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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给苏区中央局第七号电

——关于宪法原则要点

(一九三一年十一月五日发)



中央局:
  宪法原则要点如下:
  一、宪法任务在保证苏区工农民主专政达到全国胜利,并转变到无产阶级专政。
  二、苏维埃全政权属于工农兵及一切劳苦民众,军阀官僚地主豪绅资本家富农僧侣及一切剥削者反革命分子没有参加政权和政治上自由权利。
  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最高政权为全国苏维埃大会,闭会期间临时中执委会为最高政权机关,下设人民委员会。
  四、凡十六岁以上工农兵劳苦民众不分男女种族宗教皆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五、澈底的改善工人阶级生活状况。
  六、消灭封建剥削及澈底改善农民生活,并以实现土地国有为目的。
  七、限制资本主义发展,更使工农劳苦群众脱离资本主义剥削,走向社会主义制度去为目的。
  八、宣布中国民族的完全自主与独立,不承认帝国主义在华政治上经济上一切特权,宣布不平等条约无效,没收帝国主义的一切财产,企业与租界,目前许可外国企业在遵守苏维埃法律条件下另订租借条约。
  九、拥护和参加阶级战争为一切劳苦民众责任,由志愿兵役过渡到征兵制。
  十、保证工农劳苦民众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
  十一、保证澈底实行妇女解放。
  十二、保证工农劳苦民众有受教育权利,并保障青年劳动群众的一切权利。
  十三、保证工农劳苦民众有真正信教自由的实际和反宗教宣传自由。
  十四、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民族自决权。
  十五、庇护受反革命迫害的中国民众及世界革命战士。
  十六、苏区内劳动的外国人,享有法律上一切权利。
  十七、联合世界无产阶级与被压迫民族,与苏联结巩固联盟。
  望提此原则要点在苏大会通过。全文即补送上。

  根据中央档案原抄件刊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