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马克思 - 恩格斯 ->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 第四十二卷

*詹姆斯·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摘要[3]




一 论生产


  [ⅩⅧ]“为了使劳动存在,必须有一定数量的食品和从事劳动的人所使用的其他一切物品。”(第8页)“一般地说,人们不能以从事少数几项操作所练出来的速度和技巧来从事多项不同操作。因此,尽可能地限制每个人的操作项目,总是有利的。”(第11页)
  “为了最有利地进行分工以及分配人力和机器力,在多数情况下,必须从事大规模生产,换句话说,必须大批地生产财富。这种好处是促使大制造业产生的原因。”(同上)

二 论分配


(1)关于土地租金或地租


  “土地具有不同程度的肥力。有一种土地,可以看作是什么也不生产的土地。”(第15页)“在这种土地和最肥沃的土地之间有一些中等的、即中等肥力的土地。”(第16页)“最肥沃的土地也不会同样轻而易举地提供它所能生产的一切。例如,一块土地每年能提供10夸特或者比这还多两、三倍的谷物。但是,它提供第一个10夸特是由于投入了一定的劳动量,而提供第二个10夸特则由于投入了更大的劳动量,等等,而且生产每一个新的10夸特都要求比生产前一个10夸特付出更多的费用。”(第16—17页)“当还没有在全部较好的土地上进行耕作并对这种土地的耕作投入一定量的资本时,所有投入农业的资本都会带来同等数量的产品。可是每当达到一定的阶段,在同一块土地上,如果追加产品不相应地减少,就不会投入任何追加资本。因此,在任何国家,人们从土地上获得一定数量的谷物之后,只有相应地付出更大的费用才能获得更大数量的谷物。”(第[17]—18页)“当农业需要一部分只能带来较少产品的资本时,对这部分资本的使用可以有两种办法:把资本或者投入一块初次耕作的具有二等肥力的土地,或者投入一块具有一等肥力的土地——在这上面已经投入了全部资本,并且在这块土地上能够使用这笔资本而不减少产品。至于把资本投入具有二等肥力的土地还是投入具有一等肥力的土地,这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取决于这两类土地的性质和质量。同一资本,如果投入较好的土地只生产8夸特谷物,而投入具有二等肥力的土地可生产9夸特谷物,那么人们就会把它投入后一种土地,反之亦然。”(第18—19页)
  “当土地什么也不生产的时候,就不值得费力去占有它。当只需要把一部分较好的土地投入耕作的时候,所有未经耕作的土地就什么也不生产,也就是没有价值。因此,这后一部分土地就没有所有者,谁着手使它具有生产能力,谁就可以把它变为自己的财产。在这个时期内,土地不支付地租”,这就是说,不存在对土地的生产能力的支付,而只是付利息,即为开垦这块土地所投入的资本的利润。(第19—20页)“但是,必须耕种二等土地或者在一等土地上投入追加资本的时候到来了”,如果投入二等土地的资本带来8夸特,而投入土地№1的追加资本带来10夸特,那么投入这笔资本的人就可以为获准耕种土地№1而付出2夸特:“这种支付就是地租,即土地租金。”(第20—21页)“因此,地租按连续投入土地的资本的效力降低的比例而增加。”(第21页)“如果人口增长到这样的程度,即耕种了所有的二等土地,而且不得不耕种只能生产6夸特而不是8夸特的三等土地”(这种情况同在较好的土地上投入带来较少产品的追加资本一样),那么土地№2就带来2夸特租金,而土地№1就带来4夸特租金。(第[21]—22页)“因此,无论是把资本投入具有各种不同肥力的土地,还是分批地连续投入同一土地,以这样的方式投入的资本的某几个部分会比其他部分提供较多的产品。提供产品最少的那些部分只提供为补偿和报酬资本家所必需的一切。资本家每次新投入的资本所得到的东西不会多于这种公平的报酬,因为其他资本占有者的竞争妨碍他得到更多的东西。土地所有者可以把超过这种报酬的一切东西据为己有。因此,地租是对土地投资效力最小的那一部分资本所带来的产品同所有其他投资效力较大的那一部分资本所带来的产品之间的差额。”(第[22]—23页)有这样的情况:甚至肥沃土地的土地租金即地租也根据投在这块土地上的各种资本的总产品减去这些资本的利息和利润后的余额来计算。萨伊把这种情况同文明国家的每块土地都要缴纳地租这一实际矛盾(见萨伊等人的著作)作了对比。可是,除此之外,租地农场主正在使用并且能够使用这样一部分资本,它只给他带来通常的资本利润,而支付不出任何土地租金。(第30—31页)

[ⅪⅩ](2)关于工资


  “生产是劳动的结果;可是劳动从资本那里得到它要加工的原料以及帮助它加工原料的机器,或者更确切些说,劳动从资本那里得到的这些东西就是资本本身。”(第32页)在文明社会,“工人和资本家是两类不同的人”(第32—33页)。“人们发现,对工人说来,更加方便的是以预付的方式把工人的份额付给工人,而不是等到产品生产出来和产品的价值得到实现的时候。人们发现,适合于工人取得其份额的形式是工资。当工人以工资的形式完全得到了产品中他应得的份额时,这些产品便完全归资本家所有了,因为资本家事实上已经购买了工人的份额,并以预付的方式把这个份额支付给工人了。”(第[33]—34页)
  §1.“产品按什么比例在工人和资本家之间进行分配”,或者,工资水平按什么比例调节?(第34页)“确定工人和资本家的份额,是他们之间的商业交易的对象,讨价还价的对象。一切自由的商业交易都由竞争来调节,讨价还价的条件随着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变化。”(第34—35页)“假定有一定数目的资本家和一定数目的工人。假定他们分配产品的比例也通过某种方法确定了。”如果工人人数增长了而资本量没有增加,增加的那一部分工人“就会试图排挤原来在业的那一部分。他们只有按较低报酬提供自己的劳动,才能作到这一点。在这种情况下工资水平必然降低”(第35—36页)。“假定情况与此相反,工人人数保持不变而资本量增加了;资本家拥有用以雇用劳动的大量资金,拥有一笔他们想从中获得利润的剩余资本;因此资本家就需要增加工人。可是所有这些工人都被其他雇主雇用了,要把工人吸引到自己这里来,只有一个办法,就是提供较高的工资。而其他雇主也处在同样的情况下,并且为了留用这些工人,他们给工人提供更高的工资。这种竞争是不可避免的,它的必然结果是:提高工资水平。”(第36页)所以,人口增加而资本量不增加会引起工资下降,在相反的情况下,工资则会提高。“如果这两种量以不同的比例增加,那么结果就是这样:一种量不增加,而另一种量的增加额等于双方实际增长额之差。”例如,人口增加2/8,资本量增加1/8,那么结果就是这样:资本量没有增加,而人口增加1/8。(第36—37页)因此,“如果资本量同人口的比例不变,工资水平也就保持不变;资本量与人口相比增加了,工资水平就提高;人口与资本量相比增加了,工资水平就下降”(第37—38页)。“根据这个规律,就很容易发现那些决定每个国家人民中绝大多数群众的处境的条件。如果人民的处境安逸、舒适,那么只要促使资本象人口一样快地增长或者阻止人口比资本增长得快,就足以保持这种状况。如果人民的处境恶劣,那就只有加速资本的增长或者减少人口,才能改善这种处境;这就是说,使民族就业资金同构成这一民族的单个人的人数之间的比例增大。”(第38页)“如果资本增长的自然趋势比人口增长快,那就很容易保持人民的安乐处境。相反,如果人口增长的自然趋势比资本量增长快,那就会有极大的困难;工资就不断趋于下降。工资的下降将使人民越来越贫困,使他们染上恶习,使他们死亡。不管人口按什么比例比资本更快地增长,生活在这种条件下的人也会以同样的比例死亡,这样,资本的增长和人口的增长之间的比例将保持不变,工资水平也就会停止下降。”几乎所有国家里广大人民群众的贫困都证明人口比资本增长得快是一个自然趋势。没有这种情况就不可能有这样的贫困。“人类的普遍贫困是一个事实,它只能用下述两个前提之一来加以说明:或者是人口具有比资本增长得快的趋势,或者是人们以某些方式阻碍了资本具有的增长趋势。”(第[38]—40页)
  §2.“可以从以下几点推论出人口增长的自然趋势”:
  第一,妇女的生理构造。妇女最低限度在二十岁到四十岁期间至少每两年能够生一个孩子。因此一个妇女的自然生育数是十。(第[40、42]、43页)我们把一切不幸事故、不生育等情况都考虑在内,假定一对富有的夫妇只能培育五个孩子。(第44页)即使根据这一假定也很清楚,“过不了几年人口将增长一倍”(第44页)。
  第二,可以把官方的人口统计表、尤其是出生率和死亡率统计表与这个结论相对照。(第44页)然而这些统计表证明什么呢?证明人口的增长。即使这些统计表表明大多数国家的人口处于不兴旺状态,这也证明不了什么。部分地是贫穷使得大多数在贫苦环境中出生的人口过早死亡,部分地是理智阻止许多婚姻的缔结或者阻止婚后生育的子女超过一定的数目。(第45—46页)
  §3.资本的增长趋势较小,因为“资本的任何增长都来源于储蓄。任何资本都是”年产品的一部分。“要把这部分产品留下来作为资本使用,它的所有者就必须放弃自己对它的消费。”(第46—47页)
  年产品必然按两种方式分配。“或者是把一切维持生活和供享受的必需品充分地供给广大人民群众,而把较小部分的年产品用来增加富人的收入;或者是对广大人民群众的供给严格地限制在绝对必需品上,这样,当然就会形成一个收入可观的阶级。”(第48页)在后一种情况下,平民阶级“不可能进行储蓄”(第[48]—49页);同时“四周都是穷人的富人阶级是不喜欢节约的”;富人非常“渴望立即得到享受;他们何必为了对他们来说没有多大实用意义的积蓄而放弃眼前的享受呢?”(第49页)在前一种情况下,无论是穷人阶级还是富人阶级都“没有要节约的强烈动机”;穷人阶级中大多数没有这样的动机,因为他们没有仔细考虑过要为了将来而牺牲现在,即使有例外,有仔细考虑的人,他们也没有这种动机,因为他们有顾虑,怕放弃了眼前的享受而将来得不到补偿。(第50—51页)
  看一看以下各页继续唠叨的无聊话。
  “人口增长的趋势不论是大还是小,它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均匀的。只要是在同样良好的条件下,人口在某个时期不论以什么样的比例增长,在其他任何时期也将以同样的比例增长。相反,资本增长得越多,增长的困难就越大,直到最终不能增长为止。”(第55—[56]页)
  [ⅩⅩ]因此,“无论人口增长得多么慢,由于资本增长得更慢,工资将降低到这样的水平,以致有一部分人口经常由于贫困而死亡”(第56—57页)。
  §4.“惩罚和奖励是立法的权力借以改变人类活动进程的两种主要手段,然而用这两种手段来抑制人类繁衍和增长的趋势是不太适宜的。”(第57—[58]页)
  “立法在不直接起作用的情况下,往往能通过间接的作用而获得很大的效果。”如果立法促使人口增长,那么“如此有害的立法就需要修改”(第58—59页)。“在这种情况下,也象在许多其他情况下一样,利用人民制裁的巨大影响也许有很大的好处,对那些由于自己的不慎行为和由于建立人口很多的家庭而陷于贫困和依赖地位的人不遗余力地给予公开谴责,而对那些由于明智的节制态度而保证自己免于贫困和堕落的人给予公开赞扬,这样做也许就够了。”(第59页)“通过教育人民、改进立法、破除迷信将解决这个难题。”(第59页)至于加速资本的增长,则立法拥有反奢侈浪费法这一手段,立法可以把节俭提上议事日程而认为浪费是可耻的。(第60页)立法可以直接起作用,把每年的纯产品的一定部分提出来,使它变成资本。可是怎么提取呢?——通过所得税。“对于用这种方式取得的资本,立法可以采取两种使用办法:借给要使用资本的人,或者留下自己使用。”(第61页)“最简单的办法是把它借给能够保证偿还的资本家和工厂主。每年由这些债款获得的利息可以用同样的办法在下一年当作资本使用。假定每年获得的份额以这样的方式构成复利,并且保持较合理的利息率,那么资本在很短时间内就可以增加一倍。如果发现工资下降,那就到了提高所得税的时候了。如果工资的提高超出了必须使工人的状况但求温饱的水平,那就可以降低所得税。”(第61—62页)这样做的结果是“人口迅速地增加;而把资本投入质量越来越低的新开发的土地或分批地连续投入产品一次比一次少的同一块土地的必要性,也同样快地增加”(第62页)。“如果资本带来的产品逐年减少,资本家得到的收入也会按相同的比例减少。经过一定的时间,资本的收入减少到只有拥有大量资本的所有者才能从中取得生存资料;这就是”上述做法的“最后结果”(第62—63页)。“假定工资水平保持不变。所有不靠劳动生活的人都靠资本的收入或者地租生活。上面所假定的情况的趋势是使靠资本为生的人变穷”,使土地所有者通过不断提高地租而变富。“除了土地所有者以外,社会上所有其余的人,工人和资本家,几乎是同样的贫穷。每当有土地出售时,人们为了获得它,总要付出巨额资本;因此每个人只能购到数量很有限的土地。”(第63页)“在这种情况下,出售土地可能是经常的,也可能是不多见的。如果是经常的,那么土地就被分成很小的地块,为数量众多的居民所占有,其中哪一部分人的状况都不比工人好多少。如果自然灾害使得一年或几年的产品大大低于正常年景,那么一场普遍的和无法补救的灾难就会蔓延起来,因为只有在大部分人的收入多于靠工资为生者的收入的国家,才能靠这些富人建立巨大的储备来减轻亏空所造成的后果。”(第[63]—64页)“人类追求完善化的能力,或者说,不断地从科学和幸福的一个阶段过渡到另一个更高的阶段的能力,看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样的人所组成的阶级:他们是自己时代的主人,也就是说,他们相当富有,根本不必为取得能过比较安乐的生活的资财而操心。科学的园地就是由这个阶级的人来培植和扩大的;他们传播知识;他们的子女受到良好的教育,准备担任最重要的和最美好的社会职务;他们成为立法者、法官、行政官员、教师、各个领域的发明家、人类赖以扩大对自然力的控制的一切巨大和有益的工程的领导者。”(第65页)“最幸福的人是拥有中等财产的人。”他们不依赖于人,“他们必然享受全人类所应享受的种种乐趣”。因此,“这个阶级应当成为社会的尽可能大的组成部分。为此,决不容许人口由于加紧资本积累而增长到这样的程度,以致投入土地的资本的收入非常之少。资本的收入应当大到足够使社会上很大一部分人能够享受余暇所提供的好处”。如果人口超过了必要的数量,那么这种情形“就会减少社会幸福在很大程度上所依赖的剩余产品储备,而不是增加年产品中减去必须用来补偿所消耗的资本和维持工人生活之后的剩余产品额”(第67页)。

