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参考图书·阶级斗争文献 -> 〔英〕R·G·甘米奇《宪章运动史》(1837—1854)

附录二

人民宪章



  作为规定大不列颠和爱尔兰人民在议会下院中享有公平合理的代表权的法案,经1842年12月在伯明翰召开的人民协商会议修正通过。  有鉴于为了保证在人类的远见和明智所能达到的范围内,使人民享有公正的政治,必须使有制定法律之权者对于那些在法律制定后有遵守义务者,承担健全而严格的责任;
  有鉴于为了使这项责任得以充分实现,必须通过一个合法团体,这个团体直接产生于全体人民,直接受制于全体人民,并完全代表着人民的感情和利益;
  有鉴于议会下院目前既以人民的名义,作为人民所想象的代表,行使着制定法律之权,而为了明智地、忠实地完成其承担的重大职责,必须忠实地、正确地代表人民的愿望、感情和利益;
  兹规定:
  自本条例获得通过时始,本国境内的每一男性居民在下列条件下享有选举议会议员之权:
  (1)在英国境内出生的公民,或在英国居住两年以上并已取得英国国籍的外国人;
  (2)年满二十一岁者;
  (3)选民册修订时经证明精神健全者;
  (4)经要求行使选举权时不因犯罪而正在服刑者;
  (5)倘选民在行使选举权时犯有行贿、冒名顶替或伪造选民证等项情事,应根据本条例处罚条款的规定,停止普选举权。

选  区


  (1)兹规定,为了使人民在议会下院享有同等代表权,联合王国将划分为三百个选区;①
  (2)各个选区拥有的居民人数应尽量使其接近于相等;
  (3)居民人数应以上届人口普查为准,在下届十年一次的人口普查举行后,应尽快地使选区与人口相符合;
  (4)各个选区应以各该区内主要城市或自治市命名;
  (5)各个选区应选出一名代表担任下院议员;
  (6)内政大臣应委派三名有能力者为特派员,以及必需的若干名副特派员,以便划定三百个选区中每一选区的界限,以后,每当举行十年一次的新人口普查时,随时重新予以划定;
  (7)上述特派员、副特派员、办事员以及为执行职务而由他们雇用的其他人员所需的经费,均由国库支付。

选举的办事人员


    兹规定,为了努力使选民登记能够精确,为了最后裁决一切关于对申请登记为选民者提出异议的案件,为了受理议会议员及负责选举的委员的提名并公布其当选,同时为了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主持并监督一切与登记、提名和选举有关的事项,应委派下列办事人员:
  (1)每一选区应有选举委员若干人;
  (2)每一选区应有副选举委员若干人;
  (3)凡有相当数目居民的教区,或每两个或两个以上为实施本条例而合并的教区,应各有一名登记员。

