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


   

  关于苏维埃经济制度中的合作社问题,列宁在他最后的有关文章以及以前文章中已经把主要的都谈过了。我在本节只是结合前面所有的论述,谈一谈合作社。

  合作社中形成的关系不是资本主义生产和交换制度中的一种特殊范畴。生产合作社不是生产工具公有制的小岛,而是生产工具集体——集团所有制的小岛,是在生产领域受资本主义经济的基本规律支配并且只是在这种情况下生存于资本主义关系的汪洋大海之中的小岛。凡是在生产合作社不能适应于价值规律的地方,它就会灭亡。关于更流行得多、作用大得多的消费合作社,应当说,也是如此。这种合作社,不论是存在于罗奇代尔[1]原则的基础之上,还是存在于什么其他的基础之上,也都同样地受整个资本主义交换规律的支配,只是在分配有一定程度的合理化的时候才能仅仅为自己的社员捞到部分商业利润。

  合作社只是在社会主义革命之后才有特殊的作用,特别是在象苏联这样的国家更是如此,因为这里有汪洋大海似的分散的农村小生产、手工业与有组织的、更正确地说,在生产计划的基础上越来越有组织的国营经济相对立。我们合作社的特殊作用正是由于在一个经济机体中为交换和信贷联系在一起的这两种生产制度相共处这种情况而产生的。

  在这里应当考察的一个根本问题是,合作社在计划原则同价值规律的斗争中起什么作用,它在多大程度上在一定的交换和生产领域中成为这一斗争的消极战场,或者成为这个或那个原则的传播者。

  我们已经说过,在资本主义下,合作社只有适应于价值规律才能生存。在我国的制度下,它必然成为我国经济的两种基本规律相斗争的舞台,因而应当适应于取得成功的胜利者,其次才适应于同站在其后面的那种社会劳动组织接近的相似者。

  先谈第一点。既然合作社在资本主义制度中也能存在,而根本不威胁该制度的生存,那末,这就十分清楚地证明,它本身不含有任何使生产关系向社会主义化方面转变的积极因素。合作社空想家则看法相反,但是资本主义和合作社本身的全部实践使他们碰得头破血流。合作社只有通过一个环节进入在自己内部力量和趋势的基础上向社会主义发展的制度,才能起社会主义的作用。在自己的发展中依靠公有大生产的增长的无产阶级国营经济,就是这种制度。无产阶级集体经济,无论就其内在发展规律来说,还是就外部形势来说,都必定是或者迅速发展,或者灭亡。其他的道路是没有的。在合作社迅速发展的情况下,它即使不进入国营经济制度,那也至少形成尽管更不稳定、较少联系、比较缺乏组织,但仍然是(象彗星核心的尾巴一样的)一种延长的部分,这个部分在小生产和国营经济间进行交换的空隙中伸进自己的触角,在一些地方开始使小业主在生产的基础上实行合作。

  至于第二点,这里应当指出下列情况。在现阶段集中体现向社会主义前进趋势的社会主义原始积累规律的作用的发挥,也就是一定类型即集体类型的人的劳动的组织的加强。价值规律作用的加强反映着,同时也推动着走向另外的、私人资本主义劳动组织的趋势。合作社按其组织的社会类型,更接近集体类型的劳动组织。在这个意义上说,它在苏维埃条件下与国营经济的接合,与它走向私人资本的趋势相比较,是个更自然的过程。但是,正如我们上面所说的,这个方面是没有决定意义的。如果在我国经济中,在工业中有基础的社会主义关系停止发展,或者发展得极为缓慢,而资本主义关系则增强得比较快,那末,合作社尽管有公有结构,但仍然是或者缓慢分裂,或者多数从国营经济后卫的阵地上逃走,转到资本主义方面。不要忘记,除了工人合作社实质上只不过是使国家范围内部的分配制度合理化,因而体现另一种分配关系之外,一切其他的合作社都是以小商品生产为依靠。这种小生产在资产阶级社会最多对社会主义抱中立态度,可是它本质上要分化出资本主义关系,而且在无产阶级专政下在很大程度上也继续分化出这种关系。

