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参考图书·阶级斗争文献 -> 《中共中央文件选集》 -> 第七册(1931)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关于经济政策的决定

(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为着反帝国主义与土地革命的发展,工农革命联盟的巩固,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规定下列条例,作为目前苏维埃经济政策的根据。

一、工业方面


  (一)为保障完全独立的苏维埃政府,将操在帝国主义手中的一切经济命脉,实行国有(租界,银行,海关,铁路,航业,矿山,工厂等等)。在目前允许外国某些企业重新另订租借条约继续生产,但必须遵守苏维埃一切法令,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及其他各种条例。如这些企业主违反这些条件,实行怠工,关闭企业或干涉苏维埃政府的内政,拥护反革命,则必须立即没收作为国有。
  (二)苏维埃对于中国资本家的企业及手工业,尚保留在旧业主手中,尚不实行国有,但由工厂委员会及职工委员会,由工人监督生产,若这些企业主怠工,破坏苏维埃法律或参加反革命的活动,如故意破坏或停止生产,则必须立即没收他的企业,按照具体条件交给工人劳动协作社或苏维埃政府管理。
  (三)竭力促进工业的发展,苏维埃特别注意保障供给红军的一切企业的发展(工厂,作坊,手工业,家庭企业……)。

二、商业方面


  (一)苏维埃应保证商业自由,不应干涉经常的商品市场关系,何苏维埃必须严禁商人的投机,以抬高价格,应解散商会,禁止大小商人以商会名义垄断价格,如遇商人怠工,或经济封锁,危及基本群众主要生活商品的供给,或因红军需要,苏维埃政府应规定必须物品之最高限度之价格,但这种方法,须在必要时施行,有可能即须恢复商业自由。
  (二)与非苏维埃区域的贸易,还绝不能实行“对外贸易垄断”,同时苏维埃政府应实行监督这些贸易,以保障苏维埃区域必须商品的供给,银币输出必须得该地苏维埃允许。
  (三)为着整个苏维埃贸易与保障劳苦人民的利益,改良劳动群众必须品的供给,苏维埃政府必须极力帮助消费合作社的组织与发展。苏维埃对于合作社,应给以财政的帮助与税的豁免,苏维埃应将一部分没收的房屋与商店交给合作社使用,并且为要保障劳苦群众的供给,苏维埃政府必须提倡公共仓库积蓄粮食,以便实行廉价供给与接济。

三、财政与税则


  (一)消灭国民党军阀政府一切的捐税制度和其一切横征暴敛,苏维埃另定统一的累进税则,使之转由资产阶级负担,苏维埃政府应该豁免红军,工人,乡村与城市贫苦群众家庭的纳税,如遇意外灾害亦应豁免或酌量减轻。
  (二)取消过去一切口头的书面的奴役及高利贷的契约,取消农民与城市贫民对高利贷的各种债务,严禁预征或债〈务〉的奴役,应以革命的法律严防并制止一切恢复奴役与高利贷关系的企图,城市与乡村贫民被典当的一切物品,完全无代价的退还原主,当铺应交给苏维埃。
  (三)苏维埃区域内旧的货币在目前得在苏维埃区域通行,并消灭行市的差别,但苏维埃须对于这些货币加以清查以资监督,苏维埃应发行苏维埃货币,并兑换旧的货币,对于旧的货币开始亦可采用,加盖图记通用,外来之货币须一律兑换已盖苏维埃图记之货币,或苏维埃自己发行之货币。
  (四)为着实行统一货币制度并帮助全体劳苦群众,苏维埃应开办工农银行,并在各苏维埃区域内设立分行,这个银行农发〈行〉货币之特权。工农银行对于各农民家庭工业者,合作社,小商人,实行借贷,以发展其经济。这个银行应实行兑换货币,其分行并带征税收。
  (五)对各土著及大私人银行与钱庄,苏维埃机关应派代表监督其行动,禁止这些银行发行任何货币,苏维埃应严禁银行家利用本地银行,实行反革命活动的一切企图。

四、市政方面


  苏维埃应实行相当调剂,以减轻城市贫民的房租,没收地主豪绅军阀官僚政客的房屋和财产。这些房屋应交给工人苦力学徒居住。财产由城市贫民分配,或由苏维埃用作公共事业。城市苏维埃应采取一切办法改良贫苦人们的居住条件。

  根据中央档案原抄件刊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