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参考图书·阶级斗争文献 -> 开滦煤矿55年(1948年~2003年)

解放初期开滦的劳资协商制

国家代管开滦问题浅探之二

李尚浩 《开滦史鉴》 1996 第3期 总第13期




  唐山解放后,驻开滦军事代表为监督开滦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采用劳资协商会议的形式,形成决议,由开滦矿务局贯彻实施。这种运作机制,从松散到固定,由不规则到规范化,有力地加强了对旧开滦的管制、改革,使之逐步渡过经济难关,向着兴旺发达光明之路前进。

一、无固定组织的劳资协商


  唐山解放至1949年8月之前,这个期间劳资协商组织形式、参加人员等方面还没有确定,只是由驻矿军代表,唐山市和开滦职工筹委会(工会前身)根据形势需要,不定期地组织工人代表同开滦资方负责人进行谈判协商,其主要内鎔是解决工人的工资福利生活问题。在新年和春节期间,为使工人群众能够过个节日,曾组织工人代表向资方负责人以谈判的方式,进行有理有节地说理斗争,争得资方发放部分面粉和煤炭。

  1949年4月5日,职工代表又同资方签订了协议书,协议规定矿方要按时发放工资、面粉、煤票及工资因数等事项,同时人民政府以物易煤,支援开滦。但由于矿方没有按协议兑现,连续由华北人民政府工商部主持召开了开滦劳资协商两次会议,4月18日至22日在北京召开的劳资协议会由工商部长姚依林主持,参加会议的劳方代表有杨展、柴宝成、刘存、尚山、曹兴顾、苑志良、石宝祥,资方代表有裴利耶、余明德、魏肫。会上协议由矿方还清拖欠工人工资,保障职工生活,华北人民政府给予开滦贷款。6月4日至6日,姚依林又主持召开了开滦劳资协商会议。出席会议的有华北人民政府公营企业部副部长徐达本、华北贸易公司煤铁部长张翼正、天津煤炭公司经理李南生,驻天津矿务总局军代表杨文钦、驻矿区军代表王林、开滦职工总会副主席杨展,职工代表曹兴顺、王振明、李云亭,刘存、刘敬之,矿方代表有裴利耶、余明德、魏肫等十余人。会上除协议确定政府继续援助开滦款项物资、开滦按时归还所欠职工工资等事项以外,正式决定派遣总军事代表驻开滦,以统一和加强开滦各地军代表对开滦联系、监督工作。

二、较松散的九人会议劳资协商


  1949年8月底,开滦总军事代表同开滦总经理协商逐步改革开滦的若干制度,诸如:①组织机构人事制度;②工资待遇制度;③公文由英文改中文;④民主管理方案等。为进行这些方面的改革,原曾拟议成立各专门委员会负责研究实施,经矿区主管魏肫提议英文改中文简而易举,不必成立委员会,其余事项各有关联,以合并成立一个委员会为宜,遂决定以军事代表办事处三人王林、范文彩、巩固,开滦工会三人章萍、章真园、杨展,开滦矿务局三人魏肫、黄大恒、芦伯组成委员会,以魏肫为主席。其会议名义经多次磋商未正式确定下来。“九人会议”之名称,系习惯称呼而已,并非正式名义。九人会议第一次会议决定了会议原则:①委员会不对外,其决议由矿区主管以行政系统公布,②各与会委员对会议讨论的事项在未公布前不得向外泄露;③总军事代表、总经理认为会议决定有不妥当时可否决或提出重议之权;④委员会非行政组织,不负任何行政的义务。

  九人委员会讨论的范围起初仅限于四个方面内鎔,后来双方对生产管理上若干问题都要求有协商的机会,无形中就把这个委员会讨论的范围扩大到生产管理方面,并从第九次会议因讨论生产管理问题而开始有记录。到1950年3月8日召开第十七次会议,至此,该九人会议结束。

