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马克思 - 恩格斯 ->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 第三十九卷

附录1.

弗里德里希·恩格斯的遗嘱及其补充



恩格斯1893年7月29日的遗嘱


  我,弗里德里希·恩格斯,住伦敦瑞琴特公园路122号,收回我过去的一切遗嘱[424]并宣布本遗嘱有效。我指定我的朋友赛米尔·穆尔(林肯法学协会[425]律师),爱德华·伯恩施坦(报刊工作者,伦敦海格特路50号)和现住我家的路易莎·考茨基(瑞琴特公园路122号)为我的遗嘱执行人,并遗赠他们每人₤250(二百五十英镑)以酬谢他或她的辛劳。我遗嘱将我这里的我父亲的一张油画像给我弟弟海尔曼,他若在我之前去世,则给他的儿子海尔曼。我的全部动产和我去世之前为我家购置或已定购的其他物品——现金和有价证券以及本遗嘱或其补充中我另作处理的东西除外——我遗赠给上述的路易莎·考茨基。我遗嘱给德意志帝国柏林的奥古斯特·倍倍尔(德意志帝国国会议员)和柏林的保尔·辛格尔(也是帝国国会议员)共一千英镑,这笔钱奥古斯特·倍倍尔和保尔·辛格尔或他们的继承人应作为在他们或他们的继承人确切肯定合适的时间和地点选举他们或他认为合适的人选进入德意志帝国国会时的经费。
  我遗嘱给我的内侄女玛丽·艾伦·罗舍(经理人和会计员派尔希·怀特·罗舍的妻子,赖德市布莱丁路枞园)三千英镑。我嘱咐,在我去世之前归我所有或由我处理的我的亡友卡尔·马克思所写的全部著作手稿和他写的或写给他的全部私人信件,由我的遗嘱执行人移交爱琳娜·马克思-艾威林(上述卡尔·马克思的小女儿,西中央区格雷法学协会广场7号)。我去世以前归我所有或由我支配的全部书籍以及我的全部著作权,我遗赠给上述奥古斯特·倍倍尔和保尔·辛格尔。我去世以前归我所有或由我支配的全部手稿(上面指出的卡尔·马克思的著作手稿除外)和全部信件(卡尔·马克思的上述私人信件除外),我遗赠给上述奥古斯特·倍倍尔和爱德华·伯恩施坦。
  至于我其余的财产,我吩咐把它分为八等份。我遗嘱将八分之三给劳拉·拉法格(住法国巴黎附近的勒-佩勒,上述卡尔·马克思的大女儿,法国众议院议员保尔·拉法格的妻子),八分之三给上述爱琳娜·马克思-艾威林,最后八分之二给上述路易莎·考茨基。我授权我的遗嘱执行人在他们认为适当的任何时候交付或调拨我的产业——存款和上述财产的任何部分,以满足对我的遗产的继承权或者提供我财产的上述余额中的任何部分。我同时授权他们以他们认为适当的方式最后确定我上述产业或其任何部分的价值。我,上述弗里德里希·恩格斯签署我这份遗嘱以资为证。

  弗里德里希·恩格斯
  1893年7月29日


  由上述遗嘱人当我们的面签字立为遗嘱,同时我们当他的面签字于下作为证人:
  弗里德里希·列斯纳,西中央区菲茨罗伊广场菲茨罗伊街12号
  路德维希·弗赖贝格尔,皇家医学会医学博士,西中央区培德福德广场高厄大街11号

1894年11月14日
恩格斯给他的遗嘱执行人的信[426]


