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拉尔夫·密利本德 -> 《马克思主义与政治学》(1977)

第四章 保卫旧秩序(下)




  在马克思主义政治中,任何机构都无法同国家的重要性相比。对国家问题的过分注意导致马克思主义理论对其他重要政治因素的贬低,例如前一章所讨论的文化因素。
  当然,在任何社会制度下强调国家的主要作用无疑都是正确的。这种强调并不是马克思主义所特有的,在其他的政治理论、甚至对立的理论中也可以找到。
  不管这些理论有多大差别,这些理论的大多数都有一个共同的观点,就是认为国家负有代表“社会整体”的责任,国家是站立在特定的和必然是部分的集团、利益集团和阶级之上,它具有特殊职能既保证这些集团、利益集团和阶级之间的竞争有秩序地进行,又保证在这一过程中“民族利益”不受损害。国家是否能很好履行这些任务不是这里要讨论的问题。重要的是大多数政治理论都认为国家理应履行上述任务,从而使国家成为社会制度的关键。
  马克思主义政治和国家理论的出发点却是断然否认把国家看作“社会整体”的托管人、工具或代理人的观点。这种否认必然来自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是阶级社会的观念。在阶级社会中,国家代表“社会整体”和“民族利益”的观念显然是令人困惑的。可能在有些场合和有些事件上所有阶级的利益恰好相合,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和本质上,这些利益从根本上是相左的而且是不可调和的,因此国家不可能成为它们的共同托管人。认为国家是它们的共同托管人的思想不过是统治阶级掩盖阶级统治的现实的思想帷幕的一部分,使得这种统治在它自己眼里和在被统治阶级眼里都变得合法化。
  因此,马克思主义总是认为,国家实际上是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国家并不是互相竞争的利益集团间的中立的裁判者,而不可避免地是一个深深介入其中的偏袒者。它对社会事务的干预是经常的、决定性的和无所不包的,这是由国家的最基本的特征决定的,即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最终是所有这类工具中最重要的工具。
  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在《共产党宣言》中作了最著名的论述:“现代的国家政权不过是管理整个资产阶级的共同事务的委员会罢了”。[1]这一论述并非像通常解释的那样简单明白。事实上,这一论述和所有马克思主义有关国家的论述一样,提出了许多需要仔细探讨的问题。我这不是说这一总的看法是错误的;相反,我认为这比任何别的看法都更接近阶级社会的政治现实。但是,这不是一个对现实作了完美解释的绝妙的论述。这样的论述是没有的。
  紧接着的问题是马克思主义使用的关于“统治阶级”的概念。根据这一概念,被称作“统治阶级”是因为它拥有并控制绝大部分物质生产资料和“精神”生产资料,并由此控制、操纵和指挥国家或在国家中占支配地位。但这一概念是建立在阶级权力自动转化为国家权力这个假定之上的,实际上,并不存在这种自动转变。阶级权力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问题是一个具有许多不同方面的较重要的问题,即使在某些地方二者的关系表现得十分接近,也仍然有不少困难的问题尚待回答,或至少需要探讨。这些问题一点也不涉及国家采取什么形式,为什么会采取不同的形式,以及后果是什么,等等。
  然而,首先需要认识到“统治阶级”和国家之间的关系是一个不能“装作不存在”的问题。的确,在我上面引用的《宣言》对国家的论述中就包含有这个问题。“整个资产阶级的共同事务”的提法显然意味着资产阶级是一个由不同的、因此也是潜在的或事实上互相冲突的部分组成的社会整体。正如在第二章说过的那样,这一点对一切阶级都应该是不言自明的道理。而所谓“共同事务”意味着还存在着特殊的事务。在这一基础上,国家需要行使调解和调停这一绝对必需的职能;更确切地说,在行使这一职能中国家起着主要的作用。加上这一限定是需要的,因为还有其他机构帮助行使这一职能,例如资产阶级的政党。
  但是,如果国家要为实际上是拥有不同的和互相冲突的利益的资产阶级的不同成份和不同部分进行调解和调停的话,那么国家显然必须对“统治阶级”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权。只要那个阶级不是铁板一块(它决不是铁板一块),那么它就不可能像委托人对代理人那样行动,“它”也就不能够简单地把国家当作“它的”工具。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有那样的阶级能够发布首尾一致的指示;在高度复杂、四分五裂的“古老”社会,那里历史发展的长过程使一个包含许多不同利益集团和派别的“统治阶级”处于支配地位,情况更不可能是这样。这并不是说在有各种限定的情况下,“统治阶级”这个名词是不可接受的;而只是说“统治阶级”和国家的关系经常是、而且在一切情况下都一定会有疑问的。
  继续探讨这个问题的最好办法是问一个最简单的问题:即为什么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说法,国家应该被认为是“统治阶级”的“工具”?对这个问题的答案也将引出对另一个问题——“统治阶级”这一概念本身是否正确——的答案。
  实际上,马克思主义者对这个问题提出了三种不同的答案,但是没有一个答案是具有理论意义的。
  第一种答案与国家系统的人员有关,也就是说,在政府、行政、司法、镇压机构和立法机构中身居要职、处于国家支配地位的人一般都属于控制着社会其他战略高地(明显的如经济和文化高地)的同一个或相同的几个阶级。在当代的资本主义社会中,资产阶级的成员一般地在社会生活的三个主要部门处于支配地位;经济、政治和文化或意识形态部门。政治在这里应理解为主要指国家机构,虽然这一点可适用于更广泛的范围。这种看法还认为,身居要职的有关人员如果其社会出身不属于资产阶级,那么,由于他们所受的教育、社会关系和生活方式,后来也被吸收到那个阶级里去了。
  在这里起着作用的设想是:共同的社会背景和出身、教育、社会关系,亲戚关系、朋友关系、相似的生活方式等等,形成一系列共同的思想、政治立场和态度以及共同的价值观念和前景观念。上述人们中不需要有完全一致的观点,他们之间在这个或那个问题上可能有深刻的分歧,但这些分歧只发生在特定的和相当有限的范围内。这种看法还认为,在这种情况下,那些管理国家机构的人至少将会偏向那些拥有和控制大部分经济活动手段的人,他们偏向这些人将大大超过偏向其他的利益集团或阶级。他们将设法为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利益和目的服务,由于很可能使那些管理国家机构的人相信:为这些利益和目的服务,广义地说,也就是为“民族利益”或“全民族”的利益服务。
  这是一个强有力的论点,很容易被大量证据所证实。资产阶级国家一般总是倾向于由那些有权支配资本主义社会经济生活的“私营部分”(或“公营部分”)、而且属于同一阶级的人管理。我在别的地方称之为国家显贵的人,总是倾向于同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分享思想和政治上的专横;资本主义社会的国家总是倾向于偏袒资本家的利益和资本家的企业。这样说,实际上也还没有把这种倾向性说够。
  尽管这个论点是强有力的,但它还是受到了相当多的严谨的反对。这些反对并没有使对国家人员性质的考虑成为不相干的向题。这些论点也没使国家是阶级的国家的概念受任何影响。但是他们确实认为:在国家显贵和经济上的统治阶级之间能够在阶级上建立起相互关系还不足以解决这个问题。
  一个主要的反对意见是:阶级相互关系的一般模式总是有重要的和经常的例外。这些例外同时发生在社会等级的上层和下层。
  英国对前二种情况提供了最明显的例子。在这里,拥有土地的贵族在大半个十九世纪继续在国家机构的最上层占有可以精确地称之为压倒一切的优势地位。而在这同一时期,英国正转变成为“世界的工场”,成为所有资本主义国家中最先进的国家,拥有一个巨大的,巩固的和经济上强大的资本家阶级。这一现象马克思和恩格斯当然是很熟悉的,他们常常谈到这一现象。马克思在1885年写的题为《不列颠宪法》一文中说:“如果资产阶级——其实只是资产阶级的上层——一般也被认为是政治方面的统治阶级,那只有在各方面的一切实际管理,甚至行使立法权的职能;即在议会两院实际立法的权利,都掌握在土地贵族手中的情况下才谈得上。”[2]马克思继续说:“贵族虽然屈从资产阶级所提出的某些原则,但是却无限制地统治着内阁、议会、国家管理机关、陆军和海军;……现在不得不在自己的死刑判决书上签字了,并且在全世界面前承认自己没有能力继续治理国家。”[3]
  其实,英国贵族那时既没有在自己的死刑判决书上签字,也没有承认马克思提到的那类事情。即使我们撇开这点不谈,在涉及这个新的“统治阶级”同据马克思说仍然完全控制着国家权力的土地贵族的关系问题上,仍然有很大的理论问题和经验问题有待回答;关于这二者达成妥协的方式问题——马克思在这篇文章中也谈到这个有待回答的问题。
  贵族阶级“代表”资本主义行使权力的现象在别的地方同样发生过,如德国。马克思和恩格斯也讨论过这个问题,虽然是在不同的情况下。但是,很明显,这对于国家的偏心决定于其领导成员的社会阶级的论点提出了问题。
  在国家机构的很重要的部分掌握在“下层”阶级手里的情况下,这个问题至少不亚于前面谈到的那种情况。这种情况在资本主义的历史上也是常有的。在所有资本主义国家中,小资产阶级的成员以及日益增多的工人阶级的成员在国家的行政部门(往往是最高行政部门)中飞黄腾达。[4]人们满可以争辩说,正是因为这些人在国家行政机构中飞黄腾达,所以其中大部分人(即使不是全体)都被“吸收”到资产阶级里去了。但是这样的归类太笼统太主观,难以令人信服。有生动的例子说明这种“吸收”未曾发生过,最明显的例子就是曾经在意大利和德国长期掌握着绝对权力的法西斯独裁者。关于这个问题以后还要讨论,但这里要指出的是,不管对希特勒和墨索里尼可以怎样评论,总不能说他们真的被“吸收”到德国和意大利的资产阶级中去了。
  换句话说,国家的阶级偏见并不是、或至少不是决定性地和最终地由国家领导成员的社会出身决定的。真正由资产阶级领导的国家也不总是必然要推行资产阶级所赞许的政策。相反,常常可以发现这类国家和它们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严重相左。典型的例子是罗斯福(Roosevelt)1932年当选为美国总统以后的情况。总之,专门依靠国家人员的社会性质是没有用处的,这样做产生的问题和它所能解决的问题一样多。
  马克思主义者关于国家为什么应该被看作是资产阶级这个“统治阶级”的“工具”的第二种答案,是同这个阶级所能行使的经济权力有关的,行使这一权力要凭借它对经济和其他资源的占有与控制,要凭借它作为一个压力集团(广义的“压力集团”)所拥有的力量和影响。
  这一论点也很强有力。由于作为先进资本主义特征的经济巨头的出现,使这一论点变得更加有力。这些强大的联合大企业显然必定要成为政府的重要衡量标准。而且许多这样的企业是多国公司,这就意味着在这个问题上加进了重要的国际考虑。无论如何,政府在作出决定的过程中以及企业对形成该决定的过程所能够行使的权力中,必然注进很大的国际成分,因为这些政府必须仔细考虑其他强大的资本主义国家政府的态度以及许多国际机构、国际代理机构和国际联合组织的态度,它们最关心的就是保卫“自由企业”制度。
  资本主义企业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无疑是最强大的“压力集团”,它确实能够博得国家的注意。但这不等于说国家就是资产阶级的“工具”。企业能够对国家施加压力,这件事本身不足以解释后者的行动和政策。在作出决定的过程中存在着复杂的情况,而企业作为压力集团的看法显得太粗率、太笨拙,以致于不能解释这些行动和政策。很可能在有些情况下这个压力起了决定的作用,但在另一种情况下却相反。对事情的这一方面过份强调就会使其他许多方面被忽略。
  特别是,这种说法忽略了前面提出的对国家性质问题还有第三种答案,即国家是一个“结构性的”、客观的和非人格性的东西。这一论点的实质不过是:国家是“统治阶级”的“工具”,因为国家是附着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上面的,它不可能是任何别的东西。根据这一观点,国家的性质并不决定于国家的人员的情况,也不决定于资产阶级能够对它施加的压力。在这里,国家的性质是由生产方式的性质和要求决定的。任何政府都不能忽视也不能逃避这种“结构的强制力”,不管这些政府是什么情况、有什么愿望和作过什么许诺。资本主义的经济有其自身的“合理性”,对这一点任何政府迟早总要屈从,而且往往较早就屈从了。
  这一“结构性”的看法很有力量,事实上它必定要成为马克思主义国家观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尽管这一看法也从未充分理论化。但这种看法也有某些缺点,这些缺点很容易变成严重的弱点。
  “结构性”的解释的力量在于,它帮助我们了解政府为什么要那样行动,比如说,为什么政府在上台之前保证要进行深远的改革,并且由于作出这些保证而确实当选了,但是却多半在最好的情况下也实现不了他们改革计划的很小一部分。这通常归诸领导者个人的缺点,腐败、背叛、文官和银行家的阴谋诡计,或者所有这一切的总和。马克思主义者中也不乏这种解释。这种解释不一定错,但是它需要用“结构强制力”的看法(和事实)来支撑。这种“结构强制力”确实包围着在一定的生产方式中工作的任何政府。
  这种解释的弱点是它很容易对可能做到的事情作出武断的限制。存在着“结构强制力”是事实,但是它们是怎样强制的,却是一个难以回答的问题。这种解释容易诱使人们跌入我曾称之为“极端结构论”的圈套。“极端结构论”剥夺了“代理人”选择和行动的任何自由,把他们变成他们所不能影响的客观力量的“忍受者”。这种看法只不过是另一种形式的宿命论,这是和马克思主义不相容的。而且更严重的是,它在任何情况下都是错误的。[5]一些政府能够而且的确在抵制加在它们身上的“结构强制力”。但是,承认这些强制力的存在和重要性也是要指出改良的局限性(这点以后再谈),并且要使下面这种战略转变成为可能:攻击把强制力强加给国家的那种生产方式。
  需要总括起来说几句:对国家性质的这三种解释——领导成员的性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所施加的压力以及生产方式所强加的结构强制力,构成马克思主义对为什么国家应被看作是“统治阶级”的“工具”这一问题的回答。
  然而,有一个强有力的理由认为这个特定的表述是错误的。这个理由是,当国家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说法代表“统治阶级”采取行动时,它多半并不按照统治阶级的指令行事;国家诚然是一个阶级的国家,是“统治阶级”的国家。但是,当它作为一个阶级的国家而行动时拥有高度的自主和独立,而且,如果它是要作为一个阶级的国家而行动的话,必须真正拥有这种高度的自主和独立。国家作为“工具”的看法不符合这一事实,并且会使现在看来是国家的一个极关重要的特征,即它对“统治阶级”的相对的自主性,以及一般说来对公民社会的相对自主性,变得模糊不清。国家的相对自主性的观念是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马克思和恩格斯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讨论得很多的一个问题。对国家自主性这个概念的意义和含意还需要进一步考虑。


