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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产阶级不自由的结构

〔美〕G.科恩(G. A. Cohen)

(1979年)



来源:《当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阶级问题》。编者:蔡声宁、王枚。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9月第1版第236页。译者:罗燕明
作者注
  本文的1—8节是“Capitalism,Freedom,and the Proletariat”(该文发表在《自由的观念》[The Idea of Freedom],Alan Ryan e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9)第18—25页的修改稿。
  本文曾经在许多地方得到阅读,把它们全部列出来似乎才是合理的。我非常感谢本文的许多评论者,首先要感谢Robert Brenner,Ken Coates,Jon Elster,Arthur Fine,Keith Graham,Alan Haworth,Grahame Lock,David Lloyd.Thomas,John McMurtry.Jan Narveson,Chris Provis,John Roemer,William Shaw,Hillel Steiner,Chaim Tannenbaum,Robert van der Veen,Robert Ware和Arnold Zuboff。我也感谢Philosophy & Public Affairs编辑特别敏锐和有益的批评。——原注
  本文原题为“The Structure of Proletarian Unfreedom”,载Philosophy & Public Affairs,Vol,12,No.1,1983,第3—33页。本文的部分译文参考《资本主义、自由与无产阶级》,毛兴贵等译,参见刘训练编:《后伯林的自由观》,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特此感谢。——译者注

——〔美〕G.A.柯亨《马克思与诺齐克之间》(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9,第67页)




  卡尔·马克思认为,某一社会阶级的某一成员,由于他在社会生产关系中所处的地位而属于该阶级。根据这一公式,马克思把无产阶级规定为(字面上或事实上)一无所有的只能出卖自己劳动力的生产者。他推论工人是被迫出卖劳动力的(由于饥饿的痛苦)。

  本文不涉及马克思关于工人阶级成员的定义是否得当,相反,不论他从这一定义中推论出来的结论正确与否,我只想就其真实性作出评价。工人真的被迫出卖劳动力吗?

  这个问题在现实世界的非学术界人士之间是有争论的。资本主义制度的支持者和反对者对此答案不一。我认为有一个熟知的右翼的答案十分有力。本文既反对无视这一答案有力之处的左派,也反对无视这一答案有局限性的右派。

  一些人否认工人被迫出卖劳动力;其理由是工人可以有其他选择。接受失业救济金,乞讨,或者干脆不做任何打算,听凭命运支配。


  工人确实可以自由地做这些事。承认他有饿死的自由,从他有饿死的自由的事实中获得了讽刺力;没有人以——例如强行喂食的手段迫使他活下去。然而,推论他因此而没有被迫出卖劳动力,却误解了被迫做某事的含义。我被迫做某事,是指我没有合理的或可以接受的选择方案.我没有任何选择未必是事实。至少就通常情况而言,当一个人说,“我被迫做此事。我没有其他选择”,这后一句话是诸如“我没有其他值得考虑的选择”这句话的省略。“X被迫做A”最确切的意思是“X被迫选择做A”,工人被迫出卖劳动力的论点即是指这个确切的意思。所以,他有选择挨饿或乞讨的自由这一事实,并不否定上述有待讨论的论点,这一论点确认他有做其他(不能接受的)事情的自由。


  罗伯特·诺齐克大概同意这种说法:许多工人在出卖劳动力方面别无可以接受的选择,他还认为他们未必因为没有任何选择才把出卖劳动力看作是被迫的。但是他否认除了做A别无可以接受的选择就是被迫做A,无论A有多么糟,也无论其他选择更糟得多。因为,他认为只有当缺乏可以接受的选择能够用不公正的行为来加以解释时,别无可以接受的选择才意味着是被迫的。反映获得和交换史的财产分配,也许没有给工人以别的可以接受的选择,但是,如果获得和交换摆脱了不公正,那么工人仍然不是被迫地出卖他的劳动力。

  诺齐克对议题的非议以道德为理由来判定什么是被迫做某事。这是一个错误的理由,因为它的结论荒谬——如果对罪犯的监禁被证明是公正的,那么罪犯就不是被迫入狱。因此,我们可以把诺齐克的非议放在一边。


  然而,关于工人被迫出卖劳动力的观点还有一种非议,这种意见并不从道德论据出发纠缠什么是被迫。不过,我们将在第五节中讨论它。我必须先说一下,我是怎样看“被迫出卖劳动力”这一谓语的。在这里,含有这一谓语的观点来自卡尔·马克思。我觉得马克思是参照社会生产关系来把握阶级特征的,而这一观点被用来满足这样的条件:它打算就无产阶级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所处的地位说出点什么。但是,生产关系对马克思来说是客观的;一个人处于什么样的生产关系不取决于他的意识.假如工人是在确切的马克思主义含义上出卖劳动力,那么这必定是由于他的客观环境,而不是因为他对自己的看法,他的自我意识水平和教养程度。主观能力的局限是否会使我们发生兴趣,这无论如何是大可怀疑的。不自由,不同于某种类似于它而又与它有很大差别的事物:无能力。但是,即使人们能够说,缺乏自信等诸如此类的事情,迫使某人出卖劳动力,这也无关紧要(个人的主观局限可能是由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造成的,这种可能我们将在下面第十四节中讨论)。

  客观情况迫使他做A,这么做是由上述主观因素之外的各种因素造成的。许多人可能会争辩说,压力的真正来源,以及更加客观的压力是旁人的行为,是他们进行过的或正在进行的行为,或者,他们将要进行的正是试图去做A的行为。我赞同哈利·弗兰克福特的看法①,他认为上述辩解是错误的,但是在本文中,出于两个理由,我同意这么说。首先,这里讨论的限制越严厉也就越能使人乐于证明工人被迫出卖劳动力。其次,正如我将要谈到的,在生产关系迫使去做某事的地方,都是人迫使人去干。因此,在这里,“没有无压力因素的压力”的条件是具备的,尽管从一般观点看,这一条件并不存在。

  ① 弗兰克福特指出,自然物和人类行为的独立运行过程同样迫使人们做某些事。见他(1973年)的著作,第83-84页。(注意,人们在否认无能力限制了自由的同时可以同意弗兰克福特的这个观点。内部障碍是否限制了自由的问题不同于什么性质的外部障碍限制了自由的问题)。

