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参考图书·阶级斗争文献 -> 开滦煤矿55年(1948年~2003年)

解放初期对处理开滦问题之策略

国家代管开滦问题浅探之四

李尚浩 《开滦史鉴》 1996 第5期、第8期(总第15、17期)




  开滦煤矿是由英人统治多年的“中英”合办垄断性的大型企业,是供给华北、华中燃料的重要基地,对国计民生关系非常重大。

  唐山解放后,人民政府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向开滦派驻军代表,贯彻执行监督、扶植开滦“维持生产,维护职工生活,向人民企业方向发展”的方针,使开滦煤矿在人民政府大力支援下得以维持。但派驻军代表监管毕竟是权宜之计,特别是到了1950年,开滦采矿执照即将期满(本年度11月30日),开滦英方又曾三次提出撤让其“权益”,并自行撤消了英人总经理。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对待开滦煤矿,在当时确是一个迫切而又复杂的问题。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指示,于1950年间由燃料工业部牵头,约集外交部、外资企业局、煤矿管理总局、天津市清理局,以及开滦总军事代表办事处组成开滦问题研究小组,1951年8月又由燃料工业部主持召开了有外交部、外资局、人民银行总行、交通银行、纺织工业部、中煤公司、煤矿管理总局,开滦军代表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着重研究解决开滦公股公产清理问题。经此会研究由交通银行、唐山市工商局、唐山市财委、天津市工商局、开滦总军事代表办事处,组成了开滦公股公产调查委员会。对开滦的历史演变、矿权矿界、股本资产、债权债务等方面,通过查找档案资料和有关开滦问题专著,进行了广泛深入地调查研究,探讨对待开滦的政策,拟订处理开滦问题的方案。调查研究工作共探讨了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开滦采矿权问题


  在研究对待开滦的政策中,第一个涉及到的是开滦的采矿权问题。采矿权合法不合法,是对待和处理开滦问题的先决条件。开滦煤矿即开滦矿务总局是一个联合体,本身并非法人。它是由开平矿务有限公司和滦州矿务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营业而组成。开平公司属英商,滦州公司属中商,所以研究开滦矿务总局的矿权问题需分别从开平矿务有限公司和滦州矿务股份有限公司各自的沿革来分头研究。经过仔细分析、论证,调研最后得出结论为:

  1.英人骗占开平局非法


  英商开平公司的前身原是中国开办经营二十余年,并取得卓越成就的开平矿务局。该局于洋务运动中的1878年,由上海招商局总办、福建候补道(试用道)唐廷枢禀承北洋大臣、直隶总督李鸿章的指示招商集股开办的。开办后开凿了唐山矿,后又建立了林西矿,并开挖了胥各庄至芦台煤运河,修筑了中国第一条标准轨距的唐胥铁路(此铁路后延长为京奉路),在天津河东、塘沽、广州、营口等地建立了码头和货栈。1892年唐廷枢病故,由江苏候补道张翼继任开平矿务局总办后,又开凿了唐山西北井矿,建立了上海浦东、秦皇岛、烟台、香港荔枝阁等码头。

  开平矿务局所开凿的矿井自1881年出煤,到1898年年产煤80多万吨,到1899年近20年间共产煤630多万吨,其产量居全国首位。开平矿务局经营效益显著,1889年至1899年盈利约500万两白银,股本增至158.3万两,资产达到503.5万余两。开平矿务局还建有为煤矿生产服务的附属工厂,如初期开办的胥各庄修理厂(今唐山机车车辆厂)、焦炭厂、砖瓦厂,后期又建细棉土厂(今启新水泥厂)等。并投资参加永平金矿、建平金矿和承平银矿。到1900年全局拥有9000名职工。开平矿务局是当时中国十几家官督商办煤矿中经营效果最成功的一个煤矿,成为较大规模的近代煤矿企业。

