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参考图书·阶级斗争文献 -> 解放后上海工运资料(1949年5月—12月)

华北第一届职工代表会议
关于在国营工厂企业中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
与工厂职工代表会议的决定



  本代表会议认为:为了贯彻全国第六次劳动大会关于工厂管理民主化的指示,必须在一切国营、公营工厂企业中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与工厂职工代表会议,以达到依法靠全体职工来办好工厂的目的,因此本代表会议拟定关于国营、公营工厂企业中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与工厂职工代表会议的实施条例,作为对各国营、公营工厂企业主管机关的建议。(附实施条例)

  关于在国营、公营工厂企业中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与工厂职工代表会议的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办好人民的企业,事实证明,必须提高全国第六次劳动大会决议,建立企业或工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与职工代表会议,实行管理民主化,方能增进职工群众的企业主人翁的感觉,以发扬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而且自觉自愿地有组织有纪律地改进业务,提高生产,并培养职工管理生产能力。

第二章 工厂管理委员会的组织


  第二条 凡属国营、公营工厂企业,均应组织管委会,由厂长(或经理)、副厂长(或副经理)、总工程师(或主要工程师)及其他生产负责人和相当与以上数量之工人职员代表组织之。厂长、副厂长(或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及工会主席为当然委员,其他生产负责人须参加管委会者由厂长报告上级机关决定之。工人职员代表由工会召集全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会议选举之。管委会委员之名额,视厂之大小而定,一般以五人至十七人组成为宜。

  第三条 凡大工厂,大企业设有分厂、所、部等组织者,分厂、所、部中亦应建立管委会,其组织法与总厂管委会相同。

  第四条 管委会中由职工中选举之委员,每半年或一年改选一次。连选得连任。如有不称职者,可随时个别改选之。

  第五条 管委会会期,小厂与分厂管委会每周开会一次,总管委会每两周开会一次,有必要时,得随时召集会议。

第三章 管委会的职权与厂长的职权


  第六条 管委会是在上级工厂企业管理机关领导下的工厂企业中统一领导的行政组织,管委会的任务是根据上级企业领导机关规定之生产计划及各种指示,结合本厂实际情况,讨论与决定一切有关生产及管理的重大问题,如生产计划、业务经营、管理制度、生产组织、人事任免、工资福利问题等,并定期检查与总结工作。

  第七条 管委会以厂长(或经理)为主席。管委会的决议,以厂长(或经理)以指示行之。

  第八条 管委会多数委员通过之决议,如厂长(或经理)认为与该厂利益抵触,或与上级指示不合时,经理或厂长有停止执行之权。但须立即报告上级,请求指示。

  第九条 如管委会多数委员认为厂长(或经理)的前条措施不适合,或对其报告有异议时,亦可将自己的意见同时报告上级,一并请求指示。但在未经上级指示前,应执行厂长(或经理)的决定。

  第十条 在有紧急问题不及等待管委会开会时,厂长(或经理)有权处理之。但时候须将经过报告管委会,请求追认。

第四章 管委会的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条 在大工厂大企业中,为便于执行管委会的决议,及时督促检查工作起见,可由厂长、工会主席及由管委会推选之委员一人,组成管委会的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员会),厂长(或经理)为当然主席,在管委会决议的精神下,协商处理一切比较重大的有关生产、管理、人事、工资、福利等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常委会必须经常商讨问题,使全厂所发生的一切问题和处理办法,常委都互相知道,并对处理办法,互相配合去进行工作。

