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参考图书·左翼文化 -> ﹝意﹞翁贝托·梅洛蒂《马克思与第三世界》(1977年)

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研究

为《马克思与第三世界》中译本所写的前言

吴大琨



  意大利翁贝托·梅洛蒂教授所著的《马克思与第三世界》一书(1972年在意大利出版,英译版于1977年出版)是一本讨论“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的专著,现在已经由高铦、徐壮飞和涂光楠三位同志根据英译本译成中文。这是近年来我国介绍的各种外国学术著作中比较重要的一本著作。由于长期以来,马克思所说的亚细亚生产方式问题,一直是国内外学术界争论得最激烈的问题之一,而这本书对于亚细亚生产方式又提出了不少新颖的看法,所以我相信,中译本的出版,一定会在我国学术界引起很大的注意与兴趣,从而展开各种有关学术问题的热烈讨论。这就是说,这个译本的出版,在我国当前情况下,将有利于党在学术界贯彻执行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方针,有助于我们“解放思想,开动机器”,在学术界认真推行“百家争鸣”的方针。因此,我愿意趁本书中译本出版的机会,首先谈一下我个人对书中所提出的一些重要问题的看法,以就正于我国学术界的其他同志。但我在提出我的看法以前,还得先简单谈一下这个译本的由来。

  1978年4月份当我在北京图书馆新书展出中读到本书时,立刻被作者在书中提到的几个带有“爆炸性”的问题的论点吸引住了。后来,我把这本书内容向一位我最敬佩的学术界前辈作了汇报。他立刻判断出了本书的重要性,要我尽快组织力量翻译。这是本书中译本能较快与广大读者见面的由来。那么,在我最初阅读本书的英译本时,究竟是被哪几个问题——即我认为是带有“爆炸性”的问题的论点——吸引住的呢?我认为,这样的问题一共有四个。

  第一个问题是,历史上所有的生产方式,究竟是五种、还是六种?也就是说,马克思论述过、研究过的“亚细亚生产方式”是一种独立的生产方式,还是仅仅像当代某些苏联学者所说的那样,只是一种东方的“不发达的奴隶制”[1],或者是像国内某些学者所说的那样,只是“原始公社制”[2]的别名?这是一个首先值得我们详加研究的问题。本书作者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很明确的,论证也很详细。我个人在五十年代初期研究历史上的地租形态时也得到过同样的结论[3]。当时我曾注意到马克思在《资本论》的第3卷第37章中讨论地租问题时所列举的一些不同的土地所有者的情况。马克思是这样说的:

  “土地所有者可以是代表公社的个人,如在亚洲、埃及等地那样;这种土地所有权也可以只是某些人对直接生产者人格的所有权的附属品,如在奴隶制度或农奴制度下那样”。[4]

  在这里,值得特别注意的,就是马克思除提出奴隶制及农奴制以外,还提出了一个以“代表公社的个人”来作为一种存在在亚洲及埃及的土地所有者的形式。后来,马克思在同书第47章中,又说了这样的话:

  “如果不是私有土地的所有者,而像在亚洲那样,国家既作为土地所有者,同时又作为主权者而同直接生产者相对立。那么,地租和赋税就会合为一体,或者不如说,不会再有什么同这个地租形式不同的赋税。在这种情况下,依附关系在政治方面和经济方面,除了所有臣民对这个国家都有的臣属关系以外,不需要更严酷的形式。在这里,国家就是最高的地主。在这里,主权就是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但因此那时也就没有私有土地的所有权,虽然存在着对土地的私人的和共同的使用权。”[5]

