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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当前的立宪问题

——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修正案”

作者:陈人白﹝彭述之﹞ 来源:《求真杂志》1947年第9期



  我国的立宪运动,自戊戌发动到现在,已将近半个世纪;即以辛亥革命后民主共和国成立来说,也已经过了整整的三十五年。可是,我们这个国家还远没有接近宪政。虽然在这将近半个世纪的当中,曾经颁布了好几个所谓宪法和约法,但那些「宪法」和「约法」不仅绝非由人民选举的代表所制定,没有能表现人民的要求和利益(辛亥革命后的「临时约法」除外),就是那些被公布的「宪法」和「约法」中的条文,也从没有一条付诸实施,永久只是一些极带讽刺性的纸上空文而已。因而中国近半世纪以来的历史,仍然是继续过去传统,充满了野蛮与黑暗的历史:君主专制、总统独裁、军阀割据、一党专政、交相邅递;最高的统治者肆意妄为,其属下的军阀官僚横行无忌;而人民大众则陷于半奴隶的惨境,备受蹂躏,任听压榨;所谓「无法无天」,正是我们这个国家的真实写照。也正一次,我们这个国家便成了先进资本帝国主义国家异常藐视和猛烈侵略的逐鹿场!
  固然,我国所以长期陷于如此野蛮和黑暗状态,自有其更深远的社会经济和政治根源,但在民主共和的名义之下,竟没有一部像样的宪法可资遵守,甚至统治者们亲手所公布的「宪法」或「约法」也完全视之为具文,这不能不说是我们这个国家的野蛮落后之 露骨的表征,是我们这个「中华民国」之一种最恶毒的讽刺!
  现在,国民党政府当局在国内外的情势压力之下,已被迫宣示要「实施宪政」、「还政于民」了。因而于十一月十五日召开了它自己的「国民大会」,并且将它准备及宣传已久的「五五宪法草案」,经过最后一番修改(所谓容纳政治协商会议的意见)缮成为「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正式提交「国民大会」,请其「讨论通过」了。就该「国民大会」半个月来对于「宪法草案」讨论的情形看来,虽然有种种戏剧式的分歧意见,但在国民党最高当局的压力之下,将依照原修改草案通过是无疑的。
  但另一方面,国民党政府这次所召开的「国民大会」及其所提出的「宪法草案」已经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反感和批评,尤其是共产党公然站在反对的地位,坚决表示不承认国民党这次所召开的「国民大会」及其所提出的「宪法草案」,光就这一点看来,这次的「宪法草案」即令通过,仍然是一个问题。何况全国人民大众还远没有表示他们的意见呢!
  我们站在人民大众的观点和利益上,对于现时正在召开的非由普选产生的「国民大会」及其所讨论的「宪法」本身,固然感不到兴趣;就是国共两党对于国大与宪草的争持,也觉得同人民的真实利益很少关连。但我们始终认定:在现阶段的政治局势下,召集一个普通选举而具有全权的国民会议来解决国家一切重大而迫切的问题,(连制定一种能表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的宪法在内),在客观上是十分需要的。关于这方面的意见,我们在「论国民会议」一文中(求真一卷第七期)已颇为详尽地叙述过了。现在人们既已将「宪法」正式提出议事日程,我们就乘着这一机会专将立宪问题以及关于宪法本身的问题来略加探讨,对现时正在讨论中的宪法草案来略予批判的。