  某一社会的生产关系,或许相当于该社会不同地位的人们的能力,这些能力与该社会生产力即生产者的劳动技能和他们所使用的生产资料有关。我们可以把这些能力的正常使用和不正常使用区別开来。如果强制是构成生产关系的这些能力正常运用的结果——只有如此,我才把工人看作是这里所要求意义上的被迫出卖劳动力。

  如果一个百万富翁被一名敲诈者所胁迫,而出卖他的劳动,那么他并不是在马克思主义的原意上被迫这么做的,因为这位敲诈者没有运用经济力量使他这么做。合乎本义的强制必须反映经济力量的运用,然而不是它的任何运用,仅仅是它的正常运用。对于“正常”,我不能提出一个令人满意的定义,但是在直觉中这是不难识别的。例如,一位资本家强迫人们为他工作而雇佣枪手迫使他们这么做,由此引起的强制应视为经济力量的非正常运用。同样,人们还能看到与本题无关的解除强制的情况:一位行善的资本家或许愿意按照“先来先招待”的原则把他企业所有权中的大量股份送给工人。这就不是资本能力的正常使用。

  但是假定经济结构的强制不是象上面所说的那样,通过以其能力构成经济结构的人们的正常行为起作用,而是象阿尔都塞主义者似乎设想的那样,通过某种更加非人的途径来实现。我们出于不同的理由还可以这么说,如果资本主义结构使工人除了出卖劳动力外没有别的选择,那么这也是人们的行为迫使他这样做的。因为资本主义结构并非在一切意义上都是自我维持的.它要靠大量的深思熟虑的人类行为来维持,这一点明显地表现在国家方面.如果(我经常这样认为)国家的运转代表资本家阶级,那么建立在工人必须出卖劳动力基础上的任何结构的强制背后,都有足够的人类意志来满足这样的规定,哪里有压力,哪里就有施加压力的人。

  这个规定也可以由比“国家是资本家阶级的工具”这个教义弱得多的原则来满足。这么说吧,国家维护资本主义秩序不是因为它是资本主义的秩序,而是因为它是主导的秩序,而国家正是用来维护任何一种占主导地位的秩序的。因而,这也能够证明人施加压力的说法.


  在“被迫出卖劳动力”的上述解释中,有一个值得认真考虑的问题,它关系到我们所考察的命题.如果某些人的客观地位与无产阶级相同却没有被迫出卖劳动力,那么无产阶级就不是在确切的意义上受人所迫,从而该命题是错误的。这种人似乎是存在的。

  我想这些无产者最初并不比大多数人占有更多的财产,现在却上升到了小资产阶级一类的地位,从而高于无产阶级。英国的惊人例子来自某些外来移民集团的成员,他们刚来乍到,身无分文,举目无亲,但是通过努力、技能和运气攀上了统治阶级集团。想想看吧——这是当代的例子——这些人,在英国本地资产阶级卖给他们的,以往关门很早的店铺里,十分情愿地长时间工作。他们最初的资本主要来自于笔笔存款,这些存款是他们还处在无产者地位时很可能十分痛苦地积蓄起来的,或是某种外来资金的形式。客观地讲,大多数①英国无产者都能够获得这些。因此,大多数英国无产者并非被迫出卖他们的劳动力.

  ① 至少是大多数,我们可以论证,所有的英国无产阶级都处于这样一种地位上,但我坚持认为是大多数,以免一些聪明的人发现无产阶级的客观状况比那些现在成功的移民曾经遭受的最坏状况更坏。也可参见p.74注①(即下面第“六”节的第一个注释——录入者)。


  上述议论有两种可以预料的反对意见。现在我来加以批驳。

  第一种意见认为,前面提到的那些人,当他们还是无产者时,毕竟被迫出卖了他们的劳动力。他们的情况并不表明无产者没有出卖劳动力,而是表明某种不同的事情;无产者没有被迫保持无产者的身份。

  这种意见误解了马克思主义者所说的工人被迫出卖劳动力的原意。但是在阐明马克思主义者的原意之前,我必须捍卫关于自由和约束的一般观点:自由和约束的根本属性包含两个时间标志。例如,我现在可以肯定地说,我能够自由地出席明晚的音乐会,因为直到现在还没有发生什么事情来阻止我这么做。因此,我现在可以自由地出席明晚的音乐会。同样,我被强制地进行某种活动的时间也未必同这一活动的时间相一致。我或许已经被迫出席明晚的音乐会了(因为已经做了保证,如果不去,我将受到很大的损失)。

  而当马克思主义者说无产者被迫出卖劳动力时,他们并非指口X在t时是一位无产者,那只是因为X仅在t时受到强迫并于t时出卖劳动力”,也就是说他并没有在t+n时受到强迫,无论n值多么小。X可能于星期二受到强迫于星期二出卖劳动力,但是如果他没有在星期二受到强迫而于星期三出卖劳动力(例如他在星期二可以自由进行的活动若是发生在星期三,他就可以不去进行),那么他尽管在星期二是一位无产者,但决不是马克思主义原意上被迫出卖劳动力的人。马克思主义主张的确切含义是,这位无产者于t时受到强迫继续出卖劳动力,由于相当大的n而经历了一个从t到t+n的时期.因此,由于存在一条脱离无产阶级的道路(这条道路证明了相反的事例,无产阶级可以在我所指出的小于n的时间里达到自己的目的①),他们尽管还是无产者,但已不在马克思主义所要求的意义上出卖劳动力了。

  ① 这一点可能会受到反驳,因为n的大小是一个判断的问题。我的辩护涉及到我同一位工人的谈话,我对他说出了真实情况:他没有被迫(继续地)出卖劳动力。他可以采取步骤使自己上升为店主。持其他见解的人在必要的时候也许会否认大多数无产者没有被迫出卖劳动力,但是他们不能举出相反的事例说明所有的人都受到强迫这一判断。因为,我们未来的小资产阶级在他发家之前还是一位无产者,在这种时候。除非我们荒谬地设n=0,他才没有被迫出卖劳动力。

  那些选择了提高其阶级地位的无产者没有被迫出卖劳动力,仅仅是因为他们有这种选择。大多数无产者都可以象我们用相反事例所说明的那样有这种选择。因此,大多数无产者并没有被迫出卖劳动力。