  中国兴旺发达的开平煤矿,引起了外国资本家的注视和觊觎。1899年英商墨林公司借开平矿务局建设秦皇岛码头之机,以开平局全部财产作抵押,借给开平矿务局20万英镑(合银140万两)。还从澳大利亚将矿师胡华(1929~1933年任美国总统的胡佛)调来中国担任张翼的技术顾问。从而改变了原开平局全部为中国资金的构成。胡华又以张翼顾问的身份调查收集矿务资料情报,写了《开平矿务局报告》送给墨林。为英人阴谋夺取开平煤矿提供了有利可图的经济依据。

  于是,英商乘1900年八国联军入侵天津、北平,外国列强军队占领了秦皇岛港口和唐山矿区之机,勾结英军以“饲鸽通拳匪”之罪名将张翼从家中逮捕。德璀琳(德国人,天津税务司、张翼的顾问)趁机向被监禁中的张翼索权,提出以中外合办的办法保全开平矿务局并扩充矿务的办法,张翼当即委任德璀琳为全权处理开平局问题的代理总办,遂之张翼被释放。德璀琳拿到张翼的札书,便与早有勾结的墨林公司代表胡华经过密谋,于1900年7月30日签订了将开平局全部产业卖予在英国注册的墨林公司组织的“开平矿务有限公司”的“卖约”。这个所谓“卖约”实际上英人并没有出什么代价。英开平矿务有限公司资本定为100万镑,以其中的37.5万镑的股票分给中国老股东,作为开平局交给开平公司的一切权益的完全赔偿。而开平局当时的股本150万两,依当时汇率约16.5万镑,改换为37.5万镑的新股票,英人说这已加价过半了。但这是一个掩人耳目的骗局。因为那时经过20多年经营的开平局,其财产已达到150~160万镑(资产总值为104万镑,煤田估价50万镑。这是胡华在《开平矿务局报告》中大大压低了的数字),此数再扣除当时不超过40万镑的债务,财产净价至少为110万镑。英人通过新股票换旧股票的把戏,就将实值超过37.5万镑新股票面值两倍的中国企业变为英商所有了。而且,除分给中国股东37.5万镑股票外,下余分给外国的62.5万镑股票中,实际外国人交出股金最多不超过15万镑,中国所得新股票后来也在帝国主义威胁下被英人贱价收买过去。一句话,英人用不足15万镑“买”了个价值最少为110万镑的开平矿务局。

  德璀琳与胡华私订“卖约”,经过英国律师研究认为不完善,主要是没有张翼签字,所以他们又草拟了一个“移交约”,作为“卖约”之补充文件,请张翼签字。张翼起初怕承担卖国贼的罪名,拒不签字。胡氏便施展了威胁利诱的伎俩,同时又拟写了一个备忘录即“副约”,写上了“将该局改为中英合办”和张翼“仍为该公司驻华督办”等条款。经过一番讨价还价的较量,张翼才在“移交约”和“副约”上签了字。

  但是,英人开平公司按照“卖约”和“移交约”接收了开平矿务局后,立即引起了中国朝野的一片反对,自1902年起至20年代,中国曾掀起三次收回开平矿权的“收开”运动。1902年11月16日发生的“龙旗事件”(中国官员发现唐山矿挂着英国旗而没有中国龙旗,故将中国龙旗挂上,于是发生了中英纠葛的龙旗事件),随即暴露了英人霸占开平矿务局的真面貌,揭穿了“中英合办”的假面具,由此,清廷朝野急切呼吁政府撤消契约,收回开平矿务局。清政府责令张翼于1904年底赴英控诉,此为第一次收开,英法院判定“卖约”无效,承认“副约”。虽经英法院判决,英人开平公司依然不执行,“副约”等于一张白纸。1910年间,因开平公司肆意抵制滦州公司开发经营,清政府又指派直隶总督陈夔龙通过外交等渠道,办理收回开平煤矿事宜,这是第二次收开活动。在20世纪20年代,北洋政府又掀起—次收开活动。但是,中国旧政府既无能力运用外交方法来解决,又无魄力强制自行收回。开平公司英人则悍然不顾中国政府和各方面的反对,以及英国法院之判决,依靠帝国主义的强权势力,坚以“卖约”和“移交约”为据,在所骗得的煤田上经营开采,藐视中国政令法令拒纳矿税,勾结贪官污吏官僚资本,压迫工人,竭力剥削,垄断市场,肆意榨取。此即为开平公司矿权之真相。

