—232页)
  斯密说,前一种使用货币的方法增加浪费,“增加开支和消费,丝毫不会增加生产,也不会创造抵补这些开支的固定基金,所以从各方面来讲,对社会都是有害的”。(同上,第2卷第232页)相反,“用后一种方法支出的货币,就相应地扩大生产规模,尽管它也增加社会的消费,但是它开辟了维持消费的固定来源,因为消费这一生活资料的追加量的人会把他们每年消费的全部价值再生产出来,并提供一笔利润”。(第2卷第232页)
  “一笔资本能推动多少生产劳动,显然要看它能给多少工人提供符合他们劳动性质的原料、劳动工具和生活资料。”(同上,第2卷第235页)(第2篇第2章)
  [396]我们在第二篇第三章(同上,第2卷第314页及以下各页)读到:
  “生产劳动者、非生产劳动者以及那些根本不劳动的人,同样都是靠该国土地和劳动的年产品维持生活。这种产品……必然是有限的。因此,根据一年内用来维持非生产劳动者的那部分产品是较少或者较多的不同情况,为生产劳动者留下的产品就会是较多或者较少,与此相适应,下一年的产品也会增加或减少……
  虽然每一个国家的土地和劳动的全部年产品……归根到底都是供国内居民消费,并给他们带来收入,但是,当产品从土地或从生产工人手中生产出来的时候,它就自然分成两部分。其中一部分,而且往往是最大的部分,首先用来补偿资本,更新那些已经从资本中取出的生活资料、原料和成品;另一部分则用来形成收入,——或是作为这个资本的所有者的资本的利润,或是作为另一个人的土地的地租……
  每一个国家的土地和劳动的年产品中补偿资本的那一部分,决不能直接用来维持生产工人以外的其他任何雇佣人员;这一部分只能给生产劳动支付工资。直接形成收入的那部分产品……既可以用来维持生产劳动者,也可以用来维持非生产劳动者……
  非生产劳动者和那些根本不劳动的人,都靠收入维持生活;或者,第一,靠年产品中一开始就形成某些人的收入(不是作为地租,便是作为资本利润)的那一部分;或者第二,靠年产品中的另一部分,这一部分虽然是供补偿资本和仅仅维持生产工人用的,但一到生产工人手里,除了维持他们的生活所必需的部分之外,其余部分就能用来既维持生产人员,也维持非生产人员。例如,一个普通工人,如果他的工资高,他就能……雇个仆人,或者有时去看看喜剧或木偶戏,这样,他就用自己的一部分收入来帮助维持一类非生产劳动者;或者最后,他能交纳一些税,从而帮助维持另一类……同样是非生产的劳动者。但是,一开始就供补偿资本用的那部分年产品,在它没有把与它相应的生产劳动量全部推动之前,是决不能用来维持非生产劳动者的……工人必须先做工,挣得了工资,然后才能把哪怕是极小的一部分收入,支出在非生产劳动上……地租和资本利润……在任何地方,都是非生产劳动者赖以取得生活费的主要源泉……这两种收入,既可以维持生产劳动者,也可以维持非生产劳动者;但是,这些收入的所有者,看来总是更喜欢把它们用在后者身上……
  总之,年产品从土地或从生产工人手中生产出来以后,一部分供补偿资本用,另一部分形成收入(作为地租或利润)。在每一个国家里,生产劳动者和非生产劳动者之间的比例,主要决定于年产品的这两部分之间的比例,而这个比例在富国和贫国是极不相同的。”
  斯密接着把情况作了对比:
  “在欧洲各富国”,今天“土地产品的很大一部分,而且往往是最大的部分,都用来补偿富有的独立的租地农场主的资本”;过去的情况则相反,“在封建制度统治时期,产品的极小部分就足以补偿耕地使用的资本”。商业和工业中的情形也是这样。现在商业和工业中使用大资本;而以前,资本是极小的,但它们带来的利润很大。“利息在任何地方都不低于10%,要支付如此高的利息,资本利润必定非常大。目前在欧洲比较发达的国家,利息在任何地方都不超过6%,而在最富的国家,利息则等于4%、3%、2%。居民由利润得来的那部分收入,在富国总是比在贫国大得多,这是因为富国的资本大得多;但利润同资本相比,富国的利润通常又低得多。
  由此可见,年产品从土地或从生产工人手中生产出来以后,供补偿[397]资本用的那部分,在富国不仅比在贫国大得多,而且同直接形成收入(作为地租或利润)的那部分相比,也大得多。用来维持生产劳动的基金,在富国不仅比在贫国大得多,而且同那种既能用来维持生产劳动者,又能用来维持非生产劳动者,但通常主要是用来维持后者的基金相比,也大得多。”
  (斯密犯了这样的错误:他把生产资本的量同用来维持生产劳动的那部分生产资本的量等同起来。但这同他所了解的大工业实际上还只处在萌芽状态有关系。)
  “这两种不同基金之间的比例,在每一个国家,必然会决定该国居民的一般性格是勤劳,还是懒惰。”斯密说,例如,“在英国和荷兰的工业城市里,人民的下层阶级主要依靠所使用的资本过活,他们一般来说都是勤劳的、刻苦的和节俭的。相反,在宫廷所在地的都城等等,人民的下层阶级依靠上层阶级挥霍收入来生活,他们一般来说都是懒惰的、放荡的和贫困的;例如,罗马、凡尔赛等地就是这样……”
  “由此看来,资本总额和收入总额之间的比例,在任何地方都决定勤劳和懒散之间的比例:在资本占优势的地方,多勤劳;在收入占优势的地方,多懒散。因此,资本量的每一增减,自然会引起生产活动量、生产工人人数的实际的增减,从而引起该国土地和劳动年产品的交换价值、该国全体居民的财富和实际收入的增减……
  一年内节约下来的东西,象一年内支出的东西一样,照例是会被消费的,而且几乎在同时被消费;不过,它是被另一类人消费的。一年内支出的那部分收入,由家仆、无用的食客等等消费,这些人决不会留下任何一点东西来补偿他们的消费。而一年内节约下来的那部分收入,由工人消费,这些工人会把自己一年消费的价值再生产出来,并提供一笔利润……消费是一样的,但消费者不一样……”
  以下就开始了斯密关于节约的人的说教(同一章,下面第328、329页及以下各页),他说这种人靠自己每年的节约,可以为追加的生产工人建立一个公共工场,
  “设立一种永久的基金来维持相应数量的生产工人”,而“浪费者却使维持生产劳动的基金总数减少……如果把非生产人员这样〈由于浪费者挥霍〉消费的食物和衣服,分配给生产工人,这些生产工人就会把他们所消费的全部价值再生产出来,并提供一笔利润……”
  斯密的这种说教的结语是:这(节约和浪费)会在私人中间相抵,并且实际上“理智”占上风。大国
  “从来不会因私人的浪费和妄为而变穷,虽然有时会因政府的浪费和妄为而变穷。在大多数国家,国民收入全部或几乎全部用来维持非生产人员。这些人包括宫廷人员、教会人士、海军、陆军,他们在平时什么也不生产,在战时也不能获得任何东西,来抵偿他们即使只是在战争期间的生活费用。这种人自己什么也不生产,全靠别人的劳动产品来养活。因此,如果他们人数的增加超过了必要的数量,他们在一年内就能消费很大一部分产品,以致剩下来的产品不足以维持必须在下一年把产品再生产出来的生产工人……”[同上,第2卷第314—336页]
  斯密在第二篇第四章写道:
  “因为用来维持生产劳动的基金逐日增加,所以对生产劳动的需求也与日俱增:工人[398]容易找到工作,而资本所有者却难以找到他们能够雇用的工人。资本家的竞争使工资提高,利润下降。”(同上,第2卷第359页)
  斯密在第二篇第五章《论资本的各种用途》中,根据各种资本所雇用的生产劳动量的大小,从而按照它们所增加的年产品“交换价值”的多少,对资本进行了分类。斯密放在第一位的是农业,其次是制造业,然后是商业,最后是零售商业。这就是斯密根据资本所推动的生产劳动量排列的资本用途的顺序。这里我们又得到一个关于“生产劳动者”的全新的定义:
  “凡是把资本用于这四种用途之一的人,自己就是生产劳动者。他们的劳动,如果使用得当,会固定和物化在它所加工的物品或商品上,通常至少也会把他们维持自己生活和个人消费的价值加在商品的价格上。”(同上,第2卷第374页)
  (总之,斯密把他们的生产性归结为他们推动生产劳动这一点。)
  关于租地农场主,他说:
  “没有一个同量的资本能比租地农场主的资本推动更大量的生产劳动。不仅他的雇工是生产劳动者,而且他的役畜也是生产劳动者。”[同上,第2卷第376页]
  可见,最后连牛也成了生产劳动者。

[(12)]罗德戴尔伯爵[把统治阶级看成各种最重要生产劳动的代表的辩护论观点]


  罗德戴尔(伯爵)《论公共财富的性质和起源》1804年伦敦版(法译本:Recherches sur la nature et l’origine de la richesse publique etc.,1808年巴黎版)。
  罗德戴尔提出的为利润辩护的理由,要放到后面第三篇[13]去考察。按照这种辩护论观点,利润是由资本本身产生的,因为资本“代替”劳动。资本之所以得到报酬,是因为它做了人没有它就得自己去做的事,或者做了人不借助于它就根本做不到的事。
  “现在很明白,资本利润的取得,总是或者因为资本代替了人必须用自己的手去完成的劳动;或者因为资本完成了人的个人力量不能胜任和人自己不能完成的劳动。”(法译本第119页)
  “伯爵”先生极力反对斯密关于积累和节约的学说。他也极力反对斯密提出的对生产劳动者和非生产劳动者的区分;但是,按照他的意见,斯密叫做“劳动生产力”的东西只不过是“资本生产力”。他直接否认斯密提出的对剩余价值的解释,理由是:
  “如果对资本利润的这种理解真正正确的话,那就会得出结论说:利润不是收入的原始源泉,而只是派生源泉,并且,决不能把资本看作财富的源泉之一,因为资本带来的利润不过是收入从工人的口袋转到资本家的口袋而已。”(同上,第116—117页)
  显然,在这种前提下,罗德戴尔在同斯密的论战中,抓住的也是最肤浅的东西。例如,他说:
  “由此可见,同一种劳动可以是生产的,也可以是非生产的,这要看劳动所加工的那个物品以后的用途如何。例如,如果我的厨师制成一个大蛋糕,我马上把它吃掉,那末,他就是非生产劳动者,他干的活就是不生产的劳动,因为他的服务一经提供随即消失。但如果这种劳动是在糕点店里完成的,那末它就成了生产劳动。”(同上,第110页)
  (这里加尔涅应享有专利权,因为他出版的那本附有他的注释的斯密著作,是在1802年,即比罗德戴尔的书早两年问世的。)
  “这种新奇的区分,仅仅以所提供的服务的耐久性为根据,它把那些在社会上担任最重要职务的人,都归到非生产劳动者里面去。君主、一切神职人员、司法人员、国家保卫者以及一切用自己的技能……保护国民健康或使国民受到教育的人,都被视为非生产劳动者。”(同上,第110—111页)(或者象亚·斯密排列的一个很好的次序:“教士、律师、医生、各种文人;演员、丑角、音乐家、歌唱家、舞蹈家等等。”[注:加尔涅的译本,第2卷第313页。]
  “如果承认交换价值是财富的基础,那末,就没有必要用冗长的议论来证明这个学说的错误。最能[399]证明这个学说错误的是,如果根据这些服务所取得的报酬来判断,人们对这些服务是尊敬的。”(罗德戴尔,同上第111页)
  其次:
  “制造业工人的劳动固定和物化在某种可以出卖的商品上……仆人的劳动也好,由流动资本节约的劳动也好{罗德戴尔在这里所说的“流动资本”是指货币},当然都不能形成积累,不能形成以一定价值从一个人手里转到另一个人手里的基金。它们所提供的利益,同样都是由于它们节约主人或所有者的劳动造成的。既然它们产生如此相同的结果,那末,把其中一个称为非生产劳动,也就必然要把另一个称为非生产劳动。”{他接着引了斯密在第二篇第二章中说的一段话[84]}(罗德戴尔,同上第144—145页)

※     ※     ※

  因此,可以排一个队:费里埃、加尔涅、罗德戴尔、加尼耳。托克维尔特别爱用最后那句关于“节约劳动”的话。

[(13)萨伊对“非物质产品”的见解。为非生产劳动的不可遏止的增长辩护]


