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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国际东方部关于中国苏维埃区域土地农民问题议决草案

(一九三○年十一月十五日收到)



  正确的解决土地农民问题是苏维埃区域政策最重要的问题。苏维埃运动还没有发展到直接的全国的革命爆发,这一事实,阻碍着苏维埃区域土地改造的进程。贫农,中农主张没收地主土地的行动,已经充分显明的毫无疑义的表现出来了。但是同时在苏区内,却发生了为分配土地的方法的斗争。富农与豪绅,高利贷者有密切的关系,总是妨碍土地的没收。在土地没收以后,富农便竭力要将地主,豪绅,高利贷者的土地转交于原佃的佃农手里,就算了事,或者主张按生产工具来分配,以适应他自己的利益。在许多苏区内农民群众自己实行平均分配土地。平分是唯一的方法,足以保证并澈底肃清一切封建的与高利贷的特权和残余。另方面,有许多苏区内,我们可以看到对解决土地革命任务的动摇态度。甚至对没收地主的土地,也是动摇的,有些苏区内竟散布着没收五十亩以上的地主的土地底口号,以及对五十亩以下的地主高利贷者的债务,必须偿还的口号。小地主豪绅企图侵入国家机关居然并不是不能达到目的的事,并不是不顺利的。至于富农,在有些区域之内,已经坐在苏维埃里面钻到国家机关和红军中去。但同时还有些个别的情形,企图在目前的革命阶段中消灭富农阶级——这绝对的是不对的。在党里面,对于土地问题也有许多动摇的,不正确,错误的决议。企图把大的经济变成苏维埃农场,从上而下的决定联合一切已分得田地的雇农,成为集体农场,散布只平分已没收的地主土地的原则,不运用平分一切土地的原则(农民的土地,农民的私有土地亦包括在内)。有些地方则禁止土地的买,卖,租,押,这些办法,显然在目前革命阶段上是过早的办法。有些地方,对于红军士兵分配土地的问题也有不正确的决定,他们认为只有在全国苏维埃政权建立以后,才能分配土地给红军兵士。在解决土地问题时,最危险的倾向,便是对于没收土地问题发生动摇的右倾和在分配土地中之右倾的富农倾向。坚决的反对右倾为目前主要的危险。同时,党亦应该克服跳过阶段的左倾倾向,就是在目前革命发展的阶段上,就企图自上而下的组织苏维埃农场与集体农场。
  这些倾向的存在,表明出:目前运动内部的弱点,这种运动在阶级关系上尚没有充分的分化,中国共产党对于运动还没有充分的领导,苦力,雇农,贫农的组织还是软弱。只有坚决的为着平分土地,首先是保证雇农,贫农革命战士的利益,而实行坚决的不调和的斗争,中国共产党才能领导主要的农民群众反对破坏农民土地革命的富农。
  党在这个问题上的一切消极行为,必然是放弃无产阶级的独立地位,向富农投降。农民的个别企图——要创立原始形式的共同耕种土地的协会——表明着群众运动向前的一切扩大和深入,将要在土地斗争之中引起中国农村各种不同的人民集团的分配和明显的阶级分化。
  抛弃了一切托洛斯基主义关于中国立刻社会主义革命的妄谈,中国共产党应该在实际上证明给群众看:中国共产党在反对外国帝国主义,封建主,军阀,和地主豪绅高利贷者密切勾结的中国资产阶级(农村资产阶级亦在内),实行直接的不可调和的斗争之中,真能成为农民革命的组织者。
  据上所述,中国共产党在苏维埃区域之内的基本任务,便是:
  一、组织雇农与苦力,党应将他们组织在职工会之内,无论在什么时候,无论在什么情形之下,——在民权主义的土地改造之中,党就应该认定自己的任务,是不动摇的力求农村无产阶级独立的阶级组织,向他们解释:农村无产阶级的利益,与农村资产阶级的利益是不可调和的,对抗的;向他们警告:小经济制度的增大,在商品经济存在的条件之下,永远是不能消灭群众的贫穷的;最后还要指明:必须完全的社会主义改造,才是消灭一切贫困和一切剥削之唯一方法。
