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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议会行动的决案

[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一九二二年七月)]



  (一)在经济先进国,资本主义的大生产既安然发展过好几十年,于是与他表里为用的议会政治,也随着渐趋于巩固。在这样背景之下,无产阶级政党议会行动,就渐渐变成为投机主义和改良主〈义〉的议会行动,换过说,就是第二国际的议会行动,德、奥、法、比的社会民主党或社会党,简直以全付精力集注于这种合法的哓舌的改良行动之内,而把无产阶级革命的宣传运动及其他一切必要的违法工作抛在九霄云外。
  (二)第三国际产生于投机主义改良主义流血的破产之中,换过说,即产生于第二国际投降的帝国主义世界大战之中——重行估定无产阶级参与资产阶级专政之下的“民意机关”的价值:他把马克斯主义上面改良主义的油烟完全抹去,阐明无产阶级议会行动的革命性质,设定无产阶级参加抛弃,退出资产阶级议会,及完全打破资产阶级国家机关的步骤;并且把这类合法的行动完全隶属于违法的革命行动之下,至此的革命的议会行动,成为激起或辅助无产阶级一类革命风潮的重要方法之一。
  (三)经济落后如中国,一面成为国际资产〔本〕帝国主义的掠夺场和半殖民地,一面成为国际资本帝国主义所扶植的武人势力的宰割物和糜烂区域,因此民主革命未成功,议会政治还未确立。虽然形式上,设立了各级议会,但因为武人势力的干涉和蹂躏,常常处在破坏胁迫的恐怖之中。
  (四)中国共产党为代表中国无产阶级及贫苦农人群众的利益而奋斗的先锋军,所以应当跑入这类时常被封建的武人势力所胁迫破坏的议会中去,高声告发代谢不穷的由国际帝国主义所收买所扶殖〔植〕的武人政治的罪恶,酝成民主革命到最高的潮流,以期达到社会革命的目的。同时又在各级议会中,辩护无产阶级和贫苦农人经济生活的利益,以反抗本国幼稚的资产阶级对于劳动者一切的压迫。
  (五)中国共产党为实施革命的议会行动起见,按照第三国际第二次大会所通过的原则规定如下:
  A.国会候选人名单,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提出;省会,市会,县会候选人名单,由区及地方执行委员会协同提出,经中央执行委员会批准;中央执行委员会认为所提全体或一二人不能胜任时,令区及地方执行委员会改提。
  B.候选人资格决不限于甚么“学识”和“经验”,应尽情提出本党中最勇敢最有革命精神的劳动者。
  C.本党国会议员,绝对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和指挥;省会,市会,县会议员绝对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特派员和区及地方执行委员会的监督和指挥;一切重大政治问题,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授以方略。本党议员之个人及团体(共产党议会团体)绝对不得自主。国会议员各项的演说稿,须预先交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审定;省会,市会,县会议员各项的演稿须预先交中央特派员和区及地方执行委员会审正。
  D.本党一切议员须利用议员不可侵犯的身分权,参与议会外一切群众运动和违法的组织。每次示威运动发生,本党议员必为示威行列的领袖,跑在群众的前面。
  E.本党议员必须常常保持与群众的直接接触,每年必须到选举他的区域往返几次,召集选民开种种会议,演说政治经济国际等情形及访察群众的新要求。他们在议会中的演说稿,必须用一切工人农人妇孺都能懂解能动听的文字常常汇印成小册子,散布于城市与乡村。
  F.本党议员不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监督或违犯中央执行委员〈会〉方针时立即澈〔撤〕消其委〔议〕员资格,并开除出党。


  根据一九二二年七月印行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大会决议案》刊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