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参考图书·阶级斗争文献 -> 〔美〕罗尔夫·熊曼《犹太复国主义秘史》(1988)

第九章 第二次占领



  梅纳赫姆·贝京,阿里埃勒·沙龙和〔希蒙·佩雷斯〕Shimon Peres在不同的时间表示了如下的信念,“正黎巴嫩”的教训〔不明〕会使以色列西岸和〔疑缺〕狭长地带的巴勒斯坦人平定下来。
  然而这种平定自从1967年他们占领以后已经进行了21年了。西岸和〔缺〕的许多人是从早期1947年到1967年以色列掠压〔夺〕的难民。
  在1967年占领后的土地内,一个巴勒斯坦人如果没有车后〔不明〕政府的许可证,不准种植一株蕃茄。他或她没有许可证也不能种一株茄子。你不能刷白自己的房子的墙壁。你不能“安装”一〔面〕玻璃。你不能打一口水井。你不准穿一件印有巴勒斯〔坦〕旗帜的衣。你不能在家中拥有一盒录有巴勒斯坦国歌的录音带。
  1967年以来,有300000巴勒斯坦青年蹬〔蹲〕过监牢,受到制度化的苦刑。国际特赦组〔织〕做出结论,论〔认〕为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官方持续使用拷打折磨有像以色列这样牢不可破并记录在案。
  以色列在掠夺了加沙二十一年之后,洛杉矶时报叙述它的后果说:

  “在加沙狭长的地带只有2200个殖民者,这鬼地方是从埃及手里抢来的,但是他们占领了135平方英里 的30%。有650000以上的巴勒斯坦人,大部份是难民,被挤居在狭长地带一半的地方,使它成为世界人口密度最高的地方。加沙土地的其余部份被军方划完的为严格边境地带。”

民权与法律


  逮捕:


  在以色列军方占领的所有土地上,任何一个士兵或警察有权拘留捕一个人,如果他相信有理由怀疑这个人违法。法律并没有订出这个士兵所怀疑违法或计划中的违法事件的性质。
  这个条文故意暧昧的性质有这样的后果,就是否定自1967年以后占领区内的巴勒斯坦人有任何方式去知道他们被逮捕或拘留的理由。
  一个巴勒斯坦人,一旦被怀疑而被捕。经过一个警官的批准,可以被拘留十八天。
  一旦被捕,这个巴勒斯坦被捕者,会(事实上总是)不准与律师接触。正式的管制条例规定监狱管理当局决定是否允许律师去会见一个客户。
  依惯例,监狱官员裁定,一个囚犯若在审问究〔完〕成前会见律师,会防疑〔妨碍〕审问程序。这个决定可以延及整个拘留期间。结果,律师只有在囚犯作了自白以后,或者在安全学位决定终目讯问〔不明〕以后,才能会见囚犯。
  以色列的律师坚持认为这种安排的原因,是侦讯的交点〔不明〕是要得到口供。为了要得到口供,当局点〔不明〕是隔离囚犯,施刑,并把他置于合理的实际情况下〔不明〕。
  一个被拘留的人一旦被捕之后,都会遭受一段时间饿饭,用系统方法不准他睡觉,长时间使囚犯站立,双手举起并上铐,头上罩着一个脏口袋。他们把囚犯在地上拖来拖去,用棍棒皮鞭打,拳打脚踢,脱得精光后以冻水淋冲。漫骂与羞辱是司空见惯,甚至口水唾,对口啵便,并强迫犯人在拥挤不堪的囚房中匐地爬行。
  侦讯可能继续几个月的时间,一直到犯人供认,这样就可以给他一个罪名。如果囚人在酷刑下没有崩溃就同意供认,他或她只作行政拘留,不被起诉或审判。

  坦白:


  逼供是对巴勒斯坦犯人诉讼程序的中心。犯人可能〔缺〕他或她的个人招供而受到审判,这个办法一直实行到1981年——牢狱当局因此有足够的理由为法院准备一份这样的从词〔不明〕。Waifs Maori曾经是约旦统治下的一位资深法庭〔不明〕,他为许多巴勒斯坦犯人作过辩护,他说:

  “在我经手的案件中,90%的犯人……遭到拷打和折磨”。

  由于许多犯人顶住了折磨,拒绝招供,军法作了修改,允许法庭把某某其他人的招供提及犯人的名字这个事实作为中心,而且是唯一的证据,来起诉犯人。
  由于这种被先的名字在其他人的供词中提到的“证据”被信为迁强〔不明〕,如果能够提出被先的供词,案件就可以肯定后到处理。如果犯人不承认犯罪,情报官员被吕〔不明〕至法庭作证,证明囚犯作过“口头”招认。巴勒斯人律师Mohammed Na’amneh,在叙述两个这类案件时,观察到如果犯人否认作过口头招供,法庭就接受情报官员的证词而把它当成证据。
  称有的供词都有是希伯莱文的,在1967年以后被占领的土地上的巴勒斯坦人没有人懂后〔得〕这种文字。当囚犯基于这他们不懂希伯莱文这个理由而拒绝签字时,他们就遭到虐待。〔拉马拉〕Ramallah 的Shedadeh Shaladeh说:“军官离开房间,二个穿平民装的男子追来。我告诉他们我要知道要我签字的文件是什么内容。……他们就打我,我就说,行、行,我签。”
  囚犯签署的许多希伯莱文文件和给他们的阿拉伯文原件没有关系。这种供词永远是这样开头的。

