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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三三制的经验及其应该纠正的偏向

林伯渠

(这是林伯渠同志1944年3月25日在陕甘宁边区高干会上的报告)



一、三三制的选举


  一九四○年,陇东、绥德两个分区试行三三制,先后召集了分区临时参议会,各县临时参议会和政府委员会,一般是经过聘请方式。陇东分区做得比较认真。

  一九四一年,依据边区中央局关于彻底实行三三制的选举运动指示,实行了普选。全边区自下而上建立了以边区施政纲领为基础的三三制政权。边区二届参议会大会,给这次选举运动作了政治上组织上的辉煌总结。边区施政纲领、三三制选举和二届参议会,团结了边区内部的各阶级、阶层,改变了边区内部关系的面貌,对全国民主运动起了推动作用,尤其对中间阶级发生了积极影响。

  一九四一年的选举,边区各阶级百分之八十以上选民进入了运动,在土地未经分配区域,进入运动的还有国民党。这是各阶级、各党派间的广大团结,又是广大的斗争。斗争的出发点在各阶级、各党派间是不一致的,而在我们则是为了实现合理的团结。当时,这运动对于我们还是创举,由于前无经验,又由于党员和干部中思想准备不足,运动过程中曾经发生过或“左”或右的摇摆现象。然而全部运动给予我们以关于三三制选举和三三制议会的第一次经验,这经验是那么丰富而又生动,同时,这经验又给两年来政权机关的三三制工作留下了许多影响。因此回顾一下一九四一年的选举运动,对于我们的研究是有重要意义的。

  当三三制选举的号召已经发出,边区施政纲领已经发布,全边区各阶级、各阶层的人民间即反映出他们自己的关心和态度。在土地分配已久的区域,也还有地主和士绅,他们从绝望的地位见到三三制,就多表示出意外与兴奋的心情,例如说:“共产党宽宏大量,仁义治国”;“从前以为革命不要咱们这号人了,今天咱也能管政权”;“迩刻事情真不同了,咱们也有权利,也能干事,同别人平等了”:“真的,迩刻真正实行了三三制了,咱的名字也能上红榜,土地革命时咱可没权”。华池有一个地主感激地说:“三七年选举,咱们没有选举权,现在共产党、八路军、边区政府看得起咱们了,又给咱们选举权,咱今后一定要选好人”。农民方面,尤其是贫农、雇农,他们记起了过去如何受压迫,又如何翻身的经验,对三三制政策就多怀着疑惑或忧虑的心情:“咱们流血搞起来的政权,又让地主、豪绅跑进来,敢保不会上当?”“没有他们该可以省去多少麻烦!”在绥德分区,一部分地区未分配过土地,一部分地区则在土地斗争中经过长期的反复,对三三制的反映就是另一个样子。一部分较开明的士绅,他们赞同我们提出的施政纲领和三三制,愿意同我们合作,但有些观望:“三三制是不是摆个样子?”对于工农积极分子和工农干部,他们怀着传统的成见与不信任,提议“要有一定的文化程度才能有被选举权”。或者说:“民主是好的,但人民文化低,粗鲁简单,解决不了问题,最好还是家庭可以些的人出来吧!”另一部分较反动的地主,起初是不信任、观望态度;随后三三制果然是事实,他们想着机会来了,就马上从观望转为积极,为着保护自己的利益和地位出来竞选,口头上“今天的事不好办,谁想出来?”实际上积极活动,“老粗也要上台了,赤足汉要当咱们的上司,得了嘛!”就宣传穷人“不识字,家里又没办法,过去又没干过事,这些人办不了事”,以打击农民。更坏一点的分子,就同国民党特务勾结一气,明里提出自己的候选人名单,暗地威胁和欺骗穷人。富农多取冷淡态度,因为“在经济上他们同贫雇农有矛盾,同地主也有矛盾,又担心白军有一天还会开来”,处于两者之间;但有一部分依附于地主一边的。清、绥等地的农民经过长期反复的痛苦经验,很不高兴地主们又进入政权,甚至愤慨地说:“让一些坏东西进来看看咱们的主张也好,但为啥要那么多呢?三分之一二呀!”至于土地未经分配区域的贫苦农民,他们热望着翻身,积极参加选举,可是,他们没有选举经验,对地主、士绅们还多少保留着传统的胆怯心理,有些农民“望见财东向自己走来,手里东西不自主地往下落”。因此,他们,贫苦农民们,就更加迫切地要求党的支持:“你们不作主,咱们啥也不敢言传了”。

  边区中央局的指示,在详细分析了边区内部阶级关系及阐明了边区彻底实行三三制政策的必要和重要之后,指出被选举到参议会和政府机关的非党人员,“应尽量做到有各阶级代表,并且的确是为各阶级群众自己所拥戴的,而在政治上是赞成坚持抗战坚持团结的(当然,要警觉不要让反共特务破坏分子混入)”,“特别要做到使在群众中有威望的政治上比较进步的非党人士为候选人……必须对每个人作各方面的考查”。因此“要加强党对三三制选举的领导作用”,“要防止在实行三三制选举运动时的各种倾向”,即“不放手做”的倾向与“放弃党的领导”的倾向。但由于三三制的选举在当时是一种创作,在相当一部分党员和干部中,对三三制的认识是不统一的。“党员三分之一,进步分子三分之一,中间分子三分之一”,这个正确原则的认识,当时在干部中并不普及。一部分党员和干部还存在有不正确的看法:“共产党三分之一,国民党三分之一,无党无派三分之一”;或“共产党三分主一,非共产党三分之二”;还有以为是“共产党三分之一,国民党三分之一,哥老会三分之一”的。党内认识不一致,思想有分歧,自然要影响到实践,实际上也发生了影响。但是实际情况究竟怎样,还得从更实际的材料来看,才易明白。

  一般地说,从土地革命经历过来的中下级干部和一般工农党员,选举中迁就的倾向是少见的。相反的,他们多要求按己往的经验办事,不敢放手。许多同志,对地主、士绅参加政权放心不下:“从地主豪绅手里夺过来的政权,流了多少血,怎敢又随便让他们进来!”“大革命时咱们被国民党赶跑,现在实行三三制,敢保不再上当?”个别同志气愤地说:“干脆给人算了吧!”乡上同志讨论候选名单,提到工农分子时,“啊,好成分!”提到某某是地主,大家就低下头去,不做声。下级同志同一般进步群众一条心,对选举顶认真,顶抓得紧,他们的注意主要不是三三制,而是“好成分和公正人”。凡属党组织有基础的地方,一部分地主、士绅和国民党员的当选,如果不是他们平日为人公正,对群众有好影响,那就是由于共产党上级的指名保证:“组织决定要保证,咱们选举就是。”“反保证”(保证别人当选),这是一九四一年选举运动的一个特点。由于下级同志和群众抓得紧,就使得乡参议会的成分中,共产党员和进步力量(从阶级成分看)合起来占着极大的优势。

