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版序言


   

  《新经济学》第一分册第一版几个星期就销售一空,因此作者不能抱怨读者对自己的著作不够重视,他更不能抱怨人多势众的论战对手沉默无言。在两、三个月之中,本书遭到了从附录上多少谈到的那些最差劲的人到其中最有学问的布哈林同志的不下十次的攻击;我打算在这个序言中谈一谈布哈林同志的意见。

  布哈林同志在他以小品文形式发表在《真理报》(第148、158,153号)上的标题为《论过渡时期的规律性问题》的文章中,试图对本书的基本原理进行系统的批判,顺便对他已弄清的某些论点正面地阐述一下自己的看法。我倒是完全愿意在我们之间有另一种分工方法,那就是布哈林同志首先正面地阐述自己对苏维埃经济发展规律的看法,而我只是来批评他的学说中我认为不正确的地方。这样会更符合他的理论“身份”。如果别的办法不行,如果布哈林同志现在只有在同别人争论中才能再研究自己的观点,而让别人冒着巨大风险来提出和解决新问题,那末,毫无其他出路,只好给什么就接受什么了。

  布哈林同志的小品文还没结束。但是,因为不知道小品文究竟何时写完,而文中所谈的思想、论战式的攻击以及对我的文章纯属歪曲的解释又已广泛流传于读者之中,所以我认为自己有权回答还没有结束的批评。我的回答不是最后的。布哈林的批评继续发表,我的回答也同时继续发表

  布哈林同志是从讥讽他在我文章中发现的“教授架子”开始批评的。他向我们提示“应该从列宁那里得到的”这类“博学”究竞是怎样的。应当说,我本人并不想有什么架子。我像任何一个马克思主义者一样,过去和将来都是为以经济科学对关于我国经济的应景观点进行马克思主义的反驳而斗争,不管对庸俗经济学的斗争从外表看起来是否谦虚。指责马克思和马克思主者在科学上的高傲态度,那是旧时的指责。我们对它一直满不在乎。

  至于列宁不喜欢“博学”,那末,布哈林同志自己加的引号就清楚地说明,所指的实际上是什么样的博学。列宁不喜欢假博学。他对于任何新的认真的研究都非常关心,不论其论述形式如何。作为理论家的列宁的谦虚,我们都应当学习,但是他的谦虚同反对庸俗习气的斗争是投有任何关系的。同时他(科学上的伟大民主主义者)也不喜欢术语学上的多余博学,他认为如果这一切可以从本质上说得更简单些,那末,这就是金玉其外的空话,会妨碍工人理解我们撰写的东西。不过,他的批评意见将被布哈林同志所理解,成为他沿着从《食利者的政治经济学》、《世界经济和帝国主义》、《过渡时期经济学》,经过强词夺理的诡计多端的反对“托洛茨基主义”的文章,到关于考茨基的空洞无聊的乏味著作这关条道路前进的教训,那末,他会愿意原谅上述光辉著作的作者在其作品中令他不满的一切以及甚至在重要论点上使他不同意的一切。

  我在不得不发表这些意见之后,立即来谈谈争论的实质。
 


苏维埃社会的基础和上层建筑

  布哈林同志整个批评的最大特点就是他对于我书中提出的许多重要问题没有任何自己的立场。如果说他的观点有积极内容的话,那就在这里。他这种徒劳无益的批评之所以十分引人注目,就是因为我的论战对手需要在整个争论期间保持优胜于我的外表。需要让读者相信,我把复杂问题简单化了,而他则彻底研究了复杂问题的各个困难方面。最终,在批评我的论述结构之后,读者便殷切希望布哈林同志正面论述他自己的观点,以便从中得到自己理论良心上的安慰。可是——嗐!——他们在布哈林同志那里不是在论述本来刚刚开始的地方就看到了终点,就是听到他们从马克思主义初级课本上的另一种说法中知道的各种一般论点。布哈林同志在他论战炮火的烟幕中掩护着自己对苏维埃经济发展规律的毫无根据的看法。他在这里明显地低估了有经验的读者,这些读者在最近几年非常成熟了,如果批评者本人设有什么玩意儿,靠关于‘修正列宁主义’的破烂空谈是唬不住他们的。

  刚才所说的完全适用于布哈林同志开始进攻的第一个问题,即苏维埃经济规律研究方法的问题。也许是象读者记得的那样,我在自己的著作中断言,为了科学地研究苏维埃经济,在一定的研究阶段上必须抽象掉苏维埃国家的政策以及它的经济政策,而专门单纯分析国营经济和私有经济这两方面的发展倾向。通过经济政策说明国家经济政策是件毫无意思的事情,在逻辑上这叫做idem per idem,即通过甲来说明甲。这种“研究,除了论述表面情况之外,搞不出任何名堂。既然在我国,国家机关作为政治组织是与领导国家经济的机关溶合在一起的,既然除了第一、来自国营经济,第二、来自私有经济的经济必然性之外,纯政治性因素也对国家经济政策产生影响,那末,为了辨明每一种因素的作用,应当先从最重要的方面,即从国营经济和私有经济方面,从这两者的基本发展趋势方面来着手,而后在下一个研究阶段既分析行情因素,例如私有经济通过行情反抗国营经济发展这种因素的作用,同时又分析纯政治因素的作用。

  布哈林同志拿出什么东西来反对这种研究方法呢?

  第一、他完全枉费心机地认为,我提议时而抽象掉国家政策。时而又完全抽象掉政治。我主张暂时抽象掉这两方面。涉及政治,布哈林同志似乎表示同意;而涉及经济政策,他似乎不同意。这无非证明,他没有充分地深入考虑整个问题,而作为折衷主义者来反驳我。请读者设想一下,我们出于政治上的考虑例如订立了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商业合同,这种合同倘不是由于这种因素我们就不会签订,请设想一下,我们出于政治上的考虑而减轻小生产的税赋,尽管经济上的考虑不是促使我们减轻,而是要增加稅赋。在这种情况下,迫于政治形势而颁布的苏维埃政府的法令就是经济政策的法令,它们有着长远的经济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怎么能够抽象掉政治,而不抽象掉纯政治向之转化的那部分经济政策呢?“纯”政治的准则可以变成经济政策的准则。如果布哈林同志同意说,可以抽象掉政治,那末,他也就不得不承认,也可以抽象掉经济政策的相应方面。可是……爪子被夹住,小鸟陷入绝境。

  如果我们谈一谈布哈林同志反对我的研究方法的第一个论据,那末,他的这种逻辑上的矛盾是十分明显的。

  一方面他写道:

  “其实我们提出来的是这样的问题理性因素的增长超过非理性因素表现在哪里?答案是十分明确的:表现在计划性的增长上。这种计划性的基础是什么呢?答案同样是清楚的:是社会主义国营经济成份的增长,是它的影响和比重的增长。最后,从过渡时期规律性的特点的角度来看,这个过程表现在哪里?表现在:自发的调节为自觉的调节所取代,即为无产阶级国家的经济政策所取代(从国家失掉自己的阶级性,即自我否定,即不再成其为国家的某一时期开始)。

  抽象掉无产阶级国家的经济政策,这就意味着在规律的历史特征之外,在‘自发的东西’转变为‘自觉的东西’之外,来把握过渡时期的规律,这恰恰是做了普列奥布拉任斯基同志十分正确地抗议过的事情。”[1]

  另一方面布哈林同志在结束这个问题的阐述时声称:

  “从我们的分析中可以得出结论:抽象掉无产阶级国家政权的经济政策荒谬的,因为,这意味着抽象掉计划因素。但是,在一定的分析阶段上,抽象掉该时期纯粹政治局势波动所引起的特殊政治影响,是完全可以允许的。”

  可见,抽象掉经济政策是不可以的,因为,这意味着“……在‘自发的东西’转变为‘自觉的东西’之外,来把握过渡时期的规律”,抽象掉转变为经济政策准则的政治则是可以的,尽管国家是完全自觉地根据政治上的考虑通过这样或那样的决定。在这种场合,照布哈林看来,自觉性并不妨碍抽象。在同一篇文章里,满是关于方法论根本问题的这种可怜的混乱说法。这十分请楚地说明,我的批评家或者是自己不怎么重视他的第一个论据,或者是害怕由这个论据必然会得出如下面我们所看到的一种不可避免地导致以后从整个社会现象领域的历史唯物主义研究中取消社会主义革命的结论

  我们来从另一个角度考察一下这个论据。假设苏维埃国家完全自觉地拟定了一整套经济政策方面的措施,那末试问,关于贯彻这些措施的决定以及该决定的实际执行是不是因果制约性的?我的批评家对这个问题作了肯定的回答。他把对立的观点贬为“廉价的唯心主义”。他认为长久地谈论这个十分清楚的问题是完全无益的。

  如果自觉实行的国家经济政策在因果关系上是受制约的,那末,现在就产生一个问题:它是受什么制约的,如何在方法论上更容易和更正确地说明这种制约性?我们在这里难道不能不离开马克思主义的基础,而首先在这种经济政策上把纯政治因素的影响同经济因素的影响分开,在经济领域把其他经济形式对国营经济的影响分开?

  关于政治和经济在某一研究阶段分开,我的论战对手是同意的。在这里,苏维埃国家执行经济政策的自觉性并不妨害抽象掉对经济活动的纯政治影响。试问,为什么“自觉性”使我们不能把非社会主义生产形式对无产阶级国营经济的发展发生的影响分开来呢?布哈林同志没有提出任何清晰的看法来证明这是不可能的。我们敢肯定,他是永远也提不出来的,因为这个论据完全是他臆造的。任何关于不可能有所说的抽象的例证他也没有举出来,也举不出来。而我们则相反,可以随便举出许多例子和证据来说明,我们所提出的苏维埃经济规律研究方法是完全可用的,是最合适的。现在我们以中心问题(制定和贯彻某一具体年度的全国经济计划)为例来分析一下苏维埃国家的经济政策。假定确定的工资水平、确定的与私有经济进行交换的数额、确定的积累数量以及确定的各部门生产力分配比例的要求,保证国家生产可能最高增长百分之二十五。这是社会主义扩大再生产的最理想指标,同时也是它该年度经济活动的标准目标。但是,国家根据政治上的考虑就必须例如减少我国小生产的税赋一亿五千万卢布,这就降低了积累的水平,而降低积累就要减少工业发展的可能性例如百分之三。假设“政治”从国营经济最理想的发展中扣除的是这么多,但是私有经济也要进行扣除。假设,已经弄清楚,农民少交售二亿普特原考虑供作出口储备的粮食,因为他们想等待高价出售。结果,我们的出口比可能和预计的少二亿五千万卢布,进口也少了这么多。因此,我们机器、棉花、羊毛、橡胶等的进口减少了。由于“农民计划”的反抗,国营经济的发展假定又减少百分之五。结果,我们工业没有比上一年度增长百分之二十五(在有利的条件下,这样增长是完全可能的),第一、由于政治因素,第二、由于私有经济给我们的压力,产值只增加百分之十七。这一切可能在制定计划时一开始就考虑到了,也可能是在贯彻执行最高发展计划时发现的。事情的本质丝毫没有因此而有所改变。我们在实践中发现,平常这两种情况都同时并存,就是说,既存在着预料到私有经济反杭的情况,也存在着它影响国营经济(表现在由于指标高而导致国营经济发展计划削减)以及在执行某一计划过程中私有经济进行修正的情况。但是,无论是在私有经济反抗的后果及其发展的趋势事先被预见到的场合,或者是在反抗意外地呈现出来而事后被发现的场合,它们都是作为客观的力量而起作用。如果从分析国营经济发展的最理想指标来开始研究的话,它们的影响我们最容易估计到。

  不言而喻,分析最理想的发展趋势主要是要求把苏维埃经济的一切主要特点当作基础。只有完全缺乏有力的论据,或者缺乏有力论据又与我的论战对手对苏维埃经济发展规律以及我在自己著作中正面提出的那些问题缺少自己经过一定深思熟虑的看法同时联系在一起,才可能硬说我干了下述荒唐的事。我抽象掉了工人阶级这个国家经济政策的主体,我抽象掉了国家的农民性质,我抽象掉了国家经济机关,等等。我所提出的并在具体研究中采用的分析苏维埃经济的方法有它的实际困难。但在论战对手中,任何人,布哈林同志也在内,都对这些实际困难没有什么概念,也根本没有提到它们,因为我的批评家们看来在具体研究我国发展规律时,简直谁都没有考虑所有这些问题。[2]

  其次,我应当指出我的批评家完全不能容忍地歪曲我的观点的一系列行为。我的著作不是专门分析一般的商品社会主义制度的(尽管其中有某些一般理论成分),甚至不是专门研究一般的苏维埃经济的理论的,而是研究社会主义原始积累规律起作用的时期的苏联经济理论的。这就是说,这种研究在一般性论述部分无论是多么抽象,但是,苏维埃政权及其机关的存在,作为经济主体的无产阶级的作用,小生产的存在及其发展趋势,自发调节方法在一定范围内为计划政策及其所产生的一切特点所取代的事实任何时候都不能抽象掉。我只是说,必须在一定的研究阶段上每次都必须抽象掉苏维埃国家的具体经济政策,因为这种政策永远不可能同作为纯粹形态的、推动苏维埃国家确定最理想的社会主义扩大再生产水平的那种国家经济发展趋势相符合。这样抽象掉作为各种因素的合力的一切正是为了说清这种合力,而布哈林同志却让这种抽象来充当整个制度的结构基础及其组织形式的抽象。他写道:“国家机关的经济机构,是我们特殊基础的上层组织。撇开它们,抽象掉它们,就意味着撇开‘新经济’基本特征。”读者可以看到,我们的理论贫乏的批评家玩的是什么把戏。我说的是,苏维埃国家的具体经济政策,为了说得清楚,在一定的研究阶段上需要抽象掉,而布哈林同志却硬要我抽象掉制度本身的基础。每个人都懂得,当前制度实行的经济政策和制度本身是完全不同的东西。制度及其一切结构特点,一切它特有的趋势的基本发展路线依然如故,而政策则可能变化。具体地说,在问题涉及计算数字的时候,每年在某些方面都有变化。可见,布哈林同志把荒谬绝伦硬加在我头上,在“辛辛苦苦地”从事他的反驳。十分显然,人们在论争中这么干,决不是由于头脑中新思想过剩。

  布哈林同志的一切不同意见总起来是由以下三个要素组成:1、重复一些关于“用社会规律来替换它们的历史表皮”等等的一般真理,即重复在这个场合同事情毫无关系并且看来要依靠它们与纯粹鸡毛蒜皮的不同意见的相近而赋予这种不同意见以庄重外表的那些一般真理(野花落在石竹花束中!); 2、象上面刚指出的那种提法。细心的读者只要把我的著作原文与布哈林同志的批评加以对照,自己就会发现这一切提法,这就使得我有可能在这个序言中研究比无聊的“刑事侦讯处”更有意思的事情;3、指出在分析资产阶级经济时,我们所谈的国家上层建筑不是“经济理论应当研究的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经济过程是自发发展的,而在我们国家经济中,基础与上层建筑是溶合的,而且在经济活动方面,计划因素逐渐开始排除自发势力。