(3)关于资本的利润


  “在研究所有用来调节工资和利润的东西的时候,可以把地租除外。因为它是资本家和工人之间必须进行分配的那些产品减少的结果,而不是原因。”(第76页)“如果某种东西在两个人中间分配,那么很明显,能调节一个人的份额的东西也能调节另一个人的份额,因为从一个人那里拿走的东西必定给另一个人。”(第76页)“可是,因为资本家和工人各自的份额之间的比例取决于人口数和资本量之间的比例,并且因为前者的增长趋势比后者快,所以,这种变化的能动的本原[ⅩⅪ]是在人口方面,而且可以把人口数,也可以说是把工资,看作调节者。”(第76—77页)“因此,利润——资本家在劳动和资本的共同产品中所占的份额——取决于工资”,并与工资成反比例。(第77页)“利润不仅取决于占有者所得到的分配物的份额,而且也取决于分配物的总价值。”(同上)“随着投入农业的资本的利润减少,投入工场工业和所有其他各种工业的资本的利润也会减少。”(第81页)“前一种减少是不可避免的;可是以这种方式使用的资本的利润率决定以任何其他方式使用的资本的利润率,因为如果在其他方面投资能获得更大的利益,那就没有人愿意继续把他的资本投入农业。因此,所有的利润都必定降低到农业利润的水平。”(第81—[82]页)
  “要经过哪些阶段才达到这个结果呢?当对于额外数量的谷物有了需求,而这个数量的谷物只有通过耕种低质量的土地或者在同一块土地上投入带来利润较少的几份新资本才能生产出来时,耕作者对于以生产成效比以前小的方法来使用自己的资本是否合适,自然是犹豫不决的。这样一来,对谷物的需求就在这种商品的生产没有相应增加的情况下日益增长。其结果自然是谷物的交换价值提高,而且当它提高到一定程度时,耕作者生产的谷物比以前少,却能够从自己的资本中获得和其他的资本所有者同样多的利润。在此之后,不是他的利润保持在原有的水平上,而是所有其他的利润降低到他的利润已经降到的水平上。由于谷物价值的增大,劳动价值也随之增大。工人必须消费一定数量的生活必需品,而不论它们的价钱高还是低。如果它们的价钱比以前高,工人的劳动的价值也就比以前高,虽然他们所消费的生活资料和其他物品的数量一点没有变。因此,可以认为工人的工资提高了,虽然他们的劳动的实际报酬并没有增加。这样,所有的资本家就被迫付出较多的工资,他们的利润也就减少了。由于同一原因,农场主的处境也是如此。因此,随着人口逐渐增多以及必须把资本投入越来越不肥沃的土地,所有资本的利润也逐渐减少。”(第82—[83、84]页)