  这种情况,形式上还没有做到三三制,实际上却是合理的。尤其对于土地未经分配区域,那边农民还没有翻过身来(未经减租斗争等等),“十个小参议员斗不过一个大参议员”,倘若地主、富农和国民党员占了二分之一的议席,农民敢保不被压倒!(《中共党史资料》第18期为:“农民敢保仍是被压迫!”——上传者注)实际上,米脂、葭县的某些乡政权,由于我们党组织力量过于薄弱,地主、豪绅或国民党员就乘机占了统治地位(例如米脂全县八十九个乡长中有十六个国民党员,三十一个非党员;银城市与附城区的十五个乡长中,没有一个共产党员,却有六个是国民党员)。农民们对这种政权深致不满,并向我们的同志发出质问:“是山羊、绵羊之分,还是谷子、莠子之分?”实际上,下级同志抓得紧,并不等于要自己包办,许多县的乡参议员总数中共产党员并没有达到三分之一,下面所指出的八个县,共产党员在乡参议会中平均只占将近百分之二十的议席,最高如合水,也只占到百分之二十九点四。

  县别  乡(市)参议员总数 共产党员总数  共产党员所占百分比

  安塞     一一八一    二一七     一八点四
  绥德     二八八九    四○○      一三点八
  吴堡      八四九    二四七     二九点一
  米脂     二七六二    五○三     一八点二
  合水      七六九    二二五     二九点三
  镇原      五三九     八三     一五点四
  环县      九六三    二五三     二七点○
  新宁      五八六    一五一     二五点一
                          平 均
  合计    一○五一一    二○七九     一九点八
 

  关于乡政府委员会的情形,一般与乡参议会差不多。至于乡长人选,各县都有一部分非共产党员,在土地未经分配区域,还有若干国民党员当了乡长。

  一九四二年的乡选,一般没有改变上述情况,但也有个别县的乡选,表现出特殊情况的,如庆阳四一年选举结果:是共产党员一九六,国民党员四一,无党无派七三二;而四二年选举结果则成为共产党员一八○,国民党员一○一,无党无派七三三。

  两年的乡选又从另一方面教训了我们,如果我们党组织对选举采取放任主义,抓得不紧,其结果就一定不妙。农民中有积极分子,也有落后分子。落后分子由于对乡议会的作用不认识,又由于怕负担,在四一年乡选中,他们曾经选举了一些二流子和坏人。经过一年的经验,他们看到乡参议会有权分配负担和决定动员问题,看到二流子或坏蛋当参议员并无好处,于是进了一步。在四二年选举中,他们不选二流子或坏人,也不选积极分子或公正分子,而选一些老好人或能“抗上”的人。积极分子中也有怕误工、怕惹人,而活动落选的。所以,就在农民中,也需要党出来保证党的和非党的积极分子当选。四二年安塞乡选运动中,出现过这样的事实:某乡议会中,共产党员原占二分之一,改选时党组织决定不保证党员,只保证两个地主,结果地主没选上,积极而公正的共产党员也被选掉了。由此证明,强调党组织不要保证自己人当选是不对的。说在新区,只要形式做到民主,毋须区别好人、坏人,就更其错误,更其危险。葭、米经验(见前)如此证明,其他地区的经验也如此证明。例如吴堡岔镇一乡政府委员中,混入了特务分子;又如镇原三区清水乡全部政府委员和乡长都是地主、富农;又如庆阳市五个乡的选举结果,乡议员中共产党员五个(本来只有五个共产党员),国民党员却有八个,乡政府委员中共产党员四个,国民党员却有七个。四一年和四二年两次乡选结果。确有一部分乡政权(主要是土地未经分配区域),混进了土豪劣绅和其他坏分子,并为他们所把持。前年高干会后,经过减租运动、生产运动和防奸运动,大都改过来了。

  从一九四一年和四二年的乡选经验中,可以获得关于乡政权人员分自己的规律:(一)乡(市)参议会和乡,(市)政府委员会中,共产党员和进步分子占三分之二以上,中间阶层的开明分子占一部分;(二)乡长中共产党员占大多数,其次为非党进步分子,中间分子中真正公正并愿意接受党领导的人,也可以充任乡长。这规律形式上与三三制有出入,但其基本精神则是三三制的。它是大多数人民的创造,又适当地反映了边区内部的阶级关系。在土地已经分配区域,可能分配到这种程度,因为中间分子的数量不太多;在新区则以这种分配比较合理,因为那里的地主阶级在经济上和社会地位上的比重相当大,不如此,不足以防止豪绅、地主把持乡村政权。

  四一年的选举运动,同时又使县级三三制普遍建立起来。边区二届参议会后,因陇东及延属各县共产党员所占位置太多,不合三三制,又于四二年实行改选,或用退出(共产党员)与增聘(非共产党员)办法以调整之。从阶级结合的关系看,县参议会比乡参议会有不同之点,这就是在县参议会内,除共产党员外,进步势力的成分相对地减少,中间势力的成分相对地增多。(新区更明显,例如:绥德县参议员的成分:地主二二,富农二六,商人一二,中农六○,贫农六九,雇农七,共二○六)。县政府委员会内和县常驻会内,这种比较更来得明显,除共产党员外,主要就是中间分子。例如延属市(改选之后)政府委员十一人,五个共产党员,四个中间分子,一个落后的小资产阶级分子,一个外籍学生;常驻议员五人,二个共产党员,二个中间分子,一个进步分子。延属县(未经改选)政府委员十五人,八个共产党员,六个中间分子(一个坏分子),一个进步分子;常驻议员七人,三个党员,三个中间分子,一个进步分子。甘泉县(改选后)政府委员九人,三个党员,四个中间分子,二个进步分子;常驻议员五人,二个党员,二个中间分子,一个进步分子。除共产党员外,在乡参议会和乡政府委员会内,从进步势力中来的代表,要比从中间势力来的多;而在县参议会和县政府委员会内,则从中间势力来的代表,要比从非党进步势力中来的多。三三制形式,主要在县级以上政权表现出来,中间分子在县级政府机关中占取三分之一乃至更多一点的位置,对予争取边区和全国的中间势力有重大作用。在这方面四一年的选举和四三年的部分改选,是有成绩的。但是有几点:第一,非党进步分子所占位置太少,影响政府机关同非党群众的联系。同时使他们觉得我们太信任绅士们,“还是他们吃得开!”第二,更重要的缺点则在于吸收进来的中间分子中(当时都看作中间分子),良莠不分,混进了一些反动分子与特务分子,“利用三三制以破坏三三制”,对于政权与人民的联系,对于党与非党人士的团结,给了某种程度的损害。在新区好几个县的县议会、常驻会与政府委员会内的人员分配上,似乎真正实行了“共产党一分,国民党一分,无党无派一分”的误解,请看下表:

