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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通告第五十一号

——军事工作大纲
(采用广东省委扩大会议军事问题决议案内容)

(一九二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一、军事运动的一般原则


  中国革命已经进到土地革命,深入建立割据区域,争夺城市的一阶段。在这时候为要建立无产阶级城市的领导权,消灭敌人在城市的武装势力,党不但应在消极方面纠正已往军事投机的错误,并且必须在积极方面对于如何打入敌人的武装,如何扩大工农群众的武装,建立红军,与其他关于军事的问题,要能够有整个的规划与指导,所以军事问题现在占了更重要的位置。
  中国在帝国主义压迫之下,地主阶级的经济地位已经因农村破产而发生动摇,资产阶级在城市的经济基础,又因工农不发达而不能稳定,如是产生了广大的长期脱离生产的游民无产阶级,而形成今日军阀制度下的军队与民团商团土匪。这都是代表地主资产阶级的反革命武装,但并不受地主或资产阶级的直接指挥,而在介于地主与资产阶级之间的军阀手里。工农革命要推翻地主资产阶级的统治,因而他亦必须破坏这一反革命武装,消灭军阀制度及依附民团商团等武装势力。
  破坏一切反革命武装,在目前有最大的可能性,军阀制度的本身,已表现出许多的矛盾。兵士与长官间阶级的冲突,是有军队以来便反映着社会阶级的矛盾而存在的。现在因为游民无产阶级的数量太大,非地主阶级的经济能力所能赡养,军阀为图自身的生存,自己相互间,以致他们与部分地主资产阶级帝国主义者间又发生许多矛盾,这些矛盾的爆发,使军阀制度继续的削弱动摇,而且加剧了兵士长官间阶级的冲突。南方新军阀自背叛革命以后,取消了初期革命的宣传,屠杀工农,虐待兵士,为权利地盘之争斗,驱遣兵士自相残杀,兵士因此受了更大的剥削与牺牲,对于官长蕴蓄着很深的阶级仇恨,他们又恰好受了土地革命的与各地工农暴动的影响,分土地给兵士的口号将他们军队内部本身利益的斗争与社会上工农斗争联系起来,于是表现出反革命军队的普遍的动摇。陈济棠蔡廷锴徐锦棠部在广东,西征军在两湖,均甚为恐慌,在这时候只要我们有发展兵士运动的决心,破坏消灭敌人军队是很有把握的。民团商团的武装,多半在被雇佣的农民工人手里,在此工农革命的剧烈斗争中间,他们离开地主资产阶级更是容易的事。
  要破坏反革命的武装,一定要从挑拨他们的兵士与长官间阶级的仇恨与冲突作起来,兵士容易感觉的是自己受长官的压迫,兵士能够起来杀压迫他们的官长便可瓦解军队,破坏地主资产阶级所依赖以生存的武装力量。自然军队中单独的阶级斗争是没有出路的,而且容易和缓下去,一定要工农斗争愈发展,才可以促进兵士的阶级斗争,并使此斗争能够愈加有意识的走到与工农会合的总暴动路上。