  现在我来谈第二种反对意见。这种意见认为只有极少数无产者才能作出出人头地的选择。资本主义由于需要大量的雇佣劳动力,如果更多的工人得以发家,它就不复存在了①。另一方面,小资产阶级和其他非无产阶级的位置必然只能供少数工人脱离他们的等级。

  ① “在这种资产阶级社会里,确实会有这样的情况,即只要一个工人绝顶聪明,善于投机钻营,天生具有资产阶级的本能,而且运气又非常好,那他自己就能变成他人劳动的剥削者。但是,在没有劳动可供剥削的地方,既不会有资本家,也不会有资本主义生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第136页)

  我赞成这种意见的前提,但是它是否驳倒了从该前提出发得出的论点?它是否驳斥了大多数无产阶级没有被迫出卖劳动力这一观点呢?我认为没有。

  这里有一个类比可以说明这一点。一间关着10人的屋子,只有一扇又大又重的锁着的门.在每人的不等距离上仅放了一把沉重的钥匙。无论谁拾起这把钥匙——每人都能通过不同程度的努力在体力上做到这一点——拿着它走向门口,都可以通过一番自我努力,发现开门出屋的方式。但是一旦这么做了,只能有单独一人可出去。看守人安装的光电装置使这扇门开到仅够一人出去的程度。然后它关闭了,留在屋里的人没有谁能把它再次打开。

  所以,无论发生了什么事情,至少这9人还将留在屋内。

  现在假定这些人没有一个打算尝试一下,以便取得钥匙离开屋子。也许这间屋子还不坏,他们不想出去,或者这间屋子相当差,但他们懒得花费必要的努力离开它。或者很可能没有一人相信自己能够在其他人有干涉能力的面前得到这把钥匙(由于如此缺乏自信,虽然没有一人面临着干涉,他们还是认为自己没有能力从其他人那里拿走钥匙)。假定无论出于什么理由,他们根本不愿意离开屋子,以至于出现了反常的情况,其中一人试图出去,其余的人也不会加以干涉。这种普遍的无所作为与我的观点有关,但并不是对我的观点的解释。

  因此,我们无论选择了谁,都可以肯定其余的9人没有一个企图获得钥匙。所以也可以肯定被选中的人能够自由地获得钥匙并使用它①。因而,他并没有被迫留在屋内。但是,还可以肯定我们能够选择任何人。所以,对于每一个人来说,他们决没有一人被迫留在屋内,尽管至少有9人必然要留在屋内,而事实上所有的人都将留下。

  ① 无论关于“X可以自由做A”的正确分析是什么,有一点是清楚的,如果X愿意做A,并试图做A,他就是自由地做A。在这里,我们所需要的关于自由的充分条件就是这些。
  有人曾反对这一说法,认为所述条件并不充分。他们说。一个人或许会做他并非自由去做的事情,因为他或许会做的事情是他非法地、或违反道德地自由去做的事情。赞同这番废话的人可以发现我所感兴趣的是作为非主格使用的“自由”,它是通过上述充分条件而被辨明的。

  现在,请考虑一个稍微不同的例子,它是上述情况的变体。在这个新的情况中,有两扇门和两把钥匙。还是10人,但是这一次其中一人试图出去,并且成功了。而其余人的举动如前。现在有9人必然要留在屋内。但是剩下来的9人中的每一个人,他或她,确实可以自由地离开屋子。这两种情况的共同点是,至少存在一个可以出去的手段而没有一人去试图使用它。而每个人是可以自由地使用它的,因为按照前提并没有一人挡道。

  这一类比的适用性是明显的。就客观情况而言,无产阶级的出路很少。但是,大多数无产者都没有试图逃离,作为结论,某一无产者正在积极地寻求着每一条出路是错误的,然而大多数无产者面前都摆着一个逃离的手段。所以尽管大多数无产者必然保持无产者的身份出卖劳动力,但是可能没有一人,或至多只有少数人被迫这么做。

  在我做出的关于无产阶级客观地位的结论中,我利用了某些关于工人抱负和意图方面的意识事实。这是合理的。因为,如果工人们被客观所迫而出卖劳动力,那么无论他们主观状态如何,他们都要被迫这么做。但是他们实际上的主观状态却表明,他们没有被迫出卖劳动力。所以他们也没有客观地被迫出卖劳动力。


  有人会把问题提得更为广泛,说我们已经在无产阶级状况中发现了比经典马克思主义所断言的更多的自由。但是,如果我们回到我们所肯定的大多数无产者没有被迫出卖劳动力这个根据上来,我们就能更精辟地描绘与压力和自由有关的客观状态。而上述意见不会受到否定,只能被我们补充新的意义。

  这个根据出自对锁在屋内的人们这一事例的推理。每一个人都可以拿到钥匙离开屋子。然而必须注意他的自由的条件性。他是自由的,不仅因为其余人没有一人打算获得钥匙,而且还在于他们不去做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条件是具备的)。所以,只要其他人不去运用他们的相同条件的自由,每个人都是自由的。一个人能够运用所有人都具备的自由,这一点不多说了。但是,如果任何一人打算去运用它,由于这种状态的结构,所有其他人都将失去它。

  每人的自由都是有条件的,都取决于其他人不去运用同样有条件的自由,我们可以说他们的状况非常不自由。虽然每个人都有离去的个人自由,但是他要与其余人一起忍受我将称之为的集体不自由。

  为了捍卫这种看法,让我们再来考虑一下为什么人们不试图离开的原因。前面提到的理由——缺乏欲望、懒惰、缺乏自信——没有一个不是说一个人为了自己而需要什么和害怕什么,但是人类动机的编年史表明人们有时也关心别人的命运,当他们承担共同的压迫时就会抱有这种观念。假定,但并非脱离实际,那间屋内有一种团结一致的气氛。这就产生了关于不试图离开的第四种可能的解释。即没有一人愿意满足于不从属于普遍解放的个人逃离①。

  ① 在一篇关于第七、八两节内容的激烈评论中,埃尔斯特尔指出本文包含对两个错误推理的回避,一是组合谬误(“对每一个人是真实的,对所有人一定也是真实的”),二是分解谬误(“对所有人是真实的,对每一个人也一定是真实的”):“他可以自由地离开本阶级这一点对于个别工人是真实的,但对于所有工人来说,并不同样真实。个别工人可以自由地离开本阶级的原因在于其他工人不打算离开,其他工人不打算离开的原因在于,所有人可以同时获得的可期待的事物,并不必然也是一人可以单独地,排他地获得的可期待的事物。”埃尔斯特尔认为这一类结构遍及社会生活。