立宪的意义与宪法的本质


  立宪或制宪,人们往往以此为一种独立的政治范畴,其实这不过是近代民主改革运动在法律上之一种具体的最高的体现。假如没有民主的改革运动或民众的民主要求,所谓立宪或制宪是无由产生的。换句话说,立宪或制宪乃是民主改革运动的一种产物,没有人民大众的真正民主改革运动,就不会产生适合于民众需要和利益的宪政。为要澈底明了这一点,先让我们从宪政所依据的宪法的本质上来略微探讨一番。
  究竟什么是宪法?或宪法的定义为何?布尔乔亚的法理学家或宪法学家们,对此会议论纷纷,莫衷一是。例如:麦因托息(James Melntosh)说:「宪法是指规定高级官吏的最重要权利和人民最根本特权的成文或不成文法律的全体」。库里(Colley)则认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它包括建立政府的原则,规定主权权力的划分,并指定哪一种属于哪一机关以及行使的方法」。而波果德(Charles Borgeaud)的主张是:「宪法是规定政府组织,以及决定个人或法人对于国家的关系的根本法律」。诸如此类,不胜枚举。从这些法理学家们对宪法所下的定义看来,不但使人们对宪法得不到一个明确的概念,反而愈益感到模糊和混乱。因为他们之对于宪法,全是将它孤立起来专从形式上去下判断的。所以他们的判断不仅陷于形式主义,而且常是肤浅、片面和机械的。固然,从形式上看来,「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是规定政治组织,以及决定个人或法人对于国家的关系的根本法律」,乃至是一切普通法所由规定的根据。然而这种形式上的定义,远没有能体现宪法的本质。因而对于宪法得不到一个明确而深切的概念。要想深入宪法的本质,必须从宪法与社会的关系上去探求。
  宪法也同其他的社会上层建筑物一样,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上各种社会力量的相互关系,即各阶级的相互矛盾所产生的。而现代的所谓成文宪法,正是资本主义发生和发展至一定程度后诸社会力量相互矛盾相互斗争的产物。拉萨尔早已说过,宪法的本质即包含在「各种社会力量的相互关系之中」、「国王」、「贵族」、「银行家」、「工业家」、乃至「文化和传统」,都各自是「宪法的一部份」(指一八五〇年的普鲁士的宪法)。「国家的宪法,就是实际存在于那一国家的各种力量的关系」。「这些力量的真实关系写在纸上,赋予以文字的形式,且一经如此这般写成之后,它们便不再简单地是力量的真实关系,而变成为法律,司法的规条,谁要反对它们,谁就得受处罚了」(以上均见拉氏一八六二年四月十六日在柏林「论宪法本质」的演辞)。「编者按:拉氏该演讲词已译载于本期,请读者参阅。」我们由拉萨尔这一正确的解释,对于「宪法是什么」一问题,便可以得出一个明确而深切的答案或定义:宪法的本质就是社会各种力量(即各阶级)的真实关系;这「关系」表现在习惯上为政府机关所采用,为人民所容忍,以行使其职权及对于人民的统治,就是所谓「不成文宪法」;如果这「关系」以一定文字形式表现在纸上,来规定政府的职权与人民的关系,便成为「成文宪法」。我们现在所谓立宪政体的宪法,当然是指成文宪法而言。但凡是成文宪法对于政府的组织,职权及其与人民的关系,或政府的「权力」与人民的「权利和义务」等等之规定,倘使离开了现实社会的各种阶级力量的相互关系是无从理解的。
  如果我们将前面对于立宪和宪法问题所说及的再加以分析,便可以得出左列的几个基本概念:
  一 所谓立宪或制宪,是近代资产阶级性民主改革运动在法律上之具体的和最高的体现。而这体现的书面形式就是宪法。
