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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巡视条例

(一九三一年五月一日中央通过,一九三二年三月十二日中央组织局重新审查通过)



  一、巡视员的条件——中央巡视员必须具有下列的条件:(1)党籍须在三年以上;(2)忠实刻苦,能正确的了解与传达党的路线,为党的总路线的执行而斗争;(3)过去曾在地方党部作过负责工作。
  二、巡视员的基本任务——中央巡视员必须执行下列的任务:
  1.经常研究国际和四中全会以后中央一切决议案,特别是最近的决议案,把它们具体切实地传达下去,向各地党部负责同志作深刻详尽的解释,考究一切决议不能充分执行的原因,找出一切工作中的具体缺点与错误,并及时想出纠正和转变的方法。同时遇有当地发生的新事变必须迅速与以解决和布置,报告中央关于处理事变的详情,以便保证国际和中央路线百分之百的执行。
  2.严格地检查各地党部的领导成份与领导方式,坚决地肃清立三路线的残余,在目前特别要与脱离群众的官僚主义,做最残酷的斗争,具体地揭发一切实际工作的机会主义和两面派,真正的在工作中发展两条战线的斗争,严重的打击对于反倾向斗争的自由主义,执行四中全会以后党的号召——缩小机关,党到群众中去,与现在党所提出的“面向支部”的口号。很虚心地接受下层的意见,为党的决议每一点的执行而斗争。在组织上,巡视员有加强和改造各地党部的任务,但直属中央的党部,必须报告中央取得批准。
  3.考查各地的政治经济状况,仔细地研究各地党的工作环境(如产业工人的分布与痛苦,情绪与要求,农民劳苦群众的痛苦与要求,敌人力量的分配,各种反动派别的活动和影响等等)。
  4.考查各地党部领导下的青年团,工会,反帝同盟,妇女组织,士兵组织,农民组织,互济会及其他群众与辅助组织的工作,澈底转变一切党团的领导方式,细心研究各地罢工斗争,反帝运动,游击战争以及革命兵变等教训,特别注意于各地目前工农革命斗争的发展和趋势,以及党和群众组织对于这些斗争的领导。
  5.在巡视中必须执行教育和提拔工农干部的任务,首先须深入下层,深入支部,用种种方法来发现新干部,澈底揭穿一切提拔干部的消极和怠工,与那些只在口头上喊“干部缺乏”不在实际上培养干部的机会主义进行残酷的斗争。同时必须检查各地现有的干部,将检查的结果报告中央。
  6.把下层党部的(特别是支部)实际状况,与各种问题的解决办法,详细报告中央,使中央能够随时真正了解各地党的工作,而易于领导。
  三、巡视员的工作方法——
  1.巡视员在未出发以前对于他所要巡视的地方,必须作充分的准备,同时要与中央讨论,确定这次巡视的中心任务。
  2.要绝对消灭过去立三路线下官僚式的巡视制度,要站在检查和帮助地方党部的工作观点上,发展下层群众的积极性,团结干部于党的路线上,为党努力工作。
  3.要向省委或地方党的主要负责的同志作坚苦的个别教育工作,向他们解释党内的一切重要问题,替他们想出许多实际办法,克服一切工作的困难。
  4.要免除走马看花,只凭审阅文件的工作方式,巡视员在各地须依工作的需要,住留较长的时间,尽量参加一切工作会议,在日常工作中,审查地方党部的工作方式。
  5.巡视员的工作,绝不能仅限于省委或其他主要领导机关工作的审查,要尽可能到各中心区域去视察。要废除以耳代目的方法,要在各区的实际工作中,特别是支部中去审查上级机关对于他们的领导,与下级机关执行的程度。
  6,找同志谈话绝不能仅限于负重要责任的同志,要随时找几个支部中的同志或其他负次要责任的同志谈话,很虚心地问他们对于工作的意见。
  7.在巡视时,要特别发展地方党部和支部大多数同志,对于工作(尤其是对上级领导的工作)的自我批评,通知各地党部同志,尽量写意见书给巡视员,在适应秘密工作的条件下必须召集各种会议,要各负责同志作工作报告,以便批评。并将这些材料,设法送给中央。