  这个新的假定没有推翻每个人可以自由离开的论点。我们可以设想(仍然适用于每个人),如果与实际情况相反,一个人企图使用这把钥匙(假定旁人对他抱以轻蔑的态度,却没有去制止他),他就不会遭到干涉。每个人仍然可以自由离去。我们还可以设想,这伙人向他们的看守人提出自由的要求,而看守人简直回答不了他们已经自由了(尽管作为个人他们是自由的)。团结的前提证明了集体不自由。但是,除非我们十分荒谬地说,团结产生了不自由,而这就是答案,否则我们必须承认存在着集体不自由,无论是否存在团结。

  让我们再回到无产阶级的话题上。基于同样的理由,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虽然大多数无产者可以自由地脱离无产阶级,尽管在实际上是每一个人可以做到这一点,但是无产阶级就整体而言是不自由的,是一个被囚禁的阶级。

  马克思经常主张,工人被迫出卖劳动力,但是不是出卖给特定的资本家,而是被迫出卖给某一个或其他的资本家。他强调这个差別的意识形态价值。然而,我的论点是,从集体的意义看,工人被迫出卖劳动力,但是几乎没有任何特定的无产者被迫把自己出卖给某些资本家或其他资本家。这一点也具有意识形态的价值。这是资本主义剥削本质的一部分,并与“超经济暴力”①的剥削形成对照。它不要求特定个人的不自由。在这种剥削关系的两面存在一个具有重大意识形态价值的幕后者。

  ① 该语源于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806页,见科恩1978年著第82—84页关于不同剥削方式的讨论。


  断言无产者有单独逃离的自由,包含这样的意思:并非无产阶级的每一条出路都受到了企图逃离者的光顾,何故如此?有以下几点。

  (1)逃离虽然可能,却不容易,人们通常不会干可能的却是困难的事情。

  (2)这里同样有马克思所说的“经济关系的无声的强制”②。长期据有从属的阶级地位——例如从出生起——会形成一种幻觉,即过于看重该制度的稳固性,把轻易的脱离视为神话,认为一个人的阶级地位是自然的,不可避免的。

  ② 马克思《资本论》第l卷,第806页。

  (3)最后,有这样一件事实:并非所有的工人都愿意成为小资产阶级。尤金·德布斯说,“我不想高于工人阶级。我想同他们一起上升”。这就证明上面分析的锁在屋内的人所应该具有的态度。布莱希特的话有时也运用于工人:

  他不要仆人,
  亦不要老板。①

  这些诗句想象了一种更优越的解放道路。不仅从工人阶级中解放出来,而且从阶级社会中解放出来。

  ① 引自《统一战线之歌》


  在本文的以下篇幅中,我将探讨反驳第七节和第八节论点的意见。从现在起,我按照这些每节的编号,把它们所阐述的论点称之为论点7和论点8。撇开对细节的表述不谈,这两个论点如下;

  7:英国无产阶级的出路要多于打算脱离的工人。因此,工人可以单独自由地脱离无产阶级。

  8:英国无产阶级的出路非常少,而它的工人人数又非常多。因此,英国工人没有集体脱离无产阶级的自由。

  在中世纪经院哲学家的实用语言中,工人没有在分割的意义上被迫出卖劳动力,但他们在复合的意义上被迫这么做了。

  两个论点相辅相成。希勒尔·斯坦纳指出过它们之间有潜在的冲突,但未必已成为事实,这个潜在的冲突关系到我对马克思主义主张的表述(见第六节),即工人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仍然还是工人。论点7的结论意在否定这一主张。n越大越容易反驳马克思主义的主张而肯定论点7的结论。但是当n增长,无产阶级的出路增加时,论点8的结论相应减少了可靠性。为了毫不含糊地证明这两个论点,人们必须在两相对立的压力下,凭直觉选择一个似乎合理的n,这一要求不难达到,例如五年足矣。

  右翼读者将赞成论点7,但是他们试图反对论点8.而左翼读者则会在每一论点上做出相反的反应。在以下5节中,我先来论述反对论点8的三种右翼观点,然后再谈反对论点7的两种左翼观点.这里所探讨的反对意见没有一条对这些论点的前提表示异议。涉及前提的反对意见在最初的那篇文章中已讨论过了,这里一并删去。

十一


  那种认为——不同于弗兰克福特——只有人类行为才能强迫人们做事的人,可能会对论点8所做出的工人没有集体自由这一结论提出下述反驳:

  屋内的囚犯没有集体自由,因为只有一条出路是看守人行为造成的。如果他们在外漫游而进入一个山洞,由于特殊原因只有一人能够离开,那么虽然就集体而言他们不能离开,但并非没有自由,因为没有人强迫他们留下。就复合的意义而言,大多数无产者必须继续作为无产者,这是对的,但这应归之于一种数量关系,并不反映人类意图,所以,无产阶级没有集体离开的自由这一说法是不对的,它与集体不能是对立的。总之,人们所承认的无产阶级上升的限制不是由那些可以用强迫和不自由的概念加以解释的因素引起的。

  我从四个方面来回答这种反驳。

  首先,关于山洞的说法,如果是为了阐明人们只有受到他人的强迫时他们才是被迫的这一命题,那么同样也能说明这一命题未必是那么回事。因为下述说法看来是错误的:缺乏帮助的漫游者被迫留在山洞里只是因为某个人把他们放在那里或留在那里。

  其次,强制者的要求(无论多么值得怀疑)在山洞的实例中获得满足是可以争辩的,我说,没有集体离开的自由是因为一旦某个人离开了,其他人便不能再离开了。个人不自由在于一个人做A的企图会受到正在做A的另一人的妨碍,同样,集体不自由也在于在大于n的时间里做A的企图会受到在不足n的时间里成功地做了A的妨碍。只要出路的数量受到限制,这一类比就适用于无产阶级。他们没有集体自由,是因为企图逃离的人多于出路,成功者将使失败者受到监禁。

  撇开因人多于出路的而产生的这些相互制约不谈,事实在于对立的数量关系反映了资本主义结构。在第四节中我们已经看到,资本主义结构通过各种渠道与人类行为发生着密切的联系,从而迎合了导致上述异议的非弗兰克福特的顾虑。无产者获得解放手段的途径受到限制,其原因在于私有财产的权利是通过资本主义政权的运行而得到贯彻的。