  县别  机关  共产党 国民党 无党无派

  庆阳  议会  二三  一七  二四
      常会  三   二   四
      政会  三   三   三
  合水  议会  二○  一四  二七
      常会  二   一   二
      政会  三   三   五
  镇原  议会  二○  一七  一二
      常会  二   ×   三
      政会  三   ×   六
  富县  议会  ×   ×   ×
      常会  三   四   二
      政会  四   四   四
  清涧  议会  五四  三三  六七
      常会  三   二   一
      政会  七   三   一
  绥德  议会  五四  五○  一○二
      常会  三   三   一
      政会  五   七   一
  葭县  议会  ×   ×   × 
      常会  二   三   ×
      政会  三   四   二
 

  中间分子和国民党员之进入县级三三制政权,大都经过三种形式:一部分是经过人民自动选举,因为他们平日为人公正,有好影响;另一部分经由党组织指名保证选出;还有一部分则为上级所聘请。保证和聘请在当时都是必要的,问题在于思想、认识方面可毛病。而思想、认识方面的毛病则在于:(一)对中间分子和开明士绅的实质缺乏明确了解,从而对一般上层分子和旧社会有地位的人缺乏开明或反动的区别;(二)对边区内部国民党组织的实质认识不清,从而对国民党员不加以中间分子或反动分子的区别,一部分公开反共分子也拉进边、县参议会或县政府委员会;(三)对进步分子之物色未加重视,于是“凑数”就成为相当普应的现象。“左”倾情绪也赞成凑数的办法,“三三制不过摆摆样子,对外好影响……拉几个上层人物凑凑数吧!”边区二届参议会后决定一部分地区再改选、“补选”的时候,对于年前的选举经验似乎未曾深刻检讨,改选的精神集中在形式一方面,片面地强调共产党员退到二分之一,而对其他三分之二的分配,则缺乏明确的指示。形式是重要的,没有它就没有三三制,但如果内容被忽视了,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三三制。“四一年选举,陇东分区搞得严格,谁是进步,谁是中间,都有研究。边区二届参议会后,说我们抓得太紧,要再选举,为要凑数,就聘请了一批,现在看来,有许多是坏人。”这是一个严重教训。

  在县一级,由于选了一批中间分子和开明士绅,由于共产党普遍地约束了自己的位置,同时也选进了一些进步分子,确实把三三制建立起来了。这是重要成绩。其缺点,则在于非党进步分子太少,而中间分子中又混入了一些反动分子和特务分子。边区参议会的情况(准备另行详细研究),大体上与县参议会相同,常驻会与政府委员会,则基本上是共产党员和中间分子组成。上述缺点在初次建立三三制时,是难以避免的。倘若没有这类缺点,三三制的力量与作用一定会比现在表现出来的更大一些。

  如何识别中间势力和中间分子,是必须搞清楚的问题。在三三制人员分配中,最容易使我们弄糊涂的,首先也就是这个问题。边区二届参议会前后,有同志把一切上层人物看成都是中间派,甚至把国民党员也看成都是中间派,没有把反动分子从中间分子之中区别开来。而现在尤其经过去年反特务斗争之后,又有同志把真正中间分子看成反动派,把所有国民党员看成特务,没有把中间分子从反动分子之中区别开来。二届参议会前选举出来或聘请进来的上层人物,绥德分区在数量上首屈一指,比起其他分区缺点较多成绩更大(编者注:原文如此)。可是现在又可以听到这样的说话:“那边的地主、富农都是仇视我们的,谁是中间分子,大成问题。”偏左偏右,把中间分子估计成反动分子或进步分子,或把反动分子估计成中间分子,都是不对的。富农算不算中间力量?商人算不算中间力量?有的说能,有的说不能。抽象地问抽象地答。形式上可以安排问题,实质上不能解决问题。我们主要弱点是对原则没有完全掌握,对实际缺乏具体分析。识别中间分子应该从阶级关系来看,又从政治态度来看,又从个别人物的本质来看,才算全面。要把反动分子、中间分子、进步分子,作一种比较的观察,才能确定。什么是中间势力?一般地说,就是开明绅士,亦即地主阶级的左翼,中产阶级,亦即资产阶级的左翼,并还有地方实力派。在边区,主要的就是地主阶级左翼,其次为中产阶级。他们的政治态度:“关于中产阶级及开明绅士,他们可以同我们共同抗日,也可以向我们一道共同建立抗日民主政权,但不能进步到土地革命。在对顽固派的斗争中,有些人可以参加一定限度的斗争,有些可以保持善意的中立,有些可以表示勉强的中立”(中央)。什么是中间分子呢?一般地说就是“不左不右的中间分子……他们代表中等资产阶级,与开明士绅”(中央)。“不左”以区别于无产阶级与一般小资产阶级,“不右”以区别于大地主大资产阶级与顽固派。我们要分给他们以三分之一位置的,就是这类不左不右的人。至于“国民党是一个由复杂成分组成的党,它有顽固派正也有中间派,也有进步派,国民党并不就等于顽固派”(中央)。主边区内部的国民党员中,确实还有中间分子,也许有个别进步分子。照上面一般阶级关系和政治态度的分析,边区内部,尤其土地未分配区域,中间分子的社会基础及其数量还是相当广泛的。在土地已经分配区域和未分配区域之间,又有颇大的区别。在土地未分配区域,地主阶级当然存在,有中间势力,也有反动分子。商业资产阶级中,也有中间势力与反动分子之别。富农一般属于中间势力。在土地已经分配区域,地主阶级虽已不存在,但有地主出身分子,其中有许多属于中间势力,新起来的商业资产阶级,一般属于中间势力,新起来的富农(由贫农、中农上升的),则一般属于进步势力。至于知识分子也有中间、进步与反动之分。在确定谁是中间分子的时候,应该看看他的阶级关系,又看看他的政治态度,看看他的历史,又看看他的现在。总之要掌握原则,又要具体分析。

  经过伟大的生产运动,经过彻底减租运动,经过自卫运动和防奸运动,不但在基本群众中,涌出了成千的非党积极分子和劳动英雄,而且中间势力和中间分子也经过了相当严格的考验,反动分子也有了进一步的暴露。在下次选举运动中,我们一定能够而且一定要更多地选举非党进步分子,更好地选举中间分子,但决不能选举反动分子,以使边区三三制政权建立在更实在更合理更健全的基础之上。我们一定要这样做,而且现在就要开始准备。研究过去的经验,是准备工作的一种。除此,应该:(一)对已经参加了各级政权的党外人员,加以各别的具体的研究,熟悉他们,以便在下届选举时有可能决定适当的去取;(二)团结党外劳动英雄和积极分子,培养他们,从中间势力中发现新的开明分子,团结他们,为下次选举准备新的力量;(三)乡参议员与县参议员中有真凭实据的坏分子,应提交选民撤换改选之。

