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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彼尔姆省丘索夫工厂工人苏维埃给工厂委员会的指示

(1917年4月19日〔5月2日〕)


  这份指示摘自丘索夫工厂工人苏维埃的会议记录。它具体说明了工厂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能。

  一、工厂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由苏维埃代表中选出。委员会有自行加聘权。
  二、工厂委员会负有下列义务:
  1.对工作的合理进行实行检查监督;
  2.对工厂管理人员、职员以及工人的活动进行监督;
  3.对工厂生产的卫生条件进行督查;
  4.对加工过的材料、原材料、燃料和辅助材料的出纳及库存进行登记;
  5.参加讨论社会经济问题。
  三、为使工厂委员会成员顺利履行所负的义务,特给他们如下权利:
  1.要求工厂管理人员审查工厂委员会成员认为应当审查的文件;
  2.同政府和社会机构进行接触,以解释与生产效率及生产状况有关的问题,工厂委员会成员在暂时离开他们的工作岗位时,可以不必征得自己的直接领导的同意,只需把此事通知他们。

(译自《1917年4月的俄国革命运动》第2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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