致我遗嘱中提名的遗嘱执行人

  (1)下列文字用以补充和说明我的遗嘱。下文仅仅表达我的希望,对我的遗嘱执行人丝毫不应有法律上的约束。相反,如果这些希望同我遗嘱的法律涵义有抵触,这些希望应不予注意。
  (2)我至望将我的遗体火化,而我的骨灰,一有可能就把它沉于海中。
  (3)我希望,我去世后立即将我的遗嘱副本转交我在巴门的弟弟海尔曼·恩格斯,如果他已去世,则交给住在科伦附近恩格耳斯基尔亨的小海尔曼·恩格斯。
  (4)如果赛米尔·穆尔在我去世时不在英国,而他又不能立即开始履行他遗嘱执行人的职责时,则伯恩施坦和路易莎可在他不参加的情况下进行活动。在这种情况下,以及如果赛米尔·穆尔那时在英国某地而不在伦敦的情况下,我建议他们把我的遗嘱抄一份供自己使用,而将原本送交滨河路郎卡斯特场7号“克罗斯父子”法律事务所留作证明,以便它为我的遗嘱执行人提供法律帮助。这些遗嘱执行人要立即注意以下各点:
  (a)向克罗斯先生们问清楚,他们打算采取哪些措施以便尽快地对我在伦敦联合银行(有限)瑞琴特路分行的存款实行完全控制,并对我用作日常开支的那部分存款取得支配权。
  (b)确定我的财产价值。应该对我的家具,书籍等等进行估价。克罗斯先生们应做此事。我的国家证券、股票等形式的存款价值,在我去世时可按官方牌价和股票交易所牌价确定,这笔存款将由我的经纪人克莱通先生和阿斯通先生(住东中央区托尔姆豪斯场塔恩豪斯大厦4号)提供给我的遗嘱执行人。
  (c)根据克罗斯先生们对我的遗嘱执行人的说明,我遗嘱中所列的款数不应按标明的数量如数支付,而应从每部分中扣除相应数额的遗产税。
  (5)在我书籍中将会发现我多年前给劳拉·拉法格和保尔·拉法格,派尔希·罗舍和艾伦·罗舍,爱德华·艾威林和爱琳娜·马克思-艾威林的不同钱数的记录。我想特别强调一下这点,这些款项不是应归还我的款项,而是并且一向是我这一方的自愿馈赠。因此不得以任何形式索取这些款项。
  (6)为了付清我留给艾伦·罗舍的那部分遗产,我的遗嘱执行人应该使用派尔希·罗舍在他的父母去世后应付给他的那笔款项,该款的权利我已从上述派尔希·罗舍手中购得。我希望付给艾伦·罗舍的这笔钱的总数应为我上次所花的购买费,即我付给派尔希·罗舍的二百五十英镑和付给代理人作为业务活动费的三十英镑——总共二百八十英镑。
  (7)我想就我留下的文件对我的遗嘱作如下补充:
  (a)卡尔·马克思手写的全部文件(他给我的信除外)和写给他的全部信件(我给他的信除外)应归还卡尔·马克思的继承人的法定代表爱琳娜·马克思-艾威林。
  (b)派尔希·罗舍和艾伦·罗舍,劳拉·拉法格和保尔·拉法格,爱德华·艾威林和爱琳娜·马克思-艾威林,或者我的巴门和恩格耳斯基尔亨的亲戚们,或者苏黎世的博伊斯特一家给我的全部信件,应分别归还写信人。
  这就是我要说的一切。

  弗里德里希·恩格斯
  1894年11月14日于伦敦


  又及:当然,桑南夏恩付给《资本论》和我的著作《工人阶级状况》的稿费或余款,也象以往一样,付给前一著作的,应给马克思的继承人和译者(劳拉五分之一,杜西五分之一,燕妮的孩子们五分之一,赛米尔·穆尔二十五分之六,爱德华·艾威林二十五分之四),付给后一著作的,则全部给弗洛伦斯·凯利。

