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参考图书·阶级斗争文献 -> 台湾自主工会运动史 1987-1989

第三章 工会法——对工会的控制

· 专题之2 工运先锋:远东化纤公司产业工会



  台湾的工会法是直接从1920年代,国民党在大陆制定的劳工法令转化而来的。当时国民党为了对抗共产党成功的组织工作,尝试强化对劳工运动的政治控制。
  1924年,在孙中山领导下,国民党制定第一部工会法,使工人获得组织工会的权利,并且撤消大清帝国时期所有禁止罢工的规定。但在这个时候共产党以反殖民主义和反资本主义为号召,组织工人,控制了大陆工业城市(如上海)的劳工运动。情势快速变化,1927年国民党屠杀共产党工会人士与工人之后,修正工会法,使政府得以主导、控制工会运动。从此,法律强制要求所有工会接受政府的“管理和监督”,特别是,政府有以下的权利:

  ·工会妨碍社会安定和秩序时,应予解散或更换干部;
  ·审核工会财务及会员名册;
  ·指导工会选举并派员参与;
  ·监督工会选举是否依循组织章程;
  ·核备工会干部个人经历资料,审核候选人参选资格。

  工会法中明载,在同一厂场,人数在30人以上时,即有组工会的权利,而且理论上来说,有组织工会义务。工人可以组成产业工会或职业工会,但同一厂场只能设立一个工会。受雇者依法必须强制入会,法规上明令,“劳工若拒绝入会……可在规定期限内,予以除名……劳工于除名后,应在加入工会组织后,才得恢复工作。”

  强制入会和同一厂场单一工会的规定,使工会都归属于官方管制下的工会联盟,工会的控制权则由国民党所垄断。单一工会的规定,使工人不能另立工会与官方工会竞争。加上强制入会的规定,政府更可严密控制个别的劳工。在后面章节我们可以看到,新的工会干部已将工会法令加以运用转而对他们有利。
  尽管有法律规定,但台湾工人入会比率并不高,例如在制造业,只有26%的劳工加入工会。入会比率不高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第一,台湾大多数企业工人数低于30;第二,公务员、教员与军火工业之员工,基于“国家安全”,不得组织工会。因此导致教育界的老师们为争取组工会的权利而抗争。
  再者,政府未贯彻执法。例如,台湾超30人以上的企业有16000多家,其中只有8%成立工会[9],但这是政府有意的作法,因为政府不希望劳工组织壮大,以免与政府对抗或严厉地批评政府。
  只要劳工一被组织,工会就会很自然地成为总工会的一员,直到最近仍是如此。加入总工会使各别工会纳入政府监督控制的系统。根据台湾工业总会的统计,只有7%的企业与劳工代表协议年终奖金的问题,2%的业主与劳工以团体协商方式处理薪资及工作环境的问题。[10]


