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资料汇编·入藏之初:一个国家,两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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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工作的成就和若干政策问题——国务院副总理兼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乌兰夫的发言(节选)(1956.06.22)

  (1956.06.22)

  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

  中的一些政策

  一年来,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一律采取了和平的方法,工作的进行是顺利的、健康的,少数民族广大人民群众对于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是热烈拥护的;少数民族的上层人物由于认识到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对于本民族发展的好处,特别是看到在改革中、改革以后不改变他们个人的政治地位和不降低生活水平的事实,因而绝大多数对于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也是积极赞助的。但是应该指出,实行社会改革,毕竟是要改变那里的旧制度,不可能没有一点阻碍和必要的斗争。个别少数民族地区曾经发生过少数不明大义的分子在反革命分子的煽动下,采取了违背本民族大多数人民志愿的行为。对于这种行为,人民政府在当地少数民族人民和上层人物的协助下,采取适当方法,已经基本上解决了那里的问题,争取了绝大多数犯错误的人悔改过来。国家对于少数民族地区民主改革的政策,从来是很明白的。我们认为,任何一个民族如果要改变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各方面的落后状态,彻底解放自己的民族,发展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事业,就不可避免地要在内部进行必要的社会改革。但是,有关少数民族内部的改革必须依据少数民族人民的意愿,并且由少数民族人民自己去做,别的民族不能代替进行,上级人民政府也不能包办。由于各民族的情况不同,改革的方法、步骤和时间也不可能完全一样;在这些问题上都要和各有关少数民族的人民和公众领袖充分商量,商量好了再办。对于各少数民族中的各方面的上层人士,人民政府坚持长期团结教育的政策,在改革的时候和改革以后,人民政府都采取必要的办法,不但不改变他们的政治地位,还要使他们的工作职位得到适当的安排和生活水平不至于降低。就是对于那些曾经反对过民主改革的分子,只要他们愿意悔改,不再反对了,人民政府也一律不咎既往,过去在政府和协商机关任职的,仍然保留职务,允许他们继续参加工作。过去没有参加工作的,如果愿意工作,还可以安排适当的工作。对于各少数民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宗教寺庙,人民政府采取保护的政策。过去如此,现在和将来也仍然不变。对于少数民族畜牧业区,人民政府继续执行“不斗不分”、“不划阶级”、“牧工牧主两利”和发展畜牧业经济的政策。牧业区也要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这是肯定的,现在有些牧业区就已经办起了合作社,并且这些合作社是办得很好的,发展了畜牧业生产,提高了牧业区的生产力,也提高了牧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但是,根据畜牧业经济的特点和牧业区的情况,牧业区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时间可能要更长一些。牧业区如何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国家将充分照顾到各个牧业区的特点;同时,允许牧业区的人民和公众领袖从容加以考虑,考虑好了再稳步去办,没有考虑好就不要去办。 克服和防止大民族主义和

  地方民族主义思想倾向

  一年来的少数民族工作是获得了显著成绩的,但是也还是存在着不少的缺点。现在,在少数民族工作中必须警惕和防止的主要危险是大民族主义的思想倾向,自然,警惕和防止地方民族主义思想倾向也是很重要的,但是只有在克服和防止了大民族主义思想倾向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克服和防止地方民族主义思想倾向。为了正确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经常检查我们对民族政策的执行情况是完全必须的。遵照中共中央的指示,现在贵州、云南、四川等地已经在开始进行检查,其他一些地区也正在准备进行检查,这是很好的。可以预计,在全国范围内,特别是各有关地区和有关部门,普遍地进行一次关于民族政策各方面的执行情况的检查以后,对于克服少数民族工作中还存在的缺点和错误,克服和防止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倾向,加强民族团结,发挥各民族人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实现过渡时期党和国家在民族问题方面的任务,一定能够产生重大的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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