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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问题

[中央特别会议文件(一九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二十四日)]



  一、豫陕区委重新改组。
  二、豫陕区目前应注意的工作:A.立刻建立党的秘密基础。B.立刻建立工会农会秘密组织,加紧注意农运工作。C.注意军事工作,为对付目前战争指定七人组织临时军委应付。
  三、劳动学校暂时停办。
  四、关于河南同志取消区委书记决议案。
  中央特别会议,听了中央报告豫陕区几个同志排斥区委书记Z.F.同志〔1〕的情形之后,——这种情形是经过中央长期的郑重的事实上的调查和考察的,认为:一,Z.F.同志在河南做区委书记的工作,固然非常努力,并且各方面都有成绩;可是因为中央所派的区委委员,有几个以不得已的原因而不能即刻到任,以致于区委的组织不健全,于是Z.F.同志执行职务的时候,往往在组织上手续上有疏忽或不适当的地方。二,Z.F.同志在指导工作的时候,有时对于同志的态度不大好,平常时候他的个人生活上又不免有些浪漫的不检点的地方,足以引起一部分同志对于他——负重大责任的区委书记发生猜疑,因此在工作上便生出不好的影响了。在这种现象已经发生之后,Z.F.同志自己既没有看清事态的严重,当然也就不曾将详细情形报告中央,以便设法即时解决,而任其酝酿,因此Z.F.在这几点上,的确有疏忽和错误的地方。
  但是这少数不满Z.F.的同志,在这种情状酝酿既久之后,竟趁Z.F.同志因为党的工作暂离河南的时候,召集所谓区委会议,贸然议决停止Z.F.职务,不等中央决定,对他的弹劾案也在这种非法越权的议决之后才提到中央,中央特别会议认为这些同志的行为,显然违背纪律,决定对他们下极严重的警告。这些同志都应当明白自己的极大的错误,中央审查他们对于Z.F.的弹劾案中各条,认为Z.F.同志除上节所述之疏忽或错误外,别无甚么严重的错误,这已经在审查双方的报告和意见完全证明,他们自己也都承认本来决无受停止职务的处罚之理;况且这些同志擅自议决停止Z.F.同志的职务,完全破坏纪律,这却是严重的错误。
  再这些同志之中尤其是C.同志,他的行为既已放浪,并且不但不接受郑州地方书记M.同志的批评,反而在京汉路党团会议上公然乱说党中分裂两派,以此鼓动不明白事实的同志反对Z.F.和M.同志,这种行为和态度,几乎可以说是自绝于党,应受留党查看三月的处分。至于M.同志于正式以党的名义批评C.同志之外,还在私人谈话中随意说及,亦有不谨慎的过失。
  凡此一切都是共产党所不能容许的,一般同志都应当明了注意,使党内不再发现这种现象。
  中央特别会议根据这一决议,特别委派中央候补委员W.X.P.同志〔2〕和豫陕区委对于该区一般同志详为解释。

  根据一九二六年五月一日出版的《校刊》第六期刊印




注释

  〔1〕Z.F.指王若飞。
  〔2〕W.X.P.指王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