三 论交换


  §1.交换是以自己生产的产品的剩余和对他人生产的产品的需求为基础的。交换的代理人“是承运者和商人”(第85页)。
  §2.“如果一种产品和另一种产品相交换的数量取决于供求关系”,那么要问,“这个关系取决于什么”(第89页)。这个关系“归根结底取决于生产费用”(第[91]—92页)。这个生产费用就是劳动。“因此,劳动量决定产品互相交换的比例。”(第99页)
  §3.直接劳动;资本:积累劳动。(第100页)“关于这两种劳动应当指出:(1)它们并不是始终按照同样比率取得报酬的;(2)它们不是始终按照同样比率参加所有商品的生产。”(第100—101页)
  “劳动和资本参加生产的过程是不同的,用三种情况就足以说明。两种极端情况和一种中间情况:(1)产品只由直接劳动生产,没有资本参加;(2)产品一半由直接劳动生产,一半由资本生产;(3)产品只由资本生产,没有直接劳动参加。”(第102—103页)
  “如果在生产中两种劳动都使用,如果在一种劳动的价格上涨时另一种劳动的价格下降,那么在第一种劳动的价格上涨时,大量使用这种劳动生产的商品,同少量使用这种劳动生产的商品相比,其交换价值就提高了。提高的比例每次都取决于两种情况:(1)取决于一种劳动的价格在另一种劳动的价格上涨时下降的比例;(2)取决于生产上述第一种商品所使用的第一种劳动的量同生产另一种商品所使用的这种劳动的量之间的比例。”(第[103]—104页)
  因此,首要的和唯一的问题是:“如果工资提高,利润以什么样的比率下降?生产各种商品时所使用的两种劳动的比率取决于每个特殊情况的条件。”(第104页)
  “我们把上述三种情况用№1、№2、№3来表示。如果所有商品都是在№1——只用劳动来生产,而资本仅仅用于支付工资——的情况下生产的,那么资本的利润就丝毫不差地按工资提高的比率下降。”(第104页)“假定所使用的资本是1000镑,利润是10%。在这种情况下,产品的价值等于1100镑,因为这笔款项将补偿资本连同它的利润。这些产品可以看作是由1100个相等的部分组成的,其中1000属于工人,100属于资本家。”如果工资提高5%,那么资本的利润就下降5%,因为现在资本家必须付给工人1050镑,而不是1000镑,也就是说,留给资本家的只有50镑,而不是100镑。“他的产品的价值也不会为了补偿他的损失而提高,[ⅩⅫ]因为我们已假定所有商品是在同一种情况下生产的;这些产品的价值始终为1100镑,其中留给资本家的只有50镑。
  如果所有商品的生产都处在№2的情况下,那么利润下降量只有工资提高量的一半。假定1000镑资本用于支付工资,另外的1000镑用作固定资本;假定利润象以前一样是支出总额的10%;那么产品的价值是1200镑,因为这笔款项将补偿所消耗的资本连同10%的利润。假定工资提高5%,那么资本家就要付出1050镑的工资,而不是1000镑;留给他自己的利润是150镑”;因此他的每一百个单位资本的利润只减少2.5%,即工资提高率(5%)的一半。“如果没有用来支付工资的那1000镑资本以一定的比例作为流动资本在生产操作的过程中消耗掉并且以后得到补偿,那么情况也完全一样。例如,在把1000镑用于支付工资的同时,可以把500镑作为固定资本用于供长期使用的机器,500镑用于购买原料和作其他费用。根据这样的支出预算,产品的价值等于1700镑,即应该补偿的资本总数连同其10%的利润。在产品的1700个部分中有1000是工人的份额;700是资本家的份额,其中200代表利润。如果工资上涨5%,那么在1700个部分中有1050是工人的份额,650是资本家的份额,他在补偿了自己的500镑流动资本之后,只有150镑的利润。这就是说,他的利润减少了2.5%,与以前一样。”(第106—107页)
  “如果所有商品的生产处在№3的情况下,那么,因为在这里不支付工资,工资的提高就不可能改变利润的数量。显而易见,这些商品的生产越接近这种极端情况,利润量就越不会由于这种提高而发生变化。”(第107页)
  “如果我们假定,实际上发生了同样多的从中间到一个极端的情况以及从中间到另一个极端的情况(这是很可能的),那么,行将发生的互相补偿的结果自然就是:利润下降量恰好为工资上涨量的一半。”(第[107]—108页)
  “如果随着工资上涨,所有的利润下降了,那么很清楚,使用比资本小的劳动份额生产的所有商品,同使用较大劳动份额生产的商品相比,其价值就下降了。例如,如果把№1情况作为标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生产的所有商品的价值保持不变,而在其他任何一种情况下生产的所有商品的价值则下降。如果把№2这种中间情况作为标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生产的所有商品的价值保持不变;而生产条件接近于第一种极端情况的所有商品的价值则提高;生产条件接近于后一种极端情况的所有商品的价值则下降。在№1的情况下生产商品的资本家,承担了5%的追加支出;可是他们用自己的产品去交换在其他情况下生产的商品。如果他们用自己的商品去交换在№2的情况下(这里资本家只承担2.5%的追加支出)生产的商品,那么他们就从这些商品中多得到2.5%。这样,他们由于换得了在№2的情况下生产的商品,就得到了一定的补偿,而且工资提高的结果只使他们的利润减少2.5%。在这种交换中,对于在№2的情况下生产商品的资本家来说,结果就完全相反。他们在生产自己的商品时已经多支出了2.5%的费用,并且他们由于用自己的产品换取了在№1的情况下生产的商品,他们的利润就减少了2.5%。”(第108—109页)“因此,总的结果是:所有的生产者,不管他们是通过生产还是通过交换占有在№2的情况下生产的商品,都得承担2.5%的损失;其中[ⅩⅩⅢ]生产条件接近后一种极端情况的商品的占有者,承担的损失较少;最后,如果第一种极端情况的数目和后一种极端情况的数目相等,那么所有的资本家总的说来都承担2.5%的损失;这个损失是可以预料到的、利润的减少在实际上所能达到的最大限度。”(第110页)“根据这些原则,很容易估计工资的提高对于各种产品的价格所产生的影响。所有的产品通常都同货币或者贵金属相比较。如果假定,货币是在№2的情况下即使用等量的劳动和资本的情况下生产的(这大概很接近于实际情况),那么在类似条件下生产的所有商品的价格,都不会由于工资的提高而发生变化;生产条件接近于第一种极端情况的商品的价格将提高;接近于后一种极端情况的商品的价格将降低;最后,对商品总量起作用的是补偿:价格既不提高也不降低。”(第110—111页)
  §4.互相交换产品对各国有利:
  (α)如果“被正确理解的分工”要求互相交换;(β)如果由于某些地方有较便宜的生活资料、较多的燃料,或者有能推动机器的充足水源,商品“只能或者更便于在这些地方生产”(第112—113页);(γ)“一般说来,如果一个国家同另一个国家相比,用等量的劳动所生产的两种商品中的一种商品量比另一种商品量大,那么进行交换对两国是有利的”(第119页)。
  §5.“人们从一种商品与另一种商品的交换中获得的利益,总是来源于所获得的、而不是所提供的商品。因此,一个国家同另一个国家进行贸易所获得的利益都来源于进口的商品;国家通过进口而不是通过其他办法获取利益。”(第120页)“如果一个人拥有某种工业品或食品,那么他不可能由于简单地把自己的商品脱手而获利。他只有把自己的商品脱手,换得了另一种商品,才能从获得的商品中得利:要知道,如果他认为自己的商品比他要换取的商品价值高,那他是会把自己的商品保留着的。宁要另一种商品而不要自己的商品这一事实,证明另一种商品在他看来具有更高的价值。”(第121页)各个国家的情况也是这样。“任何国家的利益都不在于简单地把自己的产品脱手,而在于用它来获得的东西。”(第121页)