  8.要根据最近中央组织局所印发的两种大纲(区委工作检查大纲与支部工作检查大纲)来检阅地方党部与支部的工作。要消灭过去无系统无计划的工作方法。
  9.要特别注意各地中心产业支部的建立,要根据各地的特殊情形,与当地党部负责同志商议中心产业支部的对象,检查当地已有产业支部的工作状况。检查的方法,绝不是笼统的包括一切支部,做一些抽象的不切实际的结论,而是要择一二产业支部为标准,仿造中央支部检查委员会的办法,做一次澈底的检阅。并将检查经过和结果报告中央。
  10.对于区委和地方党部的巡视,须特别注意他们对于支部工作的领导方式,要绝对纠正机关式的领导,要他们缩小机关,将党的力量深入到群众中去。同时对于干部的引进和培养,须采取具体的办法,在地方党部的周围应努力造成许多不拿生活费的在业工人,与农民活动分子,随时可以调动,给以适当的工作。巡视员在工作过程中须帮助各地办短期训练班,晚间谈话班。
  11.要克服一切工作转变中的阻碍,特别是在困难面前投降或根本忽视工作中的困难,因此巡视员除唤起同志作一般思想上的斗争外,要为布尔塞维克的工作速率而斗争。要运用种种工作的新方式——如革命竞赛,模范队,向地方党部解释并帮助他们发展这一工作。
  12、要随时随地检查各地的秘密工作,如发现有破坏或忽视秘密工作的事实,必须给以严重的批评与制裁。同时必须注意交通工作的建立,保证中央与各地的亲密联系
  13.要特别注意群众组织的工作,检阅党团的工作,就各地的情形召集党团重要负责人谈话,参加党团会议,考查各地党部对于党团的领导和党团与党部的关系。同时为着更深刻的了解群众工作的状况,必须设法经过党团的介绍与可靠的赤色群众谈话。
  14,对于各种刊物(特别是工厂小报)的考查须切实认真,甚至于拿一张标语传单为根据,都须与当地党部以批评和纠正。同时必须注意当地的发行工作是否能够按时传达到支部和群众中去
  15.为着充分的搜集各地的政治经济材料,除上述方法外,应随时注意当地的公开出版物(如报纸,杂志和书籍之类)以便参考。
  16,巡视员在巡视过程中,须尽可能的多写文章和通讯,供给中央党报,以便将各种实际经验,汇集起来,供各地参考和讨论。同时鼓励和纠正各地党部的工作。
  17.巡视员为着建立各省各地的巡视制度,必须向各级党部详细解释中央巡视条例,特别要帮助和教育当地的巡视员,在必要时,应帮助当地党部举办巡视员的短期训练班。
  四、巡视员的职权,教育与纪律——
  1.巡视员是中央对各地党部考查和指导工作的全权代表。
  2.巡视员对中央须负绝对的责任,在巡视地方党部时,须表示自己是忠实的领导者,生活必须下层化,经济必须节省,做一般同志的模范,如有浪漫,怠工或犯原则上的错误,地方党部必须执行自我批评,并将经过的详细情形,报告中央,以便纠正,或予以严格的制裁。
  3.巡视员在巡视过程中必须做巡视日记,至少两礼拜向中央报告一次(将报告编成号码),要绝对消灭过去“一次算帐”的办法,中央接到每次报告之后,应按时回答,并予以新的指示。在回到中央以后,首先须作极详细的书面工作报告,提出具体的工作意见,不得推诿或虚报,中央对他提出的问题,须负责作切实答复。
  4.巡视员在回到中央尚未出发的时候,须尽力研究一切中央文件,参加列宁小组的政治讨论,同时必须利用时间,做种种临时工作,不得偷懒拒绝。
  5.巡视员对自己巡视的地方工作,须特别细心,如有前后不符,或因处理不当,致遭损失,须向中央负政治的责任。
  6.各地党部在中央巡视员工作完结之时,对巡视员须作一总的批评,用书面写给中央。
  五、附则——
  1.各省各地须参照本条例建立自己的巡视制度。
  2.苏区巡视条例,大体可参照此大纲规定之。

  一九三一、五、一、中央通过
  一九五二、三、一二、中央组织局重新审查通过

  根据中央档案原油印件刊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