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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论

去非子

1907年6月10日


  《天义》第一号-“社说”栏-1907年6月10日,第8页到第12页


  今日之世界,虎狼之世界也。虎狼食人于有形,人类相食于无形。试观世界之中,莫不强暴弱,暴寡,智者诈愚,勇者苦怯,无一室合于公,亦无一言合于公,则是并虎狼而弗若矣。试推其原因,则以自社会成立以来,自古迄今,无一日而非阶级社会,故人类亦日居阶级社会中,不能自脱。今欲破阶级,非举固有之社会尽扫荡之不为功。蔽以一言,即破坏社会是也。譬如躯体染毒,非尽除其溃肉,则毒气不能尽除。今之社会,与染毒之躯体相同。若徒改革一二事,不能尽扫除廓清,何异庸医之留毒贻害邪?

  今法、美各国,号为民主之国矣,然主治者与被治者,阶级未能尽除也;贫富之界非惟不能破,抑且变本加厉。富者奴佣工以增己富,因富而攫权;佣工为贫而仰给予人,因以自失其权。由是,贫者之命悬于富人之手。名曰普通选举,实则贫者并无生命权,其选举之时,势不得不举富人,以仰其鼻息。则所谓普通选举者,实强迫之选举耳,于专制何异?乃号其名曰“共和”,吾不知其何者为“共”、何者为“和”也,则共和政体非公,明矣。

  试进而言之,则今之言计学者,多倡土地国有之说。夫此说果行,似足夺资本家之势力。然土地既为国有,则必有分配之机关;既有分配之机关,则必有执政之人。如曰一国之民,当听命于执政之人邪,则与专制、立宪、共和之政府何异?岂非彼为主治之人,而民为被治之人乎?如曰执政之人,为国民之公仆,为一国人民所役使,则执政者日受命于人,与剥夺自由者无异,岂非民为主治之人,而彼为被治之人乎?故知土地国有之说,其名似公,而其中隐寓不公之制,亦不得谓之真公也。

  今欲求真公,必自改造新社会始。新社会者,平等之社会也,无阶级之社会也,亦无政府之社会也。夫此并非理想之言也,试就学理之言之。凡唯物学派、唯心学派,其理无不与此相合。唯物学派之言曰:世界者,物质之所造成也,则破坏社会,不过使物质易所而已。且凡为人类,同为圆颅方趾,则所含原质亦相同,何以有贵贱、贫富之异?况且物于宇宙之中,不闻有物为主持也,何以各适其生性?则人当受治之说,亦可援此说以破之矣。唯心学派之言曰:世界乃心之所造,凡所谓善恶利害,不过援吾之幻心而生耳。幻心既非真心,则幻境亦非真境。若信心而行,欲造何等之世界,均可任心所欲为,况于破坏社会之区区乎?是改造社会,乃案之学理无一不合者也。

  试更即目前之势言之。强权横行,白种骄逞,倡帝国主义之说,以蹂躏弱种。驱使之虐,虽牛马无以加。不独一国之中有阶级,即此国对于彼国,亦有阶级之见存。而学士大夫,妄逞功利之谭,以自利为主,利则归己,害则归人。其视平等之人,均以机心相处,以势力加陵。长此不改,则道德腐败,天理消亡,为豺虎所羞,为有北所不受。非实行改造社会,安能挽此狂澜?是改造社会,又迫于时势不得不然者也。

  虽然,欲改造社会,此事之出于建设者也。然建设必由于破坏,故处今日之世界,当以破坏社会为人类共有之责任。其破坏之法如左。

  一曰废尽天下帝王、大统领。
  二曰废尽天下中央官吏及地方官吏。
  三曰废尽天下世袭爵位之人。
  四曰废尽天下之议员及公共团体之执行员。
  五曰废尽天下资本家及有财产之人。
  六曰废尽天下之兵丁、警察。
  七曰革尽天下压制妇女之男子。
  八曰革尽天下甘受压制之男女。
  九曰废尽迷信、宗教书。
  十曰废尽天下不合公理之书籍报章。
  十一曰废尽天下现行之法律。

  以上十一事,均今日之所应实行者也。凡属人类,均有破坏之责任;无论用若何之方法,均以拔本塞源为主。凡人之属于前八类者,遇则必抗;凡物之属于前三类者,见则必焚,务使尽绝而后已。

  不平之社会既尽行颠覆,则公平之新社会可以渐次设施。顾公平之新社会,其最要者有四事。

  一曰不设政府。
  二曰废尽银币及钞币。
  三曰人人劳动。
  三曰人人劳动。
  四曰人人衣食居处均一律。

  欲达此目的,必先从事破坏。巴枯宁曰:“凡居现社会而谋畔者,乃天赋之神权。”又曰:“无论用若何方法,苟以暴力破坏社会,均当视为神圣。”凡在人类,安能不确守其言?况中国之民无穷之压抑者乎?故欲实行种族、政治、经济、男女诸革命,均自破坏社会始。

  破坏社会者,大仁德也,大毅力也,世界之首功也。努力向前,无懈乃志,人类幸福之完全,可蹻足而待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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