  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这一特殊的土地所有形态,从而也是特殊的地租形态,就是马克思在1857-1858年所著而未在他生前发表的《前资本主义生产形态》[6]一书中所论述的三种前资本主义生产形态的一种。马克思在该书中明确地提出了1)东方的或者亚细亚的,2)希腊、罗马的或者古典的,3)日尔曼的或者欧洲中世纪的三种生产形态。在希腊、罗马社会里,统治的土地所有者是奴隶主,主要生产者是奴隶;在欧洲中世纪社会里,统治的土地所有者是封建领主,而主要生产者则是农奴;但在东方的或亚细亚的社会里,统治的土地所有者却是“国君”,而主要耕作者则是居住在村社里的“农民”。

  因此,“亚细亚生产方式”应当是一种和希腊、罗马的或者古典的,以及日尔曼的或者欧洲中世纪的生产方式相并列独立的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这在马克思的经典著作中看来是没有问题的。那么这种“生产方式”可能不可能就是“原始公社制”的生产方式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在这种“生产方式”中已经存在征收“地租”和“课税”合而为一的剥削者——“国君”,它早就不是没有剥削、没有阶级的原始公社了。所以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社会的主要生产方式和主要生产关系,应当是六种而不是五种。人们通常认为是五种,主要原因可以说是因为斯大林在1938年出版的《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第4章第2节中肯定人类历史上的基本生产关系仅有五种,即原始公社制的、奴隶占有制的、封建制的、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的五种生产关系。我在五十年代初期研究这个问题时,思想也是束缚在斯大林的框框里,没有敢突破。后来,经过继续研究,发现斯大林的“五种生产方式”论既不符合马克思的原意,也不符合整个人类历史发展的实际情况。关于这一点,本书作者已有详尽的论证,我个人除对这些论证表示同意外,还认为应当加上我在前边说到的关于地租形态的这一论证。

  第二个问题是,本书作者所谈到的人类社会发展史究竟是像斯大林所说的那样是“单线的”,还是实际上是“多线的”?对于这个问题的最好回答是应当看一下整个世界历史发展的实际情况。历史上,除了西欧的一些国家曾经在奴隶社会的废墟上兴起了封建社会,再由封建社会经过资产阶级革命而发展成资本主义社会外,其余五大洲的许多国家(特别是亚洲、非洲、拉丁美洲的许多国家)都没有在历史上自动地发展成为资本主义国家。这从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上来说,难道可以认为是偶然的吗?当然,这个问题牵涉到世界史方面许多错综复杂的课题,我们还要做大量的研究工作,才能对此作出最后的结论。但我们在从事这一研究工作时,首先要摆脱以西欧为中心的历史发展图式的框框,我看是十分必要的。其次,我们还应当认识到:主张“多线论”,并不等于否定了一元论的历史唯物主义。因为哲学上的“一元”还是“多元”是指的“唯物论”还是“唯心论”,和这里所说的历史发展道路是单一的还是多样的,是两回事。而且,我们所说的“单线”还是“多线”,研究的对象都是人类社会的生产方式,开展“多线论”的研究,只会更加丰富我们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规律的认识,而决不会起到相反的作用。

  第三个问题是,我国自己的历史发展问题。本书作者是把中国作为最典型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国家看待的。是不是这样?很值得我们中国的历史学家们加以深入研究。在我国的历史学家中,就我所知,只有侯外庐同志真正结合中国古代历史的实际情况对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理论作了认真的研究,并写出了专著。[7]其他的历史学家们,绝大多数都和我一样,在思想上受到了斯大林所说“五种生产方式”的严重束缚,没有能把中国的历史看作是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历史而加以全面而具体的研究。其实,以中国的具体历史情况来说,如毛泽东同志在《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一书中概括出来的“中国封建时代”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主要特点[8],正好都是“亚细亚生产方式”在经济上和政治上的特点。因此,尽管毛泽东同志在这里使用了“封建”这个词,就其实质而言,我们却不能把它理解为和西欧的封建社会处于同一社会发展阶段的“封建社会”。如果把具有这些特点的“中国封建社会”译成英语Feudalism的话,西方和全世界的马克思主义学者是很难理解的。这是我在四十年代后期在国外讲授中国经济问题这一课程时的亲身经验。这也是后来我在山东大学从事教学工作时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考察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9]所遇到的困难。这使我理解到,把一个明明不是和西欧社会走同样发展道路的中国社会,硬要用和西欧社会同样的分期名称来分期,这是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长期不得解决的主要原因之一。如果我们敢于突破斯大林的“五种生产方式”的框框,敢于直接根据马克思的原著精神,从中国历史的实际情况出发从事研究,那么,我相信,不但中国的古代分期问题可以较快地得到解决,而且有关整个世界历史的研究,特别是对第三世界历史的研究,也将会有很大的进展。

