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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会员问题的决定(草案)

(一九四九年八月九日)



  (一)什么人才可以参加工会?

  第一、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因此工会首先应当是工人阶级的阶级组织,加入工会的人必须是以领取工资与薪水为自己生活资料之主要来源的体力和脑力雇佣劳动者。凡不是被雇佣的、不是以工资行为为自己生活资料之主要来源、以剥削他人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剥削者,以及自做自卖以出卖生产品为自己生活之主要来源的手工业,则不能加入工会,以保持工会的阶级性。

  第二、工会应当是工人阶级的广泛的群众组织,所以凡是以领取工资薪水为生的雇佣劳动者,不论在政治上是进步的或落后的,不分性别、年龄、宗教、信仰、民族、国籍、均得分别加入本会所属之各种工会组织为会员,以便使工会能够成为大体上包括全体工人阶级群众的组织。

  第三、工会应该是工人阶级有组织的有纪律的群众队伍,所以加入工会的人必须是赞成工会的宗旨,愿意遵守工会纪律,服从工会决议者,必须履行一定的入会手续。

  因此,凡欲加入工会为会员的人,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必须是以领取工资薪水为生活资料之主要来源的体力与脑力雇佣劳动者。

  (2)必须是赞成工会章程者。

  (3)必须自愿入会者。

  (二)加入工会之手续规定如下:
  第一、必须填写入会志愿书,有会员一人之介绍,在工会尚未正式成立时,由工会之筹备委员,或基本会员(即发起人)一人介绍即可。

  第二、由介绍人提交该入会人所在之会员小组通过。

  第三、由会员小组将通过之意见交工会分会(即工会基层组织)委员会之即可,取得会员证后即为工会之会员(会员退会或被开除时,须将所发之会员证撤回)。

  凡会员入会未按入会手续,或入会手续马虎,及入会后不切实督促履行其会员义务(如不缴会费,不执行工会决议等)的工会组织,必须加以整顿或改组。凡会员调动工作或转移工作须带工会组织介绍信及会员证,否则,须重新入会。

  (三)六次劳动大会所通过之中华全国总工会章程上规定,凡加入工会者必须依法取得职工成分的人,但现在人民政府尚未颁布此项法律,各地工会无所依据,因而在处理这个问题上发生了很不统一的现象,有些工会甚至发生了很大的偏差,主要是左倾关门主义的错误。因此对初次参加生产部门的几种不同出身的职工入会条件,特作如下之暂时规定。

  第一、凡劳动者出身的工人和职员(如中农、贫农、手工业者、小贩等)及已毕业或尚未毕业之学生(不问其家庭地位如何)。从参加生产部门工作之日起,即可按章入会。

  第二、凡不以从事劳动为生活主要来源之非劳动者出身的工人和职员,如职业游民(即以偷盗、抢劫、欺骗、敲诈、贩卖违禁品、开大烟馆、开赌场、开妓院等,不正当方法为生活主要来源。连续三年以上者)以宗教迷信为职业之首领份子、国民党军队之连营级军官以及宪兵、刑事警察等等,须在生产部门工作一年以上,方可按章入会。

  第三、凡剥削者出身的职员、工人,如地主、旧富农、把头(即替资本家招雇工人、进行封建性的中间剥削为其生活主要来源,并连续满三年以上者),国民党时期高级官吏(录入者按:此处一字看不清,任级以上),高级军官(团长级以上)等等,须参加生产部门,工作满二年以上方可按章入会。

  第四、凡国民党、三青团、青年党、民社党及特务、宪警等的领导份子以压迫人民、破会职工利益的反动工作为其职业或职业主要部分者,须在工厂作工满二年以上,确已改悔者,方可按章入会。

  第五、凡参加过国民党、三青团、青年党、民社党等组织活动之职工如非此类反动组织之头子,均可按章入会。

  (1)凡从事剥削他人劳动之私人企业资本家及其代理人,如经理厂长等。

  (2)凡被剥夺公民权或被判徒刑未满期者。

  (3)凡职工中兼做本企业股东剥削他人劳动之收入超过其工薪收入者。

  (4)本决定通用于全国各地一切工会组织,自各颁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