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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和国家

拉尔夫·密利本德

1963年
荣剑 译 王瑾 校


  译者按:拉尔夫·米利班德(Ralph Miliband)是英国著名的政治学家,曾在伦敦经济和政治科学学院执教多年,现为里茨(Leeds)大学的政治学教授。他还是《社会主义年鉴》的编辑成员,著有《议会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国家》等书。
  本文选译自汤姆·博特莫尔所编《卡尔·马克思》一书的第128——150页,他认为马克思的国家理论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其一,认为国家是阶级镇压阶级的工具,这是经典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其二,认为国家是“独立于和多于所有社会阶级,它是社会中的统治力量,但不是一个统治阶级的工具”,作为这种观点的结论,他引用了马克思对波拿巴主义的分析和有关亚细亚生产方式的论述,认为强调国家的相对独立性是马克思国家理论中一个被人忽视和常常被歪曲的方面。本文论述严谨,观点也有独到之处,对我们研究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理论和编写马克思主义史,均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马克思关于国家问题的见解,就象他著作中的许多其他思想一样,常常是通过人们后来对此所作的解释、整理和加工体现出来的。长期以来,这些见解被凝缩为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理论或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国家理论,但这些不能认为恰如其份地表达了马克思自己的观点。这倒不是由于这些理论与马克思的观点毫无联系,而是因为它们强调马克思思想的某些方面,而有损于其他方面。因此,过份简单化会歪曲极其复杂而又不甚明确的思想体系。而且,这些理论全都忽视了马克思思想中某些极有价值和重要的内容。本文的目的,并不是判断谁好谁坏、是马克思本人的思想好?还是后来的那些思想好?要作出这种判断,也不能只是在论述的内容之间进行比较,而需要把论述的内容同历史及当代现实本身进行比较。这不是一篇论文所能解决的。但马克思和当代政治又必然具有密切的联系,他的思想往往被官方马克思主义的外壳深深掩盖起来,他的敌人和信徒都常常同样盲目地乞灵于他的名字;这就有必要重新考察他本人——而不是恩格斯或列宁以及他的其继承他人、信徒或批评家——对国家所实际表达的内容。而这正是本文的目的。
  马克思本人并没有提出一套全面的、系统的国家理论。在十九世纪五十年代后期马克思写道,他打算对国家进行系统的研究,作为这一庞大计划的一部分的《资本论》,只是该计划的第一步。但在这个计划中,只有《资本论》第一卷才实际完成了。因此,他关于国家的思想只能从诸如《法兰西阶级斗争》、《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和《法兰西内战》这些历史性的文件中,以及其它著作对这一课题的某些偶然评论中去理解。另一方面,他在几乎所有的著作中都常常提到国家问题,从而也证明了这一问题在他的研究计划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国家也是“青年马克思”主要关注的课题:从十九世纪三十年代后期到一八四四年之间的早期著作的内容,基本上都是有关国家的本质以及它与市民社会的关系。在《1844年经济学一哲学手稿》以前,除了《博士论文》以外,他最富有生命力的著作就是《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了,该书的导言实际上写于《批判》之后,目前已有英文版。事实上,马克思主要是通过对黑格尔国家观的批判,才使他完全摆脱黑格尔体系。马克思关于国家的早期著作十分重要,因为,他虽然不久就超越了这些著作中所曾提出的观点和立场,但在他后来的著作中,他原先检验黑格尔哲学时所遇到的某些问题,却又一再地被提了出来。