  在加尔涅之后,出版了庸俗的让·巴·萨伊的《论政治经济学》一书。萨伊非难斯密,说他
  “不把医生、音乐家、演员等人这类活动的结果叫做产品。他把这些人从事的劳动称为非生产劳动”。(第3版第1卷第117页)
  斯密完全不否认“这类活动”会产生某种“结果”,某种“产品”。他甚至直接提到:
  “国家的安全、安定和保卫”是〈“国家公务人员”〉“年劳动的结果”。(斯密的著作第2篇第3章;加尔涅的译本,第2卷第313页)
  萨伊也坚持斯密的补充定义:这些“服务”以及它们的产品“通常一经提供,一经生产,随即消失”。(斯密,同一章)萨伊先生把这样消费掉的“服务”或它的产品,它的结果,一句话,它的使用价值,称为“非物质产品或一生产出来就被消费掉的价值”。他不把提供这种服务的人叫做“非生产劳动者”,而叫做“生产非物质产品的人”。他用了另一个名称。但是他在下面又说:
  “他们不是用来增加国民资本的。”(第1卷第119页)“一个国家有许多音乐家、教士、官吏,可能有很好的娱乐,精通宗教教义,并且治理得井井有条;但不过如此而已。国家的资本不会由于这些人的劳动而有任何直接的增加,因为他们的产品一生产出来就被消费掉。”(同上,第119页)
  由此可见,萨伊先生只是从斯密的定义的最有限的意义上把这类劳动称为非生产劳动。但同时他又想把加尔涅的“进步”据为己有。所以他给各种非生产劳动发明了一个新名称。这就是他的独创性、生产性和发现方式。可是,他又以他惯有的逻辑把自己推翻了。他说:
  “不能同意加尔涅先生的意见,他根据医生、律师等等的劳动是生产劳动这一点,就得出结论说,增加这种劳动和增加其他任何劳动一样,对国家有利。”(同上,第120页)
  但是,既然一种劳动和另一种劳动一样是生产劳动,既然生产劳动的增加一般都“对国家有利”,为什么不能同意这种意见呢?为什么增加这种劳动,不象增加其他任何劳动那样有利呢?萨伊用他特有的深奥想法回答说,因为增加任何一种生产劳动,如果超过了人们对这种劳动的需要,一般都是不利的。如此说来,加尔涅倒是对了。如此说来,增加这种劳动象增加其他劳动一样,超过了一定的限度,就一样有利——也就是一样不利了。
  萨伊继续说道:“这种情况就好比人们花费在产品上的体力劳动,超出了制造该产品所必要的劳动。”
  (做一张桌子所花费的木匠劳动,不应超出生产桌子所必要的劳动。同样,修补病体所花费的劳动,也不应超出治好病体所必要的劳动。因此,律师和医生应当花费的只是制成自己的“非物质产品”所必要的劳动。)
  “生产非物质产品的劳动,也象其他任何劳动一样,只有在增加产品的效用从而增加产品的价值〈即增加产品的使用价值,但萨伊把效用同交换价值混为一谈〉的时候,才是生产劳动;一旦超出这个界限,它就成为纯粹的非生产劳动了。”(同上,第120页)
  可见,萨伊的逻辑是这样的:
  增加“非物质产品生产者”的人数,并不象增加物质产品生产者的人数那样对国家有用论据:无论哪种产品(物质产品或非物质产品)生产者人数的增加超过了需要,都是绝对无用的。所以,增加无用的物质产品生产者的人数,比增加无用的非物质产品生产者的人数更有用。在这两种场合,都不能得出结论说:增加所有这些生产者的人数是无用的。只能得出结论说:增加某一部门内某种产品生产者的人数是无用的。
  按照萨伊的意见,物质产品[400]决不会生产过多,非物质产品也是一样。但是,多样化使人愉快。所以这两个部门必须生产各式各样的产品。此外,萨伊先生教导说:
  “某些产品的滞销,是由另一些产品太少引起的。”[同上,第1卷第438页]
  这就是说,桌子决不会生产过多,至多也许是可以放在桌子上的如碗之类的东西太少了。如果医生人数增加太多,那末错误不在于他们提供的服务过多,而大概在于其他“非物质产品”生产者,例如妓女,提供的服务太少(同上,第123页,那里,搬运工人、妓女等等的劳动被归成一类,萨伊还大胆断言,妓女的“训练时间等于零”)。
  归根到底,在萨伊的书中,优势是在“非生产劳动者”方面。在一定的生产条件下,人们能准确地知道,做一张桌子,需要多少工人,制成某种产品,需要某种劳动量应多大。许多“非物质产品”的情况却不是这样。这里,达到某种结果所需要的某种劳动量多大,和结果本身一样,要靠猜测。二十个教士在一起对犯罪者的感化,也许是一个教士做不到的;六个医生会诊,能找到的有效药方,也许是一个医生找不到的。一个审判团,也许比一个无人监督的审判官能做出更为公正的裁判。保卫国家需要多少士兵,维持国内秩序需要多少警察,治理好国家需要多少官吏,等等,所有这些都是大可研究的问题,例如在英国议会中,这些问题就经常引起争论,虽然在英国,人们都很准确地知道,生产1000磅纱所必需的纺工劳动量有多大。至于另一些这类“生产”劳动者,他们的概念本身就包含着这样的意思:他们产生的效用,恰好只取决于他们的人数,只在于他们的人数本身。例如仆役就是这样,他们是他们主人有钱有势的证据。他们人数越多,他们“生产”的效果就越大。因此,萨伊先生始终认为:“非生产劳动者”的人数决不会增加到充分的程度。[400]

[(14)]德斯杜特·德·特拉西伯爵[关于利润起源的庸俗见解。
宣称“产业资本家”是唯一的最高意义上的生产劳动者]