  经验证明,消费合作社在小生产者和国营工业之间建立直接关系方面,可以起重要作用,而且也正在起重要作用。既然国家对自己的商品实行计划价格政策,对它采购的小生产产品实行固定价格政策,也就是说,它对价值规律的作用实行一定的限制,那末,消费合作社就是通过自己的网点参加了这种限制。另一方面,经验表明,它本身承受价值规律压力的能力要比国家机关差得远。它在零售中对批发价格最大限度地加价,违反同国家机关达成的协议。它把通过国家托拉斯的“最高优惠”得到的、而且往往是以信贷方式得到的商品,转售给私人资本。它常常逃避按固定价格进行采购,等等。在所有这些以及其他的场合,价值规律都胜过国营经济的计划趋向。小生产在交换领域实行合作化,在无产阶级专政之下不会有很大阻碍。如果想到,合作社的优惠是苏维埃国象给予的,是任何其他的制度所不能给予的,就会感到,情况正好相反。在这里联合进行得十分顺利,这不仅是由于有优惠,而且还因为它目前还不涉及仍然是分散的小商品经济的生产领域。小生产者有一切理由支持廉价销售的商业机关。当合作社和私人商业都按同一价格销售时,小生产者就有可能从质量、信贷等等方面来进行选择。任何时候也不应当忘记,拿消费合作社来说,它不是国营组织,更不是公共组织,无论是从社员入股资本的数额方面来说,或是从社员有组织地和系统地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方面来说,都是如此。消费合作社在多数场合,与其说是支配小商店的人们的稳定组织,还不如说是没有固定主人的小商店。建立小商店网,要比建立公共组织网容易些。[2]

  不过,甚至小经济在交换领域实行理想的合作制,也解决不了它在生产领域中的合作化问题。交换领域的合作化只不过是导致它接触到这个基本问题。

  我们不止一次说过,社会主义原始积累规律同价值规律的斗争也就是两种不同类型的人的劳动组织即集体劳动组织和私人资本主义劳动组织争取优势地位的斗争。如果我们只是在农业生产领域总结这两种类型的劳动组织的斗争,我们把我们的公社(尽管它们还是十分简单的集体劳动形式)以及国营农场放在一个天平上,把富农经济放在另一种天平上,那末,我们就必需确认下列事实:国营农场到最近为止一直缩减土地面积以照顾小生产,公社和合作社的土地面积增加缓慢,而富农或半富农经济的土地面积则增加较快。[3]原因在于,原本从分散的小商品生产发展赶来的富农经济,到目前为止,提供的按资本主义或半资本主义型式组织农业劳动的可能性,比国营经济提供的按自己型式组织农业劳动的可能性要大。对比关系的变化可能不是在农村小生产本身的土地上产生某种社会主义奇迹的基础上发生,而只是在城市大工业对农业产生更大影响的基础上发生。这一点将具体地表现为什么形式,目前也只能说个大概。拿农业拖拉机化来说,凡是拖拉机由整个团体获得的地方,拖拉机就会促进向共同耕种全村土地过渡。国家拖拉机以租赁和其他方式大批转交给贫农,贫农拖拉机手耕种独立生产者的土地,可以说,就是脱离农业的开始,就是耕地和脱粒工作机器化的开始,也就是最容易社会化的工序脱离小生产。实行电气化将意味着,动力及其在国家大电站的集中生产脱离一部分农业工作。某些农业职能实现合作化是由于受到在此以前已经实行的交换领域,包括销售领域的合作化的影响,如榨油业合作化的情况就是这样。

  列宁在《论合作制》一文中说到,合作企业在我国制度下与社会主义企业没有区别,他这里指的不是在生产中依靠小商品经济的交换中的合作化,而是作为国家计划经济的延续的生产合作化。事实就是这样。他写道:“在我国现存制度下,合作企业与私人资本主义企业不同,因为合作企业是集体企业,但它与社会主义企业没有区别,如果它占用的土地和使用的生产资料是属于国家即属于工人阶级的。”[4]在这里,列宁的意思是十分清楚的。围绕着属于国家的生产资料实行的合作制,是社会主义特有的并且与围绕着属于资本家阶级的机器实行的工人合作制在历史上和阶级上相对立的一种劳动组织。这也就是说,向社会主义的过渡在生产合作化领域正在进行,交换方面的合作化只不过是为此扫清道路而已。正是在这种小生产者合作化方面,我们的成就目前还最少,这个过程的具体形式(而不是总方针)眼下还很不清楚。只有一点是很明显的:这个问题在于最迅速地发展工业,因为工业是改变全部经济的中心,是社会主义合作化的唯一积极因素。

  至于城市通过信贷对农村发生作用的范围,那末,在这里需要指出下列一点:在经常出现商品荒,表明正在发展的工业极端缺乏新资本的情况下,信贷范围不可能很广。信贷只是在工业中,首先当然是在重工业中有了商品储备的积累的时候,才有巨大作用,因为农村生产合作社只有从供应农民经济的生产资料的生产中才能得到最大的推动力。


 


[1]英国的一个工业城市。——译者
[2]列宁在《合作制》一文中写道,把支持合作社的流转“应该了解为支付确实有真正的居民群众参加的合作社流转合作社工作者到村里开设了合作商店,严格地说,居民时并没有参加的。”(《列宁选集》第4卷第683页)
[3]在这里我谈的当然不是整个经济范围的平衡表。在这里,国营经济正在取得胜利,它每一年都比本身从事农业的地区更能使多得多的破产贫农围绕着极其实行合作化,并且应当认为,它单是通过这种途径就比富农经济更能使他们实行合作化。
[4]《列宁选集》第68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