  其实,这也就是布哈林同志以各种形式重复的、在上面已经多少谈到的唯一论据。

  我要向我们的批评家提出下面一个问题“如果作为政治组织的国家是同领导国家经济的机关溶合在一起的,那末,在分析这个领域的社会生活时,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是不是还适用?”如果布哈林同志说,不适用,那就意味着施塔姆勒的社会学理论只适用于资产阶级社会是不正确的,而适用于社会主义国家及其经济则是对的。在这种情况下,我还要建议布哈林同志把他的立场同卢卡奇对历史唯物主义理论的看法对照一下。卢卡奇就是把历史唯物主义理论看作是只对阶级社会有作用,因而对过渡时期开始失去意义的概念。如果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也适用于社会主义国家及其经济,政治组织同经济组织的溶合象我在书中说的那样只要求对这个方法的运用有某些不同,那末,布哈林同志同我就没有什么可争论的了。

  在这里我还要顺便指出一点:社会的政治组织同其一部分经济组织的溶合丝毫也不妨碍个别地分析两者的不同职能,把政治因素同经济因素分开,而把经济活动当作基础。此外,在我们这种情况下,也不应当忘记,无产阶级的经济组织同半数以上的物质财富在国营经济范围以外创造的苏维埃社会的整个经济基础是根本不相适应的。

  布哈林同志利用我关于我的论战对手企图否定历史唯物主义方法对我们制度的作用的这个看法,来回避明确地提出问题。他指责我没有看到“在无产阶级专政制度下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问相互关系的独特性”,但是只字没有提到这种独特性是否就是可以用某种其他的方法来代替马克思的社会学方法的充分理由?总之,是还是不是呢?我的批评家是不是会顺便建议,对于国家起的经济作用比资产阶级曼彻斯特派统治时期大得多的一切场合,例如对于封建社会历史中的某些时期,对于世界大战时期的国家资本主义,对于巴拉圭的耶稣会教徒公社,对于意大利法西斯主义,等等,都要抖落掉历史唯物主义方法吗?

  至于说关于社会因素在我国经济中的作用的论据,我们已经看到,国家经济政策的自觉性很少妨碍在一定的分析阶段上把社会主义扩大再生产的要求强加给我们的东西,以及私有经济的反抗在国家经济政策方面强塞给我们的东西分出去,不论这种反抗是事先估计到的或者是国家在背后被击了一掌之后才知道的。布哈林同志整个这种论据或者是不一贯,或者是耍滑头。我的批评家同意自觉的政策是受制约的政策。怎样、用什么方法来具体探寻这种制约性,他没有谈到。同时却企图依靠援引自觉因素排除自发因素这一点来使人们对我的方法产生错觉,换言之,就是想从他认为与之斗争是多余的“廉价唯心主义”当中汲取为数不多的论据。现在我看到,我在上述那方面所进行的论争远不是多余的。

  布哈林同志认为,我在关于苏维埃经济中两个调节者问题上的立场是“基本的和中心的错误”。因此,我有理由期待他的论据就在这一点上会有最大的压力和最大的说服力。嗐!我们在这里的失望将会比在评价我们的批评家在研究方法问题上所提出的东西时感到的失望更大。

  布哈林同志是从同意我对自然主义地解释马克思的价值规律的作法的批判而开始着手的。如果想到布哈林同志作为经济学家和马克思的诠释者在这方面有着巨大功绩,那末,上述作法令人感到十分自然。看起来,我们在非常重要的一点上意见一致本来会立即消除一大堆误会,至少会消除那些在我看来已经变得一贯地或不一贯地拥护自然主义地解释规律的不同意见。令我感到惊异的是,布哈林同志反驳了“自然主义者”的立场,却不放弃向我炫耀他们武器库中的论据的这种尝试,完全象上面提到的对待“廉价唯心主义”的情况一样。

  事实确是如此。我的批评家的小品文有几栏专门论述下列极为新颖的思想:在价值规律中应当区别两个方面,第一、作为一般社会学基础的劳动消耗比例性规律,第二、这一规律在商品生产下的历史上暂时的表现形式,即价值的、拜物教的调节形式。我的批评家需要这种论述,这是为了证明这样一个道理:我把作为商品生产调节者的价值规律同社会主义原始积累规律对立起来,不仅使得价值规律的历史上暂时的形式,而且使得价值规律的社会学基础即劳动按比例分配规律同这个规律发生冲突。在我这里,原来“无产阶级计划原则不是同按比例劳动消耗规律的价值外壳作斗争的原则,而是可以说同这些规律的‘物质实质’作斗争的原则”。下面我要说明一下,在布哈林的不同意见的“物质实质”方面可以产生多大的混乱,他自己怎样围着并靠着这个物质实质团团转,而自己却提不出任何积极的东西。在这里,我必需断然清除在这方面对我提出的反驳意见,因为我的著作的原文不会令人对于我关于两种规律的斗争的性质的着法产生任何疑问。我非常了解我的论战对手,我恰恰预见到会有在这里对我提出的那种反驳意见。我在自己的著作中专门作了声明。在说到社会主义原始积累规律同价值规律的对抗时,我说的价值规律是指它的历史的、暂时的、与商品生产相联系的方面,而不是指劳动消耗规律。例如,我在专门为象布哈林的那样的反驳意见所写的注释中说到:

  “在这里,也象下面的整个论述一样,我谈的是作为在商品生产制度和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创度下的自发调节者的价值规律,而不是不管在交换的社会中这种调节的历史上的哲时形式,从劳动消耗出发的经济调节。这种调节就是在计划经济下也会存在,不过是通过另外途径,即在直接计算劳动时间的基础上实现。”[3]

  另一方面,读者在方法论的一章中可以看到:

  “应当指出的第二点就是看来在经济比例性上发生了混乱。每种有分工、有在价值规律基础上达到这种比例性的历史上暂时的方法的社会生产制度,都客观上必然有这种比例性;正确的、合乎比例的分工,对资本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制度以及我国当前的商品社会主义经济制度都是必需的……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我们所需要的比例是作为调节者的价值规律决定的,既然价值规律在历史上,也可以说在物质上,实际上同商品生产即生产工具私人所有制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有联系,分不开,那末,便只有通过价值规律才能找到这种比例。我们所需要的比例命我们的方法基本上可以找到,这样的情况为什么不可能有呢?……如果这是可能的,如果哪怕是有一半的可能,那末,说我们基本上有一个调节者,就意味着把这种规律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的表现同客观上经济上必然的比例性肆意混淆起来,这种比例性不是仅仅存在于一种商品经济和商品社会主义经济之中,也不是单靠资本主义方法才能确定。”[4]