  以上是关于三三制选举方面的经验,下一部分就来研究三三制政体方面的经验。

二、三三制的政体


  政体问题就是民主集中制问题,就是政权组织多元化还是一元化的问题。

  边区二届参议会前后,曾有同志主张二权论,或二权半论。“议行并列”是之谓两权,加上司法半独立则为两权半。

  司法审判该独立,因此,司法机关在政治上虽应受政府领导,但在行政上则要保持独立,这就是司法方面应该取后半权的理由。前年高干会批评了“司法独立”的倾向之后,这倾向在思想上和实践上都有改正,司法机关及其工作已经统一在政府领导之下。

  “议行并列”亦即两权并立的二元论,在前年高干会上也曾受到批评。但因为各级参议会的选举条例及组织条例,非依法定手续,不便修改,这问题在组织上迄今尚未彻底解决。“议行并列”的思想,在二届参议会以前即己存在,二届参议会至前年高干会期间,则思想上的分歧与组织上的混乱,更加发展了。思想上:(一)误解三三制与苏维埃制之间的“很大的实质上的不同”,不仅在于阶级结合的变化与我党政策的改变,而且也在于改变民主集中制为“县与边区两级议会与政府并列,与一般民主国家制度相同”;并分别参议会为“权力机关”,政府为“政权机关”(正确的认识:参议会和政府都是政权机关,而政府机关又一定是而且不能不是权力机关)。(二)参议会是政府的监督机关(或制约机关),“本来参议会与政府并列,议会监督政府,理由是怕政府专权渎职”(参议会又从权力机关降为监督机关;参议会以自己的决议为基础,选举自己信任的人去组织政府,又怕他专权!)而在三三制时期,则“不同利益阶级合作的统一战线政权,需要有独立的监督机关”(作为监督机关的参议会也就是“不同利益阶级合作的统一战线政权”)。(三)常驻会是参议会的代表机关,“常驻会是象议会闭幕期间的唯一民意机关(参议会选出的政府却不能代表民意!),它的工作就是代表参议会完成其议事管事的工作”(不止于监督)。于是在组织上:(一)边区常驻会对县参议会(或常驻会)、乡市参议会,县常驻会对乡市参议会;同样,下级参议会或常驻会对上级参议会或常驻会都要经常取得联系。“常驻会可分工到各县各区乡出席各级参议会,指导与了解人民生活情况及其要求”。(二)“每县的边区参议员应组成小组,两个月会商一次,汇集意见,送边参常驻会审议,转达政府”。“各行政区的县参议员组成小组,他们除按时集会向县常驻会反映意见外,还可参加该区乡长联席会议”。(三)在乡村中一方面有自然村与民选村长,又方面有与之并立的由乡参议员领导的居民小组。由此,不但各级参议会与其同级政府并列,而且逐渐形成了参议会系统与政府系统的并列。

  我们必须从二元论回到一元论,即从二权并立论回到民主集中制。必须承认参议会和政府都是政权机关,都是人民的权力机关。对政府而言,参议会是最高权力机关(人民代表会议),而在参议会闭幕期间,由参议会选出并对参议会负责的政府,就成为该级政权的最高权力机关。

  民主集中制在乡上与县级以上的运用应该分别加以研究。

  在乡上:

  首先应该取消居民小组的制度,因为它有三弊无一利:(一)“乡市参议会每二十人至六十人的居民小组得选举参议员一人“的规定,圈子太小,不能适应三三制选举所需要的成分的调剂。以后应该依地区(一个大自然村,几个小自然村,或一个行政村)划分选举单位。(二)这制度是模仿苏维埃时代乡代表和管理一定居民的成规,但那时是工农代表制,现在是三三制,阶级结合已经不同,现在也实行乡议员代表和管理一定居民的办法,就不合时宜,就等于让一部分不良地主去把持村政权,实际经验曾如此证明了的。(三)一方为自然村长,另方为居民小组长,违背了民主集中制。

  其次,前年高干会前,某些地区为要实行“乡市参议会采议行合一制”,行政村主任和自然村长一律由乡议员兼任,这办法同样便利了一部分豪绅、地主把持行政村和自然村的领导权。“简政实施纲要”有鉴于此,明文规定,行政村主任采委任制,自然村长采选举制。看人说话,可以是议员,也可以不是议员。从此,参议员只有经过委任或选举的,才兼任行政村主任或自然村长,这规定的合理性,已有绥德分区经验所证明。其他地方还没有完全执行这规定。以前乡政府委员会,下设有经济、文教、优抗等委员会,由各委员任主任。但实际经验证明,这类组织有名无实,去年决定暂时取消它,是对的。

  去年许多地方的乡参议会比前年更为活跃,生产、征粮、防奸与整理民兵等大事,都开了参议会。开会时参议员、政府委员、村主任、村长都到,支部干事也参加,叫作“一揽子会”。大家议、大家决、大家分工、大家去作,无分于党员与非党员,也无分于议员与非议员。议员兼了村主任或村长的,固然加重了职权,不兼的只要肯到会,肯负责,也是有职有权。总之,议决哩,一揽子,执行么,也是一揽子,“大家动手”。这种方式又民主,又集中,合乎三三制精神。能解决问题,能办好事情。没有形式主义,也没有教条主义,它是群众的马克思主义的创造。我们应该接受这种方式,并把它传开去,使它合法化。只要在几点上加以确定:(一)用乡参议会的名义。(二)除议员、村主任、村长、自卫军连长、支部干事外,还可吸收党小组长、劳动英雄、防奸英雄等参加。(三)保持大家议,大家决的习惯(已成习惯法),不必搬用有表决权与无表决权的教条。(四)提倡大家分工负责,人人执行决议的精神。(五)建立领导会议的党的核心,三至五个人就可以,或由支干会担任,或另行组成(富县防奸运动中,是由支书、乡长和防奸主任三人组成核心),以保证党的领导,但必须是群众中有威信的党员才便利于随时影响非党群众。

  这个照顾了三三制的一揽子形式,还没有普遍采用,还有些地方“乡参议会前年还开会,去年以来就不开会了,只开村主任、村长联席会,不兼村主任或村长的议员,就不通知他到会”。这样无形中把参议员取消了,这是缺点,应该改正的。

  全乡的群众性的大事,开参议会的大一揽子会,是最好的形式。但不能所有事情,都开大一揽子会,有些事情可以开乡政府委员会的小一揽子会(乡政府委员会是表现民主集中制的形式之一,又可照顾三三制,而如果乡长是非党员,又可在委员会中选进党员。去年决定不要乡政府委员会,似不妥当)。例如生产、征粮等大事,经过参议会布置下去之后,需要检查;又如某些临时重要任务,需要布置或传达下去;又如某些比较重要的事情,需要作决定,这时召集自卫军连长、指导员、行政村主任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的乡政府委员会小一揽子会,就是合适的和必要的。而如果是讨论合作社问题,就可以吸收与合作社有关的积极分子参加,讨论变工队问题,就可以吸收变工队方面的积极分子参加,其他以此类推。在小一揽子会上,同样要形成党的领导核心。

