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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通告农字第八号

——农运策略的说明

(一九二七年六月十四日)



各省委特委临委鉴:
  现在中国革命已发展到了以农村革命为中心的新阶段。我们同志尤其是农运负责同志,对于农民问题的各方面必须有深切的了解与明确的认识,并须根据第五次大会之土地问题议决案,而且〔具〕体的运用,然后可以使党切实领导农民运动,以推进革命势力的进展。因此各同志对于这个通告,务须特别注意,并且切实执行。上次农字第五号通告,是关〈于〉国民政府治下农运之新策略的政治局议决案,然而各地都应注意参考,这是湘鄂农运的经验,本次通告则为一般全国农运策略之说明,仍是根据那议决案的原则。

(一〉政权问题


  农民运动的中心问题,固然是土地革命,但是土地革命是一个过程,在此过程中,现在阶段主要特点是农民政权之争斗。(一)自耕贫农众多而尚受新旧军阀压迫的地方,非有建立农民之革命民权的目标,不能使此等贫农形成斗争中的领导者,而联合一般人民去开始反对军阀豪绅的运动,亦不能使他们真正明了革命战争(北伐东伐或西伐)的目的和意义。此种政权的斗争方能促起土地问题的暴发,而且给他以解决的权力机关。(二)新旧军阀之下佃农及失业民众多的地方(尤其是广东)亦须立此目标以指挥暴动,虽则此处的主要特点仿佛已经是没收大地主,其实没有争政权的目标,单纯解决土地问题是不够的,此等地方的主要口号是为土地而争政权。(三)国民政府之下,农民事实上取得政权的县份及区乡,曾经有许多地方(至今还保存着几县呢〉,可是以前国民政府的政策,是任令农会孤军独战,现在的亲〔新〕政策是事实上帮助农军反攻。如今豪绅的反攻在湖南湖北江西都演成剧烈的危机,民已得之胜利(事实上的民权)几乎全被摧残,此时农民政权之斗争所以更加要加紧,要对于豪绅的进攻,组织极坚决猛烈的反攻。在这斗争过程中便要开始没收大地主,就是要以行动去领〈导〉小资产阶级左派,一面对他们让步(见上两次通告),别方面就挟持他们去共同反对劣绅土豪,自然必须以建立民权为目标。第一,农民群众有势力的地方,立即成立自治筹备处,吸引小资产阶级参加,标明除劣绅大地主反革命(已被没收者)外,一切小地主享有公民权选举权;农民群众势力尚小的地方,亦宜以此政权斗争为目标。而实行武装斗争时便是为乡村自治而战,为镇压乡村反自治者而没收其土地。各级农协,应群起要求政府颁布自治。第三〔1〕,农政部与农协发生亲密关系,双方互相响应,农政部从上而下的帮助农协之政权斗争,农协自下而上的拥护农政部之政策,通电控诉豪绅请愿派代表等运动都可以增加这农政部的威信。

附录:第五次大会前中央农委对于政权问题之决议案


  我们知道农民运动中贫农最革命的,中农也来参加革命了,其结果引起其他一般被压迫的民众都积极起来根本上推翻封建政权。农民运动现在已经到了为确定农民政权而斗争的时期,农民政权应当由贫农与中农掌握,但贫农应当是这个政权中的领导者,否则农民政权不能巩固。贫农领导政权应当指导吸引一般反抗土豪劣绅大地主封建势力的分子,代表农民及其他乡村一般被压迫的民众的利益的特别是贫农利益的向土豪劣绅地主封建势力给以严厉的压镇〔镇压〕。同时乡村农民运动及农民政权,必须在市城〔城市〕工人阶级领导之下赞助并巩固革命的国民政府。
  封建地主阶级乃几千年来压迫剥削农民最利害的一个阶级。不推翻封建地主阶级在乡村中的政权,则农民的一,切解放运动无从做起。所以农民运动的初期,必须领导农民用种种革命手段实行推翻封建地主阶级在乡村中权力,标明为民权的政治而斗争的目标,必造成很紧张的革命空气,一个短时期的恐怖现象,是十分必要的。一般人对于农民运动认为过火的批评实际就是占〔站〕在封建地主阶级的利益上面企图消灭农村的斗争。我们必须严厉的加以纠正。非如此不能根本摇动乡村封建政治,使一切斗争得到胜利,农民政权确实的建设起来。
  农民在乡村中打击封建地主的时候,农民协会应成为乡村中唯一的权力机关,完全指挥这斗争,使封建地主阶级在乡村中的一切政治组织(如民团,团□,团防局等)完全消灭。在这个过程中应即建设民主的区乡自治制度,以保障农民战胜封建地主阶级的胜利。
  农民不特要取得乡村政权,而且要参加县政治省政治全国政治,参加县政治的方法是:一面使县政问题皆由县长与农民协会及其他革命的民众的团体开会议解决,一面促县政府改民选委员制。
  农民协会,是创造农民政权的机关。他们要求国政府省政府赞助农民争政权之争斗,这个斗争的过程中农民协会的政治地位应当尽量的提高。