  [400]德斯杜特·德·特拉西伯爵《思想的要素》,第四、五部分《论意志及其作用》1826年巴黎版(第一版1815年出版)。
  “任何有用劳动都是真正的生产劳动,社会上的任何劳动阶级都同样应当称为生产阶级。”(第87页)
  但是在这种生产阶级中,德斯杜特·德·特拉西又分出一个
  “直接生产我们的一切财富的劳动阶级”(第88页),
  这也就是斯密所谓的生产工人。
  相反,不生产阶级包括消费自己的土地的租金或货币的租金的富人,这是“有闲阶级”。
  “真正的不生产阶级是有闲者阶级,他们无所事事,专靠在他们以前业已完成的劳动的产品,过着所谓养尊处优的生活,而这些产品或者是物化在一些地产中,由他们把这些地产出租即租借给某个劳动者;或者是一些货币或物品,由他们借出去,取得一定的报酬,这也是租借。这种人是蜂房里真正的雄蜂(为享受果实而生的人们[注:见贺雷西《书信集》。——编者注])。”(第87页)这些有闲者“只能花费自己的收入。如果他们花费[401]自己的资本,那末资本就将无法补偿,而他们的消费,在短期间内过度增加之后,就会完全停止”。(第237页)
  “这种收入不外是……劳动市民的活动的产品的扣除部分。”(第236页)
  这些“有闲者”直接使用的劳动者情况又怎样呢?从有闲者消费商品这一点来说,他们不是直接消费劳动,而是消费生产工人的劳动产品。因而这里谈的劳动者,是指那些由有闲者直接花费收入来购买其劳动的劳动者;所以,是指那些直接从收入而不是从资本取得自己工资的劳动者。
  “因为占有它〈收入〉的那些人是有闲者,所以很明显,他们不管理任何生产劳动。一切由他们支付报酬的劳动者唯一的用处是为他们提供享受。享受当然是各种各样的……整个有闲阶级的开支……用于维持大批人口的生活,这批人的生活由此得到保证,但他们的劳动是完全不生产的……这种开支的某些部分也许多少有点用处,例如建筑房屋,改良土地。但这是例外;在这种情况下,有闲者会暂时成为生产劳动的领导者。撇开这些微不足道的例外情况,从再生产的角度来看,这类资本家的全部消费在一切方面都是一种纯损失,是已生产出来的财富的相应扣除部分。”(第236页)
  {具有真正斯密精神的政治经济学把资本家只看成人格化的资本,看成G—W—G,看成生产当事人。但究竟谁来消费产品呢?工人吗?不,不是工人。资本家自己吗?那他就成了大消费者、“有闲者”,而不是资本家了。土地租金和货币租金的所有者吗?但他们不会把他们消费的东西再生产出来,因而只会损害财富。不过,在这种把资本家只看做现实的货币贮藏者,而不是看做象真正货币贮藏者那样的幻想的货币贮藏者的矛盾看法中,有两点是正确的:(1)资本(从而也就是资本家,资本的人格化)只被看做促使生产力和生产发展的当事人;(2)这里表现了上升的资本主义社会的观点,对这种社会具有意义的不是使用价值,而是交换价值,不是享受,而是财富。当上升的资本主义社会本身还没有学会把剥削和消费结合起来,还没有使享用的财富从属于自己时,享用的财富对它来说,是一种过度的奢侈。}
  “要发现这种收入〈有闲者赖以生活的收入〉怎样形成,始终必须追溯到产业资本家。”(第237页注)“产业资本家〈第二种资本家〉包括所有经济部门的一切企业主,即一切拥有资本的人……他们把自己的才能和劳动用于自己利用资本,而不是把资本借给别人。因此,这种人不是靠工资过活,也不是靠收入过活,而是靠利润过活。”(第237页)
  在德斯杜特的著作中可以明显地看出,正象在亚·斯密的著作中已经明显地看出那样,表面上是在赞美生产工人,实际上不过是赞美那些与土地所有者和单靠自己的收入过活的货币资本家相对立的“产业资本家”。
  “产业资本家……几乎把社会的全部财富掌握在自己手中……这些人在一年中,不仅支出这些财富的租金,而且支出资本本身;有时,如果事业的进展相当迅速,他们还有可能在一年内作几次这样的支出。因为他们作为实业家,支出只是为了使支出带着利润回到他们手里,所以,他们在这种条件下能够支出愈多,他们的利润就愈大。”(第237—238页)
  至于他们的个人消费,那末,这种消费是同有闲资本家的个人消费一样的。不过,他们的个人消费
  “一般说来是适度的,因为实业家通常是简朴的”。(第238页)他们的生产消费就不一样了。“这种消费决不是最后的消费,它会带着利润回到他们手里。”(同上)他们的利润必定是相当大的,不仅足以供他们“个人消费,而且还”足以支付“从有闲资本家那里租借来的土地和货币的租金”。(第238页)
  德斯杜特在这一点上是对的。土地的和货币的租金只不过是产业利润中的“扣除部分”,是产业资本家从自己的总利润中交给土地所有者和货币资本家的那一部分产业利润。
  “有闲的富人的收入,只不过是从生产中取得的租金;只有生产才创造这种收入。”(第248页)产业资本家“花费租金,租借他们〈有闲资本家〉的土地、房屋和货币,并以某种方式加以利用,由此取得超出租金之上的利润”,[第237页]就是说,他们支付给有闲者的这种租金,只是利润的一部分。他们这样支付给有闲资本家的这种租金,是“这些有闲者的唯一收入,是他们常年支出的唯一基金”。(第238页)
  直到现在为止,谈的都很好。但“雇佣工人”(即产业资本家使用的生产工人)情况又怎样呢?
  “他们除了自己日常的劳动之外,没有任何别的贮藏。这种劳动为他们提供工资……但工资是从哪里来的呢?很明显,是从购买雇佣工人出卖的劳动的[402]那些人的财产中来的,也就是从事先掌握在雇主手中、不外是积累起来的以前劳动的产品的那种基金中来的。由此可以得出结论说,虽然由这种财富支付的消费,从它维持雇佣工人生活这个意义上来说,就是雇佣工人的消费,但实质上支付消费的并不是雇佣工人,或者至少可以说,雇佣工人只是用事先掌握在他们雇主手中的那种基金来支付消费。因此,必须把他们的消费看作是雇用他们的那些人的消费。雇佣工人只不过是这只手拿进来,那只手还回去……不仅应当把他们〈雇佣工人〉所支出的一切,而且应当把他们所取得的一切,看成购买他们的劳动的人的实际支出和这些人本身的消费。这是千真万确的,所以要确定这种消费究竟是对现有财富会造成或多或少的损失,还是相反地会促使现有财富增加……就必须知道资本家如何使用他们所购买的劳动,因为一切都取决于这一点。”(第234—235页)
  好极了。但是企业主能够用来给自己和有闲资本家等等支付收入的利润,是从哪里来的呢?
  “有人问我,这些产业主怎么能赚取这样大的利润,他们能够从谁手里取得这样大的利润。我回答说:那是因为他们按高于生产成本的价格出卖他们生产的一切产品。”(第239页)
  但是他们把这一切卖得比成本贵,是卖给谁呢?
  “(1)他们彼此出售用来满足他们需要的全部消费品;他们用自己的一部分利润来支付这些消费品;
  (2)他们把产品卖给他们自己雇用的和有闲资本家雇用的雇佣劳动者。通过这种途径,他们从雇佣劳动者那里收回劳动者的全部工资,或许只有劳动者的少量积蓄除外;
  (3)他们把产品卖给有闲资本家。这种资本家把还没有付给自己直接雇用的雇佣劳动者的那一部分收入支付给他们。他们每年付给这种资本家的全部租金,就是通过这种或那种途径,再流回他们手里的。”(同上,第239页)
  现在我们进一步考察这里划分的三项售卖。
  (1)产业资本家自己吃掉自己产品(或利润)的一部分。他们决不能因互相欺骗、互相把自己的产品卖得比所花费的成本而发财致富。而且谁也不能用这种办法欺骗别人。如果A把自己的由产业资本家B吃掉的产品卖得过贵,那末B也会把自己的由产业资本家A吃掉的产品卖得过贵。这就好比A和B都按照实际价值互相出卖产品一样。这第一项告诉我们,资本家如何支出自己的一部分利润;它并没有告诉我们,资本家从哪里取得这部分利润。无论如何,他们“彼此”“按高于生产成本的价格出卖他们生产的一切产品”,并不能获得任何利润。
  (2)同样,从他们按照超过生产费用的价格卖给自己工人的那部分产品中,他们也不能取得任何利润。根据假定,工人的全部消费实际上都是“购买他们的劳动的人本身的消费”。此外,德斯杜特还补充说,资本家把自己的产品卖给雇佣劳动者(他自己的劳动者和有闲资本家的劳动者)时,只是“收回劳动者的全部工资”。甚至不是全部,而是工人的积蓄除外。资本家把产品究竟是贱卖还是贵卖给工人,都是完全一样的,因为资本家始终只是收回他们给工人的东西,正如前面所说的,雇佣工人“只不过是这只手拿进来,那只手还回去”。资本家先把货币作为工资付给工人。然后他把自己的产品“过贵”卖给工人,从而收回货币。但是,因为工人还给资本家的货币,不能多于他从资本家那里取得的货币,所以,资本家把自己的产品卖给工人,也决不能贵于支付工人劳动的代价。他在出卖自己的产品时从工人那里所能收回的货币,始终只和他给工人劳动支付的货币一样多。一文钱也多不了。资本家的货币量,怎么能由于这种“流通”而增加呢?
  [403]此外,德斯杜特还有一个荒谬看法。资本家C把周工资1镑支付给工人A,然后卖给工人价值1镑的商品,从而取回这1镑。特拉西认为,通过这种办法,资本家就取回了全部工资。但是,他先给工人1镑货币,然后又给工人价值1镑的商品。可见,他事实上给工人的是2镑:1镑商品和1镑货币。在这2镑当中,他以货币形式取回了1镑。因此,他事实上没有从1镑工资中取回一文钱。如果他要通过这样“取回”工资的办法(而不是通过工人用劳动把资本家以商品预付给工人的东西还给资本家的办法)来发财致富,那他很快就会碰壁。
  这里,高贵的德斯杜特把货币流通和实际的商品流通混为一谈了。因为资本家不是直接给工人价值1镑的商品,而是给工人1镑货币,使工人现在能够自己决定购买什么商品,又因为工人在获得他应得的那份商品之后,会以货币形式把资本家拨给他的商品归还给资本家,所以德斯杜特就以为,当同一货币流回到资本家手里时,资本家就把工资“取回”了。就在同一页上,德斯杜特先生还说,流通现象“没有被很好地理解”(第239页)。的确,他自己就根本没有理解这种现象。如果德斯杜特不是用这种奇特的方式来说明“取回全部工资”,那末,这种荒谬看法,象我们马上就要提到的那样,至少还是可以想象的。
  (但是,在这以前还要举下面这个例子来说明他的绝顶聪明。如果我走进一家店铺,店铺老板给我1镑,我用这1镑在他的店里购买价值1镑的商品,那末,他就取回了这1镑。谁也不会硬说店铺老板由于这桩买卖就变富了。他以前有1镑货币和价值1镑的商品,现在只有1镑货币。即使他的商品的价值只是10先令,而他按1镑的价钱卖给我,他也仍然比出卖商品前少了10先令,虽然他把他拿出的1镑全部取回了。)
  如果资本家C给工人1镑工资,然后又把价值10先令的商品按1镑的价钱卖给工人,那末,他当然会得到10先令的利润,因为他卖给工人的商品贵10先令。但是从德斯杜特先生的观点来看,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还是不能理解资本家的利润怎么会必然由此产生。(据说利润的产生,是由于资本家支付给工人的是降低了的工资,资本家在同工人的劳动交换时,事实上付给工人的那部分产品比名义上付给工人的少。)如果他给工人10先令,再把自己的商品按10先令的价钱卖给工人,那他就象给工人1镑,再把自己的价值10先令的商品按1镑的价钱卖给工人时一样富。而且德斯杜特的推论是从必要工资的前提出发的。在这里,对利润的全部说明,顶多也只能归结为工资上的诈骗勾当。
  总之,这第二种情况表明,德斯杜特完全忘记了什么是生产工人,他对利润的源泉一窍不通。最多也只能说,在资本家不是把产品卖给自己的雇佣工人,而是卖给有闲资本家的雇佣劳动者的时候,他用高于产品价值出卖产品的办法来创造利润。但因为非生产劳动者的消费,事实上只是有闲资本家的消费的一部分,所以我们现在要考察第三种情况。
  (3)第三,产业资本家把自己的产品高于产品价值过“贵”卖给
  “有闲资本家。这种资本家把还没有付给自己直接雇用的雇佣劳动者的那一部分收入支付给他们。他们每年付给这种资本家的全部租金,就是通过这种或那种途径,再流回他们手里的”。
  这里谈的租金回流等等,就象前面谈的取回全部工资一样,又是一种幼稚的看法。例如,假定C把100镑土地的或货币的租金支付给O(有闲资本家)。这100镑对于C来说,是支付手段。对于O来说,是购买手段。O用这些货币从C的仓库里取得价值100镑的商品。这样,这100镑就作为C的商品的转化形式回到他手里。但是他现在比以前少了价值100镑的商品。他没有直接把商品给O,而是把100镑货币给了O,O用这些货币向他购买价值100镑的商品。但O是用C的货币,不是用自己的基金来购买价值100镑的这些商品。而特拉西以为,通过这种办法,C支付给O的租金会回到C手里。多么愚蠢!这是第一个荒谬之处。
  第二,德斯杜特自己对我们说过,土地的和货币的租金只不过是产业资本家利润中的扣除部分,因而只不过是这种利润中交给有闲资本家的部分。如果现在假定,C用某种诡计把这部分全部收回来[404](不过,靠特拉西所说的两种办法中的任何一种,都是绝对收不回来的),换句话说,如果假定资本家C既不向土地所有者,也不向货币资本家支付任何租金,他把自己的全部利润留给自己,那末,正好需要说明的是,他究竟从哪里得到利润,他怎样创造利润,利润是如何产生的。如果说他没有把利润的一部分交给土地所有者和货币资本家,因而拥有利润或把利润留给了自己的说法不能说明这个问题,那末,同样,他以某种方法把以前在某种名义下交给有闲资本家的那部分利润,全部或部分地从有闲资本家口袋里取回来的说法也不能说明这个问题。这是第二个荒谬之处。
  但是我们且把这些荒谬之处撇开不谈。C由于向O(有闲资本家)租借土地或货币,必须付给O100镑的租金。他从自己的利润中支付这100镑(而利润是从哪里产生的,我们还是不知道)。然后他把自己的产品卖给O,这些产品或是直接由O自己吃掉,或是由他的食客(非生产的雇佣劳动者)吃掉;C把这些产品过贵卖给他,例如比价值高25%。他把价值80镑的产品按100镑卖给O。在这种情况下,C无疑赚得20镑利润。C给了O一张价值100镑商品的票据。可是当O拿这张票据去兑现时,C付给他的只是价值80镑的商品,因为他把自己商品的名义价格比价值提高了25%。即使O满足于这种状况,即消费价值80镑的商品而支付100镑,C的利润也决不会超过25%。这种价格,这种欺骗,会逐年继续下去。但是O想吃掉价值100镑的商品。如果他是土地所有者,他会怎么办呢?他会把一块土地按25镑抵押给资本家C,C为此供给他价值20镑的商品,因为C是按高于商品价值25%(1/4)的价格出卖商品。如果O是货币贷放者,他就会从自己的资本中给资本家C25镑,资本家C为此供给他价值20镑的商品。
  假定资本(或土地价值)按5%的利息借出。那时资本是2000镑。现在资本只有1975镑。这个O的租金现在等于98+(3/4)镑。这种情形会继续下去:O始终消费100镑实际的商品价值,他的租金则不断减少,因为要获得价值100镑的商品,他就始终必须吃掉自己资本的愈来愈大的部分。这样,C就会逐渐把O的全部资本拿到自己手里,并且把他的租金,即把他用借来的资本获得的利润中原先交给有闲资本家O的那部分,连同资本一道据为己有。显然,德斯杜特先生也想到了这个过程,因为他接着说:
  “但是,有人会说,如果情形是这样,如果产业主确实每年收获的比播种的多,那末,在很短的时间内,他们就一定会占有全部社会财富,在国内很快就会只剩下没有财产的雇佣劳动者和资本主义企业主了。这是对的。只要企业主或他们的继承人在发财之后不是放弃经营,因而不是不断地补充有闲资本家阶级的队伍,情形的确会如此;尽管常有这种变迁,我们仍然可以看到,当一国的生产在一段时间内有所发展而没有发生太大的震动时,企业主的资本总是会不断增加,这种增加不仅同总财产的增加成比例,而且还大大超过……还可以补充一句,如果没有历届政府每年以赋税形式加给产业阶级的庞大负担,这种结果还会显著得多。”(第240—241页)
  德斯杜特先生的话在某种程度上说是完全对的,不过他想要说明的那种东西根本不是这样。在中世纪衰落和资本主义生产上升的时期,“产业资本家”迅速致富,其中一部分原因,就是他们直接欺骗土地所有者。由于美洲的发现,货币价值降低了,租地农场主名义上而不是实际上继续向土地所有者支付原来的租金,而工业家却不仅按照提高了的货币价值,而且甚至高于商品的价值,把商品卖给这些土地所有者。同样,在国家的主要收入以地租形式掌握在土地所有者、君主等等手里的所有那些国家里,例如在亚洲国家,人数不多因而不受竞争影响的工业家,按照垄断价格把自己的商品卖给土地所有者、君主等等,从而把这些人的一部分收入据为己有,[405]他们不仅由于把“无酬”劳动卖给这些人,而且由于按照比商品中包含的更大的劳动量出卖商品而发财致富。不过,德斯杜特先生认为出借货币的资本家也同样受到欺骗,这就又不对了。相反,这些资本家取得高额利息,他们直接或间接地分享这种高额利润,参加这种欺骗。
  下面这段话表明,德斯杜特先生脑中也浮现过这种现象:
  “我们只要看一看这样的事实:三、四百年前,在整个欧洲,同各种有权势的人物的庞大财富相比,他们〈产业资本家〉是弱小的,可是今天,他们的人数增加了,力量增强了,而那些人的财富却减少了。”(同上,第241页)
  德斯杜特先生想给我们说明产业资本的利润,而且是高额利润。他对这个问题做了双重的说明。第一,这些资本家以工资和租金形式支付的货币,会流回他们手里,因为这些工资和租金会被用来购买他们的产品。而事实上,这只不过说明了,为什么他们不是双重地支付工资和租金——先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然后再以同一货币额的商品形式支付。第二个说明是,他们高于商品价格过贵出卖自己的商品:第一,贵卖给自己,也就是欺骗自己和互相欺骗;第二,贵卖给工人,这又是欺骗自己,因为德斯杜特先生对我们说过,“必须把”雇佣工人的消费“看作是雇用他们的那些人的消费”(第235页);最后,第三,贵卖给租金所得者,也就是欺骗这些人;这确实能说明,为什么产业资本家会把自己利润的愈来愈大的部分留给自己,而不把它交给有闲资本家。这能表明,为什么总利润在产业资本家和非产业资本家之间的分配,会愈来愈牺牲后者而有利于前者。但这丝毫不能帮助我们理解这个总利润是从哪里来的。即使假定产业资本家占有了全部利润,也仍然有这一个问题:利润是从哪里来的?
  可见,德斯杜特什么也没有回答,他只不过暴露了,他把货币的回流看作商品本身的回流。这种货币的回流仅仅表示,资本家起初不是用商品而是用货币支付工资和租金;然后这些货币被用来购买他们的商品,这样,他们也就是以间接的方式用商品来支付了。因此,这些货币不断地流回他们手中,但只有在同一货币价值额的商品最终地从他们手里取走,而加入雇佣工人和租金所得者的消费的条件下,才会流回他们手中。
  德斯杜特先生(纯粹按法国方式,我们在蒲鲁东那里也看到这种自我惊叹)完全是在叹赏
  “对我们财富的消费的这种考察……把社会整个运动解释得多么清晰。这种一致和这种清晰是从哪里来的呢?来自我们遇到了真理。这使人想起了镜子的作用。如果我们站在适当的角度,事物就会清楚地并按照它们的正确比例反映出来。如果离得太近或太远,一切事物就会显得是混乱的和歪曲的”。(第242—243页)
  下面,德斯杜特先生完全是附带地想起了亚·斯密书中所谈的事物的实际状态,但实质上他只是用一些词句复述这种事物的实际状态,并不了解其真正含意;不然的话,这位法国研究院[85]的院士就决不会放射出上述的“光流”来。德斯杜特写道(第246页):
  “这些有闲者的收入是从哪里来的呢?不是来自租金吗?而租金是由那些使有闲者的资本发挥作用的人,也就是由那些用有闲者的基金雇用劳动,从而生产出比劳动本身的费用更多的产品的人,一句话,由产业家从自己的利润中支付给有闲者的。”
  {啊哈!这就是说,产业资本家由于向有闲资本家借用基金而支付给后者的租金(以及他们自己的利润)是这样得到的:他们用这种基金雇用劳动,从而“生产出比劳动本身的费用更多的产品”,也就是说,这种劳动的产品比完成这种劳动的工人所得到的代价具有更大的价值;可见,利润来自雇佣工人所生产的、超过维持自己生活的费用的东西,即来自剩余产品。产业资本家占有这种剩余产品,只把其中的某一部分交给土地租金和货币租金的所得者。}
  但德斯杜特先生由此得出的结论是:不应追溯到这些生产工人,而应追溯到使用这些生产工人的资本家。他说:
  “实际上正是他们养活有闲者所雇用的雇佣劳动者。”(第246页)
  这是不言而喻的。既然他们直接剥削劳动,而有闲资本家只是通过他们作中介来剥削劳动。在这个意义上,把产业资本看作财富的源泉是正确的。
  [406]“所以,要寻找一切财富的源泉,总是要追溯到这种人〈产业资本家〉。”(第246页)
  “久而久之,财富就积累到相当的数量,因为以前劳动的成果不会一生产出来就都消费掉。在这些财富的所有者当中,有一部分人满足于从财富取得租金并消费这些租金。这就是我们所谓的有闲资本家。另一部分比较积极的人,把自己的和从别人那里借来的基金运用起来。他们用这些基金来支付劳动的报酬,而劳动把这些基金再生产出来,同时带来利润。”
  {可见,这里不仅是把这些基金再生产出来,而且把构成利润的那个余额也生产出来了。}
  “他们用这种利润支付他们自己的消费和支付别人的消费。由于这种消费〈他们自己以及有闲资本家的消费吗?这又是以前那种荒谬说法〉,他们的基金回到他们手中,并有所增加,然后他们再从头开始。这也就是流通。”(第246—247页)
  关于“生产工人”的研究及其结果——只有被产业资本家购买的工人,只有用劳动为劳动的直接购买者生产利润的工人,才是生产工人——使德斯杜特先生得出这样的结论:产业资本家实际上是唯一的最高意义上的生产劳动者。他说:
  “靠利润生活的人〈产业资本家〉养活其他一切人,只有他们能够增加公共财富,创造我们的全部享受资料。情况必定是这样,因为劳动是一切财富的源泉,因为只有他们这些人才有利地运用积累的劳动,从而给现时的劳动指出有用的方向。”(第242页)
  说他们“给现时的劳动指出有用的方向”,事实上只不过是说,他们雇用有用劳动,雇用会生产出使用价值的劳动。但是,说他们“有利地运用积累的劳动”,如果这不应当还是指上面那个意思,即他们使用积累的财富来从事生产,来生产使用价值,那就是指他们“有利地运用积累的劳动”来购买比它们本身所包含的更多的现时的劳动。在刚刚引用的这句话中,德斯杜特天真地概括了构成资本主义生产实质的矛盾。因为劳动是一切财富的源泉,所以资本是一切财富的源泉;并且日益增长的财富的真正创造者不是从事劳动的人,而是从别人的劳动中取得利润的人。劳动的生产力就是资本的生产力。
  “我们的能力是我们唯一的原始财富;我们的劳动生产其他一切财富,而任何一种受到良好管理的劳动都是生产的。”(第243页)
  从这里,按照德斯杜特的看法,当然可以得出结论说:产业资本家“养活其他一切人,只有他们能够增加公共财富,创造全部享受资料”。我们的能力是我们唯一的原始财富,所以劳动能力不是财富。劳动生产其他一切财富;这就是说,劳动为自己以外的其他一切人生产财富,而它本身不是财富,只有它的产品才是财富。任何一种受到良好管理的劳动都是生产的;这就是说,任何一种生产劳动,任何一种给资本家带来利润的劳动,都是受到良好管理的。
  德斯杜特下面一些话不是就消费者的不同阶级说的,而是就消费品的不同性质说的,这些话很好地转述了亚·斯密的看法。亚·斯密在第二篇第三章末尾研究了哪一种(非生产)支出,即哪一种个人消费,收入的消费比较有利,哪一种支出比较不利。他在研究开始时用了这样的话(加尔涅的译本,第2卷第345页):
  “如果说节约增加资本总量,浪费减少资本总量,那末,收支相抵的人的行为,既不积累也不损及自己的基金,既不增加也不减少资本总量。不过,有一些花费收入的方法,看来比别的方法更能促进普遍福利的增长。”
  德斯杜特这样概括斯密的论述:
  “消费因消费者的性质不同而大不相同,消费还因消费品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变化。的确,一切物品都代表劳动,但是,劳动的价值固定在一种物品上的时间,比固定在另一种物品上的时间更持久。制造焰火可能与开采和琢磨钻石花费同样多的辛劳,因而前者可能和后者具有同样的价值。但是,当我把这两者买来,付了价钱并加以使用时,焰火过半小时就无影无踪了,而钻石过一百年还可能成为我的子孙的财富源泉……[407]有人〈即萨伊先生〉称为非物质产品的东西也是如此。某种发现具有永久的效用。某种文学作品,某一幅画,也具有相当长久的效用,而一个舞会、一个音乐会、一出戏剧的效用则是短暂的,转瞬即逝的。关于医生、律师、士兵、家仆以及所有一般称为雇员的人的个人服务,也可以这样说。他们的效用只在需要他们的瞬间才存在……最快的消费是最有破坏性的消费,因为它会在同样的时间内消灭最大量的劳动,或者在最短的时间内消灭同量的劳动;和这种消费相比,任何一种较慢的消费都是一种贮藏,因为它使我们有可能把今天放弃使用的部分留待将来享用……每个人都知道,如果价格相同,买一件可以穿三年的衣服,比买一件只能穿三个月的衣服,要经济得多。”(第243—244页)