1895年7月26日对遗嘱的补充


  我,弗里德里希·恩格斯,住伦敦瑞琴特公园路41号,原住瑞琴特公园路122号,在此宣布,我1895年7月26日对我1893年7月29日的遗嘱所作的这个补充为第一个补充。我宣布我在上述遗嘱中规定给我的内侄女玛丽·艾伦·罗舍(派尔希·怀特·罗舍的妻子)三千英镑的数目无效,现在我遗赠给她二千二百三十英镑,同时遗赠给她那份应以货币形式归还的财产——上述派尔希·怀特·罗舍根据他父母的婚约在他们死后对这份财产享有或曾经享有权利,而我过去从他手里购得这一权利时花了二百四十英镑,另外我还花了三十英镑业务活动费,总共二百七十英镑。我嘱咐,凡是我付给这位派尔希·怀特·罗舍,其妻玛丽·艾伦·罗舍,保尔·拉法格,其妻劳拉·拉法格,爱德华·艾威林博士,其妻爱琳娜·马克思,奥斯渥特·欧根和弗里德里希·列斯纳或其中任何一个人的未得到偿还的全部款数,都应看作我给其中每个人的自愿馈赠,因而我现在把这些钱遗赠给他们。我遗嘱,为了感谢路德维希·弗赖贝格尔博士(住伦敦瑞琴特公园路41号)几年来作为专家不取任何报酬给予我的坚持不懈的照顾,从1893年7月1日起直到我去世之日止每满一年给他八十英镑,从今年7月1日起直到我去世之日止的这段时间给他五十英镑。我做出此项遗嘱的条件是,如果他不提出诉讼要求我或从我的财产中为他的专业服务付给报酬的话。
  我授权我的遗嘱执行人并嘱咐,在宣布公开出售伦敦瑞琴特公园路41号我的房屋租赁合同之前,在按合同支付房租和履行其他义务的条件下把延长上述租赁合同的权利交给路易莎·弗赖贝格尔(即我前述遗嘱中提到的路易莎·考茨基,而今她是弗赖贝格尔博士的妻子),以保证我的财产和我的遗嘱执行人的财产不受房主根据上述合同所能提出的一切要求的牵连。这一权利应由上述路易莎·弗赖贝格尔在我去世后的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的任何一位遗嘱执行人实现。在前述遗嘱中我曾嘱咐我生前归我所有或由我处理的卡尔·马克思所写的或写给他的全部私人信件由我的遗嘱执行人交给爱琳娜·马克思-艾威林,现在我正式宣布上述处理私人信件方面的安排无效,我现在嘱咐,我生前归我所有或由我处理的前述卡尔·马克思所写的或写给他的全部信件(我给他的和他给我的信件除外),由我的遗嘱执行人交给上述的爱琳娜·马克思-艾威林,她是前述卡尔·马克思的法定的私人代表;此外我嘱咐,我生前归我所有的我在巴门或恩格耳斯基尔亨的亲戚们,派尔希·怀·罗舍或其妻艾伦,保尔·拉法格或其妻劳拉,爱德华·艾威林博士或其妻爱琳娜·马克思,路德维希·弗赖贝格尔博士或其妻路易莎以及苏黎世的博伊斯特一家写来的全部信件,由我的遗嘱执行人交还各有关写信人。根据这一点,我收回在我遗嘱中提到的给予奥古斯特·倍倍尔和爱德华·伯恩施坦对“全部信件(卡尔·马克思的前述私人信件除外)”的继承权,我现在遗嘱把全部信件(按本补充的安排应交给上述爱琳娜·马克思-艾威林的信件以及我在本补充中另作处理的信件除外)交给上述奥古斯特·倍倍尔和爱德华·伯恩施坦。在上述种种说明之后,我确认我所提及的遗嘱,并于上述的年月日在此签字以资为证。

  弗里德里希·恩格斯


  上述弗里德里希·恩格斯当我们的面签字并宣布作为其遗嘱的补充,同时我们当他的面签字于下作为证人:
艾达·皮尔斯,女护士,住址:瑞琴特公园路41号
萨·尼科尔斯·尼科尔斯,女厨师,住址:瑞琴特公园路41号



  注释:
  [424]马克思在世时,恩格斯曾起草一份遗嘱,把自己的全部财产遗赠马克思。在马克思逝世后,恩格斯又重新写了一份遗嘱,他指定把他的遗产平均分给马克思的女儿劳拉·拉法格、爱琳娜、已故的长女燕妮的孩子和海伦·德穆特。——第483页。
  [425]林肯法学协会(Lincoln’sInn)是英国的法学团体之一。——第483页。
  [426]这封信是按照爱·伯恩施坦和路·弗赖贝格尔抄写的副本发表的,信末有奥·倍倍尔的附笔:“这是对恩格斯遗嘱的补充的一份补页,注明日期为1894年11月14日。此信放在恩格斯的书桌的抽屉里。”——第48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