  在破坏反革命武装的过程中间,同时要将工农自己的武装建立起来。工农赤卫队应当尽力扩大,在暴动区域中并且要挑选赤卫队的勇敢积极分子与觉悟的兵士组织红军。红军的主要部分,一定要是脱离生产不久的工农分子,而且应当有定期退伍的规定。兵士参加红军的应当给予土地。反革命军队中的兵士流氓化的成份很重,他们在兵变或暴动以后,不一定会愿意参加红军。兵士运动的主要目的,亦只在破坏敌人的军队,不应存改变此等军队为红军的空想。
  八七会议以后的军事运动,虽然中央曾经尽力纠正各地军事投机的错误倾向,而且逐渐感觉到破坏敌人武装,扩大自己武装等工作的重要,但因为缺乏军事问题整个的规划,而且各地的暴动都只是承袭旧的军事运动的遗产,每表现出军事运动的政策不能与土地革命的深入相应的缺点。例如广州暴动时工人群众的要求武装,只是旧时罢工纠察队时的影响,工人群众在夺取武装以后,并不能迅速组织起来,党亦没有建立红军的计划,教导团的叛变只是旧时的党的工作所造成,叛变以后其本身对于暴动的观念及任务并无清楚的认识,所以在行动上不能实现军事运动的旧〔新〕政策,至于以前没有党的工作的军队,更是全无破坏工作的计划。各地暴动中的农军,多半是脱离农民群众集中城市的驻防军性质,所以在暴动后始终不能成为农民群众化的武装。农军职业化的弊病一直存留到现在。琼崖暴动则由小地主自耕农贫农等联合反抗驻防军的运动演化而成,国民党反动以后,其领导权虽转移到本党手里,但红军的成份仍旧以小资产阶级分子居多而不能群众化。此外各地暴动只依赖有枪农军。这些实例,都证明对于军事问题现在急于需要有一个整个的规划与指导。
  以后的军事运动应遵守下列的原则:
  (1)工农群众的军事化。暴动不只是需要少数人的武装,更不是只有某一种人或某种武器方能参加暴动的组织。应当使工农群众都有军事化的决心,要加入敌人军队中去瓦解敌人的武装,要以任何武器铁棒木挺乃至于破坏敌人放火等应用的工具参加暴动。军〈事〉化的意义只是要工农不仅注意宣传煽动,而能够以实际行动破坏敌人的统治。
  (2)军事组织的工农群众化。职业化的军队制度必须废除,军队要定期退伍,逐渐改为志愿兵制,以至于征兵制,极力减少军队中的机械生活,废除薪饷等差制度,方能除去军阀制度的遗毒,而成为真正工农群众的武装。
  (3)军事行动的系统化集中化。现在已经不仅是混合战线的乡村斗争,而且要有计划的夺取反动统治的政权,有些被我们割据区域以内的更是要巩固与扩大我们的政权,军事上非有坚强〔1〕的组织与集中的指挥,不能达到目的。
  (4)军事工作的技术化科学化。这是暴动能够获得胜利的保障,敌人军队的组织多散乱,各种技术均差,如我们能注意军事技术,胜利是有把握的。
  (5)注意与敌人战斗时的战术。例如黑夜袭击,游击战争,巷战,野战等方法,要能够根据军事上的需要,对指导这些工作的同志给与明白的指示,方能加增胜利的希望。