  最后,即使我们必须放弃工人没有逃离的集体自由这一提法,采用他们不能够集体地逃离这一观点,这也是一种策略上的让步而已。因为,任何关心人类自由及其发展前途的人同样必须关心因结构而引起的无能力(或者他们所愿意称呼的那种东西),拒绝它对自由的排斥。即使他坚持漫游者没有被迫留在洞内是正确的,他也难以否认无论谁释放他们,谁就是在解放他们。

十二


  无产者的状况可以被描述为一种集体自由,反对者(第十一节)持这样的怀疑态度,但是他没有对不同于个人不自由的集体不自由这一根本概念表示非议。我现在来论述另一种出于不同原因的怀疑论。到底什么原因限制了非无产阶级位置的数量,这一问题姑且不论,但是缺乏达到这些位置的途径,证明我把工人描绘为缺乏集体自由了吗?我是说他们在某种意义上完全没有逃脱的自由;只是由于他们在分割的意义上是自由的,我才把他们的不自由叫做集体不自由。

  集体不自由可以定义为,只要A不可能被某一团体的全部成员所实施,该团体就在A一类的行为方面遭受集体不自由。集体不自由有不同程度的表现。程度越高,实施A的最大人数与该团体总人数之比越小。集体不自由特别吸引入之处在于,如我们的例子所示,作为个人的一伙人的自由要多于作为团体的同一伙人的自由;可以这么说,只要能够在分割的意义上实施A的人多于能够在复合的意义上实施A的人,集体不自由就表现为不可分割的。而且集体不自由越大,上述比例越小,行为A也就越重要或越令人向往。

  一个分担着集体不自由的人,他大致是处于这样一类人之中,这些人被置于如此地位,以至于如果有足够的其他人获得了相应的个人自由,那么他们将失去他们的个人自由。更准确地说,X在A类行为方面分担着集体不自由,只要X属于人数为n的一伙人,这伙人是这样的:

  (1)他们当中不超过m数的人(在这里m<n)可以自由地(在复合的意义上)实施A,并且,

  (2)不管m的成员是否实施A,n—m的剩余者(在分割的意义上)将没有实施A的自由。①

  ① 分担集体不自由的概念或许可以用来给无产阶级下定义,例如作为一个社会的最大团体,其全部成员都在出卖劳动力方面分担着集体不自由。与我在科思1979年著第25页里叙述和反驳的定义不同,这一定义的优点在于:可以把基思·约瑟夫爵士与工人阶级区别开来。

  当人们使用术语采取两种方式进行表达时,或许会把集体不自由与团体不自由区别开来。对于后者,我这里不去说它.在上述集体不自由的定义中有关的因素是个人而不是团体一类的东西。我们不是在讨论作为团体的团体自由和不自由,而是在讨论作为团体成员的个人自由和不自由。因此,举例来说,无产阶级有没有推翻资本主义的自由不在本文的阐述范围,因为甚至当无产阶级可以自由地推翻资本主义的时候,个别无产者也永远没有推翻资本主义的自由。

  另一种人与人之间的根本的自由形式,是以下列句式规范地表述出来的:“X与Y一道有自由地做A”,在这里,y是另一个活动者,而且在这里,如果X与y一道做A,那么y也与X一道做A(后一条件是必要的,它可以排除用y擦地板这一类行为。“一道”在上述句式中指“共同在一起”)。这种自由可以称为一道的自由,或有关系的自由。请注意,这里的关系不是对称的,也不是可传递的。如果我同你一道自由地做A,就得不出你同我一道自由地做A这样的结论。因为,举例来说,做A表示看电影,你可能喜欢与我一道去看电影,但我并不想去看电影。如果我向你自由地表示爱情,而你向他自由地表示爱情,因此得不出我向他自由地表示爱情的结论。一道的自由暗含着第八节的观点,在那里,我曾假定,有一种团结感促动了屋内的每个人,以致遗憾的是每个人都不撇开他人而去的自由(虽然可以自由离去)。但是,一道的自由不同于这里所谓的集体自由;在后一种情况下,描述人们有无自由采取行动时无须指明另一人。

  有人会说;既然有趣的集体不自由只有在个人拥有自由时才能发生,为什么它就应该引起人们的关心?为什么我们唯独不应该关心个人的自由?①这个问题忘记了这是一个涉及团体内每个人的事实,即他们自由的相互条件性,它确认集体不自由的观念。一旦有足够的人行使了共存的个人自由,集体不自由便导致个人不自由。如果我可以自由做A,但在A的方面分担着集体不自由,那么我的自由就要少于我能有的自由。

  ① 有人或许会答道。因为有某些我们希望团体去做而不希望也不需要个人去做的事情。这种回答已离开了这里所讨论的问题,因为我们已对团体和集体自由做过区别。

  人们可能会宣称,某些证明我对集体不自由所下定义的结构,通常并不能作为缺乏自由的例子。假如——举例来说——有家住有百名游客的旅社,为游客安排了一次乘车旅行,由于车座有限,只能吸收提出申请的前40人。假定只有30人想去,那么按照我的观点,100人中的每一个人都可以自由地去,而他们的情况却表现为集体不自由。反对者会说,这里所谓的不自由似乎也是错的。

  我不同意。假定所有的游客确实想去,那么说他们没有去的全部自由似乎是妥当的。但是一旦涉及个人自由,他们就很少有理由抱怨说,没有做我不愿意做的事情的自由。而他们也没有因为缺乏这样的愿望而减少不自由。为什么这种情况在集体不自由的情况下就应该有所不同呢?受到阻碍的愿望可以减轻不自由,而有时为了使不自由引人注目,又需要受到阻碍的愿望,但是它并不是不自由的必要条件。