[(15)对斯密关于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区分的反驳的一般特点。
把非生产消费看成对生产的必要刺激的辩护论观点]


  大多数反驳斯密关于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区分的著作家,都把消费看作对生产的必要刺激。因此,在他们看来,那些靠收入来生活的雇佣劳动者,即非生产劳动者(对他们的雇用并不生产财富,而雇用本身却是财富的新的消费),甚至从创造物质财富的意义来说,也和生产工人一样是生产劳动者,因为他们扩大物质消费的范围,从而扩大生产的范围。可见,这种看法大部分是从资产阶级经济学观点出发,一方面为有闲的富人和提供服务给富人消费的“非生产劳动者”辩护,另一方面为开支庞大的“强大政府”辩护,为国债的增加,为占有教会和国家的肥缺的人、各种领干薪的人等等辩护。因为所有这些非生产劳动者——他们的服务体现为有闲的富人的一部分支出——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他们生产“非物质产品”,但消费“物质产品”即生产工人的劳动产品。
  另一些政治经济学家,例如马尔萨斯,虽然承认生产劳动者和非生产劳动者有区别,但是又向“产业资本家”证明,甚至就生产物质财富来说,非生产劳动者也象生产劳动者一样对他是必要的。
  在这里,说生产和消费是等同的,或者说消费是一切生产的目的或生产是一切消费的前提,都毫无用处。撇开上述倾向不谈,作为全部争论的基础的,倒是下面这些:
  工人的消费,平均起来只等于他的生产费用,而不等于他的产品。因此,全部余额都是工人为别人生产的,所以工人的这部分产品全是为别人而生产。其次,“产业资本家”迫使工人进行这种剩余生产(即超过工人本身生活需要的生产),并且运用一切手段来尽量增加这种同必要生产相对立的相对剩余生产,直接把剩余产品据为己有。但是,作为人格化的资本,他是为生产而生产,想为发财而发财。既然他是资本职能的单纯执行者,即资本主义生产的承担者,他所关心的就是交换价值和它的增加,而不是使用价值和它的数量的增加。他只关心抽象财富的增加,对别人劳动的愈来愈多的占有。他象货币贮藏者一样,完全受发财的绝对欲望支配,所不同的只是,他并不以形成金银财宝的幻想形式来满足这种欲望,而是以形成资本的形式即实际生产的形式来满足这种欲望。工人的剩余生产是为别人而生产,正常的资本家,即“产业资本家”的生产则是为生产而生产。当然,他的财富愈增加,他也就愈背弃这种理想而成为挥霍者,哪怕是为了显示一下自己的财富也好。不过,他始终是昧着良心、怀着精打细算的念头去享用财富。“产业资本家”无论怎样挥霍,他实质上仍然和货币贮藏者一样吝啬。
  西斯蒙第说,劳动生产力的发展使工人有可能得到愈来愈多的享受,但这些享受如果给了工人,就使他(作为雇佣工人)不适宜于劳动了。[注:西斯蒙第说:“由于工业和科学的进步,每个工人每天所能生产的远远超过他自己所必需消费的。但在他的劳动生产财富的同时,这种财富如果供他自己消费,就使他不适宜于劳动了。”(《新原理》第1卷第85页)]如果是这样,那末,同样可以正确地说,“产业资本家”一旦成为享用财富的代表,一旦开始追求享受的积累,而不是积累的享受,他就或多或少不能执行自己的职能了。
  可见,“产业资本家”也是剩余生产为别人而生产的生产者。一方面有这种剩余生产,与此相对,另一方面必定有剩余消费,一方面是为生产而生产,与此相对,另一方面必定是为消费而消费。“产业资本家”必须交给地租所有者、国家、国债债权人、教会等等只消费收入的人的东西[408],固然绝对减少他的财富,但是使他发财的贪欲旺盛不衰,从而保存他的资本主义灵魂。如果土地租金和货币租金的所得者等等也把自己的收入花费在生产劳动上,而不花费在非生产劳动上,目的就不会达到。他们自己就会成为“产业资本家”,而不再代表消费的职能。以后我们还会知道,一个李嘉图主义者和一个马尔萨斯主义者之间,曾就这个问题展开过一场极为滑稽的争论。[86]
  生产和消费是内在地[an sich]不可分离的。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因为它们在资本主义生产体系内实际上是分离的,所以它们的统一要通过它们的对立来恢复,就是说,如果A必须为B生产,B就必须为A消费。正如每个资本家从他这方面说,都希望分享他的收入的人有所浪费一样,整个老重商主义体系也是以这样的观念为根据:一个国家从自己这方面必须节俭,但是必须为别的沉湎于享受的国家生产奢侈品。这里始终是这样的观念:一方是为生产而生产,因此另一方就是消费别国的产品。这种重商主义体系的观念在佩利博士的《道德哲学》一书第二卷第十一章中也表现出来:
  “节俭而勤劳的民族,用自己的活动去满足沉湎于奢侈的富有国家的需要。”[87]

※     ※     ※

  德斯杜特说:“他们〈“我们的政治家”,即加尔涅等人〉提出这样的总原则:消费是生产的原因,因而消费愈多愈好。他们硬说,正是这一点造成社会经济和私人经济之间的巨大差别。”(同上,第249—250页)
  下面这句话也很好:
  “在贫国,人民是安乐的,在富国,人民通常是贫苦的。”(同上,第231页)

[(16)]昂利·施托尔希[对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相互关系问题的反历史态度。关于统治阶级的“非物质劳动”的见解]