  九人会议所讨论并形成决议的事项有:①工资改革,将11种物资的基本元工资因数改为折实单位的工资指数,并采取累进递减的办法适当地压低职员特别是高级职员工资待遇;②矿区劳工处、教育处取消,合并成立人事处;③结算工人自包生产合作社帐目;④开滦学校学生待遇问题;⑤1949年花红开支办法;⑥1950年生产计划问题;⑦检验绞车司机和考工改工问题;⑧采用新职员和处理人事问题。这些方面虽经协商议定,但矿方有的拖着不办,有的不全面实行或贯彻不力,使一些重要问题屡议屡决而久拖不行。

三、固定正规的劳资协商会议制


  由于矿方不履行劳资协商之协议,而且采取不负责任和推拖的态度,妄图把造成困难的原因推到人民政府身上,曾引发了1950年“四•一一”严重的罢工事件。为了彻底解决开滦的紊乱状态,1950年4月30日举行了开滦劳资谈判,做出了七项决定:①成立劳资协商会议,立即进行改革开滦一切不合理的制度,如:管理制度、工资制度、人事制度等。工人代表方面出11人参加,资方亦尽速提出参加会议的11人名单;②于成立劳资协商会议后,首先成立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审查矿方一切收支帐目;③矿方马上订出履行九人会议中有关工人福利的决议案之计划;④即时将天津总局迁唐山,于天津另设办事处。撤消上海的经理处改设办事处,缩减北京的办事处;⑤5月20日以前发出一个月的面粉,今后并继续每月照发,于5月20日以前开出一个月工资(包括效率奖金),分两次开支,其开支之日期不超过5月5日及5月20日;⑥伦敦的存款397992英镑。除由矿务局向出口贸易部请求购买1万英镑的器材外,其余之款由矿方负责拿回矿区开支;⑦开除反革命分子、贪污分子(贪污成性、贪污致富者)、出卖工人利益为职业的罪恶昭彰为群众所痛恨的分子、靠党特势力混入开滦拿高薪、居高位而在生产上不起作用的人,由矿方提出名单,交第一次劳资协商会议解决。如矿方有所遗漏时,由工会再行补充。并在此宣布:由于九人委员会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故撤消。

  根据1950年4月底劳动部的通知和开滦劳资双方谈判的决议,1950年5月17日开滦劳资协商会议成立,并召开第一次会议。该会议由劳资双方各11人组成,即,劳方有章萍、杨展、阎遇勃、李相文、王振华、方德顺、宋得云、孙荣生、郑世荣,鲍德本、张恩清,资方有余明德、魏肫、袁通,黄大恒、侯宝政、张汉鑫、邹尚英、薛聿龙、胡懋庠、毕祖培、黄国祥,列席:副总军代表范文彩(以后会议均有总军代表或副总军代表和唐山市劳动局负责人列席,劳方、资方人员也有更换)。在第一次劳资协商会议上议定了劳资协商会议规则和其它具体问题事项。会议规则确定了本会议成立之目的、性质、组成人员、协议程序和协商事项范围等(详见后附劳资协商会议规则)。

  1950年7月9日,在第二次开滦劳资协商会议上经协议,由劳方章萍、杨展,阎遇勃,资方余明德、魏肫、黄大恒等六人组成常设委员会,负责处理劳资协商会议日常工作。还确定各矿及马家沟砖厂、秦皇岛经理处、天津办事处各由工会代表三人、行政负责人三人、军代表一人共七人组成“联席会议”,以贯彻实施开滦劳资协商会议所议定之决议。从而,推动了劳资协商工作的开展和协议的落实。

  自1950年5月17日至1951年9月6日,开滦劳资协商会议共举行8次;自1950年7月10日至1952年1月16日,共召开开滦劳资协商会议常设委员会14次。劳资协商会议所研讨协议的问题范围,根据该会议规则,从企业生产到职工生活福利,从经营管理到组织机构人事管理,从井下劳动组织秩序到井上工作治安,可以说整个企业各方面都为劳资协商之事项。另外,还在,1950年12月17日、27日由矿区工会主席同矿区主管,分别就医疗问题、学习文化的职工工资待遇问题,举行了两次临时性协商协议。