  所谓英商开平公司之矿权,其依据有三:一是张翼个人代表德璀琳与胡华私订之“卖约”,但张翼本人未签字,英国法院已判无效,中国政府未承认,第二依据是“移交约”和“副约”,张翼个人虽已签字,英国法院责令照办,但纯系张翼私人行为,有害国家主权,中国政府只有惩办张翼,决不能承认以张翼罪行之契约的合法,这是维护国家主权的公理,况且英人并未照约行事,其约早已自毁。

  1950年12月开滦煤矿总军事代表办事处“关于开滦问题的总结报告”指出:“开平公司原系华人创办的,1900年英人用蒙混非法手段骗占到手,擅行开采,满清政府始终坚不承认,故其采矿权自始即系非法,其后虽藉与滦州联合的关系,前后与1912年及1934年经北洋军阀政府及国民党反动政府批准联营合同,然该项联营合同基本上是损害国家主权,违反人民利益的。此外,在矿区方面擅行越界,在矿税方面时违法令,在经营管理方面尽量垄断剥削,其不合法理之处不胜枚举。所以我们认为开平公司在中国采矿始终是非法的。”

  2.滦州公司矿权设定


  1906年在第一次收开失败的情况下,直隶臬司、长芦盐运使周学熙秉承直隶总督、北洋大臣袁世凯之札饬,在滦州地面开矿,以满足北洋水师、制造业等用煤之需。滦矿的设立实为“以滦制开”。因此得到了中国政府的特殊关照。在周学熙等人于1907年拟订的北洋滦州煤矿有限公司办法和招股章程中,核定矿界为:“坐落在滦州地面,计东至范各庄其迤西无水庄、白道子、石佛寺、杨子岭、陈家岭、马家沟至半壁店止,北依山脉为界,南至开平、洼里、古冶等车站并八里庄、杨家套、于家庄为界,东西长约40里,南北宽约18里。”

  1908年1月18日(清光绪三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北洋滦州官矿有限公司(后改为滦州矿务有限公司)申请开矿执照。1909年(清宣统元年二月十五日)农工商部发给矿照。矿界为:

  坐落:滦州之加右社及义丰社等处

  矿地:计330方里,合11880矿界,均属相连

  四至:东至范各庄、横河庄、无水庄,西至半壁店,南至京奉路洼里、古冶等车站,北至杨子岭一带山脉

  1930年5月国民党政府颁发了“矿业法”。据此,滦州公司申报实业部予以矿照。该部于1932年7月27日发给了第236号采矿执照。全文如下:

  “据滦州矿务有限公司呈请在河北省滦县加右社及义丰社地方开采矿业法第二条所列煤矿,计矿区面积一万零九百四十八公顷六十一公亩,经河北省主管官署查明转呈到部,业经依照矿业法之规定准其在上项区域内设定采矿权,自民国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民国三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为有效期间,除令饬该省主管官署登记外,合行填发执照,以资凭证。”

  由上述可见,滦州公司自创办即有中国政府立案并准其矿照。而且按照章程开办四、五年即有成果,建立了马家沟、赵各庄两个大型矿井,还有陈家岭、印子沟等数个小煤井。该公司于1908年开始出煤,1910年11月日产达1300吨,至1912年6月共产煤80多万吨,其中有的年份达到30万吨。但是,滦矿的出现,被同在一个煤田上的英人开平公司视为眼中钉、肉中刺,开平公司便施展各种伎俩,竭力抵制破坏滦矿建设和经营,并肆意跌价销煤竞争。在辛亥革命兴起、清政府垮台之际,滦州公司主要负责人为保住自身的利益,由竞争对抗变为妥协投降,于1912年6月1日与开平公司签署了“联合办理正合同”,组成“开滦矿务总局”。至此,“以滦制开、收开”竟成为“以开并滦、吞滦”。这就引出了开滦总局矿权问题。