  马克思最初的国家观点带有明显的黑格尔的痕迹。在他从1842年5月到1843年3月为《莱茵报》所撰写的文章中,他常常谈到国家是社会普遍利益的保卫者,法是自由的具体体现。他在1842年7月写道,现代哲学“认为国家是一个庞大的机构,在这个机构里,必须实现律的、伦理的、政治的自由,同时,个别公民服从国家的法律也就是服从自己本身理性的即人类理性的自然规律”。[1]
  另一方面,马克思也清楚地意识到,这种抬高国家作用的观点同现实国家的实际行为是相矛盾的。他写道:“不实现理性自由的国家就是坏的国家”。[2]在他的莱茵省议会关于林木盗窃法辩论的文章中,马克思强烈地痛斥议会不承认穷人的习惯权力,谴责国家的作用只是富人反对穷人的工具。他认为,这是对国家真正的目的和使命的歪曲;私有制可以希望把国家贬低到私人利益的水平上,但任何现代国家,如果要维护自己真实的本质,那么在面临上述不合理的要求时,就必须大声嫉呼:“你的道路不是我的道路,你的思想不是我的思想!”[3]
  可是,马克思越来越觉得自己趋向于强调对国家作用的客观压力。在写于1843年1月关于摩塞尔酒农困境的文章中,马克思指出:“在研究国家生活现象时,很容易走入歧途,即忽视各种关系的客观本性,而用当事人的意志来解释一切。”[4]
  正是这种要考虑“环境的具体客观情况”的坚定主张,构成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核心,该书是马克思于1843年春夏之间,即在《莱茵报》被封闭以后写成的。这时,他的视眼进一步开阔了,深信不疑地指出现存社会中的“分裂”:“工商业的制度,人们的私有制和剥削制度正在比人口的繁殖不知快多少倍地引起这种分裂”。[5]他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还写道,黑格尔的谬误在于,他是以抽象的公式来考察国家的职能和活动,忽视了国家的职能和活动是人的职能:“国家的职能等等只不过是人的社会特质的存在和活动的方式。”[6]
  马克思对黑格尔国家概念批判的重点在于:黑格尔虽然正确地认识到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分离,但却断言它们在国家本身中可以重新调和。在他的体系中,国家和社会之间的“矛盾”,是在所谓的反映社会真实意图和现实的代表制中解决的;个人同国家的异化,即作为社会私有者的人(他只关心他自己的私人利益)和作为国家公民的人之间的矛盾,在国家中的解决,就是社会的最终实在。
  但是,马克思认为,这不是一种解决,而是一种神秘化,国家和社会之间的矛盾是完全现实的。它所造成的政治异化无疑是现代资产阶级社会的主要事实,因为人的政治意义和自己的私人生活的实际地位是相分离的,而实际上正是这一条件才规定了他们为社会的存在,其他的一切规定对他都表现为是外在的和非本质的规定:“现实的人就是现代国家制度的私人。”[7]
  马克思认为,在黑格尔的体系中,那些被想象为能确保解决这一矛盾的中介因素:王权、官僚政治、中产阶级,立法机构、丝毫也不能做到这一点。黑格尔的国家,毕竟并没有超脱私人利益,也决不代表普遍利益,实际上,它仍然属从于私有制。马克思问道,国家对私有财产的支配权究竟是什么?国家只留下了一种错觉,似乎它是规定者,其实,它却是被规定者;它虽然适时地破坏了家庭和社会的意志,但只是使私有财产能够存在,并承认这种存在是政治国家的最高存在,是最高的伦理性的存在。[8]
  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本人对政治异化和国家与社会之间矛盾的解决,主要是从政治方面即从“真正民主制”方面来加以考察的。他指出:“民主制是国家制度一切形式的猜破了的哑迷;”“国家制度在这里表现出它的本来面目,即人的自由产物”。“其他一切国家结构都是某种确定的特殊的国家形式。而在民主制中,形式的原则同时也是物质的原则。”[9]因此,民主制是普遍和特殊的真正统一。马克思还写道:“在一切不同于民主制的国家形式中,国家、法律、国家制度是统治因素,但国家并没有真正在统治,就是说,并没有从物质上贯串在其他非政治的领域中。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法律、国家本身都只是人民的自我规定和特定内容,因为国家就是一种政治制度”。[10]
  在这里,马克思虽然想指出民主制不仅仅是一种特殊的国家形式,但他并没有明确指出它还具有其他什么限定。他认为,君主制同共和制之间的争议,依然是他称之谓“抽象国家”(即国家和社会的异化)范围内的争议,民主制的抽象国家形式是共和制。“在北美,财产等等,即法和国家的全部内容,同普鲁士的完全一样,只不过略有改变而已。所以,那里的共和制同这里的君主制一样,都只是一种国家形式。”可是,在真正的民主制中,国家制度不再是纯政治性的;马克思无疑引用了某些“现代法国人”的见解,其大意是,“在真正民主制中政治国家就消失了”。[11]但是,“真正民主制”的具体内容在这里仍然没有明确说明。