  二 宪法的本质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上各种真实的阶级力量的相互关系。而成文宪法,乃是将这种「关系」填写在纸上。某一成文宪法是否会有进步意义,就全看该宪法是否体现了所在国家的进步的社会力量之意志和利益来决定。
  三 各种社会力量的相互关系,因各个国家历史发展条件的不同,从而各国的宪法亦表现出或多或少的差异;即在同一国家内,由于社会各种力量间的关系常发生变动,从而其宪法本身亦常发生变动,如宪法之订定、修改、乃至废止与重订等等。因此,所谓「一劳永逸」或什么「天经地义」的宪法是不存在的。
  四 一国宪法之是否符合于民主的利益,即是否体现了民众的意志和要求,又必须以该国的民众力量之生长和斗争的成果来决定。如果民众的力量压倒了统治阶级,可能产生一部进步的民主的宪法;反之,如果统治阶级仍能抑制民众力量,它即令为某种情势所迫而不得不「自动」颁布一种「宪法」,那时这宪法仍然是以巩固统治者的地位为目标,是反动的,有时甚至是专为了某种特殊目的的一种掩饰物或应急剂,因而往往成为宪法的讽刺图。
  五 凡是现代含有进步意义的民主宪法,绝非由统治阶级的「自动颁布」或恩赐而来,而是民众在政治斗争中达到某种胜利的成果。从这一点说,一个国家实施宪政所凭藉的宪法,乃是「以立法的手段,记录和巩固在实际政治斗争中所已经获得的成果」。
  六 因此,一个国家要想在政治上脱离野蛮的专制状态,获得一种民主的宪法来实施宪政,就只有发动人民大众的力量,由民众自己在政治斗争中去争取。换句话说,只有民众自己的力量压倒了统治阶级,社会力量的相互关系起了决定的变化,民主的宪法及民主的宪政才有被制定和实施的可能。避开人民大众的民主斗争而希望上层颁布民主宪法,实施宪政,不是空想,就是投机,或是二者的投机物。
  只有明白了以上的几个基点,才有可能理解近代立宪的全部意义,理解宪法和宪政在各国发生、发展及实施或流产的种种不同的关系和原因。也只有如此,才能从布尔乔亚的法理学家们对宪法所散布的迷雾中,判别各种宪法所含的某些真实性和虚伪性或进步性和反动性,因而获得制宪的智慧和艺术。
  如果从西方先进国家的宪法史看来,可以发见两个最基本的方向:一是由革命的胜利产生了宪法,一是因革命的失败而颁布了「宪法」。前者以美国独立胜利后及法国大革命胜利后所产生的宪法为代表;后者则以德国一八四八年革命失败后的普鲁士宪法为典型。革命胜利后的宪法,由于社会各种力量的相互关系起了决定的转变,所以大致能体现当时人民的某些意志和利益。即大致「是以法律的手段,记录和巩固在实际政治斗争中所获得的成果」。而革命失败后所颁布的「宪法」,虽然形式上也表示统治者的某些让步,但实际上总是「以法律的手段来重新巩固统治者的地位和权力的」。
  再如果就宪法本身的历史作用说来,资产阶级初期的宪法是为了奠定资本主义发展的基本秩序(主要是保护私有财产的神圣权),是历史进步的因素。但当资本主义发展到最高阶段时,不管宪法经过若何修改或表现怎样的民主,它已逐渐变成抑制下层群众的更民主的要求而失去其进步的意义,变成为历史发展的障碍物了。
  在落后国家里,宪法常表现一种畸形、短命乃至讽刺的形态。一般地说,落后国家由于历史的综合律,资产阶级性的宪法绝不能有一种常态发展的表现,因而它们也就不能有一个实施宪政的历史时期。因为在落后国家里,当社会各种力量的关系没有发生决定性的转变时,根本不会产生现代民主性的宪法,即令产生了,也绝不会见诸实施。但当社会力量的关系已发生了决定性的转变时,所谓民主的想法便已过了时,以至更高级的社会主义的宪法将起而代之了,——俄国的情形便是一个典型的先例。