(二〉经济斗争


  经济斗争之进行,在阶级分化没有明显的地方,减税运动可与富农小地主等共同作战;在阶级已有明显分化的地方,减税运动以及实行统一的农业累进税之要求,仍是各种农民作战的共同目标,就是反对高利贷,也不特为佃农之问题,应即竭力领导他们努力斗争。至于减租运动,则尤为重要,这实是没收大地主运动之第一步。在经济斗争中,更当注意青年农民的利益,但不能与整个经济斗争脱离。对于雇农手工业者,在目前情况之下,不宜另有独立的组织,惟农协对于他们的利益,应该切实拥护。如雇农人数太多,农民经济斗争扩大则农协内可以组织雇农部(手工业部亦是如此),但对于农村的联合战线,亦须注意巩固。因此一方面要使雇农要求得到满足,他方面为防止会内的冲突计,应使雇主及一般群众了解雇农改良生活的必要,有必要时农民协会应为小农雇主及雇农冲突时之仲裁机关(青年雇农牧童亦在此例)。经济斗争之进行,各地的宣传亦有不同,张作霖治下则减租减税没收大地主,三种斗争宜看各省农民经济状况而定。注意之点主要是要引导这种经济斗争,收得到最广大的群众,而且能立刻转变到政治斗争以至军事行动。蒋介石治下亦是一样的,但是广东应当特别注意更须明确的以农民政权及没收大地主为暴动之标帜。在湘鄂赣三省则除〈根据〉情形进行减租减息斗争,尤须注意的有两件事:(一)是经济斗争在程度剧烈的地方,必须转入农民协会自己开始经济的建设事业,如借钱的信用合作社消费合作社贩卖合作社等。(二)至于减至〔少〕苛捐杂税的运动必须各地方调查实情向政府提出具体的要求,田税的问题与土地问题应联合在一块进行,并须指出非没收大地主土地不能解决农民问题之趋势,至没收后之土地则须征收农业累进税。
  土地问题确为不能不解决之重要问题,要求解决土地问题的不但是佃农贫农,即失地之农民及短期之雇农亦有迫切的要求,就是苛捐杂税等等压迫之下的自耕农也大多数感觉土地之缺乏,并且农民运动的根本目的,即为改变现在的土地制度,使耕地农有实现而进于国有。我们即使在阶级分化未明的地方亦须宣传第五次大会之政纲,使农民及一般人民了解解决土地问题之必要与策略。土地问题应与经济斗争之发展合而为一,应使农民了解减税减租并不能澈底求得解放,必须〔必须〕进到没收大地主土地的阶段方能开始解放农民的土地革命。
  对于小地主及革命军官则必须使之中立,使农民得和国民党左派及一般被压迫民众结合进攻土豪劣绅大地主。我们的党在目前必须用很大的力量进行这个工作。实际上小地主与富农不一定是土豪劣绅,不可使他们落于土豪劣绅大地主领导之下因而巩固反动的政权。不过在这种情形之下小地主及中等阶级一方面虽然可以反对土豪劣绅,他方面客观上也是农民的剥削者,所以对于他们要求减租是不没收其土地财产之交换条件。全国的减租运动都须注意这一,并须宣传国民政府之佃农保护法,国民政府治下,则须要求此法之严格的实行。
  分地运动是贫农要求解决生计问题的迫切表现,其起原则在减租减税的运动,但我们党不能放任他们自由做去。分地〔分地〕虽然是必不可免的阶段,但在将来革命已有新的发展,已与小资产阶级建立了巩固的联合战线时,可由没收而均分,然后再走上土地国有的道路,然后国家开办屯垦方能解决失地农民及兵士之土地问题。至于现时的联合战线,还不是工农小资产阶级的真正联合战线,国民政府及其军官之中还包含有中等地主,甚而至于大地主的少数分子也在内。现在减租减税的运动和解决一部分贫农的生计问题(利用合作社,加入军队,兴办立〔工〕程等方法)都是将来解决土地问题之准备而已。所以客观上如果有紧迫的必要,一方面固然可以由农民协会,最好是乡村自治政府设土地委员会,设法分配若干土地与此等贫农,但只是将没收之公产庙产大地主荒地官地来分配,而不是均分,别方面必不可过早的提出均分土地的口号,尤其是均分财产的口号。
  阻卖问题是乡村中荒歉或因剧烈斗争而经济破坏的时候所必然发生的。农民协会以及将来自治机关,必须注意这种斗争,不使过于延长,随时筹算本地所需米粮,如已有多余,即需竭力流通,这不但对于保持与国民党左派及城市小资产阶级联合战线是必要的(如供给军米问题),而且为农村经济本身的利益,亦是必要的。