媒介


  §6.“交换的媒介是这样一种商品:为了实现其他两种商品之间的交换,首先在同其中一种商品交换时获得它,随后在同另外一种商品交换时把它付出去。”(第125页)金、银、货币。
  §7.“货币的价值等于货币同另外的商品进行交换的比例,或者在同一定量的其他东西交换时付出的货币量。”(第128页)
  这个比例是由一个国家现有的货币总量确定的。(同上)“如果假定,一方面把一个国家的所有商品集中起来,另一方面把所有的货币集中起来,那么很清楚,在双方进行交换时,货币的价值”,即与货币进行交换的商品量,“完全取决于货币本身的量”(第128—129页)。“实际上情况完全是这样的。一个国家的商品总量不是一下子同货币总量进行交换的:商品的交换是一部分一部分地,往往是小量地,而且是在一年的各个时期中进行的。同一块铸币,今天用作这种交换,明天可以用作另一种交换。一部分货币用于交换的次数很多,另一部分用于交换的次数很少,第三部分被积蓄起来,不用于交换。在这种纷繁复杂的情况中,假定所有铸币都进行了次数相同的交换,那么就可以找到一个以每块铸币用于交换的次数为基础的平均数。我们可以把这个平均数确定为任意数,例如10。如果国内现有的每块铸币都已用于十次购买,那么这就如同货币总量增到十倍而每块铸币只用于一次购买一样。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国家的所有商品的价值等于所有货币价值的十倍,因为每块铸币的价值等于它能换取的商品量的价值,因为每块铸币在一年之内用于十次交换。”(第129—130页)
  [ⅩⅩⅣ]“如果不是每块铸币在一年之内用于十次交换,而是货币总量增到十倍,并且每块铸币只用于一次交换,那么很清楚,货币总量的每次增加都会引起这些铸币中的每一单个铸币的价值相应降低。因为我们假定,所有货币能换取的商品量保持不变,所以,货币总量的价值在其总量增加之后不会变得比以前大。如果我们假定货币量增加1/10,那么它的每个部分(比如说1盎斯)的价值就得减少1/10。如果货币总量为一百万盎斯并且增加1/10,那么不管整体的价值怎样减少,这种减少必然相应地反映在整体的每个部分上;一百万的1/10与一百万之比如同1盎斯的1/10与1盎斯之比一样。”(第130—131页)“如果货币总量只有假定数的1/10,而它的每个部分在一年之内用于十次购买,那么这就同货币总量与商品总量的1/10进行了十次交换一样。可是如果假定数的1/10,即货币总量,以某种比例增加,那么这就同整体或者假定数以这个比例增加一样。因此,不管货币总量增加或者减少的程度如何,只要其余东西的数量保持不变,那么这个总量的价值和总量的每个部分的价值就相应地减少或者增加。很清楚,这个原理是绝对真理。每当货币的价值提高或者下降,而货币所能换取的商品量以及流通速度保持不变,价值变化的原因就必定是货币量的相应增加或减少,决不能归于其他原因。如果商品量减少而货币总量保持不变,那么这就同货币总量增加一样。反之亦然。类似的种种变化是流通速度的每一变化的结果。流通速度可理解为在一定时间内完成的购买次数。购买次数的任何增加所起的作用同货币总量的增加所起的作用一样;购买次数的减少则起相反的作用。”(第131—132页)“如果年产品的一部分——例如,生产者自己消费的部分或不同货币交换的部分——根本不用于交换,那么这部分产品就不能计算在内,因为不与货币相交换的东西对于货币来说就象根本不存在一样。”(第132—133页)
  §8.用什么来调节货币量呢?“制造货币可以在两种情况下进行。政府要么给予增加或减少货币的自由,要么自行调节货币量,随自己的意愿使之增加或减少。”
  在第一种情况下,“政府把它的造币厂向公众开放,并为所有要求把自己的金银条块变成货币的人铸造货币。拥有金银条块的人只有在对自己有利的情况下,也就是说当变成货币的金银条块比其原来的形式具有更高的价值时,才要求把金银条块变成货币。而这种情况只有当货币具有异常的价值时、只有当用同量的铸成货币的金属所换得的其他商品的数量比用同量的条块形式的金属所换得的更多时才能发生。因为货币的价值取决于它的量,所以货币少时价值就高”。于是就把金银条块变为货币;然而,正是由于这样的增加又恢复了原先的比例。因此,如果货币超过了金银条块的价值,那么在事情自由进展的情况下,私人就直接干预,通过增加货币量使平衡恢复。(第134—136页)“如果流通中的货币量太大,以致货币的价值低于金银条块的价值,那么就还用同一方式立即把铸币变为金银条块的办法恢复原先的比例。”(第136页)
  [ⅩⅩⅤ]“因此,只要货币量可以自由地增加或者减少,这个量就由铸币金属的价值调节,因为,是增加货币量还是减少货币量对私人有利,这要看铸币形式的货币价值是大于还是小于金银条块形式的货币价值。”(第137页)“可是,如果货币量由铸币金属的价值决定,那么什么东西来调节这个价值呢?金和银都是商品,是需要使用劳动和资本的产品;因此,金和银的价值,象所有其他产品的价值一样,由生产费用调节。”(同上)
  在谈到货币和金属价值的这种平衡并把生产费用作为决定价值的唯一因素来描述时,穆勒——完全和李嘉图学派一样——犯了这样的错误:在表述抽象规律的时候忽视了这种规律的变化或不断扬弃,而抽象规律正是通过变化和不断扬弃才得以实现的。如果说,例如生产费用最终——或更准确些说,在需求和供给不是经常地即偶然地相适应的情况下——决定价格(价值),是个不变的规律,那么,需求和供给的不相适应,从而价值和生产费用没有必然的相互关系,也同样是个不变的规律。的确,由于需求和供给的波动,由于生产费用和交换价值之间的不相适应,需求和供给只是暂时地相适应,而紧接着暂时的相适应又开始波动和不相适应。这种现实的运动——上面说到的规律只是它的抽象的、偶然的和片面的因素——被现代的国民经济学家[4]歪曲成偶性、非本质的东西。为什么?因为在他们把国民经济学归结为一些严格而准确的公式的情况下,他们要抽象地表达上述运动,基本的公式就必定是:在国民经济学中,规律由它的对立面,由无规律性来决定。国民经济学的真正规律是偶然性,我们这些学者可以从这种偶然性的运动中任意地把某些因素固定在规律的形式中。——
  穆勒把货币称为交换的媒介,这就非常成功地用一个概念表达了事情的本质。货币的本质,首先不在于财产通过它转让,而在于人的产品赖以互相补充的中介活动或中介运动,人的、社会的行动异化了并成为在人之外的物质东西的属性,成为货币的属性。既然人使这种中介活动本身外化,他在这里只能作为丧失了自身的人、失去人性的人而活动;物的相互关系本身、人用物进行的活动变成某种在人之外的、在人之上的本质所进行的活动。由于这种异己的媒介——并非人本身是人的媒介,——人把自己的愿望、活动以及同他人的关系看作是一种不依赖于他和他人的力量。这样,他的奴隶地位就达到极端。因为媒介是支配它借以把我间接表现出来的那个东西的真正的权力,所以,很清楚,这个媒介就成为真正的上帝。对它的崇拜成为自我目的。同这个媒介脱离的物,失去了自己的价值。因此,只有在这些物代表这个媒介的情况下这些物才有价值,而最初似乎是,只有在这个媒介代表这些物的情况下这个媒介才有价值。最初关系的这种颠倒是不可避免的。因此,这个媒介是私有财产的丧失了自身的、异化的本质,是在自身之外的、外化的私有财产,在人的生产与人的生产之间起外化的中介作用,是人的外化的类活动。因此,凡是人的这种类生产活动的属性,都可以转移给这个媒介。因此,这个媒介富到什么程度,作为人的人,即同这个媒介相脱离的人也就穷到什么程度。——
  基督最初代表:(1)上帝面前的人;(2)人面前的上帝;(3)人面前的人。
  同样,货币按照自己的概念最初代表:(1)为了私有财产的私有财产;(2)为了私有财产的社会;(3)为了社会的私有财产。
  但是,基督是外化的上帝和外化的人。上帝只有在它代表基督时才有价值;人也只有在他代表基督时才有价值。[5]货币的情况也是一样。——
  为什么私有财产必然发展到货币呢?这是因为人作为喜爱交往的存在物必然发展到交换[ⅩⅩⅤ],因为交换——在存在着私有财产的前提下——必然发展到价值。其实,进行交换活动的人的中介运动,不是社会的、人的运动,不是人的关系,它是私有财产对私有财产的抽象的关系,而这种抽象的关系是价值。货币才是作为价值的价值的现实存在。因为进行交换活动的人不是作为人来互相对待,所以物本身就失去人的、个人的财产的意义。私有财产对私有财产的社会关系已经是这样一种关系,在这种关系中私有财产是自身异化了的。因此,这种关系的独立存在,即货币,是私有财产的外化,是排除了私有财产的特殊个性的抽象。——
  现代国民经济学同货币主义,système monétaire [6],的对立之所以不能给前者——尽管它充满智慧——带来决定性胜利,是因为,如果说,人民和政府的粗糙的国民经济学的盲目信仰紧紧抓住感觉得到、摸得着、看得见的钱袋不放,并因此而相信贵金属的绝对价值,把对它的占有看作唯一现实的财富;如果说,随后走来一个有见识的、老于世故的国民经济学家,向他们证明:货币是一种同任何其他商品一样的商品,因而它的价值也同任何其他商品的价值一样,取决于生产费用同需求(竞争)和供给的关系,取决于生产费用同其他商品的数量或竞争的关系,——那么,这个国民经济学家得到的公正反驳是:物的真实的价值仍然是它的交换价值;后者归根到底存在于货币之中,而货币又存在于贵金属之中;可见,货币是物的真正的价值,所以货币是最希望获得的物。国民经济学家的学说甚至最终也归结为这种明智的道理,所不同的只是他具有一种抽象能力,使他能在所有的商品形式中看到货币的这种存在,从而不相信货币的官方的金属存在的专有价值。——货币的金属存在仅仅是贯穿在资产阶级社会的一切生产环节和一切运动中的货币灵魂的官方的、可感知的表现。
  现代国民经济学同货币主义的对立仅仅在于,现代国民经济学是在货币本质的抽象性和普遍性中把握货币本质的,因此,它就摆脱了那种认为货币本质只存在于贵金属之中这种盲目信仰的感性形式。它用精致的盲目信仰代替粗糙的盲目信仰。但鉴于两者在本质上有着同一个根源,盲目信仰的文明形式不能够完全排除它的粗糙的感性形式,因为遭到攻击的并不是盲目信仰的本质,而只是这种本质的某个形式。
  货币越是抽象,它越是同其他商品没有自然关系,它越是更多地作为人的产品同时又作为人的非产品出现,它的存在要素越不是天然生长的而是人制造的,用国民经济学的话来表达就是,它的作为货币的价值越是同交换价值或者同它存在于其中的物质的货币价值成反比例,那么,货币作为货币——而且不仅仅是作为商品在流通过程或交换过程中内在的、自在的、潜在的相互关系——的自身存在就越适合于货币的本质。因此,纸币和许多纸的货币代表(象汇票、支票、借据等等)是作为货币的货币的较为完善的存在,是货币的进步发展中必要的因素。
  在信用业——它的完善的表现是银行业——中出现一种假象,似乎异己的物质力量的权力被打破了,自我异化的关系被扬弃了,人又重新处在人与人的关系之中。被这种假象所迷惑的圣西门主义者把货币的发展、汇票、纸币、纸的货币代表、信贷、银行业看作是逐渐扬弃人同物、资本同劳动、私有财产同货币、货币同人的分离的各个阶段,看作是逐渐扬弃人同人的分离的各个阶段。因此,他们的理想是组织起来的银行业。但是,这种扬弃[ⅩⅩⅥ]异化、人向自己因而也向别人复归,仅仅是一个假象;何况这是卑劣的和极端的自我异化,非人化,因为它的要素不再是商品、金属、纸币,而是道德的存在、社会的存在、人自己的内在生命,更可恶的是,在人对人的信任的假象下面隐藏着极端的不信任和完全的异化。
  信贷的本质是什么构成的?我们在这里完全不谈信贷的内容——这个内容仍然是货币。就是说,我们不谈这种由一个人向另一个人所表示的信任的内容:一个人承认另一个人,把某种价值贷给他并且——在最好的情况下,不要求为信贷支付利息,就是说他不是一个高利贷者——相信这另一个人不是骗子,而是一个“诚实的”人。在这里,表示信任的人,象夏洛克一样,认为“诚实的”人就是“有支付能力的”人。
  信贷在两种关系和两种不同情况下是可以想象的。这两种关系是:一个富人贷款给一个他认为是勤劳和有信用的穷人。这种类型的信贷属于国民经济学的浪漫的、温情的部分,属于它的迷误、过分行为、例外,而不属于常规。即使假定有这种例外,有这种浪漫的可能性,对富人来说,穷人的生命本身、他的才能和他的努力也都是归还债款的保证;也就是说,穷人的全部社会美德,生命活动的全部内容,他的存在本身,在富人看来也都是偿还他的资本连同普通利息的保证。因此,债权人把穷人的死亡看作最坏的事情,因为这是他的资本连同利息的死亡。请想一想,在信贷关系中用货币来估价一个人是何等的卑鄙!不言而喻,债权人除了有道德上的保证以外,还有法律强制的保证以及他的债务人方面的或多或少的实际保证。如果债务人自己是富裕的,那么,信贷就直接成为便于交换的媒介,即被提高到纯粹观念形式的货币本身。
  信贷是对一个人的道德作出的国民经济学的判断。在信贷中,人本身代替了金属或纸币,成为交换的媒介,但这里人不是作为人,而是作为某种资本和利息的存在。这样,交换的媒介物的确从它的物质形式返回和复归到人,不过这只是因为人把自己移到自身之外并成了某种外在的物质形式。在信贷关系中,不是货币被人取消,而是人本身变成货币,或者是货币和人并为一体。人的个性本身、人的道德本身既成了买卖的物品,又成了货币存在于其中的物质。构成货币灵魂的物质、躯体的,是我自己的个人存在、我的肉体和血液、我的社会美德和声誉,而不是货币、纸币。信贷不再把货币价值放在货币中,而把它放在人的肉体和人的心灵中。虚伪制度内的一切进步和不一贯全都是最大的倒退和始终一贯的卑鄙。