  乘车的例子是非常特殊的。我们假定这次活动只有一辆车子,他们正确地预见到一辆足以满足需要。我们还可以相应地假定,如果有更多的人要去,也有更多的座位可供使用。如果这一切是事实,那么集体自由的全部有效性就不再偶而与游客的愿望相一致。集体不自由虽然还存在,但可以说这纯粹是出于技术上的原因。但是,如果我们假定城里只有一辆车子,而这类假定与无产阶级状况是一致的,那么游客的集体不自由就不仅仅是出于技术上的原因。这里还有两个关于乘车例子的变体,它们仅由于技术原因而具有不同意义.在第一个例子里管理部门先了解每个人想不想去,再决定安排多少车辆。这种情况有一个所有人都可以自由地,甚至在复合意义上也可以去的时刻,尽管他们在表明自己的态度之后又会改变主意。但是管理部门或许不同游客商量,而根据对游客不同的正常愿望的了解,安排一辆车。在这种情况不存在所有人都可以在复合意义上自由去的时刻,但是集体不自由仍然还是纯粹技术性的,不必对此大加抱怨。

  这时,接受了我关于集体不自由的概念的人或许会争辩,这一点总的来说不是一件可悲的事情,甚至当集体不自由与人的欲望丝毫没有上述那种间接的或直接的,以及通过顺利途径沟通的因果联系时,它也未必是可悲的。现在(或当我第一次写到这里时),伦敦缺少公共汽车售票员,以至于许多人都有获得此职的自由。然而由于我们之间只有少数人有幸成为汽车售票员,大量的集体不自由也同样存在。但是这又有什么关系呢?

  这个咬文嚼字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是对的,但是一旦涉及摆脱出卖劳动力给他人的不自由时就不妥当了。正如我早些时候所指出的,涉及某一行为的集体不自由程度取决于这一行为的性质。我承认出卖劳动力的集体不自由不仅仅在于它是集体不自由就是可悲的,因为某些集体不自由同某些个人不自由一样,不是可悲的.这种特殊的不自由强迫工人去做的事情构成了厌恶和反对的特定对象。他们被迫使自己隶属于他人,后者则因此而获得了对他们的,即工人的生产性存在的控制。下节我们将对这两部分人作对比研究。

十三


  在一个不涉及集体不自由的概念的争论中,希勒尔·斯坦纳和简·纳维森认为如果资本主义在某种意义上给工人造成了不自由,那么这种意义也同样适用于资本家。如果除了出卖劳动力别无选择给工人造成了不自由,那么资本家也是同样不自由的,因为他除了投资也别无选择。有时,同情马克思的作者也说类似的话。因此,加利·扬争辩说,“同样的推理方法”表明工人被迫出卖劳动力给某个资本家……同样这位资本家被迫从这位工人身上获得劳动力。

  我现在来分析资本家被迫投资的主张。即使我们假定他们就是如此,他们与工人之间的差別也仍然会大得足以使斯坦纳与纳维森的非议变得毫无意义。

  工人与他的劳动力之间的联系要比资本家同他的资本之间的联系紧密得多,我出卖劳动力等于我把自己置于别人的摆布之下,而我本人的投资情况却不一样。我带来了我的劳动力,我成为这桩交易的组成部分。这就是为什么有些人把雇佣劳动叫做工资奴隶制的原因,也是约翰·斯图亚特·穆勒说出下面这番话的原因。“在命令之下,为了別人的利润工作对于受过智力教育的人来说……不是……一个令人满意的事情,他们已不再认为自己的天性要低于他们所服务的人。”我敢肯定,许多人会认为把雇佣劳动叫做工资奴隶制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夸大。但是,请注意,没有一个人会说,甚至以夸大的方式说,必须进行的投资是奴隶制的一种形式。

  但是斯坦纳和纳维森无论如何没有权说资本家是被迫投下他们的资本的。首先,有些人非常富,他们可以在剩余时间里把钱花费在消费品上。但是还是让我们来看一下其余的更多的简朴处世的人吧。当马克思主义者说工人被迫出卖劳动力时,他们的意思是指他们没有可以接受的选择,如果他们打算活下去的话。但是有人会说,资本家对于投资确实有可以接受的选择:他们可以用自由出卖劳动力取而代之。①当然,斯坦纳和纳维森为了捍卫他们的观点,或许会否认这是一个可以接受的选择。我出于某些理由可以同意这种看法。但是他们要是采用这种方法,首先就不应该提出他们的类比。所以每一个资本家都没有被迫进行投资,他们毕竟可以出卖劳动力,或者他是被迫的,那就是因为出卖劳动力与投资相比是一件多么糟糕的事情。

  ① 我们可以不去考虑身患重病的资本家这一特殊情况。如果资本家总的来看不投资就不能活下去,他们的讨价地位与工人相比还是有重大的差别。

  人们或许会说,资本家是以资本家的身份被迫投资的:就他以这种资格行动而言,他没有其他选择。就算这样吧——我也说不准就是如此——但是这与所谈的问题毫不相干。因为我们有时适当论述个人,他们“只是经济范畴的人格化”②,这里就不谈这种抽象的形式了。在这里我们对抽象人物,如作为资本家的资本家的自由和约束不感兴趣。我们感兴趣的是人的自由,从而也是作为资本家的人。如果作为资本家的资本家被迫投资,那么这并不等于作为资本家的人被迫这么做,资本家要想成为资本家就必须被迫投资,即使这是事实也文不对题。必须指出,为了证明工人被迫出卖劳动力的观点的合理性不必坚持使用“作为工人”或“只要他打算成为工人”之类的片语。

  ②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12页。

  那些没有富得发昏的资本家或者被迫投资,或者被迫出卖劳动力,所以除了出卖劳动力外他们还有一个工人所没有的选择。但是他们不是神仙。他们处在“一定的、必然的、不依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中①。每一个人都必须在事实上接受资本主义。但是从哪里进入资本主义强加给他们的一整套关系,人们面临着选择余地有所不同。资本家的选择余地显然要大大超过工人。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8页。

  在前面的讨论中我没有说明资本家在分割意义上的自由与在复合意义上的自由的区别。因为斯坦纳与纳维森提出的非议没有提到它。然而我们可以设想,具有同样普遍形式的非议确实涉及到这一区别。

  单个资本家比单个工人可能会有更多的选择自由。但是你所强调的不是作为个人的工人不自由,而是他与他的阶级的其他成员所分担的不自由。如果我们把眼光转向作为阶级的资本家,我们就会发现一个类似的集体不自由。他们不能全部变成劳动力的卖主。因为凡是在有人想成为劳动力卖主的地方就必须要有人成为劳动力的买主.所以资本家也遭受着与工人相应的集体不自由。