  昂利·施托尔希《政治经济学教程》,让·巴·萨伊出版,1823年巴黎版(这是为尼古拉大公讲授的讲义,完成于1815年。)第三卷
  在加尔涅之后,施托尔希事实上是第一个试图以新的论据来反驳斯密对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区分的人。
  他把“内在财富即文明要素”同物质生产的组成部分——物质财富区别开来,“文明论”应该研究文明要素的生产规律(同上,第3卷第217页)。(在第一卷第136页上,我们读到:
  “显然,人在没有内在财富之前,即在尚未发展其体力、智力和道德力之前,是决不会生产财富的,而要发展这些能力,必须先有手段,如各种社会设施等等。因此,一国人民愈文明,该国国民财富就愈能增加。”反过来也一样。)
  他反对斯密说:
  “斯密……把一切不直接参加财富生产的人排除在生产劳动之外;不过他所指的只是国民财富……他的错误在于,他没有对非物质价值和财富作出应有的区分。”(第3卷第218页)
  事情其实就此完了。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区分,对于斯密所考察的东西——物质财富的生产,而且是这种生产的一定形式即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在精神生产中,表现为生产劳动的是另一种劳动,但斯密没有考察它。最后,两种生产的相互作用和内在联系,也不在斯密的考察范围之内;而且,物质生产只有从它本身的角度来考察,才不致流于空谈。如果说斯密曾谈到并非直接生产的劳动者,那只是因为这些人直接参加物质财富的消费,而不是参加物质财富的生产。
  从施托尔希的著作本身来看,他的“文明论”虽然有一些机智的见解,例如说物质分工是精神分工的前提,但是依然脱不掉陈词滥调。仅仅一个情况就可以看出,施托尔希的著作必然会如此,他甚至连表述这个问题都还远远没有做到,更不用说解决这个问题了。要研究精神生产[409]和物质生产之间的联系,首先必须把这种物质生产本身不是当作一般范畴来考察,而是从一定的历史的形式来考察。例如,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精神生产,就和与中世纪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精神生产不同。如果物质生产本身不从它的特殊的历史的形式来看,那就不可能理解与它相适应的精神生产的特征以及这两种生产的相互作用。从而也就不能超出庸俗的见解。这一切都是由于“文明”的空话而说的。
  其次,从物质生产的一定形式产生:第一,一定的社会结构;第二,人对自然的一定关系。人们的国家制度和人们的精神方式由这两者决定,因而人们的精神生产的性质也由这两者决定。
  最后,施托尔希所理解的精神生产,还包括统治阶级中专门执行社会职能的各个阶层的职业活动。这些阶层的存在以及他们的职能,只有根据他们生产关系的一定的历史结构才能够理解。
  因为施托尔希不是历史地考察物质生产本身,他把物质生产当作一般的物质财富的生产来考察,而不是当作这种生产的一定的、历史地发展的和特殊的形式来考察,所以他就失去了理解的基础,而只有在这种基础上,才能够既理解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组成部分,也理解一定社会形态下自由的精神生产。他没有能够超出泛泛的毫无内容的空谈。而且,这种关系本身也完全不象他原先设想的那样简单。例如资本主义生产就同某些精神生产部门如艺术和诗歌相敌对。不考虑这些,就会坠入莱辛巧妙地嘲笑过的十八世纪法国人的幻想。[88]既然我们在力学等等方面已经远远超过了古代人,为什么我们不能也创作出自己的史诗来呢?于是出现了《亨利亚特》[89]来代替《伊利亚特》。
  但是,施托尔希在专门反对加尔涅这个最早对斯密进行这种反驳的人的时候,所强调指出的东西则是正确的。那就是:他强调指出反对斯密的人把问题完全弄错了。
  “批评斯密的人做些什么呢?他们完全没有弄清这种区分〈“非物质价值”和“财富”之间的区分〉,他们把这两种显然不同的价值完全混淆起来。〈他们硬说,精神产品的生产或服务的生产就是物质生产。〉他们把非物质劳动看做生产劳动,认为这种劳动生产〈即直接生产〉财富,即物质的、可交换的价值;其实,这种劳动只生产非物质的、直接的价值;批评斯密的人则根据这样的假定,即非物质劳动的产品也象物质劳动的产品一样,受同一规律支配;其实,支配前者的原则和支配后者的原则并不相同。”(第3卷第218页)
  我们要指出施托尔希的下面这些常被后来的著作家抄引的论点:
  “因为内在财富有一部分是服务的产品,所以人们便断言,内在财富不比服务本身更耐久,它们必然是随生产随消费。”(第3卷第234页)“原始的内在财富决不会因为它们被使用而消灭,它们会由于不断运用而增加并扩大起来,所以,它们的消费本身会增加它们的价值。”(同上,第236页)“内在财富也象一般财富一样,可以积累起来,能够形成资本,而这种资本可以用来进行再生产”等等。(同上,第236页)“在人们能够开始考虑非物质劳动的分工以前,必须先有物质劳动的分工和物质劳动产品的积累。”(第241页)
  这一切只不过是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之间的最一般的表面的类比和对照。例如他的下面那种说法也是如此,他说,不发达的国家从外国吸取自己的精神资本,就象物质上不发达的国家从外国吸取自己的物质资本一样(同上,第306页);他还说,非物质劳动的分工决定于对这种劳动的需求,一句话,决定于市场,等等(第246页)。
  下面这些话是直接抄来的:
  [410]“内在财富的生产决不会因为它所需要的物质产品的消费而使国民财富减少,相反,它是促进国民财富增加的有力手段”,反过来也是一样,“财富的生产也是增进文明的有力手段”。(同上,第517页)“国民福利因这两种生产的平衡而不断增长。”(第521页)
  施托尔希认为,医生生产健康(但他也生产疾病),教授和作家生产文化(但他们也生产蒙昧),诗人、画家等等生产趣味(但他们也生产乏味),道德家等等生产道德,传教士生产宗教,君主的劳动生产安全,等等(第347—350页)。但是同样完全可以说,疾病生产医生,愚昧生产教授和作家,乏味生产诗人和画家,不道德生产道德家,迷信生产传教士,普遍的不安全生产君主。这种说法事实上是说,所有这些活动,这些“服务”,都生产现实的或想象的使用价值;后来的著作家不断重复这种说法,用以证明上述这些人都是斯密所谓的生产劳动者,也就是说,他们直接生产的不是特殊种类的产品,而是物质劳动的产品,所以他们直接生产财富。在施托尔希的书中还没有这种荒谬说法。其实这种荒谬说法完全可以由下面各点来说明:
  (1)在资产阶级社会中,各种职能是互为前提的;
  (2)物质生产领域中的对立,使得由各个意识形态阶层构成的上层建筑成为必要,这些阶层的活动不管是好是坏,因为是必要的,所以总是好的;
  (3)一切职能都是为资本家服务,为资本家谋“福利”;
  (4)连最高的精神生产,也只是由于被描绘为、被错误地解释为物质财富的直接生产者,才得到承认,在资产者眼中才成为可以原谅的

[(17)]纳骚·西尼耳[宣称对资产阶级有用的一切职能都是生产的。
对资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国家阿谀奉承]


  威·纳骚·西尼耳《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让·阿里瓦本译,1836年巴黎版。
  纳骚·西尼耳摆出一副高傲的样子说:
  “照斯密看来,犹太人的立法者是非生产劳动者。”(同上,第198页)
  这是指埃及的摩西,还是指摩西·门德尔森?摩西将会因自己被称为斯密所谓的“生产劳动者”,而十分感谢西尼耳先生吧。这些人如此拘守于自己的资产阶级固定观念,以致认为,如果把亚里士多德或尤利乌斯·凯撒称为“非生产劳动者”,那就是侮辱他们。其实,单是“劳动者”这个名称,就会使亚里士多德和凯撒感到侮辱了。
  “一个医生开药方把病孩治好,从而使他的生命延续好多年,这个医生难道不是生产持久的结果吗?”(同上)
  胡说八道!如果孩子死了,结果同样是持久的。如果孩子的病没有治好,医生的服务还是要得到报酬的。照纳骚看来,医生只有把病治好,律师只有把官司打赢,士兵只有把仗打胜,才能得到报酬了。
  但是他现在变得真正崇高起来了,他说:
  “起来反抗西班牙人的暴政的荷兰人,或者起义反对有可能变得更可怕的暴政的英国人,难道只生产了短暂的结果吗?”(同上,第198页)
  真是美文学式的废话!荷兰人和英国人举行起义是靠自己负担费用。谁也没有为了他们“在革命中”劳动而给他们支付代价。在关于生产劳动者或非生产劳动者的问题上涉及的始终是劳动的买者和卖者。多么愚蠢!
  这些家伙在对斯密的反驳中发表的庸俗的美文学,不过表明他们是“有教养的资本家”的代表,而斯密则是露骨粗鲁的资产者暴发户的解释者。有教养的资产者及其代言人非常愚蠢,竟用对钱袋的[411]影响来衡量每一种活动的意义。另一方面,他们又很有教养,连那些同财富的生产毫不相干的职能和活动,也加以承认,而且他们之所以加以承认,是因为这些活动会“间接地”使他们的财富增加等等,总之会执行一种对财富“有用的”职能。
  人本身是他自己的物质生产的基础,也是他进行的其他各种生产的基础。因此,所有对人这个生产主体发生影响的情况,都会在或大或小的程度上改变人的各种职能和活动,从而也会改变人作为物质财富、商品的创造者所执行的各种职能和活动。在这个意义上,确实可以证明,所有人的关系和职能,不管它们以什么形式和在什么地方表现出来,都会影响物质生产,并对物质生产发生或多或少是决定的作用。
  “有些国家,没有士兵的守卫便根本不可能耕种土地。可是,按照斯密的分类法,收成并不是扶犁的人和手执武器守卫在他旁边的人共同劳动的产品;照斯密的说法,只有土地耕种者才是生产劳动者,士兵的活动则是非生产的。”(同上,第202页)
  第一,这是错误的。斯密会说,士兵的活动生产保卫,但不生产谷物。如果国内建立了秩序,那末土地耕种者就会象以前一样继续生产谷物,但不必另行生产士兵的给养,从而不必生产士兵的生命。士兵象很大一部分非生产劳动者一样,属于生产上的非生产费用[注:见第159页脚注。——编者注],这些非生产劳动者,无论在精神生产领域还是在物质生产领域,都什么也不生产,他们只是由于社会结构的缺陷,才成为有用的和必要的,他们的存在,只能归因于社会的弊端。
  但纳骚会说,如果发明一种机器,使20个工人中有19个人成为多余的,那末这19个人也就成了生产上的非生产费用了。但是,尽管生产的物质条件、耕作本身的条件保持不变,士兵也可能成为多余的。而19个工人却只有在剩下的那1个工人的劳动的生产能力提高到20倍之后,因而只有在生产的现有物质条件发生革命之后,才能成为多余的。而且布坎南已经指出:
  “比方说,如果士兵由于他的劳动有助于生产,便应当被称为生产劳动者,那末生产工人就有同样的权利要求得到军人的荣誉了,因为毫无疑问,没有生产工人的协助,任何军队也不能上战场去打仗并取得胜利。”(大·布坎南《论斯密博士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的内容》1814年爱丁堡版第132页)
  “一个国家的财富不取决于生产服务的人和生产价值的人之间的人数比例,而取决于这两种人之间最能使每种人的劳动具有最大生产能力的那种比例。”(西尼耳,同上第204页)
  斯密从来没有否认这一点,因为他想使国家官吏、律师、教士等等这些“必要的”非生产劳动者,减少到非有他们的服务不可的限度。无论如何,这也就是他们能使生产工人的劳动具有最大的生产能力的那种“比例”。至于其他的“非生产劳动者”,因为他们的劳动是每一个人为了享用他们的服务随意购买的,也就是说,是每一个人把它作为随便挑选的消费品来购买的,所以,就可能出现各种不同的情况。这些靠收入过活的劳动者的人数,同“生产”工人的人数相比可能很多,第一,是因为财富一般说来并不很多或者带有片面性,例如,中世纪的贵族及其仆从的情形就是这样。他们和他们的仆从不是消费相当数量的工业品,而是吃掉自己的农产品。当他们不是这样而开始消费工业品的时候,他们的仆从就不得不从事劳动了。靠收入过活的人所以这样多,只是因为有很大一部分年产品不是为了再生产而消费。但是,人口的总数并不很多。第二,靠收入过活的人数可能很多,是因为生产工人的生产率高,即他们生产的用来养活仆从的剩余产品多。在这种情况下,不是因为有这么多的仆从,生产工人的劳动才是生产的,相反,是因为生产工人的劳动具有这样大的生产能力,所以才有这么多的仆从。
  如果两个国家人口相等,劳动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相同,那就始终有充分的理由可以同亚·斯密一起说:两国的财富应由生产劳动者和非生产劳动者之间的比例来衡量。因为这不过表明,在生产工人人数较多的国家里,有较大量的年收入是为了再生产而消费,因而每年会生产较大量的价值。可见,西尼耳先生只不过是复述[412]亚当的论点,并没有提出什么新思想来同亚当相对立。后来,他自己在这里也区分了“服务的生产者”和“价值的生产者”,这样一来,他也就和大多数反对斯密的区分的人们一样:他们接受并且自己也采用了他们所反驳的那种区分。
  值得注意的是:一切在自己的专业方面毫无创造的“非生产的”经济学家,都反对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区分。但是,对于资产者来说,“非生产的”经济学家们的这种立场,一方面表示阿谀奉承,力图把一切职能都说成是为资产者生产财富服务的职能;另一方面表示力图证明资产阶级世界是最美好的世界,在这个世界中一切都是有用的,而资产者本人又是如此有教养,以致能理解这一点。
  对于工人来说,这种看法是要人们确信,非生产人员消费大量产品完全是理所当然的,因为非生产消费者象工人一样能促进财富的生产,不过是以自己特殊的方式罢了。
  但是,纳骚终于说漏了嘴,表明他对斯密所做的本质区分一窍不通。他说:
  “看来,实际上在这种场合,斯密把注意力完全集中在大土地所有者的状况方面。他关于非生产阶级的意见一般只适用于这一种人。否则,我就无法解释他的这种论断:资本只用来维持生产劳动者,而非生产劳动者则靠收入过活。在他突出地称为非生产劳动者的人们当中,最大一部分人,象教师、治理国家的人,都是靠资本维持,即靠预付在再生产中的资金维持。”(同上,第204—205页)
  这里,确实使人惊讶得目瞪口呆。纳骚先生关于国家和学校教师靠资本生活,而不是靠收入生活的发现,无须作进一步的注解。如果西尼耳先生想用这些话告诉我们,他们是靠资本的利润生活,在这个意义上也就是靠资本生活,那末,他只是忘记了,资本的收入并不是资本本身,这个收入,这个资本主义生产的结果,并不预付在再生产中,相反,它本身倒是再生产的结果。或者,西尼耳这样想是因为有一些税收加入某些商品的生产费用,因而加入某些生产的开支?那他应该知道,这只是对收入课税的一种形式。
  关于施托尔希,纳骚·西尼耳这个自作聪明的家伙还指出:
  “施托尔希先生断言,这些结果〈健康、趣味等等〉象其他有价值的物品一样,是拥有这些结果的人的收入的一部分,并且同样可以交换〈就是说,可以从它们的生产者手里购买〉;他无疑是错了。如果是这样,如果趣味、道德、宗教确实是可以购买物品,那末,财富的意义就和经济学家们……所说的完全不同了。我们购买的决不是健康、知识和虔诚。医生、牧师、教师……只能生产那种用以多少可靠地和完善地把这些进一步的结果生产出来的手段……既然在每一种情况下,为了取得成就,都要使用最合适的手段,那末,即使没有取得成就,没有达到预期的结果,这些手段的生产者也有权得到报酬。一旦提出了劝告或授了课,因此得到了报酬,交换也就完成了。”(同上,第288—289页)
  最后,伟大的纳骚自己又接受了斯密的区分。就是说,他以“生产消费和非生产消费”的区分(第206页)来代替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区分。而消费品要么是商品,——但这里不是谈商品,——要么直接是劳动。
  根据西尼耳的说法,生产消费,是指使用这样一种劳动的消费,这种劳动或者再生产劳动能力本身(例如教师或医生的劳动),或者再生产用来购买这种劳动的那些商品的价值。非生产消费,则是指既不生产前者也不生产后者的那种劳动的消费。而斯密说:只能用于生产的(即产业的)消费的劳动,我称为生产劳动,能够用于非生产的消费的劳动(这种劳动的消费按其性质来说不是生产消费),我称为非生产劳动。可见,西尼耳先生在这里是靠事物的新名称来证明自己的才智。
  总的说来,纳骚是抄袭施托尔希的著作。