  在信用业的范围内,信用业同人相异化的性质在国民经济学对人给予高度承认的假象下得到双重的证实:(1)资本家同工人之间、大资本家同小资本家之间的对立越来越大,因为信贷只提供给已经富裕的人,并且使富人有进行积累的新机会。至于穷人,他认为富人对他的随意判决就是对他的整个存在予以肯定或否定,因为他的整个存在完全取决于这种偶然性。(2)尔虞我诈和假仁假义达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以致对一个得不到信贷的人,不仅简单地判决他是贫穷的,而且还在道德上判决他不配得到信任,不配得到承认,因而是社会的贱民,坏人。穷人除了自己的穷困还遭受这样的屈辱:他不得不低三下四地向富人请求贷款。[ⅩⅩⅦ](3)由于货币的这种纯观念的存在,人伪造货币可以不用任何别的材料,而只用他自己的人格就行了:人不得不把自己变成赝币,以狡诈、谎言等手段来骗取信用,这种信贷关系——不论对表示信任的人来说,还是对需要这种信任的人来说——成了买卖的对象,成了相互欺骗和相互滥用的对象。同时这里还十分清楚地暴露出,这种国民经济学上的信任的基础是不信任:疑惑不定地考虑应该还是不应该提供借贷;探察信贷寻求者的私生活的秘密等等;透露这个人的一时困境,使他的信用突然动摇,以便把对方整垮,等等。破产、虚假企业等等的整个体系……在国家信贷中,国家地位同上面说到的单个的人的地位完全一样……在公债券的买卖中暴露出国家怎样变成了商人的玩物,等等。
  (4)信用业最终在银行业中完成。银行家所建立的银行在国家中的统治,财产在银行家——国家在国民经济学的阿雷奥帕格——手中的集中,可以称得上是货币的完成。
  因为在信用业中,对一个人在道德上的承认,象对国家等的信任一样,采取了信贷的形式,所以隐藏在道德上的承认这种虚情假意之中的秘密,这种道德的不道德的卑鄙行为,以及对国家的信任中所包含的假仁假义和利己主义也就暴露了出来,并且显出了自己的真实的性质。
  不论是生产本身中人的活动的交换,还是人的产品的交换,其意义都相当于类活动和类精神——它们的真实的、有意识的、真正的存在是社会的活动和社会的享受。因为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社会联系,所以人在积极实现自己本质的过程中创造、生产人的社会联系、社会本质,而社会本质不是一种同单个人相对立的抽象的一般的力量,而是每一个单个人的本质,是他自己的活动,他自己的生活,他自己的享受,他自己的财富。因此,上面提到的真正的社会联系并不是由反思产生的,它是由于有了个人的需要和利己主义才出现的,也就是个人在积极实现其存在时的直接产物。有没有这种社会联系,是不以人为转移的;但是,只要人不承认自己是人,因而不按照人的样子来组织世界,这种社会联系就以异化的形式出现。因为这种社会联系的主体,即人,是自身异化的存在物。人们——不是抽象概念,而是作为现实的、活生生的、特殊的个人——就是这种存在物。这些个人是怎样的,这种社会联系本身就是怎样的。因此,以下论点是相同的:人自身异化了以及这个异化的人的社会是一幅描绘他的现实的社会联系,描绘他的真正的类生活的讽刺画;他的活动由此而表现为苦难,他个人的创造物表现为异己的力量,他的财富表现为他的贫穷,把他同别人结合起来的本质的联系表现为非本质的联系,相反,他同别人的分离表现为他的真正的存在;他的生命表现为他的生命的牺牲,他的本质的现实化表现为他的生命的失去现实性,他的生产表现为他的非存在的生产,他支配物的权力表现为物支配他的权力,而他本身,即他的创造物的主人,则表现为这个创造物的奴隶。
  国民经济学以交换和贸易的形式来探讨人们的社会联系或他们的积极实现着的人的本质,探讨他们在类生活中、在真正的人的生活中的相互补充。
  德斯杜特·德·特拉西说:“社会是一系列的相互交换……它恰好也是这个相互结合的运动。”亚当·斯密说:“社会是一个商业社会。它的每一个成员都是商人。”[7]
  我们看到,国民经济学把社会交往的异化形式作为本质的和最初的形式、作为同人的本性相适应的形式确定下来了。
  [ⅩⅩⅧ]国民经济学——同现实的运动一样——以作为私有者同私有者的关系的人同人的关系为出发点。如果假定一个人是私有者,也就是说假定一个人是特殊的占有者,他通过这种特殊的占有证实自己的人格,并使自己同他人既相区分又相联系,——私有财产是他个人的、有其特点的、从而也是他的本质的存在,——那么,私有财产的丧失或放弃,就是人和私有财产本身的外化。我们在这里只谈后一个定义。如果我把我的私有财产出让给另一个人,那它就不再是我的了;它成为一种与我无关的、在我的范围之外的物,一种对我来说是外在的物。这就是说,我使我的私有财产外化了。因此,对于我来说,我把它看作是外化的私有财产。但是,如果只对于我来说,我使它外化了,那么,我也不过把它看作是外化的物,我扬弃的只是我同它的个人的关系,我使它返回到自发的自然力的支配之下。私有财产只有当它不再是我的了,而且并不因此而不是一般私有财产的时候,也就是说,当它同在我之外的另一个人发生了它以前同我所处的那种关系的时候,换句话说,当它成为另一个人的私有财产的时候,才成为外化的私有财产。如果把强制的情况除外——我怎么会非把我的私有财产转让给另一个人不可呢?国民经济学回答得很正确:由于贫困,由于需要。另一个人也是私有者,然而是另一种物的私有者,这种物是我需要的,我没有它就不行或者我不愿意没有它,在我看来,它是补足我的存在和实现我的本质所必需的。
  使两个私有者发生相互关系的那种联系是物的特殊的性质,而这个物就是他们的私有财产的物质。对这两种物的渴望,即对它们的需要,向每一个私有者指明并使他意识到,他同物除了有私有权关系以外,还有另一种本质的关系,即他并不是他自认为的那种单独的存在物,而是总体的存在物,他的需要也同另一个人的劳动产品有内在的所有权关系,因为对某种物的需要最明显、最无可争辩地证明:这种物属于我的本质;物的为我的存在、对它的占有,就是我的本质的属性和特点。这样,两个所有者都不得不放弃自己的私有财产,不过,是在确认私有权的同时放弃的,或者是在私有权关系的范围内放弃的。因此,每一个人转让给别人的是自己的私有财产的一部分。
  因此,两个私有者的社会的联系或社会的关系表现为私有财产的相互外化,表现为双方外化的关系或作为这两个私有者的关系的外化,而在简单的私有财产中,外化还仅仅是就自身而言、是单方面发生的。
  因此,交换或物物交换是社会的、类的行为,社会的联系,社会的交往和人在私有权范围内的联合,因而是外部的、外化的、类的行为。正因为这样,它才表现为物物交换。因此,它同时也是同社会的关系的对立。
  私有财产本身由于它的相互外化或异化而获得外化的私有财产这个定义。首先,因为它不再是这种财产占有者的劳动产品,不再是占有者的个性的特殊表现,因为占有者使它外化了,它脱离了曾是它的生产者的占有者,并且对于不是它的生产者来说获得了私人的意义。私有财产对占有者来说失去了私人的意义。其次,它同另一种私有财产发生关系,并被认为同这种私有财产是相等的。它的地位被另一种私有财产所代替,如同它本身代替了另一种私有财产一样。因而,私有财产从双方来看都表现为另一种私有财产的代表,表现为同另一种自然产物相等的东西,并且双方是这样相互发生关系的:每一方都代表另一方的存在,双方都作为它的自身和它的异在的代替物相互发生关系。因此,私有财产本身的存在就成了它作为代替物,作为等价物的存在。现在,它不表现为同自身的直接统一,只表现为同某个他物的关系。它的作为等价物的存在不再是具有它的特点的那种存在了。因此,它成了价值并且直接成了交换价值。它的作为价值的存在是它自身的一种不同于它的直接存在的、外在于它的特殊本质的、外化的规定[ⅩⅩⅨ];只不过是某种相对的存在。
  如何更详细地规定这个价值以及这个价值如何成为价格,应当在其他地方加以探讨。
  交换关系的前提是劳动成为直接谋生的劳动。异化的劳动的这种关系之所以达到自己的顶点,是由于(1)一方面,谋生的劳动以及工人的产品同工人的需要、同他的劳动使命没有任何直接的关系,而是不论就哪方面来说,都决定于同工人本身格格不入的社会组合;(2)购买产品的人自己不生产,只是换取别人生产的东西。在上面说到的那种外化的私有财产的粗糙形式中,在物物交换中,两个私有者中任何一人生产的东西都是他的需要、他的才能和手头有的自然材料直接促使他去生产的。因此,其中任何一人只是用自己的产品余额去交换另一人的产品余额。诚然,劳动是劳动者的直接的生活来源,但同时也是他的个人存在的积极实现。通过交换,他的劳动部分地成了收入的来源。这种劳动的目的和它的存在已经不同了。产品是作为价值,作为交换价值,作为等价物来生产的,不再是为了它同生产者直接的个人关系而生产的。生产越是多方面的,就是说,一方面,需要越是多方面的,另一方面,生产者完成的制品越是单方面的,他的劳动就越是陷入谋生的劳动的范畴,直到最后他的劳动的意义仅仅归于谋生的劳动并成为完全偶然的和非本质的,而不论生产者同他的产品是否有直接消费和个人需要的关系,也不论他的活动、劳动本身的行动对他来说是不是他个人的自我享受,是不是他的天然禀赋和精神目的的实现。
  在谋生的劳动中包含着:(1)劳动对劳动主体的异化和偶然联系;(2)劳动对劳动对象的异化和偶然联系;(3)工人的使命决定于社会需要,但是社会需要是同他格格不入的,是一种强制,他由于利己的需要、由于穷困而不得不服从这种强制,而且对他来说,社会需要的意义只在于它是满足他的直接需要的来源,正如同对社会来说,他的意义只在于他是社会需要的奴隶一样;(4)对工人来说,维持工人的个人生存表现为他的活动的目的,而他的现实的行动只具有手段的意义;他活着只是为了谋取生活资料。
  因此,在私有权关系的范围内,社会的权力越大,越多样化,人就变得越利己,越没有社会性,越同自己固有的本质相异化。
  同人的活动的产品的相互交换表现为物物交换,表现为做买卖〔Schacher〕[8]一样,活动本身的相互补充和相互交换表现为分工,这种分工使人成为高度抽象的存在物,成为旋床等等,直至变成精神上和肉体上畸形的人。
  现在正是人的劳动的统一只被看作分离,因为社会的本质只在自己的对立物的形式中、在异化的形式中获得存在。分工随着文明一同发展。
  在分工的前提下,产品、私有财产的材料对单个人来说越来越获得等价物的意义;而且既然人交换的已不再是他的余额,而是他所生产的、对他来说是完全无关紧要的物,所以他也不再以他的产品直接换取他需要的物了。等价物在货币中获得自己作为等价物的存在,而货币现在是谋生的劳动的直接结果、是交换的媒介(见上文)。
  在不论对材料的性质即私有财产的特殊物质还是对私有者的个性都完全无关紧要的货币中,表现出异化的物对人的全面统治。过去表现为个人对个人的统治的东西,现在则是物对个人、产品对生产者的普遍统治。如果说,在等价物中,在价值中已经包含着私有财产的外化这一规定,那么,这种外化在货币中就获得感性的,甚至是物质的存在。
  [ⅩⅩⅩ]不言而喻,国民经济学能够把这整个发展只作为某种事实,作为偶然需要的产物来把握。
  劳动同它自身的分离等于工人同资本家的分离,等于劳动同资本——它的最初形式分为地产和动产——的分离……私有财产的最初定义是垄断;因此,一旦私有财产获得政治结构,这就是垄断的结构。完成了的垄断是竞争。在国民经济学家看来,生产、消费以及作为两者之间的媒介的交换和分配是孤立地存在的。生产和消费、活动和精神在不同的人之间和在同一个人身上的分离,是劳动同它的对象以及同它那作为精神的自身的分离。分配是私有财产的积极实现自身的力量。——劳动、资本和地产彼此的分离,以及一种劳动同另一种劳动、一种资本同另一种资本、一种地产同另一种地产的分离,最后,劳动同劳动报酬、资本同利润、利润同利息以至地产同地租的分离,使得自我异化不仅以自我异化的形式而且以相互异化的形式表现出来。
  现在假定有这样一个情况:政府想把货币的增加量或减少量固定下来。“如果它力求把货币量保持在能保证物的自由流通的限度内,那么,它就提高已铸成货币的金的价值,因此,大家都愿意把自己的金块变成铸币。在这种情况下就发生私造货币的事,于是,政府不得不用惩罚的方法加以制止。如果政府要把货币量保持在必需的水平之上,那么,它就压低货币的价值,这样,每一个人都竭力把货币铸成金块,对此政府只好又采用惩罚的办法。但是,利欲胜过对惩罚的恐惧。”(第137—138页)
  §9.“如果两个人各欠对方100镑,他们就不必相互支付这笔款项,而只要相互交换他们的债券就行了。两个国家之间的情况也是如此。因此,就有了汇票,这在实行不文明的政策的时期尤为必要,因为这种政策禁止并严惩贵金属出口。”(第142、[143—144]页)
  §10.通过纸币来节省非生产性消费。(第146页及以下各页)
  §11.“使用纸币的弊端表现在:(1)发行纸币的人逃避履行自己的义务。(2)伪造。(3)外汇行市,行市变化。”(第149页)
  §12.贵金属是商品。“人们只出口那些输出国比输入国价廉的商品,而只进口那些输入国比输出国价贵的商品。”这样,“贵金属应该进口还是出口,取决于该国贵金属的价值”(第175页及以下各页)。
  §13.“贵金属的价值相当于用来同贵金属相交换的其他物品的数量。”(第177页)这个比例在不同的国家是不同的,甚至在同一个国家的不同地区也是不同的。“‘生活费用不高’的意思是:在某个地方能用较少的货币买到生活资料。”(第177页)
  §14.国家之间的关系同商人之间的关系一样,“它们总是尽量设法贱买贵卖”(第215页)。

