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参考图书·阶级斗争文献 -> 改组派之真面目(中国国民党福建省党务指导委员会宣传部1929年12版)

斥改组派诬蔑三全大会



  本党自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以来,出师北伐,艰辛进取,曾内遭共党之摧残,外受军阀及帝国主义者之压迫,分崩离析,濒危者再。幸赖各忠实领袖之精诚团结,共挽狂澜,始能于盘根错节之中,巩固党基,统一中国,以安顺举行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制定了本党今后努力之方向与纲领。此实为本党起沉振废继往开来之绝大转机。不特本党同志额手以相慰,却举国同胞亦极抱深切之同情,国民革命之进行,将必更因之而发扬其新生命与新活力,日益趋于畅顺之途径。乃改组派陈公博辈竟丧心病狂,肆意诬蔑三全大会,以图淆乱国人之视听,而遂其挑拨捣乱之野心。似此信口雌黄之谬论,固为国人所共摈弃;然亦不能不据法理以辟其荒谬,据事实以为国人述明也。
  三全大会,远迹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之源,近承四中全会五中全会之绪,且依据党章斟酌事实以促进其完成,是其系统相寻,于理无忤,于势至顺,无待赘言。惟改组派陈公博辈乃呶呶于大会代表多为中央所指派不符民主之精神的偏见,积极反对三全大会不遗余力,此固于三全大会之本身丝毫无损,却反见彼辈自绝于党国者之心劳日拙血巳。
  查党章所载:「全国代表大会之组织法选举法及各地方应派代表之人数得由中央执行委员会规定之」,是则代表选举在法理固有明文,然揆以当时事实,则指派之办法,于三全大会之效能,亦不为无据。盖自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以还,本党一方面既已汲汲于继承总理遗志,艰辛北伐;而一方面却横被共产党之阴谋危害捣乱摧残,以致分崩离析,党统几绝,虽四中全会,重奠党基,然整个党内早已遍体创痕,纠纷益繁,而三全大会常会之期,亦且因之而逾限。在此党的内部尚未健全三全大会更万不可缓的艰困情况之下,若要各地党部均以纯粹的民主方式选派代表,在事实上固有所未能,而在理论上亦难期其产出健全之中央领导机关。故中央为党的整个前途顺利进展计,乃不得不参酌事实依据党章,以定出良好稳妥之办法,俾得促成三全大会之举行。用是始有适应实际需要的大会代表产生原则之规订:『全国代表大会之代表,依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例,由省市选出全额之半,中央指定全额之半。』『甲,凡省或等于省之党部,于十八年二月十五日以前正式成立,经中央审查认为组织健全者,其代表则完全由党员选举;乙,于十八年二月十五日以前正式省党部尚未成立之省(或等于省),其代表由该省党务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所属党员,依照中央所规定之选举法,选出加倍之人数由中央圈定,或由中央指出加倍人数,由省或等于省之代表大会选定之;丙,于十八年二月十五日以前,县市以下之下级党部尚未组织健全之省(或等于省),其代表由中央指派之。』此项办法订定之后,三全大会方克如期安全举行,是可见中央指派大会代表之办法,乃为不得己中之一种最切合实际与需要底稳妥举措,而非中央故违党章中之选举规定,固彰彰明甚。况大会代表指派之办法,在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时,早已有此先例,亦非中央之所独创。至老谓党章中无此指派办法之规定,当不能算为有效,然则二全大会之展期一年,顾党章中亦是无此项展期之规定者;是二全大会亦即可因此而无效耶?可见此完全是为事实所限之问题,而非中央故违法理之问题,其义益明。中央于不得不迁就事实之中,而仍力求与法理符合之苦衷,凡属党员,莫不共喻,而改组派陈公博辈乃竟斤斤摭此为反对三全大会之口实,设非另有居心,何而为此!
  陈公博辈又指谪三全大会之组成,为违反民主之精神。但我们试观大会代表之统计:其为直接选举产生者八十九人,选后圈定者一百十六人,由中央指派者一百五十一人,(列席代表不计)。其中选后圈定者,乃是由选举而来,虽经中央加以圏定之手续,然其用意亦不过是慎重选举而已,固仍不失为直接选举也。由是可见大会代表之为直接选举者实达二百零五人,约占总数百分之五十八,其由中央指派者只一百五十一人,只占百分之四十二,两者相较,则选举之数实超过于指派之数,大会记录具在,不难证明。是则三全大会之组成,不仅绝未违反民主之精神,而且与本党民主集权之原则,亦无不合。综是以观:三全大会在法理上实为合法之大会,在事实上亦为吾党继往开来之必要集团,其义甚明。舍此大会,将不能再于本党规章中寻得更合法之权力机关:舍此大会,将不能再于本党组织中,求得巩固党基之最妥办法:是于会成之后,愈见本党忠实领袖之团结精诚,愈见革命势力之日臻磅礴:试问改组派诬蔑「三全大会为违反民主精神」之说,又何所见而云然?若硬谓中央指派代表半数,即为不符民主精神,然则如改组派所领导下之什么「各省市民众团体联席会议」,及什么「中国国民党各省市党部海外总支部联合办事处」等等,当可谓为极符合民主之精神吗?试问「各省市民众团体联席会议」的代表所代表底什么某某工会,某某商协,某某农协,某某妇协,某某学联,某某总工……等等团体,又何曾选派有此种代表去参加什么联席会议,不过是改组派捏造及假窃其团体名义,来干的勾当罢了!像这种的民主精神,真是令人五体投地了!而且在本党铁的组织之下,更是绝对不容许有何种横的组织的,是又何来什么「中国国民党各省市党部海外总支部联合办事处」?这也不过是徒彰改组派之自欺欺人,行为卑劣而已。更何有于民主之精神?