[(18)]佩·罗西[对经济现象的社会形式的忽视。
关于非生产劳动者“节约劳动”的庸俗见解]


  [413]佩·罗西《政治经济学教程》(1836—1837年讲授)1842年布鲁塞尔版。
  聪明就在这里!
  “间接的〈生产〉手段包括一切能促进生产,有助于消除障碍,使生产更有效、更迅速、更简便的东西。〈在此之前,他在第268页上说:“有直接的生产手段和间接的生产手段。也就是说,有些生产手段是取得我们所关心的结果的必要条件,是完成这种生产的力量;另一些生产手段有助于生产,但不是进行生产。前者甚至能够单独起作用,后者只能在生产过程中帮助前者。”〉……任何一种政府劳动都是间接的生产手段……制造这顶帽子的人必须承认,在街上巡逻的宪兵、坐在法庭上的法官、关押犯人的狱吏、守卫国境防止敌人侵犯的军队,所有这些人都促进生产。”(第272页)
  制造帽子的人意识到,为了使他能够生产和出卖这顶帽子,全世界都动了起来,他是多么高兴!罗西让这个狱吏等等间接地——不是直接地——促进物质生产,事实上就是作了和亚当同样的区分(见第十二讲)。
  罗西在下一讲即第十三讲里专门攻击斯密——其实罗西同他的先辈们几乎一样。
  他说,对生产劳动者和非生产劳动者的错误区分,是由三个原因造成的。
  (1)“在买者当中,一部分人购买产品或劳动,是为了个人直接消费它们;另一部分人购买它们,只是为了把他们用购得的产品和买到的劳动制造的新产品出卖。对于前一种人来说,有决定意义的是使用价值,对于后一种人来说,有决定意义的是交换价值。”当人们只注意交换价值时,就会犯斯密的错误。“我的仆人的劳动对我来说是非生产的,——暂且承认这一点;但是,难道这种劳动对他自己来说也是非生产的吗?”(同上,第275—276页)
  既然整个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是:直接购买劳动,以便在生产过程中不经购买而占有所使用的劳动的一部分,然后又以产品形式把这一部分卖掉;既然这是资本存在的基础,是资本的实质,那末,生产资本的劳动和不生产资本的劳动二者之间的区分,不就是理解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基础吗?斯密并不否认,仆人的劳动对自己来说是生产的。每种服务对它的卖者来说都是生产的。假誓约对那个靠假誓约获得现金的人来说是生产的。伪造文件对那个靠伪造文件赚钱的人来说是生产的。杀人对那个因杀人而得到报酬的人来说是生产的。诬陷者、告密者、食客、寄生者、谄媚者,只要他们的这种“服务”不是无酬的,他们的这些勾当对他们来说就都是生产的。按照罗西的看法,所有这些人都是“生产劳动者”,不仅是财富的生产者,而且是资本的生产者。自己给自己支付报酬的骗子手,——同法官和国家所做的完全一样,——也是“按照一定的方式,使用一种力量,生产一种满足人的需要的结果”[同上,第275页],就是说,满足盗贼的需要,也许还满足他的妻子儿女的需要。这样说来,如果全部问题只在于生产一种满足“需要”的“结果”,或者说,如果一个人只要出卖自己的“服务”就可以把这种服务算作“生产的”,就象上述情况那样,那末,这个骗子手就是生产劳动者了。
  (2)“第二个错误是没有区分直接生产和间接生产。因此,在亚·斯密看来,官吏是非生产的。如果〈没有官吏的劳动〉生产就几乎不可能进行,那就很清楚,这种劳动对于生产是有帮助的,即使没有直接的物质的帮助,至少还有不应忽视的间接的作用。”(同上,第276页)
  这种间接参加生产的劳动(它不过是非生产劳动的一部分),我们也称为非生产劳动。否则就必须说,因为官吏没有农民就绝对不能生活,所以农民是司法等等的“间接生产者”。真是胡说八道!还有一个同分工问题有关的观点,等以后再谈。
  [(3)]“没有仔细区分生产现象的三个基本事实:力量即生产手段,这种力量的使用,结果。”我们向钟表业者买一只表;这时我们关心的只是劳动的结果。或者我们向裁缝买一件上衣;情况也是一样。但是“还有一种老古板的人,他们不是这样对待事物。他们叫一个工人到家里来,供给他材料和一切必需的东西,要他做一件衣服。这些老古板的人所购买的是什么呢?他们购买的是力量{但还有“这种力量的使用”},是冒风险生产某种结果的手段……契约的对象是对力量的购买”。
  (然而问题正是在于,这些“老古板的人”所使用的生产方式同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毫无共同之处,在这种生产方式下,不可能有资本主义生产所带来的劳动生产力的全部发展。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特殊区别在罗西之流看来是非本质的区别。)
  “在雇用一个仆人的场合,我是购买一种力量,这种力量可以被利用来完成多种多样的服务,这种力量活动的结果取决于我如何使用它。”(第276页)
  这一切都同问题毫无关系。
  [414]
  “可以购买或雇用……对某种力量的一定使用权……在这种情况下,您购买的就不是产品,不是您心目中的结果了。”律师的辩护词也许能,也许不能使我打赢官司。“无论如何,您和您的律师之间的交易,都是他为取得一定价值而在某日某地替您说话,为您的利益而运用他的智力。”(第276页)
  {对此罗西还有一点意见。他在第十二讲(第273页)中说:
  “我决不认为只有靠生产棉布或制作靴子生活的人才是生产者。无论哪种劳动我都尊重……但这种尊重不应成为体力劳动者独占的特权。”
  亚·斯密不是这样看的。他认为从事写作、绘画、作曲、雕塑的人是第二种意义的“生产劳动者”,虽然即兴诗人、演说家、音乐家等等不是这样的劳动者。而“服务”只要是直接加入生产的,亚·斯密就把它看作是物化在产品中的,不管这是体力劳动者的劳动,还是经理、店员、工程师的劳动,甚至学者的劳动(只要这个学者是个发明家,是在工场内或在工场外劳动的工场劳动者)。斯密在谈到分工的时候,曾说明这些业务如何在各种人员之间分配,并指出产品、商品是他们共同劳动的结果,不是其中某一个人劳动的结果。不过,象罗西这样的“精神的”劳动者所关心的,是如何为他们从物质生产中取得的那个巨大的份额辩护。}
  发了这段议论之后,罗西接着说:
  “这样,在交换行为中,人们把注意力集中在生产的三个基本事实的某一个上面。但是这些不同的交换形式是否能使某些产品失去财富的性质,使某一生产者阶级的努力失去生产劳动的性质呢?显然,在这些观念之间并没有任何可以证实这种结论的联系。难道因为我不是购买某种结果,而是购买生产这种结果所必要的力量,这个力量的活动就不会是生产的,产品就不会是财富了吗?我们再以裁缝为例。无论是向裁缝买一件现成的衣服,还是把材料和工钱给裁缝工人,要他缝一件衣服,这两种情况从结果来看始终是一样的。谁也不会说第一种劳动是生产劳动,第二种劳动是非生产劳动;区别只是,在第二种情况下,想要得到衣服的人是他自己的雇主。但是,从生产力方面来看,您叫到家里来的裁缝工人和您的仆人之间又有什么区别呢?没有任何区别。”(同上,第277页)
  这位妄自尊大的空谈家,他的全部假聪明的精华就在这里!如果亚·斯密根据他的第二个比较浅薄的见解,即根据劳动是否直接物化在劳动的买者可以出卖的商品中这一点,来区分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那末,他就会把这两种情况下的裁缝都叫做生产劳动者。但是按照他的较为深刻的见解来看,上述第二种情况下的裁缝就是“非生产劳动者”。罗西只不过表明,他“显然”不懂亚·斯密的意思。
  罗西以为“交换形式”是无关紧要的,就好比生理学家说,一定的生命形式是无关紧要的,因为它们都只是有机物的形式。但当问题是要了解某一社会生产方式的特殊性质时,恰好只有这些形式才是重要的。上衣就是上衣。但如果它是在第一种交换形式下生产出来的,那就是资本主义生产和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如果它是在第二种交换形式下生产出来的,那就是某种甚至和亚洲关系或中世纪关系等等相适应的手工劳动形式。所以,这些形式对于物质财富本身是有决定作用的。
  上衣就是上衣,罗西的绝顶聪明就表现在这一点上。但是,在第一种情况下,裁缝工人不只生产上衣,他生产资本,就是说,也生产利润;他把自己的雇主作为资本家生产出来,也把自己作为雇佣工人生产出来。如果我把裁缝工人叫到家里来为我个人缝上衣,我决不因为这一点而成为自己的企业主(从一定经济范畴的意义上说),就象缝纫企业主决不是因为[415]他把他的工人缝的上衣拿来自己穿和自己消费而成为企业主一样。在一种情况下,裁缝劳动的买者和裁缝工人是作为单纯的买者和卖者相对立。一个支付货币,另一个供给商品,我的货币就转化为这个商品的使用价值。这种情形和我从商店里买一件上衣毫无区别。卖者和买者在这里,是单纯作为卖者和买者相对立。相反,在另一种情况下,他们则是作为资本和雇佣劳动相对立。至于仆人,他同第二种情况下的裁缝工人(在这种情况下,我购买他的劳动是为了它的使用价值)有共同之处,那就是他们两者具有同样的社会形式。两者都是单纯的买者和卖者。区别只在于,这里由于在利用所购买的使用价值上的特殊方式,还发生一种宗法制的关系,主人和奴仆的关系,这就使这种单纯买卖的关系在内容上——即使不是在经济形式上——发生形态变化,成为令人厌恶的事情。
  此外,罗西不过是用另一种说法重复加尔涅的意见。
  “我们坦率地说,当斯密断言仆人的劳动不会留下任何痕迹时,他犯了他这样的人所不应当犯的大错误。假定有一个工厂主,他自己管理一个需要严加监督的大工厂……这个人不容许在自己的身边有非生产劳动者,不雇用家仆。因而,他不得不自己服侍自己……当他必须从事这种所谓非生产劳动的时候,他将怎样进行他的生产劳动呢?您的仆人所完成的工作使您能够从事更适合于您的能力的劳动,这难道还不明白吗?因此,怎么能够说仆人的服务不会留下任何痕迹呢?您所做的,以及没有仆人替您服侍贵体和收拾家务您就不可能做到的,这一切都会留下来的。”(同上,第277页)
  这又是加尔涅、罗德戴尔和加尼耳已经说过的节约劳动。按照这种看法,非生产劳动只要在如下的情况下就是生产的:它们节约劳动,并且使“产业资本家”或者生产工人有更多的时间从事自己的劳动,由于别人代替他们去完成价值较小的劳动,他们就能完成价值较大的劳动。即使这样,仍然有很大一部分非生产劳动者不能包括在内,例如只当作奢侈品的那些家仆,以及所有这样的非生产劳动者:他们只生产享受,并且只有在我为享用他们的劳动而花费的时间同这种劳动的卖者为生产这种劳动(完成这种劳动)而花费的时间一样多的时候,我才能享用他们的劳动。在这两种情况下,都谈不到“节约”劳动。最后,甚至真正节约劳动的个人服务,也只有在它们的消费者是生产劳动者的情况下,才是生产的。如果它们的消费者是个有闲资本家,那末它们节约他的劳动,不过意味着让他可以什么事都不干。例如,猪一样脏的懒女人自己不动手,而叫别人替她梳头、剪指甲;乡绅自己不照管马匹,而雇用一个马夫;一个专讲吃喝的人自己不做饭,而雇用一个厨师。
  施托尔希(在前面引用的著作中)所说的那些生产“余暇”,因而使人有空闲时间来享乐、从事脑力劳动等等的人们,也属于这类劳动者。警察节约我为自己当宪兵的时间,士兵节约我自卫的时间,政府官吏节约我管理自己的时间,擦皮靴的人节约我自己擦靴子的时间,教士节约思考的时间,等等。
  在这个问题上正确的一点是分工的思想。每个人除了自己从事生产劳动或对生产劳动进行剥削之外,还必须执行大量非生产的并且部分地加入消费费用的职能。(真正的生产工人必须自己负担这些消费费用,自己替自己完成非生产劳动。)如果这种“服务”是令人愉快的,主人就往往代替奴仆去做,例如初夜权或者早就由主人担任的管理劳动等等,都证明了这一点。但这决没有消除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区分;相反,这种区分本身表现为分工的结果,从而促进一般劳动生产率的发展,因为分工使非生产劳动变成一部分人的专门职能,使生产劳动变成另一部分人的专门职能。
  但是罗西断言,就连专门用来使主人摆阔、满足主人虚荣心的那些家仆的“劳动”,也“不是非生产劳动”。为什么呢?因为它生产某种东西:满足虚荣心,使主人能够吹嘘、摆阔(同上,第277页)。这里我们又看到了那种胡说八道,好象每种服务都生产某种东西:妓女生产淫欲,杀人犯生产杀人行为等等。而且,据说斯密说过,这些污秽的东西每一种都有自己的价值。就差[416]说这些“服务”是无酬的了。问题并不在这里。但是,即使这些服务是无酬的,它们也不会使财富(物质财富)增加一文钱。
  然后又是一段美文学式的胡言乱语:
  “有人硬说,歌手唱完歌,不给我们留下什么东西。不,他留下回忆!〈妙极了!〉你喝完香槟酒留下了什么呢?……消费是否紧紧跟随生产,消费进行得快还是慢,固然会使经济结果有所不同,但消费这个事实本身无论怎样也不会使产品丧失财富的性质。某些非物质产品比某些物质产品存在更长久。一座宫殿会长期存在,但《伊利亚特》是更长久的享受来源。”(第277—278页)
  多么荒唐!
  从这里罗西所理解的财富的意义,即从使用价值的意义来说,情况甚至是这样的:只有消费才使产品成为财富,而不管这种消费是快还是慢(消费的快慢决定于消费本身的性质和消费品的性质)。使用价值只对消费有意义,而且对消费来说,使用价值的存在,只是作为一种消费品的存在,只是使用价值在消费中的存在。喝香槟酒虽然生产“头昏”,但不是生产的消费,同样,听音乐虽然留下“回忆”,但也不是生产的消费。如果音乐很好,听者也懂音乐,那末消费音乐就比消费香槟酒高尚,虽然香槟酒的生产是“生产劳动”,而音乐的生产是非生产劳动。