选举委员及其职责


  (1)兹规定,在本条例通过后的第一届大选时,全国每一选区应各推选一名选举委员,以后在每年年底同样推选一次;
  (2)上述期限届满时,各区选举委员的提名应按照议会议员提名的同一方式,并应在选举议会议员的同时进行选举;连选得连任;
  (3)选举委员在年度任期未届满前,倘因死亡、迁徙或辞职而出缺时,应按照关于议会议员出缺时的同样规定,递补足额;
  (4)每一选举委员应在选举日委派一名副委员处理本区内各投票所的各项事务,并在一切情况下,负责使副委员公正地完成其职务;
  (5)选举委员应在本区拥有相当数目居民的每一教区,或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为实施本条例而合并的教区内,委派一名登记员,并在一切情况下,负责使登记员公正地完成其职务;
  (6)选举委员务必使每一教区(或任何数目合并的教区)提供适当的投票所和其他必需的房屋、并准备按本条例规定所制造的投票箱;
  (7)选举委员应受理本区内各教区的选民册,并将经登记员或任何其他人提出异议的人名,在选民册上分别注明;
  (8)选举委员应从每年4月1日至5月1日的一个月内,在本区经其认为必要的若干地点,公开举行裁判法庭,将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在本区每一教区正式公布,同时应邀请提出异议者和被提异议者一体参加。选举委员在听取双方陈述意见后,对选民的姓名是否应予登记,应作最后决定;
  (9)选举委员然后应将本区内各教区的全部登记的选民姓名按照字母次序编造选民册;选民册经其签署证实后,应在本区各种选举中发生效力。选民册应以合理的低价售予公众;
  (10)选举委员应受理本区议会议员和本区选举委员候选人的全部提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预行公布;并应受理下院议长的指示,凡遇本区议会议员死亡或辞职时,另行举行选举,凡遇另一选区选举委员死亡或辞职时,主持并监督该区选举;
  (11)选举委员应在选举日受理本区内各教区的选举结果报告,在选举的次日,根据本条例的指示,公布选举结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属于其职责范围以内的各项工作;
  (12)选举委员在执行职务时得支领薪俸,每年若干镑,将在下文中另行说明;
  (13)倘遇某一选区为数至少一百名的合格选民向下院提出反对该区选举委员的请愿,告发该委员在行使职权时犯有贪污或溺职情事,此类告发应由下院组成七人委员会进行调查;委员会的报告经宣读后,出席的议员对该委员是否有罪,是否停职,应作出决定;
  (14)为了便于主持本条例通过后的第一届选举,内政大臣应在各选区临时委派一名选举委员,执行本条例所规定的各项职务。新任选举委员一经选出,该临时委员应即辞职,其应支薪俸将在下文中另行说明。参阅处罚条款。

副选举委员及其职责


  (1)兹规定,本区选举委员应委派一名副选举委员,在选举日主持各投票所的选举事宜,该副选举委员应服从本规定,对本规定负责,同时并按其权限行事,对其权限负责;
  (2)副选举委员应安排若干有能力的人员(不超过……名),协助主持投票,并完成与此有关的其他必要事项;
  (3)副选举委员务必提供适当的选民登记册,并保证投票准确地从上午6时开始,至当天下午6时结束;
  (4)副选举委员应在举行投票前,当候选人的代理人的面,检查并封好投票箱;并应按照同样方式公布每一候选人所得票数,同时抄录副本,经本人签署后,一份送交本区选举委员,另一份送交该教区登记员;
  (5)副选举委员在任职期间应支的薪俸,将在下文中另行说明。参阅处罚条款。

登记员及其职责


  (1)兹规定,各区选举委员应在本区拥有……居民的每一教区、或每两个或两个以上为实施本条例而合并的教区内,委派一名登记员;登记员应对选举委员的权限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
  (2)为了使每一选区全部选民的登记正确起见,上述全国各教区的登记员应在每年2月1日当天或以前,对本教区每一住户、贫民院或联合济贫院印发下列格式的通知书:
  约翰·琼斯先生:兹请在本通知发出后六天内,将贵户所有二十一岁和超过二十一岁的男性居民的姓名填入本表;注明各该居民的年龄及其居住年限;倘有漏报情事,则每漏报一名应罚款一镑,特此通知。

登记员某某(签署)


姓  名住  址年 龄 居住年限
约翰·琼斯北上街六号 21岁3个月

  注意——本表将在通知发出后六天期满时收回。


  (3)登记员应在上述六天期满后,收回或派人收回上述表格,以此为根据,将所有年龄和居住年限符合本条例所规定的选民资格者,按字母次序编造选民册;
  (4)登记员倘有正当理由,认为上述表格中所列的任何选民的姓名、年龄或居住年限有记载失实或与本条例的规定不符情事,不应拒绝登记入册,只应在各该选民的姓名左首加注“异议”字样;对其根据正当理由认为按本条例的规定不应享有被选举权者,处理方法与此相同;
  (5)登记员应在每年3月8日当天或以前将上述按字母次序编造的选民名单,张贴在大小礼拜堂门口、市场、市政厅、法院、贫民院、联合济贫院及其认为适当的显著地点,自3月8日始,至22日止。并应以一份名单留在办公处,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任人浏览,不收费用;此项名单的印本应以合理的低价售予公众;
  (6)登记员应在3月25日当天或以前,将上述选民册副本送交或派人送交本区选举委员,该选民册应经其本人签署、并按其意见认为是一份公正无私的名册,予以提出,其中包含本教区内所有应享有被选举权者以及经其本人或他人提出异议者;
  (7)登记员接到选举委员通知后,应出席裁判法庭,校正选民册,并应按本条例的规定,执行与其职责有关的各项工作;
  (8)登记员在任职期间应支的薪俸,将在下文中另行说明。