  我们知道:大会代表之产生,总不外乎指派与选举两法。虽选举似较指派为合乎民主,然而流弊所及,不健全之选举,其弊害实较指派为更甚,因其可以使任何种投机分子有混入的可能,危险有不堪设想者,前此二全大会之被共党混进操纵,即为其最显明之例证。故中央对于大会代表,不但极希望能由组织健全之各地党部直接选出,就是其未组织成立者,亦是很希望其能早日成立,以适用选举办法的。中央之所以不得已将三全大会召集之期一延再延者,亦不过是想待各地党部之能逐次组织健全,以得极力避免援用指派之办法而己。何况为着整个党的前途顺利进展着想,则指派亦未见得是比选举为有弊害,有时其良好影响或且反过之呢。譬如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是由半数指派,半数选举,而结果独佳,几乎本党改组后的光明,都是由此次代表大会发扬出来。而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虽是由选举方法产生,然其间共产党就得混进而占多数,且为共产党所包办操纵,以致于酿成以后绝大的纠纷,几乎本党的生命都为共产党送掉,这也可以证明选纵之不一定胜于指派,指派亦不见得比选举为有弊害。三全大会之召集,既已为着力求健全之选举而一再迁延(此不过是迁延最要主因之一),故中央为避免前此二全大会代表选举被操纵把持之覆辙,以促进三全大会之安全如期举行计:乃不得不兼采指派之办法,以救其穷,当然是为党员所共喻者。
  我们又试从另一方面观察本党选举指派之意义:在一般民治国家里的选举,其意义大都不外乎要选出几种势力的代表,来于一个场合中相互角逐的,故其选举是含有竞争性的,若是改由某一种权力关系来指派,其根本上即与选举意义相冲突,是不可行的。至若本党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所代表的是党员,党员在同一党义训练之下,意志是相同的,所以无论那地方党部所选出的代表,其意志亦是不许有二致的,可见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过仅是含拣选人才之意而已。在党部组织健全的地方,采用选举的方法,固然很可以达到拣选人才之初意,及符合民主之方式,在组织尚未健全的地方党部,为避免选举的流弊起见,就直接由中央以指派代选举,只要中央以拣选人才为标准,在意义上与选举亦并不冲突。所以在三全大会会期前一月尚未能正式组成之省市党部,其代表实无术使其由选举而产生,则其由中央代为指派,虽是不得已之中一种最适当之方法,然其精神,固与选举亦无不合。
  我们更从此次三全大会前之实际环境,来观察中央指派半数代表之必要:在三全大会之前,虽然清党已渐成为过去之事实,然而共党余毒和一切反三民主义的理论和行动,依然未能清净到党外去,并且腐化的官僚政客和一切投机分子,都乘着本党军事的进展,而力谋混进党内来。加以各地党部纠纷频仍,而党内小组织又在伺隙以操纵选举。在此种种复杂情况之下,各地党部复多未整埋就绪。若大会代表之产生,稍一不慎,则党的危险——腐化恶化分子盗窃党权的危险,便可立至,其结果不仅不能产出健全之中央领导机关,甚或竟至重蹈二全大会之覆辙。故中央为巩固本党的基础与保障本党胜利起见,仍不得不使本党的忠实干练同志能尽量参与三全大会的选举和被选举,使三全大会成为纯粹三民主义的总集团,能充分的维持及巩固本党历史之基础,并发扬本党历史之精神。为要贯彻此两层意义起见,故对于凡是妨碍于纯三民主义的代表大会者,皆设法排除,凡有足以助成纯三民主义的代表大会者,皆设法促进。所以三全大会的代表,除由各健全地方直接选出外,中央对于不健全之地方党部,当然也可以推派忠实干练同志若干人,以补救各地方选举之不足,使忠实干练或有奋斗历史的同志,能尽量参加在代表大会之内的。
  综上以观,可见中央指派三全大会代表半数之办法,不特根本未违党章之规定,抑且亦绝未违反民主之精神,其召集手续之合法与稳妥,皆为全国党员全国民众所共见共喻者。改组派陈公博辈,因自知不能见容于党,复弃于人,且未获被选,故乃老羞成怒,加三全大会以「违反党章及不符民主精神」之诬蔑,企图淆乱视听,藉以破坏三全大会之信用,此其伎俩之卑污,其居心之阴狠,固宜为本党同志所摈斥,为全国民众所不齿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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