  二、顺利的进行平分土地,必须有独立的组织,一方面是雇农,苦力组织在职工会内,另方面是贫农的组织。
  组织农村的无产阶级在职工会内,党应该谨慎的坚强的向他们解释:农村无产阶级的利益与农村资产阶级的利益是不可调和的,相对抗的,在农村之中不进行巨大的集体经济,不但无产阶级的生活状况不能根本改善,即一般农民群众的生活状况,也是不能根本改善的。只有显明的了解他自己的社会主义的目的,农村无产阶级才能在农民运动中实现自己的阶级的领导。此外,必须有贫农的特殊组织——贫农利于最澈底的实行土地改造,并且接近城市和农村的无产阶级。
  因此,我们便必须:
  (一)组织雇农与苦力在职工会之内,党在他们中间应进行特殊的工作。
  (二)组织贫农团,一般的规律,是要组织在乡村苏维埃之下,在贫农团之内要组织雇农与苦力的小组。
  (三)在苏维埃区域之内的农民协会,在他尚未溶化于苏维埃之前,应在农协内组织贫农小组。
  (四)在现有的农民委员会内,应保证雇农、贫农的领导,同中农在一起。
  (五)在农民协会之内亦应争取此种同样的领导。
  农村中的贫农团应在一乡的范围之内,组织在苏维埃之下,他应该包括最积极的,最先进的,在斗争中最澈底实行的贫农分子和最有影响的游击战士。
  三、(甲)推翻地主豪绅的政权之后,第一步的群众工作,便应该是在澈底的不调和的惩罚农民革命的敌人的基础之上,去团结雇农,苦力,贫农。一切反革命派不能危害革命的办法之中,只有最不可迟缓的,要自上而下的去执行(在地方游击队红军占领之时)。一般的说来,对于敌人的惩罚,要在无产阶级和贫农的领导之下动员广大的农民群众来执行。在这里,必须坚决的反对将土豪,绅士,高利贷者分为“善良的”,“恶劣的”企图。
  (乙)同时,我们不仅要没收地主,豪绅,高利贷者的土地,而且要没收他的房屋,财产,仓库,耕种器具(凡是他所有的)。没收来的房子,须作为公共之用(〔工农兵会议(苏维埃)〕,工农兵会议(苏维埃)代表大会的执行委员会,学校,俱乐部等),或给苦力,雇农,贫农庆祝没收来的财产,须立刻分配于红军,游击队的家属,贫农,苦力,和雇农。至于牛马,耕种器具(从地主那里没收来的),只要全体贫〔雇〕农或贫农团愿意,便可组织“犁牛站”,用来耕种没有耕具的贫农所分得的土地。余剩的生产器具,则可分配于贫农,雇农,苦力。
  (丙)苏维埃政府应立刻宣布一切高利贷的债务无效,废除一切田契与奴隶的〔的〕契约(口头的与文字的)。
  苏维埃政府应废除一切捐税,和军阀与旧地方政府的一切征发。赦免一切被捕的,监禁的人,凡是农民群众不愿再拘禁的人,均应释放。
  关于释放土匪和半土匪的问题,必须由农村农民群众来决定。
  四、在实行平分土地的时候,须根据下列原则来领导:实行平分土地,要包括每一个乡村所有的一切土地,包括各种占有形式的土地——农民的私有土地亦在其列。
  在决定各个分地的时候,必须计算土地的肥瘠,土地的位置,特别是水田早〔旱〕田的分别。我们必须明白,决不是土地面积的大小可以决定土地平分的标准,而是收获量。
  一切苦力,雇农,一切农民均绝对有权利取得分地。只要他们声明愿意获得土地。对于富农亦必须分土地给他,只要他们在苏维埃政权建立后不积极的反革命反对苏维埃政府。
  特别在城市的附近,往往有这样的事情,即贫农,苦力,雇农到城市里去作工,而将自己的家族留在乡村,在此种同样的情形之下,工人的家族亦绝对有权利分配土地。
  加入红军的农民,苦力,雇农,游击队的队员,均有优先权分配土地,整年在外服务于红军的兵士,更绝对的有权利分配土地。