  《法哲学批判》已暗示了这样一种观点,即政治解放和人类解放不是一回事;这一观点,当然对马克思整个体系是十分重要的。在马克思为《德法年鉴》所写的两篇论文中,即《论犹太人问题》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就明确地反映了这一点。
  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批判了布鲁诺·鲍威尔混淆了政治解放和人类解放,指出:“政治解放的限度首先就表现在:即使人还没有真正摆脱某种限制,国家也可以摆脱这种限制,即使人还不是自由人,国家也可以成为共和国。”[12]即使如此,政治解放仍然是一种巨大的进步,它虽不是人类解放的最后形式,但在迄今为止的社会制度范围内,它是人类解放的最后形式。[13]从另一方面讲,人类解放只有通过超越资产阶级社会才能实现,因为这种社会“撕毁人类的一切联系,代之以利己主义和自私的需要,把人的世界变成互相隔绝互相敌对的个人的世界”。[14]这种解放的更具体的含义,在《论犹太人问题》中,即马克思对“犹太教”的批判中有明确的体现;这里的犹太教是指支配一切人的关系的商业,金钱和利己主义。根据这一观点,马克思所捍卫的犹太人的政治解放,并不会导致他们的社会解放;这种解放只有在新的社会中才有可能实现,在这新的社会中,实际的需要人性化了,利己主义被废除了。[15]
  马克思于1843年末至1844年初在巴黎写成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提出了“人是人的最高本质”这样一个学说,并归结为这样一条“绝对命令”,即必须推翻那些“使人成为受屈辱,被奴役,被遗弃和被蔑视的东西”的一切关系。但他对自己所建立的体系增添了另一种新的因素,即无产阶级是摧毁现存社会制度的动力,正如我们即将看到的马克思对无产阶级所采取的这种态度,不仅对他的革命观,而且对他的国家观,都是至关重要的。
  到这时为止,马克思已对政治领域的相对重要性已作出了评价,他后来从未背离过这一评价,并对他后期的思想有重要影响。而且,他并不想低估“政治解放”、即有助于使政治和国家更为自由和民主的政治改革的重要性。因此,在他和恩格斯于1844年合写的《神圣家族》中,马克思把“民主的代议制国家”描述为“完备的现代国家”,即完备的现代资产阶级国家,它的完备性起因于这样的事实,即“任何特权的闭塞都不与公法状况相对立”,[16]也就是说,经济的和政治的生活不受封建的阻碍和强制因素的影响。
  另一方面,也提出了这样明确的观点:政治解放是不够的,只有废除私有制,社会才能真正成为人的社会。“正是自然的必然性、人的特性(不管它们表现为怎样的异化形式)、利益把市民社会的成员彼此连结起来。他们之间的现实的联系不是政治生活,而是市民生活。因此,把市民社会的原子彼此连接起来不是国家,……在今天,只有政治上的迷信才会以为国家应当巩固市民生活,而事实上却相反,正是市民生活巩固国家”。[17]现代民主制国家是“以被解放了的奴隶制即资产阶级社会为基础的……即工业的、笼罩着普遍竞争的、以自由追求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无政府的、塞满了自我异化的自然的和精神的个性的社会,……”[18]而现代国家的“本质”就在于“资产阶级社会的无阻碍的发展、私人利益的自由运动是这种国家的基础”。[19]
  一年以后,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进一步阐述了国家同资产阶级社会的关系。他们写道:“由于资产阶级已经不再是一个等级,而是一个阶级了,因此它必须在全国范围内而不是在一个地区内组织起来,并且必须使自己通常的利益具有一种普遍的形式”。[20]这种“普遍的形式”就是国家,认为它“不外是资产者为了在国内外相互保障自己的财产和利益所必然要采取的一种组织形式。”[21]在1847年《哲学的贫困》中,马克思也进一步证实了这个观点,他在书中再次提出“政治制度只是市民社会的正式表现”的论点,并指出,“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22]
  这个关于国家问题的全部思想倾向在《共产党宣言》那个著名的公式中,得到了最为明确的表述:“现代的国家政权不过是管理整个资产阶级的共同事务的委员会罢了”。[23]政治权力仅仅是“一个阶级用以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有组织的暴力。”[24]这是在国家问题上的传统的马克思主义观点,它只能在马克思列宁主义中才能找到。但是,对于马克思来讲,(在某种程度上对恩格斯也是如此),这只是所谓的基本的国家观。因为,在他的著作中还可以发现另一种国家观,而在探讨马克思和国家时,这一点往往不太注意,把这种观点提高到与第一种观点同等看待显然是错误的,但是,这种观点并非完全没有价值,因为它至少有助于弄清楚马克思体系中的某些主要因素、特别是无产阶级专政概念,并为此提供基本的背景。这第二种观点,就是把国家看作独立于并高于一切社会阶级,认为国家是社会的统治力量,而不是统治阶级的工具。