中国制宪史上的一点教训


  我们前面已经指出过,中国直到现在还不曾施行过任何宪政,但我们确曾颁布了或制定了半打以上的「宪草」、「宪法」或「约法」之类。这些个「宪草」、「宪法」或「约法」虽然极带讽刺性,可并不是没有一点教训意义的。
  满清在其末年曾经颁布过两种「宪法」,即光绪三十四年八月廿七日公布的「宪法大纲」与辛亥年九月十三日宣布的「宪法」十九条。「宪法大纲」的颁布,是清廷经过八国联军的致命打击,签订了辱国丧权的辛丑条约,已完全丧失了威信,并在同盟会的革命威胁与立宪改良派的立宪要求之下,为了缓和局势,并重新巩固「万世一统」的君主专政的一种诡计,它丝毫没有实施宪政的诚意。所以,一方面在「大纲」上规定「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不可侵犯」;另方面,又规定九年的「预备期」。其结果只是促进了辛亥革命的到来。
  当辛亥革命于八月在武昌发动,已席卷了整个的华中和华南时,清廷在惊慌失措之下,才临时抱佛脚地宣布「宪法」十九条,组织内阁,表示要「实行宪政」,希图以此为救命圈来挽救其垂危的命运。虽然这十九条「宪法」比之「宪法大纲」有不少的让步,但为时已太晚了,它的命运再也无法挽救了。这第一次证明,在东方落后国家的统治阶级,非走到万不得已,乃至其命运陷于垂危的时候,是绝不肯放松其专政,而施行一点宪政的。
  辛亥革命推翻了满清的君主专制,成了民主共和国,并制定了「临时约法」。这「约法」不管有若何缺点,但在中国历史上确是一个进步,是中国民主宪法之首次露面。但辛亥革命虽已推翻了满清,却并不会澈底改变了当时「社会力量的关系」,换句话说,满清专制政府所藉以为基础的官僚地主及买办资产阶级并没有被打倒,广大的农民群众并没有翻身过来,所以袁世凯能依旧凭藉前者作基础而与革命的势力相对抗,而革命没有农民群众作后援,也只有向前者让步,因而由革命产生的「临时约法」便成了昙花一现的牺牲!这在中国第一次证明,「民主的宪法」即令制定了,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民众力量来支持,是不会自动从纸头上跑走到实际的生活上去的。
  跟着「临时约法」之后,由民元选举的参众两院,曾推出议员三十人组织了一个「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了一部「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当即所谓「天坛宪法草案」。但这草案还没有走出宪草委员会的时候,即被袁世凯毁弃了。代之而起的,是袁世凯于民国三年五月一日所公布的「中华民国约法」。这「约法」的目的,路人皆知,只是袁世凯为了「合法地」上去而已。这是中国式邦拉巴特的一幕喜剧兼悲剧的表演。
  袁世凯的「洪宪」运动失败后,「天坛宪法草案」又被那个重新恢复的「国会」搬了出来,经过了几个月的毫无意义的争论和修改,又制定了所谓「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但这草案的命运,仍然同它的前身「天坛宪法草案」一样,还远没有获得所谓「国会」的通过,而「国会」本身已在张勋所领导的「督军团」的「独立」威胁之下给解散了,这「宪草」被埋葬后所赢得的,仅是后来所谓的「护宪」运动的招魂典礼。这也是我们历史上离开民众的运动而专闹立宪把戏的一幕讽刺剧!
  但最带讽刺意义的莫过于曹锟的「贿选宪法」了。这位土头将军(大概是上将吧)为了要过一下「总统」的瘾,便不惜资本,贿买了一些猪仔议员,竟也制造出了一部堂皇的「宪法」来装璜!我们这个国家真是无奇不有!
  自贿选总统曹锟于民国十三年被冯玉祥拘禁后,段祺瑞便乘机登上了「执政」的宝座。这个执政为了进一步获得一种「合法」的地位(总统吧!)起见,也曾下令组织了一个「宪法起草委员会」(以林长民为首),又制出了一部「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但这个「草案」也同以往的许多宪草一样,其命运只是给蠹鱼提供了一种食粮!
  继着段执政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而来的,是民国二十年五月国民党所公布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名义上也是由一个什么「国民会议」通过的)。这「约法」无须说是革命失败后所产生的一种军事专政的装饰品。但这个「约法」的命运同以往的许多「宪法」或「约法」是同样的不幸,因为不但人民在一党专政之下看不到它的影子,就是颁布它的人也早已忘得一干二净了!十余年能够与它发生一点关系的,恐怕也只有那些蠹鱼之类吧!
  从前面所叙一连串的「制宪」故事看来,似乎我们这个国家还够称得上是一个「宪法多产」的国家哩!四十年来,差不多每一个统治者,不论是专制君主、独裁总统(连猪仔议员选举的总统在内)揽权执政、乃至专政主席,都制造了一套「宪法」或「约法」出来,以资装饰。然而越是有这大批的「宪法」和「约法」的装饰,我们这个国家在政治上所表现的野蛮和黑暗,也就越显得离奇古怪,越来越招致了先进资本主义国家的鄙视和侵略,越来越陷人民大众于水深火热之中!现在差不多已临到了最后的关头,整个的国家再也不能照旧混下去了!因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最基本的教训:「宪法」本身不但不能单独产生一种近代式的民主宪政,而且可以替任何可鄙形式的独裁作装饰物。这就充分证明:在旧社会的各种社会力量的真实关系没有起过决定的变化之前,进步和民主的宪法是不会产生的,民主的宪政是无法实施的。因此,要想制定一种民主的宪法以为依据来实施宪政,先决的条件是决定地改变现存各种社会力量的相互关系,此外的道路是没有的。

