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01.16)
越南人民政府为了要统一农村税收,减轻广大农民负担,保证抗战军粮的供应,于一九五一年五月间颁布了征收农业税的法令。这种税是按收获量的比率而征收的,税额不得超过收获量的百分之二十五,若遇天灾或敌人的破坏,可酌量减纳或免除。对烈士和军人家属以及无力纳税的佃农,政府予以优待。对于新开垦的土地可免税三年至五年,国营和私营的试验农场和农产物歉收的农户,政府准予免纳税款。政府为照顾雇农和贫农,每村留有百分之十的免纳农业税的空额,以便农民申请。因为越南人民政府关怀农民的切身利益,所以这个征收农业税的法令得到了农民的热烈拥护。
目前越南全国各地正展开缴纳农业税的爱国竞赛。村与村之间展开了竞赛,家庭与家庭之间也展开了竞赛。大家争着选择最好的、最干净的而又晒得最干的谷米缴纳给当地的各级税收机关。在缴纳农业税期间,青年们组织了服务队帮助缺乏劳动力的农户挑送纳税谷米。在通往政府仓库的路上,少年儿童们和当地文工团组织了“歇脚棚”,准备了茶水及各种各样的歌舞节目来接待纳税者。学校里的师生们都自愿地去到政府收税站服务,或帮忙管秤和司账。农民从四面八方地涌到收税站,使收税站变成了热闹的会场。这不仅在解放区是如此,而在敌占区的爱国人民,也往往在深夜里冒险挑着米,越过敌人的监视哨,到达解放区去缴纳农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