四 论消费


  “生产、分配、交换只是手段。谁也不为生产而生产。”所有这一切都是中间的、中介的活动。“目的是消费。”(第237页)
  §1.消费分为:(1)生产性消费。它包括为了生产物品所花费的一切,也包括工人的生活资料;其次是生产操作所需的机器、工具、厂房、牲畜;最后是原料——“或者是直接用以制成产品的东西,或者是可以从中提取产品的东西”(第238—239页)。“只有第二类物品在生产操作的过程中不完全消费掉。”(第239页)
  (2)非生产性消费
  “仆役的工资,凡不是为了产品、不是为了借助一物品而生产另一等价物的消费,都是非生产性消费。”(第240页)“生产性消费本身是一种手段,即生产手段;非生产性消费不是手段,而是目的;是通过消费得到的享受,是消费前的一切活动的动机。”(第241页)经过前一种消费一无所失,而经过后一种消费则失去一切。(同上)“生产地消费的东西总是资本。这就是生产性消费的一个特别值得注意的属性。生产地消费的东西”就是资本,并且通过消费才“成为资本”(第[241]—242页)。“一国的生产力在一年中所创造的全部东西构成年总产品。其中绝大部分用于补偿消费掉的资本。总产品中补偿资本以后剩余的部分构成纯产品;它只作为资本的利润或地租进行分配。”(第[242]—243页)“它是一种基金,国民资本的一切追加部分通常都来源于这种基金。”(第243页)与生产性消费和非生产性消费相应的是生产性劳动和非生产性劳动。(第244页)
  §2.“在一年内生产的一切,在下一年就消费掉”——生产地消费掉或非生产地消费掉。(第246页)
  §3.“消费随着生产的扩大而扩大,一个人进行生产只是由于他需要占有。如果所生产的物品就是他想要的东西,那么在他获得自己所需要的数量后,他就停止劳动。”如果他生产出多余的物品,那么这是因为他想在交换中用这种“多余的物品”去换取任何其他的物品。他生产这种东西,是因为他渴望占有另一种东西。这种东西的生产对他说来是获得另一种东西的唯一手段,而他获得这另一种东西要比他被迫自己去生产时便宜。在分工的情况下,他只限于生产某一种东西或这种东西的一部分;他自己只使用自己产品中的一小部分,其余部分则用来购买他所需要的所有其他的商品;如果一个人只限于生产某种单一的东西,并用自己的产品去交换所有其他的东西,那么他就会发现,他从他所渴求的各种东西中得到的要比他自己[ⅩⅩⅪ]生产这些东西时得到的多。“如果一个人只为自己生产,那就不会有交换。这种人不需要购买什么东西,也不提供什么东西去出售。他占有一种物品,他生产了这种物品,但不打算把它们脱手。如果在这种场合拿‘供给和需求’这一用语来作比喻,那么供给和需求在这里是完全符合的。至于可卖物品的供给和需求,我们完全可以把年产品中每个生产者消费掉的部分——不管是他生产的或是购买到的——撇开不谈。”(第[249—250]、251页)
  “我们在这里谈论供给和需求,也只是就总的情况来说的。如果我们谈到某个国家在某个时期的供给等于它的需求,那么我们谈的并不是一种或两种商品,而是想说,该国对所有商品的需求整个说来等于该国能够提供交换的所有商品。尽管总的说来供给和需求相等,但是完全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况:某种或几种单个商品的生产多于或少于对这些商品的需求。”(第251—252页)“构成需求必须有两个条件:要有得到某种商品的愿望和拥有可以提供交换的等价物品。‘需求’这一用语意味着购买愿望和购买手段。如果缺少其中之一,购买就不能实现。拥有等价物品是任何一种需求的必要基础。一个人想占有某些物品,但是又不提供什么东西来换取这些物品,那这种希望是徒劳的。一个人所提供的等价物品就是需求的工具。他的需求量就是用这个等价物品的价值来衡量的。需求和等价物品是两个可以相互代替的用语。我们已经看到,每个从事生产的人都力图占有不同于他所生产的物品的另一些物品,而这种意图即这种愿望的大小是以他不想留下供自己消费的产品总量来衡量的。同样明显的是,一个人可以把自己生产的而又不想自己消费的物品拿出来同其他物品相交换。可见,他的购买愿望和购买手段是相等的,或者说,他的需求,正好等于他不想供自己消费的产品总量。”(第252—253页)
  穆勒在这里以其惯于嘲讽的尖锐性和明确性分析了私有制基础上的交换。
  人——这就是私有制的基本前提——进行生产只是为了占有。生产的目的就是占有。生产不仅有这样一种功利的目的,而且有一种自私自利的目的;人进行生产只是为了自己占有;他生产的物品是他直接的、自私自利的需要的物化。因此,人本身——在未开化的野蛮状态下——以他自己直接需要的量为他生产的尺度,这种需要的内容直接是他所生产的物品本身。
  因此,人在这种状态下生产的东西不多于他直接的需要。他需要的界限也就是他生产的界限。因此需求和供给就正好相抵。他的生产是以他的需要来衡量的。在这种情况下就没有交换,或者说,交换归结为他的劳动同他劳动的产品相交换,这种交换是真正的交换的潜在形式(萌芽)。
  一旦有了交换,就有了超过占有的直接界限的剩余产品。但是这种剩余产品并没有超出自私自利的需要。相反,它只是用以满足这样的需要的中介手段,这种需要不是直接物化在本人的产品中,而是物化在另一个人的产品中。生产成为收入的来源,成为谋生的劳动。可见,在第一种情况下,需要是生产的尺度,而在第二种情况下,产品的生产,或者更确切地说,产品的占有,是衡量能够在多大程度上使需要得到满足的尺度。
  我是为自己而不是为你生产,就象你是为自己而不是为我生产一样。我的生产的结果本身同你没有什么关系,就象你的生产的结果同我没有直接的关系一样。换句话说,我们的生产并不是人为了作为人的人而从事的生产,即不是社会的生产。也就是说,我们中间没有一个人作为人同另一个人的产品有消费关系。我们作为人并不是为了彼此为对方生产而存在。因此,我们的交换也就不可能是那种证明我的产品[ⅩⅩⅫ]是为你而生产的产品的中介运动,因为我的产品是你自己的本质即你的需要的物化。问题在于,不是人的本质构成我们彼此为对方进行生产的纽带。交换只能导致运动,只能证明我们每一个人对自己的产品从而对另一个人的产品的关系的性质。我们每个人都把自己的产品只看作是自己的、物化的私利,从而把另一个人的产品看作是另一个人的、不以他为转移的、异己的、物化的私利。
  当然,你作为人同我的产品有一种人的关系;你需要我的产品;因此,我的产品对你来说是作为你的愿望和你的意志的对象而存在的。但是,你的需要、你的愿望、你的意志对我的产品来说却是软弱无力的需要、愿望和意志。换句话说,你的人的本质,因而也就是同我的人的产品必然有内在联系的本质,并不是你支配这种产品的权力,并不是你对这种产品的所有权,因为我的产品所承认的不是人的本质的特性,也不是人的本质的权力。相反,你的需要、你的愿望、你的意志是使你依赖于我的纽带,因为它们使你依赖于我的产品。它们根本不是一种赋予你支配我的产品的权力的手段,倒是一种赋予我支配你的权力的手段!
  如果我生产的物品超过了我自己能够直接消费的,那么,我的剩余产品是精确地估计到你的需求的。我只是在表面上多生产了这种物品。实际上我生产了另一种物品,即我想以自己的剩余产品来换取的、你所生产的物品,这种交换在我思想上已经完成了。因此,我同你的社会关系,我为你的需要所进行的劳动只不过是假象,我们相互的补充,也只是一种以相互掠夺为基础的假象。在这里,掠夺和欺骗的企图必然是秘而不宣的,因为我们的交换无论从你那方面或从我这方面来说都是自私自利的,因为每一个人的私利都力图超过另一个人的私利,所以我们就不可避免地要设法互相欺骗。我认为我的物品对你的物品所具有的权力的大小,当然需要得到你的承认,才能成为真正的权力。但是,我们互相承认对方对自己的物品的权力,这却是一场斗争。在这场斗争中,谁更有毅力,更有力量,更高明,或者说,更狡猾,谁就胜利。如果身强力壮,我就直接掠夺你。如果用不上体力了,我们就互相讹诈,比较狡猾的人就欺骗不太狡猾的人。就整个关系来说,谁欺骗谁,这是偶然的事情。双方都进行观念上和思想上的欺骗,也就是说,每一方都已在自己的判断中欺骗了对方。
  总之,双方的交换必然是以每一方生产的和占有的物品为中介的。当然,我们彼此同对方产品的观念上的关系是我们彼此的需要。但是,现实的、实际的、真正的、在事实上实现的关系,只是彼此排斥对方对自己产品的占有。在我心目中,唯一能向你对我的物品的需要提供价值、身价、实效的,是你的物品,即我的物品的等价物。因此,我们彼此的产品是满足我们彼此需要的手段、媒介、工具、公认的权力。因此,你的需求和你所占有的等价物,对我来说是具有同等意义的、相同的术语。你的需求只有在对我具有意义和效用时,才具有效用,从而具有意义;如果单纯把你看作一个没有这种交换工具的人,那么,你的需求从你这方面来说是得不到满足的愿望,而在我看来则是实现不了的幻想。可见,你作为人,同我的物品毫无关系,因为我自己同我的物品也不具有人的关系。但是,手段是支配物品的真正的权力。因此,我们彼此把自己的产品看作一个人支配另一个人而且也支配自己的权力,这就是说,我们自己的产品顽强地不服从我们自己,它似乎是我们的财产,但事实上我们是它的财产。我们自己被排斥于真正的财产之外,因为我们的财产排斥他人。
  我们彼此进行交谈时所用的唯一可以了解的语言,是我们的彼此发生关系的物品。我们不懂得人的语言了,而且它已经无效了;它被一方看成并理解为请求、哀诉,[ⅩⅩⅩⅢ]从而被看成屈辱,所以使用它时就带有羞耻和被唾弃的感情;它被另一方理解为不知羞耻或神经错乱,从而遭到驳斥。我们彼此同人的本质相异化已经到了这种程度,以致这种本质的直接语言在我们看来成了对人类尊严的侮辱,相反,物的价值的异化语言倒成了完全符合于理所当然的、自信的和自我认可的人类尊严的东西。
  当然,在你心目中,你的产品是占有我的产品从而满足你的需要的工具、手段。但是,在我心目中,它是我们交换的目的。相反,对我来说,你是生产那在我看来是目的的物品的手段和工具,而你对我的物品也具有同样的关系。但是,(1)我们每个人实际上把自己变成了另一个人心目中的东西;你为了占有我的物品实际上把自己变成了手段、工具、你的物品的生产者。(2)你自己的物品对你来说仅仅是我的物品的感性的外壳,潜在的形式,因为你的生产意味着并表明想谋取我的物品的意图。这样,你为了你自己而在事实上成了你的物品的手段、工具,你的愿望则是你的物品的奴隶,你象奴隶一样从事劳动,目的是为了你所愿望的对象永远不再给你恩赐。如果我们被物品弄得互相奴役的状况在发展的初期实际上就表现为统治和被奴役的关系,那么这仅仅是我们的本质关系的粗糙的和直率的表现。
  对我们来说,我们彼此的价值就是我们彼此拥有的物品的价值。因此,在我们看来,一个人本身对另一个人来说是某种没有价值的东西。