二、破坏反革命武装问题


  现在反动军阀民团商团土匪内部,均多矛盾冲突,易于破坏,一般工人农民对于民团商团土匪情形尚多明了,认为无足畏惧,惟对于军队则多隔阂而表示可惧,实则现在内部腐败崩溃,统治阶级财政既不能维持军队,军官一定克扣军饷,而且要包烟包赌,争夺地盘,以保持其自己的利益。全国军队警察多六七月不发饷,索饷辄被拘禁扣留,病兵伤兵亦无优待办法,兵士每发饷后即图逃跑,不愿当兵,军阀下的兵士大抵皆如此。他们又有各种矛盾冲突,使自己的势力继续的削弱动摇,在工农革命高潮中,兵士运动遂成了比职工运动农民运动更容收效的工作。这些实际的情形,必须向工农群众切实宣传,以打破他们畏惧兵士的心理,而且要领导他们参加破坏反革命武装的工作。
  要破坏反革命武装,第一要接近兵士群众。接近兵士群众的方法,或派人加入军队,或设法与士兵发生关系。派人加入军队,以〈有〉特殊技能,如能代人写家信,或能玩弄乐器者为宜,因为他们容易与许多兵士往来。亦可以借当伙夫当号兵与兵士接近,伙夫号兵皆可以出入比较自由,便于工作。在军队外面与兵士发生关系,又可借小贩或洗衣补衣等事,有时亦可冒充兵士出入兵营,其军纪懈弛者可借茶楼接洽一切。中国现有的军队可分为三种:(一)土匪散兵改编的军队,与多老兵的部队,其流氓化的成份很重,军队的纪律甚宽,以土匪运动方法对付之便自然有成效;(二)新兵部队,此项新兵,以前未尝过军队生活,易感痛苦,然而畏惧纪律不敢反抗,这以派人加入军队工作为宜;(三)外省的兵离家远生活上痛苦多,易于煽动,然每感于无出路。这须有能说普通话而了解兵士生活的人前往工作为宜。宣传上适用月饷二十元之口号,因这些兵士得饷可以有回家的希望。
  煽动兵士之目的,须注意在夺取敌人兵士之信仰,破坏敌人兵士与长官间的关系。所以提出来的要求,要不便反动军官能以小利引诱兵士和缓破坏下去。要以各种方法,利用各种问题,煽动兵士,所用的标语图画,对于临时事件提出有理无理的反对长官的主张,只要能鼓动群众破坏长官的威信,便都是适用的。惟宣传的口号传单,则应是非常正确的。宣传应从兵士痛苦说起,然后说到工农兵联合,实行土地革命,建立苏维埃,以至于暴动的组织及其他技术问题。宣传的方法通常是用口头谈话式的,然而有时文字的宣传亦非常有号召的力量,所以小的宣传有时是须要的。尤其在少数军队单独驻在一地之时,能以一种传单给全部兵士,可以增加其动摇与恐慌的程度。
  兵士运动的组织问题,除兵士中少数进步份子介绍入党外,应当有兵士联合会之名义以为号召之用,兵士可酌量介绍其入兵士联合会,但不必编组开会,各省委对于兵士运动应当更有计划的进行。敌人军事中心的城市,必须有专人负责兵士运动,能得兵士同志负责更好,能够确定这样的计划才能使我们兵士运动不受敌人军队移动的影响。〔2〕
  兵士运动必须注意军队中的斗争,要经过一次斗争,方能增高兵士阶级仇恨而提高我们的领导权。但兵士的斗争比工农更易走入武装的冲突,使我们的组织归于破坏,若是准备兵变或暴动,须注意斗争的方法,不可过于激烈,只以兵士能受我们的影响为标准,例如闹饷须用要求发饷等形式,使兵士对官长失信仰,不能得饷时,应用消极手段宣传破坏长官的威信,而不即刻采用积极的行动。利用待遇问题如伙食或惩罚等引起斗争,亦是好的。斗争的方法是鼓噪,请求长官,包围长官、罢操等。
  兵士自身单独的兵变,应当加以提倡,必须有兵士为本身问题发动的兵变,才能逐渐成为工农兵汇合的暴动。兵变是没有夺取政权之意义的,但为破坏敌人武装,兵变是对于工农革命有利的事。兵士受着工农革命潮流的影响,尤其是本省军队或由土匪散兵改编过来的部队,容易走到兵变的路上。自然党必须尽力使一切兵变在党的指导之下进行,尽力使工农的势力影响兵士或准备解除其武装。
  兵士暴动是有夺取政权之意义的,必须与工农联合起来,最好是工农兵的总暴动。在兵士暴动时,工农愈有力量,方愈能抓住兵士群众。再则兵士暴动之时,党必须注意组织一部分基本部队,以收拾其他部队。暴动以后,老兵或土匪散兵分子多会逃走,彼等亦有意见纷歧或发生其他野心之弊,此等部队不可选举长官,应由苏维埃派出长官去,其不服从的应即坚决的解除其武装。新兵部队可酌用选举长官及组织各种委员会的办法,由党以苏维埃名义派政治委员监督之。
  关于兵变与兵士暴动的各种实际方法,由军委编秘密小册子以便给作兵士运动同志之参考。
  兵士运动的口号:1.兵士月饷二十元,2.发清欠饷,3,按月十足发饷,4.反对克扣军饷,5.军饷公开,6.反对长官打骂兵士,7.有病不出操,8.病兵伤病(兵〕要有疗病零用费,9.反对剥削兵士的自由权,10.杀压迫兵士的长官,11.兵士不打工农一一穷鬼不打穷鬼,12,杀屠杀工农的长官,13,兵士参加工农暴动,14.打倒财主老分银钱土地,15.兵士要田地房屋,16.不替军阀当炮灰,17.打倒不发饷的新军阀,18.打倒屠杀工〈农〉的新军阀,19.打倒帝国主义及其走狗——国民党军阀,20.一切兵士加入革命兵士联合会,21.中国共产党是工农兵自己的党。