  再次,日常政务上有些事情,乡长不便单独作决定时,可以找自卫军连长、支书、文书等乡级负责干部商讨。此种形式,名之曰政务会议,也是可以的。

  另一个问题:居民小组取消之后,不兼村长、村主任或其他固定工作的乡议员,他们平日是否应该有所活动并如何活动?绥德分区的经验是这样:乡参议员团结在村长的周围,受村长领导,参加各种工作。这经验是值得介绍的。

  一个缺点:去年,有些乡长和行政村主任的调动或撤换,未经过乡参议会;又有许多乡参议员撤销了,也未经过选民的罢免与改选。乡上是直接民权,这个原则不仅要在决议复决上表现出来,而且要在人员的罢免与改选上表现出来。这一层,还需要做许多宣传教育工作,县、区政府尤要注意从、实践中来教育群众。

  乡上问题说到这里止,以下说县、边区两级的问题。

  县参议会和县政府委员会的活动,前年满起劲,到去年就冷淡下来了,县参议会都未开。因试行农业累进税,经边区政府指定庆阳、绥德和延安召开县参议会也未照办。前半年县常驻会和政府委员会还有照常开会的,后半年防奸运动起来后,开会的就更少了。常驻会和政府委员会有的是分别开的,但实质上多是一个内容,两套形式;也有合在一起开的,也是一种形式。去年春冬两季,边区常驻会和政府委员会各开过两次会,头一次分别开的,后一次是联席会议。

  前年高干会后,作为二权并立的常驻会,实质上已改变,但形式上仍然存在,以县为单位的边区议员小组,以区为单位的县议员小组,也无形中取消了。但问题尚未彻底解决。

  关于常驻会,照过去经验,大致有两方面工作:一方面,向政府反映人民意见,或提出某些建议。这方面做得不多,成绩不大;又方面,听取政府工作报告,或通过它交来的重要决议和法令等,这方面形式居多,作用也不大。同议员取得联系,反映民间意见,确属重要,但这些工作不必设常驻会,只要有常驻议长,就办得了。至于批准或否决政府之施政方案、工作报告和法令等,则是参议会大会的权力,三几个常驻议员不能有此大权。且就人数说,常驻议员一般少于政府委员三分之一,同为参议会所选出,并对参议会负责的机关,而常驻会却对政府委员会有批准、否决之权,于法理也属不合。提议边、县两级常驻会取消,政府委员会即为常驻会,名额可以扩大些,注意三三制成分和地域上的调整。

  参议会大会和政府委员会开会时,出色的模范工作者和劳动英雄、党政军各方面的负责干部,要时也邀请出席。开会期间党团为领导核心,或同级党委直接为领导核心。关于路线、政策和方针上的问题,党内先讨论,而政权工作范围内的一般具体问题,则均在会上讨论。这样作,将使领导与群众间的意见有适当的结合,各方面工作中的经验有必要的交流,党内党外的政见有更好的沟通。这样作,将使三三制的形式更为完善,其内容也更加充实。这种形式将更能保障群众,特别是群众中的积极分子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更大地发挥。

  如果各级参议会和政府委员会真实成为解决问题进行工作的机关,那么,这种会议就有多开的必要,也不会是形式的会议。提议县参议会半年一次,边区参议会一年一次,两次参议会之间,各开政府委员会一次。

  今年作为过渡时期(因为制度上的重大改革,有待于下届边区参议会),县参议会需要开一次,吸收县区干部及出色的劳动英雄和模范工作者列席,或者与下半年的劳动英雄和模范工作者大会同时开。今年可考虑边区二届参议会第二次大会和边区劳动英雄、模范工作者大会,同时召开,并有时合开。

  关于三三制政权中的民主集中制问题,可以说到的就是这些。上述问题的基本精神,是贯彻政权机关的民主集中制,并使政权机关成为更充实的权力机关。这样作,要求各级党组织对政权工作的领导更有远见,尤其各级政权工作的党员,要时刻警惕和防止对党闹独立性的倾向。另方面,也要求各级党组织和政权工作领导的灵活性,照顾三三制政策,注意使政权机关及各级参议会形成为唯一的权力机关,不代替政权,不直接去进行政权范围的工作,否则也可能形成二元化或多元化政权。

  三三制政权的形式问题,是一个很重要的带着基本性质的问题。我们现在就是要找到这样一种适当的形式,这种形式既能保障广大工农群众的革命积极性和创造性没有阻碍地充分地发挥,又能不致使作为中间分子的地主、资本家难于忍受;既要能够充分反映工农群众的要求与利益,又要能够反映地主、资本家们合理的要求与利益;既要能够密切联系广大的工农群众,又要能够集合适当数量的一定地主、资本家阶层代表。它是唯一的权力机关,是说了就做“议行合一”的机关,它是不能为其他任何组织形式所代替的。这也就是目前在中国行得通的、集中一切权力的、最高度的民主的机关。这种形式,在我们目前所已找到的一揽子会中,是相当具备了上述这些特点的。在今后,我们要使它更加完备起来,并使之普遍起来。

  从整风以来,我们曾经在党内充分地发扬了民主。许多干部会、座谈会等曾经多次地举行,批判与讨论之热烈,前所未有。因而区别了良莠,团结了党,并使党的干部和党员积极活跃起来。这种民主形式,不只是应该在党内发扬,而且应该在一切革命人民中发扬,才能更进一步的团结人民,并使人民更进一步积极活跃起来。今天,我们党内的情况更加一致了,提高了。在人民中又经过了土地革命(在边区)、减租减息、生产运动、防奸运动等,我们的党与人民有了更进一步的结合,人民的觉悟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因此,我们不怕在人民中发挥充分的民主,不怕将一切的重要问题、重要设施,提到人民中去作充分的讨论与批评,并由人民大家动手来做,也不怕反动分子利用这种民主来进行反党反政府的活动。只要我们不犯严重的原则错误,这样作,对于我们是不怕有什么危险的。相反,这将使我们党更密切地与革命的人民结合起来,暴露反动分子,提高人民的觉悟,并在人民中提高党的领导作用,提高党的威信。在政权与党的机关中,清洗官僚主义及一切弱点,而使党与三三制政权更加健康起来,这是我们目前提高自己、团结人民最有效的办法。如果我们不这样做,我们的各种弱点就很难清洗。

  在三三制政权中,党员与党员之间,对于一切政策与关系重大的具体问题,应该采取完全一致的立场与态度,不能有所分歧。非如此,党就不能对三三制政权实行领导。党员与党员之间尤其不能有互相攻击、互相排挤等现象(如果发生这种分歧和现象,党委与党团应立即加以约束和解决)。这是必要遵守的法律,不能丝毫通融。但并不能因此就说,对于一切个别的、具体的、技术的问题,在三三制政权中党员与党员也不能有任何不同的意见,及正当的辩论。如果被约束达到这种绝对的程度,就要使大多数党员在三三制政权中不能充分地活跃起来,因而也就要使党外群众及政权机构不能充分活跃起来,使他们受到过多的拘束而死气沉沉与照行公事。这种情形正是我们目前所要避免的。在三三制政权中的党员,对于一切问题,在基本方针与基本态度上完全一致的条件下,应该允许所有党员从各个侧面去发表意见,进行讨论与辩论。这一点,也是应该加以指出的。