  在决定分配的时候,对于各个农民家庭,可以采取劳动率为原则或按人口来分配,对于这个问题,乡村苏维埃自己可以按照当地的情形与农民群众的意志来决定。但是,在这里必须注意:富农方面常常是大家庭居多,也有几代一家。所以采用劳动率的原则来分配土地,大部分是比较适当的。
  五、平分土地是最坚决的最澈底的肃清土地上的封建残余的方法,肃清一切地主的私有制的遗迹,肃清一切富农与农民群众间所造成的压榨关机〔系〕。平分土地,并不是社会主义的方法,而是最激进的民权的解决土地革命底任务,坚决的改善贫农的生活。佃农与中农,在平分土地时,即使比以前使用土地的数量减少,也是很有利的;因为革命把他们从压榨式的佃租之下解放出来了。私有者的中农,在平分土地时,也是有利的,因为革命把他们从压榨式的苛捐杂税中解放出来了。
  同时,平分土地将领导主要的农民群众走向一切土地收归国有。
  六、中国共产党主张将一切土地与水利收归国有,在苏维埃政权的条件之下,在工农民权的革命独裁的条件之下,一切土地和水利收归国有,这不但是最澈底的资产阶级民权主义的手段,而且是走向社会主义的初步,是农村经济进到社会主义发展的道路的出发点。中国共产党现在已经宣传一切土地与水利收归国有,组织贫农,团结主要的农民群众在土地水利国有底要求周围。实现土地和水利国有的权利,要由苏维埃政府的巩固,革命在国内许多决定胜负的区域里面得到胜利,以及主要农民群众对于这个要求的拥护来决定。
  七、中国共产党进行斗争,以团结,组织并教育群众,其目的在使乡村苏维埃内的雇农,苦力,贫农能占大多数并起领导作用。同时,并必须吸收中农参加苏维埃政府的领导工作。
  农村赤卫队的建立与组织,应该按照阶级的原则来实现,武器主要的应该拿在雇农,苦力,贫农及最可靠的中农手里。
  红军的招募,组织,建立,红军和赤卫队的指挥者的招募,提拔和训练,均应按照阶级的原则来实行,红军的成分主要的应该从贫农,雇农,苦力,及忠实可靠的中农组织而成。
  苏维埃政府的租税政策,和供给红军的征发等,亦均应按照阶级的原则来实现。即尽量的解除贫农的租税,把主要的重心移在富农身上。关于这些问题,对于中农应该极谨慎的注意。
  八、土地的零碎分割,或相互隔断,这是半封建制度的残余,对于经济的发展有很大的障碍。土地平分应尽可能的采用革命的“土地经界”的手段。在这里,必须尽量的注意中农的利益,注意宗教的习惯与农民一切的成见,不要干涉到祖庙与祖坟等。对于这些问题,只要一点不小心,便帮助了地主的反革命的。
  灌溉的来源,森林,牧场等,凡是现存的,均应移归苏维埃。每区之内一切寺庙的,“公家的”以及其他各种公地,荒地,沙田等,均应移交于苏维埃,给当地农民去平均分配。
  九、至于民〔氏〕族的土地,这在中国南部,和许多苏维埃区域,是有很大的作用。对于这些土地的处理,应注意以下的情形:
  (一)氏族已经分化为中国社会的各阶级,氏族的关系,及与氏族有关的宗教的关系都掩盖了“氏族大人物”对氏族一般人员的剥削。
  (二)在氏族的土地上,对直接生产者——农民的剥削并不轻于普通的私有土地,氏族土地的收入均归,氏族大人物”所占有。
  (三)同时,氏族的关系,及与氏族有关的宗教上层建筑,均还有相当的势力。反革命派挑拨出来族姓间纠纷,同族同姓的人分到族地出产的极小部分,祖宗的公同祠堂,传统的力量等等——有些地方都还是帮助着氏族内部的统治者的势力的。
  (四)我们底任务,在使氏族内部起阶级的分化,将农民与氏族内一般劳动者从该氏族内的地主,豪绅,高利贷者的影响之下解放出来。革命的农民运动的经验告诉我们,在很好的处置和相当的谨慎条件之下,这种任务是比较容易解决的。