登记手续


  (1)兹规定,每一户主以及每一住宅、贫民院或联合济贫院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在接到登记员上述通知后,应在六天内,将该宅所有二十一岁或超过二十一岁的每一男性家属或住户的姓名、年龄和居住年限填入该通知,力求正确,并应慎重保存,直至登记员或由其委派的适当人员前往收取;
  (2)选民名单经根据上述通知拟订、并在上述礼拜堂门口等处张贴公布后,倘有自认具有正式选民资格者发现其本人姓名未经列入,应向登记员提出下列格式的通知,申请补列:
  申请人约翰·琼斯,居住……区……街,现年21岁,最近三个月住在上述地点,特此申请列入选民册,作为上述选区的正式选民;
  (3)凡在某一选区享有选民资格者迁移至同一选区内另一教区居住,经向现时居住的教区的登记员提出选民证,证明此项资格,或提出以前居住的教区登记员所发的书面明证,则应列入上述选民册;
  (4)本选区的任何一个教区内的选民,倘有正当理由,认为根据本条例的规定,不应享有选民资格者已被列入上述选区内的教区登记册,可在3月1日至20日这一期限内的任何适当时间提出下列通知,以一份送至登记员的住所,另一份送至被提异议者的住所;登记员如上所述,应按同一方式,将提出异议的理由通知经其提出异议者:

致登记员


  申请人威廉·史密斯,系……选区……教区选民,对某某先生被列入选民登记册提出异议,认为资格不符,特此奉告。

致被提出异议者


  某某先生(……教区):提出异议者威廉·史密斯,系……选区……教区选民,根据下列理由,对大名列入选民登记册提出异议(此处说明理由),并将在本区选举委员面前,提供有关异议的证据。
  提出异议者签署,年 月 日

  (5)上述提出异议者倘不在选举委员开庭时出席,说明所提异议的理由,每次缺席应罚款十先令,并对其动产征税十先令,除非他的缺席是由于疾病或意外事故;遇有此类情事,提出异议者应向选举委员提供医生证明书或由十名选民签署的证明真相的文件,选举委员应据此裁决,所提要求是否准予列入登记册;
  (6)被提出异议者倘不如期出席选举委员召开的裁判法庭,充分证实享有此项权利,其姓名应从登记册上删除,除非他的缺席是由于疾病或意外事故;遇有此类情事,应由其提供证明文件,选举委员应据此裁决,悉如上述;
  (7)倘在公开裁判法庭上,经人向选举委员证实,有人故意作谑或捣乱,对另一人列入选民册提出异议,此类提异议者应罚款二十先令并负担一切开支,同时对其动产征税二十先令,偿付被提出异议者;(8)上述选民册经按照上述手续修正后,选举委员应尽早将副本送交本区内的每一登记员;
  (9)各个教区的登记员应从上述选民册副本上,将本教区内(或若干教区内)每一合格选民的姓名、年龄和居住年限正确地誊入专用簿册,并在每一姓名左首注明号码。然后应在……天内,以下列格式的选民证送交或派人送交各该选民,证上编号应与上述簿册上注明的相符:
  选民证第123号……证明……区詹姆斯·琼斯享有选举权,可从本证签发之日起一年以内,在……区议会议员选举中(并在选举委员选举中)投票一次。

登记员签署,年 月 日

  (10)倘有人因火灾或任何其他意外事故,遗失选民证,在下届选民登记以前,不再另发给新证;但在举行任何一种选举的当天,倘经二人为其证明身分,并经登记员认可,确系登记册中所指的合格选民,应准予参加投票;
  (11)为了便于执行本条例,而不是由于其他原因,特授权并责令选举委员将本区内若干小教区予以合并;并以相同方式将教区外的一切地方并入邻近教区。参阅处罚条款。