  作为讨论马克思主义思想关于国家相对自主性的开端,必须指出:马克思和恩格斯充分承认(他们不会不这样承认)在整个历史上和他们自己的时代中存在着不同的国家形式,不仅在不同的生产方式和社会构成的情况下是这样,而且在同样都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情况下也是这样。从历史上来看,他们指出国家的形式有从“亚细亚”专制主义到各种专制主义国家,包括古代的和封建制的国家;在他们自己的时代,他们把不同形式的国家分成资产阶级共和国、波拿巴主义国家、俾斯麦(Bismark)的国家、英国式和沙皇式国家,等等。
  另一方面,对马克思、恩格斯和大多数他们的追随者来说,这些区别决不会使一切国家共有的最基本的特性——它们都是阶级的国家——消失掉。国家的这两方面情况,即它采取许多不同的、甚至截然相反的形式,但它又始终是阶级的国家,这一直是马克思主义政治思想和论战中出现紧张局面的一个根源,而且在这个或那个时期对马克思主义政党和组织的战略也有很大的影响。
  对革命者来说,问题是很明显的。对不同形式的国家显然应当作出区别(即使仅仅因为这些区别是如此之大,以至不容忽视),但这种区别有可能导致忽视一切形式的国家(不论这些国家是独裁制的国家还是资产阶级民主制的国家)都是阶级的国家这一中心思想;而想要避免这种错误的认识,又可能导致(而且确已导致)坚持认为不同形式的国家之间没有真正的区别。举一个具体的例子,比如说,认为在法西斯政权和资产阶级民主政权之间没有真正的、或至少没有真正严重的区别。这是在两次战争之间历史的一个紧要关头第三国际的“路线”所提供的一种看法,这种看法给各地的工人运动带来了巨大的灾难,最明显的是德国。只是到纳粹征服德国长时间之后,在1935年第三国际的第七次大会上,乔治·季米特洛夫(Georgy Dimitrov)代表那个造成严重损失的组织讲话时,才正式批准彻底改变这条路线,并且宣称:“法西斯主义取得政权不是一个资产阶级政府对另一个资产阶级政府的一般继承,而是用另一种形式的国家——公开实行恐怖主义的独裁政权,来代替资产阶级阶级统治的一种国家形式——资产阶级民主”。季米特洛夫还宣称:“现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劳动群众面临着必须作出明确的选择,而且今天就应作出,不是在无产阶级专政和资产阶级民主之间,而是在资产阶级民主和法西斯主义之间作出选择。”[6]其实这种选择在几年前就提出来了,而且在马克思主义队伍内部说得很清楚,最著名的是托洛茨基。[7]
  从那个时候起,形形色色的“极左派”都把坚持认为资产阶级民主政权和独裁政权之间没有真正的区别奉为他们信条的一部分。这是一种极左的偏向看来是很明显的。但是,不应当简单地就这样打发它们,而应当看到这是不同形式的阶级国家的存在向马克思主义者提出的现实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的一种表现。问题完全不在于对其他人来说某些国家形式要大为可取,作出选择常常是必要的,如同季米特洛夫所说那样;这种选择包括保卫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反对来自右的方面的反对者。保卫要在什么条件下进行,经常成为革命运动的一个重大战略问题,即使他们同意这种保卫是必须进行的话。
  在这后一点上,对从马克思、恩格斯开始的经典的马克思主义者来说从来不是什么问题。马克思和恩格斯对资产阶级民主制全然没有好感,并且用毫不妥协的辞句谴责它是阶级统治的一种形式。的确,马克思在《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一文中谈到1848年的资产阶级共和国时说,这个资产阶级共和国“是整个资产阶级的高级的纯粹的统治形式……即复辟时期与七月王朝的综合。”[8]马克思的著作在这一问题上反复阐述的一个论点是。”这种形式的国家一旦在它的支持者和受益者感到即将受到无产阶级的威胁时,将变得何等残忍和富于镇压性。马克思在同一本书中写道:由于在巴黎发生了六月事件,共和国被迫“现了原形,原来它是以巩固资本统治和劳动奴役为其公认的任务的国家。资产阶级的统治制度既已摆脱了一切桎梏,……就不免要立刻变成资产阶级的恐怖统治”。[9]根据同一思想,马克思二十多年后在《法兰西内战》中写道:梯也尔政府对待巴黎公社社员的态度,反映了他们所说的“秩序、正义和文明的胜利”就是意味着:“每当资产阶级制度的奴隶和被压迫者起来反对主子的时候,这种制度的文明和正义就显示出自己真正的凶残面目。那时,这种文明和这种正义就是赤裸裸的野蛮行为和无法无天的报复行为。”[10]
  但是,在说了这些话之后,有一点仍然是事实,即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同其他形式的阶级统治比起来,特别是同波拿巴主义比起来有很大的优点。对于后一点,马克思曾给以很大的注意。马克思生命中有二十年(这是他智力成熟的年代)是用于研究这种形式的独裁政权的。正如资本主义的英国曾经成为马克思分析资本主义政治经济的实验室,路易·波拿巴(Louis Bonaparte)统治下的法国从1851年到1871年对他来说也成了分析资本主义政治的参照系。
  波拿巴主义国家的特点是行政权力的极端膨胀和集中,这种权力体现在一个人身上,并且取消立法权力。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写道:这个行政权力拥有“庞大的官僚机构和军事机构,有复杂而巧妙的国家机器,有五十万人的官吏队伍和五十万人的军队”。他还进一步把这部国家机器描写成“俨如密网一般缠住法国社会全身并阻塞其一切毛孔的可怕的寄生机体……。”[11]
  在马克思关于波拿巴主义国家的著作中,有一个强烈的看法,即在这种国家中,“公民社会”的生活遭到窒息和压制的方式是资产阶级民主政权在“正常”情况下所不能采取的。这一看法,集中体现在他对12月2日政变后的法国的描写上:“……一切阶级都同样软弱无力和同样沉默地跪倒在枪托之前了。”[12]
  与此密切相关,最重要的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待资产阶级共和国形式的国家的态度;同其他形式的资产阶级政权相比,他们相信前者给工人阶级提供了更多的斗争机会和斗争手段,而后者的目的却正是拒绝提供这些。关于这个问题,马克思在《法兰西阶级斗争》中作了最具体最明确的阐述:

  “这个宪法的主要矛盾是在于下面这点:它所要使其社会奴役地位永恒化的那些阶级——无产阶级、农民和小资产阶级,竟由它经过普选权给予了政治权力,而它所批准其旧有社会权利的那个阶级——资产阶级,却又被它剥夺了维持这种权力的政治保证。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被宪法强塞在民主主义的框子里,而这个框子时时刻刻都在帮助资产阶级的敌人取得胜利,并使资产阶级社会的基础本身成为问题。它向一方面要求不要从政治的解放前进到社会的解放,而向另一方面则要求不要从社会的复辟后退到政治的复辟。”[13]

  马克思和恩格斯加给资产阶级民主政权的主要特征是普选权。还是在《法兰西阶级斗争》一书中,马克思指出普选权给资产阶级带来的或可能带来的问题:

  “但是,当这个普选权,这个人民主权意志的内容已不再是归结为资产阶级统治的时候,宪法还会有什么意思呢?难道资产阶级的直接责任不正是要把选举加以调整,使其倾向于合理的制度,即倾向于资产阶级的统治吗?难道普选权每次取消现存国家权力而又从本身中间再造出新的国家权力,岂不就是消灭全部安定状态,岂不就是时刻把一切现存权力弄成问题,岂不就是破坏权威,岂不就是威胁着要把无政府状态本身提升为权威吗?”[14]

  马克思自己回答说:普选权不再适合于资产阶级统治的日子必将到来,而在1850年3月10日法国选举时这一天的确到来了。他说,那时资产阶级被迫抛弃普选权,并且承认“我们的专政至今是遵照人民意志存在的,今后它却一定要违反人民意志而巩固起来了。”[15]不过,马克思也指出:“普选权已经完成了自己的使命。大多数人民都上了有教育意义的一课,普选权在革命时代所能起的作用也不过如此。它必然会被革命或者反动所废除”。[16]
  这样说可能引起许多不同的问题,在第六章中我们将讨论这些问题。但是,在这里对马克思和恩格斯是怎样看待普选权和资产阶级民主的问题稍作探讨可能是有益的。
  马克思自己经常牢牢坚持这一观点,即普选权就其助于激化资产阶级社会的各种矛盾和为工人阶级提供一所“成长的学校”而言,为革命运动提供了一定的但却是有限的可能性。[17]另一方面,马克思把阶级社会的“普选权”描写为“在此以前一直被滥用,或者被当做以议会方式批准神圣国家政权的工具,或者被当做统治阶级手中的玩物,只是让人民每隔几年行使一次,来批准议会制的阶级统治(选择这种统治的工具)”;而巴黎公社也没有像他认为的那样,把普选权应用于“它的真正目的:由各公社选举它们的行政的和创制法律的公职人员。”[18]
  选举权及其运用的问题同“过渡到社会主义”问题也有联系。正如前面所指出的那样,马克思愿意承认可能在一些个别情况下这一过渡将通过非暴力手段来达到,也就是可能通过选举权所提供的选择方式来达到。但是他对这一方法显然十分怀疑,并认为这当然不可能是一个普遍的模式。马克思在1872年第一国际最后一次大会的发言中说:“工人总有一天必须夺取政权,以便建立一个新的劳动组织;……应当推翻维护旧制度的旧政治”。但是,他又说:“我们从来没有断言,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到处都应该采取同样的手段”。因为:

  “我们知道,必须考虑到各国的制度、风俗和传统;我们也不否认,有些国家,像美国、英国,——如果我对你们的制度有更好的了解,也许还可以加上荷兰,——工人可能用和平手段达到自己的目的。但是,即使如此,我们也必须承认,在大陆上的大多数国家中,暴力应当是我们革命的杠杆;为了最终地建立劳动的统治,总有一天正是必须采用暴力。”[19]