  3.开滦总局矿权实由滦矿代之


  开、滦两公司1912年联营合同虽由北洋政府(袁世凯组织的临时共和政府)批准,但开平公司一直没有合法的矿权。1933年国民党政府实业部严令开平公司依法设定矿权呈领执照,并饬滦州公司清缴积欠矿税,限期两公司派员到部洽办。开平公司因呈领执照影响英人已夺取的特权,故借口“矿业法”尚未得列强国所承认而拖延不办。滦州公司为借此修改原不平等的联营合同,则冀图迅速解决,遂于1934年2月26日单独具文呈至实业部,表示愿意预付矿税并请领开滦矿区执照。所请矿区范围:①滦州公司原有矿区即前已领取执照之矿区;②开平矿务局假定之唐山10里之内和林西四周30方里,这均在滦矿划定矿界330方里时设定之范围;③与国营丰润县许甄子、车轴山煤矿矿区之李各庄相重复部分及该区西南部铁路之北与国营矿区相重复部分(经勘测重复部分共为1909公顷63公亩94公厘)。这三个方面之区域共计4033300公亩。该呈文还声明“仍保留开平公司依法已得及能继续维持之矿权,如开平公司能于最短期间将一切问题解决(修改旧联营合同),则将此次所领矿区执照改换开滦矿区执照,归两公司共有”。实业部于1934年3月2日批准给照。开平公司代理人那森得知后,向滦州公司提出抗议,英使馆也对此表示反对。后因抗议无效,又有滦矿领矿区照时对开平公司矿权予以保留声明,故同意了滦矿修改旧合同的要求。1934年4月16日,两公司呈文实业部,共同说明将现时之开滦矿务局组织修改,使两公司之矿权及一切利益资产暨管理之责任权限悉归平等,并愿将各自的矿区全部移交开滦矿务总局享受,另外向实业部交纳矿税,请领矿区执照。实业部部长陈公博当即批示“应予照准”。1934年8月10日两公司订立了修正合同,9月22日实业部批准该合同。在开滦又给实业部在上海开办鱼市场所需一笔垫款后,1935年11月29日实业部发给了开滦矿照。并批准了开滦矿区与国营矿区相重复的部分划归开滦。该采矿权实为滦州公司独有之采矿权,不过以联合合同方式规定作为两公司共有,以共同声请方式由政府批准作为开滦总局之采矿权而已。而且,这个执照竟将滦州公司设定之矿区400余万顷准为两公司共有,等于对无矿权的开平公司给予了矿权,对非法采矿给予合法保护,对100公顷假定矿权扩大为200万公顷之合法矿权。正如历史上有人说陈公博对待开滦问题的原则是“与其漏税,毋宁丧权”,其办法是“以设权为手段,而以定税为目的”。对于丧失国家主权之事,新中国当然不能承认。

二、开滦股本资产


  开平公司系侵夺开平矿务局资产而组成。原开平矿务局股本为150万两银,到1900年其资产至少为110万镑,而开平公司以少许现金15万镑就将开平矿务局骗占过去,因此从开平公司的产生就是非法的,它的股本无需再言。故仅就滦州公司股本及开滦总局资产略加分析,这也是处理开滦问题的财产依据。

  1.滦矿股金及其公股


  滦州公司的股东随其沿革而变化。1906年筹办时其名为北洋滦州煤矿有限公司,1907年该公司创办办法拟订股金为天津行平化宝银200万两,1908年又改名为北洋滦州官矿有限公司,并又增股金300万两,共计500万两,而实缴不过300万两。其中官股80万两(直隶盐斤加价50万两,学款30万两)。开办之初,北洋大臣札准先拨官款50万两,作为建局厂及购买机器之用。据吴蔼辰著《开滦矿务局问题》一书载“……其商股多分派各县知事及有差人员分担(估计其中不少为公帑开支,而以官员私人出名)”。而以后随着时间推移,“北洋官款”、“盐斤加价款”、“学款”就莫明其妙地消失或大大减少了,开办时的大官小官渐渐地变为股东了。其矿名也早在1912年滦、开联合之前就改名为滦州矿务有限公司了,不知何时又加入“股份”二字,称谓滦州矿务股份有限公司了。据云滦矿档案于1939年天津水灾时被淹。1950年间查滦矿所存档案记载,滦矿创办时之股本确实在1908年、1909年、1910年共收银300万两。这就是创办时期的股金。其中官股没有明确记载,按股东名称分析所有官银号(北洋股)、教育机关以及公私立学校之股金,计193000两,占股金总额300万两的6.4%。