对「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修正案」的批判


  这次国民党当局所提出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修正案」,既是根据「五五宪法草案」略予修改而成,那么,五五宪草的基本精神究竟是怎样呢?显然地,除了将当权的主义及其正在施行中的政制体现在那个宪草上外,就是确定集权的「总统制」。但这种「总统制」与西方国家的任何总统制很少共同之点。所以五五宪草的根本意义,不过是企图将一党专政的事实,用宪法的形式表现出来、藉以略事装潢而已。
  这次被修正后的宪草,在形式上确与五五宪草有不少差异,尤其对民主限制的减少与「总统制」向「内阁制」的妥协,前者较后者要进步得多;但就本质上说来,两者仍然是属于同一的范畴。现在让我们将修正的宪草从几个基本点上来略予检讨吧。
  等一、宪草开宗明义第一章第一条,规定「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为民有民治民享的共和国」。这条除了加上「民有民治民享」几个形容辞外,本质上与五五宪草毫无二致。像这样地以一党信奉的主义加在国家头上,是全世界所有民主宪法中所绝无仅有的现象。正如大公报所批评:在现时状况下,「以一党主义冠诸国体,……强制人民接受这个国体,不仅欺人自欺,或且将贻纷扰与无穷」。「国大开后,宪政开始,根据孙中山先生遗教,宪政时期即还政于民。……若宪法规定中华民国是三民主义国家,即国家已不啻为国民党所有,将置四亿人民与何地?若然,政权还来还去都是还给国民党了。「还政于民」,将何以自圆其说?」(见十二月十八日该报社评)。此外,我们还可以说,以一党主义冠诸国体,强制人民接受,则宪草中所规定的言论、出版及结社等基本民主自由权,特别的思想信仰的民主自由权,都无形中给抹杀了。这样,凡是不信仰三民主义的人民,都不能被承认为中华民国的国民了。至于批评三民主义的人,更不用说是有罪的「思想犯」哩!难道这是现代的民主宪政所能容许的吗?!
  第二、宪草第三章至第九章关于「国民大会」,「总统」,「行政」,「立法」,「考试」,以至「监察」的种种规定,除了将当权党所一贯主张及其所施行的「五权」政制编制在这一宪草上之外,其根本用意是企图将总统、行政院和立法院间的权力关系略予协调(就较五五宪草而言)。但像这样的政制,不仅比之西方先进民主国家一切民主政制是畸形的,而且其中充满了矛盾和混乱。因为像这样的政制,既非两院制,也不是内阁制或总统制,真是非驴非马,不知所云!其实,假如采取现代最民主的国民大会一院制,则此宪草中的一切矛盾和混乱就可以消解了。因为只要是真正由民主的普选而产生的国民大会,它不但应当代表人民选举和罢免总统,而且应当对最高行政和司法人员有推举,监督和撤退的全权,——在这种情形下,不但立法,行政和司法等可以获得完全的统一与协调,可以避免立法、监察与考试等院之架床叠屋的累赘,(因为立法和监察既是国大的经常机能,而考试则只须一个简单的委员会就够了),而且所谓总统制与内阁制也就无形解决了。也许有人会怀疑,像这样具有全权的国民大会未免太「专制」了,但人们必须注意,这样国大的代表是由普选产生的,直接对人民负责,人民不但有权选举他们,而且还有权撤退他们;同时,这样的国大必须每隔两年改选一次,使其不断革新其成份,以便及时反映人民大众的意志和利益。在目前我国政治上所表现的贪污横暴与腐败无能已达到极点的时候,除了实行普选全权的国民大会一院制外,是绝难获得改革的。但这次的宪草竟完全与此背道而驰。
  第三、我国当前民主改革任务上最为中心且最迫切的是土地问题,即大家已经公认的「耕者有其田」的问题。因为这一问题不获得合理的解决,不但农村经济日趋崩溃,城市工商业的危机将日益加深,而且势必引起整个农村的混乱和骚动。然而这次的宪草党员有关整个国家社会经济政治的这一中心问题,竟完全采取了敷衍的态度。假如宪草第十三章第一百三十九条说:「国家应使耕者有其田」。但怎样才能使「耕者有其田」呢?宪草中却没有一语提及。由此充分证明:宪草并不是要解决和规定国家的根本问题,只是将问题加以敷衍搪塞而已。