  这一论点的侧重点清清楚楚是在非和平方式方面。恩格斯的情况稍微复杂一些,复杂的是他在马克思逝世以后事变发展的进程中——主要是德国社会民主党的成长过程中,发表了一些见解。其中最最重要的是恩格斯1895年为马克思的《法兰西阶级斗争》一书所写的著名导言。这篇导言在德国社会民主党的主要机关报《前进报》上发表前作过某些删改,恩格斯曾向考茨基强烈抱怨说:《导言》的删改文本使他看起来好像是个“通过和平途径取得政权的拥护者。”[20]但是,尽管恩格斯有一切权利抱怨说对他《导言》原文的编辑处理使人引起误解,事实仍然是:未经删改的文本在选举权及其运用的问题上侧重点无疑同马克思和恩格斯早先的见解有很大变化。恩格斯强烈否认他有任何意思要说“我们的外国同志们”应该哪怕是丝毫“放弃自己的革命权”。[21]但是他接着又说:“不管别国的情况如何,德国社会民主党总是占有一个特殊的地位,所以它——至少在最近的将来——负有一个特殊的任务。”[22]
  这个“特殊的任务”就是维护和保持德国社会民主党力量的增长和选举中对它的支持:

  “它的增长过程,是自发地发生的,经常不断地发生的,不可抑制地发生的,并且是安然自在地发生的,正如自然界中发生的某种过程一样。政府企图阻止这种增长的一切努力,都毫无成效。我们在现在就已能指望拥有225万选民。如果这样继续下去,我们在本世纪末就能夺得社会中等阶层的大部分,小资产阶级和小农,发展成为国内的一个决定力量,其他一切势力不管愿意与否,都得向它低头。我们的主要任务就是毫不停手地促使这种力量增长到超出政府统治制度所能支配的范围,不是要把这个日益增强的突击队在前哨战中消灭掉,而是要把它好好地保存到决战的那一天。”[23]

  恩格斯提到的“决战的那一天”,意味着他决没有放弃革命可能爆发的思想。在这篇文章的稍后部分,他提到那时出现的政权可能被迫去破坏“致命的合法性”;而社会民主党正是在这种合法性下兴旺发达起来的,因此,保卫这种合法性也就成了它必定要尽的义务。这同原来的观点相比,侧重点的变化是十分明显的。不管恩格斯本人可能怎么想,他对“推翻”这一概念的摒弃(虽然这是同特定的环境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极其明确地鼓励人们去采取一种在资产阶级民主制度下面所能做的比马克思和恩格斯早年设想的要积极得多的观点。还应当指出,并不是说没有恩格斯的《导言》,这个侧重点的转移就不会发生。这篇《导言》只不过是给了(或者似乎是给予)这种对德国劳工运动有深刻影响的做法以合法的地位,——这个运动是在德国的资产阶级民主制甚至像德国的帝制一样不完备和发育不全的条件下进行的。
  无论如何,从目前情况来看,最重要的是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之前,马克思主义者一直认为工人政党和工人运动必须抓住他们各自的政府向他们提供的每一个选举和当选代表的机会,[24]尽其所能地推进这些政权的“民主化”,这些都不存在真正的问题。根据马克思主义思想,资产阶级民主尽管有它的阶级局限性,仍然比现有的其他国家形式要优越得多。
  列宁在这方面观点的变化是特别有趣的,这些观点变化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后来的辩论。在俄国1905年革命时,他强烈主张无产阶级支持(确切地说是领导)俄国的资产阶级革命:

  “在俄国这样的国家里,工人阶级与其说是苦于资本主义,不如说是苦于资本主义发展得不够。因此,工人阶级和资本主义的最广泛、最自由、最迅速的发展有绝对的利害关系。……因此,资产阶级革命对无产阶级是极其有利的。……资产阶级革命进行得愈充分、愈坚决、愈彻底,无产阶级为争取社会主义而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就愈有保证。”[25]

  此外,列宁那时非常关心并强调资产阶级民主制度本身内部找得到的差别:

  “有各种各样的资产阶级民主制度:有德国那样的资产阶级民主制度,也有英国那样的资产阶级民主制度;有奥国那样的资产阶级民主制度,也有美国或瑞士那样的资产阶级民主制度。一个马克思主义者在民主革命的时代竟看不见民主主义各种程度上的差别,看不见民主主义各种形式性质上的区别,却专门‘卖弄聪明’,说什么这反正是‘资产阶级革命’,反正是‘资产阶级革命’的果实,这样的马克思主义者真是了不起。”[26]

  这决不纯粹是论战和辩论的立场。在1908年他曾偶尔提到美国和英国是“有充分的政治自由的”国家;[27]在1913年当他写到有关民族问题时指出:“先进的国家如瑞士、比利时、挪威等,给我们树立了一个在真正民主制度下几个自由民族怎样和平共处或者和平分离的榜样。”[28]
  不应该太从字面上来理解这些热烈的话。列宁总是把资产阶级民主和他所设想的无产阶级的民主形式最严格地区分开来。但是,只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冲击下,他才对一切形式的资产阶级民主制度采取了不加区分的立场。他在1917年8月为《国家与革命》写的前言中说:

  “帝国主义战争大大加速和加剧了垄断资本主义变为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过程。国家同拥有莫大势力的资本家同盟日益密切地溶合在一起,它对劳动群众的骇人听闻的压迫,愈来愈骇人听闻了。各先进国家(我们在这里是指这些国家的‘后方’而言)已经变成了囚禁工人的军事苦役监狱。”[29]

  就在这本小册子里,关于坚持必须“打碎”资产阶级国家的问题,他特别说到:

  “英国和美国这两个全世界最大的和最后的盎格鲁撒克逊‘自由制’(从没有军阀制度和官僚制度这个意义来说)的代表,已经完全滚到用官僚军事机构来支配一切、镇压一切的一般欧洲式的污浊血腥的泥潭中去了。”[30]

  尽管如此,他在这本小册子稍前一点的地方指出:“我们赞成民主共和制,因为这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对无产阶级最有利的国家形式”,虽然他加了下面这样的限制语:“我们决不应该忘记,即使在最民主的资产阶级共和国里,人民仍然摆脱不了当雇佣奴隶的命运。”[31]这多少是一个“传统的”观点。而另一个观点,即认为所有资本主义国家都滚到官僚军事机构的“污浊血腥的泥潭中去了”,代表了一种不同的评价,其“极左”的色彩对以后的政治决策有相当大的影响。如前所述,正是这种思想倾向导致采取“第三时期”“阶级反对阶级”的第三国际政策,或至少被用来为采取这种政策辩护。在这一时期中,所有的资产阶级政权,不论属于何种形式,都在反对赤化这一相同的战略目标下一致起来,其结果是为纳粹在德国夺取政权帮了大忙。
  共产主义政党和组织的绝大多数成员之所以容易接受这种不加区别的观点,自然有许多不同的原因。如我在前面说过的那样,一个普遍的原因是同马克思主义者一直容易有的思想态度有关的。这就是他们认为:因为甲和乙不是完全不同的,因此归根结底它们不是真正的不同。这一错误不仅发生在国家问题上,而且也发生在其他问题上,其影响是很有害的。更具体地说,马克思主义者总是想抹煞资产阶级民主政权和极权主义政权的区别。由于认为前者是一个多少具有镇压性质的阶级政权,而这种镇压性质又是完全合法的,这就常常容易使马克思主义者产生一种不确切的和危险的观念,认为把民主政权和极权主义政权加以区别没有多大的重要意义,或者没有“实质上的”重要性。由于害怕不这样看将使得对阶级局限性和资产阶级民主固有的缺点进行不妥协的批评更加困难,还由于害怕掩盖资产阶级民主在统治阶级的同意和鼓励下将变成极权主义的或法西斯的政权这一事实,因此更加想要使这一区别模糊不清。

※     ※     ※

  不同形式的国家具有不同程度的自主性。但是,一切国家对一切阶级(包括统治阶级)都享有一定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在这里自主性和独立性这两个名词是可以互换使用的)。
  马克思和恩格斯承认国家的相对自主性主要是指这样一些形式的国家,在这些国家中行政权力控制着国家系统的一切其它组成部分——例如专制主义国家、波拿巴主义国家或俾斯麦主义国家。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确承认这些国家的相对自主性,有时在措词上夸大了这种自主性的程度。相反,后来的马克思主义政治思想通常都对国家的相对自主性估计得偏低。
  前面我已经指出这种相对的自主性意味着什么。它所享有的自由的程度只有在国家(这里通常是指行政权力)在决定如何最好地为掌权者所认为的“国家利益”服务的时候才存在。为“国家利益”服务实际上就包含了为统治阶级利益服务。
  很明显,这个自由的程度同行政权力和国家总的对国会等机构享有的自由有直接关系,同它们对那些或者代表统治阶级或者代表被统治阶级、或者为前者或者为后者说话的压力集团享有的自由有直接关系。就这个意义上说,在行政权力受限制最小的政权中,国家的相对自主性就最大(不管是受国家系统其他组成部分的限制还是受市民社会各种力量的限制)。波拿巴主义的法国就是马克思最熟悉的一个例子。它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最罕见的变种就是意大利的法西斯主义和德国的纳粹主义,在其他资本主义社会中也有许多不太完善的例子。值得再次强调的是,一切阶级国家都享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不论这些国家采取什么形式,也不论它们是多么“有代表性”或多么“民主”。把国家看作一个脱离市民社会的实体的观念,意味着这二者之间存在一定距离;这种关系意味着相互脱离。这种脱离可能有大有小,只有当国家消亡时这种脱离才会终结;而国家的消亡有赖于阶级划分和阶级斗争的消失,很可能还有赖于其他许多东西。
  前面我曾指出,马克思和恩格斯讨论国家的相对独立性主要是在涉及那些行政权力特别强大的制度的时候。使人看起来好像他们认为只有在这些制度下国家才有相对的独立性。更重要的是,他们在讨论他们确实认为在这些制度中有相对独立性时所用的方法是有些令人迷惑的,因为这包括使用一个斗争着的社会力量之间的“均势”的概念(特别是为恩格斯所使用力),这种“均势”被认为是由国家规定的。
  在《雾月十八日》中,马克思把波拿巴主义和它之前的统治作了如下的对比:“在复辟时期,在路易—菲力浦(Louis Philippe)统治时期,在议会制共和国时期,”马克思所说的“官僚”在这里代表着国家,“虽力求达到个人专制,但它终究是统治阶级的工具”。马克思接着说:“只是在第二个波拿巴统治时期,国家才似乎成了完全独立的东西。和市民社会比起来,国家机器已经大大地巩固了自己的地位,它现在竟能以十二月十日会的头目……做首脑”(即波拿巴)。[32]
  这看来好象是说国家权力完全独立于市民社会中的一切社会力量。但是,马克思又接着说:“国家权力并不是悬在空中的。波拿巴代表一个阶级,而且是代表法国社会中人数最多的一个阶级——小农。”[33]“代表”这个概念在这里的含意是完全不清楚的,而后来对波拿马主义的性质和地位的讨论也是很不充分的:一方面,波拿巴被描写为“已经成为独立力量的行政权力,自命为负有保障‘资产阶级秩序’的使命。”[34]但是这个资产阶级秩序的力量是中等阶级,“所以他就自命为中等阶级的代表人物,并颁布了相应的法令”。[35]另一方面,马克思也写道,“这个人所负的这种充满矛盾的使命,就可以说明他的政府的各种相互矛盾的行动,这个政府摸索前进,时而设法拉拢这个阶级,时而又设法侮辱另一个阶级,结果使一切阶级一致起来和它作对。”[36]这显然没有充分说明并且的确使人难以理解要波拿巴和他的政权去行使哪一特定阶级的使命。
  二十年后,在《法兰西内战》一书中,波拿巴主义的意义得到了明确得多的阐述。马克思把被1851年12月2日政变推翻的“第二共和国”描写为“一种公开实行阶级恐怖和有意侮辱‘贱民’的政体”。他接着描写了“秩序党”如何为波拿巴主义独裁政体铺平道路:

  “在以往各个政府下面,统治阶级内部的纷争还使国家政权受到相当限制,而现在由于这个阶级的联合,这种限制已经消失了。由于存在无产阶级起义的威胁,联合起来的统治阶级已在残酷而无耻地利用国家政权作为资本对劳动作战的全国性武器。但是,统治阶级对生产者大众不断进行的十字军讨伐,使它一方面不得不赋予行政机关以愈来愈大的权力来镇压反抗,另一方面不得不逐渐剥夺它自己的议会制堡垒(国民议会)用以防范行政机关的一切手段。于是代表这个行政机关的路易·波拿巴就把统治阶级的代表们驱散了。第二帝国原是秩序党共和国的自然产物。”[37]