  滦矿的第二期股金。即1912年滦、开两公司联合时双方股金订为各计100万镑,也就是滦矿原股金300万两升作100万镑,股金在票面上为英镑,每镑为一股,共100万股合100万镑。在计算时每镑作价国币10元,每10元为一股,计100万股合1000万元。按公司章程规定分发给六成为记名股票,四成为无记名股票。其中直隶省银行及各学校等官股共计42898股合42898镑,占总股金额100万镑的4.2%。

  滦矿的第三期股金,1933年滦矿公司董事会以积有新事业及购入各项股票债票等因,经议决按资本1000万元增资四成,计合成资本总额1400万元,股数由100万股增为140万股。其中天津中国银行、天津交通银行及各学校等官股为92521股,合为925210元,占股金总额1400万元的6.6%。

  滦矿的第四期股金。1934年滦、开公司修改了旧联合合同,决定两公司资产、利息和管理职权均平等为原则,股金已无采用外币之必要。因此,经议决按当时镑价每镑合为国币15元,以原股140万镑折合国币2100万元,并依此标准将股额改为2100万元,每股国币15元,仍为140万股。此期官股成份并无变化,仅在股值方面每股由10元改为15元计算。计官股仍为92521股,合1387815元,占总额股金2100万元的6.6%。

  滦矿的第五期股金。1947年滦矿公司董监事会因币制长期急剧贬值,经呈准国民党经济部,将资本总额2100万元增加一万倍改为2100亿元,又议决每股金额仍为15元,原有股票一股改为一万股,原有股票总额140万股改为140亿股。此次资本总额变更手续似在1948年办完,自1948年起公司注册即改按新股记载,计总股数为140亿股,每股票面为15元,总金额为2100亿元。其中公股为273661万股,合41049150千元,占总额股金的19.5%。

  总之,在解放前夕,滦州公司全部股金中有近20%公股,即属于国有公有的股金,这是有据可查的。至于创办初期原官股怎么没有的,怎么减少的,怎么变为私股的已难以弄清了。

  2.开滦财产之价值


  在解放前,开滦的财产随着营业的进展不断增加,但旧开滦会计并无财产估价制度,不仅局外人不得而知,即使开滦总局以及两公司负责人也是不清楚的,解放初英人开滦总经理裴利耶声称开滦全局财产当时值英金2000万镑之多,但无有实据。开滦财产价值究竟多少,也是如何处理开滦企业的一个重要问题。

  开滦的财产数目颇多,种类极繁,且无完整的会计记录。因此,很难弄清其精确的财产值。1950年开滦总军事代表办事处等有关部门经过深入调查具体研究,对开滦财产价值进行了核算。当时在查找开滦档案中,找到日本占领开滦初期,即1942年日人呈报日本国政府“所获新敌产”之估价详单。此资料系日人投降后赴集中营前遗弃在乱纸堆里所觅得,仅有唐山、林西、赵各庄、唐家庄、马家沟、天津、北京、塘沽等九处之开滦财产估价,而缺开滦在秦皇岛、上海、香港三处估价资料。在按一定的程式估出所缺三处估价后,再加各处地产,按日人估价单计算,开滦1942财产目录估价之总金额为215473965.21元(联币)。是项估价为日本军管理开滦不久向其政府报告“新敌产”而作,并无买卖交易意向,应该说较公平可靠。以此项估价为基础:

  ①按1941年12月6日英镑兑换联银币牌价(开滦1942年仍依此计算薪金)每英镑合联银券34.22元为准,开滦财产计值6296726镑。

  ②按1941年11月一号末煤矿区车上交货价格每吨售联银币17.8元为准,开滦财产计合一号末煤矿区交货12105279吨。

  以上系依据日人“新敌产”估价单而计算之,如按股票计算财产价值,其数目就不同了。开滦总局为两公司所共有,其股票有两部分,一为滦州公司之股票总额为140亿股。一为开平公司股票总额为196万股(由原假定100万镑增资为196万镑)。1950年9月1日滦州公司股票市价为每单位10万股合人民币253000元,每股合人民币2.53元,140亿股合人民币35420000000元,按当日英镑牌价81220元计,合英镑436100镑;开平公司股金每股1镑,当时香港市价为原额之三成,则股金196万股合588000镑。两公司股票合值为1024100镑。这是开滦财产在股票市场上所表现的数额。

  上述按日人估价单和股票市价之两种计算方法所得结果:第一种方法第一项计为600多万镑,第二项计为一号末煤1200多万吨。第二种方法计为100多万镑,三笔数额相差悬殊。

  第一种方法所得第一项数额可认为系1942年开滦财产之公平估价。自1942年到1950年其财产当有增减,日本军管理开滦期间,日人曾以贷款或其它方式投资70余亿联银币,经分别按收款当日或结帐当日之煤价合为煤斤660余万吨。此项贷款开滦并未偿还,其中一部分(假定1/2)似应视为开滦财产增加部分;同时其间,日人野蛮开采,尽量出煤,对坑道工程及各项设备实有滥用或不补充之处,据开滦估计折损为390万镑,增资与折损两项相抵,到1945年开滦财产并未增加或增加很少。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统治三年间,以及解放后二年,因市场关系等原因,开滦营业不佳,其财产无有什么增加,故1942年之估价600万镑即为1950年开滦财产之价值。然而如按折实煤斤1200万吨计,再以较已上升之煤价(每吨一号末煤13元)及较已贬值之英金价(每镑合81220元)换算,则开滦财产价值为1900余万镑,恰与裴利耶所称2000万镑很相近,但这种算法,非但中国人民政府不能承认,就是开滦资方当时也无充分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至于第二种方法计算之开滦财产在股票市场上所表现的价值100余万镑;可作为假如国家财政许可时予以收购之策。但当时开滦总军事代表办事处和有关国家机关部门认为开滦1950年实际的财产价值为600余万镑,是公平合理的。

三、解决开滦问题之方略


  唐山解放后,开滦煤矿广大职工急盼人民政府没收开滦,在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直接领导和管理下,使开滦变为国有企业,广大职工成为企业的主人。按照共同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取消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的一切特权”,“对于国民党政府与外国政府所订立的各项条约和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加以审定,按其内鎔分别予以承认或废除”,“凡属有关国家经济命脉和足以操纵国计民生的事业均由国家统一经营”等规定来分析,开滦资本有帝国主义的一半,是帝国主义侵犯中国利益而夺去的,或者是卖国贼卖掉的;开滦又是国家最大企业之一,确是有关国家命脉和足以影响国计民生的,国家收回开滦又有根据又有道理。但是,开滦不同于一般私营企业,它是“中英合办”的,有中国资本家,又有英国资本家,两者性质不一样,英国资本家是帝国主义性质的,中国资本家除官僚资本外民族资本家应加以保护。而且开滦历史悠久,变化复杂。因此,在解放初期的一段时间里,国家对开滦没有明确没收或接管,而是通过前述有针对性地调查研究,拟出了解决开滦问题的方案办法。但开滦煤矿是关系着国计民生的重要企业,故应收归国有,这是开滦问题总原则总方针。具体政策办法如下:

  1.对开平公司问题


  开平矿务局财产应予没收。至于英人在开滦的财产,姑且不论其财产以非法特权之来路,就其财产也应抵偿在开滦对中国政府之债权。按公平合理的估价,开滦财产共为600万镑,开平公司可享有300万镑,而中国政府在开滦之债权有两项:

  ①欠国民党机关照款于“七•七”事变前为法币150万元,抗日战争胜利后为美金330万元,两者合英金150万镑,②中方应清算接收之日本贷款及日本结存各款共计伪联券70余亿,按合理煤价折实为煤斤600余万吨,每吨值英金1镑,合600余万镑。

  此外,解放后开滦欠人民政府垫款300亿元,欠员工薪金700余亿元,合英金120万镑。这些欠债的总和的一半已大大超过开平公司的所谓财产价值。所以对整个开平公司予以没收。当时对英人扣留开滦在伦敦巨额存款和截留输售日本煤款等两笔帐尚未提及,这也是英人欠中国的款项。

  2.对滦州公司问题


  在解放初期,为争取团结中国资本家,重点研究了该公司的公股数额所占比重及公股权的问题。当时调查公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20%,再加公私合营银行和政府参与资金的商业银行之股数,计36亿元,同滦州公司主要股东集团(董监事人员)拥有股本金额大体相等,故当时开滦总军事代表办事处曾建议改组董事组成,参加开滦议董会,改派总经理。对滦州公司的过去既往不咎,争取其合作,以促成公私合营之方式,达到国营之目的。

  按当时调查情况,如拟将滦州公司收归国有也是有据的。且不说符合共同纲领其中之规定,单就滦矿的成立及欠国家之债也是有理由收归国有的。它的成立是“北洋官矿”,官股占了很大比重,所谓商股也是大官与小官,可谓官僚资本,只是后来莫名其妙地化大额官股为小额官股,化官股为私股了,再者,它的财产用以抵偿开滦欠国家的债垫款之一半也就无几了。看来,当时主要考虑的是区别对待,从而争取中国资本家的策略问题。

  3.对整个开滦问题


  对开平公司予以没收是完全有根有据的,但在国际关系上需要考虑。该公司的“股东”大部分是英、比人,当时统计英人占70%,比人占20%,日人占2.5%,中人占7.5%,公司董事5人中有3人为英人,2人为比人。

  1950年12月开滦煤矿总军事代表办事处“关于开滦问题研究的总结报告”中说,假如没收开平公司的时机尚有所待,其具体变通办法是:“由当地军管会宣布英人代理人裴利耶三次呈中国政府接管之事实,委由滦州公司暂行代管,或进行派员接管开平公司权益,仍与滦州公司合营办矿,同时组织审查清理委员会,依据共同纲领精神,审查其采矿主权、财产来源、合同办法,以及国民党政府矿照之效力,并清理其债权债务,以定没收清算或予以名义上之代价,然后相机邀请开平公司代表举行谈判,以谈判方式实行长期代管,一俟时机到来再行断然处置。”同时“加强对开滦之领导,形式上仍维持开滦私营原状,但实际上视同国营煤矿,诸如生产销售、材料供应、财务周转,均由军代表集中于中燃部掌握之下。”为此,“中燃部设置专管机构,有关开滦之事,统一由中燃部办理,各有关部门配合执行。”“派驻开滦之军代表以监督之名,行管理之实,对开滦企业行政管理应有最后决定权。”

  鉴于开滦问题的复杂性,解放初期开滦总军事代表办事处和有关国家机关部门,对解决开滦问题所研订的方案,概括起来有二,一是没收,这是最彻底的办法,但当时考虑对中英外交关系和一般外商的心里会有影响。二是“代管”或“接管”,在实际上是缓和的没收,这对宣布理由、审查清理以及谈判上均有弹性。

  解决开滦问题的方案提出后,并没有立即实行,在开滦采矿照到期时国家仅令其候示,也未明确表态。但是自此,中央人民政府燃料工业部通过开滦总军事代表办事处,进一步强化了对开滦企业行政各项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使开滦煤矿逐步走向国民经济建设发展的轨道,为国家于1952年5月正式代管开滦作了充分准备。





上一篇 回目录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