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参考图书·阶级斗争文献 -> 《中共中央文件选集》 -> 第六册(1930)

中央给各苏维埃党部的通知

——关于苏区惩办帝国主义者办法的决议

(一九三○年十一月八日)〔1〕



各苏维埃党部:
  接到此决议后,各地党部更须根据这一原则,定出具体的条例,广泛的在群众中宣传,以扩大反帝工作的影响,与增加苏维埃政权的威信。并将执行经过及成效,报告中央。

    中央

    十一、八、



政治局关于苏维埃区域惩办帝国主义者的办法的决议


  因为各苏维埃区域之中时常有帝国主义者(外国商人教士等)企图领导当地反动残余阴谋反对苏维埃政府,或者响应进攻红军之国民党地主的武装,因为苏维埃区域之中帝国主义者仍旧自以为享有治外法权,任意违背苏维埃法令(戒严令,八小时工作制令等等),所以决定特别通知各苏维埃区域政府之共产党党团及各该区的共产党党部:
  (一)必须经过苏维埃政府及红军最高领导机关决定公布惩办外国人反革命罪犯及违背苏维埃法令的罪犯之条例。
  (二)此等条例之中,关于惩罚办法可以分别轻重定为若干等,大概的原则如下:(1)罚款(限于罪犯本人在当地的财产之中提出);(2)没收财产(同上);(3)监禁和苦役(大约定出年限);(4)非常刑罚(死刑)——但得缓刑若干时间,暂时监禁。
  (三)反革命罪犯之外人,受监禁处分或非常刑罚(死刑)处分而缓刑者,可以依“交换俘虏”的惯例,向国民党各地政府(南京,上海,南晶,武汉等等)或帝国主义政府(如上海工部局政府,香港英督府)提出释放之条件,即指明国民党政府应将某地狱中之革命“罪犯”(共产党员赤色工会会员等)释放,限期妥送至苏维埃区域后,则苏维埃政府将释放反革命罪犯外人某某一名或某某等若干名。此等犯罪罪名应即公布电达外界。
  (四)上述办法为苏维埃政府应当暂时执行之对付帝国主义者罪犯之正确办法。苏维埃区域之中如有提议要求外国领事或国民党政府用赎款办法为释放此等罪犯之条件者,共产党党部应予以批评及驳斥,因为此等办法显然不是工农民权独裁政府所能适用,最近反动报纸宣传吉安等处拘捕外国教士而提出赎款一千万之条件,苏维埃政府应当公布对全国全世界之电报,痛斥反革命派之造谣。


各局各省委:
  此件只供给你们负责人参考,不允许发到下级党部去讨论。

  中央
  8/11

  根据中央档案原件刊印




注释

  〔1〕此年代是文件戳记上填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