  马克思把第二帝国描写为“在资产阶级已经丧失治国能力而工人阶级又尚未获得这种能力时唯一可能的统治形式。”[38]我们这里先不谈法国资产阶级在1851年丧失治国能力这一看法。这个公式本身也导致产生下述看法,即国家多多少少是“介于”互相斗争的阶级之间的。但是从上下文来看,非常明显的是马克思的意思正好相反。他写道:“帝国制度”(这里指第二帝国所代表的政权形式),“是那由新兴资产阶级社会作为摆脱封建制度的工具建立起来,尔后又由已经充分发展的资产阶级变成了资本奴役劳动的工具的国家政权的最淫贱和最后的形式。”[39]
  关于拿破仑式政权的阶级性质和阶级职能,这里是没有疑问的。另一方面,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论及专制主义问题时,谈到国家为保持斗争着的阶级之间的“均势”(或带来均势)这一观念,[40]恩格斯并用这一观念来描述第二帝国和俾斯麦的国家。
  1884年,恩格斯在他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论及国家时说:“它照例是最强大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这个阶级借助于国家而在政治上也成为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因而获得了镇压和剥削被压迫阶级的新手段。”[41]
  在举出古代国家、封建国家和“现代的代议制的国家”作为阶级国家的实例之后,他接着说:

  “但也例外地有这样的时期,那时互相斗争的各阶级达到了这样势均力敌的地步,以致国家权力作为表面上的调停人而暂时得到了对于两个阶级的某种独立性。十七世纪和十八世纪的专制君主制,就是这样,它使贵族和市民等级彼此保持平衡;法兰西第一帝国特别是第二帝国的波拿巴主义,也是这样,它唆使无产阶级去反对资产阶级,又唆使资产阶级来反对无产阶级。……这方面的最新成就,就是俾斯麦民族的新德意志帝国:在这里,资本家和工人彼此保持平衡,并为了衰落的普鲁士土容克的利益而遭受同等的欺骗。”[42]

  这里的问题并不在于这样的描述在历史上是错误的,而在于它在很大程度上背离了马克思和恩格斯自己的经典国家理论。在上述公式中,国家不仅获得了很高程度的独立性(尽管也有“例外”),而且这种独立性看来使国家摆脱了作为阶级国家的性质:似乎变成为可以称之为“为国家的国家”。恩格斯1890年所写的一封著名的信中谈到“两种不相等的力量的交互作用”,使人加强了这一印象。他写道:“一方面是经济运动,另一方面是追求尽可能多的独立性并且一经产生也就有了自己的运动的新的政治权力。”[43]
  在同一段中,恩格斯明确地保留了“经济运动”第一性的观点;但是他的公式没有指出相对独立的国家的阶级特性。事实上恩格斯从来没有说过国家是或者可以是“为国家的国家”。但是,他对国家相对自主性的理论阐述,从阶级方面看,显然是很不够的,而且确实容易引起误解。正如我早先指出的那样,国家的相对独立性并不减少它的阶级性质;相反,它的相对独立性使国家有可能以适当灵活的方式行使阶级的任务。如果国家果真仅仅是统治阶级”的“工具”,那么它履行其任务就会不可避免地受到约束。国家的代理人决定如何最好地为现存的社会秩序服务,完全需要有一定范围的自由。
  这一“成问题”的阐述的一大好处就是有助于解释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国家的一个重要属性,即它担当改良机构的能力。
  改良已经成了资本主义政权的一个重要特征——这没有什么可奇怪的,因为改良是这些政权得以长期存在的必不可少的条件。组织改良的主要责任已经落在国家的身上,这一点可能不是那样显而易见。国家系统的掌权者十分懂得这一责任,并已根据这一认识采取行动。这样做不是为了反对资本主义,而是想要保住资本主义。
  但是,要担当改良的组织者,掌权者就需要有某些行动上的自由?就是要有一块施展政治手腕的地盘,以便他们能够真正施展其管理国家的本领。对什么让步,什么时候让步(这两者是密切相关的),是比较微妙的事情,这是目光只盯住眼前利益和要求的统治阶级所不能恰当处理的。掌权者本身也可能失败,但他们的机会要好一些,至少在以下这个方面,即保卫资本主义的经济和社会秩序方面,他们是相当成功的;虽然这里也需要考虑到他们对手的各种弱点、错误和困难。
  仍然需要强调的是,掌权者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组织的许多改良(即使不是大多数的改良),一般都遭到“统治阶级”中的这个或那个派别、甚至是统治阶级中的大多数的强烈的乃至激烈的反对。并不是说这些反对全都是“不合理的”。毫无疑问,一个在经济上和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特权阶级对改良的反抗,终究必然要引起很大的麻烦、不稳定、反叛、甚至推翻现政权;从这个意义上说,这种反抗是“不合理旳”。系统地、全面地从原则上反对一切改良无论如何是愚蠢的和偏执的。但是,从有关的这个(或这些)阶级的观点来看,反抗掌权者组织的改良,只要这种反抗是有选择的和灵活的,就不应认为必然是“不合理”。毕竟掌权者很可能失算,管理国家的本领也可能施展得不得当。比如有人可能要说:在有的时候和有的情况下,改良远不能平息不满,而是鼓励人们提出更多的要求,得陇望蜀。这种现象是人们所熟悉的。此外,即使普遍认为要使一种社会秩序长期存在下去终究必须接受改良的话,在短期内需要付出的代价也是昂贵的和难以忍受的。有些马克思主义左派常说改良并不“真正”影响“统治阶级”,这是无稽之谈。“统治阶级”成员发出的怨言虽然并不都是很有理由的;但这些抱怨也并非假装的,觉得受到不利的影响和受到约束的感情是真实的。这往往是对国家采取这个或那个措施和行动所产生的具体影响的确切反映。
  国家作为改良的组织者往往违背“统治阶级”大部分人的意愿这个事实,也是为什么整个资产阶级在“正常”情况下对法西斯或极权主义类型的独裁政体并不表示大的热望的理由之一。“统治阶级”的成员要求有一个强有力的国家,足以把“法律和秩序”强加于人,足以控制挑战和保证稳定。但是,极权主义或法西斯主义的国家形式,从经济上和社会上的特权阶级的观点来看,有很大的不利。因为这不仅把很大部分权力归于行政机构之手,有损于国家的其他组成部分;而且使迄今仍然是强有力的资产阶级组成部分对现在掌管国家政权的人施加约束和控制变得困难得多。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权力的行使会变得变幻莫测,并具有太大的个人色彩。
  毫无疑问,在有些情况下,资产阶级或资产阶级中的大部分人仍然愿意选择这种国家形式,尽管它有种种不利。马克思在《雾月十八日》中指出:“既然资产阶级认为任何一种社会生活表现都危害‘安宁’,那末它又怎能希望在社会上层保持不安宁的制度,即保持自己那个……议会制度呢?……既然议会制度将一切事情交给大多数决定,那末议会以外的大多数又怎能不想也作决定呢?”[44]他接着说:

  “既然资产阶级把它从前当作‘自由主义’颂扬的东西指责为‘社会主义’,那它就是承认它本身的利益迫使它逃避自身统治的危险;要恢复国内的安宁,首先必须使它的资产阶级议会安静下来;要完整地保持它的社会权利,就应该摧毁它的政治权利只有资产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在政治上同其他阶级一样低下,个别资产者才能继续剥削其他阶级,安逸地享受财产、家庭、宗教和秩序的福利;……”[45]

  这说得很对。正因为极权主义和法西斯主义制度至少意味着有使那些对自己政治上的重要性有强烈的意识的人们“政治上低下”的危险,因此他们必然对选择这种政权形式有所犹豫。l866年4月13日恩格斯在致马克思的信中写道:“波拿巴主义毕竟是现代资产阶级的真正的宗教。”[46]但是,他写这些话时实际情况却不是这样,后来也没有变成这样。极权主义的选择并不是资产阶级的“宗教”,只有当宪法统治和受限制比较多的国家形式看来不足以应付来自下面的挑战和确保现存统治制度时才是他们所采取的手段(假定这是一种能够采取的手段,而这本身是一个很大和很有趣的问题)。[47]


  关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形式及其相对自主性的主要点,可以通过考查国家行使的职能来说明。简言之,最明显的有以下四点(尽管在实践中它们之间有很大的交叉):1、在领土或主权正式归属于这个国家的领域内维持“法律和秩序”——镇压的职能;2、在现存社会秩序方面促进意见上的一致(包括平息“纷争”)——思想文化方面的职能;3、广义的经济职能;4、在对外事务方面尽可能推进被认为是“国家的利益”——国际方面的职能。
  一切国家都行使这些职能。但是,由于它们所服务的社会的种类的不同,而在行使时也各有不同。资产阶级社会的国家在行使这些职能时也有各种不同的方式,这要依各种因素和环境而定。当前需要强调的是先进资本主义国家,不同情况的国家问题需有不同的对待。
  镇压的职能确实是最显而易见的,因为它具体化为警察、士兵、法官、监狱看守、刽子手等等。但是,不论其是否显而易见,在资本主义社会的阶级斗争中,国家是一个主要的参加者。在互相冲突的集团和阶级之间的交锋中,国家总是在各方面始终或到处都参加进去的一一可以说,这些集团和阶级是决不会独自交战的。甚至在没有要求国家这样做的时候,国家也总是卷入冲突,即使仅仅通过法律准则和法律制裁为交锋规定各种条件。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和本章所提出的理由,国家的干预总是而且必然是有偏袒的。作为阶级的国家,它干预的目的总是为了维护现存的统治制度,即使在某些场合它这样做是为了减轻这个制度的严酷性。
  国家干预市民社会事务所采取的方式恰恰就是不同形式的资本主义国家的主要区别之一。资产阶级民主国家之所以被称为资产阶级民主国家,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它的干预权力受到各种各样的限制,它的警察权力也受到各种各样的约束。根据同一逻辑,极权主义国家的一个特点是:它的干预权力受到的限制少得多,而同资产阶级民主国家比较起来,它的警察权力则大得多,很少受到控制。这一点尤其适用于法西斯类型的国家。
  资产阶级民主国家行使干预权力的范围不是一成不变的,比如说,警察权力在不同时期就有很大不同,即使在同一时期也要看涉及的是什么事和什么人。对资本主义政权镇压权力的范围和严酷性,怎么估计也不会过份;尽管有长期的宪制传统和说了许多所谓公民自由的空话,在社会发生严重冲突的时期,资产阶级民主国家的这个镇压职能立即就会施展起来。大部分人都非常熟悉资产阶级民主国家各个时期在这一方面的表现,包括社会相对和平时期的表现。对于穷人、失业者、农业季节工人、非白种人和大部分工人,资产阶级民主国家看上去一点也不像它对安居乐业和富有的人们那样有伪装。
  尽管如此,在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和极权主义制度之间仍然有质的区别,其中一个重要的区别就是后者总是把摧毁工人阶级的防卫组织——工会、政党、合作社、各种协会,等等一一当作自己的首要任务。而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则不得不接受这些组织作为它们政治生活的一个组成部分,并且对这种接受作了重大限定。这种制度剥夺并且总是企图进一步剥夺工人阶级的防卫组织(特别是工会)多年来取得的权利和特权。这种想要剥夺和腐蚀工人组织的企图是资产阶级民主国家本身所进行的阶级斗争的“正常的”组成部分。它们还经常想要同化、吸收、收买和引诱工人阶级防卫组织的领导人。但是所有这些同真正摧毁独立的工人组织有很大的不同,而真正摧毁这些组织乃是极权主义制度和法西斯制度的标志(也是共产党国家的标志,但原因有所不同,需另外加以论述)。
  从一个稍许不同的观点来看,资本主义国家行使的镇压职能包括确保“法律和秩序”。“法律和秩序”在马克思主义的著作中通常是加引号的,这显然不是因为法律和秩序的观念在这里是谬误的,而是因为它们从概念到运用都充满着阶级的内容,这是由于它们都是由特定的阶级国家运用的特定阶级社会的法律和秩序这一事实所形成的。这种“偏见”比起下述流行的说法所表达的“偏见”可能不是那样显而易见,这种说法是,“有为富人的法律,有为穷人的法律”,尽管这个说法所包含的真理是不容忽视的。不过,问题在于一系列总的、带普遍性的和强有力的阶级前提和实践影响着法律和秩序的各个方面。
  这种情况在一般运用中更多。恩格斯指出:国家行使许多“共同”的事务和职能。情况正是这样。不过,国家行使这些“共同”职能的方式受到那个阶级社会的性质和“趋势”的深刻的和内在的影响,甚至是由这些因素决定的。诸如法律和秩序、卫生、教育、住房、环境、“福利”之类问题,同其他所有问题一样,一般来说,不仅反映制度的“合理性”,而且是由制度的“合理性”决定的,或至少是受其强烈影响的。
  这种“或然性”对国家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行使“经济”职能有着特别的和直接的重要意义。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始终是资本主义历史上最重要和具有决定意义的特征。不仅像日本那样的国家,而且在所有的资本主义国家中,国家都最明显地卷入了资本主义的发展过程。因此,如果不谈国家的活动,就无从理解资本主义的历史。
  国家和那些代表国家行动的人并不总是为着帮助资本主义(更不必说是为某些资本家帮忙)的具体目的而进行干预的。掌权者,特别是那些来自另一个不同社会阶级的掌权者,比如说拥有土地的贵族,对资本家经常是非常看不起和非常不喜欢的。问题不在于目的和态度,而在于“结构的强制力”;或者毋宁说,目的和态度能够造成某些差别,在特殊情况下能够造成相当大的差别,然而,必须仔细考虑到社会经济制度这一产生政治制度和国家行动的背景。目的和态度、价值和目标、评价和看法,一般说来,其本身就是由社会经济背景决定的,或至少是受它很大影响的。因此,通过国家采取行动(或不采取行动),对掌权者看来是“合理”的东西,自然也是同社会经济制度本身的“合理性”和要求一致的。来自外部和对立面的准则,单就他们触犯这种“合理性”来说,就肯定是“不合理”的。
  由于最近这一百年来国家干预已成为资本主义经济生活中日益明显的特征,这些考虑有着更大的重要性。即使这个表述有个危险,即对近几十年来在先进资本主义经济生活中这一过程极度加快的情况说得很不够,正如“干预”的概念对国家以多种形式普遍的和持久的介入说得很不够一样。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国家必然显示出愈来愈大的重要性,这在经典的马克思主义著作中得到了很好的承认,并且同精确地预测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联系在一起。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集中和垄断是“资本主义生产本身的内在规律的作用”。[48]在《资本论》发表后大约十年,恩格斯在《反杜林论》(1878年)中曾经预言,作为这一集中和垄断过程的顶点,“资本主义社会的正式代表——国家不得不承担起对生产的领导[49]他还指出,不管在这方面走得多么远,国家的性质不会改变:

  “现代国家,不管它的形式如何,本质上都是资本主义的机器,资本家的国家,理想的总资本家。它愈是把更多的生产力据为己有,就愈是成为真正的总资本家,愈是剥削更多的公民。工人仍然是雇佣劳动者,无产者。资本关系并没有被消灭,反而被推到了顶点。”[50]

  看来恩格斯考虑的情况同联合股份公司的发展所产生的情况是一致的。这种情况是:“资本家的全部社会职能现在由雇佣的职员来执行了。资本家拿红利、剪息票、在各种资本家相互争夺彼此的资本的交易所中进行投机,除此以外,再没有任何其他的社会活动了。”[51]另一方面,“资本家”的继续存在只能同生产资料的国家所有制相适应,如果要使这些“资本家”保证能拿红利和剪息票的话。恩格斯没有继续讨论这个问题,除了说国家所有制不能解决资本主义生产的矛盾,以及要实现“使生产、占有和交换的方式同生产资料的社会性相适应,”只有“由社会公开地和直接地占有已经发展到除了社会管理不适于任何其他管理的生产力。”[52]
  这一公式显然引起了问题。但不论如何,有一点是清楚的,即对马克思和恩格斯以及后来的马克思主义教义来说,国家干预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思想是分析这一生产过程本身的一个内在的组成部分。的确,恩格斯以后的马克思主义思想家是如此关心强调二十世纪国家在资本主义中的作用,以至于他们不仅开始谈到“垄断资本主义”,而且谈到“国家资本主义”和“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后一种形式是一切共产党对当今资本主义的“正式”称呼。
  列宁用“国家资本主义”来说明两种不同的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恩格斯已经描述过的,即国家在先进资本主义的生产过程中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列宁在1918年在《论“左派”幼稚性和小资产阶级性》中写道:徳国有“现代大资本主义技术的‘最新成就’,以及服从于容克资产阶级帝国主义的有计划的组织”。[53]第二种情况完全不同,在这里列宁使用“国家资本主义”这个词是很不准确和含糊其辞的,他指的是俄国革命后的情况,那时他要求苏维埃政府在严格的监督下并依据“全民计算和监督”[54]扶助资本主义企业的发展。在这里,国家资本主义是以革命的工人国家对资本主义生产行使严密控制为特征的。
  这两种用法在我看来都是武断的和容易使人误解的。在有关“德国”的第一种用法中,“国家资本主义”所表达的涵义是,国家干预资本主义生产的概念等同于国家“接管”资本主义,这显然是错误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资本主义中最接近“国家资本主义”的是纳粹德国,后者很符合列宁(还有布哈林)所描述的国家干预、管理、控制和支配的过程。但是,即使在德国,纳粹统治下的资本主义也没有变成“国家资本主义”,它仍然保持它原来的样子,即它的生产制度主要是通过私人所有制和私人控制大部分生产、分配和交换资料的方法来进行的,只不过有一个比原先要大得多的国家管理机构对这个制度施加影响。值得提醒的是,这种管理机构中很多本身就是由一部分因循守旧的德国资产阶级操纵和控制的。
  对列宁的用法中赋予“国家资本主义”的第二种含义也没有多少可说的。即使假设一个占优势地位的资本主义经济能够同一个革命政权共处并受其指挥(而这是很成问题的,我认为这样的假设是没有根据的),也没有理由把这样的经济制度说成是“国家资本主义”,充其量只能说它是“国家指导下的资本主义”或这样的东西。实际上,它大概是革命政府企图加以发展、指导和计划,并试图注入某些“社会主义”行为方式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
  “国家资本主义”也被部分马克思主义者和中国共产党人用来描绘苏维埃类型(特别是苏联)的集体主义制度,这里主要是一种贬词意在表示成就和许诺之间的差距。但是不管这个差距有多么大,也不管认为这些制度不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观点多么有道理,把这些制度说成是“国家资本主义”制度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却没有正当的理由。在这些制度中,私有制以及私人对经济活动手段的全部、绝大部分或最重要部分的控制已被废除。因此,“国家资本主义”只能作为一个贬词,在这个意义上是没有问题的。
  至于“国家垄断资本主义”,这个说法也是容易引起误解的。因为这个名称意在暗示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和垄断资本主义之间的共生的关系。这是不确切的,并且导致产生一种过于简单化的看法,即认为资本主义国家是垄断组织的“工具”。实际上,一方面有资本主义国家,另一方面有“垄断资本主义”。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密切的,而且愈来愈密切。但是,把这种关系过分简单化则将一无所得的;而且通过仔细观察,还会失掉许多东西。“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在这二者之间没有留下足够的空间使它成为一个有用的概念。把这一空间缩小到如此程度,结果使二者之间的关系在各方面都大成问题。
  然而,国家确实大规模地“干预”先进资本主义的生活,并且通过许多不同的办法来支持这种干预,这些办法无论如何也不能称之为“经济”的办法。[55]国家这样做主要是依据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合理性”,并且是在那个生产方式强加给它的强制力的范围内这样做的。但这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在资产阶级民主制和宪制的情况下尤其不是这样。因为这种政治制度允许对国家施加各种压力,并且有可能把国家变成一个斗争的舞台,使国家系统的不同部分互相争执,从而大大减少国家在执行“经济”和其他职能时所需的一致性。从这一观点来看,极权主义者选择的办法也就是想要恢复国家制度(这个制度一直是反映而不是压制市民社会的阶级斗争和社会经济矛盾)的一致性。在二十世纪资本主义条件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国家经常处于要它满足被统治阶级的希望和要求的压力之下。被统治阶级对国家的要求是,它应该(也只有它才能够)提供和管理范围广泛的集体的和公共的服务事业,这些服务事业的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先进资本主义国家中绝大多数人的生活条件,因为他们是依靠这些服务事业的。可是,“来自下面”的期望和要求,必定同资本主义企业的要求相抵触。不论国家通过提供和管理各种服务机构或通过经济干预做了些什么,都必定会受到由制度的需要所支配的经济强制的夹击,结果经常是受到很重的打击。因此,国家内部互相对立的力量,由于某种原因,需要恢复国家的一致性并恢复国家所能完成寄希望于它的那些事情的能力。
  我已经提到过极权主义制度是统治阶级最终所凭借的极端形式,或者说它可能最终凭借这种形式。在马克思主义的著作中,往往太容易假定统治阶级能够简单地“选择”是采取还是不采取这种制度。事情比这要复杂得多。但是,不管怎样,资产阶级民主国家完全能够在现存宪法的范围内部署大量的镇压机构和求助于相当的警察力量。涉及的问题是进一步限制公民的权利、限制组织抗议和异议的机会,而资产阶级要进行这些限制的企图,特别是在危机时期,乃是资本主义公民的历史“正常的”和不足为怪的一个部分。
  另一方面,这个方面的成功是部分地依靠国家和社会秩序所获得的赞同和合法性的程度,特别是在被统治阶级中所得到的赞同和合法性的程度。这同前面提到的国家的第三个职能,即思想文化或说服的职能是联系在一起的。
  前面我已经指出,这种说服的职能主要不是由资产阶级民主国家来行使,它在很多方面和大部分是留给各种代理机构和公共机构来行使的。这些机构都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组成部分,并且在很大程度上体现统治阶级的阶级权力。但是,我还指出,在这种类型的制度里,国家直接或间接地也参与使现存社会秩序合法化和设法防止产生不一致的活动。这种干预采取许多不同的形式,在这里我不打算作进一步的讨论,但是重复一下我在第三章中提出的一个论点可能是有益的,即资产阶级国家越来越密切地卷入这种干预市民社会生活的形式,它可得到的那种效能大得无法估量的通讯工具,对这种努力起了进一步的推动作用。
  尽管如此,在这个领域,和在其他许多领域一样,资产阶级民主国家同极权主义制度在资本主义社会所采取的各种形式之间,也存在很大的差别。差别之一当然是在后一种制度下,不同的意见和危险的思想不仅在政治领域,而且同样在其他许多领域,是受到暴力压制的。某些情况在资产阶级民主制度下也有发生,但决没有达到同极权主义近似的程度,也没有采取系统的方式。第二个差别是,资本主义制度中的极权主义国家本身承担传播官方所认可的思想的主要责任。它可以直接这样做,比如说通过广播、电视和政府主办的报纸刊物等;也可以间接地去做,如通过法西斯类型的政党或其他组织;或者二者都通过。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它都全力以赴地宣传那些被认为是可以接受的和“起作用”的思想(不管这种宣传是否有效),并且压制那些与此不同的思想。共产党国家也是这样,这些国家通过政党和它所控制的机构完全垄断了各种形式的通讯工具。
  我前面提到的国家的第四种职能,即国际职能,提出了许多不同的问题,马克思主义以这种或那种方式始终对这些问题表现了最大的关切。这个问题留待下一节讨论。


  从一开始,马克思主义就把国家看作是世界国家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些国家的关系和行动深受资本主义发展这一事实的影响,甚至是由这一事实决定的。在国际领域也和国内领域一样,社会经济渊源是至关重要的,特别是因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具有超国家的性质。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的一个著名章节中指出了资本主义的集中倾向,这种集中的后果使“各自独立的.几乎只有联盟关系的、各有不同利益、不同法律、不同政府、不同关税的各个地区,现在已经结合为一个拥有统一的政府、统一的法律、统一的民族阶级利益和统一的关税的国家了。”[56]但是,正如资本主义为中央集权的和集中的民族国家创造了条件一样,它也为造成强大的超国家倾向创造了条件:

  “资产阶级,由于开拓了全世界市场,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了。……资产阶级还是挖掉了工业脚下的民族基础。……过去那种地方的和民族的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态,被各民族的各方面的互相往来和各方面互相依赖所代替了。……资产阶级,由于一切生产工具的迅速改进,由于交通的极其便利,把一切民族甚至最野蛮的民族都卷到文明中来了。”[57]