三、扩大工农群众武装问题


  组织赤卫队的目的,在使广大的工农群众军事化。此所谓军事化,不仅在使工农群众能够与敌人战斗,并且是要在刚夺取政权之时,使一部分参加暴动的群众能够有组织的进行消灭敌人的工作,如肃清反革命势力,没收征发运输交通侦探救护等这些工作,都是赤卫队工作的一部分。
  赤卫队的组织,城市方面可以适用广州罢工纠察队的组织法,即以十人为一分队,每分队分二小组,三分队为一支队,三支队为一中队,三中队为一大队。此种组织须适合于街道区域,如对付资产阶级的联街自卫团,街道区域的组织原则,必须加以严重的注意,自然赤卫队下层的组织如小组分队乃至于支队依各街道区域以内之各业工人分别编制,但上层组织如大队中队应按街道区域而组织有指挥该区域以内各业工人赤卫队之权,如此方不至在暴动前后发生行动上的困难,乡村方面的赤卫队可适用以前农民自卫军的组织法,即以十人为一分队,每分队分二小组,二分队至四分队为一支队,二支队至四支队为一中队,二中队至四中队为一大队,二大队至四大队为一团,乡村每区有区苏维埃之赤卫队委员会指挥全区赤卫队的工作。大队中队均须按照地方区域而组织,中队以下可按各乡武器之种类,如尖串,大刀,粉枪,子弹枪,分别编制,以便于战争时之指挥。各区并应组织常备队,以供集中调遣。赤卫队的成分,城市方面最好能包含一切秘密工会会员,其未参加工会而愿军事化的,亦应使得加入。乡村方面凡愿参加暴动的分子,均应酌量使加入赤卫队,农妇亦应当有大力量参加。尤其是青年的佃农雇农分子,应当是赤卫队主要的成分。赤卫队必须减少流氓分子,虽然他们能够比较勇敢能战斗,但他们在失败时容易有抛弃乡村的倾向。
  赤卫队的训练指挥人才,必须由同志中调练一批人担任,指挥必须与队员言语相通而能了解军事。乡村赤卫队可用一部分农军人才,在城市赤卫队办理有成效时,可派城市队员负乡村训练的责任。赤卫队的上层指挥须由工人农民领袖担任之以资号召。如此领袖不懂军事,可派军事人员助之。上层指挥不可用流氓分子,因这种人每不了解组织训练的重要,而且对于反革命方面易于有姑息妥协的倾向。
  赤卫队所应受的训练,包含暴动一切须要的技术,不仅是如何用枪,并且学习如何夺取敌人的枪,如何使用各种木棍,铁器以及一切破坏的训练。例如破坏电线交通放火等,侦探的训练,例如侦查消息报告等。城市的赤卫队并应学习巷战,乡村的赤卫队则应学习黑夜袭击游击战争野战等。关于赤卫队所应学习的事项,军委应编小册子供给其村料。到训练的方法,通常应以每五人为一单位,在室内秘密行之,分队长支队长的会议,应随时召集,研究训练事项,但有时亦可酌用野外训练,尤其是在乡村中有更多的野外训练的机会。
  暴动时无组织的群众的抢劫行为是不可免的。在乡村中这种情形更甚。但在抢劫的紊乱状态中,易使敌人逃走或反攻过来。所以赤卫队必须迅速封闭没收大的仓廪商店,征发粮食及其他必需品,尽先分配给赤卫队,其次便分配给贫民,使赤卫队不至因抢劫而忽略了他们作战的责任。乡村赤卫队为继续作战,并须注意给养问题,不然农民便会为了吃饭而解散离开他们作战的地点。
  暴动时对于有枪枝不肯取出的农民,应当加以积极的劝导,在劝导以后不取出的,应没收其枪支。富农多有枪支而不愿取出,为革命的利益,此等强制手段,有时亦须毅然采用之。
  少年先锋队的组织,应确定由苏维埃指挥,成为军事力量的一部分,党应帮助团发展少先队的组织与工作,在战争时他应受红军指挥机关指挥。不能单独作战。其中勇敢的分子,应继续不断的转到红军中去(城市不应有少年先锋队的组织)。
  在暴动以后,赤卫队的勇敢积极分子应当大批的加入红军,成为红军的中心成分。

四、建立红军问题


  为保障暴动的胜利与扩大暴动,建立红军已为目前的要务,不一定要寻〔等〕到一省或一国暴动成功,只要能建立一割据区域,便应当开始建立红军的工作。
  在割据区域所建立之军队,可正式定名为红军,取消以前工农革命〈军〉的名义,惟在暴动各县有工农革命独立面的,仍可听其存在。
  红军之编制,须依武装及作战需要而定,暴动的群众既不能有多量的武器,在作战时必须参用旧式的粉抢,大刀、梭标,尖串等,其作战亦多系乡村战争,故暂决定试用三五制,即以十二人为一班,三班为一排,五排为一连,五连为一团,五团为一师,每师共四千五百人。每团五连,用步枪者二连,用粉枪者一连,用大刀尖串者二连(此外尚有侦探交通军医特务各种组织,至其他各特种组织,则依所有武器决定之)。此系采太平军制的精神而求适合于游击战争的需要。各省割据区域,即可试用此制,以便依实际经验,而为最后之决定。
  红军之成份,须极力减少小资产阶级之成份,或旧式雇佣之兵士,因为这容易使红军的基础动摇,而归于消灭。红军须有广大之工农分子参加,先选把〔拔〕赤卫队中勇敢分子,尤其是同志加入红军,工人赤卫队分子尤须有多数加入。红军的干部学校,应挑选城市工人去受训练。
  红军应当定期退伍,每六个月退伍三分之一,外省兵士退伍后不愿回去的,可酌留为下级干部之用。红军的生活应力求工农化,官兵之待遇应一律平等,训练以战斗时必要的,一切形式的不必要的训练应当尽量减少。机械的纪律,更应当取消。红军虽应比赤卫队较为严肃,但一切礼节,只以表示亲爱与整齐为主。必须尽力改今日雇佣军队的机械生活,红军方能成为真正工农化的武力。关于红军的训练,军委应规定操典礼节,以适用下级军事工作同志之需要。

