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参考图书·阶级斗争文献 -> 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世界史资料丛刊)

16.临时政府关于在前线执行死刑和建立军事革命法庭的命令

(1917年7月12日〔25日〕)


  临时政府镇压彼得格勒示威游行后,向革命人民展开全面进攻。在前线恢复死刑和建立军事法庭就是其中的重要措施。

  一、在军事行动现场对军事人员处以最严重的处罚——死刑的有下列罪行:叛军、叛国(……)、投敌、从战场上逃跑、在战斗时刻擅自离开自己已的阵地和拒绝抵抗敌人。(……)暗中劝诱、教唆或怂恿投降、逃跑或拒绝抵抗敌人(……),不经抵抗投降(……),在能看到敌人的距离内擅自离开哨所(……),军官及士兵以武力反对上级长官的行动(……),拒不执行长官的战斗命令和安排,公开暴动和挑唆这样做(……),袭击哨所或战斗哺所,对这两个战斗单位进行武装抵抗以及蓄意杀害哨兵(……),限于部队防区内的蓄意谋杀、强奸、抢劫(……)。
  敌方间谍亦应同等论处(……)。
  二、规定关于在军事行动现场建立革命军事法庭的下列规则:
  1.根据师长或是最高指挥官的命令,在师里可以建立革命军事法庭以审理在本决定第一部分中确定的各种最严重的犯罪案件,如果这些罪行十分明显,可以不要求进行预审。
  2.法庭由三名军官和三名士兵组成。他们从上述人员中选出主席。
  3.审理单个或一组案件的革命军事法庭成员,用抽签的办法从建有法庭的那个部队的军事陪审员中选定。
  注:在不能从陪审员中选出审判员时,可同样用抽签的办法,由团、师委员会从其成员中选出所需的审判员。
  4.建有法庭的那个师的官兵归革命军事法庭管辖。没有建立法庭的部队中的官兵由邻近师的法庭管辖。
  三、本决定照电报实施。

(译自《1917年7月的俄国革命运动》第300-3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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