  通过开滦劳资协商和其它各方面的工作,开滦拖欠职工的工资、面粉的开支发放已渐趋正常,庞大臃肿的官僚机构、不合理的工资、人事等管理制度进行了初步改革,国民党反动派的残渣余孽、反革命分子、贪污分子开始清肃,生产开始恢复和发展,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已顺利实行,为国家代管开滦煤矿铺平了道路。

附:开滦煤矿劳资协商会议规则


(1950年5月17日开滦煤矿劳资协商会议第一次会议协议中协议事项之(一)部分)


  一、根据人民政府“发展生产,劳资两利”的方针,为了便于劳资双方进行有关改进生产业务和职工待遇等各项具体问题的协商起见,成立劳资协商会议。组织定名为“开滦煤矿劳资协商会议”。

  二、本会以劳资双方各出代表11人组织之,必要时双方均有自行更换其代表之权。更换时双方代表名单须事先互相通知。为便利日常工作,劳资双方各出代表三人组成常设委员会。

  三、本会议为劳资双方平等协商的机构,不负企业经营与行政管理的责任。

  四、本会议协商下列事项:

  甲、有关订立集体合同及如何履行集体合同中各项规定之事项。

  乙、有关生产计划之研讨与生产任务之完成及提高产量、质量、节约材料工具等事项。

  丙、有关改进生产组织,如劳动力配备、机器工具的调整、原材料调配等事项。

  丁、有关改良技术、改善操作方法、提高生产效率与工人技术水平等事项。

  戊、有关业务管理之改进及厂矿规则,奖惩制度之拟定与修改等事项。

  己、有关职工之雇用与解雇、职级升降及其它人事问题等事项。

  庚、有关工资、工时、生活待遇及其它职工福利设施等事项。

  辛、有关安全卫生及职工疾病、伤亡,残废、女工生育待遇等事项。

  壬、有关积欠工资情况下之财政开支等事项。

  五、本会议协商的各项问题,劳资双方都有通过各自之代表提出议案之权利。本会开会时,如有必要,可由主席通知原提案人或有关负责人到会报告。

  六、本会议经常会议,每月开会一次。临时会议,有一方提议取得对方同意后随时召开。

  七、本会议主席,由双方代表轮流担任之,每次会议由轮值主席负责招集之。

  八、本会议协商程序如下:

  甲、由劳资双方代表分别将准备协商之问题于会议前用正式公函通知对方,使双方代表能事先研究,征求有关方面和职工的意见。

  乙、举行会议时,由轮值主席将问题按双方同意的次序,逐一提交会议研究讨论,以取得协议。

  丙、有关一般问题的协议,须劳资双方代表一致同意后,即可成立,比较重大问题的协议须由双方代表报告有关人员和全体职工取得同意后方可成立。

  丁、会议中如有临时提议,须俟各项议程讨论完毕后提出,并取得双方同意始得讨论。

  戊、凡已取得协议之比较重大事项,须写成双方代表同意并经双方代表签字之会议记录五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三份分送总军代表、军管分会及本市劳动局备案,并抄送有关地区劳动局备查。

  九、已取得协议之事项由双方代表分别向有关人员及职工传达或共同召集会议传达,并应各自遵守,互相监督,负责执行之。未经取得双方协议之事项,由双方于会议后,分别商讨,下次会议再行提出协商。

  十、如在会议中发生争议无法解决时,应按劳资争议解决程序之规定处理之。

  十一、劳资双方成立之协议,不得与政府法令及集体合同之规定相抵触。集体合同如有修改必要时,必须根据原签订集体合同之程序处理之。

  十二、本规则于双方代表协商通过后实行,并呈报总军代表、军管分会及本市劳动局备案,并抄送有关地区劳动局备查。

  十三、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得经双方代表同意后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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