  (五)澈底的勇敢的提出问题,将氏族的土地移交农民并由农民平均分配,这是唯一正确的解决问题的方法。但在这里必须尽量注意对祖宗祠庙的关系,不要激动了民〔氏〕族人员的宗教感情(拜祖教)。
  (六)至于祠堂土地的问题,只有次要意义的,应当决定将这些土地移交于农民。族中有人要保持祠庙供养的时候,叫他们自己的担心这些事〔1〕——是适宜的办法。
  十、农村一切神庙的土地应移交作公共的地产。
  十一、在土地分配时,对于红军,游击队,特别是在与反革命的地主斗争中有力的分子,参加革命的农民运动的积极干部,被反动势力通缉逮捕的人,均应该绝对必须的分配他们以土地。红军的家属赤卫队积极干部均应该获得交税时的优待,或者完全免除他们的租税。在分配地主,豪绅的财产时,也应该首先分配给这些人。
  十二、一般的规律,设立苏维埃农场,是不容许的。因为生产工具的缺乏和不够,有很多地方已经自发的创立了“犁牛站”和公同耕种土地的共耕协会,共产党应该帮助这种运动。但是这种共耕的创立,只能是绝对自愿的。对于在目前发展的阶段上,就提出集体农场的问题,要认为是过早的不适宜的企图。
  十三、为进行反对高利贷复活的斗争起见,苏维埃政府应该提倡和组织信用合作社。同时,在合作社内必须保证贫农的领导作用。同样,必须去竭力组织购买贩卖合作社。
  十四、苏维埃政府应出发起人自任,创立公共农村储藏,以预防自发的灾荒,或在一切机会中宣传这种思想。
  在苏维埃政府手中底粮食储藏,是反对帝国主义和反革命方面的经济封锁,反对商业投机和怠工之强有力的斗争工具,这足以保证苏维埃政府在农村经济方面的领导作用。
  只要有可能的地方,苏维埃政府应该以发起人和实行者自任,实行下列的设施,这些设施根据农民的眼光看来,是有很大的意义的。
  (一)开垦荒地。
  (二)改良现存的灌溉制度,创立新的灌溉制度,实行凿井。
  (三)在边地栽种树林,应该尽量利用适宜于当地的树木,能够给我们更快的成效的(如杨柳竹等)。
  (四)建筑道路,造桥修桥。
  (五)创办学校和农村读书馆。
  实际的实现这些办法,只有在群众都准备帮助之时才行。
  十五、正确的根据阶级的观点以解决租税问题有极大的意义。必须根据显明的容易了解的通俗的原则制定统一的农业税。捐税的标准是进款。捐税应该是累进的。必须免除最小农的税,只要在有可能的地方,便必须免除小农主要农业税。对于中农基本群众的租税,无论如何不可超过以前而一定应该较反革命政权时候降低。在征收租税时,一方面必须吸收贫农团体的代表,别方面雇农,苦力组织的代表参加。在征收租税时,亦必须有中农的代表。苏维埃供给红军的粮食时,亦应在此种方针之上来进行。军用品的征发,只能在最必需的条件之下。
  土地关系的复杂,国内战争时情形的制度〔剧变〕,力量相互关系的转变,使着我们对于解决这一切的具体问题完全没有可能给一个确定的决定。中国共产党应该在所有一切的转变之中,保存并运用无产阶级与基本农民群众联合的原则,运用此种策略,并实行自己的主要路线的时候,共产党应该开辟革命群众自己的创造力的道路。(完)
  ——最近印发的(一)经济政策议决案;(二)土地农民问题决案,都是五天以前才到的。

  中央秘书处
  一九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根据一九三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中宣部出版的《国际路线》刊印




注释

  〔1〕《列宁、斯大林共产国际论中国》一九四四年版,这里是“叫他们自己想办法解决这些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