  为便于论述,谈一谈马克思为他的基本国家观所作的某些说明也许是有益的。因为这些说明和当时两个最先进的资本主义国家——英国和法国有关系,所以他常常指出,有时支配国家的不是整个统治阶级,而是它的一小部分;那些实际统治国家的人也可以是在经济上不占统治地位的阶级。马克思并没有认为,这会从根本上影响国家的阶级性和影响它对所有权利益所起的捍卫和监护者的作用;但这无疑表明他在国家作用的看法上增加了灵活性,因为统治阶级中不同派别之间的竞争,可能更为容易地通过诸如“十小时工作日法案”这样一些有利于劳工的措施。
  然而,上述国家独立作用的最好体现,在独裁的个人统治、即波拿巴主义中就可以看到。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对这一现象进行了极为广泛的探讨,该文写于1851年12月至1852年3月。在这篇历史性的文献中,马克思试图竭力抓住路易·波拿巴政变所确立的统治的恰切本质。
  马克思写道,政变“是波拿巴对议会的胜利行政权力对立法权力的胜利,”在议会中,“国民将自己的普遍意志提升成为法律,即将统治阶级的法律提升成为国民的普遍意志,”与此相反,“在行政权力的面前,国民完全放弃了自己的意志,而服从于他人意志的指挥,服从于权威;”“这样,法国逃脱整个阶级的专制,好象只是为了服从于一个人的专制,并且是服从于一个没有任何权威的个人的权威。斗争的结局,好象是一切阶级都同样软弱无力和同样沉默地跪倒在枪托之前了”。[25]
  于是马克思进一步指出:“这个行政权力有庞大的官僚机构和军事机构,有复杂而巧妙的国家机器,有五十万人的官吏队伍和五十万人的军队——这个严如密网一般缠住法国社会全身并阻塞其一切毛孔的可怕的寄生机体”,[26]马克思写道,产生于君主专制时代的官僚政权最初虽“是为资产阶级的阶级统治进行准备的手段”,但“在复辟时期,在路易一菲力浦统治时期,在议会制共和国时期,官僚虽力求达到个人专利,但它终究是统治阶级的工具”。[27]但政变似乎改变了它的职能,“只是在第二个波拿巴统治时期,国家才似乎成了完全独立的东西。和市民社会比起来,国家机器已经大大地巩固了自己的地位,它现在竟能以十二月十日会的头目 一个从外国来的、被喝醉了的士兵押为领袖的冒险家做首脑……。”[28]
  这看来使马克思终于得出这样的看法,即波拿巴主义的国家独立于任何特殊的阶级并高于社会。但随后马克思在一段经常被引证的话中进一步指出:“虽然如此,国家权力并不是悬在空中的。波拿巴代表一个阶级,而且是代表法国社会中人数最多的一个阶级——小农。”[29]由于小农缺乏团结,使得他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来保护自己的阶级利益,无论是通过议会或通过国民公会”;[30]因此他们需要他们的代表“一定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这种权力保护他们不受其他阶级侵犯,并从上面赐给他们雨水和阳光。所以,归根到底,小农的政治影响表现为行政权力支配社会”。[31]
  “代表”在这里是一个意义含糊的词,从上下文来看,它可能蕴含的唯一涵义,就是小农希望由路易·波拿巴来代表他们的利益。但这并没有使路易·波拿巴或国家成为仅仅是小农利益的工具;至多,它只能稍为限制行政官员行为的自由。马克思还指出:“波拿巴作为一种已经成为独立力量的行政权力,自命为负有保障资产阶级秩序”的使命。但是这个资产阶级秩序的力量是中等阶级。所以他就自命为中等阶级的代表人物,并颁布了相应的法令。可是另一方面,他之所以能够有点作为,只是因为他摧毁了并且每天都在重新摧毁这个中等阶级的政治力量”。[32]而且,“波拿巴认为自己和资产阶级不同,他自命为农民和一般人民的代表,想使人民中的下层阶级在资产阶级社会的范围内得到幸福。……但是波拿巴首先觉得自己是十二月十日会的头目,是流氓无产阶级的代表,因为他本人、他的政府和他的军队都属于这个阶级……”。[33]
  在此基础上,路易·波拿巴可以“代表”这个或那个阶级(马克思强调了这个人所负有的“矛盾的使命”和“他的政府的各种互相矛盾的行动,这个政府摸索前进,时而设法拉拢这个阶级,时而又设法侮辱另一个阶级,结果使一切阶级一致起来和它作对……。”[34]),但是,他这个独创性的政权在很大程度上并未受到任何一个阶级或某一阶级中一部分人的特殊愿望和要求的左右。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马克思认为波拿巴主义在冲突的各阶级之间,在任何意义上都是中立的。它虽可以宣称代表所有的阶级和作为整个社会的化身,但实际上它的存在(而且业已存在了),只是为了维持和加强现行社会的秩序和资本对劳动的统治。马克思后来在《法兰西内战》中指出,波拿巴主义和帝国所以能继承资产阶级共和国,恰恰因为“帝国是在资产阶级已经丧失治国能力而工人阶级又尚未获得这种能力时唯一可能的统治形式。”[35]正是在它的统治下,“资产阶级社会免除了各种政治牵挂,得到了甚至它自己也梦想不到的高度发展。”[36]接着。马克思揭示了他称之谓“帝国主义”的特征,认为拿破仑帝国就是“那个由新兴资产阶级社会作为摆脱封建制度的工具建立起来,尔后又由已经充分发展的资产阶级变成了资本奴役劳动的工具的国家政权的最淫贱和最后的形式。”[37]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利和国家的起源》(这是在马克思死后一年写的)中也曾指出:“但也例外地有这样的时期,那时互相斗争的各阶级达到了这样势均力敌的地步,以致国家权力作为表面上的调停人而暂时得到了对于两个阶级的某种独立性。”[38]但是,恩格斯所说的这种独立性似乎比马克思思考的要走得远;例如,恩格斯在提到第二帝国时指出:它唆使无产阶级去反对资产阶级,又唆使资产阶级来反对无产阶级,”在谈到俾斯麦德意志帝国时又说,在那里,“资本家和工人彼此保持平衡,并为了衰落的普鲁士容克的利益而遭受同等的欺骗。”[39]
  在马克思看来,波拿巴主义国家尽管在政治上可以独立于任何一个特定的阶级,但却依然处于阶级社会之中,而不能脱离阶级社会,它仍然是在经济上和社会地位上居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捍卫者。