  “甚至最野蛮的民族”的说法,听起来有点维多利亚时代的口气,但也无伤大雅。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这里也和在别处一样,精确地勾画出了未来资本主义发展的轮廓。另一方面,他们所指出的发展过程展现了深刻的矛盾,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矛盾不是消失了而是增加了。这给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共产主义实践提出了重大的和尚未解决的难题。
  资本主义在世界范围的发展中最基本的矛盾是,它的扩张的确导致“各个民族各方面互相往来和各方面互相依赖”,因而创造了一个同过去相比意义大得无法估量的“世界”。但是,资本主义的发展同时也加强了建立主权国家的决心,在许多情况下是产生了这一决心。一方面,存在着一个经济上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的世界;另一方面,由于大量的国家纷纷成为主权国家,每个国家都企图得到最大限度的独立行动的权力,导致在政治上发生分裂的强大趋势。
  对这一矛盾最好的解释是:取得国家地位是那些能够决定和影响国家行动的人达到其目标所绝对必要的条件,虽然仅仅有这个条件还不够。由于种种原因,这些目标也可能达不到;但是不取得国家地位而想要达到这些目标则将更困难得多。
  更具体地说,资本主义的发展和扩张实际上意味着各个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每个民族国家都企图推进各自的资本主义的利益。显然,这并不是说行使国家权力的人在采取行动时必然意识到他们是为这些利益服务的。按照他们自己的看法,他们所做的一切,履行他们国家“天命所定的任务”,传播文明和基督教义,侍奉女皇或皇帝陛下,等等,都是为“民族利益”服务。但是他们也认为,所有这些目标没有一项是同推进民族商业利益不相符的。相反,推进这些利益和防护受他们的国家保护的其他民族的利益,通常被掌权者们认为是同他们心目中的任何目标相一致的,甚至就是这些目标的同义语。
  马克思和恩格斯晚年所了解的世界是由以各种方式相互角逐的大国所统治的。其中有些国家,如法国、英国、俄国和奥地利,早就取得了国家地位,只需关心保持他们民族和帝国的版图,或者通过帝国主义扩张进一步扩大他们的版图。而另外一些国家,如德国和意大利,都是在晚得多的时候才取得国家地位的,它们既关心巩固自己的国家地位,又谋求在帝国的扩张中分得一份。一个主要国家——美国,却需要通过打一场内战来取得统一的国家地位;另一个国家——奥托曼帝国,仅仅做到把完全不同的民族捏合在一起。
  这些都是已“确立的”国家。但是,使得它们小心翼翼地坚守它们所得到的东西的逻辑,也推动这个或那个这样的帝国的内部各民族集团想要取得国家地位。在十九世纪,这主要包括各地的附属民族。这种趋势背后的动机通常被称为“民族主义”。这是一个适合时宜的但却并不完全适当的名词。因为这个名词暗示极不相同的集团和阶级(包括同一附属民族的不同集团和阶级)共同信奉一个特定的思想。而在实际上,这些集团和阶级有着非常不同的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目标。“民族主义”不能恰当地包括这些不同的目标,并且很容易变成一个“大杂烩”,太一般化和太不准确。当然,这个名词也不能废除不用,因为它描述了一些非常真实的趋势。如果把这些趋势和许多其他趋势看成是为了取得国家地位(所有这些趋势事实上都是这样),那么这样描写它们就会更准确得多。不论这些集团和它们的目标是多么的不同,也不论其是否以“民族”为依据,它们所做的一切都是决心要建立“自己的”国家,要在“它们自己家里做主人”,要赢得独立的国家地位——它们通常是建立在民族、种族、语言和文化集团这一共同体基础之上的,并依特定的历史条件和当地环境为转移。
  要求取得国家地位的趋势是如此强烈,其结果国家现在已激增至近一百五十个(大部分是新近建立的),它们已被承认为“主权的”政治单位,并在联合国中享有席位。要求取得国家地位的势头正方兴未艾,不断在一些新的地方表现出来,并且对像英国和法国这样的老牌国家也提出了相当严重的问题。在这些国家里,现在能听到比过去很长时间中所不曾听到过的强烈得多的呼声,他们不仅要求更大的自治权,而且要求现存“民族”国家的这个或那个组成部分真正独立。这种要求取得国家地位的趋势并没有什么神秘,它只不过表明承认“主权”才使各种目标的达到成为可能,不管这种主权是何等有限;而没有主权,这些目标都是达不到的。这里并不涉及这些目标是好还是坏,是合理还是不合理的问题。
  争取国家地位的要求和它们所取得的支持,并不限于任何特定的阶级或社会集团;十九世纪的“民族主义”和争取国家地位的运动在各被压迫民族的“民族资产阶级”的许多人士中具有特殊的号召力,但也不限于这样的资产阶级人士。在二十世纪当然也不限于此。“民族主义”,或多或少再配上其他各种味道浓厚的思想调料,适合于任何渴望取得独立国家地位的阶级和集团的口味,在适当的情况下,它们都要抓住“民族主义”的旗帜。
  尽管有某些保留,但整个来说,经典马克思主义对附属民族取得独立国家地位是持赞许态度的,虽然在二十世纪的历程中,这个问题对马克思主义者已变得越来越难以掌握。
  对于马克思和恩格斯来说,主要的保留是,由于他们十分正确地看到,在他们的时代表现出来的“民族主义”,很多(如果不是绝大多数的话)都是适应资产阶级的目的,都是想要(的确想要,至少是部分地想要)拿它作为革命社会主义的替代物。在这个意义上,无产阶级采用没有社会主义和革命观点的“民族主义”,并企图建立超阶级的忠诚,理所当然地被他们看作是“错误意识”的例子。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说:“随着资产阶级的发展,随着贸易自由的实现和世界市场的建立,随着工业生产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生活条件的趋于一致,各国人民之间的民族隔绝和对立日益消失了。”[58]但是不管他们如何希望和努力发展无产阶级的国际主义和无产阶级团结,他们仍然认为“民族国家”是政治生活的基本单位,并且继续支持诸如爱尔兰、波兰意大利等民族取得民族独立和国家地位的权利。
  不过,马克思和恩格斯也倾向于支持较大的而不是较小的国家单位。在这方面,重要的是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面对那种谴责巴黎公社企图破坏法国统一的说法,采取维护巴黎公社的立场。他写道:“公社制度被误认为是企图用孟德斯鸠(Montesquieu)和吉伦特派所梦想的那种许多小邦的联盟,去代替在各个巨大民族那里虽然最初是用政治强力造成的,可是目前已经成为社会生产强大因素的统一。”[59]
  这种有保留的但十分强烈地支持“民族”自决和取得国家地位的权利的态度,必然要在实践中带来问题,而且经常带来问题。对这个问题的态度常常存在着互相矛盾的考虑。
  列宁一再重申被压迫民族有自决和取得独立国家地位的权利。他写道:“正如人类只有经过被压迫阶级专政的过渡时期才能达到阶级的消灭一样,人类只有经过一切被压迫民族完全解放的过渡时期,即他们有分离自由的过渡时期,才能达到各民族的必然融合。”[60]但这并不妨碍他自由地承认这个问题不能绝对地对待。因此,他在同一篇文章中指出,马克思有时被指责为“对某些民族(如1848年的捷克人)的民族运动持否定态度”,并用来否认“根据马克思主义观点承认民族自决的必要性”,列宁认为这是不对的。“因为1848年无论从历史上或政治上来说,都有根据把民族分为‘反动的’民族和革命民主的民族。马克思反对前者而拥护后者,这是对的。自决权是一种民主要求,它自然应当服从一般的民主利益。”[61]
  不管这个特定论点的价值如何,这也是一个重要的保留。但是列宁和布尔什维克党人坚决致力于支持被压迫民族的自决权,这一点仍然是事实。反对这一立场的主要马克思主义人物是罗莎·卢森堡,她坚持谴责“自决权”是空洞的言辞,是转移视线、腐败的、自拆台脚的口号。
  在这里,重要的是不要作出错误的对照。问题不在于列宁和布尔什维克党人“相信”被压迫民族取得民族独立和国家地位的权利,而卢森堡不相信。用这种观点去看待这一争论将对这一争论的基础产生误解。问题在于列宁和布尔什维克党人相信马克思主义者不会否认被压迫民族争取独立的权利,而属于某一压迫民族的马克思主义者尤其不会这样做,他们也没有这样做。但这并不等于说凡独立都是应该受到鼓励的。至于卢森堡,她当然也不认为被压迫民族应该被剥夺争取独立的权利,但是独立只能在国际社会主义斗争的基础上取得,而国际社会主义斗争是不许可因接受“自决权”之类的口号而偏离正确的方向。
  从经验上看,卢森堡竟然如此强烈谴责布尔什维克党人在这个问题上的“教条主义偏颇”,并坚持称其为“民族主义者的口号”,[62]真有点令人啼笑皆非。在1917年的过程中,她警告说,接受政治上分离的权利远不是鼓励了俄罗斯帝国被压迫民族的革命力量,而是“为一切边疆国家的资产阶级反革命势力提供最好的、最合意的借口和最合适的旗帜。……由于这个民族主义的要求,他们不仅导致俄罗斯自身的分裂,而且把一把刀子塞到敌人手里,让敌人用这把刀子刺进俄国革命的心脏。”[63]
  事实上,布尔什维克党人掌权之后,马上就意识到了这一争论的确切意义,并且很快就收回了他们的诺言。早在1918年1月,斯大林就对全俄第三次苏维埃代表大会说:必须把自决权解释为“该民族的劳动群众的自决权,而不是资产阶级的自决权。自决原则应当是争取社会主义的手段,应当服从社会主义的原则。”[64]这就是布尔什维克党人后来以不同程度的勉强和不同程度的热情所接受的看法,这个看法意味着:政治分离权虽然在形式上还保留着,但实际上,由于一切实际原因,对构成苏维埃俄国的各民族来说是抛弃了的。
  另一方面,被压迫民族的“自决权”在民族问题上仍然是马克思主义和共产主义思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本世纪反对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的斗争中经常占据很重要的地位。但是,对于“自决权”的保留仍然存在,而且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或实践中始终没有确定一条明确的界线,来说明争取独立国家地位的权利在什么情况下是“正当”的,在什么情况下是“不正当”的。共产党人的态度和政策长期以来是由苏联国内外的需要决定的;而苏联和中国对各种独立运动采取的互相矛盾的政策(如对比夫拉和孟加拉)足以表明针对实际问题的考虑对于自决权采取什么态度的决定有多么大的影响。
  近年来,正如前面已经指出过的,自决权问题迅速被偷偷地列入“老牌”国家的议事日程,并且日益成为“新兴”国家的一个主要问题。总的来说,马克思主义对来自种族、语言和诸如苏格兰人、巴斯克斯人、加泰隆人、科西嘉人、布列塔尼人、威尔斯人等等“民族”势力取得国家地位的要求,一直持反对和敌视的否定态度。要求地方自治或成立联邦制对马克思主义者来说问题要小一些,他们是赞成这样做的。另一方面,“民族”要求确实提出了象卢森堡所指出的那样一些重大问题。与此相反,列宁主义所强调的情况也仍然存在——有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况,即使是“老牌”的国家里,一个现存国家的组成部分想要取得国家地位的要求(如苏格兰之对英国)是不能以社会主义原则为理由来对抗的,或者不通过镇压是抵抗不住的,其结果都是一样。根据这一观点,“民族主义”很可能被证明是一个长期未解决,因而也是比早先马克思主义者所想象的难对付得多的问题;而且它作为一个重大问题在一些“老牌”国家中出现,正说明了前面所指出的要求取得国家地位的趋势的力量。在任何情况下,这一趋势并没有降低而是加强了国家作为政治生活的主要单位这一事实。国家可以发生变化和分裂,但是这个国家对领土“主权”和“独立”的要求是不会改变的。
  一眼就可以看出,这个事实并不受资本主义生活中的经济发展的严重影响,不能都归到多国公司的名下。毫无疑问,如前所述,资本主义企业的发展和多国公司的出现是国家生活中的一个重大事实。就那些国家的掌权者而言,说得尽量节制二点,在决定政策的时候必须仔细考虑到这些大公司的存在。但这没有什么新奇,对于设在任何特定民族国家的外国企业,在决定这个国家的政策时能够起重要作用这一事实,也没有什么新奇的。
  这实际上就是多国公司对资本主义国家的意义和作用。“多国”这个名称在任何情况下对大多数这样的企业来说,都是会引起误解的。在多国公司中,数目最多的是美国公司,它们在许多国家设有分公司。正是这一点使这些公司成为“多国”的,而不是多国所有权或多国控制。站在这些公司后面的是它们的政府。它们所能行使的权力和它们所能发挥的影响,对“主权”的民族国家的政策和行动的制约,乃是额外的、有时甚至是决定性的因素。
  但这并不影响国家的性质。在资本主义发展中如果有什么地方需要修正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理论的话,那不是因为出现了多国公司。相反,后者的出现加强了这样的论点:即资本主义国家是受巨大的资本主义强制力支配的——在这种情况下,这种强制力真有额外的国际方面。
  与此同时,须要指出的是,多国公司创造了一种条件,至少使一些本地的资产阶级分子把民族国家看成是防范外国利益集团的必要工具;另外一些资产阶级分子则寻求同这些利益集团结成联盟而不是防范它们。但是,不论何种情况,或者情况是不是这样,国家的性质是不会因此产生问题的。