(三)武装问题


  农民政权的斗争与土地的斗争,直接要求本党十二分注意农民武装的问题,农民协会应当集中乡村武装夺取地主阶级的武装,并应在每个反军阀的战争中利用各种时机号召农民参加战斗,夺取敌军的武装,使农民自卫军成为乡村中革命〈武装〉,而此种夺取武装的进行更应与本党军事策〈略〉相适应。农民运动,往往一开始便急转直下进于武装的冲突的,各省军部须派有军事工作能力及经验的同志训练农民自卫军,使其有野战与迅速集中的能力。在北方各省,则须取得红枪会的实力与群众,使之脱离土豪乡绅的影响而置于〈我们的〉指导之下。成〈立〉乡村自治机关的保安队,并须实行民兵制,使每个农民都能获得军事训练,并使有一批复一批的武装训练与补充,这个问题尾非常严重,各省军部及农民部,均须积极切实准备,同时必须号召农民加入军队。

附录:第五次大会前中央农委对于武装问题之决议案


  1.各省应一致努力建设农民武装,组织农民自卫军。
  2.武器种类除枪外,应使每一个农民协会会员都置备鸟枪梭标大刀木棍等武器一件。
  3.对付旧有地主阶级的武装如团防民团保卫团等分为三种办法:(一)使政府下令各省均限于组织农民自卫。旧有之地主阶级武装团体须一律解散,将其武装交与农民自卫军。(二)只要为政治环境所许,能以农民力量强夺其武装的即行强夺。(三)不能实行〈上〉两种办(法〉的地方,则用改选其办事人方法,使在土豪劣绅手中的武器,移转与农民协会接近的绅士及其他进步分子手中。我们必须在此种移转的过程中参加活动,在团丁中设法施行政治宣传,使之减少为地主阶级利用敌对农民的思想并表同情于农民协会,渐次归到农民协会手中。
  4.全国农协会提出〔提出〕农民自卫军组织法,请国民政府颁布。
  5,应使国民政府照各省农民自卫军状况领取或廉价购买枪弹。
  6.各级农民协会,应一律设置健全的农民自卫军部。
  7.中央及各省的军委(未组织军部的应即组织),应充分注意农民自卫军问题,军委讨论农民自卫军问题时应与农委开联席会。
  8.应有计划的经常的宣传〔2〕装之残暴无理,农民应即建设自己的武装,以保障农村革命的胜利。

(四)组织问题


  农民协会之组织,一开始便含有与乡村中旧政权对抗之第二政权的性质——这一层〔层〕意思,应当十二分的注意。农民协会在运动始起的时候,不论是减租减税或减息,不论是武装的争斗,总之都是反对豪绅大地主的斗争——亦就是反对军阀的斗争。固然阶级分化不胜清楚的地方,小的豪绅会骄合在协会或红枪会之内,共同反抗军阀及当地巨绅。但斗争稍稍发生,小的豪绅便要反动,便要转到一般农民联合乡村中小商人小学教师等而反抗豪绅大地主的阵势。一般农民之中自然是贫农,和地少的自耕农,无地的佃农雇农,以及游民群众,占中坚的地位。所以农协的组织,应当以贫农为中心。但是又不可以游民为唯一的基矗而应以佣农等耕种田地的贫农为其基矗经济落后的地方,小工业及小商业并非与农业有明显的分化,那就同时要吸收这种分子到农协之中,至于中农富农也不用排拒——斗争的过程往往使他们自愿加入农协——只须农协机关(执委会)里巩固贫农的领导地位。应竭力引导本地真正农民参加农协机关,愈多愈好。农协会在自治政府未成立之前他是乡村中的第二政权,亦就是乡村中革命分子的团结。乡村政府建立之过程中他居于领导地位。乡村自治政府既成立之后他是政府的中坚。事实上等于指导政府的组织。共产党因民党之党团经过农民协会而指导乡村政府——农民协会便成了更扩大的国民党,他在中国之政治的民权化的过程中占着非常之重要的地位。