  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用了很长的篇幅探讨了国家中官僚因素和官僚机构的目的,认为官僚机构力图把“国家的目的变成官僚机构的目的,把官僚机构的目的变成国家的目的。”[40]但只是在50年代初期,马克思才开始注意考察那种国家,认为它似乎是“超于社会之上”的一种社会类型,即是基于“亚细亚生产方式”之上的社会类型;这个问题在马克思思想中所占的地位,最近才引起人们的广泛注意。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指出:“象亚洲的专制制度那样,政治国家只是一个人的独断独行,换句话讲,政治国家同物质国家一样,都是奴隶。”[41]1859年,马克思把亚细亚生产方式发展成为历史中四个主要阶段中的一个阶段,他在《政治经济学批判》那个著名的序言中指出:“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做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42]
  马克思所谈到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国家主要是指印度、中国和作为“半亚细亚”或“半东方”国家的俄国。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亚细亚生产方式有一个显著的特征,即没有土地私人所有,马克思在1853年致恩格斯的信中写道:“这是了解东方天国的一把真正钥匙。”[43]马克思还曾指出过:“在亚细亚的(至少是占优势的)形式中,不存在个人所有,只有个人占有;公社是真正的实际所有者”;[44]他还说过,在亚细亚生产方式中,只有国家才是“真正的土地所有者。”马克思后来写道,在这个制度中,直接的生产者“不是私有土地的所有者,而象在亚洲那样,国家既作为土地所有者,同时又作为主权者而同直接生产者相对立;”“国家就是最高的地主。在这里,主权就是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但因此那时也就没有私有土地的所有权,虽然存在着对土地的私人的和共同的占有权和使用权。”[45]
  亚细亚生产方式最初存在的必要性是由气候和土地条件决定的,并表现为开发人工灌溉和水利工程。马克思认为,这是古代“东方农业的基础”。在象弗兰德和意大利这样的国家中,节省和共同用水的要求曾迫使私人企业结成自愿的联合,但是,“在东方,由于文明程度太低,幅员太大,不能产生自愿的联合;所以就迫切需要中央集权的政府来干预。因此亚洲的一切政府都不能不执行一种经济职能,即举办公共工程的职能。”[46]
  最后,马克思在《大纲》中谈到了“高居于各小公社之上的专制政府”,[47]并把这种政府描写为“凌驾于所有这一切小的共同体之上的总合的统一体,……因为这种统一体是实际的所有者,并且是公共财产的真正前提,所以统一体本身能够表现为一种凌驾于这许多实际的单个共同体上的特殊东西……作为这许多共同体之父的专制君主所体现的统一总体。”[48]
  因此,很清楚,在亚细亚专制的条件下,马克思把国家看作是社会中的统治力量,独立并凌驾于社会的所有成员之上.那些支配国家行政部门的人是社会的真正统治者。卡尔·魏特福格尔(Karl Wittfogel)曾经指出,在五十年代以后,马克思已不再继续研究这一课题了,并说“在后期的著作中,马克思强调的是大规模水利工程的技术方面,而他早先所强调的则是其政治背景。”[49]魏特福格尔教授认为,所以如此,是因为“东方专制主义的概念明显包含某些使马克思难以寻求真理的因素”。[50]因此,马克思从这个课题上“退却”了。但是,这样来解释马克思不再关心这一课题,似乎是过于简单了,虽然谈不上有害;实际情况是,在六十年代和七十年代早期,马克思主要关心的是西方资本主义。而且,官僚专制主义的概念也不可能对马克思构成什么不可逾越的障碍,因为他实际上已透彻地探讨了资本主义社会中和官僚专制主义最近似的东西,即波拿巴主义,并认为波拿巴主义是一种与在亚细亚社会中所遇到的专制主义完全不同的现象。至于利希泰姆(Lichtheim)先生所说的,在资本主义以后社会的研究中,“马克思因为某些原因回避了官僚政治的问题,”[51]这也是不确切的。恰恰相反,在六十年代后期和七十年代早期,这一问题可以说是马克思思想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在这一时期,他对这个问题和国家问题的关心,反映在他对资本主义以后社会中的政权的本质,特别是对无产阶级专政本质的探讨中。在1851——1852年,马克思就研究了这一问题;几乎在二十年以后,马克思又通过巴黎公社和他在第一国际中与无政府主义的斗争,以及德国社会民主党纲领的发表,把这一问题又重新提到了显著的地位。现在我们要研究的就是这一问题,它是马克思著作中关于国家的最重要但又易于引起误解的一个问题。