五、党的军事组织与苏维埃的指挥系统


  军事问题既因暴动的发展而趋重要,党的军事〔委〕必须成为健全而有力的组织,军委的书记即由省委或特委的书记或常委兼任,军委必须有负职工运动之责的同志,或负工人赤卫队之责的同志,与农民或农民的武装同志参加。同时亦须有熟练军事技术的同志参加。此外能得一熟悉社会情形的同志参加更好。军委的工作不但限于计划建设,并须分科掌管兵士运动红军赤卫队调查及其他特务事项。
  省委特委与暴动的市委均应有军委之组织,重要县市应有军事特派员参加县市委,在军委特派员下和无军委之军事中心地点,均应与团合组兵委,多引导C·Y·参加士兵工作。军委须有团的代表参加。各级军委,发生直接的关系,同时对于同级之特委县市委发生关系。上级军委之指导,与同级特委县市委有不同之意见时,须服从上级军委。各级军委及兵委均应有工作大纲,受上级军委与同级党部之审查指导,军委根据此项工作大纲得独立进行其工作。
  军事之指挥系统,红军作战时应于一割据区域之苏维埃军委之下设总指挥部,苏维埃军委为军事最高指挥机关,应由得力同志组织之。同时即为党的军委。赤卫队由县或区之苏维埃赤卫队委员会指挥之。此委员会即为党的军委或军事特派员。在作战时红军总指挥有权指挥赤卫队。红军之调遣,须服从割据区域苏维埃之命令,各县苏维埃有权调遣全县的赤卫队,但不能直接调遣红军。

六、军队中党的组织及政治工作


  在反革命军队中为保守秘密,党与团应合并组织,受军委或兵委的指导。反革命军队中团设支部,连设支分部。每连党员人数不可过多,且须有严密的组织,支分部书记只与各小组组长发生关系,同志只与所属小组组长发生关系。〔3〕
  赤卫队除常备队应有党的独立支部组织外,其余不须有党的独立组织。
  红军党的组织亦应以团为单位,设立支部,连设支分部,惟在目前江军战斗尚多以连为单位,每连同志人数如较多时,得暂以连为单位,设立支部,惟红军兵士不应均被吸收为党员,因如此将使红军不能进步,反生腐化怠工之弊。
  红军中政治工作,必须特别注意。红军兵士不仅为战斗员,并应为战地宣传组织人员,红军应由苏维埃派政治委员监督军官,并负责进行政治工作。政治委员应即为党的代表,最好由工农分子充任,能了解军事的更好。政治委员在党内属于师委,同时即为支部或支分部,部党的负责人员,对党员应有秘密特殊之训练,但对外不得用党代表名义,应代表苏维埃进行兵士群众的政治教育。利用红军兵士集中施行政治教育是非常必要的。这不仅是可使红军兵士的政治认识与宣传组织工作能力增高,而且在退伍之后,乃至于在偶尔失败之时,均能使他们回到乡村中成为群众中最积极最勇敢的分子。
  政治委员应负责改良红军兵士生活,办理体育娱乐事项。
  红军中政治工作大纲应由省委详细规定,以便下级负责同志遵照施行。

七、其他


  全省工农现有的武装应由〔有〕详细的调查,对于子弹之制造,枪支的修理,均应设法进行,尤其是补充子弹的办法,应当注意。兵士运动之同志,可设法从兵士中购买子弹,尤其从兵士出发时购买子弹甚为容易。
  红军经费,每师兵士以六千人计算,每人伙食服装医药零用平均每月十五元,即每师每月须经费九万元,此项经费,尽力由没收征发等方法解决之。红军应设立经理委员会,兵士选举代表参加。
  侦探调查工作亦应有系统有计划的进行,应设法派同志到反革命军政机关作各项工作,以获得各项秘密文件材料。
  军医人才与设置,亦须由军委加以注意。
  此外有关于军事的各种特务工作军委须随时注意计划进行。

  中央根据《中央政治通讯》第三十期刊印




注释

  〔1〕“军事上非有坚强”七字按中央档案抄件补上。
  〔2〕《中央政治通讯》此处略去一段,这是按中央档案抄件补上的。
  〔3〕《中央政治通讯》此处略去一段,这是按中央档案抄件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