三、三三制的团结与斗争


  三三制建立后,同党外人士合作的经验,大致可分两个时期。如一部分分区和县上负责同志座谈会上所反映的:“前年,只顾团结,迁就多;去年,又丢了,没有管“。这反映可以代表相当数量的情况。

  迁就了什么?在某些政策上,如减租问题,某地“当时没想到地主不减租,只说农民抗租,并在报上批评农民过火,别人说农会不好,就把农会取消”;农民说:“地主怕农民,农民怕政府,政府怕地主”。如教育工作与司法工作中的国民党化倾向(主要是主管机关)。在制度作风上,如偏重形式,轻视内容;如议行并列,强调正规化等。对党外人员只有团结,没有必要的批评和斗争,这种情况相当普遍。

  前年“有些右”,在地方上的情形应该这样看:“政治上的迁就并不多,只是个别部分的情形,主要是对一部分党外人员的错误或不正派作法不加说服和批评,对坏分子采取容忍态度”。这情形,一方面,由于对所谓中间分子认识不明确,换句话说,有右的认识;又方面,也与这种心理有关:“主人总是我,他们总是客,表面上恭恭敬敬,宾礼相待,骨子里还是讨厌的心情多。”换句话说就是右中有“左”。

  “去年丢了,没有管”,提到有什么经验,大家都说不上来。“丢了,没有管”,是什么意思?为什么?此次座谈会上一个分区负责同志这样说:“去年一年没谈起过,县参议会没开,常驻会也不开。精兵简政,县区干部从新配备一下,乡政府大部换成党员。去年工作繁忙,中心放在生产、防奸上去了,但认识上对三三制也起了变化,县以下干部完全忽视了它,以为这政策实际上已结束。前年有些右,去年又有些左,去年让其自流,经验讲不出多少。”

  去年“有些左”大致情况是这样:对三三制很少谈论,或没有谈论它;对中间人士冷淡起来,甚至可有可无;对组织形式(常驻议会、政府委员会等),少一点好一点,“工作总是靠我们做”。前年高干会上,对三三制中迁就现象的批评,有些同志是以“左”的情绪来了解它,或接受它,实践起来就转到对三三制的消极态度。去年的整风防奸运动,教育了我们的党员干部,也教育了非党人员,一部分中间人士确实从生产运动和防奸运动提高了一步,更加认识党的正确,信任党的力量。但另方面,也有一部分同志发生了对党外人员的一般不信任和一般消极态度,还有一部分党外人员(坏人除外)对我们有误解,或存着恐惧心理。

  一般说来,由于去年整个工作的进步,特别由于生产运动,自卫的政治运动和防奸运动,一部分党外人员(进步分子和开明的中间分子)更加靠近我们,认识我们和相信我们;一部分坏分子则被清查出来,清洗出去,三三制政权比以前更加巩固了。但又要注意,还有一部分党外人员,由于我们的工作不够,或有缺点,对我们存着或多或少的猜疑恐惧心理,彼此之间有些疏远和不信任。

  在三三制的团结与斗争的经验中,值得提起的,有以下问题。

  (一)党中央关于三三制人员分配的原则是:共产党员三分之一,代表无产阶级和贫农(这是按照三三制中共产党员与其他阶级代表的相互关系上说的,若按照整个党的政策与实践来说,则是代表整个赞成抗日与民主的人们的利益);非党进步分子三分之一,代表小资产阶级;不左不右的中间分子三分之一,代表开明士绅和中产阶级。这原则需要再度向党内解释,尤其在下届选举时。解释这个原则之所以必要:第一,是为要纠正某些同志对于共产党员外三分之二的人员的误解与糊涂观念。如不懂得物色真正的中间分子。不注意物色非党进步分子等。第二,是为使党员和干部更明确地认识“上述人员分配是党的真实政策,不能敷衍塞责”(中央);“一党包办”的观点是不对的,“凑个数算了吧!”的观点,也不对。第三,这原则是党争取各抗日民主阶级共同合作,实行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具体形式。因此,党外人员之参加政权,应该是真正的有职、有权、不是来做客,而是和我们一起做主人。边区的特点是这样:“天下是共产党打下来的”,并经过工农专政的时期,对于新民主主义的创立,中间分子一般没有出过力(就边区说),有的还采取敌对态度;三三制实行,他们也要参加政权,有些党员和干部就觉得不舒服,组织上决定,只得服从,就“凑个数吧!”或者“他们总是客,咱们总是主人”,甚至“把党外人员当作工具,当作幌子,需要时捧一捧,拉一拉,不需要就无形中丢了”。这类情形和观点,如不纠正,真正充实的三三制就难以建立起来。另方面,事实上,边区是我们创造起来的,施政纲领是我们提出来的,实力在我们手里,基本群众在我一边。这种情况使得党外人员的心理上容易形成一种主、客之感,与观望态度。因此要消灭主客界限,使党外人员感觉得自己也是主人,就首先而且主要靠我们负起这个责任,这里有职、有权,就是解决问题的首要关键。第一,要给党外人员以适当的职务,参议员和政府委员中,能够工作的,要尽量吸引他们参加适当的工作。除此,还要尽可能照顾到:“在共产党员被选为某一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时,应保证该机关之职员,有三分之二为党外人士充任”(施政纲领)。要这样作,除开思想认识上的问题外,还存在着实际上的矛盾,即党外人员,尤其中间人士的工作效能,与精简政策间的矛盾。去年三次精简时,未能适当地解决这个矛盾。目前,在乡一级,我们要团结党外参议员参加工作,让支部同志学会团结自己周围的非党积极分子,尤其是担任乡长、村长、村主任的积极分子,诚恳帮助他们,向在区以上各级政权机关,提议从进步分子和中间分子中物色二三百党外人士作职员(即增加这批职员),有适当条件的可以任副科长、科长、副区长、区长以至副县长。为了在实际中培养一批非党干部,财政上多开支一点,也值得。第二,要尊重党外人员的职权,一方面在其职权范围内的事情,放手让他去做,同时帮助他完成任务,以提高其积极性和责任心(这层特别重要,真心同我们合作的人,希望做出成绩,恳切地期待我们的帮助);有成绩,给以表扬,有缺点,帮助他改正。总之,不可遇事包办,还要积极帮助人家。又一方面,要“提倡民主作风,遇事先同党外人士商量,取得多数同意,然后去做。同时,尽量鼓励党外人士对各种问题提出意见和议案,并倾听他们的意见。绝不能以为军队、政权在手,一切都要无条件地照我们的决定去做,因而不注意努力说服非党人员同意我们的意见,而心悦诚服地执行”(中央)。此外,一般参议员和政府委员,他们散居民间,凡属平日为人公正热心的分子,如同他们取得经常的联系,平时委托他们帮助某项工作,临时委托他们帮助某项工作都能起一定的作用。

