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参考图书·阶级斗争文献 -> 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世界史资料丛刊)

(三)苏维埃政权的初期政策


1.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金关于同其他致党达成协议的条件问题的决议

(1917年11月1日〔14日〕)


  被得格勒起义胜利后,全俄铁路工会执委会于10月29日〔11月11日〕通过决议,要求改组人民委员会,建立有孟什维克和社会革命党代表参加的“清一色社会党人政府”,实际是要否定布尔什维克党领导的苏维埃政权。11月1日〔14日〕,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开会讨论这一问题,并通过相应的决议。

  中央执行委员会愿意与各社会主义政党达成协议,现声明,只有接受下列条件才能达成协议:
  (1)承认苏维埃政府的纲领,它体现为土地法令,和平法令及两个工人监督草案。
  (2)承认同反革命进行无情斗争的必要性(克伦斯基、科尔尼洛夫和卡列金)。
  (3)承认全俄第二次代表大会 〔注:指全俄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译者〕是唯一的政权源泉。
  (4)政府对中央执行委员会〔注:指全俄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执行委员会。——译者〕负责。
  (5)中央执行委员会,由那些在执委会中没有代表的工兵农代表苏维埃出人补充扩大。未参加苏维埃的组织不包括在内。退出工兵苏维埃代表大会的全俄工会组织,如工会理事会、工厂委员会联合会,全俄铁路工会执委会、邮电职工联合会按比例派代表参加。全俄农民代表苏维埃以及那些在最近三个月内没有改选的军队组织,只有在改选之后才能按比例派代表参加。

(译自《苏维埃政权法令汇编》第1卷第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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