提名手续


  (1)兹规定,为了防止轻率地提出过多的人选,同时为了使选民对被提名为议会议员及选举委员候选人的优点有充分审议的机会,所有提名均应按下列手续办理;
  (2)有关选举议会议员的一切普选,应从每年5月1日至10日,由选区内至少一百名合格选民按下列格式签署申请书,送交各该区选举委员;此项申请书即作为各该区候选人的提名:
  下列署名的……区选民特此推荐某某先生为下院中代表本区人民的适当人选,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上述某某先生具有选民资格。

签署,年 月 日


  (3)各个选区的选举委员应在每年5月13日的当天或以前,将按照本办法所提出的候选人名单,张贴在本区内大小礼拜堂门口、市场、市政厅、法院、贫民院、联合济贫院及其认为适当的显著地点;
  (4)任何选区的议会议员倘因死亡、辞职或其他原由出缺时,该区选举委员应在接到下院议长的指示后三天内,按照发布通知的规定,对本区内所有教区发出有关通知,同时要求选民在接到其指示后十天内,按照上述办法,完成候选人的提名手续,该选举委员并应在接到上述下院议长指示后十八天内确定选举日期;
  (5)任何选区不论由于任何原由,倘不能在5月10日当天或以前提出候选人,在此情况下,候选人的提名手续应按上述办法,在5月20日以前的任何日期办理完成,但不得在5月20日以后;
  (6)在本条例通过后举行的第一届选举时以及每值年度届满时,选举委员候选人的提名手续均应按议会议员候选人的提名同样办理,遇有出缺时,亦应参照办理;
  (7)按照上述办法,倘有二人或二人以上被提名为某一选区的议会议员候选人,选举委员应在5月15日至31日之间的任何日期(星期日除外),指定经其认为对本区选民最便利的时间和地点(不超过……处),使候选人和他们见面,当场阐明政见,要求选民给他投同意票;
  (8)选举委员务必使上述地点便于使用,并应尽量多造必要的建筑物;所有费用均由选举委员支付,记入其帐户,下文中将予以说明;
  (9)为了维持秩序和公共礼节,选举委员应亲自主持此类选民大会,或委派副选举委员代理;
  (10)倘在上述期限届满时,某一选区所提的议会议员候选人仅有一人,选举委员应按下列办法发出通知,宣布该候选人当选为该区的议会议员;倘所提的选举委员候选人仅有一人,亦应照此办理,宣布该候选人正式当选;
  (11)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除选民的赞成与否外,候选人不受任何资格限制;但除内阁阁员外,凡在政府中占有职位、领受任何形式的薪金或退职金者,均不得当选为议会议员。