  第四、对于国内弱小民族的问题,这次宪草中甚至完全忽视,无一语提及,以致在现政府当局所一手布置的「国民大会」上也引起了蒙、回、藏的「代表」们的不满和抗议。其实,我们国内的弱小民族问题,现在已临到一个最严重的阶段了。不但外蒙早已宣布独立脱离,新疆回族已屡起叛乱,(如伊宁事件)东蒙一度要求自治,就是内蒙也正在酝酿动乱之中。假如不及时对这些弱小民族问题有一合理的解决,即一方面承认其自决自主的权利,同时以联邦的形式与汉族在一个国家内统一起来,则在不久的将来,定会发生不可抑制的民族纠纷;在东北至西北的边疆上引起可怕的混乱的。在理论上说来,我们既反对外来帝国主义的压迫,要求民族自主自决,则我们汉族对国内其他弱小民族也就应该承认其自主自决的权利,——因为只有在这个民族平等权的基础上,才能避免各民族的严重纠纷而建立汉满蒙回藏的真正合作与统一的国家。所以一个民主的宪法是必须将民族自决权规定在里面的。
  这次宪法草案应予以批评的地方尚多,但作者为了篇幅所限,暂止于此。最后,且让我们将中共及民主同盟方面,关于宪法问题的意见来说几句吧。
  中共及民盟是现时公开反对这次宪草的党派。尤其是前者更坚决宣言这次国民党所修改的宪草是违反了协商会议的原意的。但中共及民盟在协商会议中对于宪法的意见究竟怎样表示,我们无从知道。单就其领袖们的个别言论,(如周恩来氏在本年三月十八日招待记者时对宪法问题所发表的意见,及罗隆基氏十二月六日在金陵大学讲演「我对于宪草的批评」等)尤其从它们的事实表现上看来,它们与国民党所争持的,其主要点似乎是限于立法院与总统及行政院间的权限问题,以及中央集权与地方均权的问题。换句话说,中共及民盟,企图扩大立法院的权力以抵制总统和行政院的权力,及以地方均权减削中央政府的权力。这种倾向,在防制一党专政的观点上说来,自然含有相当民主的进步意义,但就整个宪政的基本立场说来,中共民盟与国民党只能算是五十步与百步之比。因为无论是中共或民盟,都不曾争取最民主的国民大会的一院制之实现。相反地,它们不但赞成两院制,甚至主张削弱国民大会的权力,使之成为一种无定形的虚设机关;其次,它们对于以一党主义冠诸国体乃至五权政制等,都是原则上承认的;最后,它们对于极关重要的土地问题和民族问题,差不多与当权党采取同样漠视的态度,至少是它们并没有积极地提出来使之规定在宪法上。这就给了民众一种印象:中共民盟与国民党间对于宪法问题的争持,似乎只是它们相互间权利分配问题的争持,尤其在国大代表和国府委员人数多少的讨价还价上,令人感到如此。假如中共和民盟要避免民众对于它们这类的不良印象,那就必须争取普选的国民大会一院制之实现,并坚持召集这样的国大来制宪,即以国大本身来起草和通过宪法,将土地归农民和弱小民族自决等重大问题,具体地规定于宪法之中。否则,民众是不会谅解它们的。

结论


  这次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修正案」,就这最近两天「国大」会议上讨论的结果看来,其大体依照原修正案「通过」,已是确定的了。但像这样通过的「宪法」,及依照这样的「宪法」来施行「宪政」,其后果是可以推想而知的。纵令不因此闹出什么严重的「反宪」运动,(像罗隆基氏所预示的)但这「宪法」对于我国今后政治局势的改善是不会有多大帮助的。
  要想真正解决我国目前的政治僵局,把整个民族带到一个正常发展的坦途上去,只有广大的民众,尤其是工农大众自己觉醒过来,自己组织起来,形成一种足以改变社会力量关系的真实力量,才有可能。也只有到那时,新的代表历史进步意义的「宪法」,才能体现在纸上,并从纸上走进整个国家的实际生活之中。
  科学的理论和历史的经验都教训我们:宪法只能是社会各种力量的相互关系的体现,在现实的各种社会力量的相互关系不会起过决定变化之前,进步的宪法和宪政是无法产生的。所以现时横在我们面前的问题,主要还是如何去改变社会诸种力量的相互关系的问题。

一九四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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