  首先我们必须折回到与无产阶级专政有明显区别的民主的和代议制的共和国的问题上去。对马克思来讲,这两个概念毫无共同之处。它们所以会混淆,其中的一个原因,是马克思虽然曾猛烈谴责民主共和国的阶级性,但却欢迎它的出现。这种矛盾其实是表面上的;马克思把民主共和国看作是资产阶级社会中最先进的政权形式,并希望它能胜过比较落后的和“封建的”政治制度,但对马克思来说,这种形式依然是一种阶级统治的制度,而且是资产阶级进行直接统治的制度。
  马克思所认为的,民主共和国的局限性在《中央委员公告共产主义同盟书》中——这是他 和恩格斯在1850年3月写的————得到了最明显的表述,他们写道;“民主主义的小资产者根本不愿为革命无产者的利益而变革整个社会,他们所要求的社会制度的改变,是想使现存社会尽可能让他们感到满意而舒服”。因此,这些人就要求采取这样一些措施:“限制官僚制度以缩减国家开支,把主要税收负担转稼到大土地占有者和资产者肩上。……消除大资本对小资本的压迫,设立国家信用机关,颁发取缔高利贷的法令……用彻底铲除封建制度的手段来在农村中建立资产阶级的财产关系。”[52]但是,为了实现他们的目的,这些人就需要“一种能使他们及其同盟者农民占多数的民主的——不论是立宪的或共和的——政体,并且需要有一种能把公有财产直接监督权以及目前由官僚执行的许多职权转归他们掌握的民主地方自治制度。”[53]然而,马克思和恩格斯进一步指出:“至于工人呢,那末首先毫无疑问的是他们还应当照旧做雇佣工人,不过这班民主主义的小资产者想使工人有较多的工资和较有保障的生活;……他们希望用可以说是虚假的小恩小惠来收买工人,用暂时改善工人生活条件的方法来挫折工人的革命力量。”[54]
  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这些要求无论如何也不能使无产阶级政党感到满足”,[55]在民主主义的小资产者想尽快地结束革命时,“我们的利益和我们的任务却是要不间断地进行革命,直到把一切大大小小的有产阶级的统治都消灭掉,直到无产阶级夺得国家政权,直到无产者的联合不仅在一个国家内而且在世界一切占统治地位的国家内都发展到使这些国家的无产者间的竞争停止,至少是直到那些有决定意义的生产力集中到了无产者手里的时候为止。对我们说来,问题不在于改变私有制,而在于消灭私有制,不在于掩盖阶级矛盾,而在于消灭阶级,不在于改良现存社会,而在于建立新社会。”[56]
  与此同时,当无产阶级政党的要求和目标远远超出即使最先进和最激进的小资产阶级民主派所能接受的范围时,革命者必须对民主主义小资产阶级者给予有限的支持,并力医推动民主运动向更激进的方向发展。顺便说一句,指导马克思后来对所有激进的改革运动态度的正是这一个同样的战略;比如,在1864年第一国际的《成立宣言》中,这一战略思想使马克思把“十小时工作日法案”或“合作社运动”看作是“劳动的政治经济学对财产的政治经济学”的胜利。[57]
  1850年,马克思和恩格斯还暗示无产阶级革命的一个基本任务是反对小资产阶级革命者使权力分散化的倾向。他们认为,相反,工人“不仅要坚持建立统一而不可分割的德意志共和国,并且还要坚持使这个共和国的一切权力集中于国家政权掌握之下……。”[58]
  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作中,除了他最初在这个课题上的“黑格尔主义”观点外,只有这种最激进的“主张中央集权的国家”的表述,而且它是国家唯一的实质。更重要的是,这一表述不是用来说明无产阶级,而是说明资产阶级民主革命。1850年,马克思和恩格斯就在《中央委员公告共产主义同盟书》中指出,德国的工人“不经过全部较长的革命发展的道路,就不能占居统治地位和实现自己的阶级利益”。[59]无产阶级革命所希望实现的并不是民主共和国,而是一种完全不同的统治形式,即无产阶级专政。
  在1852年3月致魏特迈那封著名的信中,马克思指出他虽然十分重视这一思想,但发现现代社会中有阶级存在或发现各阶级的斗争,并不是他的功劳,他说:“我的新贡献就是证明了下列几点:(1)阶级的存在仅仅同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2)阶级斗争必然导致无产阶级专政;(3)这个专政不过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无阶级社会的过渡。”[60]
  遗憾的是,马克思没有以任何一种具体的方式明确地阐明无产阶级专政所实际包含的内容,尤其是未能明确阐明它和国家的关系。哈尔·德雷珀(Hal Draper)在一篇资料十分丰富的文章中论证说:“无产阶级专政是对政权的阶级性的社会表述,而不是关于国家机器形式的说明。”[61]相反,我认为,对马克思来说,无产阶级专政既是关于政权阶级性的表述,也是对政权本身的一种说明;实际上,决定政权阶级性的正是无产阶级专政所表述的政权的性质。
  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马克思着重指出了他思想中的这一主要论点是,即以前的一切革命“都是使这个机器(即国家机器——作者注)更加完备,而不是把它毁坏。那些争夺统治权而相继更替的政党,都把这个庞大国家建筑物的夺得视为自己胜利的主要战利品。”[62]将近二十年以后,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再次强调指出,以前的每一次革命都试图巩固“中央集权的国家政权及其遍布各地的机关——常备军、警察、官僚、僧侣法官”,他还强调了国家的政治性质如何“随着社会的经济变化而发生了变化。现代工业进步促使资本和劳动之间的阶级对立更为发展、扩大和深化,国家政权也就随着愈益具有资本压迫劳动的全国政权的性质,具有阶级统治机器的性质。在每次标志着阶级斗争的一定进步的革命以后,国家政权的纯粹压迫性质就愈益公开地显露出来。”[63]
  正如德雷珀先生所指出的那样,马克思在这一期间,没有提到无产阶级专政。无疑他也没有以此来描述:“巴黎公社”,但他首先赞扬了公社,因为它与以前的社会骚乱大不相同,它不是企图进一步巩固国家政权,而是摧毁这种政权。马克思指出,公社是要把:“靠社会供养又阻碍社会自由发展的寄生赘瘤——“国家,迄今所吞食的一切力量归还给社会机体。”[64]克思还着重指出公社大众的、民主的和平等的性质,“不仅城市管理,而且连先前属于国的全部创议权都已转归公社”,[65]而且,公社的政治形式显然适用于甚至“最小村落”,但“民族的统一不是应该破坏,相反地应该借助于公社制度组织起来,应该通过这样的办法来现,即消灭以民族统一的体现者自居同时却脱离民族、驾于民族之上的国家政权,这个国政权只不过是民族躯体上的寄生赘瘤。”[66]