选举手续


  (1)兹规定,议会议员的普选,应在每年6月的第一个星期一在联合王国各选区内同时举行;倘因死亡或其他原由而出缺时,应尽可能地在事件发生后十八天内补选足额;
  (2)各区选举委员的普选,应在每届三年期满时,6月的第一个星期一,在选举议会议员的同时,如期举行;倘有出缺情事,应在出缺后十八天内补选足额;
  (3)凡按上述手续办理登记并取得选民证者,可在办理登记的选区内享有选举权,但以此选区为限;有权投票选举该区的议会议员和选举委员,但亦以选举上述人士为限;
  (4)为了便于收集合格选民所投的选票,各选区内每一教区(或为实施本条例而合并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教区)的办事员应提供适当的地点,俾可办理附表(甲)所述的各项手续,而采取的建筑物的格式(不论永久性者,或临时性但经其认为适当者)应考虑到便于尽快地收集选票,同时能保证选民在投票时不受旁人监视;
  (5)各个选区的每一教区的办事员应提供足够数量的投票箱,其构造悉照附表(乙)所列格式(或按指定人员所设计的统一大小和重量),只有此类票箱经过正式证明,才准使用;
  (6)在即将开始投票前,副选举委员应在每一候选人所指定的代理人面前,将票箱逐一打开(或视情况另行设法检查),然后由其会同各候选人的代理人严加封闭,从此在投票结束前不再启封,届时应由其通知当时在场的代理人,参加票箱的启封仪式,核实每一候选人所得票数;
  (7)副选举委员应在票箱前主持投票,务必保证投票按严格公正无私的精神进行;各办事员、助理员以及教区警官应妥善地完成各该职务,各候选人的赞助者相互间以及办理选举事务的工作人员相互间都应严格遵守秩序和礼节;为此,授权副选举委员,倘遇有阻挠选举程序,蓄意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或不服从其合法权限者,得由其依法予以逮捕;
  (8)当投票进行之际,每一候选人得委托二名代理人,面对票箱,直接站在副选举委员身后,以便监视选举公正地进行;此类代理人应由副选举委员发给入场证,并按其指定的入口处进出;
  (9)凡奉派办理选民登记的每一教区登记员应在投票开始前,到达投票所,站在指定位置,严密注意,在选民证未经其检查、证实与登记册完全相符前,不准任何人进入投票所;
  (10)派驻在投票所入口处的教区警官和工作人员应加注意,任何人倘不出示选民证,一概不准擅自入场,但办理选举的工作人员或经证明遗失选民证者除外;
  (11)每届年底,或遇选举委员的选举和该区议会议员的选举同时举行时,投票所应划分为两部分,票箱和投票程序应妥为安排,保证候选人受到最严格的公正无私的待遇,防止选民为任何一类候选人投票两次;
  (12)在选举日,投票应自上午6时开始,至同天下午6时止。
  (13)投票人的选民证经登记员检查无讹后,应准其进至第二栏,由奉派担任此项工作者发给选票;该投票人应即进至票箱处,以适当速度将选票投入其所赞成的候选人的票箱中,然后从指定门口走出投票所,不准逗留。参阅附表(甲)、(乙)。
  (14)投票一经结束,副选举委员应在所有候选人的代理人和其他有关人员面前,将票箱逐一启封,核实每一候选人所得票数;然后将得票结果抄录副本,在投票所门口公开揭晓;并立即以一份经其本人和在场的候选人代理人签署的副本,委托可靠的送信人送交本区选举委员;然后以同样一份发交登记员,慎为保存,以备必要时查核之用;
  (15)为了核对选民证和照料投票事项而雇用的助理员得支领薪俸,下文将加以说明;
  (16)上述登记、提名和选举等项工作所需的各项费用,以及正副选举委员、登记员、助理员、警官和其他必要人员的薪俸,连同投票所、票箱、竞选坛以及为实施本条例所需的其他必需平等项开支,均在一种公平合理的地方税项下支付;为此,特设地区委员会,由各该选区内每一教区或为实施本条例而合并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教区各推代表一人组成,授权并责令该委员会向本选区内所有住户征收税款;
  (17)为了实施本条例在各选区内所支出的各项必要费用,应由上述地区委员会或其会计人员核实偿付;为了实施本条例所雇用的全部办事员和助理员的薪俸,应由上述委员会按照各该地区的费用和税收情况,予以规定并支付;
  (18)有关选举工作的各项收支应立专帐,由上述地区委员会指派查帐员审核;此类帐目应印成副本,以备该选区内各教区查核之用;(19)议会议员和选举委员竞选时的各种游说活动,特此宣布为非法,为上述游说目的而在选举日投票时间召开的公众集会,一并宣布为非法。参阅处罚条款。

议会议员任期


  (1)兹规定,上述当选的下院议员应自每年6月第一个星期一起举行会议,嗣后,在认为方便的时间随时继续开会,直至下一年6月第一个星期一下届议会议员选出时止;议会议员连选得连任;
  (2)在休会期间,遇有必要,得由执行委员会召开临时会议;
  (3)议会对各议员每日是否出席应予登记,会期结束时,应将其印成会议文件,以示各议员的出席情况。

