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参考图书·阶级斗争文献 -> 《中共中央文件选集》 -> 第六册(1930)

共产国际东方部关于中国苏维埃政权的经济政策

(一九三○年十一月十五日收到)



  一、苏维埃区域的经济政策,应该建筑在严格的估计目前资产阶级民权革命阶段的条件之上。一切经济的设施,应该无条件的隶属于争取全国工农革命的民权独裁的基本任务之下。他应该成为实行无产阶级,雇农,贫农与中农,在反帝国主义,反对反革命的地主,资产阶级,同样也反对富农的企图缩小和阻碍土地革命的斗争中,实行革命联盟的榜样。目前革命的基本是反对帝国主义的,是农民土地革命的内容,这是我们不可一刻忘记的。在半殖民地的国家内,无产阶级如果要离开主要的农民群众,没有农民直接的赞助,不先去团结农民群众在无产阶级的领导之下,来进行夺取土地与民族解放的斗争,而要走到社会主义的改造,那一定是不可能的。苏维埃区域的一切经济的设施,应该根据工人阶级与农民联合的利益观点,根据无产阶级领导农民群众的观点来检阅。托洛斯基派关于社会主义革命的论调,实际上只是掩盖他的自由派资产阶级的反革命的实质(国民会议的口号),完全是反对无产阶级与农民的联合的,反对农民土地革命的。陈独秀主义公开的要把工人阶级变成改组派等类派别的尾巴,这完全是对于托洛斯基主义的很自然的补充。实行无情的斗争,去反对这些反革命派别并反对对于他们的主张和口号取调和态度,——这是正确的经济政策必要的前提。
  二、苏维埃区域一切经济政策底目的应该是:(一)保证顺利的没收地主的土地,与平分土地。(二)肃清一切封建的与封建行会的残余,并实行反对高利贷剥削的斗争。(三)在军事斗争的利益上,巩固后方的组织。因此,一般的规律是:对于农民和城市小资产阶级商业自由的任何限制,完全不能允许;没有物质条件和组织群众的相当准备,要想用命令的方式来实行社会主义,现在就将工业与手工业收归国有,这样的企图是不适宜的,而且是有害的。每一种设施都应该与革命斗争的迫切需要,与城市乡村的贫民,中农,小资产阶级的下层群众的利益,有密切的联系。最主要的事实是:在中国甚至于最落后的地方,农民平均总要出卖他自己的生产品的百分之四十,在市场上购买百分之四十的需要品。再则还有一个最主要的事实,就是:在苏维埃区域的城市之中,亦是小的商品生产和中等的商品生产居大多数。
  三、在苏维埃区城,与地主,资产阶级,帝国主义反革命的武装干涉同时并进的,有经济封锁的危险;另一方面,苏维埃政府还要与那些仇视分子的怠工和奸刁的商业投机实行斗争,在苏维埃政权之下,这些企业的领有者如果拒绝继续生产,苏维埃政府应该镇压他们,没收这些已经停工的企业,或者由工人的和手工业者的合作社管理,或者由国家机关自己管理。但同时苏维埃政府却应该尽可能的避免自己管理这种企业,有时亦可以将小企业与中等企业出租,甚至将没收来的小企业出卖。应该无条件的抛弃将整个产业收归国有的企图,没有特殊的原因,不可以造成国家独占的情形。企业之中的工人委员会应该在与资本家的怠工作斗争所必需的范围之内实行监督生产。苏维埃政府应该注意特别生产部门(制造场,小手工业,工厂手工业)的发展,以供给红军,在这里应该表现出最高度的建议力与坚定性。凡是为着防守利益而有必要的地方,可以实行广大的监督生产,没收企业,组织苏维埃的手工业工厂与制造场。
  四、苏维埃政府应该保证商业的自由,不妨碍商品市场的关系,这是一般的规律。只有在商业投机怠工,经济封锁足以危害供给人民群众以重要生产品的时候和地方,只有为着红军需要供给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苏维埃政府可以对那些首先最必需的主要物品,规定最高价格。此种同样的设施,只应当在极度需要的时期之内发生效力,一有可能,便应该恢复商业自由。