  我从三个方面来回答这种非议。

  首先,请回忆一下,集体不自由有各种不同程度的表现。请注意,即使这种非议有别的什么道理,它至少证明资本家的集体不自由要比属于工人的集体不自由少得多.因为除了——比方说——两三个资本家外,任何团体成员都没有受到结构上的限制而不能把各自的财产交给这两三个人。相反大多数人脱离无产阶级,只留下两三个工人,从结构上看是不可能的。

  但是我们还可以更深入一步.资本家要想成为雇佣劳动者,未必会有任何集体不自由。因为,如果所有的资本家确实打算这么做,以至于他们当中没有任何人愿意扮演雇主的角色,那么我们会很容易地发现,工人不仅愿意而且能够填补他们留下的空缺。

  最后,这种非议无视资本家还有一条既不作资本家也不当雇佣工人的道路;把他们的财富,不是象上面所述的那样交给个别人,而是交给整个社会.我不是在提建议,认为这是一条通向社会主义的新道路。资本家不愿走这条道路具有实践上的必然性。我的意思是说没有结构上的障碍阻止资产阶级实行彻底的自我消除,而群众要想从无产阶级中摆脱出来却要遭受结构上的障碍: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

十四


  不同意第七节的左翼反对意见没有这样一个前提提出质疑:无产阶级的出路要多于企图逃离的工人。这种观点认为,推测绝大多数工人有单独逃离的自由,是不现实的。因为大多数人缺乏名望和个人气质方面的资本。他们没有商业上的精明才干,不知道怎样搞好自己等等。

  为了评价这种非议,我们必须区别做某事的自由和做某事的能力。

  假定世界上游得最远的人,已开始服长期拘役,那么他虽有横渡英吉利海峡的能力却没有这么做的自由。我的情况与此相反。我有横渡海峡的自由却不具备这种能力。

  可以这样概括,一个人没有做A的自由其含义是他试图做A,但由于一个或更多的其他人的行为而做不成A。一个人缺乏做A的能力的含义是,他试图做A,即使周围环境完全有利,他也做不成A。做A要(在做的时间里)同时具备做的能力和做的自由①。

  ① 或许可以说,一个人只要同时具备做A的能力和自由就能够做A。
  有人反对关于无能力的上述定义,因为这一定义提出侥幸做A的人便有能力做A。我说,要是他侥幸做A,那么他所表现的做A的能力就是侥幸的。我不是6个月的婴孩,我有侥幸打瞎公牛眼睛的能力。

  关于“X做A是否不自由”的上述分析既容易引起争论,又难以解释清楚。有的人要求把放弃行为的自由变成对自由的放弃,使问题更复杂化了,我不接受这种说法。我认为如果你挡了我的道,即使是偶然的,你也给我造成了不自由。另一些人,如哈利·弗兰克福特,会维护一个简单一些的分析:对他来说,自然障碍限制了自由。我认为他是对的。但我决心继续走下去,就象他决心停步不前一样。

  按照确定的一些定义,左翼的非议,如前所述是不成立的。因为名望的缺乏和气质的缺陷使工人不具备离开本阶级的能力,却没有限制他离开的自由。然而各种定义一旦合并起来,必然引出一个能使左翼观点更具有说服力的结论,这些定义证明,一个人如果因别人的行为而缺乏做A的能力,那么他不仅没有能力做A,而且也没有自由做A。要弄清这个结论怎样反映左翼观点,让我们先回到锁在屋内的囚犯的例子中去。

  每个人都可以(有条件地)自由地逃离。我规定过,每一个人都有能力拿起和使用钥匙,所以每个人都具有逃离的能力。这个规定并非要证明他们可以自由地逃离,但是它却使他们的自由显得更加逼真。现在假定某些人或所有人由于不能拾起钥匙而缺乏逃离的能力。再假定他们不能拾起钥匙是因为他们太衰弱了。看守人为了增加逃离的困难,消除任何人逃离的可能性,只给他们低标准的食物。这样,我们的定义就证明没有能力使用钥匙的人也没有逃离的自由。

  工人若是因为个人的缺陷而不能脱离无产阶级,那就没有必要按照规定的定义贬低他们逃离的自由。除非这些缺陷能够被恰当地归因于他人行为(例如,这是由于不必要的坏教育?)。如果使工人遭受灾难的缺陷是正常产生或受到维护的,其性质相当严重,那么他就没有逃离的自由,就要被迫出卖劳动力。此外,他是否在马克思主义所主张的含义上出卖劳动力,这取决于缺陷的原因是否恰当地与现行生产关系相联系。对这—问题的肯定答案将推翻第七节的观点。如果说资本主义使大多数工人没有能力作任何别的事情是有道理的,那么主张大多数工人在分割的意义上有不做无产者的理由就是错误的。

十五


  论点7认为(大多数)英国工人没有被迫出卖劳动力,他们还有一个上升为小资产阶级的合理选择,所谓小资产阶级的位置已被占满是错误的。这一推论所依据的原则是,一个个人如果有合理的或可以接受的选择道路就不是被迫地做A。对第十四节的非议可以视为对这一原则的挑战。它认为即使当事者面前有一个可以接受的选择,但如果他没有(或者按照这种非议的进一步说法,别人使他没有)得到它的能力。那么他也是被迫地做A。

  不同意论点7的结论的另—个不同的左翼反对意见主要来自于坦纳鲍姆。坦纳鲍姆接受上述加有着重号的原则。即他同意一个人如果有可以接受的选择道路就不是被迫做A,而且他也不否认小资产阶级的生活相应地要优越于无产者①。他的反对意见是,对于大多数工人来说,小资产阶级生活的出路并不是象我所假定的,会产生一个不同于仍然作为工人的可以接受的选择。因为人们必须考虑——而我则没有——占据小资产阶级地位的努力所引起的风险是很高的,这一点可以从新建企业的破产率上判断出来,还可以从失败的代价上判断出来,因为一个打算成为而没有成为小资产阶级的工人往往要比他做此打算之前更加糟糕。坦纳鲍姆的非议没有涉及论点7的前提。出路或许存在,但是——这种非议是这样提出问题的——难以知道它们在何处,而且无成效地寻找它们的代价也十分可观。因此,关于企图成为小资产阶级的选择,人们所希望于它的那种效用②,以通常标准来衡量已经低得不足以使人们作出这样的判断:大多数工人没有被迫地出卖劳动力。

