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参考图书·左翼文化 -> 〔英〕安东尼·阿伯拉斯特《民主》(2002年)

第六章 多数人的统治及其问题



  在缺乏全体一致的意见时,将人民的意愿与多数人的意愿等同起来,正如在日常政治中常做的一样,这是合理的吗?为了看清楚这里的危机是什么,我们可以将这个疑问和其他两个指向同样问题的疑问并列起来。难道有任何理由可以说明少数人或说任何少数者都不能作为人民的担负责任的一部分吗?或者是,认为那些反对且投票否决某项特殊政策或决议的人是在表示赞同,或说当他们投票否决已采纳的政策时就说他们是在治理自己,这有任何意义吗?多数人的代言人通常试图将提出反对的少数人描述成完全不属于“人民”的一部分。“人民”一词的概念一般是具有阶级内涵的,如同西埃斯所说,在“人民”的定义中排除了贵族和资产阶级。所以,现在指出这个或那个少数派有着与大多数人的利益或善相对立的既定利益,也是相当合理的了。但是若进一步指出,这样的少数派因而不享有政治权利,或是应当被剥夺其他一切公民都平等享有的权利,这就不合理了。我在民主思想中并未发现有令我们觉得“人民”不是公民的全体的思考,事实上少数者与多数者是同等的,反对和不赞成的人与隶属于占统治地位的多数阶层的人也是一样的。将人民的意愿与多数人的意愿等而视之,在匆略的政治思考中也许有其合理因素,可是对少数人而言,不论他们是否在处理特殊问题上还是在更长远和基础性的道路上,他们都有权提醒社会的其他分子,他们也是“人民”的一部分。若多数人忘记了这一点或试图加以否认时,那么北爱尔兰在过去的30年或更长远的时间内所发生的一切就是例子。
  在谈及与自主政府的民主原则有关的少数人的地位时,卢梭同任何人一样提出了严苛的论点:

  但是人们会问,一个人怎么能够既是自由的,而又要被迫遵守并不是属于自己的那些意志呢?反对的少数者怎么能够既是自由的,而又要服从为他们所不曾同意的那些法律呢?

《社会契约论》(第4卷,第2章)


对于该问题的简单生硬的回答(并非卢梭给出的回答)就是他们不能。治理少数人的不是他们自己而是多数人。因此在基本意义上就是不自由的,这也是卢梭的出发点。走出这个僵局是艰难的。由于存在着对集体制定决策的需要,以及对为整个共同体或曰社会提供导向的政策的需要,并且由于无论何时都不可能取得全体一致,所以要让被强制服从多数人决定的少数人有所选择就非常困难。正如洛克在证明多数人统治的正当性时所指出的那样,一个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必须以单一的方式运行”。一个社会能容纳许多差异性——比洛克所处的时代要多,在那时宗教要求的一致是获得全部公民权的一个必要条件——但是任何社会都必然具备某些共同准则和政策,而无论其是如同在马路的哪一边行驶一样的微不足道,还是如同是否保留死刑一样的重要。民主的原则应当是,当全体一致不能达成时,就该根据多数人的意愿或愿望来解决事务。
  罗伯特·保罗·沃尔夫将卢梭的疑问作为自己的出发点,从这个僵局中推断出自由的,道德自治的和每个个人都受到保护的社会的惟一类型实际上就是一个没有政府的,无政府主义的社会。[1]这个理论取得了强有力的一致性意见,这由其激发的热烈反响可以证明。但是它不能驳倒上个段落的论点:由于我们认定存在一个政府和共同政策的需要,民主原则就要求少数人必须接受自己所反对的多数人作出的决定。
  但是,从这个毋庸置疑的难处理的事实上获取大量信息却是可能的。虽然我们不能明确地讲,当不顾反对者的意见而执行某项决议和政策时,那些反对该项特定决议或政策失败了的人就是对此表示同意了的,但是我们却可以说,他们仍然被限制在这样一个决定上,即他们接受了多数人决定的原则和程序的公平,而通过该程序制定了决议和政策。如果你承认全体一致近乎不可能,并且多数人的决定是次好的,那么你也必须承认,作为一个普遍准则,当结果是你处于少数人中时,你将遵守多数人的决定。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多数人制定决议(而非任何特定的决议)的体系是建立在同意的基础上的。并且至少是在某些主要或重大的问题上,由于所有的公民都有好机会成为多数人的一分子,他们中的多数或说他们全部都将乐意接受这个多数人的原则。他们将不会感到这个原则是在歧视他们。
  不幸的是仍有许多国家和社会的情况全然不是这样。设若一个社会被划分为在其中有一个或多个的永久性的少数派,而他们知道在处理问题时大多数时候是决不会以他们希望的方式来进行的,那么上面提到的原则就不够了。永久性的少数派的渴望,要求甚至是原则都在集体决策制定的过程中被有系统地忽略或抹杀了,而他们的存在轻易使得多数主义者的民主成为不公平的和不能实行的。严格的数学上的每个人同其他人的投票的平等掩盖了的事实是,在这样的环境中少许人的投票全无分量和影响。这些被排斥的或是无力的少数派曾经倾向于成为宗教性的。而今天他们更可能成为民族主义的和种族主义的。在北爱尔兰少数派既是宗教性的又是民族主义的。
  有些问题有时隐藏在多数主义者关于民主的思考中,北爱尔兰为其提供了特别淸楚的例证。这些隐藏的问题中的一个就是即便要做决定,那么哪一个多数派应该成为决定者。换言之,哪一个是应该作出最终决定的团体或“选区”,以及哪一个多数派的观点应该获胜?正如早期关注过的,北爱尔兰自身在过去的选举中总是产生明确支持联合政府的多数者。尽管如此,结果却是由于天主教徒和爱尔兰民主主义者这样的永久性少数派被排斥在新教徒的联合主义的“人民”概念之外,而被称作“阿尔斯特人”,民主变得滑稽。少数者的投票并不能完全表达少数者的意见;除了被看做是对北爱尔兰天主教徒的不忠的证据外,他们在多数者眼中再也无足轻重。
  因此北爱尔兰存在对少数派的压迫。对此作出的一个反响是提出在面临危机时有决策权的不应当是本省的人,而应当是整个爱尔兰的人,这就直接挑战了该省的多数派的地位。这个提议将急速的扭转北爱尔兰的多数者和少数者的相对地位。在将爱尔兰视作一个整体时,新教徒将成为一个完全的少数派,而天主教徒和民主主义者在爱尔兰整体中作为多数派将轻松地压过新教徒的分量。以民主的观点看来,在这个更大的整体中,若新教徒少数派的意愿同样不作数的话,情况肯定没有改善。而第三种可能的分组方法则应用了多数主义者的原则,将联合王国看成一个整体。在那样的选区划分中,联合主义者也只是少数者。但由于联合主义的官方解释宣称北爱尔兰作为完整的联合王国的一部分与约克郡和萨克福的地位都是一样的,因此联合主义者就很难有理由去反对由整个联合王国中的多数者为他们决定的命运了。并且事实确实如此。
  从而有关北爱尔兰的前景的冲突将我们的注意力引向了在民主讨论中被大大忽略了的问题:若有必要,通过多数人投票后有权决定特定政策和问题的团体是什么?在对峙的选区中我们如何做决定?或许大多数英国人认为应当由福克兰群岛和直布罗陀的居民来决定什么样的国家可以统治他们,但阿根廷人或西班牙人却肯定不会有这样的想法。而且他们的错误不太明显。假设多数人投票决定将约克郡和康沃尔从英国分离出去,并选出它们自己的政府,那么其他英国人能完全承认这两个郡的人有民主权利去进行实际的自决吗?这个很令人怀疑。以下问题的提出在更宽泛的社会中与异教徒少数派是密切相关的:在整体社会中多数派们有民主权利去决定用哪些事务来对这样的少数派实行特殊的和特定的影响吗?但问题的提出同样涉及到当地利益或团体与国家政府间的冲突。考虑一下下面的意见交换,它发生在核废料倾倒的反对者和已被授权进行倾倒的公司的代表之间:

  “已经有90000人在贝芙郡签署了一项反对倾倒的请愿书,难道这还不够吗?”麦克艾温尼先生声称,民主就意味着议会决议的全部,而议会已经授权其工程师可以进行这项活动了。[2]

  目前,先将议会中民主的辨析放在一边,明确的民主问题在于:谁应当决定?是由最直接影响的当地社会的意愿来决定结果,还是由整体国家的通过议会来表达的意愿来决定呢?这些问题没有简单的答案。或许多数英国人认可高速公路的国家联网的需要,但是几乎没有哪个确定的团体会欢迎在他们家门口进行建设。尽管有核废料处理(Nirex)公司的发言人的声称,以民主的观点来看由多数人原则支持的中央政府的决议仍然是不能自明的。在这样的环境下,那些受最直接影响的人的意见和利益,应当比我们这些只受到边际影响的即使是全部人的意见要来得重要。我们该好好思考一下,当地的多数派而不是国家的多数派才应当是最有价值的。
  举例而言,在苏格兰人和魁北克人的多数派的愿望以及全体英国人和加拿大人的多数派的愿望之间,我们应当如何衡量呢?若依据宪法则通常是较大的分组,或说其选定的代表有合法权利来决定。但经常出现的完全合法的情况是少数派加以反对,这个并不少见,因为在他们自己的地域、区域或地方他们就是多数派。对于不平、自尊和甚至是某些方面对少数派自治的敏感是形形色色的多数派的基本特征,这些多数派希望将任何类型的复杂社会都能联合到一起。因此,西班牙设法通过承认加泰罗尼亚的鲜明特色,制度和语言的合法性,维持了加泰罗尼亚人的忠诚(不然的话就是巴斯克人的忠诚)。而在英国,把有限权利下放给威尔士和苏格兰的自治政府,就是认识到了这两个地方的投票选举的多数派的热望,这样做同样是为了防止联合王国可能出现的分裂。
  我们有可靠的理由来拒斥任何将民主和绝对的多数人统治的原则相等同的粗劣的做法。“人民”是不能只用他们中的多数来代替的,而且“民享政府”也不等同于多数人的政府,更不用说多数人的代表了。少数派也是人民的一部分,并且在政策制定和决策执行的过程中应当尽可能的考虑他们的利益、观点和信念。当然这也不总是可能的。采取折衷通常是不可行的:在两相直接对立的政策中必须作出选择。但是在某些团体、其他民族的、宗教主义的或政治性的永远处于少数派的情况下,他们的民主及其反对派很有可能就不稳定且丧失其合法性。在极端的情况下,一个少数派且尤其是国家中的少数派,在发现自己所处的位置后可能简单地决定分离出去,并创立一个在其中他们能成为多数派的社会或国家。这种情况也有可能在魁北克和苏格兰发生。多数主义的危险之一就是多数派总是倾向于忘记在其他环境中他们也有可能成为少数派。另外一个危险就是,简单的假定在实际的民主政策中在各个“现有”的国家多数派应当有权利去决定所有的事务。而哪一个才是相应的应该作决定的多数派,这是一个永远需要追问的问题。




[1] See the argument presented by Robert Paul Wolff in Defense of Anarchism,New York,Harper Torchbacks,1976,特别第二章,他也隐含了对他的批评之一的一个回答。

[2] Report in The Guardian,(《守卫者》)29 August 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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