  五、苏维埃政府对于工人,店员,学徒应该立刻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和最低限度的社会立法(休养假期,休养日和纪念节,医药费,病假工资,残废受伤人的津贴,失业保险等等)。至于工资,则应该用经济斗争的方法在职工会的帮助下,力求增高,用命令来增加工资,只应当在极必需的时候实行。苏维埃政府应当组织商业的店员在阶级的联合之内,而解散商会等的团体(同业公会,资本家行会),禁止大商人用同业工〔公〕会的意志来调节物品价格的一切企图,商会同业公会的房子应该尽可能的移交于相当的工会。行会的手工艺徒和学徒之中进行群众的工作,组织他们在阶级的职工会之内,这是目前非常重要的任务。当手工业的艺徒和学徒相信职工会以后,便必须解散手工业的行会。这里,我们便必须注意这些行会的与宗教的成见,对于行会的宗教风俗习惯不必严加干涉。
  六、如果有银行公会(钱业公会),便应该解散。
  当铺里的东西应该立刻拿出来还给城市贫民。
  取消城市中一切口头上的文字的契约和高利贷的债务凭据。在必需的条件之下,可以经过民众法庭,吸收城市贫民,小商人,小手工业者的代表参加,来重新审查这一切的契约债据。
  坚决的取消家庭奴婢与长期奴婢的制度,对于一切企图恢复这种关系的人,都应该施以革命的严厉的惩罚。
  七、必须根据累进税的原则,制定简单的显明的税收制度——征收对于资本及所入的税费。免除工人与城市贫民的捐税。在捐税制度下应注意小商人与小手工业者的利益,应该将捐税的重担移在最有财产的阶级身上。
  宣布旧金钱无效,这是不适当的。开始可以采用盖印苏维埃政府印章的办法,或者在旧的金钱上作各种可以分别的标记,假使技术条件允许的话,可以制造苏维埃的金钱(如纸币),收取旧的货币,换用苏维埃的货币。对于发行纸币的问题,则应该非常谨慎,应该尽可能的避免苏维埃货币之跌价。只要在环境许可的地方,我们便必须给红军以金钱,设法使红军尽可能的用金钱购买食物。
  有些苏维埃区域,很显明的需要组织有权利发行纸币的国家银行。国家银行可以而且应该帮助合作运动和一般提高农村经济的设施。对于当地的钱庄必须任命特别委员监督他的行动。坚决的禁止银行家及其管理者利用当地钱庄进行反革命行动的一切企图。
  八、苏维埃政府应该特别注意苏区内最必须商品的供给(如盐,糖,纱,布,药等等),盐业专卖的地方必须降低盐价。
  至于苏维埃区与非苏维埃区的贸易,现在组织“对外贸易的独占”是不适宜的。最适宜的是苏维埃政府对于苏区与非苏区的贸易采取登记制度或他种监督的方式。在这种情形之下,必须设法保证这种对外贸易能按照各地的情形供给苏维埃区以最必须的商品。银子的出口,须得到苏维埃政府的允许才可以。
  九、苏维埃政府对于工人,苦力,店员,城市贫民应该调节房租,使之减低。地主,豪绅大官僚的房子与财产应该立刻没收。财产实行分配。他们的房子,可分给工人,苦力,店员去祝房子的没收不要涉及小商人与中等商人。大商人的宿舍,亦可以叫他们减少所用的房间。
  十、苏维埃政府争取中国完全的整个的独立,应当有将帝国主义手中底一切经济命脉收归国有的方针(如租界,租借区,海关,银行,铁道,航船,矿山,工业的企业等等)。在目前,只有当外国工厂能履行下面的条件的时候,才能允许他们继续生产。即:实行八小时工作制,承认并实行社会劳动法,承认工厂委员会。外国的企业家对于这些条件如果破坏一个,无论是怠工生产,关闭企业,干涉苏维埃政府的内政,或帮助反革命等——苏维埃政府均应立刻没收它收归国有。

  根据一九三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中宣部出版的《国际路线》刊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