  布哈林同志没有注意该书的前边几行。他自己引用后面一个地方,而且不得不承认其中有“一种反反驳愈见”(多么谦虚的自供!)他不是接受对他的警告,不事空谈,而是用小品文的整整八栏发表老生常谈。我要问所有熟悉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人,对于博学的经济学家来说,引用两个地方来说明我的观点是否就够了,在认真的争论中不是少了一点吗?总之,当谈到社会主义原始积累规律同价值规律的斗争时,我所指的两个调节者的斗争,是就它们的历史形式而育,即就使它们相互分开的独特之处以及它们对经济生活的影响的经济后果而言,而根本不是就构成每一个调节者的基本因素的、作为任何经济调节的基础的劳动消耗规律而言。在这里谈两个调节者或者同一个调节者的两种不同表现形式,这是否比较正确。这个问题对于拥护自然主义地解释价值规律的人来说是个重要问题,但是对于主张把价值规律看作商品经济调节者即随着商品经济一起消失的调节者的人来说则不是。在商品生产条件下,劳动消耗比例性规律只可能表现为价值规律,即历史的表现形式同其社会学基础,也就是同劳动消耗基础上的调节相溶合的规律。价值规律只有通过这种溶合才会再生产商品经济关系,它只是在商品经济关系存在和发展的条件下才可能成为调节者。反过来说,商品经济生产关系的消灭和消失会使得价值规律作为调节者所赖以存在和表现的基础本身也消失。

  但是,劳动消耗比例性规律的调节作用并不因此而消失。它现在只不过是具有另一种形式,因为人们的生产关系也具有另一种形式。在计划原则获得彻底的胜利时,在共产主义生产关系下,在劳动消耗基础上的调节就会归结为在计算当时技术水平下花费在各部门产品生产上的劳动时间的基础上的调节。劳动力的分配那时是按合理的计划进行的,这种计划的任务是以最少的劳动消耗满足在一定量的生产力条件下的一定里的人的消费。现在我们正在这样实行。当我们在与资本主义完全彻底相反的社会即共产主义社会中把价值规律与合理的计划调节对立起来时,情况就会象上面所说的那样。

  现在产生一个问题,在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的为时很长的过渡时期,劳动消耗基翻上的调节规律将会采取什么形式?在这里是否将会有某种另外的规律—调节者,其基础也是一般社会学的劳动消耗比例性规律,但是现在则具有新的形式,它与价值规律相反,扩大再生产的不是资本主义的而是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或者是任何特殊的过渡时期规律也不会存在,而价值规律将会丧失其经济基础,为“纯粹劳动消耗规律”所取代,也就是说,价值规律的历史特点的丧失将使其社会学的基本因素显露出纯粹的合理的形式。

  布哈林同志是持后一种观点的。照他看来,“根据马克思的分析,也象二乘二等于四一样得出结论价值规律不能转变为任何其他东西,只能转变为劳动消耗规律,别的‘转变’是纯粹的胡说。”

  我们来分析一下这个问题,这个问题对于理解苏维埃经济发展规律性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首先我们清理一下马克思的引文。我的批评家不仅把马克思说成自己对苏维埃经济规律无知的见证人,而且想强迫他同自己一起宣布ignorabimus即不会知道。在我的著作第二分册标题为《社会主义者和共产主义者关于社会主义的概念》[5]的第一章中,我引用了马克思和恩格斯著作的最有关问题本质的地方。我们的导师在这里谈到社会主义生产同资本主义生产的时立。显然,他们这样把两者对立起来,也就把价值规律同劳动时间消耗基础上的调节对立起来。他们投有抛弃科学的基础,所以不能和不愿有任何其他的说法。马克思没有具体研究过渡经济的规律性,他对这个问题只有一些一般的看法,主要是发表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另外在《共产党宣言》里也有一些概述。马克思和恩格斯谈到价值规律最终会被什么所取代,但是没有提出过渡时期价值规律的变化问题。他们一般地把资本主义同共产主义对立起来。这并没有直接回答我们根据现实存在的苏维埃过渡经济的经验所提出的这个具体问题,因此这不能成为研究苏维埃过渡经济规律性的禁忌。马克思和恩格斯在任何地方也没有具体谈过计划同市场的斗争、我们所说的“结合”、工业化以及苏维埃经济发展所提出的一大堆其他问题。这是否意味着,提出这些问题就会同马克思主义发生矛盾,就是“纯粹的胡说”?

  在转而谈问题的实质的时候,我应当谈一谈以下的看法。只有在阶级斗争完全彻底结束的社会,在实行无阶级社会劳动力的分配是为了直接完成统治物的任务的社会,在人同自然界的斗争不是复杂化,不是通过任何残余的人们之间的集团斗争即与私有生产残余分不开的斗争间接地表现出来的社会,纯粹形式的劳动消耗比例性规律才能占统治地位。十分显然,在过渡时期,劳动时间调节规律不可能以其古典形式表现出来,因为过渡时期将充满社会主义生产同商品生产或商品生产残余的斗争。这就是说,人和生产工其的分配不可能完全合理化和只服从于一个任务:满足社会的需求。还没有完成的、在无产阶级的基础上改造社会结构本身的任务,是与这个任务连在一起的。

  在过渡经济中,在劳动消耗基础上分配生产力的规律可能采取什么形式呢?

  对这个问题,我是这样回答的:如果我们谈的是具有混合结构的经济,是社会主义成份充分发挥了它固有的对私人生产的优越性,而且还自动地始终不渝地排挤它,就象资本主义工厂以前排挤手工业那样,那末,对于这个时期的规律性,我要是以科学为根据,就说不出任何确切的东西,因为缺乏研究对象。在这里只能提出某些假说。也许在这里按比例分配劳动规律将采取社会主义积累规律的形式,这个规律的表现要比这个过于一般化的术语所能表述的更具体得多。

  但是,苏维埃经济制度在当前的发展阶段上的情况则完全不同。

  苏维埃经济我们是知道的,它是历史现实,对于它的发展规律,我们已经能够多少看清其独具的特点。这种特点首先与下述情况有关系: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成分还没有充分发挥对资本主义的优越性,还建立在落后的技术基础上,这种技术基础与在历史上比最先进的现代资本主义更进步的高级社会结构十分不相称。这种成分还必需进行社会主义准备阶段的斗争,就是说,在最困难的条件下和最危险的国际形势下,只是为在经济基础上即通过自己生产力更迅速的发展来打击资本主义的生产,准备基本的先决条件。在这个时期,劳动消耗规律在我们国营经济的基础上必然会采取社会主义原始积累规律的形式,它作为社会主义原始积累规律必然同价值规律有冲突,有不断的斗争。从这一个角度来看,社会主义原始积累规律是克服我们社会主义落后性的规律,它只是在我们国家经济还没有在技术上和经济上优胜于资本主义的发展时期起作用。

  至于社会主义原始积累规律是与作为另一种社会生产制度调节者的价值规律一起并且在同它斗争中起作用的经济生活的调节者,我国工业的整个具体历史、整个国营经济的具体历史以及我国对外贸易的历史都可以证实这一点。因此,我不想在这里说明进行具体论述的我的著作的第二卷里面的一系列结论。我只是要指出,为什么我们有一切理由把社会主义初期积累规律看作劳动消耗规律在我国经济中的特殊表现形式。

  什么是资本主义制度下即价值规律基础上的生产力分配的基点呢?

