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参考图书·阶级斗争文献 -> 《控告吉田政府》(1950年)

第十章 地方政府下令镇压街头示威游行




  日本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障日本人民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社以及其它表达意见的自由: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人民有集体行动的自由。
  然而,现在的自治机构通过市政法,限制这些基本人权,忽视宪法的文字与精神,并忽视国民议会的权力,已为日本的普遍情形。
  一九四八年八月大阪市议会通过并施行了所谓“关于游行与街头示威令”,神户、西京与其他大城市也都追随其后。
  颁行这种命令的地方自知机构的数目,至今已达三十五个,包括两个县,廿一个城市与十二个乡镇。
  这些命令的目的在以及交通规则为由,禁止工会以及其它民主团体的街头示威与集会。
  这些命令规定街头示威的主持人,须于七十二小时前申请地方公安委员会批准;任何集会或街头示威的集体行动,不得该委员会批准是禁止的;违反此令者将处以二年以下徒刑或十万日元下的罚款。
  这些命令一般称之为“公安令”,它是在一个有系统对的指示下,叫他们通过的。
  工会以及其他民主团体组织通过这些法令的行动,几乎每次都受到警察残暴的镇压,这个事实是不能忽视的。

二、紧急敕令的恢复


  日本投降前,在旧宪法的规定下,过会的立法权不过是天皇的所谓“神权”的一种装饰。日本人民的权利与义务由“紧急敕令”规定,这种“紧急敕令”为天皇意志的法律表现。
  然而新宪法规定,不顾到国会的政府命令,只有在政府是根据法律有权制定该项命令方才有效。
  日本政府不愿这这个新宪法第三条的规定,却滥用“波茨坦宣言的接受而发布有关命令的法令”这一条,而发布新型紧急敕令,限制人民的基本权利。
  这是最危险的一种行动,终将造成行政权高于一切的情形,而出现不受宪法限制的政治力量与法西斯主义。下面是政府这种行动的一些例子:
  甲、政府第二零一号命令(一九四八年七月三十一日)这一法令是利用麦克阿瑟总部七月廿二日的一封信,改信建议修改全国公务员法,改组去全国铁路与政府垄断企业为公营公司,以及把电讯与邮政划分开来。
  政府滥用这一简单的行政性质的命令,片面剥夺了二百十万公务员与普通工人的罢工权与集体协商权。
  再者,据许多法律专家解释,政府所藉以宣布此一法令的合法基础,即“因波茨坦宣言接受而发布有关命令的法令”这一点,早已由于一九四七年四月十八日的法律第七十二号,于一九四八年一月一日起已经失效。
  即使它并未失效,宪法第七十三条也并没有规定政府有这种无限制的立法权。
  这一命令之不合法与不公正已在盟国管制委员会一九四八年八月廿八日的例会中苏联委员基斯连克、英国委员萧氏与中国委员商震的演说中说明了。这是政府开始权利镇压劳工的信号。
  根据最高检察当局与九月一日所公布的报告,到目前位置共发拘票一千一百零七张,其中三百零九人被捕、一百八十六人拘留、八十一人起诉、十人等候起诉、九十九人释放。然而这些数字是低报的,到现在为止实际所发拘票至少有五千到一万张。况且这些逮捕是用不合法的手段,完全置法律于不顾。例如,完全藐视第二百条及下文所规定的各种逮捕案件,在北海道的函馆港,警察存心检查离开北海道的旅客,拿出空白拘票,就地填上嫌疑份子的姓名、年龄与住址以及被捕原因,把他们扣押在警察局。
  乙、关于维持归国战俘秩序的政府命令(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一日)
  吉田政府突然于八月十一日公布另一个“因波茨坦宣言的接受而发布有关命令的法令”,表面的目的是为日本俘虏归国维持只需与便利处理事务。
  而该法令的主要目的在检查归国战俘的思想,禁止他们自由乘坐火车,强迫他们乘指定火车,对待他们像罪犯一样,基于他们在返国之前还是俘虏不合理的理由。
  并且规定违反是项法令者处以一年一下徒刑,或一万日元以下的罚款。(第七条)
  在公布是项归国战俘法令之前,政府处理归国战俘是根据国际功公法的习惯,即归国战俘一旦乘上他们本国政府归国船时,立即失去俘虏的身份而取得宪法上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很明白的,按宪法与日本法律的规定,在日本上岸后,他们即完全自由了。

三、福井市的公安法


  一九四八年七月七日福井市及其临近地区发生地震。福井市议会便草拟并通过了一个市公安法。该法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任何个人、社团或政党不得进行政治、经济或他种活动。
  根据是项规定,一队武装警察侵袭福井市共产党成立的一个救援机构,并逮捕了十二个共产党员。
  参议员共产党议员中野重治,伴同一医药服务队,访问福井市被福井县驱逐出境,此外还有四个医药服务队的队员皆同时被押解出境。