  在马克思为《法兰西内战》所写的初稿中,对他所认为的公社在废除国家政权方面所具的重大意义,阐述得比发表的正式文本更明确,初稿中的下列一段话就是对他整个问题的探对所提供的有力证明,它非常明确地告诉人们:“这次革命(即公社——作者注)不是一次反对哪一种国家政权形式——正统的、立宪的、共和的或帝制的国家政权形式的革命。它是反对国家本身、这个社会的超自然的怪胎的革命,是人民为着自己的利益重新掌握自己的社会生活。它不是为了把国家政权从统治阶级这一集团转给另一集团而进行的革命。它是为了粉碎这个阶级统治的凶恶机器本身而进行的革命。……第二帝国是这种国家篡夺的最后形式。公社是它的绝对否定,因此,公社也是十九世纪社会革命的开端。”[67]正是根据这个观点,马克思总结了公社的完整的意义,“它实质上是工人阶级的政府,是生产者阶级同占有者阶级斗争的结果,是终于发现的可以使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68]
  恩格斯在马克思近世后,把巴黎公社说成是无产阶级专政,这无疑是一个事实,但马克思本人并没有这样说。原因似乎是相当清楚的,即对马克思来讲,无产阶级专政应是在全国范围内的社会主义革命的结果;正如他在1881年写的,公社不过是“在特殊条件下的一个城市的起义”,[69]既使如此,我们仍有理由认为,在马克思看来,公社就其政权并非一成不变这一点而言,无疑包含有他的无产阶级专政概念的主要因素。
  通常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观点恰恰是相反的观点,利希海姆先生的《马克思主义》一书的下述一段话,就是这种观点的典型代表:“认为过渡时期的政治统治应具有明显的独裁性妨碍了马克思对国家的敌视:国家在被送进历史垃圾箱之前,必然是独裁政权。换句话讲,权力应开创自由;这是典型的黑格尔式的自相矛盾的观点;这种观点虽然使蒲鲁东和巴枯宁感到权力的恐慌,却没有难住马克思。”[70]
  认为马克思持有“明确独裁观念”看法的困境在于,从马克思本人的著作中找不到任何有说服力的证据;相反,倒有许多恰恰与之相反的证据。
  马克思无疑是“国际”期间无政府主义者的主要反对者。但值得提醒的是,马克思同无政府主义者的主要争论,是关于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方式,马克思坚决主张必须在现行政治领域中参与政治斗争,反对无政府主义者完全不计后果地排斥纯粹政治斗争;其次,争论涉及了国际工人运动需要什么样的组织形式,马克思坚持国际总委员会对其隶属组织的支配地位。
  至于国家在过渡时期中的作用问题,国际总委员会于1872年发布的反对无政府主义的“内部通知”,即“所谓国际内部的分裂”(这很可能是马克思写的)有一段精湛的的论述:“所有社会主义者都把无政府状态理解为:在无产阶级运动的目的——消灭阶级——达到以后,为了保持为数极少的剥削者对由生产者组成的社会绝大多数的压迫而存在的国家政权就会消失,而政府职能就会变成简单的管理职能。同盟则本末倒置,它宣布在无产阶级队伍中实行无政府状态,是摧毁集中在剥削者手中的强大的社会力量和政治力量的最可靠的手段,它以此为借口,竟要求国际在旧世界正力图置国际于死地的时候,用无政府状态来代替自己的组织……国际上的警察再也不需要做什么事情了”。[71]
  这段话很难能被认为是主张独裁主义的,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所引用过的马克思于1873年1月讥笑无政府主义者的话,也不能这样理解,马克思当时讥笑说:“如果工人阶级的政治斗争采取革命的形式,如果工人建立起自己的革命专政来代替资产阶级专政,那他们就犯了侮辱原则的莫大罪行,因为工人为了满足自己低微的起码的日常需要,为了粉碎资产阶级的反抗,竟不放下武器,不废除国家,而赋予国家以一种革命的暂时的形式。”[72]
  在马克思于1875年对德国社会民主党的哥达纲领所作的评论中,也找不到多少有关他的“明确的独裁观念”的证据。在这些评论中,马克思猛烈地抨击了纲领有关“自由国家”的观点(“自由国家是什么东西呢?”)而这显然符合马克思这样一个观点,即“自由国家”在概念上就是矛盾的;他接着问道:“在共产主义社会里国家制度会发生怎样的变化呢?换句话说,那时有哪些同现代国家职能相类似的社会职能保留下来呢?”可是马克思并没有回答这个问题,而仅仅说它只能“科学地”回答;并说“即使你把“人民”和“国家”这两个名词联接一千次,也丝毫不会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有所帮助”。[73]他接着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74]
  这并没有使问题有多大的进展,但这也看不到哪怕是最轻微的“独裁主义”的冲动。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如同过去那样,对民主共和国和无产阶级专政作了明确的区分。而当恩格斯于1891年把民主共和国看作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特殊形式”时,[75]这明显地是一个错误。相反,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对民主共和国所持的批判态度证明,他仍把无产阶级专政看作是一种完全不同的和具有广泛的自由的政治形式。他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写道:“自由就在于把国家由一个站在社会之上的机关变成完全服从这个社会的机关。”[76]这看来是对马克思关于无产阶级专政时期的国家观的确切表述。无疑,马克思赞成过恩格斯在马克思逝世后几个星期才公开表述的观点:“工人阶级应当首先掌握有组织的国家政权并依靠这个政权镇压资本家阶级的反抗和按新的方式组织社会。”[77]但是,除了马克思1873年1月讥笑无政府主义者的上述那个评论外,如果要谈到他较早时期的思想,那么重要的是。马克思本人总是宁愿强调资本主义以后的政权的自由方面而不是它的压迫方面;在其为《法兰西内战》所写的初稿(这当然没有打算发表)中,他虽警告工人阶级“复兴的事业将不断地遭到既得利益和阶级自私的反抗,因而被延缓、被阻挠”,但他没有任何表示要把国家看作一种压迫力量;他只是说“通过公社的政治组织形式,可以立即向前大步迈进”。和“为了他们自己和为了人类开始这一运动的时刻已经到来了。”[78]
  事实是,马克思关于国家问题的所有著作没有任何独裁主义的痕迹,而是充满了反独裁和反官僚主义的强烈倾向;他的这一倾向不仅反映在他对遥远的共产主义社会的看法上,而且也反映在他对过渡时期的理解上。在过渡时期无疑是需要国家的。但在马克思看来,允许这种国家存在的唯一理由是公众参与管理或实行公众统治。如果要挑剔马克思有什么毛病的话,那末,他的毛病不是赞成什么独裁主义的倾向,而是对自由的立场的困境作了宽大的理解,然而,鉴于马克思著书立说以来的社会主义运动的经验,这与其说是强调了官僚政治,还不如说是一个微不足道的错误。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卷第129页。