  在价值规律影响下,分工一方面是要满足(在商品生产经济的基础上)该社会的一定水平的需求,另一方面是要再生产价值规律作为其调节者的该类型的生产关系。

  在我们国营经济中的分工也有客观目的:一方面在该类型即集体类型生产关系的基础上满足社会需求,另一方面扩大再生产这种类型的生产关系。扩大再生产这种关系,首先和主要的就是积累这种再生产的物质资源。这是制度自我保全的问题。这第二个任务恰恰决定着会在价值规律自由地起作用的情况下形成的另一种分工。结果,我们国家经济制度下的分工根本就不可能与假定制度完全是为了满足集体生产工作人员的需求而建立、即制度结束了整个经济转变的周期的这种条件下所形成的情况相吻合。另一方面,它也不可能与世界经济价值规律所决定的那种分工相吻合。这种不吻合、这种不适合之所以能存在,是依靠社会主义原始积累规律这个与价值规律对抗的我们国家经济制度的调节者。

  我们举一个具体例子来说明这个调节者的作用。这样的例子是不胜枚举的。假定我们本年度在出口总额中输出四亿卢布的我国农产品,进口同等价额的机器和工业原料。这样,同时对进口农业机器、种子等等的工作加以某些调整,就可以符合实际情况。我们的计划进口,我们进入世界分工的性质都从属于社会主义原始积累规律。我们稍微想象一下,就立刻会明白,我们是在价值规律的基础上进入世界分工的。在这种情况下,这四亿卢布农民除了用来在国内支付和采购以外,便在货色齐全得多的情况下去购买便宜得多的国外产品,而我国工业就会既没有外汇购买原料和机器,也没有销售本国产品的农村市场。同时我们假定,我们靠农民输出一亿卢布的产品来输入一亿卢布的机器,国内生产的这些机器要值两亿卢布,那末,进行国营经济固定资本的积累就要在社会主义原始积累规律的基础上部分地依靠小生产。如果我们进口的原料,在国内追加生产,要贵一倍,或者国内就根本不生产,那末,我们恢复部分流动资本只有依靠这个规律的作用。最后,这个规律使得我们必须在与价值规律作斗争的基础上把我们国内市场掌握起来,使得我们能够把技术落后的旧固定资本折旧,逐渐以技术上更先进的新固定资本来替换它,就是说,我们有可能使我们的经济得到新的技术基础,就是说,我们沿着克服我们在经济上比资本主义薄弱之处的道路前进。

  如果我们研究一下国营经济其他各方面的分工以及国营经济和私有经济的某些分工,我们在各方面就会看到,劳动消耗比例性规律在我们这里也起作用,但是在国营经济中存在着集体生产的条件下,它必需扩大再生产这些关系,因此社会主义原始积累规律便成为它的表现形式。在这个规律的作用之下,现在国营经济得支持和发展那些在价值规律的作用下会消逝的企业。在这个规律的作用下,我们在同私人经济进行交换中得保持在价值规律起作用条件下(在更高的资本主义技术基础上)不可能存在的比例。所有这一切都是我们经济比资本主义落后和社会主义孤立的结果。社会主义原始积累规律就是把一切克服这种落后性的趋势都集中起来的规律。正是在这个调节者的作用之下,我们所进行的生产力分配与资本主义制度下形成的情况不同。布哈林同志不能不承认这个看法是正确的。但是他不同意这种不同正是来自于我所提出的那个规律。

  那末,它是来自于什么其他规律的作用呢?

  布哈林同志回答说:不存在你的什么社会主义原始积累规律,而只有变态的价值规律、被计划因素所代换的价值规律。换句话说,对于明显地证明某种总结的事实中产生出来的十分具体的问题,我通过表述能以解释我国经济基本情况的十分具体的规律作了回答,而布哈林同志却用关于价值规律转变为劳动消耗规律的老生常谈加以回避。可是这个转变过程要持续几十年。一切过渡到社会主义生产组织、从农业国转变为工业国的国家都要经历这个过程。我的可尊敬的批评家,您的听众却要求您别用老生常谈来回答这个问题,因为这样的回答在您发表小品文之前他们就很熟悉,他们希望具体地回答下面具体的问题是不是就在我们苏维埃经济中,就在它存在的最初十年,国营经济发展的基本趋势集中表现在某个特殊的规律上呢?如果不是,您提出什么另外的看法呢?

  布哈林同志由于对这个问题保持沉默而感到了来自最有经验的听众的压力,他不拿自己理论家的威望去冒风险是无法绕过去的。但是,企图勉强拿出具体的回答,就会使他彻底失败。如果说他第二篇小品文的第一部分是论述早已人所共知的关于价值规律的真理的,那末,第二部分就忙于完成这个勉强和胡乱地作回答的过程。

  我的论争对手不能回避这样一个间题:为什么同一个调节者即劳动按比例分配规律,在社会的不同经济形态下会产生如此不同的结论。他在《真理报》第153号上写道:

  “但是请问,怎么可能会有按物质实质说是同一的调节者可以导致在经济关系方面有极为不同的表现这种情况呢?难道在不同的社会结构中,各生产部门之间真的会有同样的比例?难道这些比例和相互关系的动态是同样的?最后,发展速度上的巨大差别是什么意思呢?就拿封建社会的发展和资本主义的飞奔来说吧,或者拿原始公社的发展速度同社会主义的发展速度对比一下吧,所有这一切怎么同实质上是同一的调节者的劳动消耗规律连在一起呢?

  我觉得,这些问题大概使普列奥布拉任斯基同志感到不安。他希望我们发展得比资本主义快一些。这完全是一种理所当然的‘愿望’。普列奥布拉任斯基同志认为,由于我们需要比以前更快地实现工业化,需要更快的积累速度,所以很明显,我们应当有另一个规律。”

  这些问题“使普列奥布拉任斯基同志感到不安”,是由于“更快地实现工业化”的“理所当然的愿望”而产生的。

  至于是什么人对什么问题感到不安,有的人甚至根本没有感到不安,我们可以从对布哈林同志的批判的分析中看得出来。至于在这里他在更快地实现工业化的理所当然的愿望上以保护者姿态拍拍肩膀,我的批评家的这种争论手法是完全要不得的,因为它根本不是产生于下述事实内容:我们每个人都在苏维埃经济发展规律问题上让公众进行审判。

  对上面提出的问题,布哈林同志回答说:调节机制可以解决问题。为了证明这一点,他顺便援引了下述一个看法:价值规律本身在从简单商品生产向资本主义生产过渡时期,虽然还是同一个调节者即劳动消耗规律的表现形式,但也经历了变化。因此,“说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有两个规律,即价值规律和生产价格规律,是荒谬的,说一个规律与另一个规律相互发生矛盾,也是荒谬的,因为生产价格规律是价值规律借以表现自己作用的机制。”[6]

  第一、一般说来,对比并不是论证。而在这里,甚至也没有真正的对比,因为不可能从同一个经济制度的两个不同的调节机制的对比中作出关于两种不同制度的调节者(或者说两种不同制度的调节机制,如果布哈林同志更喜爱这个术语的话)的结论。因为,无论是简单商品生产,无论是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尽管种类不同但都属于同一类的经济结构,即都属于商品生产。而社会主义商品制度和纯商品生产则是两种不同类型的经济结构

  但是,企图通过两种不同的经济制度的机制的比较,来说明分工方面的不同结果这就表明,第一,不可能把调节机制同它赖以表现的经济结构分开来。只要想象一下作为社会主义生产的调节者的价值规律和作为商品生产调节者的计划原则就可以明白,调节机制和当前经济的整个结钩是多么密不可分。同时也很清楚,分工的不同决定于:社会需求的满足也为当前制度的存在条件所左右,它所要求的生产力的分配,除了这个一切经济结构的共同任务之外,还再生产具有一切历史特点的当前制度。资本主义企业一般地说来,不获得利润是不能存在的,尽管它是社会所必需的。就是从资本主义再生产的角度来看,这也是完全合乎规律的,因为在没有平均利润的情况下,不再可能有以获取剩余价值为目的的生产,生产工具私有制也就因而没有意义了。资本家不会采用虽然可以节约工人劳动、但不增加利润的机器,尽管从为消费而生产的角度来看,这种情况是完全不合理的。我们国营经济中存在的分工,无论是在价值规律的作用下,还是在纯粹形式的劳动消耗规律的作用下即在为消费而进行生产的情况下,都不可能保持下来,因为现在的分工也应当解决扩大再生产当前制度即集体的国营的经济制度,尽管国营经济不论在枝术上还是在经济上暂时仍落后于资本主义,尽管扩大再生产与技术落后联系在一起的当前类型的关系,从世界价值规律的角度来看,是完全不合理的,只能在与之斗争的基础上才能进行。