  (二)三三制是个革命阶级的政治合作,它的基础是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是民主政治,具体地说,是施政纲领。由于施政纲领照顾了各抗日民主阶级的利益,所以我们能广泛地团结中间分子与非党进步分子,共同合作,建立三三制政权。但同时也正由于这是各阶级(各抗日民主阶级)的联合政权,党外人员的社会出身不同,所要求和所代表的阶级利益不同,因此他们对于共同纲领的认识角度和着重点也就不同,在这纲领的具体实施上也就可能发生分歧。这就是说,我们同党外人员,特别是同中间人士的合作,虽然今天的政治方向是一致的,虽然有共同的施政纲领作基础,但在许多具体复杂的实际政策上,不会完全一致,不可能完全没有原则性的分歧。我们必须承认这种情况的可能性与必然性,并有精神准备。不然的话,临到有这种种情况发生,就难免或左或右的摇摆。我们应该经常掌握住高度的原则性,同时又善于把这种原则性同具体问题的灵活性结合起来。例如,对国民党作风之侵入不加阻止,甚至采取附合态度,又如在土地问题上偏听地主、绅士们一面之辞,以致农民讥讽“政府怕地主”等等,就是缺乏高度的原则性,失掉立场。又有一个时期,有人对工农干部存着相当深的成见和不满,甚至表示要把县长换成外来知识分子,又对保安机关也存着成见,它是否应该存在也成了问题。对这类意见我们没有让步,也决不能让步。但是,在施政纲领和总的政策之下,对于个别具体问题,遇有争执,不能一致,虽是带原则性的分歧,我们也得有适当的让步。例如,租佃问题上我们有过这样的让步:土地纠纷的个别案子上,个别犯人的处理上,个别干部问题的处理上,也曾有过这样的让步。本来,三三制内部争议的最后的合理解决,是少数服从多数,但依据实际经验,在今天非到最后不得己时,不要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形式。党外人员,尤其中间人士们,不习惯于在会议上讨论问题,尤其不习惯于在会议上争论问题,这虽然是他们的弱点,是他们在政治上还不够成熟的一种表现,但我们今天还不能不顾及他们这种习惯。因此,一切重要问题,全靠至少主要靠会前会后经过个别协商或座谈方式决定,提到正式会议上,只是取得合法手续而己。这经验,在边区的实践中己充分证明。可是,一般说来,我们这样做得还是很不够。总之,重大问题,预先交换意见,到相当成熟的程度,然后提到会议作决定。遇有原则分歧,争论不能避免时,也要尽量使用会外谈话方式求得解决。这样做,不但易于解决分歧,而且能减少分歧。会场上针锋相对的辩论方式,中间人士极不习惯,又很容易变成僵局,一般应避免采用。但一般没有争论的问题,“如发展生产,提高文化等”,就应在会议上发挥一切人的积极性,进行热烈的讨论。

  “在决定各地党所提出的施政主张时(实际就是各种政策的具体化),必须适合统一战线的原则。一方面要不失保护工农劳动人民利益的立场;另一方面,又不要伤害地主、富农、资本家当前必须限度的利益”(边区中央局)。而在执行政策的过程中,要注意避免过左的行动。例如减租运动中要注意避免过分伤害地主阶级,倘若发生这忡情况,应该及时予以纠正,予以调解;而如果党外人员提出意见时,应该适当地采取,不要故意推饰;对工作中的缺点或错误,也要采取这种态度。这样作,可以表示我们的负责精神与公诚态度,对于团结党外人员是有好处,而没有坏处的。

  (三)现在参加了政权机关的党外人员,大致有三种类型:第一类是进步分子,他们赞成彻底反帝反封建,奉公守法,勤于职务,对共产党信任、爱护。这类人,乡村政权中最多,区级以上也有,对于他们不仅应该使其存职、有权,而且需要以对待同志的态度对待之。不然,他们会觉得不满足,但也不可以要求于党员的去苛求他们。第二类是中间分子,基本上又可分三类:(1)政治上有见解,也有作为,大方向跟我们一致,并有决心一起干下去,希望“我们这集团兴旺”。但遇到与其本阶级利益有关的问题,如土地问题、租佃问题、负担问题等,就往往有所左袒。这类人是中间分子的左翼。对于他们要使其有职有权,担负领导责任,大政方针务求一致(同我们一致),具体问题上有时需要让步。倘若从我们方面获得有计划有步骤的帮助,他们能够进步。中间分子中,争取这类人最为重要。“对好好先生感到满意,对有独立意见的感到头痛”,是不对的。中间分子的左翼人物中,还有是旧社会的正派人,地方上的宿望,对我同情,对群众有影响,但因年老、体衰,或其他原因,而不愿或不能参加工作者,对于他们应该敬老尊贤,取得密切联系,听取意见,并关心其生活。(2)典型的不左不右分子,政治上唯唯否否,态度中庸,不惹人,作为不大,工作平常,与其说是为了政治理想,不如说是为了生活出路。我们有力量能给他好处,所以跟我的走,并依靠我们。这种人也有他的社会基础,应该争取他们,给以一定职务,但难以担负主要领导责任,帮助他,影响他,督促他,也能进步。(3)不顾大局,对一切事务都从本阶级利益和一己私利来衡量,对旧政权有不满也有留恋,对新政权有称赞也有怨言,参加进来,主要是为了取得地位,以达个人目的。这种人是中间分子的右翼,对于他们也要争取。县以上参议会中,可以吸收这种政治态度较右但不是坚决反共分子的少数人(用聘请方法),这对于影响外面的地主、资本家,与安定本地富有阶层,都有作用。对待他们的态度要团结和斗争并重,责之以大义,晓之以利害,可使其服从大局。应该给以适当的礼貌与尊重,团结他们,并利用其一技之长,但不可任以要职,更不可授以大权。第三类是坏人、特务分子。又可分两种:顽固不化的职业特务和悔悟自新的失足分子。对后一种人,如非罪大恶极,在群众面前完全失去信仰的,还应给以适当职务。这样作,对于打击特务和争取社会上的失足分子有积极的影响。至于仅仅是隐瞒过党派问题的人,一般仍应保留其原任职务。在分别是非之后,对于戴错了帽子的人,应实行平反,在什么场合戴上的,在同样的场合取下来,例如由群众大会戴上的,仍然在群众大会上取下来,以服人心。