  第四个问题是,关于当代的俄国和中国社会能不能称作“官僚主义的集体制”的问题。当代的俄国社会的性质,现在在各国的研究工作者之间有不同的说法与争论,我对此毫无研究,不敢乱说。但俄国社会存在严重的官僚主义,这种官僚主义又有其一定的历史根源和经济根源,这是毫无疑问的。这是列宁早在《论粮食税》这篇重要文章中指出过的一种存在在苏维埃制度内部的“祸害”。列宁当时甚至说过这样的话:“和社会主义比较,资本主义是祸害。但和中世纪制度,和小生产,和小生产者的散漫性联系着的官僚主义比较,资本主义则是幸福。”[10]问题是,这种官僚主义的“祸害”后来并没有能在俄国得到真正的克服和根除,以致马林科夫在1952年召开的苏共第十九次代表大会上所作的中央委员会总结报告中,仍不得不用三分之一以上的篇幅来揭露主要由于官僚主义而造成的各种“祸害”。我们中国的情况,当然和俄国不一样。但中国和俄国比,有更广阔的在亚西亚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必然产生的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的历史背景,这种专制主义的遗毒也就是现在大家所说的“封建法西斯主义”,到林彪和“四人帮”横行时期的情况,他在书中提出的对中国的看法是与此有关的。他对于我国党中央在一举粉碎“四人帮”之后所推行的一系列“拨乱反正”的政策措施,特别是党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所推行的一系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的政策措施,在当时还不可能预见到,这是我们在阅读本书时应当注意到的。

  以上就是我认为本书中最值得我们重视和加以研究、讨论的问题。还有一点我认为应当向读者指出,就是本书作者的治学态度,即研究问题的态度是严肃的、认真的,他提出的每一论点都有充分的根据。这一点,我们从本书的大量注释中就可以看出来。就我所知,本书译者们所花的大量劳动,有一半以上是花在翻译和核对这些注释上的。但不是一本容易翻译的书,也不是一本容易读懂的书,但读者在认真阅读之后,就可以体会到它确实是一本在思想上和理论问题上对我们大有启发的书。本书中译本的出版,使长期成为“禁区”的关于马克思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理论又能在我国引起注意和讨论,这三位译者的贡献是不小的。我要代表所有的读者对他们表示感谢。

1979年9月11日于北京,中国人民大学





[1] 详细情况可参见阿甫基耶夫:《古代东方史》中译本“引论”,三联书店,1956年。

[2] 见《世界历史》(双月刊)1979年第2期所载《怎样理解马克思说的“亚细亚生产方式”?》一文。

[3] 详见我当时发表在山东大学《文史哲》杂志上的两篇论文:《论前资本主义社会地租的三种基本形态》,《论地租与中国分期及封建社会的长期阻滞性问题》。

[4] 《资本论》第3卷,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714页。

[5] 《资本论》第3卷,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891页。

[6] 译文载《文史哲》1953年第1期。

[7] 侯外庐:《中国古代社会史论》,香港三联书店1979年版。

[8] 《毛泽东选集》第2卷,第594页,人民出版社1952年版。

[9] 吴大琨:《中国的奴隶制经济与封建制经济论纲》,三联书店1963年版。

[10] 《列宁选集》第4卷,第5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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