  第二、把与不同的社会再生产制度分不开的两个不同的调节者互相斗争的整个问题和调节的物质后果的一切差别,归结为狭义的调节机制的差别,也就是把计划统计即完成国家经济面临的任务的方法的作用的提高同价值规律对立起来,就等于拿问题的一个方面来代替全部问题。我们在实行同农村的不等价交换,实行任务在于再生产当前制度和许多其他东西的硬性进口计划,这是由于存在着我们的制度与世界市场和整个私人经济的相互关系的缘故,而不是因为计划原则这个因素的发展。没有这些措施,我们的制度就会灭亡,不论我们实行的是计划制度也好,非计划制度也好,我们都是执行我们会灭亡的政策,即同社会主义原始积累规律使我们必需实行的政策相反的政策。

  布哈林同志企图用关于“价值规律转变为劳动消耗规律”的老生常谈来回答关于国家经济发展规律的具体问题,这就十分清楚地证明,他完全无可答对了。他自己承认只是发表“最一般的看法”,并且许愿以后再具体地谈。让我们拭目以待吧。但是在我们听到我的批评家的意见之后,我依然对布哈林答复中的这些“未来财富”的理论价值持十分怀疑的态度。

  布哈林同志认为,甚至也不能把社会主义积累同价值规律对立起来(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原始积累规律就更不用说了),因为我国的经济是在“市场关系的基础上”发展的。他的这个看法是个极大的理论错误,在这个错误上可以创立真正的理论上和实践上的机会主义的纲领。如果说,我们的国营经济在市场关系存在的条件下得到了发展,而没有消失在商品生产之中,那仅仅是由于进行了生死存亡的斗争。我们只要依靠我们整个制度的防御力量,来把自己的领土与世界市场隔离开,用强力来维护领土,就可以进行“积累”,把我们的产品卖得比进口的贵上一倍。我们在市场关系方面为争取自己的生存而斗争,但不会在斗争的基础上使市场关系的内容有所改变。看不到我们十分特殊的生存条件,硬把同私人经济的不同形式的斗争,其中包括被迫与资本主义合作形式的斗争看成和平共存,那就意味着浮在事物表面上空谈一通,在研究方面以市侩观念代替革命的马克思主义。

  为了结束这个问题的讨论,我要引用布哈林同志第二篇小品文中的一段话,来证明他的全部反驳写得多么轻率,他是怎么在末尾没有阅读在开头写的东西。这段是这样写的:

  “价值规律转变为劳动消耗规津的过程表现在:在计划制度中,具有半拟虚职能的‘价格’(已经不是从‘市场晴雨表的波动’方面决定的价格),自觉形成的不同于自发形成的。”[7]

  试问,这里说的是什么自发的调节呢?如果说的是价值规律基础上的和资本主义关系复辟条件下的自发调节,那末,布哈林同志在上面就是承认在这种场合的劳动分配比例不同于当前我们国营经济的劳动分配比例。如果问题只是从理论上想象,调节在国营经济存在的条件下是自发的,那末,从这个论点中得出的结论可以使人们弄清楚布哈林同志到现在为止在基本问题上所编造的一切。如果说劳动分配在自发调节下和在自觉调节下都一样,那末,这就只不过证明问题不在于调节机制本身。价值规律向劳动消耗规律的任何转变本身都不能说明我国的生产力分配与资本主义相较所具有的特点。

  读者可以看到,这在布哈林的批评中不是第一个矛盾了。这个矛盾以及前面曾指出过的矛盾,都有一个共同的根源。这是一切头脑中没有自己深思熟虑的观念,而希望在争论的航程中弄出一个来的人的命运。但是,我的论战对手的批评之舟,受争论的利益的驱使,不得不满载各种按行情行事的论据、其中也包括这种相互矛盾的论据,结果我们的船夫在开航时竟连自己也不知道载的是什么东西,最后要在什么地方靠岸。

  第三篇小品文更详细地批评了社会主义原始积累规律。布哈林同志在其中紧紧地追随当前的时髦加了下面的标题:《社会主义原始积累规律,或者为什么不应当以普列奥布拉任斯基代替列宁?》。

  我自己恳请读者不要以普列奥布拉任斯基代替列宁,但也奉劝不要以现在的布哈林代替列宁,正象不要以一切用这个伟大的名字来掩饰自己错误的人来代替列宁一样。布哈林同志是如何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利用列宁遗产的,可以举出列宁在布哈林同志著作《过渡时期经济学》的页边上作的许多评论之一,作为非常明显的例证。列宁不喜欢“社会主义原始积累”这个术语,称之为“非常糟糕”的名词,是“抄袭成人使用的名词”的“儿戏”。照布哈林同志看来,“无产阶级领袖和伟大理论家的这个严肃意见可以消灭普列奥布拉任斯基同志”

  请让“被消灭的”普列奥布拉任斯基指出下面一点。上面谈到的名词是在战时共产主义时期写的,企图从理论上弄清这个时期的经济的布哈林著作中使用的。

  战时共产主义经济是战时消费型的国家经济,因为当时我们没有进行积累,而是不得不最节约地消耗我国的资源,当时生产本身不是再生产,而是把原料和固定资本变为消费和国防用品的手段。对于这种类型的经济,列宁认为使用这个名词是很糟糕的,他的意见是正确的。但是,我使用这个名词或者相同的名词“社会主义预先积累”是针对另一个时期和另一种性质的我国经济,在这个时候,积累正在进行并且成为我国经济政策的中心问题。可见,列宁的意见不是针对我的,而是针对在列宁看来“糟糕”地、儿戏地,使用了斯米尔诺夫同志的这个名词的布哈林的。布哈林同志的错误怎么突然变为普列奥布拉任斯基的错误,列宁的意见消灭的怎么不是“受贺者”,而是列宁未能读过、没有作过评注的著作的作者?

  我们接着谈第二个问题。为什么布哈林同志把列宁的评论埋藏了六年,只是为了争论才拿了出来,而且做得这么不巧妙,以致弗拉基米尔·伊里奇的桦树枝条显然仍是打在布哈林的脊梁背上,而不是打在我身上?其次,为什么布哈林同志不公布列宁对《过渡时期经济学》所做的一切评论?我读过这些评论,我认为广大公众对它是会非常感兴趣的。最后,为什么不告诉公众列宁是如何估价布哈林关于历史唯物主义的著作的?知道列宁对于变成课本的那些书的看法,无论对于教师还是对于学生,都是十分有益的。

  现在我们谈一下布哈林对于社会主义原始积累规律的批评。他照例是从援引我也部分地引用过的大家都知道的马克思引文开始,但是却不明确说明这些引文究竟要证明什么。值得注意的是,布哈林同志在阐述有关社会主义原始积累的马克思观点时,遗漏了对于说明所提出的问题有着重大意义的一条引文。在这条引文中,《资本论》作者说,资本主义原始积累,除了使生产者和生产资料分离即使雇佣工人阶级形成之外,还意味着在个别资本家手中会积累为开办比手工业型企业更大的企业所必需的充足资金。[8]他忽略这个重要的地方,不是偶然的,是因为这个地方非常突出地证明我所做的类比是恰当的。