  ① 某些左派有所不同。他们反对论点7的结论,其理由是小资产阶级的生活并不比无产者更好,他们工作时间长,假期时间短,资金有风险等等。我的回答是:(1)小资产阶级作为“他自己的老板”,有一个自治权。左派对此不妥当地加以蔑视,他们特别强调这种权利由于“无产阶级化”而会丧失。(2)无论如何,我们把论点7的结论建立在更高等级的不是小资产阶级而是资产阶级地位的可资利用的性质上,是可能的,因为工人同样可以一次又一次地上升到资产阶级的地位。
  ② 某一行为道路的预期效用等于该效用同其每一个后果的概率的乘积的总和。

  对于预期效用的关心也说明了移民小资产阶级的例子(见第五节),论点7就是以他们为根据的。他们在工人阶级中的运气一般要糟于本地无产者,后者不是种族歧视的牺牲者,因此也不易遭受极度的剥削。所以,很少有成功可能性就能使移民出于理智而努力逃离。所以,外来移民在小资产阶级中的不合比例的高数量应较少地归因于不同技能和态度,而应较多地归因于客观环境,这与最初观察到的情况刚好相反。

  为了评价坦纳鲍姆的观点是否正确,让我们把它运用到某个人身上,我们把这个人看作典型的工人,我称呼他为W:

  (1)W试图走小资产阶级道路的预期效用要低于继续作为工人的预期效用(尽管成为以及继续作为小资产阶级的效用要高于继续作为工人)。

  (2)如果——而且只有——新选择的预期效用与原来道路一样,这一选择才在相应的含义上可被接受(关于接受的相应含义是,一个人如果除了做A别无可以接受的选择,他就是在这种含义下被迫做A),因此:

  (3)小资产阶级的出路不表明W有一个可以接受的选择。因此:

  (4)小资产阶级生活的出路不表明W没有被迫出卖劳动力。因此;

  (5)论点7的结论并不能从它的前提中引伸出来。

  第一个前提(或多或少)是个实际问题,第二个前提则是个概念问题。我们在判断实际前提是否真实时,必须对因创立小资产阶级企业而遭到破产的部分概率持怀疑态度,这些破产应归于纯粹的个人缺陷。请看第十四节。我们即使能够对这部分概率作出必要的剔除,也很难辨别实际前提是否真实,因为答案包含许多属于判断的问题,同时还包含虽不属于判断但也不能利用的情况;破产统计没有指明由前工人所创立的企业在联合王国内获得成功的次数,也没有把那些新的企业同其他企业区别开来。但是,为了重点考察体现在前提2中的概念性主张,我假定实际前提是正确的。

  如果一个人被迫做A,如果他没有可以接受的选择,那么怎样才能在所要求的含义上达到可接受性呢?假定我正在做A,而做B则是另一种选择。为了弄清做B是不是一个可接受的选择,我应该只考虑B的最有可能的后果的效用还是应该统计它的所有可能的后果,计算该效用同每个可能后果的概率的乘积的总和,以便把这一结果同做A的预期效用加以比较,从而获得答案?

  这个问题看来是清楚的,做B的最有可能的后果不可能是全部的计算。因为如果它是全部的计算,那就等于我在枪口逼使下拿出钱来也算不上被迫,这支枪毕竟还有一个微不足道的臭火的概率。人们在通常含义下被迫做某事总是要伴随着一些别的选择,这些选择可以带来很高的报酬,但可能性却很低。

  所以很明显,预期效用必然体现在有关约束的计算之中。但是我认为预期效用的表现方式要比坦纳鲍姆的前提工作允许的更为复杂。即使某一选择的预期效用要低于既定的道路,它也是可以接受的。例如,“你没有被迫去布莱顿,因为你可以去马盖特,虽然你在那里可能会少点快乐。”

  坦纳鲍姆反对意见的前提2是错误的,但与它相类似的某些事物可能是真实的。对直观材料的考察使我得出了有关可接受性的下述特征,至少这是第一个近似值:

  B相对A来说不是一个可以接受的选择,如果

  或者A特別糟糕,而B比A更糟糕。

  或者A不是特別糟糕,而B则特别糟糕。

  上式可简化为;

  B相对A来说不是一个可以接受的选择,如果

  B比A更糟糕以及B特别糟糕。

  在这里,预期效用是判断道路好坏的标准。为了进行这种分析,人们不仅要对行动道路作出相对的判断,而且要对它们做出某种意义上是绝对的判断(我不准备详细地说明它)。即我所谓的“特别糟糕”。如果我们只被允许做相对的判断,我们就要承担如此结论;每当一个人做某种他要做的最好的事情时,他就是被迫做这件事。保持理智的人们不会永远受到强制.

  这一定义的某些结论有必要再说一下。

  首先,即使A是一条十分令人向往的道路,人们也可能被迫地接受它。因为所有其他选择如此糟糕。你可能被迫地走进一家华丽的餐馆,因为所有其他餐馆太糟糕。你未必打算去那里,(仅仅)因为你受到强迫.然而这是另一码事。你做每一件你被迫做的事情是因为你被迫做它,这么说是不对的。

  其次,相对于A的所有其它选择可能绝对糟糕,而且都不比A更好,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也许还没有被迫做A。因为其中的某些选择也可能不比A更糟。可以肯定,在这一类情况下存在着强制。人们或许被迫做A,或B,或C……但是人们没有被迫地做其中任何既定的事。

  第三,评价现实生活中的效用和可能性的最大困难意味着人们是否被迫做某事,通常是棘手的问题。但那不是反对这种表述,因为这是个棘手问题。

  我们假定走小资产阶级道路的预期效用要低于继续作为工人,那么如果我对选择的可接受性的看法是正确的,那么坦纳鲍姆的非议得以成立的唯一条件就是尝试小资产阶级道路的选择是特别糟糕的事情。

  我不能说是否如此,因为很难通过资料来掌握和辨认事实,还因为关于强制的一般观念含糊不清。我曾确信这一点:在为了判明当事人是否被迫做某事而对各种行为道路的好坏进行估价时,我们应该仅考虑他的偏好还是应该使用更多的客观标准?一般观念看来让我们在这两者之间游离不定。这一观念的缺陷似乎在于下面对话的双方都不是在滥用这一观念;

  “我被迫去印度餐馆,因为我讨厌中餐。”

  “由于中餐并不讨厌,你并不是被迫去印度餐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