专题之2 工运先锋:远东化纤公司产业工会


  远东化纤公司产业工会是新工会运动的先锋。在自主工会中,远化算是很独特的工会,它在解严前10年,1977年成立,从提议筹组到正式成立共费时两年。一开始,劳方在筹组过程中即向新竹县寻求协助,不久后,他们发现,资方的管理阶层另外联署50余人,迅速向县申请筹备工会。此时劳工进退两难,他们不顾加入以管理阶层为骨干的工会,但是在单一工会制的限制下他们无法另外筹备工会。
  这批最初欲组工会的劳工在两难之下,便计划从工会选举中获得主导权。他们在投票前积与基层劳工沟通,结果拿下理事会半数以上的席位,资方与官方对选举结果大感惊讶。1977年,工会终于正式成立,成为第一个纯粹由劳方自治的工会。
  故事至此并未结束,在过去10年间,每次工会改选时,资方都无所不用其极想瓦解劳方领导权,他们惯用的技俩是买通参选的工人。但工人明了这些技俩,不断有新的积极劳工参与工会,在1986年,工会第一次完全由劳方立场的劳工当选理监事。
  虽然远化工会经历如此艰辛的过程,但在自主劳工运动中,远化已成为一盏指路灯引导别的工会。以经济利益层面而言,远化工人每月薪资大约是台币6000~8000元左右,这样的薪资远超过其它资历相当的同行劳工。根据工会干部的说法,工会对争取劳动条件改善的斗争,已发展至开会协商谈判的阶段,而不是以冲突及群众活动的方式,但资方也非法清楚,如果工会觉得有必要采取冲突行动时,他们仍会诉诸群众。
  在年终奖金方面远化公司,1988年发给员工3个月月薪,相较于其它公司这已算不错的数目。后来工会发动抗争活动,劳方争取到相当于230天的薪币,超过最初资方设定数目的3倍。
  此外,远化工会在1987年9月推动第一个自主性工会联盟:桃竹苗兄弟工会,并为其中主要核心。后来当工党成立时,远化工会的领导者—罗美文当选为该党副主席,后来工党分裂,罗又成为组织劳动党的主要人物。(见第10章工会与政党篇)
  远纺公司于1988年8月19日公布新的工作规则,工会曾寄出存证信函给县政府表示异议,工会积极会员徐正焜接到资方调职令调到台北总厂。4月29日厂方以徐员未向台北新职报到,而致3日旷工,予以解雇。
  工会立即反弹,宣布将于5月8日召开会员大会,但厂方认为工会未获县府许可不得召开大会。新竹县政府认为劳委会的解释令明载,如果工会在影响正常生产的上班时间开会员大会,会议就必须在劳资双方协调同意后才能召开。但厂方不同意工会在「适宜」的时间召开。工会欲争取在特别状况下发动罢工,但县政府所谓「似不宜」召开,事实上是「不准」召开。
  5月11日下午,新竹县政府官员邀集厂方和工会进行协调,结果协调会破裂,晚上厂方发布新闻,工会常务理事罗美文、曾国煤煽动罢工予以开除。结果第二天引起劳方自发的怠工,厂方除谴责这是不合法外,并强迫工人回生产线工作。
  工会向县政府申请于5月13日召24小时的会员大会,投票表决是否罢工。他们请教县政府官员、总工会秘书及县总工会监督投票及谘诣法定程序,县政府表示会议不符法定程序,是为非法,但工会仍召开大会。
  5月14日,开票结果以1278票对59票,通常罢工案,随即正式展开罢工。工会建立罢工纠纷线封锁工厂主要入口,但官方宣称罢工未经合法程序,是非法活动。
  自5月12日起,厂方即雇用一批保全人员,官方也派镇暴部队进驻厂区。罢工进行第二天,常务理事罗美文欲执行罢工任务时,遭厂方保全人员殴打,而警察却在旁观看。5月16日,镇暴部破坏罢工线,系伤自主工联(NFIU)会长曾茂兴的头部,混乱中并殴伤记者及工会会员,第二天厂方宣布停工。
  僵持一星期后,5月25日工人回到厂区工作,工会在官资双方的强力压制下宣布罢工失败。但他们坚持罢工行动与罢工的程序皆合法。而厂方和官方则坚持罢工不合法。
  虽然罢工事件是由罗美文、曾国煤和徐正焜三人的解雇案引起,但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诠释劳资争议处理法和工会法,在事件中劳、资、官三方对法律诠释的都不一样,其中官资诠释角度较为一致,但全国总工会的理事长谢深山却赞资方的说法:依动员戡乱时期的农矿工商管理条款,纺织对属「基本行业」不得进行罢工。
  这场罢工引起社会广泛的注意,在5月6日,30个自主工会组成「劳工反压迫行动委员会」,所有委员会成员至新埔声援远化工会,5月15日,罢工第二天,近60个自主工会、劳工团体及农民团体从各县市赶来支持罢工,甚至新竹县议会也公开表示罢工是合法的,而且解雇曾、罗两人的程序有问题,民进党和劳动党也表示支持工会。除此之外,一群大学教授也公开要求政府以公平正义的态度处理劳资纠纷:在高雄、台中和新竹各地,劳工组织及学生团体也发起拒买远东公司产品的活动。
  一连串的声援行动无法挽回工会的劣势。县政府一再坚持罢工非法,而且当厂方宣布5月17日停工后,劳工在强大压力下,便撤离罢工的行动。
  由远化罢工事件中,可以看到当时劳资争议处理法、工会法和劳基法互相矛盾之后,其中有许多漏洞及暧昧不明的条文。例如:工会法第20条,工会有权召开会员大会,讨论工作规则的问题;但劳基法70条却也明订,雇主不需经劳方同意即可片面订立工作规则,这些法令的矛盾便成为徐、罗、曾被解雇的主要原因。
  另外,工会会员认为缺乏支持也是罢工失败的主要原因。没有经济支持,工会没有基金维持长期罢工,一开始,几乎所有工人投票赞成罢工,但在经济压力下,加上资方停工的威胁,劳工终于向压力屈服。
  虽然,在官资连手下,罢工失败,但他们并未击垮远化工会。1989年10月3日第5届理事会改选中,劳方仍保有多名席位,9名理事名额即拿下7席次,在新竹县总工会代表的三个额中,也拿下两席。工会重要领导干部罗美文的太太黄秋香当选理事,而当选的7个理事中,有6个被控告在5月8日至28日间,有违反劳基法第12条的行为,他们和其它31个工人都被公司记过处分。
  虽然远人工会在争取合法罢工的过程中失败,但他们已维护其独立性与代表性,也显示出目前法律对罢工权的限制。




[9] 永传,《我国现行工会法之检讨与建议》,《劳工之友》月刊,458期1989年2月,第28页

[10]] 《劳工之友》月刊,459期,1989年3月,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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