[2] 同上,第127页。

[3] 同上,第155页。

[4] 同上,第216页。

[5] 同上,第414页。

[6] 同上,第270页。

[7] 同上,第346页。

[8] 参阅《马恩全集》第1卷第366页。

[9] 同上,第281——282页。

[10] 同上第282页。

[11] 同上。

[12] 同上第461页。

[13] 同上,参阅第429页。

[14] 同上,第450页。

[15] 《马恩全集》,第2卷。

[16] 同上 参阅第451页、第149页。

[17] 同上,第154页。

[18] 同上,第156页。

[19] 同上,第157页。

[20] 同上,第3卷第70页。

[21] 同上,第70页。

[22] 参阅《马恩全集》第4卷第154页、第121页。

[23] 《马恩选集》,第1卷第253页。

[24] 同上,第273页。

[25] 同上,第690页。

[26] 同上,第691页。

[27] 同上,第692页。

[28] 《马恩选集》,第1卷,第692页。

[29] 同上,第692页。

[30] 同上,第693页。

[31] 同上,第693页。

[32] 同上,第700页。

[33] 同上,第700页。

[34] 同上,第700页。

[35] 《马恩全集》,第2卷,第374页。

[36] 同上,第374页。

[37] 同上,第374页。

[38] 同上,第4卷,第168页。

[39] 同上,第168页。

[40] 参阅《马恩全集》第1卷,第301页。

[41] 同上,第285页。

[42] 《马恩选集》,第2卷,第83页。

[43] 《马恩全集》第28卷第256页。

[44] 同上,第46卷(上),第481页。

[45] 《资本论》第3卷,第891页。

[46] 《马恩选集》第2卷,第64页。

[47] 《马恩全集》第46卷(上),第474页。

[48] 《马恩全集》第46卷(上),第473页。

[49] 魏特福格尔:《东方专制主义》(Yale1957)第381页。

[50] 魏特福格尔;《东方专制主义》第387页。

[51] 利希泰姆:《马克思和亚细亚生产方式》(伦敦1963),第110页。

[52] 《马恩选集》第1卷第384页。

[53] 同上,第384页。

[54] 同上,第385页。

[55] 同上,第385页。

[56] 《马恩选集》第1卷,第385页。

[57] 《马恩选集》第2卷第132页。

[58] 同上,第1卷第390页。

[59] 同上,第391页。

[60] 同上,第4卷,第332——333页。

[61] 德雷珀:《新政治中的马克思和无产阶级专政》第1卷,第102页。

[62] 《马恩选集》第1卷,第692页。

[63] 《马恩选集》第2卷,第372页。

[64] 同上,第377页。

[65] 同上,第375页。

[66] 同上,第375——376页。

[67] 同上,第411——412页。

[68] 同上,第378页。

[69] 《马恩全集》第35卷,第154页。

[70] 利希泰姆:《马克思主义》(伦教1961年)第374页。

[71] 《马恩全集》第18卷第53——54页。

[72] 《列宁选集》第3卷,第272页。

[73] 《马恩选集》第3卷,第20页。

[74] 同上,第21页

[75] 参见《列宁选集》第三卷,第231页。

[76] 《马恩选集》第3卷,20页。

[77] 《马恩选集》第4卷,第438页。

[78] 《马恩选集》第2卷,第416——417页。



感谢 希哲 收集、录入及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