  布哈林同志曾第二次质问我,我认为社会主义原始积累规律在什么时候起作用。在他看来,从我对规律下的定义中可以得出如下结论这个规律应当到彻底实现社会主义为止一直起作用。我的著作的原文十分清楚,它说的是社会主义成分还没有在技术上和经济上对资本主义占优势的时期,而根本不是到了最后的手工业者或者农村小生产者要消灭的时期。布哈林认为,在第一种场合,“过程要持续很长时间”。对于这一点我要指出,规律起作用的时期,即我们国营经济处于为建立新技术基础和争取有可能发挥自己对资本主义的优势而斗争的阶段的长短,第一、取决于国际形势,因为西方的社会主义革命可能使这个时间缩短到最低限度(就象世界资本的逼迫可能使这个过程中断或消灭我们整个制度一样),第二、在某种程度上也取决于我们本国经济政策的性质,即取决于是否多多少少始终不渝地实现国家工业化。

  看来,布哈林同志认为,指明在方法论上不可能确定国家经济最理想的发展趋势,是他用以反驳我的最过硬的论据。他不止一次地谈到这一点,在这个问题上俏皮话也说得最多。我们现在就会看到,布哈林同志在这一点上的一切不同意见完完全全是建立在不想了解我的观点的基础之上。

  这些不同意见的实质就是:“不对私有经济作出分析,就不可能确定任何最理想的国营经济发展规模。这个规律(即社会主义原始积累规律。——叶·普·)—假若它曾经有过并且被正确地表述过——是‘国营经济’和‘私有经济’之间关系的规律……但是……这种关系的规律要求有这种关系的两种因素……如果提出在历史的特点上来研究过渡经济的任务,那末,必须以两个阶级的社会,即无产阶级国营工业和农民经济的联合作为抽象的极限。抽象掉对外贸易(不管在经验上是多么重要)是可以的,在分析的第一阶段甚至是必须的。但是,在分析过渡时期时,抽象掉‘第三者’是不容许的,这意味着抛掉一切特殊的理论问题……普列奥布拉任斯基看到国民经济中的矛盾,但没有看到它的统一,看到斗争,但没有看到合作。”[9]

  第一、我所提出的社会主义原始积累规律,是国营经济在当前发展阶段上同私有经济(也包括世界经济)之间关系的规律,从而也是国营经济内部生产力特殊分配规律。指责我的观点忽略了关系中的第二个因素,是没有道理的,因为没有这个因素也就不可能有规律本身。当布哈林同志一方面认为,我过多地谈论了私有经济剩余产品的转让问题,另一方面又认为,我忘记了第二种因素的时候,他陷入了自相矛盾的可怜境地。我国经济的第二个规律,即谈得比社会主义原始积累规律也不少的价值规律,是以关系的第二因素即苏联国内外的私有经济为基础的规律。要知道,我说的是不仅在纯粹的形式中分析国营经济的趋势,而且在纯粹形式中分析私有经济的趋势。

  当然,确定国营经济和私有经济的最理想的趋势,不具体分析国营经济和私有经济两方面的情况,就不可能完满,但是,具体进行研究是下一步论述的事情。我在著作的第一分册只能指出在一般方法论上对这种分析应持的路线。这种一般的立场大大便利于具体的分析。例如,我完全依靠这个立场,说明了商品荒是革命后农民收支的构成发生变化的结果[10],这个说法现在得到了公认。而且这只不过是将作为《新经济学》第二卷发表的这部著作的一个小片断。如果布哈林同志认为,私有经济谈的少,那只是反对著作中的材料安排,而不是根本反对研究方法

  我在上面已说过,抽象掉来自私有经济并且阻碍国营经济达到最理想的发展规模的情势障碍,不仅是可以的,而且是应该的。正象在分析私有经济发展趋势时那样,应当在一定的研究阶段上,抽象掉力图推翻整个苏维埃制度的私有经济的发展所遇到的具体情势障碍。只有在这之后,才可能理解国家经济政策的合力。认为或者硬说我在第一种场合是建议抽象掉私有经济(而且不仅是国内的)存在的事实,在第二种场合是建议抽象掉国营经济存在的事实,这是很荒谬的。马克思在论述价值规律的一定阶段上,抽象掉需求和供应对价值的影响,假设两者之间存在着平衡,而且在《资本论》第一卷也还不去研究生产的价格规律。只有庸俗的经济学家才会指责他抽象掉各个私人生产者的存在,指责他抽象掉市场和一般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基础。

  布哈林同志说,遵循我的方法,任何工业计划也拟定不出来,因为这就等于不考虑农民市场的容量、收获量以及许多其他事物。从布哈林同志的这个论据中可以看出,他丝毫不想了解所批评的事物。每个具体的工业计划都是经济活动的纲领,在计划中,在可预见的范围内已经估计到了私有经济的反抗。为了估计到这种反抗,必需预先知道,什么是最理想的工业发展前景。在退却之前,应当知道为什么退却。一般地说来,分析经济及其发展趋势和规律的方法,说明一定时期经济生活现象的方法,还不是制定例如本年度经济计划的处方。但是,这个方法也可以大有助于解决这个实际任务。假定我们在半年前,即在我们不知道即将有的收获量和许多其他所需要的数字的时候,制定例如下年度经济计划,我们就要采取平均数字,就要准备两个方案:中等收成的方案和歉收的方案。还有一系列其他多变的因素,事先是无法估计到的。但是,知道国营经济发展趋势,就可以估计到,在国营经济同私有经济的关系最顺利的条件下,国营经济产品量会有多少。另一方面,知道私有经济在其内部趋向的基础上沿什么方向自发地前进,就可以使我们预见到私有经济的最重要的反抗据点。归根结蒂,不能把对作为我国两种经济成分之基础的趋势所作的经济分析的代数,同一个具体计划的具体数宇或者具体经济年度结束后的数字的数学,根本对立起来。布哈林同志的论证,如果从中除去误解或者有意不理解的成分,其实就是在这种对立的范围内搞平衡。  

  可见,布哈林说我建议抽象掉私有经济,其中包括一般的农民经济,这个看法是根本不正确的,因为问题涉及的只是在一定的研究阶段上抽象掉某一情势下的私有经济的反抗,也就是说,问题涉及的是基本趋势的分析,而不是具体经济工作,不是对某一经济年度的研究。我也不能接受布哈林推荐的把对外贸易抽象掉的方法。这并不是因为在进行具体研究时抽象掉对外贸易就等于抽象掉相当一部分靠外国原料进行生产的纺织、橡胶、毛纺、制革等工业。至于在进口设备的基础上恢复工业固定资本的问题,不用说,就更加如此了。尽管我应当向我的批评家指出,一方面他提醒我注意收获量在制定工业计划中的作用,另一方面按他自己的观点,这种抽象是不可能的,因为没有进出口计划也不可能制定任何工业计划,不过,我不愿意介入他的混乱[11],我拒绝他的建议是出于其他原因。抽象掉外贸市场,就等于抽象掉我们同世界经济的关系,等于抽象掉同世界经济的十分特殊的价格关系,抽象掉不等价交换,抽象掉对外贸易的垄断,抽象掉几乎是禁制的关税,即在社会主义预先积累时期直接关系到我国整个工业发展的强制。这恰恰就意味着抽象掉我们生存的基本条件;我自己(不顾向我提出的指责)不这样干,也不建议其他研究人员这样干。