  迄今为止谈到的关于马克思主义对国家的观点,主要是涉及先进资本主义社会中国家的性质和任务。这一点引起的问题是,马克思主义关于这一问题的思想,如果可能的话,究竟在多大程度上适用于对不同类型社会的国家,即对“第三世界”国家和共产党国家的分析。显然,不可能简单地把用于先进资本主义社会的分析范畴搬到这些不同的经济、社会和政治结构中来,但是对“第三世界”社会或共产党国家的社会应该怎样分析,以及以什么方式进行分析还是一个大问题。正如我在导言中所指出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理论迄今没有对这个问题进行过足够的探讨,特别是对共产党社会,在那里几十年来对国家和政治进行严肃认真的马克思主义研究实际上是不可能的,甚至在今天进行这种研究也是特别困难的。本节的目的只不过是对需要进行的理论研究应采取什么方向提出某些建议。
  “第三世界”和共产党社会中的国家第一个和最明显的特征是国家和行政权力的非常显著的膨胀,特别是共产党政权。这些国家通常具有非常高度的自主权,至少对受它统治下的市民社会来说是这样。在先进资本主义社会中,行政权力的极度膨胀是一种偶然的现象,而在这些其他类型的社会中,即在“第三世界”和共产党国家中,却是一种普遍现象,虽然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是不相同的,或者也未必相同。
  在“第三世界”社会的情况下,发生权力膨胀的原因是:那些对限制和控制国家权力感兴趣的社会集团并没有权力或意志来这样做,然而统治阶级和统治集团(在这些社会中确实存在这样的阶级和集团)却发现有一个强有力的采取高压手段的国家来代表他们行动是对他们有利的。
  正如我在导言中第一次使用“第三世界”这个词时所指出的那样,“第三世界”这个词包含大量特有的情况和背景。在目前情况下,被列入“第三世界”的国家可以分成两大类,一类是确实存在地位巩固并得到了发展的经济上的统治阶级,另一类是不存在这样的经济上的统治阶级。第一类国家应当包括拉丁美洲(今天的古巴是个明显的例外)和南亚各国。第二类国家应包括大部分非洲国家,只有南非是很大的例外,它是一个先进的资本主义国家。在这两类国家中,外国资本利益是一个重要的、有时是决定性的政治因素和极为重要的经济因素。
  在存在着一个经济上的统治阶级的“第三世界”国家里,或者有一个以上这样的阶级的国家里,前面所介绍的马克思主义对国家的分析只需作某些变动或改变一下强调点,而无需作根本上的修改。无疑,这些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结构、历史和政治文化,在许多方面大大影响着每一国家的国家性质和作用。经济和社会结构的不同使阶级对抗的性质、对抗的表现以及国家对这些对抗作出反应的方式也有很大的不同。同样,“不发达”、“不独立”以及新殖民主义也影响国家在经济、社会和政治生活中的份量和作用。但是,所有这些特征,不管是多么重要和具有决定性,仍然能够用可称为“马克思主义”的分析来解释,换句话说,可以用从马克思主义的或然性中适当引申出来的分析来解释。
  但是,对属于第二类的国家,就不能以同样的信心说这样的话了。这类国家在代替殖民主义制度而建立起“新”的国家之前,不存在一个(或几个)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和集团。当然,在所有这些国家中完全有可能存在少量的地方企业家和商人,他们处于这些国家可能存在的外国大利益集团的周围,这些利益集因在那种其他方面都是“不发达”的环境里建立了一个个小块地区的大企业。但是,这些少量的地方企业家和商人严格说来不能构成一个“经济上的统治阶级”;这些国家中存在的外国利益集团也不能这样说。这并不是说这些利益集团在政治上不重要,也不是说地方商业界(不论其企业的规模是多么小)对国家来说完全不值一提。问题在于,在这里找不到经典马克思主义国家观中的最基本的要素——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在任何意义上,这里都不存在这样一个在经济上、社会上和政治上真正有意义的阶级)。在这种情况下,争论的问题是:在这些社会中国家权力究竟“代表”什么,这些国家的性质和任务应该是什么?
  答案是:在这些社会中,国家必然是主要被认为“代表”它自己;也就是说,那些在国家系统中占据领导地位的人将特别运用他们的权力来促进他们自己的经济利益,以及他们的家庭、朋友、追随者和代理人的经济利益。这就产生一个发财致富的过程,它采取各种各样的方式,并导致形形色色的经济冒险和经济活动的急剧増加。在这一过程中,一个真正的本地的资产阶级可能产生并发展壮大起来。这个阶级继续同国家和国家领导人保持密切的关系,而后者本身也就是这一新资产阶级的组成部分。
  在这种情况下,经济权力和政治权力之间的关系被颠倒了:不是经济权力得以行使政治权力,并对政治权力施加影响,从而决定政治上的决策;而是政治权力(这里也意味着行政权力和军事权力)创造了发财致富的可能性并为形成一个经济上强大的阶级提供了基础,这个阶级在适当的时候可能成为经济上的统治阶级。在这里,国家既是经济权力的来源,又是经济权力的工具;政权是一种主要的“生产资料”。
  国家是经济权力的工具,这里并不是说那些掌握政权的人是为一个在整个社会居于经济上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利益服务,而这个阶级同掌权者没有多大关系,而是说掌握政权的人运用这一权力为他们自己的经济目的和他们喜欢的那些人的经济目的服务。国家权力的运用采取各种各样的形式,当然也包括对实际上变成经济上和政治上的统治阶级的最高权力提出的任何挑战实行镇压。
  这个统治阶级和任何其他地方的统治阶级一样不纯一和不统一。相反,它很容易变得四分五裂,加上权力高度集中在个别人身上,这就很容易发生频繁的和激烈的变动。这些社会在经济和社会方面的表达能力都是很差的,因此在政治方面的表达能力同样也很差。这些社会连同国家本身实际上都是非政治化了的,经常处于军事统治之下,通过政党和其他集团垄断着政治活动,这些政党和集团只不过是官僚的外壳,很少有生动的实质内容。
  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确实表现出有很高程度的自主权,而且几乎变成“为国家的国家”,或至少是为那些统治着国家的人的国家。这方面虽有一些限制,但不多,其中之一(这是很重要的)就是外国利益集团的存在,掌权者对他们需要迁就。另一方面,对外国利益集团的迁就,在许多情况下已不象过去那样完全是单方面的。现在许多“第三世界”国家在对待这些利益集团时比过去有更大的自由。现在的“香蕉共和国”比过去少。纵然如此,这也只意味着国家自主权的程度相应地增加了,掌权者能够行使自由的领域相应地扩大了。他们所担心的不是对他们权力的限制,而是担心竞争集团的人们发动政变使权力突然地、往往是猛烈地中止,这些人除了代表他们自己的野心和利益外很少代表其他东西。

※     ※     ※

  共产党国家中的政权问题和“第三世界”国家中出现的问题有很大的不同。造成这种情况有许多不同的原因,但是最重要的原因是:这些国家的经济情况根本不同,并且影响着国家作用的各个方面。
  在“第三世界”,国家的作用受到下列事实的决定性影响:即资本主义企业或者已经以这种或那种形式大规模地存在,或者这种企业只是小规模地存在但却能够进一步得到发展。资本主义企业的发展确实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这些国家的“发展”。在“第三世界”中,国家行动的“合理性”是受在国家对资本主义企业的鼓励下经济发展的可能性决定的。国家的行动可能不是特别有效,发展也可能是缓慢的和畸形的,但这对目前讨论的问题是不相干的。从所有实际的目标和国家所做的事情来看,可以说,国家没有别的路子可走,没有其他的“合理性”可以依循。但有一个保留,即在国家可能完全被一个人和他的家庭以及他的追随者控制的情况下,这些人除了对他们有利的那些活动之外窒息和压制一切活动。杜瓦利埃统治下的海地就是这方面的一个例子。不过,这种例子很少,而且除了对生活在这些国家中的不幸的人们外,没有多大的重要性。
  关于共产党国家,决定性的事实在于:他们都是集体主义制度的国家。在这种制度下,由于各种实际的目的,资本主义企业是不存在的。仅有的一点资本主义企业被限制在最低水平上,并且绝对不允许发展。在这些国家中,有可能靠节省巨额工资以积累相当数量的金钱,也可能拥有某些财产,如一所房子和甚至于“第二寓所”。但是不可能通过资本主义企业使私人发财致富。
  正如资本主义企业的可能存在及发展对“第三世界”国家的行动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一样,不存在这种企业同样地对集体主义社会国家的性质和任务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因为这意味着在这些社会中掌握政权的人受到一个最大的“结构强制力”,即他们不能把这种权力用于私人资本主义的目的。他们可能寻求并取得私人的富有,但这种富有的规模是很有限的。他们很可能为某些阶级或集团的利益,而不为另一些阶级或集团的利益而行动——如为某些工种的工人的利益,而不为另一些工种的工人的利益而行动;为工人的利益而不为农民的利益而行动;为管理人员的利益而不为工人或农民的利益而行动,等等。但是,这同资本主义结构所提供的可能性相比的确有很大的距离,并且给予管理集体主义社会的那些人以完全不同的“合理性”,在这个意义上说,这些人是受他们所指挥的集体主义制度支配的。
  正是由于害怕斯大林统治下的苏联会走向资本主义复辟以及这一复辟可能带来的重大后果,托洛茨基反对派从二十年代起就一直警告有可能发生一次俄国的“热月政变”。[65]如果采取公营经济的主要部分退回到私人企业的方法使资本主义成分在苏联得以恢复,那么的确有可能以这种或那种方式发生“热月政变”,并且从根本上改变苏维埃国家的“合理性”。
  但是事实上,这样的复辟并没有发生。相反,私营经济活动的每一部分都被踩得粉碎,最明显的是靠暴力实现了农村的集体化。其他共产党国家的经验在许多方面与苏联不同。但是正如我已经指出的:集体主义经济在它们的经济组织方式中都处于优势和稳固的地位,这就使得在这种制度下国家的性质和任务成为值得探讨的问题。
  苏维埃类型的政权内的左派批评家们曾经指出,他们发现这种政权内权力和报酬存在着很大的不平等,而这种不平等是由一个极端强大的国家所批准、维持、保护和鼓励的。因此他们认为,这种国家是一个“新阶级”的工具,即“官僚阶层”的工具、“国家资产阶级”的工具,像其他“统治阶级”的工具一样,其主要目的是维护和扩大这个阶级的权力和特权。
  多年来,在这些国家的马克思主义批评家中,对这些国家的统治者是否构成一个阶级的问题一直有很大的争论。这件事显然具有某种重要性,因为对这个问题的答案将对这些统治者的内聚力、团结和目的一致性的程度以及社会基础提供一个初步的线索。
  但是,正如可以预期的那样,对这个问题从来没有、也不可能有结论性的答案。有的马克思主义者说,因为“官僚”不能拥有资本主义财产并把财产传给他们的子孙,所以他们不能构成一个阶级;另外一些马克思主义者则认为资本主义财产不能当作是唯一的标准,有关人们自然增长的特权,以及他们的子孙能够从这些特权中得到重要利益的事实,的确意味着“官僚”构成了一个阶级。
  “官僚”这两个字所指出的实质比它的字面意义要大些。那些在苏维埃类型的制度中占据领导地位的人,确实享有一般群众所得不到的利益,这几乎不是一件值得认真怀疑的事。这些利益在这种制度的某些国家里比在另一些国家里可能要大些。在有些情况下,企图减少这种利益和使这些利益非制度化的努力可能比在另外的情况下大一些(至少是在某种程度上)。但是这些利益显然仍是共产党国家生活的组成部分,当然,这不是它所特有的,而且事实上,从物质方面看,比在其他制度下要小得多。集体主义制度下的“官僚”比他们所统治的人们富有得多,而且这个“官僚”占据的地位越高,他就越可能富有;但可能除了最上层的那些人外,其他人分得的东西看起来还是比较有限的。官职是取得物质福利的途径,但不是取得巨大财富的途径。
  这种情况决非偶然。这主要是资本主义企业没有发展机会的结果。毫无疑问,构成共产党国家政治生活这个方面的还有其他因素,但这是一个首要的强制因素。
  无论如何,这并不是要反驳下面这一论点:即在这些国家中,国家是“权力显贵”的工具;这些人也许不能够从他们在国家系统的职位中得到巨大的物质利益,但他们可以利用职位窃取和享受远非微不足道的利益,而且他们都享有权力。根据这一观点,国家的概念如同国家的职能一样具有推进掌权者的权力和利益并对向它提出挑战的人实行镇压的性质,这些都仍然保持不变。“国家资产阶级”或不论怎样称呼它们,在这里虽不被看成是一个大的寡头阶级或阶层,但不管怎样它是一个特权阶级或阶层,首先是在享有权力方面拥有特权。
  这一观点所包含的东西比这些制度的宣传者和其他辩护人所承认的东西要多得多。的确,共产党政权是受一个处于权力金字塔上层和最上层的“权力显贵”控制的这样一种观点,看来是恰当的和合适的。不过,这还完全不足以解释在这些社会中国家的性质、职能和动力。这是因为这种观点太强调掌权者的目的和动机,同时太低估他们是在集体主义的情况下运用和行使其权力这一重大的事实。
  在所有的共产党国家中,一直把最大可能的重点放在经济的增长和发展上面,特别是放在工业部门。在某些国家中,当共产党人接管权力的时候,工业还是很少的。从一开始起就认为这种经济的发展理所当然必须是在国家的领导之下进行,国家的首要职能之一就是计划和组织工业企业,并为此目的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包括在许多情况下对不愿接受这些措施的实行残酷镇压。毫无疑问,在这里,“国家”必须看作是包括党在内,因为在这一过程中党的作用一直是至关重要的。就党和国家的领导人来说有些是同一个人,加上党组织的活动如同党和国家的手臂一样,在目前情况下这方面没有提出什么特别需要分析的问题。
  问题主要并不在于这一巨大的过程是同“权力和特权”的论点不相容的。这一过程是人类历史上最大的剧变之一,自然也是最大的有组织和有领导的一种剧变。这些制度中的许多掌权者主要是、或者完全是受这样的愿望所驱使,即利用国家来扩张自己的权力和特权;不管他们用什么样的理由来掩饰这一点。这种看法本身并没有什么不合理的地方。任何地方的掌权者为之驱使的目的必然是非常不同的,包括各色各样的人类动机,从最崇高的到最卑鄙的。更确切地说,问题在于,不管掌权者的具体动机是什么,只有同时为更大的目标服务,这些动机才能得以实现。
  然而,这正是这些社会集体主义的强制力对国家职能的形成所起的决定性作用。由于不存在一个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资本家阶级,也不存在掌权者资本主义发财致富的机会,因此只留下某些选择的可能——实际从广义上,国家促进经济增长,包括国家促进提供社会服务和文化发展;国防自然也是由国家负责的;维护“法律和秩序“,包括为了镇压各种形式的不同意见而大大扩大警察权力,等等。
  这里同样发生早先对“第三世界”国家提出的那个问题:即共产党国家在行使其职能时究竟是“代表”谁和“代表”什么?
  最好的答案看来是,它不“代表”单一的阶级和集团,也不是这样的阶级和集团的工具。由于前面所述的种种理由,社会的集体主义性质使它不能成为这样的工具。相反,这种国家可以认为是“代表”集体主义社会或集体主义制度本身,而它的职能就是为那种按照控制这个国家的人所解释和规定的社会需要服务。
  这个答案同持“权力和特权”观点的理论家的答案截然不同。按照这些理论家看来,必须把共产党社会的国家看成是“代表”“官僚”、“国家资产阶级”、“新阶级”等等的利益。
  这个答案也不同于赫鲁晓夫(Khrushchev)时期给苏维埃国家所下的定义,这一定义至今仍然是对这个国家的正统说法,即苏维埃国家是“全民国家”,虽然这种不同没有上面所说的那种不同大。“全民国家”的说法是不可取的,因为它招致许多问题。这种说法带有强烈的意识形态色彩和辩解的色彩。问题之一是,它假定国家在真正“代表”人民的意志和愿望的意义上具有“代表性”,而这种假定由于这种政治制度的性质,而不可能经受住严格检验。
  在这些社会中,“国家”实际上就意味着共产党的领导人。因为是党的领导和处于党的最高层地位授人以权力去统治和运用国家权力为统治的目的服务。不象大多数的“第三世界”国家那样(墨西哥可能是个最明显的例外),共产党政权都是以其有高度组织性和群众性的政党为特征的,这些政党在这些政权中行使权力的作用是具有绝对的决定性的。它们大都是真正群众性的政党。在苏联和中国,党员数目已达到成百万以上。但是这些群众性的政党都具有金字塔结构的特征,权力极度集中在金字塔的顶端。
  有些党的领导可能比另外一些党的领导更专制,权力更集中。但是所有这些政党都是权力集中的工具,而他们所声称的“民主集中制”常常是权力极度集中和下级机关勉强服从上级机关的修饰语。此外,这些国家的共产党实际上总是垄断着政权,不管它们是象苏联那样只允许有一个合法的政党,还是象其他共产党国家那样允许其他政党存在。后者的存在从来没有严重地侵犯共产党的“领导作用”。共产党的“领导作用”实际上就是指它全面的统治地位。
  在这一基础上,控制党的人也同时控制着国家,后者是他们的执行的和强制的手臂。党—国家也不受社会力量的约束,更不必说是受政治力量的约束,这些力量都是在党—国家之外的。当然,党和国家的领导人在决定他们想要推行的政策时必须多少考虑到现存的社会阶级和集团,如果不这样做,或者算计错误,他们可能招致麻烦。但是,他们不管他们自己那个小圈子以外的任何人而作出自主的决定的能力确实非常之大,而且常常是毫无限制的。斯大林在超过四分之一世纪期间的统治是这方面的极端例子。
  正如前面已经指出过的,这种自主权受到共产党社会在其中起作用的那个结构的强制,这种强制在许多方面是很严厉的。但是,这种强制并不减少掌权者对他们所操纵的社会拥有自主权,这是个有争论的问题。
  同样,除了在斯大林享有的那种完全优势的极不寻常的情况外,党—国家的领导人是受到内部的竞争与分裂、以及存在于金字塔顶端的派别和倾向的约束的,这些派别和倾向可能“代表”着一些特殊的利益,如军队和国防机构,管理人,或者“代表”着某些部分的管理人的利益而反对另一些管理人的利益,等等;基于思想意识上的不一致、不同代的人和不同的经验、以及一切其他因素也可能导致掌权者的分裂。这些都是对领导人的很实在的约束,甚至对下面这样的领导人也是一种实在的约束,这些领导人已经建立起优势的地位,但仍须小心从事,仍须安抚反对派或使反对派解除武装,或者借助盟友的帮助打垮他们,而为了打垮他们,这些领导人就需要对盟友作出让步。
  但是这一切都不能从根本上影响下述事实:即这些制度下的国家社会确实享有高度的自主权,这种自主权在任何地方都基本不受国家系统以内或以外的机构和代理机构的约束,这些机构和代理机构是真正独立于行政权力之外的。1875年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写道:“自由就在于把国家由一个站在社会之上的机关变成完全服从这个社会的机关;而且就在今天,各种国家形式比较自由或比较不自由,也取决于这些国家形式把‘国家的自由’限制到什么程度。”[66]马克思的这些话中提出了一个关于政治结构的庞大计划,共产党政权迄今还没有着手进行这项计划。