  第十三条 在新解放区实行军事管制时期的工厂企业中,驻厂军事代表,应为管委会及常委会当然委员。

第五章 关于工厂职工代表会议的组织


  第十四条 凡有职工两百人以上之国营公营工厂,必须组织工厂职工代表会议。在两百人以下的工厂中不建立代表会议,但每月须召集全厂职工会议一次两次,由工会主席召集之。

  第十五条 工厂职工代表会议之代表,应以各生产部门基层组织(如生产小组或生产班等)为单位选出。每个代表,直接向其所代表的职工负责。

  第十六条 工厂职工代表会议的代表每年改选一次。但其所代表职工认为代表不称职时,得随时撤换改选之。连选得换任。

  第十七条 工厂职工代表会议,每月召开一次或两次,一般应在公休日,或工余时间举行。每次至多不得超过半天时间。

  第十八条 职工人数甚多之大工厂大企业,在总厂之下设有分厂(或处或所等)者,代表会议可分为两级,总厂代表会议之代表可由分厂代表会议选出之,但亦得由职工群众直接选举之。

第六章 工厂职工代表会议之职权


  第十九条 工厂职工代表会议,有权听取与讨论管委会的报告,检查管委会对于工厂的经营管理及领导作风,对管委会进行批评与建议。

  第二十条 工厂职工代表会议关于工厂及企业行政上的一切决议,须经管委会批准,由厂长以命令颁布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工厂职工代表会议,即是该厂工会组织的代表会议。该厂工会委员会对代表会议关于工会事务的一切决议,有全部执行之义务。没有上级工会的决定,工会委员会不得改变代表会议的决议。

  附:第六次劳大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第四节第二项

  国营公营企业,必须切实改善经营和管理工作,方能达到原料足成本低质最好数量多销路广的目的。这个任务的解决,主要在于贯彻企业原则和实行管理民主化。为了贯彻企业化原则,就要制定周密的生产计划,实行从原料生产到推销的全过程中的经济核算制度;就要以经营能力,劳力技术,及尽忠职责为用人标准,推行考工制度,保证合理的劳力条件,作到机构合理,职工精干,各称其职,就要实行严格的个人负责制度、劳动纪律与赏罚制度,实行劳动检查与成品检验,做到人尽其责,功过分明,赏罚适当。为了实行管理民主化,需要在各企业各工厂中,建立统一领导工厂或企业管理委员会,由经理或厂长工程师及生产中其他负责人和工会在工人职员大会上所选出的代表(相当与其他委员的数量)组成之工厂或企业管理委员会,在上级国家企业机关领导之下,为工厂或企业中的统一领导机关,由经理或厂长任主席,讨论并决定有关工厂或企业管理和生产中的各种问题。在工厂或企业管理委员会多数通过的决议,如经理或厂长认为与该厂或该企业利益抵触或与上级指示不合时,经理或厂长有停止执行之权,并报告上级请求指示,如工厂管理委员会多数委员认为经理或厂长的这种措施不适合或对其报告有异议时,亦可将自己的意见同时报告上级一并请求指示,但在未得上级指示前,应执行经理或厂长的决定。如工厂管理委员会少数委员对多数通过的决议有不同意见时也可将自己的意见报告上级,在有紧急问题不及等待管理委员会开会时,经理或厂长有权处理之,但事后须将经过报告管理委员会请求追认。此外在五百人以上的大工厂,可由各部门职工(包括学徒)代表组成工厂代表会议,在工厂管理委员会领导之下,传达和讨论工厂决定,生产计划与经验的总结,以便更多的吸收群众建议与批评。现在业已在许多工厂中进行的生产小组会议,亦应发挥其应有作用。只有经过这些集中领导下的民主形式和民主方法,才能培养职工管理能力,发扬厂内批评与自我批评,克服官僚主义作风,提高职工的责任心劳动积极性与纪律自觉性,并发展正确的劳动竞赛和劳动英雄运动。在私人企业和工厂中,实行管理的民主化,实行工厂或企业管理委员会制与工厂职工代表会议制,对于保证劳资协力,提高生产,保证劳资两利,公私兼顾及保证国家工商业政策和法令的执行,都由个大好处。应说服资本家并在资本家同意之采用这种制度,私人企业和工厂中,如组织工厂或企业管理委员会,厂长或经理有最决后定权,如职工代表认为该厂厂长或经理的决定与国民生计或劳资两利的方针有抵触时,职工代表得将不同的意见提交政府机关与劳动局请求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