  假定我们作为人进行生产。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每个人在自己的生产过程中就双重地肯定了自己和另一个人:(1)我在我的生产中物化了我的个性和我的个性的特点,因此我既在活动时享受了个人的生命表现,又在对产品的直观中由于认识到我的个性是物质的、可以直观地感知的因而是毫无疑问的权力而感受到个人的乐趣。(2)在你享受或使用我的产品时,我直接享受到的是:既意识到我的劳动满足了人的需要,从而物化了人的本质,又创造了与另一个人的本质的需要相符合的物品。(3)对你来说,我是你与类之间的中介人,你自己意识到和感觉到我是你自己本质的补充,是你自己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从而我认识到我自己被你的思想和你的爱所证实。(4)在我个人的生命表现中,我直接创造了你的生命表现,因而在我个人的活动中,我直接证实和实现了我的真正的本质,即我的人的本质,我的社会的本质。
  我们的生产同样是反映我们本质的镜子。
  情况就是这样:你那方面所发生的事情同样也是我这方面所发生的事情。
  让我们来考察一下在我们的假定中出现的不同因素。
  我的劳动是自由的生命表现,因此是生活的乐趣。在私有制的前提下,它是生命的外化,因为我劳动是为了生存,为了得到生活资料。我的劳动不是我的生命。
  第二:因此,我在劳动中肯定了自己的个人生命,从而也就肯定了我的个性的特点。劳动是我真正的、活动的财产。在私有制的前提下,我的个性同我自己疏远到这种程度,以致这种活动为我所痛恨,它对我来说是一种痛苦,更正确地说,只是活动的假象。因此,劳动在这里也仅仅是一种被迫的活动,它加在我身上仅仅是由于外在的、偶然的需要,而不是由于内在的必然的需要。
  我的劳动是什么,它在我的物品中就只能表现为什么。它不能表现为它本来不是的那种东西。因此,它只是我的自我损失和我的无权的表现,而这种表现是物质的、可以直观地感知的因而是毫无疑问的。
  (3)“显然,每个人加在产品总供给量上的,是他生产出来但不准备自己消费的一切东西的总量。无论年产品的一定部分以什么形式落到这个人的手里,只要他决定自己一点也不消费,他就希望把这一部分产品完全脱手;因此,这一部分产品就全部用于增加供给。如果他自己消费这个产品量的一部分,他就希望把余额全部脱手,这一余额就全部加在供给上。”(第253页)“可见,因为每个人的需求等于他希望脱手的那一部分年产品,或者换一种说法,等于他希望脱手的那一部分财富,并且因为每个人的供给也完全是一样的,所以每个人的供给和需求必然是相等的。供给和需求处于一种特殊的相互关系之中。每一种被供给的、被运往市场的、被出卖的商品,始终同时又是需求的对象,而成为需求对象的商品,始终同时又是产品总供给量的一部分。每一个商品都始终同时是需求的对象和供给的对象。当两个人进行交换时,其中一个人不是为了仅仅创造供给而来,另一个人也不是仅仅为了创造需求而来;他的供给对象、供给品,必定给他带来他需求的对象,因此,他的需求和他的供给是完全相等的。但是如果每一个人的供给和需求始终相等,那么,一个国家的全体人员的供给和需求,总起来说,也是这样。因此,无论年产品总额如何巨大,它永远不会超过年需求总额。有多少人分配年产品,年产品总量就分成多少部分。需求的总量,等于所有这些部分产品中所有者不想留下供自己消费的东西的总额。但是,所有这些部分的总量,恰恰等于全部年产品。”(第253—255页)
  人们对此提出异议:“同需求相比,生活资料和商品经常大大过剩。我们并不否认这一事实,然而它也否认不了我们观点的正确性”(第255页)。
  “虽然每一个到市场上去进行交换的人的需求等于他的供给,但是仍然可能发生这种情况,他在这里碰不到他想找的那一类买者;可能没有一个人愿意要他想用来交换的那种物品。尽管如此,严格地说,需求还是等于供给,因为他想用他提供的物品去换取某种物品;因为货币本身是一种商品,除了把它用于生产性或非生产性消费,谁也不想把它用于其他目的。”(第256页)“既然每个人的需求和供给彼此相等,那么当市场上有一种商品或生活资料超过需求时,就会有另一种商品或生活资料低于需求。”(同上)如果个人的供给和需求相等,那么总的供给和需求就始终相等。“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年产品怎样多,也不会有任何商品过剩。现在假定,需求和供给的完全一致被部分地破坏了,例如,对谷物的需求不变,而呢绒的供给却显著增加。这时,呢绒就过剩了,因为对呢绒的需求并没有增加,但是必然会发生另一些商品的相应短缺,因为所生产的呢绒的追加量只能靠一种方法获得,即从其他一些商品的生产中抽出一笔资本,因此这些商品的产量减少了。但是,如果某一商品的数量减少了,而需求的量仍然较大,那么这种商品就会短缺。因此,在同一个国家中,一种或几种商品的量,在另外一种或几种商品的量不低于其需求量的情况下,是决不可能相应地超过其需求量的。”(第256、257—258页)
  “需求和供给之间的不一致所造成的实际结果是众所周知的。供给过剩的商品跌价,而短缺的商品则涨价。前一种商品跌价,很快会由于利润减少而把一部分资本从这类商品的生产中抽出来。短缺商品涨价,就会把一部分资本吸收到这个生产部门。这种运动一直要进行到利润平均化为止,就是说,一直要进行到需求和供给一致为止。”(第258页)“可以用来证明年产品能够比消费增加得更快这一论断的最强有力的论据,是这样一种情况:每个人只消费最必需的物品,因而年产品的全部剩余就会节约下来。但是这种情况是不可能的,因为它与人类天性的原则是不相容、不符合的。”尽管如此,我们还是研究它的结果,以便证实产品和对产品的需求之间的平衡。(第258—259页)
  “在这种情况下,每个人获得的部分年产品——除去他消费的最必需的物品——就用于生产。整个国民的资本用于生产原料和小量的日用品,因为这就是唯一需求的商品。既然每个人在年产品中所占的份额,除去他所消费的,都用于生产,这一部分年产品就花费在供原料生产和某些日用品生产所需的物品上。但是这些物品本身恰恰就是原料和日用品,因此不仅每个人的需求完全包括在这些物品之中,而且全部供给也包括在这些物品之中。已经证明:总需求等于总供给,因为年产品中超过消费部分的余额成了需求的对象,而这全部余额又成了供给的对象。可见,同需求相比,生产决不会提高太快。生产是需求的原因,而且是唯一的原因。生产只有在创造需求时才创造供给,是在同一时间内创造的,并且使二者相等。”(第259—260页)
  (4)“所有的消费都是由个人或政府进行的。政府消费的东西,没有作为资本被消费掉,没有以产品的形式得到补偿,它仅仅被消费掉,并不生产任何东西。但是,这种消费是保护任何生产得以进行的原因。不过,如果其他东西不是以不同于政府消费的方式来消费,那就根本没有产品了。”
  (因此,穆勒可以进一步说,那时也就根本没有政府了。)(第261—262页)
  “国家收入是从土地租金或地租,从资本的利润或从工资中抽取的。”(第262页)“国家收入按什么比例并以何种方式从这三种来源〈在斯卡尔培克看来,利息有:(1)货币利息,(2)地租,(3)作为地租特殊形式的租金。〉[注:本卷引文中凡是在尖括号〈 〉内的话都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加的。——译者注]之一中抽取呢?这就是这里唯一使我们感兴趣的问题。”(第262页)抽取国家收入的方式有直接的和间接的两种。我们先考察第一种。(第262—263页)
  (5)如果国家的支出从地租中支付,那就不“影响国家的工业。土地的耕种取决于资本家,他投身于这一事业是因为它会给他的资本带来通常的利润。对于资本家来说,把剩余的产品以地租的形式支付给土地所有者,还是以赋税的形式支付给政府税吏,这是无所谓的”(第264页)。以前,君主靠归属于他的地产(领地)支付他的绝大部分日常费用,而军费则靠他的贵族支付,也只有在这个明确的条件下才把地产分封给贵族。“可见,在那时,政府的全部支出,少数除外,都是从地租中支付的。”(第[264]—265页)因此,国家的支出从地租中支付,有很大的好处。“资本占有者可以从这里获取利润,工人可以得到自己的工资而没有任何扣除,每个人可以用最有利的方法使用自己的资本,而不会由于捐税的有害影响,被迫把自己的资本从国内生产效率较高的领域转到另一个生产效率较低的领域。”(第266页)
  显然,穆勒象李嘉图一样,反对向任何政府提出关于把地租作为税收的唯一来源的想法,因为这对一个特殊的单个人阶级说来是偏颇不公的负担。但是——这是一个重要而又狡诈的“但是”——地租税从国民经济学的观点来看是唯一无害的,因而从国民经济学的观点来看也是唯一公正的税收。国民经济学提出的与其说是吓人的不如说是诱人的唯一顾虑是:“即使在一个具有一般的人口密度和面积的国家里,地租水平也会超过政府的需求。”——
  “人们买和卖现存的地租,做买卖的人是把希望寄托在地租上的。因此,它应当不计入任何特别税之内”,或者至少应当给它以可望有所提高的前景。人们做买卖的念头是不会超出这个范围的。“现在我们假定,在立法机关的支配下,借助于它制定的法令,并在一切其他因素都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土地纯产品的数量增加一倍。在这种场合,没有任何法律根据去阻碍立法机关行使权力,而是有许许多多理由让它来行使权力”,以便“从这种新的来源中支付国家的支出,免除公民们对支付这些支出的任何负担。这样的措施不会给土地所有者带来不公正。他所得到的地租额,在大多数情况下甚至由于农业上的某种改良可望得到的地租额,仍然会保持不变,而社会的其他成员得到的好处却很大”(第268—269页)。
  “立法机关实际上具有我们所设想的权力。它采取一切措施增加人口,从而增加对生活资料的需求,这样,它就迅速地增加了农业的纯产品,就象出了奇迹一样。如果立法机关实际上有步骤地去做它想象中会通过某种直接的行动完成的事情,那么这也不会使现状有什么改变。”(第269—270页)“随着人口的增长和在土地上或多或少更有效地使用资本,在一国农业的纯产品中就有一个越来越大的部分进入地租,而资本的利润则相应地减少。由社会而不是由土地所有者的私人行动所创造的条件使地租不断增多,看来,这会形成一种基金,这种基金对于满足全国需要来说,其适应程度不小于从未实行土地私有制的国家的土地收入。”保持原有收入的土地所有者,收租人,“没有权利对并没花费他什么东西的新收入来源成为供国家之用的基金这一点发怨言”(第270—271页)。
  (6)“资本利润的直接税,只由资本家负担,不能转嫁给社会的其他部分。”此外,“一切物品的价值都会保持不变”(第272—273页)。


