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马克思 - 恩格斯 ->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 第四十三卷

科伦的王国行政机关就驱逐马克思出科伦一事给内务大臣曼托伊费尔提出的报告



  马克思虽没有羁留许可证或居住证,但仍然留居此地,而他所编辑的报纸照旧充满破坏性倾向,讥讽和侮辱人们通常尊重和认为是圣洁的一切,唆使推翻现行法律,鼓动建立社会共和国。该报之所以变得越来越有害,是因为它的文章所独有的手腕和蛮横使其读者日益增多。
  以前曾对他提出司法追究,结果宣告无罪,以后控告他犯有直接号召叛乱之罪,其结果也是这样。[360]
  现在本地要塞警备司令部要求警察局将马克思作为危险人物驱逐出此地。我们将本报告连同警察局长[注:盖格尔。——编者注]的呈文一并送上,以示我们仅同意呈文的看法,驱逐该人出本市而不同时驱逐出普鲁士王国,归根结蒂是无所补益的。我们毫无异议,一旦有了特别的公开的理由,就立即采取措施把马克思驱逐出我们的国家。但是,现在仅仅由于他长期以来就按这种方针编辑的报纸具有倾向性和危险性就驱逐他,这是否得当,还需多多斟酌。实行这个措施也可能会引起民主党派为马克思举行游行。因此,我们认为,必须在实行这一措施之前,事先得到阁下同意将马克思驱逐出我国,何况王国内务部早在去年8月12日[注:原稿显然有误,应为9月12日。——编者注]的训令中认为需要了解我们对付马克思的措施[361]。


写于1849年3月10日
第一次发表于1913年6月27日《法兰克福报和商报》第176号
原文是德文



  注释:
  [360]指1849年2月7日和8日的《新莱茵报》审判案(被告马克思、恩格斯、科尔夫)和民主主义者莱茵区域委员会审判案(被告马克思、沙佩尔和律师施奈德尔第二)中的无罪判决。——第514页。
  [361]这里所说的训令,大概是指普鲁士内务大臣屈韦特尔的一项指示,该指示承认科伦的王国行政机关拒绝给予马克思普鲁士国籍的决定有效(见内务大臣屈韦特尔1848年9月12日给马克思的信——本卷第506页)。——第51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