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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政治行动议决案

(一九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鄂省委拟,五月二十五日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



一、武装纠察队指挥问题


  A.大队调动——如总工会调动须得卫戍司令部同意,如卫戍司令调动须得总工会同意。(理由)因武装纠查一方面为军队性,一方面是工会的纠查,故调遣时,须得双方同意。
  B.保卫工会之小队调遣——如守卫等事总工会应有调派之权,事事须得卫戍司令允许,双方都感繁困。
  C.无枪纠查完全归总工会指挥。

二、停工问题


  A.政治停工必须得总工会命令,总工会应极慎重,非十分重大政治示威,决不下停工令。
  B.五一节全国及鄂省总工会代表大会开幕日应全体停工一天。
  C,各产业工会成立改选等代表大会开会日,该产业工会停工一天。
  D.商店停市,非得政府命令不得行之。
  E,店员分会开成立或改选会停工半天。

三、司法权


  A.工会无政府命令不得拘捕非工人。
  B.工会得拘捕工贼及反革命条例之工人。
  C.对于工贼及违反革命纪律,工人有审判权,但不得审判非工入,如因误会而拘捕非工人,应立即送往政府相当机关。
  D.对于工贼及违反革命纪律者,在未审判前及审判后,判定不到一星期拘留之罪,有拘留权,一星期以上之徒刑,即须交政府适当机关。

  根据《中国共产党最近主张》刊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