(五〉联合战线问题


  乡村中之联合战线,当以贫农为中心,领导□□□□富农并吸收小商人手工业者,小学教师进步的智识分子;同时,对小地主革命军官让步。农民协会对这些同盟者的利益亦须尽量拥护,领导他们向大地主土豪劣绅斗争。在北方的工作,须特别注意于领导农民及智识分子(小学教师等)一同努力作反军阀的运动。在蒋介石统治之下,小商人及智识分子均有暂时被蒋介石诱惑的可能,宜尽量提高他们的政治经济斗争以暴露蒋介石欺骗民众的罪恶,以强固农民斗争的联合战线。在湘鄂赣三省亦须联合小商人及智识分子,使其坚决的占〔站〕在农民方面。再须宣传土地问题之解决,不但对贫农有利而且有利于乡村中一切被压迫的民众。也只有他们和贫农联合攻击豪绅大地主,才能达到他们的要求,保障他们的利益。
  当富农小地主对农村革命尚持怀疑,甚至恐惧的时候,农村革命之中心势力的贫农,固不可不去推动他们,以实行的行动去领导他们,使他们一同尽力于农村革命,何要注意他们的利益,决不可以使他们占〔站〕在反革〈命〉的方面去。北方各省的初期运动尤宜注意于此。
  农民必须与城市工人结合密切联合战线,具体的发生密切关系,在革命斗争中互相帮助,如经常的互派代表,遇事互相报告,互相以实相助,指明工人的敌人与农民的敌人是互相勾结的。他们双方常常各造谣言,离间工农,实则他们是共同剥削压迫农工的。

(六)会党问题


  会党(哥老会等类组织)原来是被压迫阶级起来反抗压迫的组织,他们有很严格的组织,勇敢的精神,很有对于共同奋斗的义气。但是他们的工作方法(机械的纪律)及其游民的性质使他们往往为豪绅所利用,他们的组织在农民之中往往很有发展,他们久受压迫,他们因农协起来在政治上也得到了自由,故他们对农民协会的组织的感情很好。农协应取得他们的群众,这是非常必要的,假若农协排拒他们,则他们在旧式的首领指导之下是有被地主利用成为法西斯蒂的可能。我们对他们应该有积极的很好的宣传与训练,同时须有具体的部分解决乡村游民目前迫切要求的方法,以及国民革命对于他们的政纲,使他们能明了本党能代表贫苦群众的利益而奋斗。
  农协中不应用任何方法,任何形式排拒会党。可介绍会党分子加入国民党,会党中有阶级觉悟的应介绍加入本党。凡会党的行动与农协冲突时,应设法调和,纵使证实其为受人利用而反动,也应只惩处其首领,不要傍及群众,以防遇此被压迫之贫穷群众都无路可走更形反动。就是攻击其首领,也不宜操之过激,只宜以具体事实暴露其首领不能澈底为农民谋利益的罪恶。不能放任他们使永久留在封建式的领袖之下,更不能放任他们游民式的思想和政策,反而来指导农协的运动。对红枪会问题亦是如是。

(七)国民党问题


  从前农民对子国民党往往不愿意加入,土豪乡绅又往往利用国民党党部的组织,以打击农民。以后对于国民党由乡村直到城市的党部,都应领导农民群众加入。我们党经过国民党乡村党部之党团作用去指挥农协及自治机关的工作。乡村农民的国民党党部应成为国民党左派的基础,在政治主张及策略上,都应当从下而上的给上级党部的左派以建议而督促之实行。至于国民党的农民部,第一,应占〔站〕在党的地位给予农民运动物质经济的帮助;第二,在形式上予农民运动以指导,在农村中宣传国民党之革命的农民政纲。国民党农民部对于农协并非统属的关系,须使农民协会的整个系统,俱置于全国农协之下。何如国民党,欲以上级机关的态度命令农民协会则亦不宜加以直接反对,而应辨别其政策之革命与否,加以纠正或敦促,农民加入国民党后应注意向其宣传国民党政策及左右派之分别,使农民的政治观念进步,这样,才不致如现在有许多地方农民反对国民党,又有许多地的农民以为凡有国民党的名号便都是革命的。