  “我是一个恐怖组织的成员”。

  巴勒斯坦解放组织PLO,或者它的附属组织的成员是决对不这样说的。尽管这些“自白”的文字是那些签署人称不懂的语言这样的事实,法庭仍然判决这些自白是“不能变更的”,并且所涉的罪行是完全确定了的。
  那些被捕审讯最终受审判的人的准确比例是不容易确定的。也没有统计数字公布。但是律师们积累的资料和巴勒斯坦社区的记录显示出受审和受折磨的巴勒斯坦人的数字是巨大的。
  以色列律师毫不犹豫的指出十六岁以上的男性大部份在他们有生之年的某一时间遭受到不同时期的问讯和拘捕。到1980年,根据以色列报纸公布的投案〔不明〕估计1967年以后某一时差〔期〕是被监禁过的巴勒斯坦人到达200000。律师们最近把它正〔增?调整?〕到最近的300000。

  审判:


  那些受到审判的人最常见的政治的罪名包括:1:破坏公共秩序(这是一个空泛的罪名,包括任何对以色列的官员不够屈从的行为,2:示威,3:贴标语,散传学〔单〕,4:“非法”组织的成员。尤其针对那些在1967年前在以色列组织政治政党的团体,如土地会El Ard(正 Land),它不明确的支持一个以色列国家,或有代表性的巴勒斯坦团体,如西岸的国家指导委员会。巴勒斯坦的解放组织的附属学位组织都被宣布为非法。
  占领区许多参加罢工,游行,示威或集会的青少年被指谣〔控〕“制造或投掷莫名托夫尾的炸弹。”有相当多的人被控指有武器,就袭击以及组织军事活动和破坏而受到审判。许多案件事实上是违反“通敌”条款,这包括被以色列的安全部队指认为国情〔不明〕巴勒斯坦占领目标的任何组织。
  在占领的十年期间,在1967年前以色列以及1967年后的占领区的所有囚犯中,超过605是被完〔不明〕为政治罪犯的巴勒斯坦人。所有政治罪犯都是违反1945年国防紧急条例,1967年国家安全,对外关系与政府保秘法,这就是说他们是“安全犯罪。”
  被指控犯了这种政治罪行的人受到军事法庭审判。在1967年前以色列内部是这样,此后的占领区也是这样。巴勒斯坦人很少在民事法庭受审。

国防紧急条例


  在根据紧急条例,军事长官(现在的军事总督),不需要法庭评审,根据他的决定,能够:

  ——〔疑缺〕年限期监禁人民
  ——禁止在1967年的以色列内外和1967年以后占领区旅行
  ——永远驱逐一个个体
  ——限制任何人在其家中,地区,村庄或市镇
  ——禁止任何人使用其财产
  ——下令拆除家园
  ——对任何人实施警察监视,命令他或她向警察派出所每天作几次报告
  ——宣布关闭任何地区为安全地带,不论它是一个由家庭拥有的农庄,一个村庄,难民营或部落土地。
  ——检查所有的媒体,要求所有的文章、传单和书籍事先批准,并禁止其流通。
  ——袭击人民的家庭,并没收整个图书馆。
  ——禁止以讨论政治为目的的十人以上的集会
  ——禁止加入组织

  附加在国防紧急条例之后的军事敕令众多,侵害了巴勒斯坦人的生存细节。影响西岸的军事命令有:

  ——没有书面批准,禁止种番茄或茄子
  ——没有书面批准,禁止种任何果树
  ——没有书面批准,禁止修缮任何房层〔屋〕结构
  ——禁止为饮水或灌溉打井

  国防紧急条例,先是由巨国梗用〔不明〕,以控制在论管地内〔不明〕的巴勒斯坦人,1945年由巨国修订和使用,以控制〔伊尔根〕Irgun和哈加纳对英军的攻击,并限制犹太复国主义者获得土地。这个条例1946年受到希伯莱律帮〔师〕联盟以如下列完词〔不明〕的谴责:

  “紧急条例给与统治当局的权力否认了巴勒斯坦居民的人权,条例破坏了法律和正义的基础,形成对个人的自由的严惩〔重〕危险,它们组成了一个绝对政权而没有法制的监督。”

  Yaakov Shimpshon Shapira,他没〔后〕来当了司法部长,宣称:

  “根据国防紧急条例在巴勒斯坦的政权车〔不明〕文明世界是没有这样的法律,而Mayadink的纳粹事〔不明〕和其它类似的事情都是犯法的。只有在一个被占领的国家,才有像我们这样的制度。”

  尽管犹太复国主义的主要法学权威作出这样的总结,国防紧急条例也是纳入到以色列国家的法统中去。自从1948年以色列国之后,基本条例一直没有改变过。
  讽刺是明显的。正是这个被以色列的司法部长称之为“任何文明国没有先例。”并被犹太复国主义者谴责为否定“基本人权”的条件,却被接受而成为这片土地的法律。正如 Yaakov Shimpshon Shapira 强调的:“只有在一个被占领的国家,才能有像我们这样的制度。……”巴勒斯坦人民,不论是在1967年前的以色列,东耶路撒冷,西岸或加沙狭地,生活在一个被占领的国家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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