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参考图书·左翼文化 -> ﹝意﹞翁贝托·梅洛蒂《马克思与第三世界》(1977年)

第三章 奴隶制和农奴制的出现



  讨论了原始公社以及组成“原始”或“古代”社会的亚细亚、斯拉夫、古代和日尔曼形态以后,我们开始讨论“第二类形态”。这包括以“东方普遍奴隶制”为基础的亚细亚社会(关于它,我们有许多话要说),私法条件下以奴隶制为基础的古代社会,以及以农奴制为基础的封建社会。

  这种过渡的标志是出现了明显的剥削关系、社会阶级和国家。生产力的广泛发展,为艺术和科学、宗教和哲学、法律和社会组织方面的重要进展打开了通道,总体来说,还为越来越多样化的各种社会-经济形态的意识形态和体制性上层建筑,打开了取得重要进展的通道。简言之,所谓“文明社会”的诞生,“带有文明的一切好处和弊害”。[1]

  自然,那些发展在最强有力的社会中影响最大,那里,在社会所有制和社会成员的私人所有制之间,在传统上有着一种基本矛盾。那种矛盾本身从内部对它们进行破坏。使它们改造成为建立在奴隶制和农奴制基础上的社会。

  一个典型的例子可以在马克思所说的典型古代的早期公社中找到,社会续存的前提在于“保持自由的自谋生活的农民中间的平等地位”。但这种社会是以部落制为基础的,这本身导致高等和低等血统的区分和其他差异,又通过与征服的部落相混合而进一步发展。如前所述,战争使占领土地或保卫占领的伟大的集体任务。由于受到那种需要的趋势,加上人口增加的作用,那些“好战的狭小集体”[2](例如罗马、希腊和希伯来公社)最终产生了使自己转化的必要条件:

  所有这些社会的共同目的都在于维持生存;也就是说,把构成社会的个人作为财产所有人而再生产出来;……单是人口的增长就是个障碍。要想清除这种障碍,就得移民,于是就有必要从事侵略战争。所以就有奴隶等等。例如公有地的扩大就会扩大那代表社会的贵族的权力等等。可见维持旧社会就意味着破坏旧社会所依据的种种条件,变成与他性质相反的东西。……在社会成员作为财产所有者已经和那作为市自治团体和市区领土所有者的本人分开的地方,在那里便可能出现个人丧失其财产的条件,也就是说失去那既使他成为平等公民和社会成员又使他成为财产所有人的双重关系。在东方形态之下,这种丧失,除非通过外来的影响,简直是不可能的。因为各个社会成员跟社会根本不发生自由的关系,所以他也不可能失去他的联系(他对社会的客观经济联系)。[3]

  马克思以更加一般化的提法,把奴隶制和农奴制描述为对土地实施军事征服的结果:

  不论是为着保持旧有财产或为取得新财产,战争对每一个这样自然形成的公社来说都是一种最基本的工作。……要是人类自身是作为土地的有机附属物跟土地一起被占领的,那么他就当作一种生产条件一同被剥夺,于是就产生了奴隶制和农奴制;这样的制度很快就破坏和改变了一切原始社会形态,自己变成了社会基础。这样一来,那种单纯的社会结构便被否定了。[4]

  取代公社的更为复杂的社会-经济形态是建立在奴隶制或农奴制基础上作为生产方式的。没有必要进一步分析这些发展,因为它们是相当熟悉的,而且在任何情况下对目前的研究都是比较次要的。我们只是指出,在这种情况下,马克思也没有采取像自称的马克思追随者或马克思的批评者那样的单线观点。例如,罗丹松在批评中说:

  虽然奴隶制可以相当明确地说清其定义,农奴制却是一个比较含糊地概念,它包括地主对农民进行范围不限地许多不同程度和不同内容地剥削,农民特别对他所耕种的土地享有各种合法权利,而地主对这个农民和他地土地页享有各种并非绝对地权利。

  有可能不知不觉地从一个奴隶或自由契约者(农民、分成农,等等)地地位移向农奴制。而且,地主和贵族地剥削在许多情况下是很难同国家剥削相区分的。

  他进一步说:

   把私有财产作为一种可以使用或滥用的绝对权利,如罗马法所规定的那样,这整个概念在那个领域以外是极少遇到的。对土地及其果实,到处有一个统治集团,有各种社团、家族、血统、宗教和政治权力等等的多种多样的权利。[5]

  我们对这些话中的大多数内容是同意的,它们毕竟没有谈多少新东西,但是我们应当说明两点。第一点,马克思和恩格斯从来没有被他们自己称之为“法律上的虚构”所引入歧途,而总是把财产关系看作只是生产关系的一种表现,虽然是一种非常有意义的表现。[6]第二点,不是马克思自己,而是那些第三流旗手中的几个人在散布狭隘的单线观点,认为奴隶制总是在农奴制以前,农奴制必定在奴隶制以后;这在恩格斯和马克思的一封信中可以看得很清楚:

  我很高兴,关于农奴制的历史,照实业界人士的说法,我们“达成协议”了。毫无疑问,农奴制和依附关系并不是某种特有的中世纪封建形式,在征服者迫使当地居民为其耕种土地的地方,我们到处,或者说几乎到处都可以看得到,——例如在特萨莉亚很早就有了。……在古代土耳其半封建制度的全盛时期,土耳其基督徒的地位也有某些与此相似之处。[7]

  当马克思以奴隶制同农奴制作比较,以农奴同自由劳工作比较、或者以“亚洲的普遍奴隶制”同古典的私法奴隶制作对比时,他只是像通常一样分析广义的一般类别,而具体的历史事例可能时大有不同的。然而,在那些广义名称之下,农奴制或者其他类似形式的人身奴役同奴隶制之间的差别,却具有确切的历史、经济和社会学的意义。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明白地提出了这一点。无论农奴受其主人权力地控制有多大,他总不像奴隶那样,还是经济上地一个独立生产者。“它和奴隶经济或种植园经济地区别在于,奴隶要用别人地生产条件来劳动,而且不是独立的”。[8]

  特别是,农奴不像奴隶,他是为自己也为主人生产的,那就成为了一股极为突出有力地历史力量:

  他所知道的新的需要,他的产品的市场的扩大,他对他这一部分劳动力所支配越来越有保证,都会刺激他去提高自己劳动力的紧张程度;在这里,不要忘记,这种劳动力的使用决不限于农业,页包括农村家庭工业。因此,这里已经有了某种经济发展的可能性。[9]

  马克思也分析一个更为复杂的社会-经济形态如何能建立在那个特殊生产关系的基础之上。我们引述下列段落,部分地是作为马克思分析方法地一个例子,因为我们不准备这样详细地提出其他的前资本主义方式:

  很清楚,在这种社会生产关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生产方式所借以建立的自然形成的不发达的状态中,传统必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次,很清楚,在这里,并且到处都一样,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那部分人的利益,总是要把现状作为法律加以神圣化,并且要把习惯和传统对现状造成的各种限制,用法律固定下来。撇开其他一切情况不说,只要现状的基础即作为现状的基础的关系的不断再生产,随着时间的推移,取得了有规则的和有秩序的形式,这种情况就会自然产生;而且,这种规则和秩序本身,对任何要摆脱单纯的偶然性或任意性而取得社会的固定性和独立性的生产方式来说,是一个必不可少的元素,……在生产过程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关系的停滞状态中,一种生产方式之所以能取得这个形式,只是由于它本身的反复的再生产。如果一种生产方式持续一个时期,那么,它就会作为习惯和传统固定下来,最后被作为明文的法律加以神圣化。[10]




[1]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92页。

[2] 同注55,第95页。

[3] 同注55,第112-113页。

[4] 同注55,第109页。

[5] 前引罗丹松书英译本第64-65页。

[6] 在他们最早的作品中,他们就急于强调那一点:“在每个历史时代中所有权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发展着。因此,给资产阶级的所有权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阐述一番。要想把所有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关系、一种特殊的范畴、一种抽象的和永恒的观念来下定义,这只是形而上学或法学的幻想。”(马克思:《哲学的贫困》,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80页)。
  至于把土地所有权定为一种法律上的虚构,可见马克思的《资本论》第3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693页。

[7] 恩格斯给马克思的信,1882年12月22日,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5卷第131页。

[8]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891页。

[9] 同上,第894页。

[10] 同上,第893-8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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