(八)共产党的发展问题


  第一,应在贫农中间努力发展党的组织,扩大党的影响。第二,要用党团指挥各种农民团体,对于农运工作尤须有精密的计划。例如每级农民部,对于该县农运工作至乡应有每半月的计划,而省委农民部则至少应有每一月的计划。——应根据第五次大会决议案及中央之政策,加紧努力地为土地革命农民政权而奋斗,自然应当有系统有组织的逐步筹划。

(九)青年工作


  C.Y.中央最近已有具体的决定,曾经C.P.中央农委的审核,兹从略。

(十)协作社


  协作社对于中国农民运动,现时已是非常之重要。所谓协作社,不必一定照着“西洋学院”的组织而要实现其主要的意义,帮助贫农脱离重利盘剥及奸商之垄断居奇等种剥削。所以各地可以就原有的组织,或农民自己的习惯为改良之形式,不必尽同。必须造成协作社的人材,研究各地农民自己的经济,从速创办协作社以补助农民的经济斗争。——尤其是信用合作社。

附录:第五次大会前中央农委关于协作社之决议草案


  1.在一国城市中任何生产权力均在工人阶级手中时,那合作社的组织可容易达到社会主义的社会。
  2.在一国城市中任何生产权力,均在资产阶级手中时,那末合作社在经济方面可以说完全为资产阶级的附属物了。在政治方面资产阶级可以利用他来作改良派的宣传,以愚弄小资产阶级,他们用合作社的机关为借口说凡此便可消灭资本主义,以取消工人阶级的奋斗政策及其阶级斗争。
  3.国民革命的发展,使目前中国的近状到了介乎一、二之间的一种情形了。假使中国的革命结果胜利,并且能成为一个真正民权方式的,那末中国农民的合作社在经济方面须与革命的政府与城市发生密切的关系,在政治方面须在无产阶级领导之下。如此方法,才〈能〉帮助农民消灭在农业中所发生的资本主义的倾向,同时,可以使农民于乡村阶级分化时减少压迫。
  在目前中国民主革命尚未完全得着胜利保障之时,合作社之工作应该采如下之方式:(一)利用合作社为强有力的经济武器以反抗奸商重利盘剥者的压迫,此种经济的武器可以成为改良贫农一部分生活的工具。(二)合作社应当形成一种引导农民加入农协使其参加乡村斗争的组织形式。(三)合作社应用全力以帮助农协的发展,合作社成为一组织各种农民的形式,乡村有许多手工业者,他们本身的利益自觉农协尚不能把他代表出来,但利用合作社(生产合作社)则可引导之参加农协。
  4.在组织许多大规模合作社之前,应向农民宣传合作社的意义与其重要,同时并须作提高农村文化的宣传,所以协作社可起首组织的地方必须在那有强有力的农协组织的地方,因该地之群众有合作社之要求。换句话说,合作社是要跟着农协的发展而发展,同时须受农协之领导。
  5.在阶级的地位上我们收集合作社的会员应采取与农协收集会员的相同标准,如此才能抵制和操纵合作社乡村的资产阶级及压迫者之影响,同时合作社社员虽应采用农协收集会员的标准,但并非只有农协会员方可人合作社,反而言之,合作社必需成为引导中农,贫农加入农协之一工具。
  6.当北伐军继续向北方军阀进攻,帝国主义者向华侵掠(如英国桑中实力于上海等)时,合作社只能得着政府,很少的帮助。因此,合作社的经济,需自己独立,只有向乡村募集的方法,所以在乡村各公款内,农协应当拨一部分作为合作社的基金。在目前情形之下,我们所要组织的合作社当一方面要费少许的经费,另一方面又要成效很快,这种的合作社即为消费合作社,因为生产合作社,需要多数的金钱,机器与较高的文化。在乡村所有的修地筑堤的旧式社会,农协应当使之根据合作社的意义改良。在乡村手工业区,应当组织为他们组织购买原料,分卖出品的合作社;此最后的两种合作社的程式可说为达到生产合作社一种最近的组织。
  7、组织合作社的方法,应当在城市或省会之地建立中心的合作社,以便在转便宜的市场,购买生产品以帮助农民。所以应在有二、三十小合作社组织的乡区组织一中心,成为较大的合作社,省会亦然。

  安中原
  安〔宗〕容明
  一九二七年六月十四日

  根据中央档案原油印件刊印




注释

  〔1〕此段序号有误,少“第二”。
  〔2〕“宣传”后原件缺十余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