  应该这样说,凡属参加政权机关(政府与参议会)的党外人员,只要不是真正不可救药的,即坚决反动而不愿改悔的坏蛋,我们的方针总是争取他和团结他,诚恳地帮助他。

  (四)为了团结,不可避免必要的斗争。迁就政策同样不能建立真实的合作,是过去经验已经证明了的。对于坏分子的破坏,不应该容忍,但要依靠真凭实据,使其他党外人员了解;对于政治上自私自利的分子,要进行恰当的批评,同时不忘争取。批评以使其服从大局,而当其能顾全大局时,就不放松对他的争取和团结。真心同我们合作的人,由于阶级的限制和成见,其主张或其行为往往有错误,我们对之应该有解释,有时也应有适当的批评。即使在实际上实行让步的时候,也不应该模糊我们自己的观点。如果我们能够反复曲折地(注意方式)从理论上和实际上进行说服解释的工作,他们的某些错误和成见也往往能够改变(例如前面提到过的关于工农干部问题和保安工作问题,就是这样慢慢改变过来的)。对于真心合作下去的人,我们是应该这样严肃而又诚恳地履行自己的责任。有些人的错误,不是由于成见,不是由于恶意,而是由于糊涂不觉悟,好心肠却做了坏事,对于他们应该诚恳亲切地去帮助其认识和改正错误。总之,批评和斗争是必要的,但应该区别其是非轻重,照顾不同的人和不同的事实。至于批评的方式和场合,更需要审慎。党外人员,尤其中间人士,特别爱情自己的面子(自尊心),因此,除坏人外,一般要避免当众批评和当场批评,而多用个别谈话方式,婉转说理的方式,并出以诚恳帮助的态度(即对于坏人,也不要个个撕破其面皮),一面批评错误,促其改正;一面顾全面子,使之感激。边民参议员×××前年减租时,明减暗不减,去年被政府发现,他勉强减下来,但又令其儿子出面抽回某佃户土地,佃户拒绝退佃,被打坏了耕牛、农具,告到县政府,县府把他的儿子押在看守所,派人把他请来向他说:“减租减息是边区参议会的决定,老先生参加通过的,现在令郎犯了法,老先生是上司,请指示如何处理”。他一点也没法支吾或分辩,当场道错,答应赔偿佃户损失,把儿子领回去教训。一场严正斗争,出之以和平形式解决了问题,教训了×××,又保存了他的面子。听说经过了这一次后,他变好了些。有一次,我们为了试探中间人士对这种问题的态度,故意提起这事情的经过,他们听了之后,连声说道:“好。这方式好。人谁不爱惜面子。人家做了亏心事,咱给他留个面子,一辈子感激。”关中专署在发动减租时,把参议员中的地主请来,讨论减租法令如何执行,让大家提出办法,他们在场面上要顾面子,都如法减了。与此相反的一个对照:×××是参议员,在减租斗争中跪在大众的面前叩头,完全忽视了他的身份。又有一个例子:镇原县一科长,边区参议员,一中间分子较进步人物,下乡处理土地纠纷,把农民土地退还地主,是一个错误。回到县府会议上,一科员(党员)公开批评,使他过不去,长久放在心里。这类经验是值得注意的。

  (五)为了团结和合作,不可避免必要的批评和斗争;为了更好的团结和合作,还要注意党外人员的提高和培养。这方面我们作得很不够,经验也不多。工作中帮助他们,固然是一种提高方式,但更重要的还是从思想上提高他们。事实上不但非党进步分子能够前进,就是许多中间分子搞得久了,也是能进步的。除开工作的接触外,向党外人员建立一种思想上的联系,分别对象,由适当的同志同他经常地交谈,只要人对头,谈得来,就很有效果。对于文化高的人,依据他的思想情况,介绍适当的书籍给他看,同样很有效果。日常实际问题和政权问题的座谈,也是一种有效的方法。在各种会议上正确地发展民主讨论,更是有效的方法。总之,我们要主动地适当方式也去帮助党外人员,提高他们自己的思想政治水平,以达提高工作效能和巩固合作的目的。

  (六)会议是表现团结合作的形式之一。乡上一揽子会开得好,前面己说过。至于县上开会偏于形武的居多。据说有些县政府委员会开会,是这样的:事先发出通知,通知上有写明议程的,有不写明的,对乡下到会的委员,招待客气,态度恭敬;但议程的内容,会前就一般不谈论,或很少谈论,开会时县长作报告,报告后,请求发表意见;有的临时凑上几句意见;有的说几句门面话;有的就一言不发。在开会的问题上,边区政府委员会有一点经验可以在这里提一下。

  去年春,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开会,以简政、整政为中心的报告,对一部分委员是突然提出的,结果没有什么讨论,仅只几个非党员厅长说了几句话。准备通过的条例,预先发出乎就有讨论,但因为对党外人士有些不同意见,没有事前交换成熟,以致争论不决。今春第四次会议,主要议程是总结一年的工作。鉴于前次会议的教训,我们改换了一个方式:头几天各主管部门作一年工作情况的口头报告(党内外负责人都作),有问题随时可提,有感想随时发表。估计教育方针与司法方针的问题,对党外人士可能难于了解,就在开会前分别交换意见。我和李鼎铭的报告也是相互商量好才提出。各主管机关报告完毕,又休会两天,使大家有考虑时间,然后作总结报告。会议取座谈形式,让党外士绅们想起了什么就说什么,扯出真心话来。(某地常驻会开会时,绅士们随便拉话,议长宣布“请大家注意开会秩序。”从此他们象菩萨一样坐着,再不开腔。)这样所有党外人员,都积极参加讨论,“党内人只管讲,党外人只管听”的形式消失了,要解决的问题圆满解决了。不一定要搬用这个方式,但一定要注意:(1)使党外人员对报告和讨论的问题,有机会知道具体内容,有时间考虑意见。(2)对重要问题和可能的争论,要尽量在会前同他们交换意见。(3)尽力造成他们积极参加讨论的机会和条件,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4)会议形式要随便一些,使他们觉得不受拘束。

  (七)关于党外人员的生活,有两方面问题:生活习惯问题与物质待遇问题。我们应该本着中央指示和高岗同志在二届参议会上演说的精神去处理。中央的指示说:“对参加我们政权的党外人士的生活习惯及言论行动,不能要求与共产党员一样,否则将使他们感到不满与不安。须知普通人士在这些方面是不能与共产党员相提并论的”。高岗同志说:“我们主张对政府工作人员采取薪水制度,保证他和他的家庭生活能够维持,至于其他一切私生活上的自由,只要不十分妨害政府的工作,政府都一概不加以干涉”。我们有些同志,因为看不惯党外人员的生活习惯,就不愿同他们接近,是不好的。要求党外人员象我们一样生活的情形,也是有的,某县姓唐的参议员兼副科长,生活习惯不太好,就取笑他,甚至勤务员也“糖儿,糖儿”地对待他。某县科长是党外人员,下乡时生活不够艰苦,区政府干部就不多理睬他。关于物质待遇处理得适当的比较多,但也有两种相反的情况:一种是过分迁就,要什么就是什么;另一种是党外人员领取的津贴,反比不上我们党内干部的供给标准。物质待遇是干部和党外人员很注意的问题,但过去经验,边区政府的统一规定很难行得通,提议由各分区本着“保证他和他的家庭生活能够维持”的原则,分别规定发给。

  (八)提议各地委、县委和区委,及各级政府党团切实检查和总结三三制的经验,并积极地改善和加强这方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