※     ※     ※

  把反对斯密关于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区分的所有胡说八道总括一下,可以说,加尔涅,也许还有罗德戴尔和加尼耳(但后者没有提出什么新东西),已经把这种反驳的全部内容都表达出来了。后来的著作家(施托尔希没有成功的尝试除外)只不过发一些美文学式的议论,讲一些有教养的空话而已。加尔涅是督政府和执政时代的经济学家,费里埃和加尼耳是帝国的经济学家。另一方面,罗德戴尔是伯爵大人,他尤其愿意把消费者当作“非生产劳动”的生产者加以辩护。对奴仆、仆役的颂扬,对征税人、寄生虫的赞美,贯穿在所有这些畜生的作品中。和这些相比,古典政治经济学粗率嘲笑的性质,倒显得是对现有制度的批判。

[(19)马尔萨斯主义者查默斯为富人浪费辩护的论点]


  托·查默斯牧师是最狂热的马尔萨斯主义者之一,他是神学教授,著有《论政治经济学和社会的道德状况、道德远景的关系》一书(1832年伦敦第2版)。按照查默斯的意见,要消除一切社会弊端,没有别的手段,只有对工人阶级进行宗教教育(他指的是通过基督教的粉饰和教士的感化来灌输马尔萨斯的人口论)。同时,他竭力为各种浪费、国家的无谓开支、教士的巨额俸禄、富人的极度挥霍辩护。他对(第260页及以下各页)“时代精神”和“严酷的忍饥挨饿的节约”感到痛心;他要求实行重税,让那些“高级的”非生产劳动者,教士等等可以大吃大喝(同上);当然,他对斯密的区分是极为反对的。他用整整一章(第十一章)的篇幅来谈这个区分,不过其中除了断言节约等等对“生产劳动者”只有害处以外,没有任何新的东西。下面这些话可以概括说明这一章的倾向:
  “这种区分是荒谬的,而且应用起来是有害的。”(同上,第344页)
  害处在哪里呢?
  “我们所以要这样详细地谈这个问题,是因为我们认为,今日的政治经济学对教会过于严厉、过于敌视了,我们不怀疑,斯密的有害的区分大大促进了这一点。”(第346页)
  这位牧师所说的“教会”是指他自己的教会,作为“法定”教会的英国国教会。而且,他还是把这个“教会”推行到爱尔兰的那帮家伙中的一个。至少,这个牧师是很坦率的。

[(20)关于亚当·斯密及其对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看法的总结性评论]


  [417]在结束关于亚当·斯密的部分之前,我们还要引用他书中的两段话:在第一段话中,他发泄了自己对非生产的政府的憎恨;在第二段话中,他力图证明,为什么工业等等的进步要以自由劳动为前提。关于斯密对牧师的憎恨![90]
  第一段话说:
  “因此,国王和大臣们要求监督私人的节约,并以反奢侈法令或禁止外国奢侈品进口的办法来限制私人开支,这是他们最无耻、最专横的行为。他们自己始终是并且毫无例外地是社会上最大的浪费者。他们还是好好地注意他们自己的开支吧,私人的开支尽可以让私人自己去管。如果他们自己的浪费不会使国家破产,那末,他们臣民的浪费也决不会使国家破产。”(第2篇第3章,麦克库洛赫版,第2卷第122页)
  再引下面这段话[注:见本册第151,152和273页。——编者注]
  “某些最受尊敬的社会阶层的劳动,象家仆的劳动一样,不生产任何价值{它有价值,因而值一个等价,但不生产任何价值},不固定或不物化在任何耐久的对象或可以出卖的商品中……例如,君主和他的全部文武官员、全体陆海军,都是非生产劳动者。他们是社会的公仆,靠别人劳动的一部分年产品生活……应当列入这一类的,还有……教士、律师、医生、各种文人;演员、丑角、音乐家、歌唱家、舞蹈家等等。”(同上,第94—95页)
  这是还具有革命性的资产阶级说的话,那时它还没有把整个社会、国家等等置于自己支配之下。所有这些卓越的历来受人尊敬的职业——君主、法官、军官、教士等等,所有由这些职业产生的各个旧的意识形态阶层,所有属于这些阶层的学者、学士、教士……在经济学上被放在与他们自己的、由资产阶级以及有闲财富的代表(土地贵族和有闲资本家)豢养的大批仆从和丑角同样的地位。他们不过是社会的仆人,就象别人是他们的仆人一样。他们靠别人劳动的产品生活。因此,他们的人数必须减到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国家、教会等等,只有在它们是管理和处理生产的资产者的共同利益的委员会这个情况下,才是正当的;这些机构的费用必须缩减到必要的最低限度,因为这些费用本身属于生产上的非生产费用[注:见第159页脚注。——编者注]。这种观点具有历史的意义,一方面,它同古代的见解形成尖锐的对立,在古代,物质生产劳动带有奴隶制的烙印,这种劳动被看作仅仅是有闲的市民的立足基石;另一方面,它又同由于中世纪瓦解而产生的专制君主国或贵族君主立宪国的见解形成尖锐的对立,就连孟德斯鸠自己都还拘泥于这种见解,他天真不过地把它表达如下(《论法的精神》第7篇第4章):
  “富人不多花费,穷人就要饿死。”
  相反,一旦资产阶级占领了地盘,一方面自己掌握国家,一方面又同以前掌握国家的人妥协;一旦资产阶级把意识形态阶层看作自己的亲骨肉,到处按照自己的本性把他们改造成为自己的伙计;一旦资产阶级自己不再作为生产劳动的代表来同这些人对立,而真正的生产工人起来反对资产阶级,并且同样说它是靠别人劳动生活的;一旦资产阶级有了足够的教养,不是一心一意从事生产,而是也想从事“有教养的”消费;一旦连精神劳动本身也愈来愈为资产阶级服务,为资本主义生产服务;——一旦发生了这些情况,事情就反过来了。这时资产阶级从自己的立场出发,力求“在经济学上”证明它从前批判过的东西是合理的。加尔涅等人就是资产阶级在这方面的代言人和良心安慰者。此外,这些经济学家(他们本人就是教士、教授等等)也热衷于证明自己“在生产上的”有用性,“在经济学上”证明自己的薪金的合理性。
  [418]第二段话讲到奴隶制,他说:
  “这类职业〈手工业者和制造业劳动者的职业,在许多古代国家〉被看作只适宜于奴隶,而市民则不准从事这类职业。就连没有这种禁令的国家如雅典和罗马,事实上人民也不从事今天城市居民的下层阶级通常所从事的各种职业。在罗马和雅典,富人的奴隶从事这些职业,而且他们是为了主人的利益从事这些职业的。富人有钱有势,并且得到保护,这就使贫穷的自由民在自己的制品和富人奴隶的制品竞争时,几乎不可能为自己的制品找到销路。但是奴隶很少有发明;工业上一切减轻劳动和缩短劳动的最重要的改良,无论是机器还是更好的劳动组织和分工,都是自由民发明的。即使有的奴隶想出了并且提议实行这类改良,他的主人也会认为这是懒惰的表现,是奴隶企图牺牲主人的利益来减轻自己的劳动。可怜的奴隶不但不能由此得到报酬,还多半会遭到辱骂,甚至惩罚。因此,同使用自由民劳动的企业相比,使用奴隶劳动的企业,为了完成同量的工作,通常要花费更多的劳动。因此,后一类企业的制品通常总要比前一类企业的制品贵。孟德斯鸠指出,匈牙利矿山虽然不比邻近的土耳其矿山富,但是开采起来始终费用较小,因而利润较大。土耳其矿山靠奴隶开采,奴隶的双手是土耳其人想到使用的唯一机器。匈牙利矿山是靠自由民开采的,他们为了减轻和缩短自己的劳动使用了大量的机器。根据我们所知道的关于希腊和罗马时代工业品价格的不多的资料,精制的工业品看来是非常贵的。”(同上,第4篇第9章;加尔涅的译本,第3卷第549—551页)

※     ※     ※

  亚·斯密自己在第四篇第一章中[91]写道:
  “洛克先生曾指出货币和其他各种动产的区别。他说,其他一切动产按其性质来说是这样容易消耗,以致由这些动产构成的财富是极不可靠的……相反,货币却是一个可靠的朋友”等等。(同上,第3卷第5页)
  接着在同一章第24—25页上说:
  “有人说,消费品很快就消灭了,而金和银按其性质来说比较耐久,只要不把这些金属不断输出国外,这些金属就可以一个世纪一个世纪地积累起来,使一国的实际财富得到难以置信的增加。”
  货币主义者醉心于金银,因为金银是货币,是交换价值的独立的存在,是交换价值的可感觉的存在,而且只要不让它们成为流通手段这种不过是商品交换价值的转瞬即逝的形式,它们就是不会毁坏的、永久的存在。因此,积累金银,积蓄金银,贮藏货币,成了货币主义所宣扬的致富之道。正象我引用配第的话所指出的那样,[92]连其他商品在这里也只是根据它们的耐久程度,即根据它们作为交换价值存在多久来估价的。
  现在,第一,亚·斯密是在重复他在一个地方曾说过的关于商品耐久程度相对大小的意见,在那里他曾说,消费对于财富的形成究竟是较有利还是较不利,要看消费品存在的时间是较长还是较短。[93]因而,这里可以看出他的货币主义观点,而这也是必然的,因为即使在直接消费时,拥有商品的人也始终盘算着使[419]消费品继续是财富,是商品,因而是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统一;而这又取决于使用价值的耐久程度,因而取决于消费是否只是逐渐地、缓慢地使这个使用价值失去作为商品或作为交换价值承担者的可能性。
  第二,斯密在他关于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第二种区分上,完全回到——在更广泛的形式上——货币主义的区分上去了。
  生产劳动“固定和物化在一个特定的对象或可以出卖的商品中,而这个对象或商品在劳动结束后,至少还存在若干时候。可以说,这是在其物化过程中积累并储藏起来,准备必要时在另一场合拿来利用的一定量劳动”。相反,非生产劳动的结果或非生产劳动的服务“通常一经提供随即消失,很少留下某种痕迹或某种以后能够用来取得同量服务的价值”。(第2篇第3章,麦克库洛赫版,第2卷第94页)
  可见,斯密区分商品和服务,就象货币主义区分金银和其他一切商品一样。斯密也是从积累的角度来区分的,不过积累已经不再被看作货币贮藏的形式,而是被看作再生产的实际形式了。商品在消费中消灭,但同时它会重新生出具有更高价值的商品来,或者,如果不这样使用,商品本身就是可以用来购买其他商品的价值。劳动产品本身的属性是:它作为一个或多或少耐久的、因而可以再让渡出去的使用价值存在,它作为这样一种使用价值存在,即它是可以出卖的有用品,是交换价值的承担者,是商品,或者说,实质上是货币。非生产劳动者的服务不会再变成货币。我对律师、医生、教士、音乐家等等、国家活动家、士兵等等的服务支付了报酬,但是,我既不能用这些服务来还债,也不能用它们来购买商品,也不能用它们来购买创造剩余价值的劳动。这些服务完全象容易消失的消费品一样消失了。
  可见,斯密所说的实质上同货币主义所说的一样。货币主义认为,只有生产货币,生产金银的劳动,才是生产的。在斯密看来,只有为自己的买者生产货币的劳动才是生产的。所不同的只是,斯密在一切商品中都看出了它们具有的货币性质,不管这种性质在商品中怎样隐蔽,而货币主义则只有在作为交换价值的独立存在的商品中才看出这种性质。
  这种区分是以资产阶级生产实质本身为基础的,因为财富不等于使用价值,只有商品,只有作为交换价值承担者、作为货币的使用价值,才是财富。货币主义不懂得,这些货币的创造和增加,是靠商品的消费,而不是靠商品变为金银,商品以金银的形式结晶为独立的交换价值,但是,商品在金银的形式上不仅丧失了它们的使用价值,而且没有改变它们的价值量