  其次,我的批评家还指责我只谈两种经济成分的斗争,而没有看到它们的合作,没有看到我们整个经济制度的统一。这是我和布哈林同志及其相当多的同伙之间的非常重要的分歧点。我认为,我们部分地探讨过的布哈林同志那种不正确地把社会主义积累同价值规律对立起来的看法,也属于上述情况。

  我们从最后一点谈起。布哈林论点的基础是如下一个最简单的事实,我国工业在市场交换的条件下售出自己的产品,再从市场获得很大一部分原料,就能够在当前的价格水平下进行积累。很好。可是什么又是这个最简单的事实的基础呢?它的基础是另一个更使我忧虑得多的、也是最简单的事实,那就是,现在我国产品的价格平均比国外产品高一倍。我们在这种价格下进行积累,只是由于我们强制地、在与世界价值规律作斗争的基础上、迫使我们国内市场附属于我国技术落后的工业,而出口的农产品则按世界市场价格出售,而且必须使进口计划服从积累固定资本和以实物形式恢复流动资本的任务。可见,我们的积累不是建立在价值规律作用的基础之上,不是同价值规律作用并行不悖,而是建立在与之进行殊死斗争(在社会领域中的这种斗争是表明同农村中供应出口的那部分人,即主要是农村富裕阶层的阶级矛盾的增加)的基础之上。这个矛盾将随着工业落后于农业而发展,只会随着我们将来成功地实现我国工业和运输业的技术改造而消失。看不到我国可怜的国内商品流转后面的巨大可怕的世界市场侧影,看不到把这个庞然大物同我国亿万农民的庞大队伍隔离开来的墙壁的细微之处,看不到整个紧张局势和一种制度同另一种制度的不断斗争,就意味着实际上使斗争的一方即工人阶级丧失警惕性,就意味着让工人阶级摸不清威胁它的危险性,就意味着在工人阶级需要继续进行英勇的十月革命斗争,但是现在是同整个世界经济,是在经济战线上,是在尽快实现国家工业化的口号下进行这种斗争的时期,靠幼稚乐观、混浊不清的农村来削弱工人阶级的斗志。这一切也意味着——我言论中令人苦恼的真理是会得到谅解的。——思想十分庸俗,理论十分愚蠢。所以读完布哈林小品文中关于价值规律和社会主义积累是谐调一致的那几段话,我不禁想到:“布哈林同志会不会在发表他现在的正式著作的同时也专门为后代写下日记,例如会不会在日记中写到刚才引用的他的下述‘思想’:‘这一切当然是无稽之谈,但是根据行情的考虑,这是必要的’。”

  在我国经济中,当然两种经济成分有某种统一,某种合作。但是,如果不把社会主义成分同私有经济,特别是同世界经济,尤其是同国内这种经济的资本主义人员和富农人员以及变为富农的人员的斗争当作研究的中心,那末,无论是对于这种统一,还是对于这种合作,都不可能有正确的理解。如果只拿我们同私有经济的国内关系来看,那末,很显然,既存在着斗争,又存在着合作,特别是在我们一方面划清私人资本和富农经济之间的界限,另一方面划清农村贫农和中农之间的界限的时候,这就更清楚了。但是,第一、甚至连我们同贫农和中农的合作,也只不过是争取农业社会主义化的斗争的特殊形式。在我们纲领的农业部分中,对此有十分明确的提法。第二、不应当忘记,我们同私有经济的合作是不得已的。在监狱中也有合作。难道我们不是在一定程度上同我国经济中的资本主义分子一起关在集中营里吗?我们同时既是狱吏,又是囚犯。我们之所以是囚犯,是因为时间这个监狱院墙把我们和我们社会主义经济成分所梦寐以求的世界社会主义革命隔离开来。我们之所以是囚犯,是因为我国对外贸易的垄断、关税制度、计划进口以及硬性规定的国内价格这堵院墙,把我国私有经济同它首先通过其资本主义环节去投靠的世界私有经济隔离开来。固然,中农除了某些例外,都在这个斗争中保持中立,但是这表明,中农与其说是在斗争中不支持这方面就支持那方面的积极参加者,不如说是两种敌对制度进行斗争的场所。不用说,部分中农把富农型经济当作方向,这就是表明,他们在同社会主义作斗争,而中农合作化只不过是社会主义同一般私有经济的斗争的形式之一。

  现在谈两句关于我的严重罪行问题。布哈林同志对此问题喊叫得非常凶,在我没有弄清楚究竟说的是什么之前,我自己甚至吓得心惊胆战。原来我的罪行在于,我没有预先告诉大家,就在出版全书时把自己著作第二章修改了三行。一般说来,作者只要有机会就可以修改自己的作品,而不必把一切修改情况告诉广大读者。假使他所对付的争论是针对他著作的最初说法的,而引用的却是修改后的说法,预先又没有加以说明,那末,这将是犯罪行为。但在目前这种场合,根本就没有这回事。我在上面所说的我的著作的那个地方,做了如下一件事:我没有指出农民市场容量小是积累的障碍,而是指出必须实现降低物价这个我们的纲领性任务,这是使积累受到限制的因素,因为这样的提法强调了我们同世界经济的联系。我们的价格同世界价格相差甚大,因此整个社会主义原始积累时期都要使这两种价格随着我国工业技术设备的重新改装而达到平衡。有一些年代我们将是首先由于农民市场容量不足而必须达到这种平衡,而在所有年代我们将是由于我国价格同世界经济价格的一般关系而必须达到这种平衡。如果布哈林同志很喜欢拿我的原文作比较,认为这个做法很有效果,那末,我建议他把第二版原文同第一版原文做个比较。这里也有修改,但是一一列举,我认为是不必要的。

  实践是终审诉讼法庭,它可以解决这个或者那个理论是否正确、这个或者那个理论争论是否正确的问题。本书的实际中心思想是国营经济的积累问题。我的论争对手的远见已最明显地表现在下述一点上:他们认为这个问题的提法本身是对工农联盟的危害。现在国家计划委员会不顾我们的争论,根据客观情况(顺便说一下,我们前几年的具体经济政策对客观情况也有影响)制定了经济规划,拟使1926-1927年度的工业生产增长百分之十三至十五,而1927-1928年度的工业生产则拟大大缩减。这是发生在下述情况之下:农业人口过剩在发展,商品荒在加重,1925-1926年度缺乏三亿八千万卢布的商品,而1926-1927年度估计缺乏五亿卢布的商品。使工业不能更迅速发展的障碍,不是缺少劳动力,不是缺少有支付能力的需求,而首先是缺乏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其中包括缺乏进口条件。

  这些工业生产不足的数字是国家计划委员会确定的,它们在某一方面为我们的争论做了总结,它们变成了历史给我的争论对手的理论上的卓识远见所打的高分数——一分。

 



[1]《真理报》第148号。
[2]本书第2卷将具体说明这一点。
[3]《新经济学》第1版第70页。
[4]同上书,第47—48页
[5]《共产主义科学院学报》第 12期。
[6]《真理报》第148号。
[7]《真理报》第150号。
[8]参考《资本论》 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下同)第1卷第24章《所谓原始积累》。
[9]《真理报》第153号。
[10]见1925年12月13日发表在《真理报》上的我的文章《经济学札记》
[11]混乱在于,布哈林同志把制定具体经济计划的方法同研究当前经济制度的方法混为一谈。这导致把结构上的矛盾及其动态同情势性的冲突混为一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