[1] 《马恩选集》第1卷第253页。

[2] 《马恩全集》第11卷第109页。

[3] 同上。

[4] 葛兰西在《狱中笔记》中问道:“在特定的国家里,是不是存在一个广泛的社会阶层,在这个阶层的经济生活和政治主张中,……谋求做官——文官或武官,是一个重要的因素?”接着他回答说:“在现代欧洲,这个阶层可以被认为是中小城市资产阶级,它在这个或那个国家为数都不少”。他认为这个阶级有时能为统治阶级“制定法律”。(引自第212—213页)

[5] 我所认为的这种宿命论的例子,即N.波兰特赞斯(N.Poulantzas)的《政治权力和社会阶级》(伦敦,1973年)。对此书的批评请看:R.密利本德的《波兰特费斯和资本主义国家》(见《新左派周刊》第82期,1973年11—12月)。对批评的答复请看:波兰特赞斯的《资本主义国家:答密利本徳和拉克劳》(见《新左派周刊》第95期,1976年1—2月)

[6] 季米特洛夫:《论统一战线》(伦敦,1938年)第12页、第110页。转引自M.约翰斯托恩:《托洛茨基和人民阵线》,见《今日马克思主义》(伦敦),1975年10月号,第311页。

[7] 见托洛茨基:《对德国法西斯主义的斗争》(纽约,1971年)。

[8] 《马恩全集》第7卷第67页。

[9] 同上书,第37页。

[10] 《马恩全集》第17卷第377页。着重号是本书作者加的。

[11] 《马恩全集》第8卷第215页。

[12] 同上书。

[13] 《马恩全集》第7卷第48页。

[14] 《马恩全集》第7卷第109页。

[15] 同上书。

[16] 同上,第116—117页。

[17] 马克思1852年8月25日在《纽约每日论坛》发表的《宪章派》一文中达到了下面这个程度:“……普选权就等于英国工人阶级的阶级统治,因为在英国,无产阶级占人口的绝大多数,在长期的、虽然是隐藏的内战过程中,无产阶级已经清楚地意识到自己的阶级地位,而且甚至在农业地区也不再有农民,而只有地主、资本主义企业主(农场主)和雇佣工人。因此,在英国,普选权的实行,和大陆上任何标有社会主义这一光荣称号的其他措施相比,都将在更大的程度上是社会主义的措施。”(《宪章派》,见《马恩全集》第8卷第390—391页)。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普选的态度逐渐不像过去那样持乐观态度,特别是在1867年通过第二个改革法之后(请参看马克思和恩格斯《论不列颠》[莫斯科,1953年],这种情况在书中到处可以见到)。

[18] 引自《“法兰西内战”初稿》,《马恩全集》第17卷第589页。

[19] 马克思:《关于海牙代表大会》,见《马恩全集》第18卷第179页。这次大会是在海牙召开的,而马克思的演说是在阿姆斯特丹作的。

[20] 《马恩全集》第22卷第608页。

[21] 同上书,第608页。

[22] 同上书,第608页。

[23] 《马恩全集》第22卷第609页。

[24] 罗莎·卢森堡的评论,见第6章注[13]。

[25] 列宁:《社会民主党在民主革命中的两个策略》,见《列宁选集》第1卷第541页。

[26] 列宁:《社会民主革命中的两个策略》,见《列宁选集》第1卷第543—544页。

[27] 列宁:《世界政治中的引火物》,见《列宁全集》第15卷第160页。

[28] 列宁:《工人阶级和民族问题》,见《列宁全集》第19卷第74页。

[29] 列宁:《国家与革命》,《列宁选集》第3卷第171页。

[30] 同上,第203页。

[31] 同上,第186页。

[32] 《马恩全集》第8卷第216页。

[33] 同上;第216页。

[34] 同上,第224页。

[35] 同上,第224页。

[36] 同上,第225页。

[37] 《马恩全集》第17卷第356—357页。

[38] 同上,第357页。

[39] 《马恩全集》第17卷第358页。

[40] 见P.安德森:《专制主义国家世系》(伦敦,1974年)

[41] 《马恩选集》第4卷第168页。

[42] 同上。

[43] 恩格斯:《致康·施米特》X1890年10月27日),《马恩全集》第37卷第487页。

[44] 《马恩全集》第8卷第166页。

[45] 《马恩全集》第8卷第166-167页。着重号是本书作者加的。

[46] 见《马恩全集》第31卷第209页。恩格斯接着说:“我愈来愈清楚地看到,资产阶级没有自己直接进行统治的能力,因此,在一个没有英国那样的寡头政治为了得到优厚的报酬而替资产阶级管理国家和社会的地方,波拿马式的半专政就成了正常的形式;这种专政维护着资产阶级的正常利益,甚至达到违反资产阶级的意志的程度,但是,它不让资产阶级亲自参加统治。另一方面,这种专政又不得不违反自己的意志把资产阶级的这些物质利益宣布为自己的利益”。(同上,第209页)

[47] 见本书第185—186页。

[48] 《资本论》第1卷,《马恩全集》第23卷第831页。

[49] 恩格斯:《反杜林论》,《马恩全集》第20卷第302页。

[50] 同上,第303页。

[51] 同上。

[52] 恩格斯:《反杜林论》,《马恩全集》第20卷第304页。

[53] 列宁,《论“左派”幼稚性和小资产阶级性》,见《列宁选集》第3卷,第544页。这篇文章发表于1918年5月的《真理报》上,请不要把它同《共产主义运动中的“左派”幼稚病》(该文发表于1920年)混淆。

[54] 同上,第546页。

[55] 例如文化领域。

[56] 《马恩选集》第1卷,第255—256页。

[57] 同上,第254-255页。

[58] 《马恩选集》第1卷第270页。

[59] 《马恩全集》第17卷第360页。

[60] 列宁:《社会主义革命和民族自决权》,见《列宁选集》第2卷第720页。

[61] 同上,第723页,脚注[59]。

[62] 罗莎·卢森堡:《俄国革命》,见《罗莎·卢森堡言论集》(纽约,1970年)第380页。

[63] 同上,第382页。

[64] 斯大林:《在全俄工兵农代表苏维埃第三次大会上的讲话》,《斯大林全集》(北京,1956年版)第4卷第29页。

[65] “热月政变”:“热月”指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共和历的第十一月,相当于公历七月十九日到八月十七日。资产阶级右翼集团在热月发动政变,推翻了雅各宾党专政,建立热月党反动统治。——译者

[66] 《马恩全集》第19卷第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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