议员支薪


  (1)兹规定,会期结束时,下院每一议员有权向国库支领付款凭证一纸,作为其在为公众服务期间行使立法权的报酬,其薪额规定为每年……镑。①

处  罚


  (1)兹规定,凡在一个以上选区办理选民登记,并在一个以上选区参加投票者,经各该区治安官二人证明属实,如系初犯,判处三个月徒刑,再犯时,则判处十二个月徒刑;
  (2)凡故意在适当期间内漏不填报通知,或在通知上漏报任何家属或住户姓名,如上所述,经证明属实,如系初犯,每漏报一人姓名,应判处罚款一镑,再犯时,则判处三个月徒刑,并褫夺选举权三年;
  (3)凡在通知上伪造姓名、年龄或居住年限,如上所述,经证明属实,如系初犯,应判处三个月徒刑,再犯时,则判处三个月徒刑,并褫夺选举权三年;
  (4)凡以任何方法取得另一人的选民证,以此伪证参加投票或企图投票,如上所述,经证明属实,如系初犯,应判处三个月徒刑,再犯时判处三个月徒刑,并褫夺选举权三年;
  (5)凡伪造选民证或伪造任何选民证上任何姓名,以此伪证参加投票或企图投票,如上所述,其伪造情事经发现后,初犯者判处三个月徒刑,再犯者判处三个月徒刑,并褫夺选举权三年;
  (6)凡在议会议员或选举委员提名申请书上伪造选民姓名或设法予以伪造,经证明属实,初犯者应判处三个月徒刑,再犯者判处三个月徒刑,并褫夺选举权三年;
  (7)凡因强求当选犯有行贿情事,如上所述,经证明属实,初犯者应判处两年徒刑,再犯者判处两年徒刑,并褫夺选举权五年;
  (8)任何候选人的任何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在举行任何选举时犯有行贿情事,如上所述,经证明属实,初犯者应判处十二个月徒刑,再犯者判处十二个月徒刑,并褫夺选举权五年;
  (9)在上述提名后,凡挨户或逐地走访,不论采用何种方式,为任何议会议员或选举委员候选人进行拉票者,如上所述,经证明属实,初犯者应判处一个月徒刑,再犯者判处两个月徒刑;
  (10)凡在选举日,不论在任何选区内纠集群众或使群众举行竞选集会,如上所述,经证明属实,初犯者应判处三个月徒刑,再犯者判处六个月徒刑;
  (11)凡有阻挠投票或其他选举工作,如上所述,经证明属实,初犯者应判处三个月徒刑,再犯者判处六个月徒刑;
  (12)任何送信人奉派将有关投票情况的报告或其他通知送达选举委员时,倘有故意拖延情事,或经其同意或由于其行动而造成延搁,如上所述,经证明属实,应判处六个月徒刑;
  (13)任何选举委员由于疏忽而未指派本条例所规定的适当工作人员,不注意提供适当投票所和票箱,不发通知,不履行本条例对其所要求的各项职务,如上所述,经证明属实,应按每项溺职行为,科以罚款二十镑;
  (14)任何选举委员倘经发现在执行本条例所指定的各项职务时,犯有行贿或贪污舞弊情事,应判处十二个月徒刑,并褫夺选举权五年;
  (15)任何副选举委员由于疏忽而未履行本条例所指定的各项职务,如上所述,经证明属实,应按每项溺职行为,科以罚款三镑;
  (16)任何副选举委员倘在执行其范围以内的各项职务时,犯有行贿或贪污舞弊情事,如上所述,经证明属实,应判处六个月徒刑,并褫夺选举权三年;
  (17)任何登记员由于疏忽而不履行本条例所指定的各项职务,如上所述,经证明属实,应按每项溺职行为,科以罚款五镑;
  (18)任何登记员倘在执行其范围以内的各项职务时,犯有行贿或贪污舞弊情事,如上所述,经证明属实,应判处六个月徒刑,并褫夺选举权三年;
  (19)任何教区办事员倘有失职或拒不遵守本条例任何规定情事,应按每项溺职行为,科以罚款五十镑,倘无力缴付,改处十二个月徒刑;
  (20)凡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所判罚款和刑事处分倘有不当,被害者得在发生违法行为的选区内的二名治安官面前,申请赔偿损失,违犯者倘无力赔偿,治安官得扣押其动产,倘有不足,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改处徒刑。
  所有其他有关选民登记、候选人提名、议会议员选举、议会年限及议员出席期限等条例及各该条例的部分规定均予废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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