  注释:
  [13]马克思这里说的“第三章”是指关于“资本一般”的研究的第三部分。这一章的标题应为:《资本的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的统一,或资本和利润》。以后(例如,见第Ⅸ本第398页和第Ⅺ本第526页)马克思不用“第三章”而用“第三篇”(《dritter Abschnitt》)。后来他就把这第三章称作“第三册”(例如,在1865年7月31日给恩格斯的信中)。关于“资本一般”的研究的“第三章”马克思是在第ⅩⅥ本开始的。
  从这“第三章”或“第三篇”的计划草稿(见本册第447页)中可以看出,马克思打算在那里写两篇专门关于利润理论的历史补充部分。但是马克思在写作《剩余价值理论》的过程中,就已在自己的这一历史批判研究的范围内,详细地批判分析了各种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对利润的看法。因此,马克思在《剩余价值理论》中,特别是在这一著作的第二册和第三册中,就已进一步更充分地揭示了由于把剩余价值和利润混淆起来而产生的理论谬误。——第7、87、272页。
  [19]自由放任(原文是:laissez faire,laissez aller,亦译听之任之)是重农学派的口号。重农学派认为,经济生活是受自然规律调节的,国家不得对经济事务进行干涉和监督;国家用各种规章进行干涉,不仅无益,而且有害;他们要求实行自由主义的经济政策。——第27、42、162页。
  [22]“经济学家”是十八世纪下半叶和十九世纪上半叶在法国对重农学派的称呼。——第38、139、223、411页。
  [62]马克思指马尔萨斯的这两句话:对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区分是亚当·斯密著作的基石,是他的论述的主要思路的基础(马尔萨斯《政治经济学原理》1836年伦敦第2版第44页)。——第148页。
  [63]关于银行家和他们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寄生作用,见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30、32和33章。——第156页。
  [64]关于资本的积聚是劳动生产率提高的最初条件,马克思是在他的1861—1863年手稿第Ⅳ本第171—172页(《相对剩余价值》一节,《分工》一小节中)谈到的。——第162页。
  [65]马克思指《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马克思提到的配第著作的引文,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3卷第119页。——第167页。
  [66]指英国作家孟德维尔的讽刺作品《蜜蜂的寓言,或个人劣行即公共利益》。该书于1705年出第一版,1728年出第五版。——第169页。
  [67]指戴韦南特匿名出版的著作《论公共收入和英国贸易》1698年伦敦版第二部分,其中载有戴韦南特一年前写的著作《论东印度贸易》。
  正文中引用的这段话的译文,同马克思在他的札记本中关于戴韦南特所说的话是一致的,马克思在正文中所用的戴韦南特著作的全部引文,都取自札记本(这一札记本的封面上马克思注明:“曼彻斯特。1845年7月”)。——第172页。
  [68]威廉·配第《赋税论》中的这段话,马克思在这里引自沙尔·加尼耳《论政治经济学的各种体系》一书第二卷第36—37页(1821年巴黎版),这段话在这本书中已由加尼耳译成法文。这一段的法译文同马克思在手稿第ⅩⅩⅡ本中引用的英文原文有些不同(见本册第381—382页)。——第176页。
  [69]手稿在加尔涅的这段引文之后,是篇幅很长的关于约翰·斯图亚特·穆勒的插入部分(手稿第319—345页)、一段不长的关于马尔萨斯的评论(第345—346页)和篇幅不大的关于配第的补充部分(第346—347页)。关于约·斯·穆勒的插入部分开头这样说:“在分析加尔涅的观点之前,我们要在这里附带地[即以补充部分的形式]就前面引证过的小穆勒说几句话。这里我们要说的话本来应放到后面论李嘉图剩余价值理论的地方去谈,而不在这里谈,这里我们还是考察亚当·斯密。”在手稿第ⅪⅤ本目录中(见本册第5页)以及在这个稿本的正文中,论约·斯·穆勒一节是在《李嘉图学派的解体》一章内。根据所有这些理由,本版将关于约·斯·穆勒的补充部分移至《剩余价值理论》第三册《李嘉图学派的解体》一章。关于马尔萨斯的评论移至论马尔萨斯一章,关于配第的补充部分放在前面第174—176页。在所有这些插入部分之后,手稿上(第Ⅷ本第347页)写道:“现在我们回过头来谈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问题。加尔涅。见手稿第Ⅶ本第319页。”接着便是对加尔涅观点的分析,现刊印在第176—199页上。——第177页。
  [70]在这之前马克思一直用字母x代表作为使用价值来考察的产品,用字母z代表产品价值。从这里起马克思改换了字母符号:用x代表价值,用z代表使用价值。本版各处都采取马克思最初使用的字母符号。——第183页。
  [71]这几段话是论热尔门·加尔涅那一小节的补充,取自手稿第Ⅸ本,在论萨伊那一小节和论德斯杜特·德·特拉西那一小节之间。加尔涅《政治经济学原理概论》一书中的话,马克思引自德斯杜特·德·特拉西的著作《思想的要素》第四、五部分,1826年巴黎版第250—251页。——第199页。
  [72]以“施马尔茨”为总标题的这几段话是手稿第Ⅸ本结尾部分的附笔。就其内容来说,它们是该稿本第400页(见本册第199页)关于加尔涅的补充评论的补充。——第200页。
  [73]卡纳尔给财富所下的定义,马克思引自加尼耳《论政治经济学的各种体系》一书(第2版第1卷第75页)。这个定义在卡纳尔的著作第4页。——第201页。
  [74]加尼耳的这一说法,在他的著作《论政治经济学的各种体系》(1821年巴黎第2版)第一卷第213页。
  加尼耳的《政治经济学理论》一书于1815年出版,比李嘉图的《政治经济学和赋税原理》第一版早两年。——第212页。
  [75]严格地说,假设机器的价值比资本的其余部分即460镑(150+310)大3倍,机器的价值就应当是1840镑。但这个数目会使计算大大复杂化。因此,马克思为了使计算简便起见,就假定机器价值等于1600镑。——第214页。
  [76]萨伊给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和赋税原理》第二十六章加的注释,马克思引自加尼耳的著作(第1卷第216页)。——第222页。
  [77]马克思指加尼耳著作第一卷的一页。马克思这里从该页摘引了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和赋税原理》第二十六章的若干片断(康斯坦西奥的法译文)。后来在他的手稿第377页又引证了李嘉图《原理》中的这些话,但已经是英文(引自英文第3版),而且引得更完全(见本册第228—229页)。——第225页。
  [78]你们,不是为了你们(Vos,non vobis),出自味吉尔的《警言诗》:“你们,鸟儿们,作巢不是为了你们自己;你们,绵羊们,蓄毛不是为了你们自己;你们,蜜蜂们,酿蜜不是为了你们自己;你们,犍牛们,拉犁不是为了你们自己。”——第227页。
  [79]马克思在这里引用的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和赋税原理》第二十六章的话,起先用康斯坦西奥的法译文(引自加尼耳的著作第1卷第214页),后来用英文原文(引自第3版第416页)。——第227页。
  [80]接着,手稿上用铅笔划去了四页半(第372—376页),在这几页马克思详细分析了李嘉图所举的“一个拥有2万镑资本的人”的例子中包含的数字材料。马克思指出,这些数字材料是不合情理的。在一种情况下,2万镑资本的所有者使用100工人和按1万镑出卖生产出来的商品。在另一种情况下,他使用1000工人和按2万镑出卖生产出来的商品。李嘉图断言,在这两种情况下2万镑资本的利润会是相等的,即都是2000镑。马克思作了仔细的计算,这些计算表明在上述前提下这种结果是不可能的。因此,马克思提出了以下这个一般的原理:“例解中的前提不得自相矛盾。提出的前提必须是现实的前提,现实的假设,而不是预先作出的荒谬之谈,也不是假设的非现实性和不可能性。”(第373页)李嘉图著作所举的例子所以不能令人满意,还在于这个例子仅仅指明使用的工人人数,而没有指明在两种情况下所生产的总产品的数量。马克思在手稿这个划去的地方的结尾(第376页)写道:“这一计算必须停止。没有理由把时间浪费在摆弄李嘉图的这些废话上。”——第227页。
  [81]马克思指萨伊的下述论断(在他的《给马尔萨斯的信》1820年巴黎版第15页):例如,如果英国商品充斥意大利市场,那末,原因就在于能够同英国商品交换的意大利商品生产不足。萨伊的这些论断在匿名著作《论马尔萨斯先生近来提倡的关于需求的性质和消费的必要性的原理》(1821年伦敦版第15页)中引证过,在马克思的第Ⅶ本札记本第12页对这部著作所作的摘录中也有这些论断。并参看马克思在本册第276页分析的萨伊的这一论点:“某些产品的滞销,是由另一些产品太少引起的。”——第237页。
  [82]马克思用整数10,为的是不使以后的计算复杂化。如果按照正文中采用的数字(14种固定资本周转时间的总数为110年),对固定资本的平均周转时间进行准确的计算(假定所有14种固定资本的数目一样多),那末得出的就不是10年,而只是7.86年。——第247页。
  [83]马克思在他的手稿第Ⅹ本中,由于分析魁奈的《经济表》,又回过头来分析了这“幕间曲”中涉及的某些问题(见本册第6章)。而对前面所提出的两个问题,在《资本论》第二卷(特别是在第二十章第十节《资本和收入:可变资本和工资》,以及第二十一章《积累和扩大再生产》)作了详细和系统的回答。
  马克思在《剩余价值理论》第二册论李嘉图的积累理论一章中,又回过头来分析了这一“幕间曲”中所分析的问题。
  马克思在《剩余价值理论》第三册《反对政治经济学家的无产阶级反对派》一章(批判分析匿名小册子《根据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得出的国民困难的原因及其解决办法》)和论舍尔比利埃一章(论述作为扩大再生产的积累问题),又回过头来分析了资本和收入之间的交换问题。——第258页。
  [84]指下面这段话:“在一国内流通的金币和银币,作为本国土地和劳动的年产品在适当的消费者之间流通和分配的手段,就象个别商人的现金一样,是死资本。这是一国资本的极有价值的部分,但不为本国生产任何东西。”——第273页。
  [85]法国研究院——法国的最高科学机构,它由几个分院即学院组成;1795年成立。德斯杜特·德·特拉西是伦理学和政治学学院院士。——第288页。
  [86]马克思在他的手稿第ⅪⅤ本(这一稿本收入本卷第三册)中,分析了马尔萨斯的观点之后,谈到两本匿名著作,其中一本从李嘉图的立场出发反对马尔萨斯,另一本维护马尔萨斯的观点,反对李嘉图学派。第一本题为《论马尔萨斯先生近来提倡的关于需求的性质和消费的必要性的原理;从这一原理所得的结论是:税收和供养非生产的消费者可以导致财富的增长》1821年伦敦版。第二本题为《政治经济学大纲》1832年伦敦版。——第293页。
  [87]威廉·佩利《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原理》一书(1785年伦敦版)的这段话,马克思引自托·罗·马尔萨斯《人口原理》法文本,比埃尔·普雷沃和吉约姆·普雷沃译自英文第五版,1836年巴黎和日内瓦法文第三版第四卷第109页。——第294页。
  [88]马克思指莱辛在他的《汉堡戏剧论》(1767—1768年)中同伏尔泰的论战。——第296页。
  [89]《亨利亚特》是伏尔泰写的关于法国国王亨利四世的长诗,于1723年第一次出版。——第296页。
  [90]关于亚当·斯密对牧师的敌对态度,见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23章注75。——第314页。
  [91]斯密在这一章中考察了重商主义的一般理论观点。——第316页。
  [92]马克思指《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货币贮藏》那一小节,那里他引了配第《政治算术》中的话。马克思在前面第167页也引了同样的话,在这一页他指出斯密部分地回到了重商学派的观点。——第317页。
  [93]马克思指斯密《国富论》第二篇第三章最后六段,斯密在那里研究:收入以何种方式支出对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作用比较大,以何种方式支出则作用比较小。斯密认为这取决于消费品的不同性质,取决于它们的耐久程度。马克思在前面论德斯杜特·德·特拉西那一小节(第290—291页)提到过斯密的这个观点。——第31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