四、东京市的户外广告法令


  一九四九年八月九日东京市议会通过了一件法律,进一步限制宪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权。那便是户外广告管制法。
  该法规定广告的形式、大小、规模、色彩、设计等等,并且不必要的限制招贴广告的地区。
  显然这条法律的真意,不在限制普通的商业广告,而是剥夺公会以及其它民主团体宣传活动的自由。
  例如日本公会所用的告示,该法规定的活动广告。
  于是,东京民主团体的发表自由便危在旦夕。

五、政府雇员的全力法(或人员精简法)


  吉田政府向国会提出建议:坚持必须裁剪政府工作人员为八十七万一千二百人,并匆匆忙忙逸大多数通过了。该法律的主要特点在关于劳工问题上的超越其他一切法律。虽然全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九到九十二条规定在不利于或违反雇佣者的意志时,公务员有权要求审查雇房的决定,但这个全力法的补充规则第五条规定全国公务员法的是项规定,不适用于按全力法降级或解雇雇员。
  补充规则第九条规定公共企业劳工关系法,第八条第二节(劳工集体协商的权利)与第十九条不适用于按全力法而开除雇员。
  补充规则第八条称:“日本垄断公共公司与全国铁路公司的董事长按照本法处理各该企业的合理计划,得违反雇佣者意志的予以解雇或降级。”
  总之,该法剥夺了工人的集体协商权、罢工权、以及向控诉机关控诉之权。
  是真的,该法在国会中通过了,但它是公然违反了宪法,剥夺了它充分的法律性质。因而工人反对这个法律是要受到吉田政府无情的镇压的。
  七月间吉田政府与国有铁路当局拒绝国有铁路工会一再要求的集体商议,片面宣布集体解雇九万五千名铁路工人。
  此外,国有铁路当局更于七月十八日,以该法为名到会该工会的三十五人中央斗争委员会,方法是开除十七个会员,其中十二个共产党员与五个革新同盟盟员。
  八月十二日吉田内阁解雇了三万六千个交通工人,同时解雇了全国通信工会的左翼分子与一个重建同盟的会员。
  八月商工省从业员工会总部的会员廿七人被解雇。农林省工会的中央斗争委员会十六个会员被解雇七个。
  这样,公营与政府雇员工会在名义上存在了。政府公营机关的工人被完全剥夺工人的权利及思想的自由,并且不得参加政党。
  吉田政府不顾宪法与远东委员会关于日本劳工运动的十六点原则,以不与政府合作以及工作无效率为由,解雇工会领袖,然而工会领袖乃是在他们所属工会的机关中工作的,所谓效率标准语合作的问题,显然是安不到这些人头上的。

六、团体归正令


  日本投降后,日本政府于一九四六年一月廿二日公布敕令第一零一号,按照盟军总部一九四六年一月四日的信函中的建议,解散政党、会社与其他组织。
  敕令的原意是解散军国主义的极端国家主义的组织并清算这些组织的领袖。然而吉田政府于一九四九年四月四日根据在日本新宪法下已失效的“因波茨坦宣言的接受发布有关命令的法令”,修改了敕令第一零一号。
  这一修正的目的在镇压进步政党与人民的民主团体,按照这个团体归正令,解散组织的决定权完全在政府手里,政府置组织于其控制之下而进行思想控制。
  虽然敕令第一条明白规定只适用于政党,但政府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民主的研究团体、学术团体、科学组织以及学生组织,镇压凡批评或反对政府政策的这些组织及其领袖。
  这种片面的,权利主义的解释与法律应用,完全是藐视波茨坦宣言与盟军总部一九四六年一月四日信函的真义。

七、警察法规的复活


  一九四八年五月日本国会通过了灯火违反法,这个简直就是日本帝国主义罪恶昭彰的镇压法、警察法规的替身罢了。
  很明白的,这灯火违反法可是警察片面的判断便可惩罚灯火犯,但这并不适用于工人运动,但政府在实际上是利用这一法律镇压劳工运动的。
  一九四八年七月,当福井大地震时,国有铁路会敦贺分会的几个会员,以违反该法被捕。一无线电广播警告有飓风来临,为将此以警告告知受灾地区的灾民,便在灾区的墙上与树上张贴这一告示。
  福井市的警察总局认为工会人员的这一行动,是违背灯火违反法第一条第三十三节的:
  “凡故意将告示贴于他人的房屋或建筑者,……得以拘留,或或罚款惩罚之。”这件事表示反动政府利用灯火违反法,而使其成为罪恶昭彰的警察法规的代替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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