卡·马克思写于1844年上半年
第一次发表于《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932年国际版第1部分第3卷
原文是德文



  注释:
  [3]詹姆斯·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摘要显然是卡·马克思于1844年上半年根据帕里佐的法译本(《政治经济学原理》,雅·德·帕里佐译自英文,1823年巴黎版)作的。这个摘要是马克思从1843年10月到1845年1月底在巴黎所作的九本经济学札记中的第四本和第五本。在这次发表的文献中,所有摘自穆勒著作的引文都放在引号内,而马克思对所摘原文的自由阐述,则不论在马克思本人的手稿中有没有引号,一律不用引号。
  与马克思文稿中许多类似的材料(札记、摘要)不同,在这个文献中,马克思个人的议论占了相当大部分,这些议论按其内容来说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相衔接,而且先于这个手稿。方括号(编者加的)内的罗马数字指的是马克思的札记本(包括这次发表的摘要)的页码。引文中的着重号照例是由马克思加的。——第5页。
  [4]马克思所说的现代的国民经济学是指大·李嘉图及其追随者其中包括詹·穆勒的学说,显然,还指其他经济学家即李嘉图的同时代人的学说。——第18、105页。
  [5]马克思在外化的上帝和外化的人这些定义中,再现了费尔巴哈在《基督教的本质》一书中,特别是在第二章《宗教的一般本质》和第三章《作为理智本质的上帝》中所表述的思想。——第19页。
  [6]货币主义是重商主义的早期形式;它的拥护者认为,所有财富都包含在货币中,包含在贵金属的积累中,由此而禁止从国内出口金银,力图在别国少买多卖,并制定货币顺差的政策(并见注50)。——第20页。
  [7]马克思在这里引的是以下著作:德斯杜特·德·特拉西《意识形态原理》第四册和第五册。论意志和它的作用。1826年巴黎版第68、78页;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热·加尔涅的新译本,1802年巴黎版第1卷第46页。——第25、146页。
  [8]这里使用行“Schacher”(直译是做买卖)一词而不用德语中通用的“Handel”一词来表达贸易的意思,显然,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沙·傅立叶对贸易所抱的极端否定的态度(见本卷第321—355页),也反映了当时德国社会批判文献的传统,这种文献千方百计地强调——其中包括使用一些具有明显贬义的术语——自己对那种同“有组织的交换”相对立的、私有财产制度下的自发集市交换的谴责。——第2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